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样本范文

2022-05-27

第一篇:仓储合同样本范文

仓储合同样本

仓库租赁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仓库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仓库及其配套设施(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出租仓内面积平方米,带雨蓬过道作业区厄运及公摊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消防类别丙类(防火)货物存放,以及该等用途可能附带的其它合法用途。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该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合同期满,如果乙方届时不存在任何实质性的违约情形,甲乙双方有续租意向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但乙方需在本合同期满前 2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商定续租条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在本合同期满前 2 个月内,如果甲、乙双方没有就该房屋的续租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甲方可在事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选择合理的时间陪同意欲承租该房屋的人员进入该房屋内进行察看。甲方可就该房屋的待售或待租作广告。

第四条 租金及费用

1. 甲乙双方订明在租赁期内,装卸费随仓租费一同结算,仓库租金及费用计算如下(以下不含税):

1) 合同期内的仓库租金为元/平方米·月;仓库带雨蓬过道作业区租金为元/平方米·月。

2) 合同期内的物流服务管理费按承租面积计算,元/平方米·月

3) 带托盘装卸叉车费:元/托(单边)。

4) 短途运输费元/车·次(单边)。

2.以上费用未含税,税费乙方承担:所发生费用全部开具运输发票税率为7%;

3.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交纳第一个期房租,以后每月房屋租金及管理费于上月25号之前付清;搬运费及短途运输费于次月3号之前相互核对完毕,于次月10日前付清。

4.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现金/□支票/□汇票/■电汇/□其他)。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收款帐户名,开户行,账号。

5.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向甲方支付该房屋租金和其它款项的义务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是相互独立的义务。除本合同有明确规定并经甲方同意外,乙方在任何时候均无权撤销、扣减或抵消本合同项下到期应支付的任何租金。

6. 在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按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承担并缴纳因使用该房屋及公共设施所发生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园区管理费、其他市政公共设施安装及使用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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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租赁期间,乙方如需加班作业(每周6天8小时制),甲方需派人员协助乙方进行加加班作业,加班作业人员费用由乙方支付。支付标准为:100元/人·次。

第五条 房屋产权

甲方保证已经了解了仓库的实际情况并已经如实将所了解的告知乙方。且甲方保证其对于该仓库的合法所有权,今后如有关于房屋产权等方面引起的一切问题,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仓库的交付与接受

1. 在乙方按期向甲方支付完本合同约定的首期租金后,甲方在租赁期开始日以该房屋现有状况交付该房屋给乙方使用。

2. 在收到甲方房屋准入通知后,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派人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对该房屋的任何占有或使用应遵守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在租赁期开始日双方未完成该房屋实际交付使用的,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且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按期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不得因此受到影响。

3.甲方以该房屋现状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对该房屋是否适合乙方开展业务不作任何陈述或保证。乙方如因业务需要需对该房屋增加管理上的要求及增加设备设施或需对该房屋进行改变的,均须符合法律或政府部门的要求并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才可实施,且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和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仓库的使用和管理

1. 甲方对乙方收取的管理费中包含如下服务项目:

1) 保安,对出入库及库存货物进行安全防护,防火防水防盗

2) 验货,对入库货物进行货物验收,防范因包装问题导致的货物潜在存储风险

3) 仓管,对出入库的货物进行出入货物清点,每月定期进行库存盘点

4) 建帐,对出入库及库存货物用《仓储管理系统》进行帐目管理,保证能随时向乙方提供实时出入存数据。

5) 理货,对于在库货物进行合理的仓位整理,以保证仓库的有效库容率

2.该房屋之仓库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储存类别丙类物品之用途,是货物高度集中地。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和相关的安全防火制度,存放的货物不得超越国家消防法规的限制,不得在仓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鲜活及污染环境的物品,甲方无义务对乙方入仓货物进行认定。但如因乙方存放的货物违规造成火灾事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由乙方承担。

3.仓库货物堆放甲方要按规定留足通道、支道、墙距、灯距、柱距、顶距等;仓库的地面荷载为 3.0吨/平方米,乙方存放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前述规定的荷载。

4.仓库供电、供水容量按甲方原设计标准使用,乙方不得随意要求增加容量,不准未经甲方同意乱拉、乱接水电线路。乙方如需增容或增设水电线路,须获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5.乙方的货物和人员进出该房屋及其物业管理区域必须遵守甲方有关规定。

6.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以谨慎、安全和恰当的方式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合理防范措施保护其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能从事使该房屋结构改变的活动,且不能从事任何会损害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对该房屋及土地的使用价值产生明显不利影响的活动。

7.乙方在使用该房屋时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约定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该房屋,不得在该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

8. 乙方在使用该房屋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占用公共部位、场地和公共设施或改变其使用功能,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公共部位、场地添加任何建筑或设施。

9. 乙方在使用该房屋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的要求,不得产生任何有毒有害、刺激性等影响环境的气味、烟、尘、气体、噪音、物质或振动,不得有对其他用户或附近的居民、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干扰的行为。

10. 甲方在租赁期间对该房屋内的人员和财产的安全负责,并做好仓库内的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工作以及货物进出的管理工作。甲方对乙方货物贮存的物品质量不负任何责任。

11.甲方应承担其在该租赁期间因租赁仓库硬件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政府收费和法律责任;乙方则应承担其在该租赁期间因入仓货物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政府收费和法律责任,甲方自始至终不承担因入仓货物所产生的任何相关连带责任。

12.甲方经事前通知乙方后可在合理时间进入该房屋进行安全、消防、物业检查和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可由甲方进入该房屋进行的活动,乙方应予以配合。凡发现乙方存在安全、消防隐患,或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使用该房屋的,甲方有权书面告知乙方,责令乙方进行限期整改。

13. 甲方应确保其仓库内消防、环保、职业卫生设施到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对因其不符合要求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应承担完全的责任。

第八条 交接流程

1、 入库管理:

1) 每天下午17:00前乙方通过邮件形式下达次日的物料入库明细

2) 甲方依入库计划理货,整理仓位

3) 乙方开具加盖公章的入库单据,会同货物同步转交甲方仓管员

4) 甲方按入库单据清点入库货物,并验查货物包装情况

5) 甲方按库位规划,进行入库作业,放入指定库位

6) 乙方录入仓储管理系统

2、 出库管理:

1) 每天下午17:00前乙方通过邮件形式下达次日的物料出库明细(包括配送

货品、计量、顺序)

2) 甲方依出库计划备货,整理仓位

3) 甲方按出库清单进行出库作业

4) 甲方调派车辆,装送送达指定点

5) 乙方开具加盖公章节的收货单据,交由甲方送货人员

6) 甲方仓管员进行单据回收

7) 乙方录入仓储管理系统

第九条 物业管理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对该房屋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统一管理,遵守其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税款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按政府的相关规定交纳因本合同项下房屋租赁所产生的税费,缴纳条款参见第四条。

第十一条 保险

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内自费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并维持其在租期内持续有效。

第十二条 房屋的修缮

在乙方正常使用该房屋的情况下甲方负责保持建筑物的房顶、基础、结构的牢固以及维护良好,对公用设施进行维修及保养。但甲方不对该房屋内设施因乙方造成的物业损坏负责。

第十三条 房屋的装修改良

1.乙方如要求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良或在该房屋内设立货架、机械及设施应由其自行负责所有费用,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和按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保证所有的装修改良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政府有关规定和甲方要求,按已批准的装修计划方案实施安全、文明施工,且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在该房屋设置任何种类的留置权或产生债务纠纷。

2.乙方经甲方同意后进行的装修改良物,在乙方返还该房屋时,除非甲方要求乙方自负费用将该等装修改良物拆除并把该房屋恢复原状或双方另作书面约定外,应作为甲方的财产,原样保留在该房屋中,不得拆除,在此情况下,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折价补偿。

第十四条 房屋的转让和转租

1.租赁期内,甲方如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须提前 2 月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本合同项下的甲方相应后续权利和义务改由该第三方享有和承担。且该等转让不得给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2.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不得将该房屋用于出售、抵押、质押或转租、分租及借给他人。若经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或分租该房屋,乙方须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转租合同条款须经甲方同意并要与本合同条款相符,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接受转租方须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且乙方应始终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租人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房屋的返还

1.若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乙方应将该房屋内的乙方物品按协定清空。并于终止日后10工作日内结清所有费用,否则按逾期交付房屋租金违约条款执行。同时,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在租赁期限终止时尚未完全履行的义务或责任仍存续。

2. 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之日起 5 日内搬迁乙方放置在该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并把该房屋打扫干净,如逾期有未搬迁的物品和装修改良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并可由甲方自行处置,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3.除非双方另行书面约定,若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乙方逾期不搬出该房屋,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按终止日当月租金标准折算之日租金的 3 倍作为继续占用该房屋的租金,所有在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款项乙方应当继续支付,在该继续占用期间仍适用本合同的所有规定,而且乙方还应当对因该等继续占有而使甲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可以随时终止乙方对该房屋的继续占有,必要时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

第十六条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租赁期间,甲、乙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需提前 1 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甲方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需免除乙方合同终止前最后 1 个月的租金;乙方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的,由乙方按月租金额向甲方额外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补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被依法征用。

(2)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

(3)该房屋因城市建设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

(4)该房屋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严重损毁、灭失或完全无法使用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还应承担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应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给乙方使用超过 30 日的。

(2)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致使乙方不能使用房屋的。

(3)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的房屋修缮义务,致使乙方确实无法使用该房屋的。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不予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乙方还应承担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应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金超过 10 日;或乙方拖欠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自本合同以及乙方签订的该房屋物业管理协议书中限定的支付时间超过 20 日。

(2)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该房屋主体结构变动或明显损坏。

(3)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或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4)乙方不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装修变动改良的施工,经甲方书面通知劝改,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完全纠正并修复。

(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或将该房屋用于出售、抵押、质押或转租、分租、借给他人。

(6)除本条款规定的上述情形外,乙方实质性违反本合同第七条以及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使用该房屋,并且在甲方就该违约向乙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后,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完全纠正。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该房屋给乙方使用的,甲方应按未使用期扣减当月租金。

2.在租赁期限内,因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修缮责任,确实造成乙方无法使用该房屋的,在经甲方确认后,甲方相应减免乙方受影响期间应支付的租金。

3.在租赁期限内,因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单方解除合同,或甲方提出提前解除本合同且未提前 1 个月通知乙方的,甲方应按本合同最高月租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逾期交付房屋租金、租赁保证金和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应付款项,每逾期一天,应按拖欠金额的 1 %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 30 天的,甲方有权采取扣押在仓货物及停止提供乙方水、电、暖等相关公共、市政设施服务等措施直至乙方履行完相关的付款义务。

5.在租赁期限内,因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单方解除合同,或乙方提出提前解除本合同且未提前 1 个月通知甲方的,乙方按本合同最高月租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因乙方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乙方使用该房屋时因此受到的的所有影响由乙方自行负责。

7.乙方不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装修变动改良的施工,乙方应负责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甲方损失。

8.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以及有关条款约定使用房屋,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9. 任何根据本合同规定需由乙方保有的保险未按本合同要求被保有、或被取消、终止、期满但未续约、或发生实质性变更的,乙方必须对前述违约事件持续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所有的责任,而无论该等保险事故是由任何责任方和任何原因所导致的。

第十八条 其他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文件往来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一方给另一方的信件或传真一经发出或以专人送至本合同所述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

2.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向该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本合同租赁登记备案或租赁登记备案后需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甲、乙双方应履行在办理相关手续中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并相互提供支持配合。

3.应乙方要求,甲方保证乙方货物在仓库内存放时,货物堆场四周留有作业空间,同时应保证乙方的货物安全,如有盗失损坏则按价赔偿。

4.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之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5.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仓库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6.在争议期间,除非本合同另行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暂停或终止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7.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 份,甲执 壹 份,乙方执 壹 份,并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签订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名):签约代表(签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地址:地址: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第二篇:2012仓储合同样本

仓储保管合同

仓 储 保 管 合 同

存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保管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根据甲方委托储存计划和乙方仓储能力,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计量单位、外包装、保质期限: 1.货物品名:

2.计量单位:件( )/包( )/托( )/捆( )/卷( )/( ) 3.外 包 装: 4.保质期限: 5.其 他: 第二条 租赁仓间面积

1.乙方提供给甲方 仓间 平方米仓库作储存货物。

2.甲方存货如超出上述面积,须征得乙方同意后,超出面积按实计算。甲方如需扩大租用面积 ,须提前30天书面向乙方申请。

第三条 计费项目、标准、结算方式: 1.储存费:

⑴储存天数30天以内(含30天)按每天 元/立方(吨)计算。 ⑵储存天数30-60天以内(含60天)按每天 元/立方(吨)计算。 ⑶储存天数60-90天以内(含90天)按每天 元/立方(吨)计算。 以此类推。

2.进出仓力资费:

⑴进库费为 元/吨,出库费为 元/吨。

⑵人工装车费______元/吨,人工卸车费 元/吨。

- 1仓储保管合同

资料,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以进行明示约定。

第六条 货物出、入库手续

1.货物出、入库:甲乙双方应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货物出入库甲方应提前一天向乙方预报,以便乙方做好货物出入库的准备,确保甲方货物进出库顺利. 2.货物入库时,乙方开具给甲方的进仓相关凭证仅表示存货方进仓时存货的依据,不作为甲方提货凭证,甲方不能买卖此凭证。此凭证只反映甲方货物进仓时的当时状态,提货时不凭进仓凭证提货,应凭甲方的提货凭证进行提货。

3.货、单同行。货物出入库必须持有甲方开具的提货正本凭证(附样单留存乙方)。甲方提货时乙方审核甲方开具的提货单(此单是提货的唯一凭证),经核对无误后方可为甲方办理出库手续。电话或白条委托办理出入库手续的,乙方有权拒收拒发。

4.货物出清后,若甲方未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则表示甲方已确认储存于乙方的储存货物已全部交接完毕。

第七条 货物权的变更

甲方如将所存货物的物权转移或转让变更,应由甲方和受让方与乙方办理物权变更手续,由受让方与乙方新签仓储保管合同,否则甲乙双方仍执行本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进仓,不得在乙方仓库内进行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及加工等业务。若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2.由于甲方的责任造成退仓入库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甲方所存货物临近失效期,引起商品出现异状变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4.甲方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需要对货物进行包装的,所造成损失及商品变质由甲方负责。对于易损、易耗、易挥发、易潮、易变质等特殊商品,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损耗、毁损、短少标准,否则按一般商品的常规标准来处理。

5.乙方在货物保管期间,应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如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少(货物包装完好或封条未动,造成重量发生变化除外)、损坏,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6.乙方在货物保管期间发生串、错发货物,乙方应采取措施,避免与减少损失的发生。 7.乙方赔偿货物的损失,均按乙方所在地的商品市场价格计算或按双方协商的价格计算,有残值部分,应扣除残值。

8.甲方如果连续三个月没有支付仓储费和其他等费用,经乙方通知或催告一个月后,甲方仍未支付上述费用的,则视为甲方授权乙方对其仓储物进行全权处理,并支付乙方的仓储费、处理费等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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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物流仓储服务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

物流仓储服务合同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受托方:(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业务合作范围

本合同合作内容是乙方为甲方提供物流仓储服务。甲方将其货物委托给乙方管理和操作;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为本业务服务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本业务内容如下:

1. 甲方租用乙方提供的仓库;

2. 仓储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货物出入库及仓储日常管理,日常盘点等服务;

3. 单据及数据服务: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仓储管理报表,并妥善保留业务单据;

4. 仓储增值服务:当甲方需要乙方提供除仓储管理之外的增值服务,如:打码、更换包装、

二次包装、销毁等服务时,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告知乙方,并在双方对服务标准及价格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乙方提供上述服务。

第二条甲、乙双方义务

1. 甲方义务:

1) 甲方保证具备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权力能力及主体资格;

2) 甲方保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合法经营;

3) 甲方应遵守乙方执行仓储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4)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货物不得含有危险品、污染品、违禁品等有害或违法物品,如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货物因甲方原因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及损害由甲方自行承担;

5) 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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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乙方义务:

1) 乙方保证具备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权利能力和主体资格;

2) 乙方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合法经营;

3) 乙方负责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货物存储标准对货物进行保管。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可代甲方为其存储在乙方仓库内的货物购买保险,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委托货物的货损,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产品货值表》进行相应赔偿,但最高赔偿数额不超过甲方产品的销售价格。

5)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甲方货物遭受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定义,包括:战争、**、飞行物体坠落、商品自身问题或温湿度引起的变质、变色、发霉等非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风、雨、洪水、雪、地震等。

第三条服务费用及标准

1. 本业务的具体费用标准详见《物流服务收费标准》。

2. 本业务费用决定的前提条件

1) 本业务相关的报价(以下称“本报价”)表示的前提条件是《仓配物流收费标准》中指定的服务内容,如果超出指定的服务内容之外,报价另行商定。

2) 甲方在本报价的货品因特殊要求而另需增加设备时,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结算及付款方式

1. 结算方式:

双方每月结算一次。即:乙方每月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发生的《物流费用结算表》以邮件的形式发送给甲方,甲方应在乙方邮件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通知乙方开立发票,逾期不确认的视为甲方无异议。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上月《物流费用结算表》存在异议,其应在收到上述结算表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与乙方核对,双方确认无误后,甲方通知乙方开立发票,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发票后的30日内付款; 2. 付款方式:甲方以银行转帐形式汇至乙方指定的以下帐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3. 逾期付款违约金:若甲方逾期支付支付乙方本合同项下物流服务费用的,则须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公式:违约金总金额=甲方应付当期物流服务费总金额×0.5%×逾期天数。

如果甲方逾期支付乙方物流服务费用超过60日,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因

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协议有效期及终止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

2.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时,对方可立即停止履行本协议;

3. 在甲、乙任何一方未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如合同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未书面通知对方对方本合同结束后不再续约,,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以此类推。

4. 本合同之终止并不影响本合同协议项下未完成之结算或任何一方付款义务以及其他在终止前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所了解的对方企业信息,即使本合同终止后,在事先没有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七条适用法律及争议处理

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对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分歧和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同意并签字的解决方案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服务协议与补充协议相冲突的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

3. 如双方协商不成,交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第八条其他

1.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对本合同任何变更、补充均须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确认。

3.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盖章):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第四篇:物流仓储工作计划样本

文秘助手()之物流仓储工作计划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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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计划对我们的工作整体起一个规划作用,它明确指出我们工作的一个方向性,起着领头的作用,又对工作有指导作用和推动作用,是搞好工作计划,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好好为自己制定一个工作计划,让每天的自己都目标性,充满活力和动力。

1. 确定仓库设施的参数

仓库的设施,需根据所存储的产品类型来确定,一般有堆垛式设计,立体货架设计,或者堆垛式与立体式结合的设计类型。一般对于附加值较高、仓储要求较高的产品,应使用立体货架设计仓库。同时,还需确定仓储对象的包装参数、所需仓库设施参数,包括托盘参数、货架参数、叉车参数以及仓库面积等。

2. 仓库规划

3. 货架参数

货架采用横梁式货架。货架外围尺寸为长2 900mm、宽1 200 mm、高3 500 mm;内围尺寸为:长2 800mm、宽1 1o0 mm、高3 400 mm。

4. 巷道设计

仓库巷道宽度设计需要考虑托盘尺寸、货物单元尺寸、搬运车辆型号及其转弯半径的大小等参数。同时,也与货物堆存方式及车辆通行方式有关。根据货物的周转量大小,通道按单向和双向运行原则设计。若采用小型叉车搬运,一般单向设计为2.4~3.0 m,双向5~6 m。

5.叉车参数

普通叉车标准作业高度一般在3 m,因此在设计货架高度的时候,要考虑叉车作业高度等主要技术参数。一般额定起升质量5 000kg,最小转弯半径为3 400 mm,最小直角通道宽度为3 000 mm。

2.3 库房整体布局

第五篇:仓储加工合同

篇一:仓储加工合同 仓储加工合同

甲方: 签定地点: 合同编号:

乙方: 签定时间:

甲方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存放于乙方场地并委托加工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一、存放加工货物的品名:

二、存放加工地点:盛亿库

三、货物验收内容:数量、品种、规格、产地、牌号、包装、钢卷号。

1、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货物清单进行入库验收,重量按正常货物所附标签重量为准,如入库过磅核对发现重量偏差在国家标准0.3%以外,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对卷重进行协商处理。

2、 如有需要,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相关码头或车站提货的,乙方须凭甲方出具的有效提货凭证办理提货事宜,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3、 入库清单在货物全部入库完成以后当日传真给甲方,以便甲方加工销售。

四、货物出库手续:

乙方须凭甲方的提货单原件办理货物出库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调可凭甲方传真件出库,需电话确认),甲方应提供提货单样单。每次提完的单据乙方应及时返给甲方,以便甲方开票。乙方每月底应对甲方的货物进行盘点并及时向甲方提供库存清单。

五、计费项目、标准和计算方式:

1、 如甲方存放的货物以整卷方式发货的,则出库费用( 元/吨),板坯出库费用( 元/吨),出库费由提货方自理。

2、 如甲方存放的货物须乙方加工的,则乙方按所附加工费明细向费用承担人收取费用,并开具加工费发票。

3、 乙方加工好的材料重量与甲方提供的加工材料的重量一致。

六、违约规定:

1、 甲方交付乙方保管,加工的货物灭失、短少或货达不到甲方要求,乙方负责赔偿损失。货物在保管期间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

2、 由乙方负责加工的货物或提货人持提货单要求出库,不能按时交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有效提单发货,若无甲方出具的有效单据,乙方私自发货,则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如因乙方过失造成货物错发或丢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 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将货物转交第三人仓储保管,也不得自行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货物。乙

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七、变更、解除的期限:

1、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直接合同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应在三天内通知对

方,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八、码头/铁路接货:

甲方船只到达上海苏建码头和铁路桥码头/车皮到达上海宝山区杨行站,由乙方负责甲方钢卷、带钢从上海苏建码头或铁路桥码头/车皮到达上海宝山区杨行站短驳至乙方仓库,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确保货物完好无损,如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货物丢失、变形或破损,产生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九、码头/铁路计费: 苏建码头卸船费、短驳费至盛亿库包干(14元/吨) 罗泾港码头卸船费、短驳费至盛亿库包干( 14-16元/吨)注:5000吨以下船14元/吨;5000吨以上船16元/吨

铁路桥码头卸船费、短驳费至盛亿库包干( 14元/吨) 十四港区卸船费、短驳费至盛亿库包干( 18-20元/吨)注:大连新国贸船代18元/吨,其他船代20元/吨 十一港区卸船费、短驳费至盛亿库包干( 21 元/吨) 海保码头卸船费、短驳费至盛亿库包干( 21 元/吨) 杨行站卸车皮费、短驳费至盛亿库包干( 15 元/吨) 乙方全权委托代理,每月结算一次。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 一律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具有法律效力,一经签定即生效,双方共同遵守。 十

一、合同争议: 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管辖权法院管辖,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附费用清单一张,合计三页一式两份)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篇二:仓储加工合同格式范本模板 仓储加工合同 编号:

存货人:(甲方) 保管人:(乙方)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

平等和友好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储存沥青,提供沥青供改性加工事宜达成合同约定如下。

一、保管物品名称、规格、数量、仓储费、加工费、储存方式、储存地点、出货时间、

三、的技术标准:甲方交给乙方存储的沥青,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甲方提供发货厂名、厂家合格检测证、槽车回空站名。入库时双方可取样备查,出库前质量由乙方负责,出库后由甲方负责,出库前甲方可对质量进行检验,未检验视为对质量无异议。入库前如双方对质量、数量有异议,现场共同检测。若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乙方可拒绝存储,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承担因不能卸车给乙方带来的铁路延时费等费用。

四、进库:甲方发货需提前5日书面通知乙方作好准备,甲方如未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可拒绝收货。造成损失均由甲方承担。进库每批次5个车皮。

五、计量:甲方委托储存的货物,以甲方发货单位原称重单据及车牌号核对卸货为准,出库时乙方以甲方进仓重量为基数减去5‰比例合理损耗后计算出库重量(公式为:出库数=进仓重量—(进仓重量*5‰))。

1、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于年月日一次性付清全部仓储费。

2、甲方于户,收到定金后乙方按约定提供服务,甲方再于 本期末或本期最后一批货物出库前 支付 尾款 到乙方指定账户结清款项。

3、付款方式约定为:

七、(加工条款)甲方提供的沥青必须是70#、90#、100#中的一种,改性沥青指标应符合: 软化点:大于65℃

针入度:55-75(0.1mm) 老化前延度:大于20cm(0.5℃)

八、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视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各项费用损失的本金、利息。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壹式__贰__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的义务履行完毕,本合同自动失效。本 篇三:仓储及加工订货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仓 储 合 同 ( 钢 材 ) 存货人(甲方): 保管人(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北京市 区

存货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钢材在乙方仓库储存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1、 标的物

甲方在乙方仓库储存的钢材(以下简称“仓储钢材”)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技术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一(仓储钢材明细表)。

2、 储存场所

2.1 仓储钢材的储存场所为:。

仓储钢材占用储存场所内的储存位置为 ,面积为: 。 2.2 乙方保证储存场所适宜储存仓储钢材,并承诺将在储存期间内使储存场所始终保持适宜储存仓储钢材的状态。

2.3 乙方应根据仓储钢材的特性、生产厂的计量方式(标准)及甲方的要求,按品种、规格、长度等分别进行存放。

2.4 乙方应仅在第2.1款规定的储存场所的指定储存位置储存仓储钢材。除本条

第5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事先达成书面协议,乙方不得变更储存场所或储存位置。 2.5 紧急情况下如不变更储存场所或储存位置将可能导致仓储钢材的重大损失时,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及时将仓储钢材转移至其他与本合同项下的储存场所同档次且适宜储存仓储钢材的地点或储存场所内与储存位置同等条件的其他储存位置,并毫不迟延的向甲方发出存在紧急情况的书面证明以及变更储存场所或储存位置的书面通知。乙方根据本款变更储存场所或储存位置后应与甲方就储存场所或储存位置的变更事宜另行达成协议,且就仓储钢材转移日起至双方达成协议前的仓储费按下述较低的标准计付:(1)变更后的储存场所或储存位置当时的通常的日仓储费;(2)本合同项下规定的日仓储费。

3、 验收和入库

3.1 乙方应于仓储钢材运至储存场所后且入库前,立即对仓储钢材进行验收。 3.2 乙方对仓储钢材的验收应按本合同附件一储存钢材明细表核实仓储钢材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并清点随仓储钢材提供的书面资料(如有)。

3.3 乙方在验收时发现仓储钢材任何数量差异或品质不符等情形,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即视为乙方无异议。

3.4 乙方对仓储钢材验收完毕后,应立即向甲方签发由乙方签字盖章的仓单,并应立即办理仓储钢材入库相关事宜,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5 仓单应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3.5.1 乙方的名称、住所;

3.5.2 仓储钢材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3.5.3 仓储钢材的损耗标准; 3.5.4 储存场所; 3.5.5 储存期间; 3.5.6 仓储费;

3.5.7 仓储钢材保险情况;

3.5.8 仓单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及乙方公章和经办人员签字。 3.6 验收完毕后,乙方迟延出具仓单或迟延办理入库手续,因此导致的仓储钢材的任何毁损、灭失等,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 储存要求

4.1 乙方对仓储钢材的任何运输应遵守下述规定: 4.1.1 运输工具: 储存场所内部运输:; 储存场所外部运输:; 4.1.2运输包装: 4.1.3搬运要求: 4.1.4其他:

4.2 乙方应谨慎妥善保管仓储钢材。仓储钢材在仓储期间发生任何毁损、灭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3 乙方发现入库仓储钢材发生任何锈蚀、损坏、数量减少等异状,乙方应在发现仓储钢材异状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4.4 仓储钢材的所有权属甲方所有,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仓储钢材,并按甲方指示(或甲方事先指定的凭证)及时足额收货、发货,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能以任何方式处分仓储钢材。

4.5 甲方有权随时对储存场所中仓储钢材的情况进行检查或提取样品,乙方应予以配合。

5、 出库

5.1 乙方应严格凭仓单以及甲方开具的有效提单或调拨凭证(客户存根、回单、仓库留存三联单必须齐全,涂改无效)在有效提货期内发货;乙方应审查是否符合上述提货条件,如发生不符合提货条件的提货申请,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得到甲方书面确认之前不予发货。

5.2 乙方应严格按甲方开具的有效提单或调拨凭证的要求向甲方事先指定的收货人发货,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5.3 乙方在仓储钢材出库当日,应向甲方发送仓储钢材出库书面报告。

6、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6.1 仓储钢材的损耗标准为: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6.2 在任何情况下,仓储钢材的实际损耗超出本条第1款所述的损耗标准,如在仓单签发前验收中发现存在该等损耗,则视为甲方对仓储钢材的数量的变更,如该损耗发生在仓单签发后且仓储钢材提取前,则该等损耗为储存中导致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7、 仓储期间

7.1 本合同项下的仓储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7.2 乙方应在仓储期间届满前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于仓储期间届满之日提取仓储钢材。 7.3 如甲方在仓储期间届满之日未提取仓储钢材,应按合同规定交付仓储保管费。

8、 仓储保管费及其支付

8.1 仓储钢材的仓储保管费为每吨每日除仓储费外,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8.2 仓储费按月结算。

8.2.1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发出上月仓储期间的仓储保管费的付款请求书;

8.2.2仓储保管费针对当月出库的仓储钢材按该等仓储钢材自入库到出库的实际期间计收。对于经甲方同意,由乙方在仓储钢材出库时直接向甲方指定收货人收取的仓储保管费,乙方应在付款请求书中扣除相应金额;

8.2.3在收到乙方付款请求书后10天内,甲方按照所确认的金额向乙方支付上月仓储费。 8.3 仓储保管费的支付方式应以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进行:①汇兑(信汇或电汇)、②票据(支票或汇票)、③现金;

9、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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