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收款机进项税额论文

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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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控收款机进项税额论文 篇1:

探析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税务处理

【摘 要】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涉及增值税、营业税等多个税种,但是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资料对于相关税费处理的规定极为笼统简约,文章针对交换涉及的每个税种具体情形,分析论证了有关纳税义务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资本化; 费用化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之间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互惠交换。在现实社会中,企业由于业务重组、战略调整以及日常经营等各种原因的需要,都有可能进行单项或组合或整体的资产置换。参与交易的非货币性资产主要有:存货(具体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具体包括房屋、各种设备等);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物资产等。根据我国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将资产或货物用于交换应当视同销售或转让,将各项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对外交换涉及的纳税业务主要有:以存货对外交换应当缴纳增值税,个别产品还应当缴纳消费税或资源税;对外交换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长期股权投资等主要涉及印花税;对外交换固定资产中的房屋与建筑物、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及投资性房地产等主要缴纳营业税;对外交换设备类固定资产主要缴纳增值税。另外,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以及消费税的纳税人还应当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时,企业取得换入资产也有可能承担纳税义务,如取得房屋与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需要缴纳契税,而从二级市场取得证券类资产需要缴纳印花税等。

可以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涉及的税务问题还是很复杂的,但是2006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涉税问题的处理却极为笼统,如“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规定:应当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而“以账面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规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实际上可以分解为资产处置和取得新的资产两项业务,涉及的税金也应当分解为处置资产发生的或者取得新资产发生的,与处置资产有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税金应当计入资产处置损益,而与取得资产有关的税金应当计入换入资产成本。这是涉及税金“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原则问题,必须认真对待,笼统地说相关税费应当计入换入资产成本是极不负责任的。

一、关于增值税的处理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流转税。随着“营改增”的逐步推进,其征收范围越来越广。但是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基本上不计入损益,却是换出存货、设备等“有形动产”的一方必须付出的代价,而且交换对方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取得资产的用途符合税法规定,又能够拿到专用发票的话,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所以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中涉及的增值税,必须根据交换双方的性质、取得资产的用途以及是否取得专用发票等情况具体分析。

(一)交换双方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双方换出资产均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如换出资产为无形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不动产等,就不涉及增值税的税务处理。双方在平等互惠的条件下进行等价交换,各自承担交换税费,与对方不发生税收抵扣方面的业务,则为换出资产发生的税费应当计入资产处置损益,而为取得换入资产发生的税费计入换入资产成本。

2.双方换出资产均为增值税应税项目

如果双方换出资产均为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存货、设备等有形动产等,即使都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处理也要根据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确定。

若双方换入资产都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能够从对方取得符合条件的专用发票,则双方在计算销项税额的同时,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在换入与换出资产适用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只要换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相等,就可以认定为等价交换。

案例1:20×2年4月5日,A公司以一批自产产品换入B公司一批库存原材料,A公司产品的成本为7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B公司原材料成本为9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率也是17%。双方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换入原材料继续用于生产应税产品,B公司换入产品直接用于销售,各自向对方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这是标准等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也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和各级考试辅导教材经常引用的案例类型。A公司和B公司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均为100万元,需要确认的销项税额和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都是17万元。

而一旦换入、换出资产的适用税率不相等,如A公司换出产品税率为17%,而B公司换出原材料的适用税率为13%,即使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都是100万元,也不能说是等价交换。

这时A公司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04万元,会计处理为:借:原材料10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B公司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为96万元,会计处理为:借:库存商品9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双方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相等而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却不相等,正是由于取得的可抵扣税额不同。B公司可通过补足发票差价4万元,使双方回到等价交换的轨道。

若一方换入有形动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另一方用于非应税项目,则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一方是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如上例中B公司换入产品做工程物资,换出原材料的税率为17%,其换入产品的入账价值应当为117万元,会计处理为:借:工程物资117,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这时换入资产成本比换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高出的17万元,其实是由于销项税额造成的,与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资产计税基础的规定是不相符的。

3.一方换出增值税应税项目,而另一方换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如果取得应税资产的一方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就是换出该资产一方的交换代价,对另一方不构成影响。若取得应税资产一方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就构成了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案例2:20×2年6月15日,C公司以一批产品换入D公司一个营业用房,产品成本为300万元,公允价值为4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营业用房原值为800万元,已提折旧600万元,公允价值400万元。双方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D公司换入产品用于销售,取得了C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表面上看这是一桩等价交换,其实不然。C公司只取得一样资产——价值400万元的营业用房,而D公司实际上取得了两项资产——价值400万元的产品、金额为68万元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在换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相等的情况下,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方应当补足税款,可抵扣税额视同交换差价。或者D公司换出房产公允价值为468万元,与取得资产公允价值加可抵扣进项税额相等。而新出台的会计准则却回避了进项税额的处理。

(二)交换双方都是小规模纳税人

无论换入、换出资产是否是增值税应税资产,双方都不可能抵扣进项税额,此时增值税只是各自付出的交易代价,与对方没有交易关系。只要换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相等,就可以认定为等价交换。

(三)一方为一般纳税人,另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一般纳税人一方换入资产用于应税项目,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税控收款机除外),双方在增值税的处理上是不对等的。如果不处理好可抵扣的增值税及发票,会使交换失去互惠性。

案例3:E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F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2年7月20日,E公司以一批原材料换入F公司一批产品,原材料成本为180万元,公允价值200万元,适用税率17%。产品成本为150万元,公允价值200万元(不含税)。E公司换入产品用于销售,要求F公司提供专用发票。

该交换业务中尽管E公司实际付出的代价为234万元(价值200万元的原材料和金额为34万元的增值税额),但是由于对方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其付出的增值税额也就不能够使对方获益。而F公司通过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却能够使E公司抵扣发票上的税额,虽然F公司付出税收代价相对较低,却为对方提供了两项资产——价值200万元的产品和金额为6万元的进项税额。所以E公司要么提供更多材料,要么单独支付税款6万元。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够减少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减少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实际上构成了企业的一项特殊资产,而且金额是固定的,具有货币性资产的性质,必须认真诠释涉及增值税的交换业务处理。会计准则对相关税费计入换入资产成本的说法过于笼统,有关讲解或辅导资料以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且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极端个案举例,也很难让人信服。

二、关于营业税的处理

根据我国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企业对外换出不动产与无形资产视同转让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是换出应税资产一方单方面付出的代价,不会影响交易对方的资产计价,相对来讲会计处理较为简单,基本上都应当计入资产处置损益。新会计准则及相关资料没有明确规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案例4:20×2年8月10日,甲公司以一座自用房产换入乙公司一项专利,房产原值700万元,已提折旧380万元,公允价值400万元。专利原值600万元,已摊销250万元,公允价值400万元。

该交换业务中,双方各应当缴纳营业税20万元(400×5%),甲公司应确认营业外收入60万元[400-(700-380)-20],乙公司应确认营业外收入30万元[400-(600-250)-20],双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都是400万元(暂不考虑过户登记税费),都没有将营业税计入换入资产成本,而计入了资产处置损益:如果换出自用房产,应当将缴纳的营业税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的借方;如果换出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房地产,应当将缴纳的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如果换出无形资产,应当将缴纳的营业税计入“营业外支出”或冲减“营业外收入”。因此,会计准则及有关资料不区分处置资产税费与取得资产税费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三、关于消费税与资源税的处理

根据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对外交换十四类消费税应税产品是视同销售的,既要缴纳增值税又要缴纳消费税。而对外交换矿产品和盐等资源税应税产品也是视同销售的,既要缴纳增值税又要缴纳资源税。消费税与资源税属于价内税,应当作为资产处置损益处理,而会计准则及有关资料大都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案例5:20×2年9月11日,丙公司以自产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换入丁公司一台设备,小汽车成本7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10%。设备原值300万元,已提折旧22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双方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向对方开出专用发票。

按照视同销售的有关规定,丙公司应当确认销售收入100万元,结转销售成本70万元,确认营业税金及附加10万元(100×10%)。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消费税的处理,但是某些会计准则辅导资料却将消费税10万元“资本化了”,计入了换入资产成本,其会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1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0。这种处理方式严重违背了配比原则,也严重混淆了应当“费用化”和“资本化”的支出界限。

四、关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处理

尽管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是针对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征税的,但是其会计处理却不能完全依从主税,尤其增值税自身是价外税,而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却属于价内税费,因此必须根据具体业务特殊性确定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处理。

企业换出存货应视同销售,需要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按照该类业务的增值税、消费税及资源税计算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应当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换出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其增值税和据以计算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清理”,最终会影响营业外收支。

企业换出投资性房地产视同转让,需要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并结转其他业务成本,该类业务的营业税、据以计算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也应当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换出存货商品房,其营业税和据以计算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同样应当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换出自用不动产应缴纳的营业税及据以计算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应当先计入“固定资产清理”,最终影响营业外收支。换出无形资产应缴纳的营业税及据以计算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可以直接计入营业外收支。

五、关于契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处理

实际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缴纳的税金中,可能直接计入换入资产成本的当属契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契税是针对不动产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征收的,是企业换入应税资产需要付出的代价,必须予以“资本化”,计入换入的不动产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而企业为换入投资资产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需要根据证券类资产的认定类别决定“资本化”或者“费用化”,如果换入资产被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则相关税费应当计入“投资收益”,而如果换入资产被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等,相关税费可以计入资产入账价值。

综上所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契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等多个税种,涉及企业承担的纳税义务“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原则问题,作为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者或权威解答者,必须尽可能合理详细地给予解读。

作者:郑学健

税控收款机进项税额论文 篇2:

当月新税法速递

“权力如果与欲望结合起来,那么欲望驱使下的权力会一直前进到产生遏制力量的边界才会停下来。”今年财政收入钵满盆溢与企业减税久未真正落实的“冰火两重天”境遇令作者想到了英国著名学者帕金森的这句“警世名言”。

■财政部国税总局 增值税抵扣改革试点惠及汶川地震灾区

自2008年7月1日起,汶川地震灾害受灾严重地区的10个县(市)和重灾区41个县(市、区)按国家规定购进的固定资产及运输费用等发生的相关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但从事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纳税人除外(主要包括从事焦炭加工、电解铝生产、小规模钢铁生产、小火电发电为主的纳税人)。

点评:此次享受增值税扩抵政策的51个县、市、区,是继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东部五市盟之后,第四批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改革试点的地区。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对增值税转型在全国全面推开具有标杆意义。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增值税扩抵政策改革首次取消了对增量、行业和购进地区的限制。财政部公开的信息表明,目前相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增值税转型在全国范围内推开的具体方案和办法,值得企业特别关注。

■财政部

明确进口抗震救灾物资免税通关事项

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自2008年8月13日起,全面恢复执行各项现行进口相关政策法规。从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8月12日,对超出现行政策范围进口的抗震救灾物资按以下方式办理:(一)准予中国地震局、省级地震局、中华慈善总会、四川省慈善总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地方红十字会、地方抗震救灾指挥部以及其他省部级以上(含)单位作为此次抗震救灾捐赠进口物资的接收单位,在上述特定时期内接受境外捐赠救灾物资享受相应的进口免税政策;(二)对境外捐赠直接用于此次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的各类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三)对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给地震灾区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免征进口税。另外,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点评:支持和帮助地震灾区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应为题中之义,也是一项长期任务。

■财政部国税总局

调高大气缸容量乘用车消费税率

自2008年9月1日起,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另外,自2008年9月1日起,气缸容量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点评:意图明确。不过,在时下崇尚奢侈与炫耀的氛围下,与个人收入分配极不均衡相关联的汽车消费结构的畸形可能不会因加税而有明显改观。

■关税税则委员会

调整铝合金和焦炭煤出口关税

自2008年8月20日起,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将焦炭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将炼焦煤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对其他烟煤等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0%。

点评:此举意在调整高污染高耗能项目的过快发展和资源(能源)出口结构,降低对国外相关行业的间接补贴。近年来中国的煤炭出口政策一直受人诟病,发达国家为了自身环保而大量削减焦炭产量,中国却长期背负着全球焦炭煤廉价供应商的“重任”。中国进口的基础原料价格年年上涨,出口的资源却越卖越便宜。随着中国对出口铝合金和焦炭煤关税政策的调整,全球相关产品的市场价格或将受到一定程度冲击。

■国税总局

明确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相关问题

国税总局日前在批复上海市国税局《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情况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时同意,上海作为试点,试行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开具时不加盖发票专用章。同时明确,办理注销手续的用户,如需转让税控收款机的,可按下列程序进行操作:(一)税控收款机用户持税控卡、用户卡,以及未使用完的税控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机器注销手续和发票缴销手续;(二)主管税务机关前台操作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对机器及税控卡、用户卡做注销处理(同时清空税控卡、用户卡数据),未使用完毕的税控发票做缴销处理,然后再按新机器、新用户重新进行税控初始化。

点评:从1994年开始的金税工程,年均耗资近百亿元。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与应用属于金税工程第三期的重点项目,包括对增值税发票以外的所有发票的税务信息进行采集和管理。金税三期于2005年开始启动。

■国税总局保监会

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国税总局保监会联合下发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须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收回备查,不得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对于采取任何形式,诱导、怂恿投保人不缴或缓缴机动车车船税的,对保险机构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点评: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机构代扣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具体责任。

■财政部国税总局

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划归财政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财金【2008】93号),原由税务部门负责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监督管理职责统一划归财政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应做好衔接,确保各项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点评:上述调整是为适应金融业发展和深化金融改革,促进地方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而做出的。由于原《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废止,金融机构将统一执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财政部

上半年我国财政收入超常规增长

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上半年全国预算收入完成34808.19亿元,同比增长33.27%,超过年初制定的预算收入全年增长14%的目标。上半年财政支出22882.02亿元,同比增长27.69%,收支相抵盈余11926.17亿元。

点评:中国财政收入钵满盆溢的璀璨迷离,尽管近年来我国在关注企业税收问题上颇显被动地采取了一些轻税政策,但是,只要“藏富于国”,“只进不出”的秉持一日不变,由着企业减免税费的呼声震天响,又奈我何。英国著名学者帕金森在其创立帕金森定律时曾说过一句被广为引用的名言:“权力如果与欲望结合起来,那么欲望驱使下的权力会一直前进到产生遏制力量的边界才会停下来。”

作者:盛立中

税控收款机进项税额论文 篇3: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下,增值税和营业税长期并行,使得对同一商品或劳务重复征税的问题较为严重;同时,也使得各企业税负不公平的现象时有发生。

2008 年金融危机发生以来,我国的经济也遭遇了发展瓶颈,延续以往的产业结构的弊端逐渐显现,亟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因此,调节产业结构,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发展现代服务业以及生产型服务业,将成为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交通运输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部门,为整个社会提供运输服务,是人员、货物和信息流通的物质基础,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对其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意义重大。

本文以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为背景,试分析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在企业绩效和税负等方面的影响及原因,并对政策的完善和解决的方案提出相关建议和思考。

一、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税费的影响

(一)流转税费发生变化

流转税费主要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由于交通运输企业一般不涉及消费税,故此处仅讨论营业税和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不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企业所购置货物或固定资产所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即相当于企业的现金流出。与此对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由于该部分金额允许抵扣,使得营改增后相对于营改增前的现金流是有所增加的。

(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发生变化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属于附加税,其税额是以营业税税额、增值税税额以及消费税税额的总和为计税依据,乘以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得到的。由于交通运输业一般不缴纳消费税,故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础实际为营业税税额和增值税税额的加总。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率基本保持不变,根据本文(一)所述流转税费的变化,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会产生相应变化,即当增值税税额大于营业税税额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金额也会增加,导致现金流流出增加;而当增值税税额小于营业税税额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金额也会相应减少,同时将导致现金流的增加。

(三)所得税发生变化

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购置货物和固定资产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同,是与其他购置成本一同计入货物和固定资产成本的;而改为增值税之后,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因此计入成本的是货物和固定资产购买价扣除可抵扣进项税额之后的金额。在货物和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后的入账金额小于营改增前的入账金额。同时,根据入账原值每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也会下降。而每年折旧额的减少也会造成抵税作用降低,利润总额升高,进而导致所得税增加。

二、完善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改革的建议

通过前文对营改增必要性的理论分析、对企业绩效和税负的影响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是较为显著的。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后,对于完善税制、降低企业税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本文试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完善建议,以促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更好的执行与效应的更好发挥。

(一)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范围

“营改增”尽快扩围对于交通运输业的意义在于提高营改增的有效性。在交通运输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对房屋建筑物、码头建设、港务库场设施、机场跑道及停机坪、桥梁、公路等,而这部分固定资产的投资即使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进项税额依旧不能抵扣。在外购劳务中也只是允许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其他服务型劳务也都不允许抵扣。这势必会造成税收征管的混乱,并且由于这一现象在除交通运输业外的其他行业中也普遍存在,阻碍了经济的运行。而若营改增能够覆盖到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更加完整,尽可能达到不重复征税的状态,则能更好的发挥增值税税收中性的效应,也能提高交通运输业和其他行业营改增的有效性。因此,应尽快将其他缴纳营业税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内,尤其是与交通运输业密切相关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业务。

(二)适当增加可抵扣项目范围

通过本文之前的分析阐述,增值税税负和企业整体税负受成本中可抵扣比重的影响巨大。总可抵扣金额达到成本的 50%以上时,增值税税负才有可能低于营业税税负。但如此之大的比例在实际操作中少之又少。因此在后期的营改增改革中要充分重视企业可抵扣成本项目的多少,适度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才能实现结构性减税的初衷。基于以上考虑及纳税人的反映,国税总局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已经将企业购进自用的应交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等纳入增值税可抵扣范围内,取得良好成效,未来应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对于现行政策中交通运输业企业不能抵扣的大额成本,如过路过桥费、土地仓储的租金等并入进项税抵扣范围中,切实减轻交通运输业企业的纳税负担。

(三) 推行电子发票管理

随着近年来计算机与互联网络水平的发展,社会节奏的加快,用电脑和网络办公已成常态。人们注重的已不仅仅限于工作完成的质量,更注重工作完成效率。在这种社会环境下,税务机关更应该与时俱进,加快推进利用即时、高效的网络进行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例如,对纳税人抵扣税款关系密切的发票等,可推进传统的纸质发票向电子发票转变。传统的纸质发票的使用成本较高。首先要购置指定的税控设备,虽然目前规定购买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当期进行抵扣,但相比税款而言,纳税人仍然要承担一笔不小的费用;此外,纸质发票的印制成本等也需要纳税人买单,而发票的真伪现在也是借助于国税局或地税局的相关网页查询,而采用电子发票后,首先会节约纸质发票的印制成本,企业进行纸质存档时可以用普通纸张进行打印存档,而相应的发票防伪等可在网上进行设置和验证;其次,可以节约纳税人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税务机关在后台给予认证,提高办事效率。由于互联网络的即时性,实行电子发票后,每当交易双方发生一笔业务,开具相应的发票后,发票信息都会即时、准确的进入税收征管系统,方便税务机关随时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及对企业的监管。实行电子发票制度有相当大的可行性。我国现今进行的利用覆盖全国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纳税清空进行监控的的金税工程也进展顺利,目前已到金税三期,其对电子发票的实行也有相当大的借鉴意义;此外,电子发票的实现在网购行业已有先行者,自 2013 年 6 月 27 日起,北京市也将开展电子发票的应用试点,若试点效果良好,交通运输业及其他行业进入电子发票的时代也将指日可待。根据中国目前的信息化发展水平,已经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电子发票的条件。推行电子发票,对于加强票据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等具有非常积极的重要意义。

作者:杜世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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