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

2022-11-25

制度不仅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竞技场,持续规训着各类主体的思想和行为,具有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等重要作用。那么,制度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供大家阅读,更多内容可以运用本站顶部的搜索功能。

第一篇: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

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及职责

一、业主委员会职责

1、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努力提高商场物业管理水平。

4、监督管理各项规约的实施。

5、配合物业服务,街道及社区居委会,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6、审议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报业主大会决定;

7、协助物业工作,督促业主或承租户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8、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9、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其它企业或个人在商场内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10、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委会委员守则

1、公正廉洁,不谋私利。

2、遵纪守法,恪尽职守。

3、以身作则,带头遵守住建部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相关义务。

4、团结合作,谦虚谨慎,与街道、社区居委会及相关部门携手共创和谐、繁荣的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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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热忱为业主服务,认真对待业主的意见,建议和改进措施,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6、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工作。

7、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养,不断增强为业主服务的能力。

三、印章管理制度

1、为规范本小区业委会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错用、滥用、盗用,特制定本制度。

2、业委会公章必须按本制度严格管理,严禁违章使用。

3、业委会公章由业委会委派专人保管,并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业主委员会秘书长应该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存档,随时供业主查核。

4、公章投入使用前应在房管局、公安局、人防办、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预留印鉴,专人保管、使用时由主任审批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5、使用公章,凡是会令业主大会、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必须由全体业委会委员议事表决通过,超出议事规则规定权限的还须经业主大会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例如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对外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物业合同、针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申用和支出对外签署的报告、协议等。不会令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但涉及的事项较重要,必须经业委会主任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例如经全体业委会委员讨论通过的向全体业主公示的通告、对外同政府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咨询、协商的往来函件等。

6、严格控制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因业务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开具者,必须经副主任以上人员批准,并签领备案.领用人返回后,必须

2 报告使用情况进行核销。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一律交回。隐瞒不交回者,一经查实,给予必要的处分。

7、公章保管人对公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公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业委会主任并采取补救措施。

8、违反公章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者,提请业主大会取消业委会成员资格;如已经给业委会、业主大会造成损失必须全额赔偿,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财务制度

1、为规范业主委员会财务收支管理,合理使用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服务经费,特制定本制度。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财务制度为准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商场整体利益和业主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使商场资产保值增值。

3、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商场公共事业财务使用预算,并对预算实施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4、合理配置商场资源,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业主共有资产流失。

5、依法对物业服务、商场发展、设施、环境开发、维护等费用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业主权益。

6、业主委员会财务收入主要为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合法收入。财务支出包括“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会务费用”“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费用”,或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支出。

7、业主委员会的所有收支,必须建立账目,并由一名委员担任出纳,负

3 责各项现金收支的保管与登记;财务委员担任会计,负责编制凭证,登记账薄,编制财务报表。

8、除业委会每月必要的固定支出外,业主委员会发生的其它支出,单笔金额200元以内由经办人签字,由主任签字批准后报销。单笔金额超过200元(含200元)以上支出或当月累计金额超过2000元(含2000元)必须经过经业委会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涉及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

9、业委会需购置必要的用品、设备或设施,由主任列出详细的项目、清单、总金额及用途,交业委会会议审议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一致通过后方可购买。物品采购或制作完毕后,由业委会委派的专人(非经办人)签收,手续完备后方可审批报帐。对于项目不清,用款不当的,出纳或会计有权不予报销,并提交会议进行权衡审议。

10、外来原始凭据,内容填写不全,大小写金额不符,未经审批签字的一律不能作为报销凭据。

11、现金由业委会委派的专人保管,大额现金必须存入业主委员会指定银行。

12、更换现金保管人或会计,要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交接,双方必须签字确认。

13、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商场明显部位和商场总群中,每月向业主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质询和监督。

14、年终结算一次,财务账册存档。

15、坚决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公章、存折、密码、审批,分开管理。

16、违反上述规定属个人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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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待制度

1、每周定期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分别进行来访接待和来信处理。

2、负责接待的人员,对来访者必须热情、耐心、诚恳、认真听取来访者的诉求,并做好详细记录。

3、不管电话、网络或人员来访,都要详细记录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协助解决,必要时通报给相关部门或向上级汇报。

4、对于业主提出的可行性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

六、会议学习制度

1、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每年召开一次,做出业主大会决议。

2、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一般定在每月十五号,有特殊情况另作时间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a、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认为必要,书面要求召开;b、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书面要求召开的;c、十名以上业主书面要求召开的;但上述情况会议召集人必须在会议前一日将会议内容通知每位委员。

3、为更科学合理的提供服务,根据情况,不定期的召开业主代表座谈会或通知规定时间在总群中讨论,征求业主的意见或建议。

4、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5、必要时可组织临时学习或外出学习。

6、参加商场召开的其他会议和学习。

七、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由专人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自觉遵守档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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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3、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和“档案监管、销毁制度”保管好档案。

4、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借阅、登记手续,对于借阅时间较长的档案,及时催要,使用者查阅保密档案,必须经业委会开会同意后方可查阅。2: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沙发回目录2016-01-12 11:47 | 作者:经典1

一、业主委员会职责

1、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及时了解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工作,努力提高小区物业管理水平。

4、监督管理各项规约的实施。

5、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6、配合物业服务,社区居委会,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7、协助物业工作,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8、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委会委员守则

1、公正廉洁,不谋私利。

2、遵纪守法,恪尽职守。

3、以身作则,带头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相关义务。

4、团结合作,谦虚谨慎,与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携手共创和谐、幸福小区。

6

5、热忱为业主服务,认真对待业主的意见,建议和改进措施,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6、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工作。

7、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养,不断增强为业主服务的能力。

三、财务制度

1、坚决执行财务规章制度,钱、物、帐、批,分别由四个人分管。

2、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精打细算,合理用好每一笔钱。

3、账目清晰,记录详细,杜绝挪用。

4、大额支出由业委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收支公开透明,每半年进行财务向业主公布一次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5、年终结算一次。

6、年终财务账册存档。

四、接待制度

1、每周定期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分别进行来访接待和来信处理。

2、负责接待的人员,对来访者必须热情、耐心、诚恳、认真听取来访者的诉求,并做好详细记录。

3、不管电话来访或人员来访,都要详细记录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协助解决,必要时通报给相关部门或向上级汇报。

4、对于业主提出的可行性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

五、会议学习制度

1、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每年召开一次,做出业主大会决议。

2、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一般每一个月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召

7 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会前将会议主题通知各委员。每次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重要会议做好会议纪要。

3、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每周六上午开一次义务例会,商讨一周的工作情况。

4、为更科学合理的提供服务,根据情况,不定期的召开业主代表座谈会,征求业主的意见或建议。

5、物业服务评定会议,业委会以条线分四个小组,每年召开二次条线会议,邀请物业服务公司条线负责人参加,对物业服务质量提出评定。

6、参加社区四方联席会议,每月一次。

7、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每月须学习一次,委员每季学习一次,必要时可组织临时学习或外出学习。

8、参加社区召开的其他会议和学习。

六、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由专人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自觉遵守档案制度。

2、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3、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和“档案监管、销毁制度”保管好档案。

4、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借阅、登记手续,对于借阅时间较长的档案,及时催要,使用者查阅保密档案,必须经业委会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5、档案库房必须有防盗,防火,防潮,防鼠等措施,库房内的档案应排列有序,按照保管期限或类别,项目进行保管。

七、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保管:

1、印章(包括业主委员会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分别由业主委员会不同

8 委员妥善保管,确保印章安全。

2、印章保管人和保管方式由业主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印章如不慎遗失,保管人员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刻制。印章管理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由业主委员会重新确定印章管理人员。

3、所有用印必须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方可使用, 凡未经半数以上委员批准,一律不能使用印章。 印章使用人必须做好用印登记手续,并留存文件原件副本存档,以便备查,绝对禁止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

二、印章的使用程序

1、所有印章的使用都要事先认真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并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在《登记表》上签字同意方可使用。

2、紧急情况必须使用公章时,使用人需与业委会过半数委员联系,向其说明情况,得到多数委员的口头同意后方可使用,但事后公章使用人必须在一周内完成《公章启用登记表》的补签工作,同意使用公章的其他委员必须亲自核实情况,确认属实后方可进行补签,如有不实有权拒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每次公章使用都要有记录,要记录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

三、印章的使用范围

印章使用必须符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关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方案与合同、《业主委员会章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筹集方案以及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公告、协议、规章制度等。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该每月核对印章使用登记本登记情况,

9 确保印章使用登记本与印章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五、凡违章使用公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交市、区主管部门查处,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规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接受业主监督。

希望本文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共3篇)能解决您的问题。请记住我们的网址:3: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规章制度板凳回目录2016-01-12 11:49 | 作者:经典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昌邑市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

10 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 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六)审议管理工作计划,费用概预算;(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

11 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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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规章制度样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昌邑市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 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 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六)审议管理工作计划,费用概预算。;(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三)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四)已不是业主;(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七)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八)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一)委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二)委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

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

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一)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三)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五)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六)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被解散时,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按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上届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篇: xxxxx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结合 xxxxx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管理公约》,特制定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业委会工作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不得从事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3、不得组织、参与本小区内任何经营活动;

4、所有《决定》、《决议》坚持票决制依法作出的原则,一经形成,全体委员应遵守履行;

5、非经业主委员会集体研究或未经集体授权,业委会主任或其他任何个人均不能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作出任何决定、承诺。

第三条 业委会工作宗旨

1、维权、服务、监督、规划、管理是业委会工作宗旨;

2、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更好地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3、规范、引导广大业主的行为举止,积极倡导业主为小区的发展献计献策,努力将本小区建设成发展前景广阔、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高品质小区;

4、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小区防火、防盗、治安、消防、计生、流动人口登记、宠物管理等相关工作;

5、作好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有关资料及权属的交接和划分。

第四条 业委会工作监督

1、业委会的工作应当接受本小区监督委员会和广大业主的监督(监委会工作制度由监委会自行制定);

2、监委会监督业委会内容:业委会工作是否公开,是否合规合法、公正、是否执行业委会决定、决策;是否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及工作作风和执行力;财务收支合法性等方面进行监查,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督促业委会改正,业委会未改正的,监委会或业主可向社区,办事处如实反映求得解决。

第五条业委会分工原则

为避免职权过分集中而带来的工作重大失误,按职权分散原则,实行主任领导下的委员分工负责制的管理模式,进行委员间的分工合作,在委员会内部建立相应的相互约束机制和监督的管理体系。

工作汇报制度

1业委会定期向主管部门,社区、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每半年一次;

2、业委会开展工作遇到疑难问题,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3、重大事项及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社区、街道办事处通报;

4、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提高业委委员自身综合素质;

5、业委会会议不能形成决议时,应就该事项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如遇非常重大事项,也可提请相关部门协调;

6、业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各分管部门汇报半年来的工作,相互学习、借荐、交流、提高为业主服务质量。

第二章 业委会工作职责

一、业委会主任职责

1、主持业委会全面工作,对副主任和委员进行分工;

2、制定业委会内部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代表业委会向业主大会和相关部门汇报工作;

4、执行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决定;

5、审签业委会所有文件、财务收支票据。代表业委会签署各类合同,协议和对外文书;

6、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接受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和监委会、广大业主的监督;

7、带头遵守国家法律,严于律己、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带领全体委员为小区广大业主办实事。

副主任:A

1、服从主任领导,负责小区日常管理工作,向主任和广大业主负责;

2、及时向物业管理企业抄送转达业委会议决议,检查物管企业对业 委会提出问题整改情况,并向主任和业委会汇报;

3、临时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负责资料整理,内外文件登记,起草、派送、张贴、存档。

4、保管业委会公章,严格执行业委会印章管理制度,按制度规定需要对文件资料盖章的必须经主任签认并进行用章登记;

5、收集物业管理相关信息,认真办理业委会赋予的日常事务。

6、受主任委派临时代表主任工作,完成交办的任务;

7、管好身边工作人员,落实好业委会安排的专职工作。

8、团结协作,互相支持,接受监委会和广大业主的监督。

副主任B

1、服从主任领导,分管财经工作,向主任和业委会资金安全负责;

2、建立内部财经管理制度;

3、小区业主共用设施租赁、商用登记、经济往来收支,建立资产台账;

4、各种合同,协议洽谈,文件起草、打印;

5、建立、保管财经收支账目;

6、受主任委派临时代表主任工作,完成交办的任务;

7、分工合作,团结协作,管好身边工作人员,落实分管专职工作;

8、接受监委会和广大业主的监督。

副主任职责C

1、服从主任领导,分管工作向主任负责;

2、负责小区内防火、消防、交通安全,小区绿化和环境建设;

3、小区内治安防范,暂住人口登记,参与小区内民事调解及其他社会工作;

4、受主任委派临时代表主任工作,完成交办的任务;

5、建立分管工作台账,账物相符;

6、分工合作,互相支持,配合;

7、接受小区监委会和广大业主的监督,管好身边工作人员,落实好业委会分配的本职工作。

副主任D

1、服从主任领导,向主任负责,分管小区宣传工作;

2、建立资产台账;

3、业委会对内、外小区发言人,引领小区正能量;

4、建立分管工作制度;

5、受主任委派临时代表主任工作,完成交办的任务;

6、分工合作,互相支持,配合,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落实分管专职工作;

7、接受监委会和广大业主的监督。

三、委员职责

由主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分配到副主任分担的工作中去,具体工作由副主任落实;

1、参加业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业委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2、参与制定业委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印章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等管理;

3、努力完成业委会安排的本职工作;

4、密切联系业主代表、业主、广泛了解本小区建筑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及时向业委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5、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及时处理物业管理和邻居矛盾纠纷,接受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和监委会以及广大业主的监督。

第三章 业委会日常工作和相关规定

1、业委会所有成员的手机每天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

2、业委会设意见箱一个,每月由分管的副主任和委员来收集广大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方式解答有关提出的问题;

3、业主共有资产的清理,必须由分管副主任和两名以上委员参加;

4、对外合同,协议和涉及经济工作方面的洽谈,必须由分管副主任和两名以上委员参与,并在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经主任签字后才能正式签约。洽谈时应通知监委会派员参与。

5、与业委会相关的司法投诉,两委成员全部参加;

6、业主共有财产涉及与物管企业收益分成事项,正、副主任和分管委员参加,并通报监委会派员参与,将结果交两委讨论通过。

第四章

业委会会议制度

1、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委会议,通报业委会工作,听取监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2、每年召开一次业委会工作总结会议。讨论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分日常工作报告,特定工作报告,财经工作报告和下年工作计划。可以用公告的形式告之广大业主或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向全体业主报告工作。

3、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会议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季度,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时间,会议由主任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住持;

4、业委会会议应有过半人数的委员出席,做出的决定需经参会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业委会决定事项应当及时通报未参会委员。

5、如有1/3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业委会时,业委会主任应当在7日内组织召开。

6、业委会议召开前,提前将会议议题用电话等告之各委员;

7、业委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下一届业委会成员;

8、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可临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9、业委会会议书面记录应当由与会人员签字后存档,涉及重大事项的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字并加盖业委会印章后存档。

第五章

业委会财务制度

1、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

2、财务管理人员由一名出纳,一名会计组成。不允许一人兼任,财务人员离任或不能履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方可离任;

3、业主共有财产取得的收益,经主任和两名副主任签字认可后,统一由负责财务管理的会计或出纳入账,任何人不得挪用、截留、私分、私存;

4、财务账目档案由会计负责保管;

5、财务账目实行公开化,每年公示一次。同时接受监委会和广大业主的审计。

6、业委会财务支出实行签审制度,一次支出人民币超过壹万元的,需经业委会会议通过方可使用;

7、业委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任何个人或单位借款,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8、业委会成员(包括监委会成员和业主代表)没有工资和奖金,工作用通话费、交通费、误工费定为:通话费、主任、副主任每月60元,委员每月40元,业委代表每月5元。两委会成员,因工作需要误工补助每天30元半天20元。交通费支出,除紧急情况外,一律坐公交车往返;

9、专项维修基金需经2/3以上业主同意方能动用。

10、业委会经费必须节省开支、量入微出。

第六章 业委会档案制度

一、档案管理范围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定;

2、各类会议记录,纪要有关业务往来文件;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4、业主委员选举及备案等资料;

5、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及账目;

6、业主及业主代表名册;

7、物业服务用房清册,共用设施设备清册,建筑面积规划总平面等文件资料;

8、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议事规则》所罗列的档案等资料;

9、业委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二、档案管理的要求

1、除工作制度中另有规定的外,工作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2、查阅,外借档案资料需要书面申请并经主任委员签字同意;

3、上述档案资料遗失或泄密,由档案管理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关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保管档案的委员资格终止。业委会成员集体辞职或业委会换届时,应在10日内向新的接任人,新一届业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完成档案移交工作。

第七章

业委会印章管理制度

1、业委会刻制《绵阳市涪城区 xxxxx业主委员会》印章1枚;

2、业委会印章由专人保管,经主任委员签字同意后用章并按规定存档;

3、任何人私自用印章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私人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管印章人员资格终止,业委会成员集体辞职或业委会换届时,应在十日内向新的接任人,新一届业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完成印章交接工作。

第八章

业委会公示制度

1、公示方式:粘贴栏公示和专人派送两种方式;

2、《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每届业委会公示1次;

3、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公示;

4、专业维修资金使用当年公示;

5、全体业主共有财产的使用收益情况每年公示1次;

6、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公示1次;

7、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会议的其他决定随时公示。

第九章 换届及委员增补制度

1、业委会委员出现空缺时应于十五日内召开委员会议决定候补委员的人选(首先考虑在本届选举时选票超过半数的人员中产生),按本届选举办法执行;

2、业委会任届期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3、原业委会应当在本届业委会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物业档案印章及其它属于业主大会,业委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委会,双方应在移交清单签字认可并存档。

第十章 物业服务的监督制度

1、业委会应当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物业服务企业。

2、每月由主管副主任与物管进行一次交流,互通信息和双方的工作开展情况;

3、每季度由业委会会议对物管服务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定;

4、业委会分管人员不定期对物业维修、消防、保洁、绿化、设备设施保养进行检查,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及时维修损坏部分,确保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如需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应按业委会议及议事规则和规约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1、本制度由2016年9月30日业委会全体委员会表决通过生效;

2、本制度是业委会内部管理制度,应根据需要适时进行修改;

3、本制度 与《议事规则》、《管理公约》冲突的地方,按《规则》、《公约》规定执行,未尽事宜由业主大会补充。

绵阳市涪城区 xxxxx业主委员会

2016年8月15日

第四篇: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辖区域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性质和宗旨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其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

委员会自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并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住宅的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各类物业和产权所有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以前建成的各类房屋或住宅区(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住宅区),按物业管理区域,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5日内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委员会章程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栋或单元推选业主代表,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业主(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大会。

产权性质单一的写字楼、商场、大厦、居住区、工业区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自行产生。

第七条

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

1.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2.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

3.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负责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代表)

经10%以上业主(业主代表)提议,委员会应在接到提议后15天内,就其提议的内容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大会对提出的议案已作出决定的,业主(业主代表)在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栋或按业主人数的一定比例邀请非业主的房屋使用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业主(业主代表)投票表决,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委员会设委员名(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得少于5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也可以参加委员会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制定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3.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或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计划、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

5.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8.提出修订业主公约、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9.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

委员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4.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5.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

6.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7.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8.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9.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获得适当津贴

1.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副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执行秘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会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委员。如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承租人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重大问题应由与会全体委员签署。

第三章

委员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1.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2.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

3.因健康原因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

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委员会各种资料和财物移交给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较多时,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予以补选。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1.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2.负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3.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4.核定维修基金帐目;

5.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参与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3)具有对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每届期满必须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和工作述职报告;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经费由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有关人员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委员会汇报,每向业主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后的章程,应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第一步,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然后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第二步,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最好的方法是由开始的发起人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

第三步,筹备组开始工作(人数不多的话,愿参加的业主都可参加),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开会成立的可邀请区、县小区办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

第四步,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最好用统计反对意见的方法)、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收集反馈意见截止时间应早于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收条。

第五步,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则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通过。在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范围内,得到反对票少的业主即可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六步,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

第七步,将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报送区、县小区办备案,并请接收人签收,注明接收文件的时间。

第八步,备案十天后仍没有收到区、县小区办的备案意见,可要求他们尽快发出。

第五篇: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道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组成,其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其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每套计一票。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一票;不足一百平方米有单独房地产权证书的,可与其他业主合并计票,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一票。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百分之三十。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业主小组的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业主大会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撤销业主小组不适当的决定。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以业主代表参加的形式召开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所在地区( 县) 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邀请区( 县) 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区( 县) 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公约;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重新备案。业主委员会任期为三年到五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指导成立换届改选小组,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业主小组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非市政道路或者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居( 村) 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派员参加。

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召开

一、提出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3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

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三)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四)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四、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五、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

(三)业主委员会选票;

(四)业主代表选票;

(五)业主授权委托书;

(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七)业主委员会章程;

(八)业主公约;

(九)其他相关资料。

六、核准批复

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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