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成因浅析

2022-09-12

著名法学家贝卡里亚曾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对于刑讯和刑罚的认识有过这样一段叙述: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 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 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但随着近年来一系列的错案、冤案浮出水面进入到公众的视野中, 暴露出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存在, 各级司法机关, 为了追求一些本来并不应该属于司法机关的“利益”, 从而背离刑事诉讼的初衷, 未经过审判就在案件侦办过程中被施以“私”刑的现象依然存在。很多人会认为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与目前我国的侦查机关取证能力的高低有关, 既侦查人员业务素质较低, 物证意识不足, 取证手段单一等因素是导致刑讯逼供频繁出现的原因。但就笔者在公安机关从事多年工作的经历来看, 近年来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对刑事侦查部门取证工作的重视程度都达到一个空前的高度, 首先从体制上, 打破原来侦查与现场勘验一体的机构设置, 单独成立刑事技术机构专业从事刑事现场勘查以及物证提取保存; 其次从经费保障来说, 全国都普遍将刑事技术建设费用纳入专项资金管理, 各类设备采购, 车辆、人员经费都以制度的形式得到保障, 且针对专业岗位的技术民警定期培训考核; 再次从人员结构来看, 近年来大量从专业公安院校毕业的毕业生充实一线, 与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老干警搭配工作, 理论结合实践, 队伍素质整体提高。所以笔者抛开公众长期以来对公安机关的一些偏见, 切入司法的大环境去探究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

一、司法的行政化

司法权本质上是一种裁判权, 它的核心要求便是中立于行政而公正行使, 而在我国, 司法工作人员均具有行政编制, 人员的工资待遇均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保障, 这样司法与行政间本应相对独立的关系也就被异化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司法机关为了顺应“上级”, 便追求自身在行政体制中的各种“利益”盲目的追随各种量化指标以彰显效率, 行政权中的效率至上原则逐步掩盖了司法权中的公正原则, 公安机关追求破案率、公诉率, 检察机关追求公诉率, 法院控制上诉率, 而刑讯逼供则恰恰是侦查机关提高取证效率最便捷的方式。

二、长期根植于人们思想中的错误观念

纵观类历史我们不难发现, 我国封建社会历史中, 刑讯逼供长期以合法形式存在, 唐律的“拷囚”等制度也反映出口供是当时最主要的证据形式。随着新中国成立, 虽然人权得到法律形式的确认, 刑讯逼供在法律上被加以严禁; 刑事技术的发展也使得口供证据变得不再那么重要, 但这种自古以来就如同烙印般根植于中国人骨子里的错误认识却并不易被矫正, 在人们灵魂的最深处似乎仍被潜移默化着, 侦查工作仍时常通过刑讯获取口供, 嫌疑人也常常觉得因为自己尚未判定“罪行”认为自己所遭遇的刑讯实属应得, 从而没有维权益意识。

三、法律制度层面的缺失

作为警察, 有人问过我, 外国警察抓捕嫌疑人时为什么都会说“你有权保持沉默, 你所说一切都将成为呈堂公证”?那要是在中国又会如何? 先说第一个问题, 这个问题的源头来自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 它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被迫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人, 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 通过强迫方式取得的口供都应排除, 在美国, 警察的讯问被视为一种强制力, 如果警察在进行讯问前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 就会被认为是强迫取证, 即使当事自认其罪, 也不能据此认定其有罪, 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最基本权利; 我们再来看看中国法律制度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 应当如实回答”, 此时如果一名犯罪嫌疑人坐在审讯室内面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得意洋洋的一言不发, 结果会是怎样大家可想而知? 虽然有证据排除规则等方式, 但这都是事后救济, 且就算认定口供无效, 以口供为线索所收集的其他证据也足够证明该嫌疑人有罪; 这时有人又会问, 那检察院呢? 刑讯逼供罪呢?司法实践屡屡证明刑讯逼供案件告状难、立案难、取证难、起诉难、判刑更难这是个事实。来看检察机关对公安侦查机关的三种监督途径一是在看守所设立监所检察室, 接受被羁押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控告; 二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逮捕对侦查程序进行制约; 三是由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刑讯逼供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 无论上述哪一种监督方式都缺乏事前的积极介入, 且因为刑讯逼供犯罪发生的空间大多是公安机关内部办公场所, 犯罪环境的封闭使犯罪具有高度的隐蔽性, 检察机关在查处时不可避免地面临证据缺乏的困境, 造成查处困难。

虽然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法制长足的进步, 在国家层面各种司法改革的细化措施不断出台, 在制度层面不断对刑事司法进行规范, “非法证据排除”、“错案追究”等制度虽然仍在实践层面缺乏抓手, 但这就是前进的足迹, 让人们看到中国法制未来的希望。

摘要:随着近年来一系列的错案浮出水面进入到公众的视野中, 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存在, 本文抛开刑讯逼供的惯例主体公安机关, 切入司法大环境析刑讯逼供的成因。

关键词:刑讯逼供,司法与行政,意识观念,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

[2] 罗纳尔多·V·戴尔卡门, 张鸿巍译.美国刑事诉讼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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