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运营中心管理细则

2023-04-01

第一篇:省级运营中心管理细则

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在职职工,按本细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人员和离岗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但仍保留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第三条 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根据省中心委托负责省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设立和住房公积金的专储。

第四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缴存职工)一个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章 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变更

第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验证原件),职工工资表等相关资料到省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

缴存单位持省中心的审核文件,20日内到确定的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变更申请、批准变更文件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材料复印件(验证原件)到省中心和受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含姓名、身份证号码不符的),职工本人或者单位经办人员持单位证明、职工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验证原件)到省中心和受托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在注销登记前,应向省中心提交申请及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相关资料进行备案,按以下要求完成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后,再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注销:

(一)按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和〔2006〕52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清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二)由单位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造册登记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三)单位持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清册报省中心做封存、转移、托管或者提取销户处理;

(四)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处理完毕后,单位或者清算机构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省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1.被撤销的单位,提供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破产的单位,提供法院的裁定文件;

3.解散的单位,提供工商注销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单位或者清算机构持省中心的审核文件,2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

第九条 合并、分立、改制的单位,按照第八条清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须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事项。

第三章 汇缴和计息

第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构成或者省级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确定)。

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昆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昆明市社保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单位和职工的缴存基数,自登记缴存的次年起,每年审核调整一次。单位持《住房公积金基数变更明细表》、《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汇总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平均工资表》到省中心审核后再到受托银行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核定后的缴存基数,从当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标准为12%(若省政府批准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一)非财政供给的单位,可在5%至12%范围内每年度确定一个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经营亏损、缴存比例不能执行到5%的困难单位,可以向省中心申请,经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状况、亏损情况、降低缴存比例等内容的书面申请;

2.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者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3.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单位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近三年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或者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单位,可以向省中心申请,经批准后,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状况、亏损情况、缓缴等内容的书面申请;

(二)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者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单位近三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自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省中心和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重新申请审批。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缴存和补缴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的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按元计算,四舍五入到整数)+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按省中心或者受托银行核定的月缴存额,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第十八条 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含经批准缓缴的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之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因历史原因和确有困难的单位,报省中心审批,可以先缴存当年的住房公积金,再逐步实现补缴;

(二)单位未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基数、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不能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对职工工资有异议的,省中心可以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裁定的工资或者统计部门颁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第十九条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于每年6月30日结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封存、转移、托管

第二十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或职工调离缴存单位的,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单位持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或者职工工作调动证明文件复印件(验证原件)到省中心和受托银行为缴存职工办理个人账户的封存或转移手续:

(一)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职工离开工作单位,中断工资关系,仍然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到省中心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职工恢复工资关系后,再由单位办理启封手续。封存期间,符合提取、使用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重新就业或者调入新单位工作的,由单位填写转移申请表,办理核销原账户转入新账户的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办理手续交省中心集中托管,托管期间,符合提取使用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手续的,职工可向省中心申请,由省中心督促其办理。

第五章 账户冻结、解冻

第二十二条 省中心依据相关规定及司法部门、公安机关的裁定或者决定等,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作冻结处理。账户冻结期间,其住房公积金可以继续缴存,但不得提取。冻结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省中心依据相关规定及司法部门、公安机关的裁定或者决定等给予解冻。

第六章 查询、对账

第二十三条 职工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到省中心或者受托银行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

第二十四条 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持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可以到省中心核对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篇:长大桥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石泉公路管理段

长大桥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石泉公路管理段长大桥安全运营管理工作,提高管养长大桥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预防事故为主,确保设施安全,狠抓应急管理,强化通行管理”的原则开展长大桥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 长大桥安全运营管理应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同时应遵循管理措施与养护工程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做好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应急措施高效运转。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第五条 对及时发现长大桥安全隐患、举报或者制止影响长大桥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 运营安全管理

第六条 在依附长大桥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石泉公路管理段路政大队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市局路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督促管线产权单位应定期对管线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长大桥改建、扩建、维修时,应积极给予配合。 第七条 车辆通过长大桥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不得在长大桥上(内)停车或低速行驶。

第八条 路政大队应根据交通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做到完好、齐全、醒目。

第九条 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长大桥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运行安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它严重影响长大桥运营安全情形时,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驶上(入)长大桥。

第十条 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上(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路面);

(二)架设压力超过规定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三)利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养护维修除外);

(四)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五)其他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妨碍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 设施安全检查与维护

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股应当加强对桥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养护、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 养护责任人应每日对长大桥主要结构部位进行观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桥梁工程师或公路股人员。桥梁工程师应对养护责任人上报的问题及时到现场查看,如影响桥梁安全运营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上报市公路局。

第十三条 长大桥隧日常巡查以可清晰目视范围内的桥面系(桥面铺装、防撞护栏、人行道栏杆、照明系统、交通标志、标线、伸缩缝、桥面排水系统等),日常巡查由各路段养护责任人负责每日1次,并认真观察记录桥梁结构及设施有无异常情况或损坏。

第十四条 长大桥隧经常性检查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梁体、索塔、斜拉(吊)索系统、系杆、墩台基础、桥面系等。

经常性检查由桥梁工程师负责,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简单量测设备以及记录工具等。长大桥隧应根据不同检查部件确定检查频率。

(一)对新建长大桥梁,梁体、索塔、桥面系等一般3月/次;斜拉(吊)索系统、系杆等一般2月/次;支座、阻尼器、墩台及基础等一般6月/次。

(二)对已建成长大桥梁,应根据各部件技术状况适当增加或延缓检查频率。

第十五条 长大桥隧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完成后,应当及时更新养护管理系统数据,根据检查结果及时确定维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在组织实施长大桥维护作业或工程时,应当根据作业或工程的规模、性质、特点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专业养护队伍。

第四章 安全监测和预警

第十五条 桥梁工程师及公路股相关人员应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长大桥桥梁安全监控点,及时掌握长大桥的整体技术状态和运营条件,为长大桥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可靠性评估及相关科学研究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长大桥管养单位应根据安全监测工作的开展,不断完善长大桥安全监测和预警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对监测评估的结果,单位各股室应及时给予响应。 对长大桥技术状况下降、结构性能降低,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公路股、路政大队应当及时设置或变更限载和安全警示标志,加强交通控制和管理,迅速采取相应工程措施进行处治或修复,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 长大桥安全预警级别共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第十九条 长大桥管养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明确长大桥安全预警的判定标准、工作要求、发布程序、责任部门、管理措施、第一响应队伍,以及进入预警期后应当响应的部门、程序、时限、方式、要求等。 第二十条 进入预警期后,各部门股室和应急联动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实施相应的响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根据长大桥安全隐患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的发布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可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安全隐患消除后,预警信息的发布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应当及时解除预警,迅速恢复正常运营秩序。

第五章 应急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长大桥遭遇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组织抢修或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影响长大桥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由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发生突发事件或交通事故时,各部门股室和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和分工采取相应措施,引导过往车辆安全通行,将现场人员及时疏散引导至安全区域(安全通道),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第二十五条 影响长大桥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第二十六条 应根据应急预案,加强人员、物资、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并加强对各类应急资源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应根据事态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石泉管理段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石泉公路管理段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第三篇:运营中心管理职能

1、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制订本部门的中长期工作规划;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并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分工进行目标与计划的分解和执行。

2、根据职能管理的需要,结合公司的发展阶段,负责拟定公司本部门的管理制度及相关流程报管理层审批,依据批准的制度与流程,完善实施办法或细则,次对本部门管理的制度按上一程序做好更新工作。

3、根据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授权,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的管理,包括:奖惩管理、培训与考核、考勤管理、岗位调整与晋升、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等,负责拟定本部门的员工岗位说明书并报管理中心批准。

4、根据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本部门工作计划,编制部门财务预算和执行计划表,并经管理层批准后,严格按规定执行。

5、负责整合各地区人力资源相关服务机构资源、渠道及业务,不断完善业务网络及布局,为有效运营创造环境条件。

6、负责人力资源网站建设,包含但不限于:重点区域(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出口贸易区)建立基于公司业务模块的人力资源网站,强化服务功能。

7、负责产品的推广与销售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强化市场占有率和覆盖面,积极反馈市场信息,配合支撑中心有效开展相关软件的更新与开发工作,以满足市场需求。

8、负责运营的财务分析工作,包含但不限于:成本与费用分析

和控制,量、本、利测算,确保运营的效率性和盈利性。

9、负责公司的平台管理工作,包含但不限于:系统测试、用户权限审核、数据维护、平台资源管理、在线财务支撑。

10、按时完成管理层、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和本中心一般性职能的分组与执行。

运营中心分部门职能

运营支持部职能:

1、负责整合各地区人力资源相关服务机构资源、渠道及业务,不断完善业务网络及布局,为有效运营创造环境条件。

2、负责人力资源网站建设,包含但不限于:重点区域(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出口贸易区)建立基于公司业务模块的人力资源网站,强化服务功能。

3、负责产品的推广与销售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强化市场占有率和覆盖面,积极反馈市场信息,配合支撑中心有效开展相关软件的更新与开发工作,以满足市场需求。

4、负责运营的财务分析工作,包含但不限于:成本与费用分析和控制,量、本、利测算,确保运营的效率性和盈利性。

5、负责公司的平台管理工作,包含但不限于:系统测试、用户权限审核、数据维护、平台资源管理、在线财务支撑。

各区域公司职能(略)

第四篇: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陕办发[2008]19号文件精神,现将《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陕办发〔2008〕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务车辆是指省级党政机关管理使用的领导用车、行政公务和专项业务用车,其中小汽车实行编制管理,小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19座以下旅行车及各种中小型封闭式车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机关含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按照厉行节约、总额控制、区别职能、按责定编的原则,核定编制。以各单位2007年年底车辆数为依据,统筹考虑2008车辆增减变动情况后进行核定。

第五条 核定车辆编制的程序如下:

(一)填写《陕西省省级机关车辆编制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编制审批表》)(见附件1),附单位核编申请报告,报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根据规定的人车比标准对申报单位的编制总额进行审核汇总,报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审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批小组”)审批后,向申报单位核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本》(以下简称《编制本》),《编制本》由申报单位自行保管;

(三)各单位车辆编制总额每两年复核一次,对车辆增减更新、变动等情况进行确认。

第六条 核编过程中,单位人数不能被

6、

7、9整除的,余数以四舍五入法核定车辆编制数。

第七条 公检法司部门有部颁标准的除填写《编制审批表》外,另附现行部颁标准规范性文件。没有部颁标准的,按6人1辆车核编。

第八条 涉及抗旱、救灾、防汛、抢险、森林防火、机要等特殊业务用车的部门,除单独填写《编制审批表》外,须持有省政府或相关部门特殊业务用车购置审批文件和特殊业务说明,据实核编。

特殊业务用车不占单位车辆编制。

第九条 个别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其性质,以及工作实际,单独核编,不依照6:

1、7:

1、9:1的人车比核定。

第十条 省财政厅依据《编制本》,按照“一证一车”原则,发放《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编制证》(以下简称《编制证》)。超编车辆不予发放《编制证》,缺编单位不得突击办理《编制证》。

第十一条《编制证》是单车的身份证明,凡没有《编制证》的车辆,公安部门不予办理牌照、过户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办理报废、资产调拨等手续,不得安排车辆运行经费。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上级调入、项目配备的车辆,由用车单位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批发放一次性《编制证》,审批程序如下:

(一)填写《陕西省省级机关车辆编制证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编制证审批表》,见附件2)并附单位及车辆情况说明;

(二)捐赠手续、上级调入证明、项目说明;

(三)其他资料。

一次性《编制证》加盖“一次性编制证印鉴”后有效,到车辆报废时作废收回,不占单位车辆编制额度。

项目配备的车辆,必须纳入项目实施单位统一管理,不得调入机关使用,其运行费用由项目资金安排,省级财政不安排运行经费。

第十三条 新增或更新车辆编制的审批程序:

(一)填写《编制证审批表》及申请购车理由;

(二)提供已核定的《编制本》;

(三)报废、更新的车辆需提供技术部门认定资料或车辆使用年限、行驶里程资料;

(四)因交通事故、被盗等原因需要新购车辆的,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技术资料;

(五)省财政厅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进行审核;

(六)购车单位在申请到《编制证》后,方可落实购车资金。省财政厅按照资金性质统一编制购置计划,经省级党政机关公务车辆购置审批小组审批后,下达车辆采购预算,实施采购;

(七)无车辆编制的单位,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购车资金,不得实施政府采购,也不得批准以自筹资金形式的车辆购置,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办理上牌及车辆年审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与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办理车辆编制审核手续,擅自上牌的;

(二)用贷款、集资款和非车辆专项资金购买车辆的,挪用社保基金、教育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购车的;

(三)超编制购买车辆或挂靠下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个人购买车辆的;

(四)利用职权向下属企事业单位摊派资金购买车辆的;

(五)购买超标准车辆或对车辆进行豪华装修的;

(六)占用、调换下属企事业单位车辆的;

(七)未经批准,私自购买、报废、出售、转让、变价处理车辆的。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配车标准,强化编制管理,控制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公安厅等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单位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屡查屡犯、群众反映强烈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自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积极办理申报手续,省财政厅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做好现有车辆《编制本》、《编制证》的核发工作。

第十八条 无编制小汽车一律停止使用,若违规使用,一经查出予以没收,由省监察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监察厅监督实施,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篇:早教中心运营管理方案

一、就东莞早教市场的分析

近几年来早教行业的不断兴起,揭示着现代家庭认识到孩子早期教育的重要性,随着重视程度的不断起升,早教已得到新一代年轻父母的青睐,特别是二孩政策的放开,早教事业即将迎来更加广泛的市场需求!

二、如何打造一个高端的早教中心

1、园区的环境创设,即硬件设施。无论是在公共游玩区还是教室,园区环境要逐步到位 。

2、园区人文的建设、服务理念及、课程的专业度,这也是整个早教中心的灵魂所在.

①服务理念,制定高标准的服务制度,让孩子及家长既感受到温暖又享受高质量的服务.

②课程的专业度,是一个早教中心最核心的部分。建立可量化的考核制度,完善的培训制度:如岗前培训及内部培训制度,让整个教师队伍成为中心发展的坚实依托.

③文化管理,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给人前途,增加沟通,知人善任,调动起每位员工的工作热情,让员工积极主动的工作,营造和谐的团队,建立主人翁意识等。

三.市场营销

1、生源,是一个早教中心得以生存的最大因素,早教中心可制订以下的营销方案: ①面销。运用传统行销方式,发传单,采集适龄名单邀约园区参观,参加活动,试听等等。与之配合的还要有中心的各项亲子活动,寻找适合的合作伙伴达到互利互赢。

②电话销售,与各类商家合作,获得商家的资源号码,进行电话销售。

③网络销售,通过现在人们常用的微信等平台,为家长传递早教知识,进而加深家长对早教的认知度和对我中心的了解程度.也可以通过网络在淡季做团购等促销活动,让更多人了解我们,通过网络的平台做更多的品牌推广等活动

④广告宣传和媒体宣传.通过广告的投放和媒体(早教书刊,报纸,电梯,电台等)对更多的人广而告之.

⑤家长转介绍,走进校园、开展家长课堂等等。

制定可实施的销售计划,将销售数据量化,如采单量,到访量,成单量.通过数据分析,制定下一步的计划及目标。

卢慧玲 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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