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申请书范文

2022-06-28

第一篇:行政处理申请书范文

行政警告处理决定

关于给予**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

**,男,**年**月出生,本科文化。**年**月参加工作,*****任***局******。

在******工作结束后,我局******。根据*****文件精神和*****文件规定,按*****进行处理。

*****同志身为分管******工作的*****,在****年的****管理中发生了****事件,应予以责任追究。事件发生后,****同志能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主动承认过错,积极配合事件调查,予以从轻处分。为严肃政纪,根据《****》第***条、《****》第***条、《****》第****条等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15年9月6日起生效。

***局

2015年9月6日

第二篇:行政公文处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行政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文质量和公文处理效率,保证公文的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行政公文处理规范。

第二条 行政公文是我校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行政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校办是校行政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校行政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各单位的行政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办公室主任(综合科科长)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公文的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校内各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适用于向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公布学校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批转、转发公文,传达要求有关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议案

适用于学校及下属单位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教代会提请审议事项。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三)发文单位标识应当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单位。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单位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X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校内各职能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各学院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

各单位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同级单位可以联合行文;行政单位与同级党委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校行政审批的事项,经校行政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校行政同意。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职能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校行政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 各单位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报送校行政。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需要同时送其他单位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单位。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上级单位行文,应当写明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上级单位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单位。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单位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过程。

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的目的、发文单位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单位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单位会签后报请校办协调或校行政裁定。

第二十七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综合科)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 以本单位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

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校内各单位上报校行政的公文,校办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校行政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规范的公文,校办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校行政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规范的公文,经校办主任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校办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收到上级单位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校办提出拟办意见,送校行政领导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校办协调或校行政裁定。

第三十六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 送校行政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校办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整理(立卷)、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负责人兼任其他单位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单位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文由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办公室(综合科)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六条 上级单位来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校内各单位经校办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单位证明章。

第四十八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九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校办主任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 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有员调离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篇:行政处理决定书

官店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理决定书

官府行处字(2009)第1号

申请人:赵久伦,男汉族、生于1953年8月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官店镇官店村大堰组。农民。

被申请人:陆远近,男、汉族,生于1933年11月16日,贵州习水县人,住本县官店镇官店村大堰组。农民。

申请人赵久伦与被申请人陆远近为观音庙、又名偏岩子山林产生权属争议,申请人请求处理,该案现已调查终结。

申请人称:观音庙争议林地系其父亲赵华廷(已故)遗留下来的,其四至为上抵陆久坤山,下抵陆远近山、左抵油槽、右抵沟,申请人之父承包该山林期间,均未与他人发生过争议、1989年3月,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房屋被烧毁而无山林证,便在申请人争议山林上砍伐树木,遂发生了山林权属争议,为维护合法权益,特申请政府予以确认。

被申请人称:争议林地系其父辈在清朝末年从他人手中购得,后来被其继承并经营管理至今。

经查:争议林地名叫观音庙,又名偏岩子,山林证上记载为田壁头。解放前、争议林地系邓家(申请人之外祖父)祖业。因邓家无子,申请人之父赵华廷到邓家落户,对邓家双老尽了赡养义务之后继承了该林地,解放后进行土地改革、该林地改给了申请人之父赵华廷。1979年,申请人房屋被火烧毁。为建新房,申请人一家曾在争议林地里砍伐了大量树木用于建房。被申请人在当时并未干涉、阻拦申请人一家砍伐树木。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时仍由赵华廷承包,且一直处于申请人一家的实际管理之中,争议地属申请人承包林地有工作人员调取的大量书证在卷佐证。但据陆远近山林证及当事人双方在人民公社时期入社的林地清册上记载,被申请人在争议林地下边有一幅名叫“田壁头”的山林。被申请人山林证上所记载的“田壁头”山林,左右下三至清楚,上至为“赵久伦山”,而申请人林地清册上也记载其观音庙下至陆远近山,由此可以认定、陆远近在争议林地确有一幅山林、面积为0.1分(66平方米)。

我府认为:从历史和现实两方面的证据证明,该争议林地确系申请人赵久伦之父的承包林地,赵久伦作为继承人具有管理使用的权利。被申请人在争议林地虽有一幅山林,且持有山林证,但山林证上记载的“田壁头”山林不应是争议林地的全部,而是争议地的小部份。大部分争议林地应系申请人赵久伦的承包地,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和《习水县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我府决定:

争议林地大部分使用权确定为赵久伦所有,小部分山林使用权确定为陆远近所有,确定后具体界址见附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习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官店镇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四篇: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公文格式

第一条公文通常由文头、文干和文尾三大部分组成。

第二条文头部分包括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要素,各要素根据需要选择。

1.涉及国家和学院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一般情况下,行政公文无需标明。

2.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3.发文单位标识(以下简称“版头”)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也可以只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红色套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一般排列在前。我院的发文版头包括“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文件”、“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会议纪要”,印制时应采用小标宋体字,字号为14mm×10mm。

根据职权范围和行文关系,学院发文版头的使用范围为:

(1)“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文件”版头,适用于印发学院决定、工作部署,以学院名义下发的学院综合性通知、工作安排等;向教育部和省、市级政府、省教育厅及领导人请示、报告;批复、批转院内单位的重要请示、报告、意见;院长依照职权任免相应职级的负责人;院级表彰奖励和惩处;公布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等。

(2)“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版头,适用于向不相隶属的政府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询问、商榷、答复、请求批准有关事项;向院外不相隶属的单位询问、商榷或答复有关事项等;转发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印发上级领导和学院领导的重要讲话;就全院带有综合性的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和布置等。

(3)“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会议纪要”版头,主要适用于院长办公会议、董事会会议。

4.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发文单位代字应使用规定的代字,重要发文都应有发文字号。

5.“请示”文在发文单位标识右下方注明签发人姓名。

第三条文干部分包括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落款等。

1.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单位。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2.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主送单位较多时,应按单位类别集中排列。

3.公文正文应按照行文关系、文种及拟文要求认真撰写。

4.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如“附件:1.××××”),并与所附附件顺序和名称相一致。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一般不加印章。印发、转发类公文,应在标题和正文中表述附件名称,正文之后可不再列述。

5.落款,包括发文单位印章(发文单位)和成文日期。落款名称和印章与发文单位版头必须一致。

(1)上报的公文和其他对外行文:不署名,只盖发文单位印章。

(2)下发的公文:数量较大的普发性公文暂以署名代替印章,但存档的公文必须加盖印章;凡涉及对师生员工奖惩、涉及学院权益等重要文件(包括普发性公文)必须加盖印章,并以单位负责人名义行文,同时冠以职务或身分。

(3)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成文日期必须标明汉字年、月、日,“零”应写为“0”。

(4)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第四条文尾部分一般由附注、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1.附注。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在落款之下主题词之上。“请示”类公文根据需要在附注处标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2主题词。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

3.抄送机关。抄送机关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排列方法与“主送单位”相同。公文如需抄送个人,应排在单位名称之后。

4.印发单位和时间。在公文末页下方最后一行,应当注明公文的印发单位和印发时间。印发时间以送印日期为准。

第五条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版头、公文用纸一般为A4型,右侧对齐,左侧装订。需公开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可根据时间需要确定。

第二章发文办理程序

第六条发文处理一般包括拟稿、核稿、会稿、审稿、签发、登记(编号)、缮印、用印、分发、立卷、归档等程序。

第七条拟稿。学院的综合性公文,由党政服务中心组织拟稿或者由党政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稿。凡属职能部门业务性、专业性公文,由职能部门拟稿。重要的公文,领导人要亲自起草或者主持起草。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

2.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文字简洁,书写工整,标定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3.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4.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5.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7.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使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9.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八条拟稿完毕,拟稿人应当清楚地填写“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发文稿纸”中的有关要素。

第九条核稿。核稿由拟稿人送主办单位负责人完成。核稿的重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学院有关规定;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是否需要其他单位会稿。

第十条会稿。会稿一般由拟稿人送审,由会稿单位负责人完成。会稿的重点是:把握正文涉及本部门职权范围内需要配合执行或者核定的事项。会稿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表述,若只签姓名,则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审稿。一般由拟稿人送审,凡以学院名义印发的重要公文(包括规章制度)在报院领导签发前,必须送党政服务中心审稿。审稿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需要其他单位会稿;是否与学院已有的规章、政策相一致;是否需要经学院研究决定。需要由院领导签发的,注明“请×××签发”。

第十二条签发。公文一经签发,即成为定稿,并据此生效。签发人代表本发文单位对公文在政治上、内容上、文字上的正确性负完全责任。紧急公文,签发人如果不在校内,可以通过电话联系,经请示同意后,可先发文,再补办签发手续。公文签发应按照领导的分工和职权范围进行。

1.以“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文件”、“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版头制发的公文,由院长、常务副院长或主管副院长签发。

2.需要经会议通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提交会议通过后再行签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讨论通过的公文,必须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的日期。

3.公文签发应在签发栏中签全名和年月日。只签姓名,视为同意。签发人如认为须送其他负责人(或上级领导)事先阅知时,可注明“请先送×××阅后再发”。

第十三条缮印。公文正式印制前,负责该文的文秘人员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核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

一、规范等。尔后按照规定的公文格式排版缮印。

第十四条盖印。拟稿单位将文件装订好后,由拟稿人在送发前,按本细则规定加盖印章。

第十五条分发。由拟稿单位负责按规定的份数和范围发送。重要的和有办理时限的院内发文必须一一送交签收;寄送校外的请示、重要报告必须用挂号信发出或亲送签收。

第十六条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取加密措施,绝密级公文不得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十七条公文分发后,拟稿人应及时收集底稿并连同印制好的公文一起交有关人员立卷和归档。第十八条需要办理的公文,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及时按学院有关规定督查、督办。

第三章收文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编号、登记、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立卷等程序。党政服务中心负责学院行政收文处理。

第二十条签收:收到来文,应当先依据本细则行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签收。

第二十一条编号、登记:按照来文单位及类别进行分类,并按照收文时间先后进行编号,然后将公文标题、来文单位、来文字号、承办期限等情况在公文登记簿上逐项进行登记。来文编号、登记时间一般不超过12小时。

学院收到的来文,属国务院、国家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政府、西安市政府的,编“政”字号,其它部委和单位的,编“综”字号,简报类的,编“简”字号,院内各单位的,编“内”字号。第二十二条拟办:编号、登记后的来文,党政服务中心附“文件阅办单”后,要在24小时内进行拟办处理。若遇到紧急公文,可先通知主办单位按文件要求做准备,再送有关领导批办。

第二十三条批办:按照拟办意见,送有关领导批办。批办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并答复来文单位。凡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办理的文件,批办时应注明主办单位。

第二十四条承办:已批办的文件须按领导批示交由主办单位承办。承办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紧急公文应当按文件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向来文单位说明原因。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办理的文件,主办单位应及时、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处理。

第二十五条催办:对超出办理时限要求的文件,文秘人员要进行催办。催办时,应附催办单。第二十六条立卷、归档:文件办理完毕后,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刚收到的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归档。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办理的文件,由主办单位进行归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党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文格式样板见附件。

第五篇:建设行政执法主及行政处理的形式:

(一)建设行政许可

这是最常见的建设行政执法形式,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建设行政许可一般有两种方式:(1)颁发资质、资格证书,包括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个人职业资格证书。(2)颁发某种活动许可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二)建设行政处罚

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建设法规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的惩戒或制裁的行为。其主要方式有三种:(1)申诫罚,即责令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或警告。(2)财产罚,即强制要求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或限制、剥夺其某些财产权,如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3)行为罚,即限制或剥夺相对人法定的行为能力,或停止某项活动,吊销某种许可或资质证。

(三)建设行政征收

建设行政征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固定的方式强制取得行政相对人动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征收各种建设规费等。

(四)建设行政检查

建设行政检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对人是否守法的事实,进行单方面强制性了解,其方式主要有两种:(1)实地检查,即直接到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如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施工安全、环境卫生检查等。(2)书面检查,即对相对人提交的书面材料,确认其是否符合有关的法规,如要求生产单位提供有关产品技术资料,施工单位提供工程质量验评资料等。

(五)建设行政奖励

建设行政奖励,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一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物质或精神奖励,如对优质工程、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企业和个人的奖励等。

建设行政执法其他还有建设行政强制措施、建设行政计划、建设行政决策、建设行政指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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