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流动性措施

2022-10-24

第一篇:商业银行流动性措施

商业银行流动性

央行回应货币市场六大热点问题

■流动性总量并不短缺■央行已提供流动性支持■市场传言商业银行违约系谣言

2013年06月26日 08:16:31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7版 ■权威访谈

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记者张旭东 王宇)受多重因素影响,近期我国银行间市场利率水平出现大幅上扬现象,社会各界对货币市场运行情况高度关注。

当前市场流动性怎样?中国人民银行将如何调控市场流动性?针对市场关心的问题,新华社记者25日采访了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

流动性总量并不短缺

这位负责人称,当前,我国经济金融运行总体平稳,物价形势基本稳定。前5个月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总量增长较快。5月末,金融机构备付率为1.7%,截至6月21日,全部金融机构备付金约为1.5万亿元。

他说,通常情况下,全部金融机构备付金保持在

六、七千亿元左右即可满足正常的支付清算需求,若保持在1万亿元左右则比较充足,所以总体看,当前流动性总量并不短缺。

央行已提供流动性支持

这位负责人表示,为保持货币市场平稳运行,近日央行已向一些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的金融机构提供了流动性支持,一些自身流动性充足的银行也开始发挥稳定器作用向市场融出资金,货币市场利率已回稳。随着时点性和情绪性因素的消除,预计利率波动和流动性紧张状况将逐步缓解。

下一阶段,央行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把稳健的货币政策坚持住、发挥好。同时,也要根据市场流动性的实际状况,积极运用公开市场操作、再贷款、再贴现及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常备借贷便利(SLF)等创新工具组合,适时调节银行体系流动性,平抑短期异常波动,稳定市场预期,保持货币市场稳定,为金融市场平稳运行和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创造良好货币条件。

央行表示,大型银行要进一步发挥好市场稳定器作用。重大突发性问题要及时报告央行。对于贷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审慎要求、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总量和进度比较稳健的金融机构,若资金安排出现暂时性头寸缺口,央行将提供流动性支持;对流动性管理出现问题的机构,也将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维持货币市场的整体稳定。

五大原因导致近期市场波动

这位负责人介绍,有五个方面的主要因素影响了近期市场流动性。

原因之一:贷款增长较快。由于6月商业银行面临半年末考核和信息披露,“冲时点”较为明显,最近贷款增长较快,且贷款结构中票据增加较多,对自身流动性产生压力。

原因之二:企业所得税集中清缴。5月底和上周是重要的税收清缴期,财政存款增加也导致银行体系流动性减少。

原因之三:端午节假期现金需求。由于端午节假日之前现金需求增加,银行体系流动性会受到一定影响。

原因之四:外汇市场变化。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出台了《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贷款较多的商业银行需要购汇,占用了人民币流动性;同时,银行购汇较多增加了外汇市场需求,外汇市场的供需相对平衡,也减少了央行购汇注入流动性的因素。

原因之五:补缴法定准备金。按照规定,每月5日是一个新的考核时点,金融机构须根据上月末的一般存款余额缴足准备金。由于今年5月末金融机构存款大幅冲高,5月31日一般存款较5月20日增加约1.4万亿元,使得金融机构因补缴法定准备金又冻结了一部分流动性。6月以来金融机构信贷增加比较多,比较急,预期6月末存款“冲时点”现象还会出现,这势必进一步加大机构补缴准备金的资金压力。

“多种因素的叠加影响,造成了近期货币市场利率出现上升和波动。”这位负责人说。

市场传言商业银行违约系谣言

除了上述叠加因素外,这位负责人也直言,近期市场也存在一些非理性因素,一些市场谣言也加剧了市场恐慌。

据了解,上周伴随货币市场利率的攀升,市场谣言四起,如某银行与某银行之间出现同业存款违约、某国有银行违约等虚假传言,这也不排除与近期一些境外对冲基金做空中国的市场操作行为有关。

由于近期商业银行对流动性管理未能高度重视,对流动性状况的预估不足,流动性管理措施不到位,加剧了流动性和利率的波动幅度。部分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压力加大。总的看,这是暂时现象,一些时点性因素会逐步消除,银行体系流动性总体是适度的,金融机构也没有出现支付问题。

适中流动性利于经济平稳可持续增长

这位负责人表示,今年以来,在银行体系流动性风险总体可控的情况下,央行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适中的流动性水平,这有助于抑制今年以来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总量扩张较快的势头,为实现经济平稳可持续增长提供稳定的货币环境。

商业银行要做好三项工作

央行强调,商业银行要继续加强流动性和资产负债管理。主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要加强对流动性影响因素的研判,正确估计流动性形势,沉着冷静应对流动性波动,避免非理性行为,保持日常流动性合理水平。

二是要统筹兼顾流动性与盈利性等经营目标,按宏观审慎要求,合理安排资产负债总量和期限结构,合理把握一般贷款、票据融资等的配置结构和投放进度,谨慎控制信贷等资产扩张偏快可能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加强同业业务期限错配风险防范。同时,要按照“用好增量、盘活存量”的要求,在保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的同时,调整优化信贷结构。

三是要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严肃交易纪律,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报价行要严格按照报价准则理性报价,并切实履行报价成交义务。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和货币市场成员要自觉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真实报价和交易,严禁虚假报价误导市场。对发生此类问题的机构将予以严肃处理。

商业银行流动性

商业银行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满足存款人提取现金、支付到期债务和借款人正常贷款需求的能力。商业银行提供现金满足客户提取存款的要求和支付到期债务本息,这部分现金称为“基本流动性”,基本流动性加上为贷款需求提供的现金称为“充足流动性”。保持适度的流动性是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所追求的目标。

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必要性[1]

流动性被视为商业银行的生命线。流动性不仅直接决定着单个商业银行的安危存亡,对整个国家乃至全球经济的稳定都至关重要。

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中,泰国、马来西亚、印尼、菲律宾等国家都发生了因客户挤兑而引发的流动性危机,并迫使大批商业银行清盘,以致引发了一场波及全球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危机。

商业银行流动性的衡量方法[1]

(一)财务比率指标法

又叫流动性指标法,是指商业银行根据资产负债表的有关数据,计算流动性指标,用以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的预测方法。

1、资产流动性指标

(1)现金状况指标(Cash position indicator)。(与流动性正相关)

(2)流动性证券指标(Liquid securities indicator)。(与流动性正相关)

(3)净联邦头寸比率(Net federal position)。(与流动性正相关)

(4)能力比率(Capacity ration)。(与流动性负相关)

(5)担保证券比率(Pledged securities ration)。(与流动性负相关)

2、负债流动性指标

(1)游资比率(hot money ration),又称为热钱比率。(与流动性正相关)

(2)短期投资对敏感性负债比率。(与流动性正相关)

(3)经纪人存款比率(Deposit brokeage index)。(与流动性负相关)

(4)核心存款比率(Core deposit ration)。(与流动性正相关)

(5)存款结构比率(Deposit composition ration)。(与流动性负相关)

(二)市场信号指标

1、公众的信心

2、股票价格

3、商业银行发行债务工具的风险溢价

4、资产售出时的损失

5、履行对客户的承诺

6、向中央银行借款的情况

7、资信评级

商业银行流动性预测[1]

1、资金来源与运用法

基本步骤为:

(1)存贷款趋势预测。

(2)存贷款季节性因素预测。

(3) 存贷款周期性因素预测。

(4) 存贷款预测值为趋势性存贷款、季节性因素与周期性因素之和:

存(贷)款预测值=趋势预测+季节性因素+周期性因素

(5) 流动性需求预测=贷款变化的预测值+法定准备金变化值-存款变化的预测值

2、资金结构法

该方法根据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稳定性的高低,相应提取不同比例的流动性准备,同时根据银企关系,确定新增合理贷款数额,这两项合计构成一定时期内商业银行总的流动性需求。

在这种方法中,商业银行的存款和其他资金来源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游资负债。

(2)易变负债。

(3)稳定资金。

根据上述三类负债的稳定性程度,相应提取不同比例的流动性准备。例如,对游资负债提取95%的流动性准备,对易变负债持有30%的流动性准备,对于稳定资金持有不超过15%的流动性准备。这些比例的确定大多根据经验掌握,并非千篇一律。在上述假定条件下,则负债流动性准备公式如下:

负债流动性准备=95%(游资负债-法定准备)+30%×(易变负债-法定准备)+15%×(稳定资金-法定准备)

在贷款方面,根据目前盛行的保持客户关系原则,商业银行应尽量满足客户的合理贷款需求,以建立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因此,商业银行必须估计最大可能的新增贷款额,并保持100%的流动性准备。商业银行的总流动性需求公式如下:

流动性总需求=负债流动性需求+贷款流动性需求=95%×(游资负债-法定准备)+30%×(易变负债-法定准备)+15%×(稳定资金-法定准备)+100%×预计新增贷款

3、概率分析法

在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中,可借助数学中概率论有关方法来分析其流动性状况,这种方法便称为概率分析法

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原则[2]

银行管理人员对流动性需求作出准确的预测后,就面临着如何满足流动性需求的决策问题。商业银行在进行流动性管理时,一方面面临着复杂的外部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其自身的流动性资产与负债也处于不断变化中。因此,针对特定时点上的流动性需求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银行在进行流动性管理决策时主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进取型原则

当出现流动性缺口时,银行管理者不是依靠收缩资产规模和出售资产,而是通过主动负债的方式来满足流动性需求,这称为进取型原则。按照进取型原则进行决策时,关键是看借人资金的成本是否小于运用其所获得的收益。采用进取型原则有利于银行业务扩张,降低银行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但是,主动负债筹集资金受许多因素影响,在市场资金供给紧张时,筹资成本增加,或者难以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因此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二)保守型原则

当出现流动性缺口时,银行管理者不采取主动负债的方法,而是靠自身资产转换、出售的方式来满足流动性需求,这称为保守型原则。运用这种原则进行流动性管理,由于银行的资金调整、转换不受或少受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影响,在不确定的资金需求增加时,可以较可靠地通过内部资金调整来补足流动性,安全可靠且风险较小。但是,运用这种管理原则,银行付出的成本代价较高。一般,规模较小、资金实力不够雄厚的银行在资金市场上融资难度往往较大,故多采用这种原则进行流动性管理。

(三)成本最低原则

流动性缺口的满足应以筹资成本最低为原则。流动性缺口的满足,不论是以主动负债方式还是以自身资产转换方式,都必然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代价。成本最小化是最优方案选择的基础,银行可以在对未来流动性需求以及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利率走势预测的基础上,设计多种筹资方案。通过对不同方案的对比分析,从中确定一个最佳方案。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liquidity risk of the commercial banks)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概述

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我们说一个银行具有流动性,一般是指该银行可以在任何时候以合理的价格得到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其客户随时提取资金的要求。银行的流动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资产的流动性,二是负债的流动性。资产的流动性是指银行资产在不发生损失的情况下迅速变现的能力;负债的流动性是指银行以较低的成本适时获得所需资金的能力。当银行的流动性面临不确定性时,便产生了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现状

1.流动性缺口客观存在。从商业银行近年来经营的实际情况看,流动性供给无法充分满足流动性需求,客观上已经存在一定程度的流动性缺口。

2.资本杠杆比率偏高。近年来,由于各商业银行资本金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存款的增长速度,资本杠杆比率越来越高,近两年均超过50%。自有资金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逐年下降。即便如此,随着近年来金融机构所处的社会制度背景、经济金融环境及其影响的广度和深度等方面的变化,经营的安全性已不能用单一的资本充足率来衡量,在国内外金融市场日益发达从而金融风险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即使资本充足率达到警戒线以上也已不足以保证银行经营系统的安全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3.资产形式单一,变现能力较差。按照现代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标准衡量,合理的资产形式及其结构应该是多元化的。但是,目前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资产形式单一的问题,资产的大部分被贷款所占据。贷款受合同期限等因素的影响,流动性较差,属于固态资产,其在资产结构中的高占比,必然限制了整个资产的流动性。

4.信贷资产质量低,资金沉淀现象严重。目前信贷资产质量低已成为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流动性的主要因素,不良贷款形成的风险成为流动性风险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不良贷款占比较高,使得占全部资产较大比重的信贷资产缺乏流动性,从而影响了资产的总体流动性。

5.流动性负债比例上升,潜在风险加大。目前各商业银行流动性负债比例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加大了各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难度和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原因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来源于两个方面:负债方和资产方。由负债方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源于商业银行很难在不受损失的情况下变现资产或者被迫以较高成本融入资金来满足负债持有人即时提取现金的需求;资产方引起的流动性风险是指表外业务的贷款承诺。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本文主要分析由负债方引起的流动性风险。

(一)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不相匹配

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即资金的主要来源有存款、同业拆借、央行存款、从国际货币市场借款和发行金融债券等,其中具有短期性质的存款占了绝大部分比重;而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运用于贷款、贴现、证券投资、中间业务、表外业务等,其中贷款业务在商业银行资产构成中占了绝对比重,而这些贷款以盈利性较高的中长期贷款为主。在这种资产负债结构下,当市场发生突然变动,客户大量提取额度的情况下,如果其它要素不变,银行便很难在不受损失的情况下将其资产变现而满足其流动性需求,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因为银行流动性保持是一个在时间上连续的过程,现期的资产来源和运用会影响未来的流动性需求和供给,靠短期拆借来维持流动性只能产生恶性循环。

(二)经济环境的变化

1、中国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控制的影响。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中国资本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而在这其中,无论是从市场规模还是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力来看,股票市场都居于领先地位。因此我们主要分析股票市场的发展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

首先,从总体上看,我国股市的发展还很不成熟,经常大起大落,当熊市转为牛市时,大量的短期性银行存款便从居民的存款账户上转到居民的证券账户,使短期内银行的流动性需求激增,在流动性供给不能相应增加的情况下,便产生了流动性风险。而在牛市转熊市时,银行短期存款大量增加,不仅增加了银行的经营成本,而且这种存款很不稳定,易带来流动性风险隐患。

其次,众所周知,我国的新股发行一向一本万利,因此常常获得超额认购。许多企业和机构出于追逐利润的目的,在新股发行时将大量资金在企业存款账户和证券公司间来回转账,随着股市的大起大落,来回转账既造成了银行资金来源的不确定性,又扩大了流动性负债的波动性,使银行流动性风险增加。

第三,股票市场的发展改变了很多企业的融资方式,那些经营良好、效益突出的企业为了降低筹资成本,纷纷改制上市,从证券市场吸收资金获得发展,而这些企业很多是银行的优质客户和贷款对象,当这些企业改变融资方式,资金需求从长期性贷款需求转向短期性的周转性贷款之后,从总体上说,银行的贷款质量下降,流动性风险增加。

2、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展,利率水平逐步由市场的资金供给和需求决定。利率市场化将对企业和居民的融资和理财行为产生深刻影响,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例如,当预期利率要下降时,为了减少财富的损失,此时居民储蓄存款会相应增加,而贷款则会因为未来成本的下降而转为在未来进行,此时贷款需求减少,这时银行一般不会产生流动性风险;而当居民和企业预期利率上升时,为了减少未来融资成本,现时企业的贷款需求会突然放大;而居民的储蓄意愿会向后推迟,造成银行的预期资金来源减少,从而造成银行流动性供给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此外,当银行存在资金利率缺口时,利率的变化将会对银行利率资产和负债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银行的资产负债流动性。

3、经济过热发展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国内经济开始加速发展,投资需求旺盛,房地产、钢铁、水泥、电力等行业呈现出过度投资的迹象,除少部分资金外,绝大部分投资资金都来源于银行信贷,信贷资金大规模集中于几个行业的发展,中间孕育着很高的流动性风险,一旦行业进行周期性调整或者市场需求发生变化,银行的呆坏账必然大量增加,资产遭受严重损失,从而资产流动性下降,流动性风险增加。此外,在经济高涨时期,央行将会执行紧缩性的货币政策,货币供应规模下降,银行筹集资金的成本上升,主动性负债的能力受到削弱,从而负债的流动性下降,也会产生流动性风险。

防范和控制流动性风险对策

1.全面实施资产负债管理

流动性风险不是单纯的资金管理问题,而是多种问题的综合反映,因此,应当从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的角度来探讨流动性风险的防范。

① 加强各级商业银行法人体制,强化经营系统调控功能。可以将银行系统内资金逐级、逐步集中,充分发挥资金管理行对于全系统内资金的调控功能,建立健全一级法人体制下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各级银行的经营行为。建立应对流动性风险的内部决策控制、实施控制、事后监控和预警机制。

②建立高效、科学的系统内资金调控反馈机制,管理行及时根据各分支机构资金头寸情况,进行有效的资金调剂,建立起系统内资金预测、统计和分析的管理体制。

③实现各商业银行资金的优化配置。通过强化资金在各行全系统调拨,充分利用好有限的资金资源,实现资金在全系统的优化配置,以增强系统内资金的效益性和流动性。

2.对资产负债进行结构性调整

①优化储备资产结构,建立分层次的流动性准备。根据资产的流动性,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配置各类资产的数量,确定相互间的配比关系,构建适宜的资产结构,建立起多层次、全方位的防范流动性风险的防线。

②降低信贷资产,提高非信贷资产比重。力争使债券投资等非信贷资产占比逐年增加,保证债券投资每年以3%~5%的比例递增。

③增加贷款总类,提高贷款的变现能力。要逐步提高票据贴现、质押贷款的比重,增强信贷资产的变现能力,同时,由于资产结构固态化严重,因此,各商业银行必须着力盘活存量,压缩不良贷款,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健全科学的放贷机制,确立贷款的保障和补偿机制。

④ 抓住公开市场业务的新机遇。由于公开市场业务为银行提供了方便、迅捷的融资渠道,从长远看,公开市场业务的发展、成熟必将带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给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带来更多的便利。

3.通过金融创新降低流动性风险

①负债业务的创新,重点是通过主动型负债,增强负债的流动性。

②资产业务的创新,包括在逐步增加优质信贷资产比重的同时减少信贷资产总量占比,开展低风险的中、短期投资业务等。

③中间业务的创新,通过提高商业银行的电子化水平,完善其服务功能,大力开办各种委托代理和中间服务业务,提高资产负债的总体流动性水平。

4.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

①做好对资产负债流动性的预测和分析,通过对流动性供给和需求的变化情况的预测和分析,完成对潜在流动性的衡量。

②建立流动性风险的预警系统,包括预测风险警情、确定风险警况、探寻风险警源,即通过对风险警情指标的预测,银行可以大体评估未来经营时期流动性风险的具体状况,确定风险警况。流动性风险预警系统运行的最终目的是提供线索,排除警情,使流动性风险减至最低程度。因此,探寻警源是预警系统的重要程序。

③建立定期的流动性分析制度。包括流动性需求分析、流动性来源分析和流动性储备设计,同时还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高防范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第二篇: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第2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到期债务支付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融资流动性风险是 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

第四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商业银行应当坚持审慎性原则,充分识别、有效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在各个业务环节中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商业银行无论在正常经营环境中还是在压力状态下,都有充足的资金应对资产的增长和到期债务的支付。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银监会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维持充足的流动性水平以满足各种资金需求和应对不利的市场状况。当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缺陷或者出现流动性风险时,银监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流动性风险对金融市场的影响,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第六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本行总体发展战略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相一致,并与本行的规模、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相适应。商业银行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应适当考虑流动性风险与其他风险的相关性,并协调流动性风险管理与其他类别风险管理 1 的政策和程序。

第七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完善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四)完善的内部控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五)有效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六)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商业银行应根据政策的制定、执行、监测和监督职能相分离原则,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路线,制定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以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九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

(二)审核批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承受度、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政策、程序和重要的流动性风险限额,并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对以上内容进行审议修订,审议修订工作至少每年一次;

(三)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核部门和审批权限,如具体策略、政策、程序和限额等;

(四)监督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架构内对流动性风险进行适当管理和控制;

(五)持续关注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关于流动性风险水平的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和潜在转变。

(六)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七)批准流动性风险应急方案;

(八)决定与流动性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部分职能,获得授权的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负责流动性风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应履行 2 以下职责:

(一)根据商业银行的总体发展战略测算其风险承受度,并提请董事会审批;根据总体发展战略及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及时提出对可承受流动性风险水平进行修订的建议,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承受度,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额,其中策略、重要的政策、程序和限额需提请董事会审批后执行。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对以上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工作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三)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和限额,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日常监察和管理,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向董事会定期

(五)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以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工作;

(七)定期组织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以评估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和限额的合理性;

(八)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提请董事会审批。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及时进行评估和修订,评估修订工作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九)识别并了解可能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并建立适当机制对这些触发事件进行监测;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指定专门人员或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职责明确,并与承担流动性风险的业务部门保持相对独立性。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投入足够的资源以保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不得因业务发展和市场竞争而破环流动性风险管理、控制功能和限额体系、流动性缓冲机制的完整性。

第十四条 监事会(监事)应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经营战略、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测定自身流动性风险承受度,并以此为基础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汇报本行流动性风险状况,及时汇报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或潜在转变;

3 风险承受度可以采用定量方式表达,如在正常情况和压力状况下银行可以承受的未经缓释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从持续、前瞻的角度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并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及时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估和修订。评估和修订工作最少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应涵盖银行的表内、外各项业务,以及境内、外所有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附属公司,并包括正常情况及压力状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充分考虑银行的组织结构、主要业务条线、产品及市场的广度和多样性、以及母国及东道国的监管要求等因素。

第十九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整体模式,并列明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特定事项的具体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整体的流动性管理政策;

(二)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报告体系;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

(四)资产与负债组合;

(五)流动性风险限额;

(六)在正常及压力情况下的现金流量分析;

(七)不同货币、不同国家、跨境、跨机构及跨业务条线的流动性管理方法;

(八)导致流动性风险增加的潜在因素及相应的监测流程;

(九)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

(十)应急计划。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一套完善、适当的程序以识别、计量、监测和管控流动性风险,并根据业务发展及风险管理政策的变化及时审核与修订。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的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选择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管理模式可以是集中、分散或二者相结合。

无论商业银行采用何种管理模式,都应制定适当的策略、政策和程序,以确保对总体流动性风险水平和各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各业务条线流动性水平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确保遵守各有关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监管要求和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并根据限额的性质确定相应的监测频度。

商业银行在确定限额时可参考以下因素: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对限额的利用程度,对业务发展的评估,资产质量、融资策略,管理经验,市场流动性等。

4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明确的内部评价考核机制,将各主要业务条线形成的流动性风险与其收益挂钩,从而有效地控制整个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条件成熟的银行可建立内部转移定价机制。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新机构、新业务部门和新技术手段前,应在可行性研究中对其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进行充分评估,并制定相应措施。引入并运行后,应加强日常监测,定期评估相应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适当的政策、程序和限额以管理总分行之间、分行之间、总分行与附属机构之间以及附属机构之间的资金流动。

第二十六条 外国银行分行无论是否由总行集中进行流动性管理,都应针对在华分行制定独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限额,包括监察本地流动性风险的职责及向总行汇报的机制。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设立筹备期内,应完成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开业后,商业银行应及时将经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承受度、流动性管理策略、重要政策、程序和限额及其修订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流动性风险管理应按币种分别进行,但在该币种可以自由兑换且业务量较小、对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整体市场影响都较小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按照重要性原则合并管理。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商业银行至少应按本、外币分别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

对外币实行合并管理的,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三节 内部控制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适当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的完整和有效。 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内控体系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良好的内控环境;

(二)充分的程序以识别、计量和评估流动性风险;

(三)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适时更新有关政策和程序。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的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内部审计应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相关的管理架构、内控制度和实施程序是否足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二)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是否完善;

(三)有关流动性风险控制的风险限额是否适当;

(四)进行现金流量情况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基本假设是否适当;

(五)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信息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效;

(六)是否严格执行既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独立性,并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对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实施独立、充分、有效的审计。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直接报告董事会,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董事会应根据内部审计的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并督促高级管理层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适时对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有海外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应针对银行整体及分国别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分别进行审计。

第四节 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充分、适当的管理信息系统,以便准确、及时、持续地计量、监测、管控和汇报流动性风险状况。管理信息系统应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以下任务:

(一)按设定的期限每日计算银行的现金流量及期限错配情况,并可根据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分币种、按银行整体或按机构、业务条线分别进行计算和分析;

(二)按法规和银行内部管理的要求计算有关流动性风险的比率和限额,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监测和控制;

(三)能及时、有效地对银行大额资金流动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

(四)适时报告银行所持有流动性资产的构成和市场价值;

(五)定期核查是否符合已有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

(六)能及时地、有前瞻性地反映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发展趋势,以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准确评估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七)能根据假设情景及限制条件实施压力测试。

第三十五条 管理信息系统应能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适时了解以下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事项:

(一)银行现金流量分析;

(二)可动用的流动性资产及资产变现可能性分析;

(三)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的集中度情况;

(四)在各类市场中的融资能力

(五)可能引起资产负债波动因素的变化趋势;

(六)流动性风险管理法定指标、政策、限额及风险承受度的执行情况;

(七)其他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应予关注的事项。

第五节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定期披露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情况。商业银行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和治理结构,其中应特别说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作用;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重要政策;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

(四)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方法和程序;

(五)流动性风险状况的简要分析和说明、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

(六)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

(七)有关压力测试情况的介绍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在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商业银行应适时披露情况说明等资料以提高交易对手、客户及公众的信心,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可能给银行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三章:流动性管理方法和技术 第一节 资产及负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资产负债管理的一部分。在银行确定资产负债结构时需要考虑流动性风险管理,加强资产的流动性和融资来源的稳定性。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应遵循分散性原则。商业银行应制定具体的、明确的资产、负债分散化政策,使资金运用及来源结构向多元化发展,提升商业银行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逐步建立集中度限额管理制度,针对流动性资产负债的品种、币种、交易对手、市场、行业、期限、地域等进行集中度限额管理,防止由于资产和负债过度集中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制定资产负债流动性集中度限额时,同时应该考虑资产负债的到期情况、是否有抵押、债务提供者或借款是否有内部关联以及资产负债本身的历史表现。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应遵循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应审慎评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对资产负债业务流动性的影响,密切关注不

7 同风险间的转化和传递。

(一)商业银行在对资产变现能力进行评估时,要考虑市场容量、交易对手的风险,及其它因素对资产可交易性、资产价格产生的影响。

(二)商业银行确定资产流动性组合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以避免资产组合在资产类别、交易对手、地域及经济行业方面承受过度的市场及其他风险。

1、市场的深度及流通程度;

2、持有某债券资产占该债券总量的百分比;

3、债券、票据等资产的信用评级和利用该资产在公开市场或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借取资金的可能性。

(三)商业银行应定期监测交易对手和自身的偿债能力指标状况,当相关指标显示交易对手偿债能力下降时,要及时调整对交易对手的融资授信额度;当相关指标显示自身偿债能力下降时,需要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债务清偿能力。

(四)商业银行应加强未提取的贷款承诺、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或有资产与或有负债管理,监测相关客户信用状况、偿债能力、财务状况,了解商业银行因承兑事项可能发生的垫款和客户可提取的贷款承诺带来的流动性需求,并纳入流动性缺口管理。

(五)商业银行应关注负债的稳定性。

1、商业银行应通过提高核心负债占总负债的比重,提高流动性来源的稳定性,并减少对波动较大的债务的依赖。

2、商业银行应通过优质服务建立与资金来源提供者的关系,并持续关注大额资金提供者的风险状况,定期监测大额资金提供者(如最大十户客户存款)及融资提供者在本行存款的情况,也可以制定存款(或融资)集中程度的触发比率。 第四十二条 发行股票和债券是商业银行补充中长期流动性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改善期限结构错配状况。商业银行应关注资本市场变化,评估通过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债券等补充流动性的能力与成本。

第二节 现金流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 现金流量管理是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的一种重要工具,商业银行通过计量、监测、控制现金流量和期限错配情况,来发现融资差距和防止过度依赖短期流动性供给。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将表内外业务可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按照一定方法分别计入特定期间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以现金流入减现金流出取得现金流期限错配净额,并通过累计方式计算出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错配净额。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现金流错配净额计算应涵盖表内外所有资产及负债, 8 并按币种形成现金流量报告。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可根据重要性原则选定部分现金流量极少、发生频率低的表内外资产及负债项目不纳入现金流错配净额的计算。该政策需经董事会或其授权专门委员会审核批准,并以书面文件形式记录在案。高级管理层应定期评估该安排的适当性,并及时提出修订意见。

第四十六条 未来现金流可分为确定到期日现金流和不确定到期日现金流。 确定到期日现金流系指所有来自外部负债和即将到期资产中有明确到期日的现金流。明确到期日现金流应根据其确切到期日计算。

不确定到期日现金流系指商业银行在到期日现金流不能完全反映流动性风险,或者包括活期存款在内的负债没有明确到期日情况下,商业银行通过行为调整等方法测算的现金流。不确定到期日现金流的计算必须遵循审慎原则。

第四十七条 现金流期限错配分析以短期为重点,但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中期乃至长期的期限错配分析,以及早发现潜在流动性风险。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以其融资能力和风险承受度为基础设定现金流期限错配限额(简称现金流限额)。现金流限额应由专门部门设定,并由董事会或由其授权部门审核,根据需要至少每年修订一次。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保证每一期限内的现金流错配净额应低于现金流限额,现金流限额可以考虑按以下步骤计算:

(一)商业银行应至少预测其未来确定时间段内融资能力,尤其是来自银行或非银行的批发融资能力,并依压力测试情况下的调减系数对上述预测进行适当调整。

(二)商业银行采取审慎方法计算出售全部或部分无障碍流动性资产如政府和中央银行债券所产生的流动性增项。

(三)商业银行计算现金流量限额时应将或有负债中备用融资额度等作为增项,同时将或有资产中未提取的贷款承诺等作为减项。

(四)商业银行应根据以上步骤计算确定时间段内的现金流量理论限额。 为计算更短期限直至隔夜现金流限额,商业银行可以按审慎原则和一定方法计算出每日的限额。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依审慎原则从紧设定现金流限额,确保有效实施,所有超限额情况都应依规定程序提前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商业银行应确保所有超限额情况均有书面记录,并将所有事先批准申请提前报告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

商业银行应对所有未经批准超限额情况实施调查,调查应包括业务部门在内的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现金流在规定期限内 9 恢复至规定限额内,并对任何故意行为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现金流限额测算期至少为一个月,鉴于严重的流动性风险问题对市场的影响经常会超过一个月,鼓励商业银行按更长时间段进行测算。

第五十二条 对于不确定到期日现金流原则上应全部计入当日到期资产及负债,但在商业银行能够证明所用测算方法遵循审慎原则并经监管部门审核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对这部分现金流测算进行行为调整。

行为调整既可以是以历史经验为参考,按照资产及负债存量的一定比例测算,也可以是根据充分的历史数据建立模型进行测算。商业银行所使用的测算方法须与其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对于不确定到期日现金流测算所使用的行为调整假设要进行充分论证,并经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所有模型化的假设条件及模拟情况必须书面记录,并可以经受回溯检测。高级管理层应定期对行为调整假设、回溯检查进行评估,以便适应商业银行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三节 压力测试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应通过压力测试分析银行承受压力事件的能力,考虑并预防未来可能的流动性危机,以提高在流动性压力情况下履行其支付义务的能力。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针对影响单个银行或整个银行业的各种情景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常规压力测试。在必要时应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压力情景进行临时性、专门压力测试。 商业银行应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流动性管理策略、政策和限额进行调整,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可以针对单个机构和整个市场设定不同的压力情景。具体压力情景设立可结合银行本身业务特点、复杂程度,针对流动性风险集中的产品、客户和市场设定情景实施压力测试。

针对单个机构压力情景的假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资产价值的侵蚀;

(二)零售存款的大量流失;

(三)批发性融资来源的可获得性下降;

(四)融资期限的缩短;

(五)交易对手要求追加保证金或担保;

(六)与新开发的复杂产品和交易相关的流动性损耗;

(七)信用评级下调;

(八)母行出现流动性危机的影响。

10 针对整个市场压力情景的假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流动性的突然下降;

(二)对外汇可兑换性以及进入外汇市场的限制的变化;

(三)对中央银行融资工具的渠道的变化;

(四)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的突然崩溃。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应基于专业判断,并在可能情况下,对以往影响银行或市场的类似流动性危机情景进行回溯分析。

所有压力测试情景、条件假设、结果和回溯分析应有书面记录,并报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核确认。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应在并表基础上分币种实施,并可针对流动性转移受限等特殊情况对有关地区分行或子行单独实施压力测试。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明确设立危机情况下抵御危机的最短生存期,最短不低于一个月,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持该最短时间内业务融资的能力,直到应急资金到位。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应全面考虑影响流动性风险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假设情景对银行自身以及对所在集团的影响;

(二)政治风险、国家风险和汇兑等限制

(三)资产变现时间及折让程度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不同压力测试情况下在最短生存时间内现金净流量为正值。如压力测试结果为负值,商业银行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银行流动性水平。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压力测试情况,包括所有压力测试情景、条件假设、结果和回溯分析,及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额和应急预案的调整情况。

商业银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实施压力测试,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实施。

第四节 应急计划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制订并定期更新应急计划。商业银行应急计划应与银行的复杂程度、风险水平、业务、产品和组织架构相匹配,并根据经营和现金流量管理情况设定并监控银行内外部流动性预警指标以分析银行所面临的潜在流动性风险。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正常市场条件和压力条件分别制定流动性应

11 急计划,应涵盖银行流动性发生临时性和长期性危机的情况,并预设触发条件及实施程序。

应急计划至少应包括一种银行本身评级降至“非投资级别”的极端情况。应急计划应说明在这种情形下银行如何识别和优化融资渠道和出售资产以减少融资需求。设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临时中断,如突然运作故障、电子支付系统出现问题或者物理上的紧急情况使银行产生短期融资需求。

(二)流动性长期变化,如因银行评级调整而产生的流动性问题。

(三)当母行出现流动性危机时,防止流动性风险传递的应对措施。

第六十五条 应急计划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强化实现流动性管理的最终目标:

(一)保持适量的流动资产;

(二)度量并预测不同情形下银行融资需求;

(三)管理融资渠道。

第六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急计划应包括资产方流动性管理策略和负债方流动性管理策略,其中资产方流动性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现多余货币市场资产

(二)出售原定持有到期的证券

(三)在市场上出售流动性证券

(四)出售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或某些业务条线

(五)在相关贷款文件中加入证券化或转让条款以便出售流动性较低的资产

负债方融资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一)将本行与集团内其他银行、非银行关联企业融资策略合并考虑

(二)建立融资总体定价策略

(三)制定利用非传统融资渠道的策略

(四)制定零售和批发客户提前支取和解约政策

(五)使用央行信贷便利政策

第六十七条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商业银行获取流动负债的重要来源。商业银行应根据经验评估融资能力,关注自身的信用评级状况,定期测试自身在市场借取资金的能力,并将每日及每周的融资需要限制在该能力范围以内,防范交易对手因违约或违反重大的不利条款要求提前偿还借款的风险。

第六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急计划应区分集团层次和附属机构分别实施,并可以考虑针对主要业务币种和全球主要区域制订专门的应急计划。如果某些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有限制,使得银行集中实施流动性管理不可操作,则这些地区分机构应制订专门的应急计划。

12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管理层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流动性风险情况和应急计划。必要情况下,应由董事会成员领导并负责应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应急计划应定期更新,并至少每年由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评估一次。商业银行应不定期对应急计划进行演习以确保各项计划措施在紧急情况下的顺利实施。商业银行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行应急计划及其更新、演习情况报监管部门。

第四章 流动性风险监督管理

第一节:原则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要求,建立和完善与银行业务特点、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鼓励公司治理完善、信息系统先进、数据积累合格、管理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采用先进方法管理流动性风险。

第七十二条 银监会在并表基础上对商业银行的整体流动性风险进行考核。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满足东道国监管当局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要求。银监会根据我国及东道国法律环境、监管要求及货币管制政策等因素决定是否对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的流动性进行单独考核。

银监会在对外国银行分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的流动性风险进行考核时,充分考虑其总行或母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及母国监管当局流动性监管水平对其的影响。

第七十三条 银监会按本、外币分别考核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并有权根据商业银行外汇业务规模以及对市场的影响按具体币种单独考核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

第二节 监管程序

第七十四条 银监会采取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模式,对商业银行整体流动性状况及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进行,并应当包括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定期沟通。

第七十五条 银监会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及时分析评价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与流动性风险相关的各项监管指标,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各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遵循情况进行监管,并在必要时要求商业银行管理层采取有效应急措施以保证各项流动性指标高于最低监管要求。

第七十六条 银监会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对各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计算口径和计算频率等进行调整,并鼓励商业银行设定高于流动 13 性监管指标的内部预警指标,以便管理层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流动性状况进一步恶化或突破流动性监管指标。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及时向银监会及相关部门报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监测报表、策略、政策和流程等相关信息资料。

商业银行每年4月底前应向银监会报送上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对相关策略、政策、流程、限额等的调整情况进行说明。

银监会可根据商业银行的规模及其在支付系统和金融市场的地位及风险状况等因素决定商业银行递交流动性风险监测报表和报告的内容和频率。

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资产急剧扩张时需向监管部门报送有说服力的安全运营计划,说明资金来源和应用情况以及在资产急剧扩张或负债流失情况下的流动性安排及应急计划。

第七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商业银行大规模出售资产以提高流动性;

(二)商业银行评级的重大调整;

(三)外部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商业银行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灵;

(五)本机构或机构所在地区发生挤兑事件;

(六)有关机构对资产或抵押品跨境转移政策的调整;

(七)集团、母行和境外分支机构经营状况或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八)集团或母行出现流动性困难;

(九)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报银监会备案。 第八十条 银监会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评价结果决定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进行现场检查的频率。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完善性及其实施情况;

(三)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有效性;

(四)现金流量分析所用假设前提和参数的合理性、稳定性;

(五)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有效性;

(六)流动性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七)流动性压力测试的有效性;

(八)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九)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十)银行内部流动性风险报告的独立性、准确性、可靠性,以及向银监会报送的与流动性风险有关的报表、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十一)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履职情况;

(十二)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和监督监察机制的有效性;

(十三)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八十一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型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可充分利用外部专业机构的审核结果。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流动性压力测试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特别关注压力情景及假设前提的范围和程度,并根据情况要求对压力测试中使用的情景进行调整。

第八十二条 银监会对高级管理层及董事会如何使用压力测试结果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以缓解压力测试暴露出的风险;

(二)是否根据风险的性质和规模,通过修订银行应急融资计划,改变现有经营活动及流动性风险,或增加持有高流动性资产等方式来抵御流动性压力;

(三)是否针对压力测试中发现的风险制定全面的应急融资计划;

(四)是否通过周期测试和内部沟通来增进对应急计划的理解。

第三节 特别监管措施

第八十三条 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不审慎,如流动性缺口过大及资金成本过高,流动性管理政策执行不力,流动性报告或报表存在严重问题等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采取以下特别监管措施:

(一)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董事会召开审慎性会谈;

(二)增加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现场检查频率;

(三)要求商业银行增加提交流动性风险报表、报告的频率;

(四)要求商业银行提供额外相关信息;

(五)要求商业银行采取措施以加强流动性风险的管理;

(六)要求商业银行采取措施降低流动性风险;

(七)要求商业银行提高以主动负债形式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 第八十四条 对于流动性指标持续低于预警指标,或者流动性管理体系存在重大缺陷的商业银行,银监会除前款措施外,有权采取进一步特别监管措施:

(一)要求银行通过更加有效的压力测试和更有力的应急融资计划来改善应急计划。

(二)提高法定流动性比率要求;

(三)限制商业银行进行收购或其它大规模业务扩张;

(四)限制商业银行部分业务的发展或某项资金的流动;

(五)提高法定资本充足率要求;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措施。

对于集团或母公司出现流动性困难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限制其与集团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来往。

第四节 监管合作

第八十五条 银监会应与境内相关职能部门及商业银行的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建立紧密协调和信息共享的监管合作关系以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八十六条 原则上对跨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以母国监管当局为主,但由于目前中国外汇管理政策,银监会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外国银行分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将单独考核。

银监会将根据中国外汇管理政策的调整,适时调整流动性风险跨境监管政策。

第八十七条 对于使用由母行开发的管理模型的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银监会可以利用母国监管当局对模型的审验结果,但应对模型的本地适应性进行审验,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模型在中国使用的参数、历史数据的适用性及更新频率;

(二)压力测试与情景测试的适用性;

(三)应急预案的可行性与有效性;

(四)其他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及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10年底前达到本指引要求。因系统开发等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时限内达标的,经监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第九十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内部预警指标可以是定性指标或定量指标,包括 16 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资产快速增长,尤其当业务或产品某一方面出现负面因素或风险显著增大;

(二)资产或负债集中度增加

(三)货币错配程度增加

(四)负债加权平均期限下降

(五)重复接近或违反内部限额和监管指标

(六)特定产品线发展趋势下降碍或风险加剧

(七)银行盈利水平、资产质量和总体财务状况的显著恶化

(八)负面的公众报道

(九)信用评级下调

(十)股票价格下降或债务成本上升

(十一)批发和零售融资成本的上升

(十二)交易对手要求为信用暴露增加额外的担保或拒绝进行新交易

(十三)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

(十四)零售存款的流出上升

(十五)获得长期融资的难度加大 (十六)发行短期负债的难度加大

二、商业银行应急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危机处理小组构成、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

(二)危机期间内外部信息沟通和报告

(三)危机处理小组外界的沟通工作:监管部门、分析师、投资人、外部审计师、媒体、大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四)内部管理层、资产负债委员会、投资组合经理、交易员、员工和其他人员信息沟通

(五)如何确保资产负债委员会及时收到相关报告,使委员会成员了解银行流动性的严重程度,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篇: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创新流动性风险管理思维

本报讯 针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即将出台,为增强我行应对流动性压力冲击的能力。长沙分行提出创新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思路。

主动转变风险管理思维。近期货币市场利率飙升情况显示出央行以市场化手段进行宏观流动性管理的坚定决心。我们应主动转变国家“兜底”的 思维,降低对央行、政府支持的依赖, 增强主动式风险管理能力。

加强资产负债和流动性管理。首先,加强对流动性影响因素的研判,做好各种应对预案。其次,合理安排资产负债总量和期限结构管理。最后,规范开展市场交易。建立现代利率风险管理机制。我行应积极适应形势变化,完善利率风险管理政策、加强资产负债剩余期限管理、宏观经济及利率走势研判,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和差异化策略,合理确定利率策略、利率水平、变动规则及违约责任,降低由于期限或重定价不对称导致重新定价等利率风险及其损失。

优化调整业务结构,坚持服务实体经济。 我行应始终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本质要求,以建设“最高效中小企业银行”和打造“最佳中高端零售银行”为战略方向,提升专业化、差异化经营水平,推进业务和客户下沉,做好中小微金融服务。

未雨绸缪应对未来监管可能的调整。应将流动性管理提升到与资本管理并重的新高度。在“贷存比”和“流动性比例”监管指标以外,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两个指标,并加强对流动性相关指标的考核。

第四篇: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评估与管理

王晓雯1张妍1昃伟

2(

1、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北京10008

12、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北京100081)

【摘要】 无论是在经济平稳发展时期还是金融动荡时期,流动性问题始终是金融市场关注的关键问题之

一。本文根据银监会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的监管要求和相关实践经验,详细介绍了关于流动性风险的评估方法,包括流动性指标法、现金流分析法和久期缺口分析法等,进而针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给出了商业银行日常使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提出了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风险管理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进而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世界范围内许多银行由于流动性危机倒闭,让人们见识到了流动性风险的危害之大。鉴于此,近年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总结国际金融危机应对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出台了一系列研究报告和指引文件。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于去年提出了我国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要求。

一、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后果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是指银行能够在特定时间内,以合理的成本筹集相关资金来满足客户当前或未来一段时间资金需求的能力。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银行的流动性包括三个关键的要素:资金、取得资金的成本以及取得资金的时间。

流动性风险通常被认为是商业银行破产的直接原因,但是实质上流动性风险是信用、市场、操作、声誉及战略风险长期积聚、恶化的综合作用结果。如果这些风险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最终就会以流动性风险的形式爆发出来,进而引发商业银行的生存危机。更为严重的是,个别商业银行所出现的流动性危机可能导致存款人对同行业金融机构清偿能力的担忧,进而发生连锁效应引发国家范围内的行业系统性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的评估方法

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一方面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希望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贷款和投资中,并倾向于期限长、收益大的资产;另一方面,负债经营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又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持有足够的流动性资金来应对经营过程中的流动性需要,以避免发生现金流断裂的风险。因此选择恰当的流动性风险评估方法,有助于把握和控制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指标法

流动性指标法是各国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广泛使用的方法之一,其做法是首先确定流动性资产的种类并进行估值,然后确定合理的比率或指标并用于评估和监控。以下介绍指标法中常用的指标和比率:

(1)流动性比例。流动性比例是财务分析中分析流动能力的重要指标,是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率,衡量的是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目前我国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的这一比率不应低于25%。

(2)核心负债依存度。核心负债依存度反应了商业银行存款业务中资金来源的稳定性,该比率越大,商业银行的经营越稳健。核心负债依存度是核心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根据银监会在有关文件中的解释,核心负债是指那些相对来说比较稳定,对利率变化不敏感的负债,季节变化和经济环境对其影响较小;总负债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总计的余额。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的这一比率不应低于60%。

(3)流动性缺口率。流动性缺口率是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及其波动性的核心指标之一,为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的比例。流动性缺口为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资产减去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负债的差额。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的这一比率不应低于-10%。

(4)存贷款比例。存贷款比率是贷款总额与核心存款的比率,是一种传统的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指标。该比率越小则表明商业银行存储的流动性越高,银监会对这一指标的监管要求为不得超过75%。

(5)流动性覆盖率(LCR)。这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

求意见稿)》中引入的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且将最低限设置为100%。

LCR=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

这一指标的计算指定30天为期限,而引入这一监管比率的目的在于强化短期流动性风险状况的监控,确保单个银行在监管当局设定的流动性严重压力情景下,能够将变现无障碍且优质的资产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6)净稳资金比率(NSFR)。这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中引入的又一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限也为100%。

NSFR=可用的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

这一比率的计算以一年为期限。引入这一比率的目的是促进银行业机构的资产和业务融资更趋中长期化;根据银行在一个内资产和业务的流动性特征设定可接受的最低稳定资金量。

除以上介绍的比率之外,还有一些常用的比率,如超额备付金率、现金头寸指标、核心存款与总资产的比例、贷款总额与总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易变负债占总资产的比例以及大额负债依赖度等。

使用流动性指标法的优点在于简单实用,可以直观地理解当前和历史的流动性状况。其缺点在于属于静态分析,无法描述商业银行未来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状况。由于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其业务特质及获取流动性的途径和能力各不相同,必须综合多种比率、指标以及相关的内外因素,才可能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状况和变化趋势做出评估和判断。

2、现金流分析

通过商业银行对短期内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预测和分析,可以评估商业银行短期内的流动性状况,一般表现为流动性剩余或赤字。当流动性出现“剩余”时,商业银行必须考虑这种流动性剩余头寸的机会成本;若商业银行出现流动性“赤字”,则必须考虑这种赤字可能给自身运营带来的风险。根据历史数据研究,剩余资金与总资产之比小于3%~5%时,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是一个预警。

实践证明,为了合理地预计流动性需求,可以将流动性“剩余”或“赤字”与融资需求在不同时段进行比较,其目的是预测新贷款净增加值、存款净流量以及其他资产和负债的净流量。然后将上述流量预测值加总,再与期初余额相加,获得未来时段内的流动性头寸。

现金流分析有助于真实、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在未来短期内的流动性状况。但是随着商业银行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日渐复杂,现金流量的可能性和准确性随之降低。在实际操作中,现金流分析法和缺口分析法通常一起使用互为补充。

3、其他评估方法

除采用上述的流动性比率法和现金流分析法以外,商业银行还广泛利用缺口分析法和久期分析法来深入分析和评估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状况。

(1)缺口分析法。该法被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是评估商业银行流动性较好的方法。缺口分析法是针对特定时段,计算到期资产和到期负债之间的差额,来判断商业银行特定时间内流动性是否充足。

商业银行的贷款平均额和核心存款平均额之间的差异构成了所谓的融资缺口,如果缺口为正,商业银行必须动用现金和流动性资产,或者介入货币市场进行融资。为了实现盈利目的,商业银行的短期资产与负债的差额通常为负数,但商业银行必须确保此项差额得到了有效控制,并有足够能力在需要时迅速补充资金。 积极的流动性缺口分析的期限很短,通常为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对于活跃在同业拆借市场和易于在短期内筹资的商业银行来说,可以具有较短的流动性管理时间期限;而活跃在长期资本和负债市场的商业银行则需要采用较长的期限。

(2)久期分析。由于利率变化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价值,造成流动性状况发生变化,因此久期分析经常被用来分析利率变化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的影响。

用 表示总资产的加权平均久期, 表示总负债的加权平均久期, 表示总资产的初始值, 表示总负债的初始值,R为市场利率,当市场利率变动时,资产和负债的变化可以表示为:

久期缺口可以用来衡量利率变化对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影响程度,以及对其流动性的作用效果:

久期缺口=资产加权平均久期-(总负债/总资产)*负债加权平均久期

当久期缺口为正值时,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则资产价值增加的幅度比负债价值增加的幅度大,流动性也随之加强;反之则反。

当久期缺口为负值时,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则流动性也随之减弱;反之则反。

当久期缺口为零时,利率变动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没有影响。

总之,久期缺口的绝对值越大,利率变化对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价值影响越大,对其流动性的影响也就越显著。

目前最值得推荐的做法是,商业银行同时采用多种流动性风险评估方法,来综合评价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状况。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商业银行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过程可以表示为图1:

图1 流动性风险管理过程

1、资产负债管理

流动性风险管理属于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失衡,就会引发流动性危机。因此在银行确定资产负债额度、结构和期限时需要考虑流动性风险的控制与缓释,加强资产的流动性和融资来源的稳定性。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应遵循分散性原则和审慎性原则,具体表现为商业银行要制定具体明确的资产、负债分散化政策,使资金运用及来源结构向多元化发展,提升商业银行应对危机的能力;应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对资产负债业务流动性的影响,从流动性风险的源头开始密切关注不同风险间的转化和传递。

(1)资产的变现能力。资产的变现能力衡量的是资产的流动性,具体包括变现需要的时间以及变现的成本。由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基础建设还不健全,商业银行在对资产变现能力进行评估时就需要综合考虑市场深度、交易对手信用状况以及其他因素对资产交易和资产价格产生的影响。要提高资产的变现能力,不仅在于资产本身的性质,还需要考虑金融市场的活跃性和交易主体的信用状况。资产的变现能力越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越充足。

(2)负债的稳定性。商业银行应关注负债的稳定性,即融资来源的稳定性。提高负债稳定性的方法包括:提高核心负债占总负债的比重,提高流动性来源的稳定性,并减少对市场波动较大的债务依赖;商业银行应通过优质服务建立与资金提供者的关系,并持续关注大额资金提供者的风险状况。

2、现金流量管理

现金流量管理是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的一种重要工具,商业银行通过分析现金流量和期限错配情况,有助于发现融资缺口和防止过度依赖短期流动性供给。

现金流量管理的核心部分是现金流的预测。现金流的预测主要分为短期预测和长期预测,目的在于评估商业银行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短期现金流的预测主要服务于头寸管理,主要针对1—7天内发生的现金流,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预测比较有经验,因而比较准确,对应的是流动性管理。由于现代商业银行交易的产品日渐复杂,预测长期现金流则较为困难,与此对应的是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对应于现金流预测中的短期预测和长期预测,现金流期限错配分析可以针对短期,也可以开展中期乃至长期的期限错配分析,以便及早发现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设定现金流期限错配限额应以其融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基础。最好的做法是保证每一期限内的现金流错配净额低于对应期限内的现金流限额,现金流限额的计算步骤可参考图2。

图2 流动性期限错配限额计算的步骤

商业银行在设定现金流限额时应尽量保守,并通过返回检验确定该限额的有效性,同时对所有超限额情况作书面记录并分析原因,必要时还需要调整现金流预测的方法和模型。银监会在这方面的监管要求为“现金

流限额测算期至少为一个月,鼓励商业银行按更长时间段进行测算。”

3、压力测试及情景分析

由于现金流预测不能准确地反映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需求,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对其流动性风险进行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进行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的目的在于分析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商业银行抵御危机的最短生存期是多久,与此相应的监管要求为“商业银行在压力情况下的最短生存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考虑到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还需要深入分析假设情景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及其反作用,因此商业银行在设计压力情景时不仅要充分考虑到单个机构和整个市场,还要结合本身业务特点、复杂程度,使假设条件涵盖来自于市场、信用、操作、声誉等多个风险类别的市场波动和经营环境的变化,并充分反映融资流动性风险与市场流动性风险的高度相关性。根据压力测试的结果,商业银行应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包括核心资本金和附属资本金的比例,持有充足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用以缓冲流动性风险,建立行之有效的应急计划。

4、应急计划

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够成熟,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吸纳流动性风险的能力都有待提高,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在完善流动性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的同时,制定不同情况下的应急计划。

应对流动性危机的方法主要包括资产变现和负债融资。资产变现主要是指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变现,其中要加强备付金的管理。负债融资的渠道主要包括向央行借款、银行间市场拆借和发行金融机构债券。

商业银行在制定应急计划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水平和组织框架等因素,涵盖银行流动性发生临时性危机、长期性危机和压力的情景,并预设触发条件和实施程序。

四、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近些年来,在我国银行业的流动性管理中,按照监管指标测量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状况并不理想,甚至有时处于流动性比较紧张的状态,而实际上整个市场的流动性一直非常充裕,因此说明我国的商业银行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做得并不够好,需要在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和监控。 首先,加强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严防表内和表外双重风险。

其次,将流动性风险纳入风险管理的范畴,完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框架和体系。

再次,健全金融市场基础建设,形成良好的融资和变现的环境。

最后,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指标。

根据银监会在2007年发布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的时间表,第一批新资本协议银行将于2010年进入实施阶段,国内银行备战新资本协议的进程也进入冲刺阶段。流动性风险管理作为新资本协议中第二支柱的组成部分,必然将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可以预见,更加严格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将成为银行业日后经营的重要准则。

【参考文献】

[1] 綦相:流动性风险国计监管新规解读[J].银行家,2010(6).

[2] 廖岷:从全球金融危机看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要性[J].西部金融,2009(1).

[3]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Z].银监发[2009]87号,2009-09-28.

[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通知[Z].2005-12-31.

第五篇:同业拆借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同业拆借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同业拆借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摘要】近年来同业拆借成为银行投资与融资的有力渠道,但是去年的两次“钱荒”事件给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敲响了警钟,防范同业拆借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是银行风险管理的当务之急。本文分析了“钱荒”产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字】同业拆借,流动性风险,钱荒

一、银行流动性风险与同业拆借市场简介

银行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及时获得或者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或其他支付义务、满足资产增长或其他业务发展需要的风险。流动性是银行的生命之本,因为倘若银行发生严重的流动性危机,就可能导致银行破产倒闭。因此,流动性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的重要任务之一。

同业拆借一般用于调剂临时的资金余缺,弥补存款准备金的不足和季节性资金的需求。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立于1996年,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银行重要的投资融资渠道之一。

目前同业拆借市场的市场参与者已经达到965家,是市场建立之初的十几倍,交易量连年上升。 2012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资产和同业负债大幅增长,截至2012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达15.13%,比年初上升1.8个百分点。同业负债占总负债比例为13.87%,较年初上升1.23个百分点。同业业务的快速增长使得银行资产、负债的结构发生了很大程度的变化,掌控同业业务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至关重要。

二、“钱荒”事件及其原因分析

2013年6月,多家银行都出现了资金紧张,具体表现为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持续走高,最高达到13.44%;银行为吸引资金发行大量高收益理财产品,提高短期存款利率,甚至减少了部分贷款的发放。12月,“钱荒”再次上演。同样表现为同业拆借利率飙升,虽然较6月时上升幅度小,但是同业拆借利率和回购利率均突破了

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8%;同时,一些银行的同业存款出现到期不能兑付现象。显然,在“钱荒”期间,一些银行出现流动性缺口、违约、不惜高价获取资金使其流动性风险骤增。

两次“钱荒”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季节性流动性需求的影响。第二,银行同业业务出现了严重的期限错配,这也是“钱荒”出现的根本原因。

季节性流动性需求通常表现为一定时间内银行自身或客户一致性的流动性需求,如存款准备金上缴、重要节日的资金需求等。季节性因素,会导致银行存款来源大幅减少,取款需求增加。如果银行没有合理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在季节性因素发生时很容易产生流动性缺口。季节性因素引发流动性需求时市场一般处于资金短缺状态,倘若银行此时出现流动性短缺,银行会承担较大的成本,这必将扰乱银行正常的流动性管理。两次“钱荒”中,6月银行要接受存贷规模考核,12月面临着银行存款准备金的上缴以及节日取款,这些都属于季节性流动性需求。

银行的同业资产和同业负债在近年来持续增长,而其中隐含的期限错配越来越严重。期限错配,是存款的期限短于贷款期限,这就形成存贷款期限错配。期限错配本身是银行盈利的方式,但是期限错配的加重会使得银行风险增加。如果银行借入的资金期限多为短期,而借出的资金多为中长期,中长期的贷款依靠短期的资金来支持,会产生更大的流动性缺口。近年来同业业务快速发展,银行在同业拆借市场上借入短期资金投入到流动性差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中,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有着流动性差、期限长的特点,过度的短借长贷构成了严重的期限错配。

三、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完善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该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结构,充分考虑同业拆借可能带来的风险,制定相关的管理策略和程序,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流动性风险。

首先,在压力测试中加入有关同业拆借市场的极端变化因素,比如拆借利率短期大幅上升、市场参与者拆借意愿下降、债权银行违约

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等情况,并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拆出拆入限额进行调整。

其次,应约束银行同业拆借资金的用途,限制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银监会在2013年3月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针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做出了要求,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该通知通过约束理财资金的投向间接规范了同业拆借的资金用途,银行应调节自身的同业拆借业务,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二)调整期限错配情况

虽然期限错配是正常的盈利手段,但是过度的期限错配势必使流动性水平下降,如果出现风险,会危及银行自身甚至引发风险传染。银行应严格监测不同时期的期限错配情况,计算不同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和流动性缺口率。期限错配情况的分析和监测应当涵盖从隔夜、7天、14天、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3年、5年到超过5年等多个时间段。对期限错配严重的进行调整,执行稳健的期限错配标准,使期限错配维持在安全限度内。

(三)要完善流动性监管指标体系。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的监管指标有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巴塞尔协议III中最新提出的分别针对短期和中长期流动性水平的指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还未实施。目前的指标体系非常薄弱,而且欠缺专门的同业拆借监管指标。面对同业拆借发展的现状,建立监测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的指标是必要的。此外,当前的监管方法对银行流动性欠缺动态性分析,同时忽略了季节和政策等因素变化带来的对资产负债的影响。完善指标体系,应建立独立的同业拆借监管指标。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银行.2013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3:30-31

[2] 季?民.银行间市场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C]. 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研究进展,2006:422-425

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最新【精品】范文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十一月份总结与计划下一篇:试验员个人先进事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