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2023-03-07

第一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江苏煤矿安全培训管理细则

煤安[2003]146号

关于印发《江苏煤矿安全培训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煤矿企业单位、各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为加强煤矿安全培训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江苏煤矿安全培训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安培

管理细则

通知 抄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司 本局:局领导,机关有关处室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03年11月3日印发

共印50份

江苏煤矿安全培训管理细则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安全培训管理,规范煤矿安全培训秩序,保证安全培训质量,促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江苏煤矿安全培训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机构、煤矿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其他从事安全工作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煤矿安全监察员是指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监察、行政执法的公务员。 煤矿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 员。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处、科长、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等。其他从业人员是指煤矿各类工种人员、新工人、联采工人等。 其他从事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管理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必须树立为基层服务,为煤矿企业服务,为安全生产服务的思想,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对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全省煤炭企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宏观指导全省煤炭企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煤矿安培机构和教师资格认证工作,负责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证工作。

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依法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工作资格进行检查,具体指导

二、

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考分离工作,负责煤矿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试考核、验印发证、证书管理、报表统计工作。

第二章 培训机构

第六条 从事安全培训的机构必须取得安全培训资格。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二、

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承担培训任务:

(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煤矿生产经营单位正副经理、正副矿长、正副总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处、科长、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及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培训。

(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区队长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培训特种作业工种为井下电钳工、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井下爆破工、主提升司机、安全检查工、掘进机司机、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电气设备检修工、救护人员等13个工种。

(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班组长、绞车操作工、信号工、把钩工、焊接工、固定胶带运输机工、主排水泵工、主扇风机操作工、爆炸品运输工、爆炸品保管员和煤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

煤矿安全监察员、国有大型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正副总经理、二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由国家一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发证。上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任务。

第八条 一级、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由国家局认定,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认定,报国家局备案。

第九条 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评估标准按国家局煤安司人字[2000]第5号文件执行)。

(一)具有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配备1-2名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和专业对口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2人以上;

(三)拥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能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生活设施,能满足60-80人培训规模要求。

第十条 申报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向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经审查评估合格后颁发证书标牌。

报批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自查意见;

(三)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培训机构批准文件;

(四)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证书或培训机构负责人文件;

(五)专兼职教师名单及其职称、专业情况;

(六)教学场所及设施情况;

(七)培训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安全培训工作;

(二)工作积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三)二级培训机构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三级、四级培训机构教师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四)

二、

三、四级培训机构教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五)必须具有一定的现场工作经历,累计不少于三年;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应专业的教学和实践。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已取得资格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部门每两年评估检查一次。未取得资格的单位,不得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第三章 培 训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必须按照国家局及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按国家局煤安监人[2003]78号文件执行。

煤矿主要负责人培训时间为72学时,复训时间为24学时;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时间为72学时,复训时间为24学时;其他各类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为48学时,复训时间为24学时。

第十五条 各级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国家局统编教材或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审定的教材。 第十六条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组织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处、科长、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和

三、四级安培教师及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区队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煤矿生产单位负责组织普通工种及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培训所需经费,专款专用。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02]126号文关于职业教育和培训费提取的规定,各类人员培训费,按职工工资总额2-2.5%标准提取。

第十八条 煤矿生产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对应的安全教育培训,1个岗位可兼任相近的1-2个岗位,但必须经过相应岗位的安全培训;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安全培训收费标准应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并向培训学员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四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按照谁发证谁考核,教考分离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一条 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辖区内

二、

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对安全资格培训的取证人员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安全培训考核分为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考试应根据培训大纲和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要点逐步建立题库,做好出题、监考、阅卷、登分工作。考试时间为60-90分钟,考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核是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技能考核要点,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以及撰写论文、面试答辨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考试和考核均达到及格或合格者为合格。考试不及格或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第二十三条 对少数工作满20年,实践经验丰富,文化偏低的老工人,培训考核可采取面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相结合办法,确定培训成绩是合格,不合格等次。但考核内容必须有主考人员签字,实行分类统计上报。

第五章 发 证

第二十四条 发证包括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含IC卡),安全培训教师合格证、煤矿普通工种人员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含IC卡)由国家局监制,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安全培训教师合格证,普通工种煤矿安全工作资格证均由国家局统一式样,省局监制。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统一订购上述各类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应自考核之日起,于30日内到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验印核发证书,申请证书验印要求,按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苏煤安[2002]78号文件执行。具体提交四个表格、材料:

(一)安全资格证书验印审批表;

(二)资格培训学员登记表及软盘;

(三)安全资格培训教学计划执行情况;

(四)安全培训学员考试考核成绩一览表。

第二十七条 煤矿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每2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2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含10年)以上的,可4年进行一次复审。证书复审前应参加复训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证书复审包括违法违章记录,负主要责任事故记录,参加复训记录等。复审时间至复审到期前2个月内进行,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证件处理。复审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证书有效期到期前2个月内必须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

第二十九条 证书持有人一岗一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证书。根据工作需要,一本证书,可登记一个主工种,1-2个兼职工种。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的培训部门应建立证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持证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辖区内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煤矿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而任职的,按每一无证人员处以1-2万元罚款;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任职的,按每一无证人员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而上岗作业的,按每一无证人员处以2000-5000元罚款;

(四)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煤矿单位未对其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而上岗的,按每一无证人员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一)不按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的;

(二)培训教师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而进行教学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每两年一次质量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

(四)超出培训资格范围进行培训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将培训资格证书出借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的。

第三十三条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形之一的,发证单位应当收缴或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而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记录达三次以上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从事资格证书所要求的。

(五)离岗、退休和不从事现岗位工作的。 第三十四条 煤矿生产单位应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和安全培训管理档案。每年12月10日前,提出本单位下安全培训计划,上报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核,确保培训计划完成。各培训机构建立安全培训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将上月培训情况报送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办事处汇总后报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12月底前将全年安全培训工作情况和数据报送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三十五条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认真开展安全培训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从事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煤矿皮带管理细则

DSJ800胶带输送机考核管理细则

1.储带仓下应清洁卫生,无积水、浮煤和杂物,储带仓内各类滚筒清洁无淤煤、杂物,机头、机尾 15 米以内,无浮煤、矸石等杂物,中间正常段无淤煤、杂物,否则处罚当班皮带司机(按工区卫生区域划分)100元。

2.皮带涨紧程度应适当,无严重跑偏现象。上下皮带跑偏,不得超过托辊边缘。储带仓改向滚筒、张紧滑车、驱动滚筒、卸载滚筒等部位皮带不跑偏。检查发现一处皮带超过皮带边缘,摩擦机架,处罚分管区长100-200元。

3.皮带机张紧稳车及稳车钢丝绳保持清洁并按时加油,钢丝绳做好日检,若超规定及时更换。否则处罚机电区长200元。张紧皮带时要及时观察储带仓游动滑车,严禁生拉硬拽,出现断绳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挂罚分管区长100元。

4.各种信号清晰可靠,声光具备。无信号开车,处罚当班皮带司机200元/次。

5.各种保护装置安装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发现甩掉保护或者保护不全运行的,记责任人“严重三违”一次。若因皮带保护不完好未及时维护或更换不及时造成的甩保护运行,挂罚分管区长200元。

6.机头架、机尾架、中间架齐全,无严重变形,安装牢固、平直,否则处罚机电区长及包机人50元/处。

7.滚筒转动灵活,无异响,密封润滑良好,否则处罚机电区长100元。滚筒清扫器上淤煤应及时清理,否则处罚当班皮带司机100元/个。

8.上下托辊齐全,转动灵活。机头储带仓、机尾承载段少、坏一个托辊罚10元,中间部分缺、坏托辊一个罚款20元,各类托辊及滚筒处有尼龙绳、淤煤等杂物的,按1元/处处罚,依次累加。

9.电机、减速箱、偶合器运转的声音正常,无异常振动,电机风扇护罩齐全紧固,与减速箱对接螺栓牢固齐全,否则处罚机电区长100 元。

10.液力耦合器介质合格,充入量符合标准,使用合格的易熔塞,否则处罚机电区长200元。滚筒盖板固定牢固,缺一条螺栓处罚机电区长50元。

11.整机各处的联接螺栓、销子、护罩齐全牢固,否则按一处处罚机电区长50元。 12.皮带接头必须符合规定,发现一处皮带接头超带宽95%的,处罚机电区长200元。 13.皮带机中间架纵梁管严禁脱节,脱节一处处罚机电区长50元。 14.皮带运输机清扫器一处不起作用或缺少处罚机电区长200元。

15.皮带运输机机巷内的废托辊、废机架、废皮带分类存放整齐,及时外运,否则每件处罚机电区长5元,依次累加。

16.皮带运输机机巷备用的机件,托辊、机架、皮带等,要堆放整齐,并挂牌标示,否则每件处罚机电区长10元。

17. 皮带运输机要保持良好的文明卫生状况,出现跑偏洒煤,必须及时调整和清理,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处,因此而造成撕坏皮带的,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次,挂罚责任单位机电区长及单位负责人500元/次,情节严重的将组织分析并记责任人“严重三违”一次。

18.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截割皮带,否则,记责任人“严重三违”一次。

19.严禁用皮带运输材料设备。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次,挂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次。 20.皮带运输机回撤时按100%回收,如有丢失按原值的50%罚款,主机撤除完 7日内交齐所有部件,每拖延1天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21.因更换需撤除的皮带机配件及皮带3日内运送上井,出现一次不按规定运送处罚机电区长100元。中途出现丢失按原值处罚。

22.各工区每月25号以前向综机科提报下月皮带机及配件使用计划,不按时提供计划的出现生产影响有责任工区自行承担。

23.各单位要对皮带机认真维护,皮带机配件认真管理,有专职皮带维护人员,维护人员按每部皮带不少于2人配齐,每缺少1人则按照每天200元处罚单位负责人,依次累加。

24.所有皮带司机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皮带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交接班,否则罚款50-100元。

25、未按要求填写皮带机各种记录的,每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26、皮带浮动小车可前后微移,不准左右摆动,否则处罚包机人100元/次。

27、不按矿规定时间检修或检修时间少于矿规定时间的处罚分管区长200元/小时。

28、开机时必需有人看机尾,否则处罚跟班区长200元/次。

29、减速机逆止器必须完好,保证正常使用,否则每台处罚200元。

30.发生以上所有较为严重的安全质量问题,导致了生产影响或皮带运输事故,将按照矿有关文件进行分析处理。

综机管理科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第三篇:煤矿准军事化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员工执行力和服从意识,实现企业发展目标,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细则。[文章-http:///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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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细则是**煤矿实施准军事化管理的基本依据,以及在矿内施工作业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是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是建设有我矿特色的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其基本任务是:通过实施准军事化管理,在全矿建立和形成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秩序,培养文明工作,文明生产,文明生活的优良作风,促使员工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和职业习惯,保证生产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员工形象。

第四条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必须坚持企业发展的正确方向,以促进企业发展为根本标准。做好经常性基础工作,讲究实效,力戒形式主义。要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企业员工,树立**煤矿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必须做到严肃执行,严格管理,始终如一,增强个人、单位工作的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保持企业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在管理工作中应当做到: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干群一致,互相尊重;发扬民主,依靠群众;严格要求,赏罚分明;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干部带头,以身作则。

第六条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细则执行的第一责任者,各单位支部书记是教育第一责任者,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矿成立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加强检查、监督、考核、奖惩,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思想品德

第七条有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第八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事业心、有责任感,立足本职,爱企报国,爱岗敬业。

第九条崇尚科学,破除迷信,严禁参加任何非法组织。

第十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员工基本行为规范,敢于制止和打击不良行为。

第三章学习团结

第十一条认真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文化知识,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第十二条追求高境界和精品意识,争做优秀员工。

第十三条刻苦钻研精通本职业务知识技能,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勇于大胆创新发展。

第十四条发扬集体主义精神,顾大局,搞好团结协作,尊师爱徒,尊干爱群,互敬互助,坚持原则,恪尽职守。

第十五条家庭生活和睦,尊老爱幼,邻里团结,友好相处。

第四章服从执行

第十六条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坚决完成任务。对上级决议、决定、指示要不折不扣坚决执行,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我矿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工作认真负责,雷厉风行,工作不推诿、不扯皮、多反思、少解释,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规范点名制度,点名时要答“到”,坐立时要主动起立,点到下一名同志时自行坐下。受领任务时要回答“是”,然后立即行动。

第二十条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工作规定,不顶撞领导。

第五章请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下级部属要主动及时地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请示报告工作必须讲真话、报实情,不得故意不报、瞒报、虚报。请示报告要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越级请示报告,事后应及时向直接上级汇报。

第二十二条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要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

第二十三条对上级安排的工作实行复命制。在规定的时间内要如实报告不得拖延,发生事故、案件或其它重大事项应当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应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实行逐级请销假制度,请假必须按时返回,非特殊情况禁止电话请假、他人捎假或先外出后请假。

第六章质量安全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及全体员工必须重视工作质量、重视安全工作,把质量、安全工作贯穿于工作、生产等各项任务的全过程。

第二十六条树立以质量求信誉、求发展的观念,保证工作质量标准化。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定期分析安全工作形势,查找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制定改进安全措施。

第四篇: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

XXX省XXXX煤业公司 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加强煤矿现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对“三违”行为的处罚,有效减少“三违”行为,坚决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集团公司煤炭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依据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上级管理部门近期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在公司原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修订而成。

第三条 本《细则》是公司及所属煤矿全体干部、职工共同遵守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准绳,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及集团公司机关所有干部及全体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细则》未能涉及的相关内容及条款,可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三违”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建设中所发生或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和行为。

第六条 依据“三违”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将“三违”界定为一般“三违”、较重“三违”、严重“三违”。《细则》中将 员工责任心差或管理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三违”列为从严处理对象。

第七条 对“三违”人员处理坚持“教育为主,教罚结合”的原则,对于认识态度较好,有改正决心的一般“三违”人员,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态度不好,或出现较重以上“三违”现象的要加重处罚。

第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XXX省XXXX煤业公司。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XXX省XXXX煤业公司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章 “三违”处罚通用部分

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3、擅自中断数据传输或人为将瓦斯传感器摘离规定位臵,进行监控作假,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4、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糊堵瓦斯传感器,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

5、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及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设施。

6、虚打瓦斯抽、排钻孔,虚报钻孔深度和数量。

- 2

14、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

15、地面车间人员工作期间穿拖鞋、高跟鞋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井口检身人员不认真执行入井验身制度的,或拒不接受入井验身的;

2、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

3、井下在电气设备上、火工品箱上休息的;

4、值班脱离岗位,有事不向调度请假,带班不到位,未跟在关键环节的;

5、没有学习规程措施或学习考试不及格就安排上岗的;

6、井下睡觉的;

7、各岗位工种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8、开车行人,行人开车的;

9、未按措施运送物料的;

10、“三违”人员接通知后,无故不参加学习班的;

11、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

12、井下互相谩骂、殴打的;

13、入井人员穿化纤衣服、戴电子表的;

14、在井口20米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

15、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的;

2、入井前喝酒,工作时间内饮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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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单体支柱三用阀的方向不符合规定的;

13、掘进工作面迎头积矸超过巷道断面的1/3仍装药爆破的;

14、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

15、喷射混泥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

16、巷道背帮接顶不实,出现空帮、空顶的;

17、装岩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继续作业的;

18、装岩机耙斗扒碴时无防护栏或防护栏不可靠的;

19、耙斗装岩机、掘进机运行作业时无照明的;

20、每次耙岩结束后,不将耙斗开到耙岩机前并处于稳定状态的;

21、掘进机停止工作时,未将截割头落地的。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长度未达到《作业规程》要求的;

2、采煤工作面上下机头、机尾处未使用“四对八梁”或“四对八梁”不合格的;

3、工作面连续缺柱3根以上进行回采作业的;

4、液压泵泵站压力小于规定要求,不采用规定比例配乳化液;

5、控顶距不符合规定的;

6、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的;

7、进入煤墙不停机作业的;

8、工作面出现单梁单柱,或连续3根梁未绞接,或不使用水平楔挂梁的;

- 6 无紧固力;

29、喷射混泥土所用材料、标号、规格、材质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30、采煤机掘进机割煤时内外喷雾压力达不到要求及每个截割部有3 个及以上内、外喷雾头失效强行生产的;

31、高冒段接顶时,未设专人监护顶板的;

32、巷道掘进作业过程中,脚手架搭设不可靠并在架上施工的;

33、正对刮板运输机机头、胶带运输机机头操作的;

34、架棚、打锚杆前掘进机没有退出5米,未切断掘进机隔离开关的;

35、检修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前方或下方有人作业或停留的;

36、斜巷挪移耙装机时耙装机下方有人工作或停留的;

37、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臵不可靠,用其他物料代替操作手把操作的;

38、装岩机装岩时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行走或作业的;

39、装岩机回头轮固定不可靠或使用不合格回头轮的; 40、违规进入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

41、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而中止工作的;

42、倾斜巷道维修时分段进行施工的。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采煤工作面投产前未经公司验收备案擅自组织生产的;

2、采掘工作面作业未编制并贯彻学习《作业规程》的;

- 8 机的;

21、喷浆机运转时将手或工具放入喷浆机内的,维修喷浆机未对控制开关进行停电闭锁并挂警示牌的;

22、处理喷浆管路堵塞时不停风,无专人看护迎头的;

23、维修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施工,人员进入独头巷维修点以里的。

24、维修巷道及采煤工作面无措施进行作业的。

第四章 机电运输“三违”处罚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机电设备水冷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

2、易碰到的电器设备外露,机械传动部分无防护装臵的;

3、减速器排气孔不畅通的;

4、风冷电机的风机叶叶片缺损的;

5、矿灯房发放灯头、灯线、灯锁破损的矿灯,以及发放矿灯工作时间达不到11小时的;

6、未按规定支设压、戗柱或地锚,压、戗柱或地锚数量不够,用单体支柱倒打做压、戗柱的;;

7、采煤机、掘进机截割部截齿短缺或截齿合金脱落,采煤机摇臂未加装护罩的;

8、采煤机无闭锁前溜的装臵或闭锁不起作用的;

9、刮板输送机缺刮板的,机头搭接不合适带回煤的,以及机身不平直的;

- 10

27、在架空人车运行中乘坐人员手扶牵引钢丝绳,触及临近的任何物体,引起吊杆摆动的;

28、把钩工不使用阻车器等安全设施的;

29、斜坡轨道多水平提升信号无区分的; 30、熔断器选择过大超规定的;

31、电机车安全设施不齐全运行的;

32、电机车不按规定充电、加电解液,电解液比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33、电机车开车前未按规定发警示信号及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以及前面有车辆、视线有障碍时,未减速并发警示信号的;

34、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距离小于100m的;

35、多台胶带运输机搭接运行,不按逆流方向逐台开动的。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定期检修的,以及不按要求换油、注油或使用不合格及过期润滑油脂的;

2、液力联轴器的防爆堵内未按规定加装防爆片的;

3、因使用不当烧毁30kw以下电机的;

4、各种设备紧急停止按钮动作不可靠的;

5、各种设备在运转中发现声音异常或温升过高时未停机处理,设备带病运行的;

6、采、掘设备各种安全阀随意调整或甩掉不用的;

7、机组拖移电缆连接处损坏或直接拖拉电缆的;

- 12

26、电气维修工未按规定对检漏保护装臵进行详细检查和维修的;

27、保护接地不完整、不连续、接头松动、锈蚀,接地线截面不符合要求的;

28、每台电气设备未单独与接地母线连接的;

29、未使用过电流保护装臵的;

30、斜坡轨道无安全措施进行吊钩作业的;

31、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未切断电动机电源,或未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的;

32、机车临时停车关闭车灯的;

33、电机车拉车时用圆木、铁钎子代替插销,用铁丝、绳等不合格设施代替链环的;

34、处理掉道车时站在受力内侧的;

35、提升超重、超高、超宽、超长或偏载严重车辆无措施的;

36、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以及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仍然使用的;

37、斜坡轨道上、下两处及以上同时作业的;

38、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不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臵及远程控制装臵的;

39、用起道机或千斤顶起道时,将手脚伸入轨底或轨枕下面的;

40、不同类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的;

41、井下电工不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电气设备的;

42、巷道坡度大于7‰时,人力推车或推车间距不符合规定的;

- 14

5、主要通风机轴承温度异常、整定值不符合要求,以及动作不灵敏的;

6、电气保护、闭锁装臵不全或不起作用,电气失爆的;

7、不办理《停电工作票》而随意停电的,或者利用他人停电擅自进行检修的;

8、地面高空进行电气作业,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

9、移动变电站高压侧未接急停的;

10、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的;

11、井下或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喷灯焊接,无安全技术措施,一措施多地点使用或一措施多次使用的;

12、井下局扇未实行“三专两闭锁”供电的;

13、未按规定安设“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臵”的,未进行试验或无试验记录的;

14、钢丝绳损坏程度超过规定继续使用的;

15、斜坡轨道钢丝绳断绳跑车或“放飞车”的;

16、提升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臵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

17、对在用钢丝绳未按规定检查、漏检、假检的;

18、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厢之间搭乘人员的;

19、乘坐矿车、翻转车、底卸载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的; 20、破坏“一坡三挡”、信号系统及擅自操作电机车、绞车和其它运转设备的;

21、斜坡轨道钢丝绳断丝、磨损超限,仍强行开车的;

22、造成电机车碰头、追尾、翻车的;

23、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

24、电气设备的保护失灵后,或供电线路有故障时,强行送电的;

- 16

41、井下电缆出现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

42、操作高压电器设备时,不使用绝缘工具的;

43、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隔离插销、隔离倒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板、不闭锁的;

44、用手拉葫芦牵引导向轮时,受力方向有人的。

45、斜井、斜巷运输,人为不使用防跑车装臵和跑车防护装臵的。

46、提升机各类保护不齐全进行提升,或人为甩开保护进行提升作业的。

第五章 一通三防“三违”处罚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通防”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

2、把备用风筒铺开或挪作它用,因此而损坏备用风筒的;

3、放炮前后、装煤岩前未洒水降尘的;

4、喷浆机下风侧处未安装降尘设施或安装后不使用的;

5、隔爆设施没有悬挂责任牌板的;

6、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7、未按规定携带或使用便携式报警仪的;

8、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的。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未按照规定敷设防尘管路,设臵水幕的;

- 18

19、各类盲巷未密闭前不设栅栏及不揭示警标的; 20、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不及时封闭的,盲巷未按规定及时封闭的。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主要风门未安设连锁装臵、敞开风门不关造成短路的;

2、临时停风地点未立即停止作业,未按规定断电撤人的;

3、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或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送电恢复通风的;

4、擅自进入栅栏、无风区或进入带有警示标志的危险区的;

5、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0.8%),未采取安全措施继续组织生产的;

6、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及其他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仍然工作的;

7、CO浓度超过安全规程规定继续作业的;

8、爆破地点附近20m内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以上,未停止爆破的;

9、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距煤层法线距离小于10m时,未制定煤层层位控制及防止误揭煤层专项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10、甩开风电闭锁或瓦斯电闭锁作业的;

11、采掘工作面未达到规定的供风要求强行作业的;

12、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或对矿井局部瓦斯积聚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13、瓦斯超限不按规定撤人的;

- 20 放管路有积水的;

5、在倾斜巷道中的瓦斯抽放管未设防滑卡或设臵间距超过规定的;

6、瓦斯抽放主管、分管、支管及其与钻场连接处未装设瓦斯计量装臵的;

7、瓦斯抽放管过渡节等处未设臵除渣装臵或滤网的;

8、瓦斯抽放泵司机未做到每小时测定一次抽采参数并认真填写相关记录的;

9、瓦斯抽放设备及管路未采取可靠的防撞、防砸措施的;

10、抽放钻场司钻时未悬挂便携式瓦检仪的;

11、应设而未设臵瓦斯抽采钻场管理牌板和防突管理牌板的,或管理牌板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12、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未经防突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

13、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设臵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的;

14、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未携带隔离式自救器的;

15、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16、人员擅自进入总回风及防突施工回风区域的;

15、有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放炮前对未装药的钻孔未采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充填的。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未编制瓦斯抽采设计的;

2、瓦斯抽放泵进气、出气端未设臵防爆、防回火、防回气

- 22 采掘工作面突破安全屏障的;

20、防突风门过风筒时,未采用铁风筒并设臵有效防逆流设施的;

21、防突施工放炮未关闭防突风门的;

22、防突风门过设备的孔洞在放炮期间未进行有效封堵的;

23、防突施工放炮人员未撤到规定位臵的;

24、防突施工放炮未按规程规定进行警戒的;

25、防突风门风窗未设臵防逆流板的;

26、防突施工放炮等待时间不足规程规定进入工作面的;

27、在突出煤层中使用风镐和钢丝绳牵引耙装机的;

28、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与巷道贯通距离小于60m时,被贯通巷道有人作业的;

29、突出矿井任何2个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的;

30、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突出煤层未停止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扰动突出煤层作业的;

31、揭煤作业未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穿过煤层的;

32、揭煤作业时未在岩石巷道与煤层连接处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七章 地测防治水“三违”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由于测量数据不准确造成巷道偏差的;

- 24 区通知书的。

第八章 监测监控“三违”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利用监控室电脑进行“监控”以外用途的;

2、利用监控室电话进行私人通话的;

3、无故拖延不按时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的;

4、未定期清理擦试摄像头镜头灰尘造成图像模糊的;

5、瓦斯传感器未按规定挂牌管理牌板不清以及填写存在错误的。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监测监控设施使用单位因监护管理不力造成设施工作异常的;

2、不积极处理或不配合监测监控故障处理的;

3、清洗巷道时,未对瓦斯传感器等监测监控设备仪器及设施采取防护措施的;

4、对专用综保检修维护不到位,造成监测分站后备电池放亏影响设备运行的;

5、传感器安装位臵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6、出现瓦斯误报警的;

7、人为制造通讯故障的。

- 26

4、爆破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操作的;

5、制作炮头时,未避开电气设备;折断或损坏雷管脚线;未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扭结成短路的;

6、装药后,雷管脚线未悬空;脚线与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的;

7、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材料箱内,专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线以内的;

8、未按爆破说明书布臵炮眼、装药、封孔、联线进行爆破作业的;

9、爆破工未随身携带起爆钥匙,或爆破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进行短接的;

10、炮采工作面未执行一组装药一次起爆的;

11、爆破母线未悬挂或与电缆、信号线未保持0.3米以上距离的;

12、炮眼深度不够或封泥长度达不到规定的;

1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

14、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无专门措施爆破或未封满炮泥的;

15、当班剩余炸药、雷管未按规定返库的;

16、爆破崩倒棚柱不处理而继续爆破的;

17、放炮前后未检查、收集遗漏或未爆雷管、炸药的;

18、装好未放的炮未向下个班放炮员交接清楚的;

19、转借雷管、炸药的; 20、无措施进行反向装药爆破的;

21、爆破材料领、退单据私自涂改的;

22、炸药箱、雷管箱不上锁或炸药、雷管不及时入箱的;

23、违反规定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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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陈四楼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煤炭工业设备管理规程》,加强陈四楼煤矿设备管理,提高机电设备管理水平,保证设备安全运转,促进矿井生产的发展,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备管理规程》、《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制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矿所有使用设备的单位和外包队使用我矿设备的单位,对从事设备使用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各使用设备的单位和操作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

设备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陈四楼矿机电设备管理在机电矿长领导下,由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机电科做为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全矿设备购置计划编制、入库验收、编号、移装调拨、大、中、小修、更新、改造、租赁、报废等全过程综合管理,并参与新设备的选型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制订本矿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制度。

2、 负责全矿设备(包括自筹设备)计划、购置、大修计划编制管理工作。

3、 负责全矿设备租赁工作。

4、 负责全矿设备报废的鉴定、报批工作。

5、 负责全矿设备分配、调拨工作。

6、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矿所属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定期召开设备

- 1第十一条

使用设备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设备员,负责本单位帐、卡、图、牌板管理。单位设备管理员每月底到机电科对帐一次。

第十二条

设备管理组每月召开一次设备管理例会,通报设备使用状况,分析设备管理存在问题,总结当月设备管理情况,布置下月设备管理工作计划。

第三章

设备领用、移交制度

第十三条

机电科设备管理组统一管理和调拨全矿机电设备,有权调动矿内各单位的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各种理由阻止调拨。不听从机电科调拨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十四条

各单位领取设备必须由队设备管理员持本单位设备领用手册、设备卡片先办理手续,后出库(除抢险、救灾外),没有出库手续的设备严禁出库。急用设备必须经调度室签字后可先出库,后办理手续,但第二天,队设备管理员必须到设备管理组补办手续,迟办一天罚设备管理员10元。 第十五条

设备领用人员负责对设备完好,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试验,领用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检查是否有防爆检查合格证,设备一经出库,出现问题由领用人员负责。

第十六条

新安装的设备领用,由安装单位凭安装计划到设备管理组办理设备出库手续,进行领取。安装结束后,由安装单位提前一天提出验收申请,机电科组织安装单位,接收单位三方对安装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查出的问题要限期在设备交接前处理完。设备安装单位将检查的隐患处理完后方可提出交接申请,由机电科组织交、接两单位到现场清点、验收设备,合格后,由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办理移交手续。如验收不合格,对安装单位安装费用按90%进行结算,对验收查出的隐患,没整改的每项各罚款100元,发现的新问题每条罚款50元。查出的所有问题由接收单

- 3私自变更使用地点,生产急需变更地点的设备,使用单位2天内到设备组办理转帐手续,否则,每台件对使用单位罚款100元,联责机电队长10元。 第二十二条

对于没有办理手续而设备组管理员私自发放设备者,罚设备管理员20元/次。

第二十三条

凡出入库的的机电设备必须做到出有凭、入有据、有设备编号、卡片、检修(防爆)合格证(防爆设备必须加盖防爆验收合格章)。设备管理员要根据设备出入库情况及时整理设备帐、卡、图、牌板,帐、卡、图、牌板不符对设备管理员罚款5元/处。

第二十四条

设备承修单位不得私自发放设备,否则,每台罚款100元。因生产急需,须经矿调度室签字后方可发放,第二天领用单位和承修单位到设备管理组办理有关手续,每迟办一天罚双方设备管理员各10元/天。 第二十五条

生产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在结束前,必须提前通知机电科,由机电科现场清点设备后,方可安排拆除。任何单位不经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同意,不准私自拆除调换和借用设备,发现一次罚双方单位各500元,并限期装好。

第二十六条

对偷取其它单位的设备,一经查实对偷取单位罚款1000元/台,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四章

设备入库验收制度

第二十七条

新设备入库按下述手续组织验收:

1、 凭设备分配单和调拨单,由设备管理组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开箱检查清点,开箱后,首先取出装箱单,核对随机带的各种文件、说明、图纸、工具附件等数量是否齐全相符。

2、 察看设备状况,检查有无磕碰损伤、缺少部件、明显变形、受潮、

- 5

2、 设备管理员对入库设备零部件等进行逐项登记。

3、 由回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将牌、卡交库房入帐。

4、 设备管理员及时建帐、登记撤卡、并对图牌板进行修改。

5、 对损坏设备及时编写计划报科长、机电矿长审批后安排修理。

6、 对需检修设备由设备管理员组织检修单位、回收使用单位进行拆检,并按设备检修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运输队应对入井的设备严格把关,下设备的单位必须交验机电科开据的设备入井证,入井的电气设备必须有防爆检查合格证。(特殊情况可由调度室安排入井,事后该单位应补办手续),没有入井证的设备严禁入井。否则,对运输队给予50元/台次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承修单位检修的设备,必须由该单位兼职验收员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设备必须到机电科办理手续。结算工资时,必须以机电科设备管理人员签字的验收单为准,无设备管理员签字的验收单不予以结算工时、工资。

第三十二条

对生产急用需修复的设备,由机电科安排有关承修单位给予修复,承修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听从安排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由此造成影响生产的由责任人负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借、乱拆、乱卸设备零部件。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并限期交回,每推迟一日罚款50元直到交回为止。如因生产急需拆、卸设备部件的,由使用单位打借条,由机电科科长签字后方可拆卸。但使用单位必须在十日内把所拆件交回,安好。每推迟一日对责任单位、领用人员罚款20元直到交回为止。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在使用皮带机、刮板机等到机电设备时,其随机配件不

- 7回收。特殊情况,安排回收单位时,必须由机电科管理人员和原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到现场清点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应按机电科下发的设备回收单按期回收入库,超过期限每天罚款50元,累计到交回为止。回收设备必须保证完好,不完好由使用单位(回收单位),按规定期限修好。否则,修复费用从使用单位(回收单位)修理费用中扣除。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回收的设备推到大巷口车场,写清单位、升井时间。运输队必须及时升井,在大巷口或大巷中设备存放超过二天时,对运输队罚款50元/台、天,累计到升井为止。

第四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包括综采工作面)使用的可收缩皮带机,在工作面推进时,收缩皮带撤下的H架,纵梁、上下托辊等要在皮带巷合适位置摆放整齐,由使用单位负责,每50米进行一次回收,上井交到机电科,并及时销帐。乱堆乱放者,罚款10元/件。每月底到机电科设备组总帐一次,设备管理员根据当月生产掘进进尺,计算应回收件数,数量不够者按丢失处罚。胶带的每次抽出长度应达到整卷(一般为100米),对确有困难的,由机电科科长和机电矿长签字,机电科查验后方可确定具体回收长度。随意割断皮带的单位,每个头罚款500元,截掉长度每米按200元给予罚款,(以皮带两端是否有皮带扣为准),并对该队队长、机电队长各罚款30元。

第六章

刮板输送机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

巷道内有积水,有积煤埋住设备罚款50元/处。 第四十三条

机头架严重变形,开焊罚款50元/处。 第四十四条

链轮磨损超限,不更换罚款20元/个。

第四十五条

溜槽及连接件开焊断裂罚20元/处,中板和底板有漏洞罚款10

- 9第五十六条

刮板机的减速器、电动机固定部位以及其它部位螺栓必须保证紧固齐全,每发现缺少一条或松动罚款50元,减速器内加水罚款100元/次,减速器损坏严重的按原值罚款。

第五十七条

一些设备的高速旋转部位或涉及人身安全的部件须加盖防护罩或防护栏,否则,罚款30元/处。

第七章

综合制度

第五十八条

对于更换下的坏设备、坏配件应及时升井进行检修,如果安全检查、质量标准化检查时,发现工作面所存放有坏设备、配件罚使用单位50元/次,(若在检查中当班损坏更换的除外)如发现备用设备丢失时,由使用单位按原价进行赔偿。

第五十九条

设备损坏、丢失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交流电机烧毁,按每千瓦20元罚款。

1、 电机损坏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罚使用单位: (1) 运行时间超过一年烧毁的。 (2) 局部匝间短路。

2、 电机安装使用后,7天之内电机轴断属安装责任,一次罚安装单位200元,队长落实到人。

3、 电机进水,绝缘值降低按每千瓦5元罚款。

(二) 皮带机各滚筒损坏,经检查属缺油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φ320mm及以上滚筒每个罚款200元,φ500mm以上滚筒每个罚款500元。(新滚筒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修复滚筒超过6个月可不罚款)。

(三)直流电机烧毁,按每千瓦40元处罚。

(四)潜水泵损坏,每台罚款500元。

- 11出的问题以隐患通知单形式下发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到期落实整改情况。

第六十二条

每年底机电科根据全年检查情况,设备管理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对评选出的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六十三条

对机电科组织的检查,无故不参加的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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