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构成范文

2022-06-10

第一篇:运输合同构成范文

周某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案情简介

周某系市区某部门经理,曾从事建设工程施工行业。2008年,周某经某工程装饰公司总经理刘某介绍承包邦图建筑公司桥梁工程项目一宗,合同约定由邦图公司提供原料,周某工程队负责施工。2010年年中,周某因工程质量问题与邦图建筑公司产生分歧,邦图公司拒付剩余工程款,周某遂拉走部分钢筋,并带领其工程队撤出该工程项目现场。后邦图建筑公司经多方调查得知:周某并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与己方签订合同所用印章也系伪造某工程装饰公司公章。由于工程搁置造成损失,某建筑公司以周某涉嫌合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 分歧

对于该案主要有两种意见分歧,一种认为,周某采用伪造公章的方法,冒用他人名义与邦图公司签订合同,后又拉走邦图公司的钢筋,属于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周某的行为虽然表面上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表现方式,但其主观没有诈骗的恶意,且也有履行的行为,因此不应认定为犯罪。

三、 评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共有五种,其中一种是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 合同,属于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周某未经他人授权或同意而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加之后期拉走钢筋的行为,从表面看,应该是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说该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即犯罪嫌疑人是需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才能构成犯罪。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之间的界限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是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的手段,其次是行为人是否有实际履行的能力,再次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履行了合同,最后是违约后行为人是否有承担责任的表现。要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应综合考虑四方面的因素,

达到主客观的统一,而不能仅以行为符合以其中一条为由轻下结论。

本案中,周某虽然伪造了他人公章,但究其原因是其自身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格,因此才冒用他人名义与邦图公司签订合同。虽然采取了欺骗的手段,但目的却是要真正履行合同。且合同签订后,周某与其施工队一直从事该工程的建设施工工作,虽然后期产生分歧,拉走了工地上的部分钢筋,但其根本目的是以钢筋折抵后期的未付的工程款,并不具备非法侵吞他人财物的意图。加之邦图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向周某了解情况,周某并没有潜逃或躲避,也没有想方设法逃避

责任,未给对方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虽然周某有了“骗”的行为,但究其根本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目的的意图,因此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不妥,应以普通的经济纠纷予以处理。

第二篇: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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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较诈骗罪的一种特殊罪名。因此,我们区别两罪主要是从两罪的犯罪构成来着手。那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赢了网小编马上为你做具体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是商品交换关系化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法律制度则集中体现和反映了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一般规则,为商品交换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模式。因此,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合同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本保证。但近年来,一些不法之徒无视国家的法律,利用各种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表现出极大的欺骗性、贪婪性和危害性,国家工商局披露的最新资料表明,我国合同签汀的规范程度和履约率不容乐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合同的鉴证工作,严厉打击合同诈骗。据介绍,去年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对499657个企业的85973I2份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合同有429024份;到期未履行的合同有285690份;违约合同10804份;解除合同9l944份。据了解,目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仍较突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年共查处1.4万起,涉及金额70多亿元。利用经济合同欺诈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无合法经营资格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买卖或承揽合同,骗取定金、预付款或材料费;利用中介机构签订转包合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虚构建筑工程或转包建筑工程合同,骗取工程预付款;双方当事人串通利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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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将国有或集体财产转移或据为己有;本无履约能力,弄虚作假,蒙骗他人签订合同,或是约定难以完成的条款,当对方违约后向其追偿违约金。

合同诈骗,直接使他方当事人的财产减少,侵害了他方当事人的所有权,同时,合同诈骗对于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妨害,本条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明定合同诈骗罪,对打击合同诈骗活动,意义深远。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在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应当以签订合同时行为人的资信或货源清况作依据。比如签订购销合同时,供货方既没有实物储备,也没有货物来源,利用一些单位急于购买紧俏或便宜物资的心理,虚构货源,骗取信任,接受合同预付款或定金后,逾期又不履行合同,就可以认定为没有实际履约能力。要区别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签约时虽无实际履约能力,但签约之前与他人有购买同一标的物的要约或合同,签约后因原订合同的一方毁约,致使后一个合同不能履行的,可视为有一定的合同履行能力;另一种是行为人签约时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仅仅是在签约后才去与第三方签订相同内容的购销合同,事实上又未兑现,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备履约能力。如果不看签约时的实际履约能力,仅仅根据签约后的履行表现来作判断,很容易使犯罪分子蒙混过关。当然,还要注意区别根本无履行合同能力与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的界限,只有完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才能以诈骗罪论处。

2)采取欺骗手段。欺骗手段绝大多数是作为,而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欺骗手段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假冒订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盗窃、骗取、伪造、变造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书、制造合法身份、履约能力的假象;虚构不存在的基本事实;虚构不存在的合同标的;等等。隐瞒事实真相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隐瞒合同中自己有义务告知对方的其他事实。

3)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是指对能够引起处分财产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而不是泛指受骗者对案件的一切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在合同诈骗犯罪中,受骗者的错误认识是由于行骗者的行骗行为所引起的,在时间顺序上,欺骗在先,是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在后,是欺骗的结果。如果他人错误认识在先,行为人利用他人的错误认识取得财物,只能作为民事纠纷而不能作为诈骗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虽然采取了欺骗手段,他人认识上也存在错误,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错误地处分了财产,但欺骗手段与错误认识之间缺乏因果联系,也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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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骗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财物或者行为人(或第三人)直接非法占有他人因履约而交付的财物。

作为行骗者诈骗手段的经济合同,就其种类讲,通常有三种:(1)签订买卖合同,骗取现金或实物。有五种情况:一是利用盗窃、伪造或骗取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二是用已作废、失效的合同书、介绍信,冒充有效的合同书、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三是利用已撤销单位的名义及其印章、介绍信、合同书与他人签订合同;四是在条款上做手脚,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五是在标的物上设陷井,使对方违约而不履行合同。(2)利用承包合同进行诈骗。行为人无承包能力,以骗取钱财为目的,承包工厂或某项工程,骗取大量钱财供自己挥霍或一溜了之。(3)利用联营合同骗取钱财。行为人根本无生产经营能力,利用与他人签订联营合同,骗取联营单位的钱财。

就合同诈欺犯罪中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看,有两种情形:(1)以假面目签订的合同。假面目是指行为人的姓名和身份、签订的合同、使用的公章和介绍信等是假的。假的面目必然导致合同内容的虚假性,即客观上无法履行合同的内容。行为人向他人签订这种合同,欺诈故意明显,只要所骗人财物到手,即可认定合同诈骗既遂。

(2)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真面目是指行为人的姓名和身份、签订的合同、使用的公章和介绍信都是真的,即实际上存在这一单位或个人。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有真有假,其间还存在三种情况:

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至少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时有通过合同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而非诈骗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应当注意,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大大超过此履约能力的合同,如仅有供应一百吨煤的合同,却相继与多家客户签订各供应一百吨煤的合同,如果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虽然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多个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其诈骗犯意明显,自应以合同诈骗罪论赴。

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也就是那种行为人已初步联系过货源,但其货源并未完全确定或并未完全到手。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行为人主观上以及实际行为中是否为履行合同作努力成为确定其行为性质的关键。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客观上尽管有履约的可能,但行为人收取他人的预付款或定金以后,主观上无履行合间的意图,这实际上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当然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三是内容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主观上意图无偿占有他人钱财,且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客观方面表现为将所骗之钱财用于挥霍或作其他用途,这种作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虽然客观上非法占有他人的钱财,但主观上并不想长期占有,而是想临时取得该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甚至收益权,待生意成功之后再作归还。这实际上是一种套用他人资金的行为,一般不宜以诈骗罪论处。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对象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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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货物。有的伪造证件、合同书与对方签订合同;有的伪造银行或其他部门的担保书,以合法身份与对方签订合同;有的伪造银行汇票,盗窃单位空白支票,利用失效的支票或空头支票诱惑对方订合同;有的以洽谈业务、订货、帮助他人推销产品为由,与对方签订合同,等等。行为人行骗时大都隐瞒真实身份,以先提货、后付款为由,利用对方急于推销自已产品的心理,骗取货物。然后将货物低价销售,私吞货款,或者将货物用于还债、作抵押等。

(2)虚构货源,签订空头合同,诈骗货款。有的伪造上级主管部门的假批文作货源;有的以伪造的提货单作货源;有的抓住对方急需某种紧俏物资和商品的心理,口头虚构货源;有的故意让对方看不属于自己却谎称是自已的货,或根本无货可看,蒙骗对方;有的则以伪造的买卖合同作货源;等等。

(3)伪造身份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预付款或定金。利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人有两种心理:一是只要将预付款或定金骗到手,就算大功告成:另一是先骗得预付款或定金,然后如有可能骗到货款就继续骗取货款,没有可能就一走了之。

(4)以诱饵开路骗取他人钱物。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骗取对方巨额财物的目的,以给付部分预付款为诱饵,一旦把对方的钱物置于白己的控制之下后,就溜之大吉,还有的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对方信任,诱使对方进一步按合同交付财物,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欺诈手段骗钱骗物。

(5)签汀假合同,骗取他人的活动费、好处费或提成费等,这些人同对方签订合同的真正目的不是为了骗取货物、货款,也不是为了骗取定金或预付款,而是为了一次性地骗取各种名义的费用,只要将这笔财物骗到手就远走高飞。这些人一般都伪造身份、证件,自称能买到急需紧俏物资或以帮助对方推销产品为诱饵,写对方签订虚假买卖合同。(6)以联合经商、投资、协作等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诈骗。运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人往往是在合法的身份掩盖下,以某公司、简场等的名义,伪造营业执照和注册资金等,欺骗他人与之签订联合经营协议,骗取他人的钱财。

骗取财物无论出现在签订阶段,还是出现在履行过程中均属合同诈骗行为。根据本法第224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即以这些票据或证明作为自己能够履行合同的证据,以骗得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主要包括: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又不退还,或者没有用作履行合同而无法返还;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用于抵偿债务,而没有实际履约;用于进行违法活动;用于挥霍,致使无法返还;等等。

按照法律规定,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解决。

3、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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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l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是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本罪论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能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例如,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人诈骗的故意既可以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即行为人在签订虚假合同之前就已经具有非法占有对方钱财的故意,其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骗取对方钱财的手段,诈骗故意也可以产生在签订合同之后,即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最初,并无骗取对方钱财的故意,但是,合同签订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如货源、销路、市场行情变化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从而产生诈骗的故意,行为人有归还能力而不愿归还已经到手的对方的钱财,并进而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对方,以达到侵吞对方钱财的目的。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哪些内容的详细解答。根据上文可知,合同诈骗罪较诈骗罪的最大区别是,犯罪主体利用了合同形式做掩护。如果你对认定合同诈骗罪还有其他困难,你可以到我们赢了网官方网站咨询,我们将尽快为你提供相应地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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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合同诈骗罪几大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1][2]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全。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规定了五种犯罪行为方式。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骗取他人的财物,但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本罪的犯罪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构成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法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怎样防范合同诈骗?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由人来订立的,有的骗子往往把这个最安全的合同变成最危险的陷阱。时下,一些不法分子抓住一些个人和单位发财心切的心理,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大肆进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坑蒙拐骗的违法犯罪活动,他们精心编织着一个又一个的圈套,使大量公司和个人债台高筑,甚至濒于破产。

一、各种类型合同诈骗

1、组合型诈骗越来越多。

现今的合同骗子,已从以往的单干户向组合型发展,一般由多人合伙,明确分工,进行多头行骗。这种形式的诈骗,往往因貌似合法而更具有欺骗性。 2001年9月,高某等6人为达到诈骗目的,由高某出面借得江西伟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司印章后,分别对外假称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业务员等职务,租用了南昌市某建筑材料公司的四间办公室。他们对外谎称是南昌市某建筑材料公司下属企业,他们分工协作,进行诈骗活动,在短短几个月中,先后骗取了钢材等建筑材料,价值高达288万余元。

2、障眼法以假乱真。

他们有的虚构单位或冒用其他单位的名称进行诈骗;有的利用私刻公章、提供虚假担保等手法,使人在不知不觉中上当受骗。2002年,南昌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一件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杜某为了骗得巨额钱款,采用私刻公章、伪造货物提单和房产权确认书、提供虚假担保等手法,骗取南昌某公司与之签订抵押协议,共骗得该公司人民币600余万元。这种采用连环式造假手法的诈骗案,由于障眼程度较高,欺骗性很大。

3、部分付款做诱饵。

一些骗子利用一些单位离他们路途较远、信息不畅,对他们的身份、信誉等缺乏了解又急于推销产品的心理,以货到款清为幌子,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并假意先付部分货款进行诈骗。A、2003年9月,被告人李某等人,冒用南昌市某化工采供站的名义与有关化工公司、单位签订采供合同,采用先履行小额合同或履行部分合同的手段骗取对方信任,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他们共骗得全国各地39家化工厂高达价值为700余万元的化工产品,然后低价销售,分赃潜逃。

谈谈合同诈骗罪及其预防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合同诈骗罪是我国刑法修订以后新增加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合同诈骗罪的立法背景

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纽带,对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起着极其巨大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纠纷也日趋增多,利用合同犯罪的现象十分突出。

合同诈骗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在当前社会上得以蔓延,其背景复杂,原因诸多。一是我国经济体制处于转型期,市场主体多元化,导致市场关系和经济关系的错综复杂,给行骗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合同诈骗犯罪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等突出性特点,与民事欺诈交织在一起,犯罪界限难以把握;三是个别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持地方保护主义态度,或明或暗庇护行骗者,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四是合同的签订极其自由,政府对市场主体的资格审查、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也还不够严格,并且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合同诈骗犯罪活动的产生和存在,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公害,主要表现在:一,个案诈骗金额越来越高,给国家利益、公私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二,案发总量持续增加,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三,污染了社会风气,个人和企业、事业之间在缺乏诚信的环境下互相欺诈,严重危及国家利益。

合同诈骗罪,主要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中形成的。与传统型诈骗相比,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的具体方式等方面具有不同特点,有必要将合同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独立出来。因此,一九九七年在修订刑法过程中,将合同诈骗罪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普通诈骗罪中独立出来而单独定罪量刑。

第四篇:LNG运输合同(公路运输)

合同编号:

液化天然气(LNG)公路运输合同

甲方 (托运人): 乙方 (承运人):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签 订 地 点:

液化天然气(LNG)公路运输合同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运甲方液化天然气(LNG)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期满后,若双方均无提出异议,在续签或变更合同未订立之前,此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条 运输物品及质量

1、本合同约定的运输物品为液化天然气,英文简称为“LNG”。

2、甲方交乙方运输的液化天然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17820-2012《天然气》中所规定的二类天然气标准。 第三条 运输区间和方式

1、运输区间:甲方指定的LNG装车地到甲方指定的卸车地之间。

2、运输方式:乙方以公路运输的方式为甲方运送LNG。

3、运输距离:在运输区间内,乙方车辆按合理的公路运输路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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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双方按运输价格确认函确定的距离为结算依据,同一运输区间运距固定。车辆到达卸液地但未卸液甲方需增加卸液地点,或车辆在途时甲方变更卸液地点,经甲乙双方测算实际运输里程后,增加或减少相应运距。甲乙双方以书面函件形式确认运输距离,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

第四条 运输价格和计划

1、运输价格:依根据运输区间和运输距离并结合实际情况,双方以书面运输报价函形式确认运输价格,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

2、运输计划:甲方应将确定的运输量计划(月、周、日计划)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统筹安排运输。甲方可调整计划内容,但调整月、周计划应在该月、周开始前通知乙方,调整日计划应提前至少24小时通知乙方。

甲方如有增量运输需求,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尽量满足甲方的需求并书面予以确认。

第五条 运输数量和计量

1、乙方承运的LNG数量,采用汽车衡称重方式计量,单位为千克(kg)。具体按以下方式确认:

1.1、如卸车量与乙方在装车地的装车量的计量差在正负200千克范围内(含200千克),以装车量作为运费结算依据;

1.2、如计量差超过正200千克时(卸气量>装气量),按卸车量减200千克为运费结算依据;

1.3、如计量差超过负200千克时(卸气量<装气量),按卸车量加200千克为运费结算依据,超出部分乙方按到货价格赔付甲方。

2、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过磅点进行称重,双方均不得用任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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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影响称重的准确性,不允许涂改过磅单。

3、如承运车辆对过磅重量有异议,车辆不能离开卸液站并及时联系甲方,甲方应依车辆运行、过磅和卸液设备等信息及时协调处理磅差;因卸液地点设备等其他特殊原因产生磅差(车辆液位计与压力表均有显示车内液体未卸完),乙方驾驶员必须及时联系甲方并告知情况,甲方应及时协调处理磅差事宜。承运车辆必须等甲方通知方可离开卸液站。如承运车辆驾驶员未接到甲方通知自行离开卸液站,以实际卸液量作为运费结算依据,产生磅差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六条 结算和付款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月XX日作为结算日,双方由指定的的人对账盖章确认,乙方应于X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相应的运输发票,收到发票后甲方应于X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款项汇入乙方指定银行账号。

第七条 装、卸车和交付

1、乙方车辆在甲方指定的装车地装车完毕,应按甲方或LNG工厂要求规范加装铅封,运输途中应确保铅封完好。车辆到达卸车地点,由接货单位和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现场验证铅封完好后卸车,若存在破损、人为破坏、编号不符合等影响施封完整性或效果的现象,甲方有权拒绝接卸。

2、LNG交付地点为甲方指定的LNG站,甲方应至少于乙方车辆装车完毕前将交付地点通知乙方。

2.1、交付分工:LNG卸载时,LNG站操作人员负责站内所属设备、工具或部件的操作;乙方驾驶员负责运输车所属设备、工具或部件的操作。以LNG槽车法兰处为交接点,交接点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交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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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2.2、若需要对LNG进行采样送检,双方均同时在场,共同取样后,双方对采样记录、采样样本、采样过程签字确认。

2.3、交付气量:甲方接货地点负责人和乙方驾驶员应在气量交割单上签字确认甲方实收的数量,作为双方结算运输费用的依据。气量交割单据的签认时间为LNG卸载完毕的时间。

3、车辆滞留:乙方车辆按甲方计划时间到达装车地或卸车地,因甲方或气站原因导致未及时装车或卸载,车辆滞留超过计划装车或卸车时间24小时之外,超出部分则按照12小时以内500元,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1000元,甲方向乙方支付车辆滞留费。

第八条 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规定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LNG运输运营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等;遵守运输部门和经营相关方的安全规章制度。

1.2、甲方有权核实乙方驾驶员及押运员是否持有效上岗证,督促乙方相关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维护好车辆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权对车辆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设施不全或违反装卸车和运输有关规定的,有权要求整改,乙方拒不整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证LNG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和数量安全,若发生天然气运输过程中质量或数量事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实际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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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甲方负责统一安排LNG装、卸计划,且有义务协调气源装车和到站卸车,保证乙方的合理高效运输。因甲方原因导致装、卸车不及时造成气站断气,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并视延误时间长短支付乙方车辆滞留费。

1.6、甲方LNG站的设备检修及其它原因需停产时,应提前3-5日书面通知乙方。

1.7、甲方LNG站为乙方提供的卸气场地必须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并为乙方运输车辆的进出、卸气提供能使车辆掉头、倒车、会车、转向、行驶等符合要求的场地。

1.8、甲方有权对乙方承运车辆的运行实施GPS监控,并做好运行监控记录,发现问题双方及时协调解决。

1.9、甲方协助乙方就地安排驾驶人员的食宿,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1.10、及时结算运输费用。

1.

11、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乙方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LNG运输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等;严格遵守运输部门和经营相关方的安全规章制度。

2.2、乙方应保证运输车辆符合LNG运输标准,并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的运行和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认真开展安全活动,发现行车过程中不安全行为和隐患,应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

2.3、乙方负责对参与LNG公路运输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定期进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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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培训,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确保罐车司机及押运人员进入甲方库、站听从指挥,一切程序按规定操作。如在甲方库、站内违反甲方有关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2.4、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违反LNG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强令乙方冒险作业的指令。发生严重危及乙方人员生命安全的不可抗拒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救生避险措施。

2.5、乙方应根据甲方计划安排,保证LNG安全、及时到达甲方指定气站,若因乙方运输原因造成甲方气站断气,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6、乙方应负责运输货物的安全,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乙方运输车不能按计划运输,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在具备通知能力的条件下均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四小时内),并有责任协助甲方(删除)提前确定应对措施。

2.7、因不可抗力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险,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力争将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并及时向甲方报告,否则,事故扩大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8 乙方在车辆运行期间发生任何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独自承担事故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影响甲方业务正常开展的,要承担和赔付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9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资质证件的复印件:①营业执照,②经营许可证明文件,③行业资质证书,④税务登记证,⑤组织机构代码证,⑥牵引车及槽车行驶证、罐体使用证及槽车压力容器使用证,⑦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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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员及押运员等相关证件。前述复印件上需加盖承运方的公章。

2.10、乙方车辆进行检修及其他原因需部分停运时,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应为甲方提前确定应对措施。

2.

1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承运车辆GPS监控平台帐户的用户名和密码,以便甲方对承运车辆实施有效监控。

2.

12、乙方有权在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输费或违反其他合同约定时,减少或停止对甲方的运输量,应提前3天书面告知甲方。

2.

13、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运费和车辆滞留费。 2.

1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由于甲方行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乙方直接损失的责任。

2、乙方的违约责任

由于乙方行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给甲方和甲方用户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运输过程中LNG发生泄漏损失,超过国家标准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超出当事一方控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任何事件或情况,该事件或情况是上述当事一方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2、当事方应在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未能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程度内,和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期间内,免除其履行本合同部分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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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事件得到消除/停止,则受影响一方应重新开始履行其合同义务。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 保密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及依据本合同签订的任何附件均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及附件内容透露给第三方,违约方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解决,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就各具体接货点和交货点间的运输线路、距离、价格等进行签字盖章确认的文件为本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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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承包合同运输承包合同范本

运输承包合同范本(危险品)

运输承包合同(危险品)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甲方拟在龙冈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理处)并交由乙方承包经营,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经营授权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__区(包含_________区各乡镇,市区除外)开展危险品运输业务洽谈工作。

2.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__区(包含_________区各乡镇,市区除外)开展普通货物运输业务。

3.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标志标识。

4.分理处承包利润分配方式采取保证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

二、优惠条款

1.甲方批准给乙方_________元每月的专业物流交易网会员资格(在甲方与物流交易网合作期内)。

2.乙方分理处一年内完成业务量达成__________万以上并且安全无事故或纠纷的,甲方在乙方的上交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对乙方的奖励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公司宣传资料。

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在分理处的前期业务开展进行全面的指导并给以大力的支持。

3.乙方积极宣传推广甲方分理处业务,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接洽时必须以甲方分理处员工身份来进行交流。

5.在乙方接到长期运输业务或批量的运输业务后,由乙方起草合同,甲方给予审核,签定合同时加盖甲方合同章。具体的运输由乙方实施,责任亦由乙方承担。

6.分理处在招聘员工时必须经过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任用。

7.合同期内分理处的各项支出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乙方为经营者也是_________分理处的负责人。

9.乙方有权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需要设置分理处的内部机构。

10.乙方有权按规定任免分理处中层干部。

11.乙方有权决定企业工人工资的分配方式。

12.乙方不得私自承接零散业务或单次运输业务,乙方所承接的业务必须以甲方分理处名义。

13.所有承运乙方业务的 ???危险品车辆,必须经过甲方审核并与其签定承运合同和责任状,同时按照甲方规定办理各种保险。乙方不得私自寻找车源,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14.分理处办公场地的先期开办费用.人员工资及水电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

承担。

四、资金结算方式

1.甲方依据运输合同和派车单与乙方结算。

2.乙方按照运费总额的7%上交利润给甲方。

3.结算时间按月计算,每月的3号前结清上月费用。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全力支持乙方的合法工作,全力协调所需危险品车辆,如因甲方故意行为有损乙方利益的,甲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在接到乙方业务报审申请时,必须在一周内作出审核意见,如因甲故意拖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3.客户运费采取汇至甲方账户的,甲方必须按时按标准支付给乙方,不得无故截留或挪用,否则,甲方承担10%赔偿。

4.如乙方私自承接单次运输业务,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乙方给予本次运输费用的10倍赔偿。

5.乙方不得擅自超出授权范围开展业务,确因特殊情况的,乙方可在征得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开展。否则,乙方承担预接洽业务总额的5%的罚款。

6.乙方必须加强人员及车辆的管理,确保安全规范操作,因违法违规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乙方第一年的业务基数为_________万元,如未完成,上交部分由乙方补足,如连续两年无法完成的当年基数的,甲有权利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8.乙方必须对甲的各种资料及数据保密,否则甲方有权追偿乙主的损失。

9.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或变象以分理处员工以外的身份承接业务,本协议因任何原因未能履行到合同约定期限而终止后,乙方在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同样或类似的经营活动。

10.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在双方认可的前提下,在双方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可终止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在本协议期满时,如双方同意,可续签本协议。

11.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12.乙方必须因乙方原因导致

六、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执行期 ???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签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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