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

2022-08-21

第一篇: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

关于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关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

1.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学者对于经济补偿金性质的认识大致有四种观点【1】:劳动贡献补偿说、法定违约金说、社会保障说和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

其一,劳动贡献补偿说。劳动贡献补偿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的积累给予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

其二,法定违约金说。该学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结果,是企业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按法定违约金说,经济补偿金是一种责任形式。

其三,社会保障说。该学说认为,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存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渡过失业和生活消耗、医疗费用无来源的阶段,保障劳动者权益。

其四,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动解除合同这一最需要帮助的时候给予劳动者的资助,是国家分配给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笔者认为劳动贡献说比较合适。《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中既包括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情形也包括合同正常终止的情形。就劳动贡献补偿说而言,其内在的逻辑是无论劳动者以什么样的理由结束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没有过错,都应以其过去的劳动贡献为依据进行经济补偿。从这一理论看,无论是劳动者提出终止合同还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合同,显然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即便是劳动者死亡,其过去的劳动贡献已经形成,对死人支付经济补偿也没有什么不合理。同时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的社会保障功能也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在劳动者没有找到工作的一段时间内,给予其经济补偿金起码可以保证其基本生活,起到社会保障的作用。

2.赔偿金

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即构成侵权行为时,承担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的一种责任形式,一般又称为损害赔偿。

3.违约金

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从违约金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一般认为违约金在性质上可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在关于违约金性质的各种学说中,损害预设标准说为通说。【2】根据此标准,只有赔偿性违约金才和损害赔偿存在联系,而惩罚性违约金则与损害赔偿毫无关联。因此,可以通过是否将违约金同损害赔偿相联系来分析具体法律条文和具体合同条款中的违约金是不是损害赔偿额的预设,从而判断该违约金性质上是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

从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 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可见,我国的违约金金额是与损害赔偿相联系来确定的,所以我国的违约金主要是赔偿性的。

《劳动合同法》虽然有自己的特点,但是适用于《合同法》的一些制度也是适用于此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只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对于第一种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很明显这一违约金规定具有补偿性性质。对于第二种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那么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推出这里补偿金的范围也应是不能过分高于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第二篇:劳动合同解除中的违约金、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区别

一、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有两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除前述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还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

二、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而裁减人员的: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破产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赔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1、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值得一提的是,本赔偿金只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不适用于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擅自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

二、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擅自解除合同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工伤、医疗待遇等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资、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25%的赔偿费用。

3、擅自扣发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1)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赔偿金:《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

二、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工伤、医疗待遇等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资、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25%的赔偿费用。

2)劳动行政机关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三篇:违约金与赔偿金

一般而言,债权债务诉讼请求包括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者服务;提交工作成果;一定行为的不作为等。比如涉及合同债权的金钱给付诉讼请求范围,可以包括:债权本金及孳息、违约金、赔偿金、仲裁费、诉讼费(包括受理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等。

实践中,关于违约金的问题争议较大,问题也比较多,展开分析如下:

按照《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理论上,违约金分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但是,统一《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在违约金方面的立法方面出现了应当引起重视的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对法定的违约金持否定态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约金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的时候,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明确了违约金的法律特征:是合同中预先约定(条款之一);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金钱的一定数额(定额损害赔偿金);是对承担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在此之前,则一直有法定违约金存在。法定违约金是和计划经济密切联系的,具有明显的惩罚性。法律明确规定了幅度,实际上就意味着其成为了惩罚条款。其原因,就是因为计划经济条件下,把合同的履行当作完全计划的手段。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就采用这种惩罚性的条款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所以法官经常可以宣告当事人约定金无效,然后实行法定违约金。《合同法》颁布以后,原来的经济《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几个条例全部失效,法定违约金自然取消,恢复了违约金的本来面目。实际上,违约金本来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条款,是从合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违约金它本来的性质应该是补偿性的。

二是《合同法》强调违约金是一种约定条款,优先于损害赔偿。严格的讲《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该放在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前面,道理就是先有违约金,然后才有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包括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补救方式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数额的自由。约定违约金,优先适用。没有确定违约金条款就可以适用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非违约方损失,则继续损害赔偿。

三是将违约金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是以违约金责任是否可与实际履行并存为标准。我国立法认识上对此有分歧,《合同法》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同时,在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就说明在迟延履行而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此时违约金惩罚性存在。当然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惩罚性违约金。

四是明确违约金约定效力。法院、仲裁庭无权主动宣告违约金条款无效,否则,就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侵犯,不合合同自由原则。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任意宣告违约金条款无效的做法甚为普遍,应予禁止。但是,符合条件的国家干预是必要的,《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有二:一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损失的,二是当事人请求的。未经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庭无权径自做出调整。这里需要注意《合同法》的表述,当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时,调整的条件较为宽松,而于高于损失情况,除非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否则一般不予调整。何为过分高于损失呢?法律尚未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以不超过违约造成损失的30%作为认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的标准,这个标准可以作为处理类似问题时调整违约金的参考依据。另外,低于损失的情况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而在过分高于损失的情况下,则是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故二者即便在调整的度上也有区别。而于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合同法》虽规定此时也可以请求调整,但法学理论界有不同观点。因为此时当事人完全可要求损害赔偿,没必要非得通过违约金来弥补损害。本律师赞成这种观点。还需要说明的是,调整标准的依据是“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这些损失应该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这样,就使得违约责任的承担程度与完全履行合同的效果相同,抵消了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约定具体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只要约定的违约金不违法,当事人请求给付的法院一般会支持。如前所述,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或过高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对方予以赔偿。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该规定,在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当事人可以要求从起诉之日起至清付欠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四篇:合同解除及赔偿金违约金

合同解除、补偿金、赔偿金

风险点:1.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职工自离 3.职工主动提出辞职 对策:原则:选择低成本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情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尽量不约定明确)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薪资应按法律规定在每月15日前及时足额发放上月工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及时缴纳)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规章中不体现此类条款)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会发生)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

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

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

(九)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

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一)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二)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

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三) 其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不得解除合同情形(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41条解除):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公司职工工种是否涉及到职业病?)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

提前解散的;

需要经济补偿的情形:

A 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有必要需要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时应约定明确按月给予较低的经济补偿金额)

B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着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好选择提前

书面通知)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原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协议的。

C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

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十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十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月工资)

1年=1个月>6个月=1年<6个月=半个月

D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需要经济赔偿金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履行,履行不能的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给予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五篇: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与违约金知多少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与违约金知多少

对于绝大多数考生,甚至是职场人来说,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似乎就像三胞胎,看着似懂非懂,区分这三个的概念,可以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不管与东家是不是“和平分手”,钱的事情,总是要“算个清楚”的。

一、经济赔偿金、违约金和补偿金概念及给付标准 (一)经济补偿金:

1.概念:经济补偿金指在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一次性给予劳动者以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对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给付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二)违约金

1.概念:违约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协议等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另一方承担一定金钱给付的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在

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下可以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但对于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

2.给付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争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赔偿金

1.概念:赔偿金是指劳动合同双方主体因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给付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经济赔偿金、违约金和补偿金的区别

违约金是一种约定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适用条件、给付标准、时间等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范围受到法律限制,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一种法定责任,只要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管是否与劳动者有协议,都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承担。

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条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给付条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达成一致,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这实质上就是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也是法律对用人单位不承担法定义务的惩罚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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