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缔约过失责任

2022-09-14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 即是指缔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 由于自身过错而违反了合同相关要求和规定, 直接或间接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情况下必须要承担的相关民事责任。当前, 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且学者对缔约过失责任基本理论争议很大。正确界定过失责任对合同法研究和发展意义重大, 本文针对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些亟待厘清的基础内容, 主要从以下四方面着手进行探讨。

一、缔约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 一) 关于先合同义务的内涵

无义务则无责任, 先合同义务是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重要基础, 缔约人由于自身原因出现的过失, 违反了先合同相关义务所必须承担其相应后果。关于先合同义务的定义, 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前, 最初接触的当事人双方需遵守的说明、忠诚、保密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等负担。其与合同有效成立后所产生的义务区别在于: 前者为注意义务, 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之上的; 后者是应尽的义务, 是建立在合同约定基础之上的。

( 二) 先合同义务的时间界范围

先合同义务系法定义务, 并非自缔约双方一开始接触或磋商即产生, 而是在双方向着成功订立合同的方向共同努力, 并以行为对对方利益产生交互影响这一动态过程中发展。对于先合同义务的产生时间界限, 学界认识不一, 一般采“要约生效说”。笔者认为, 首先, “合同准备”阶段, 要约可能根本尚未存在; 其次, 当存在其他类似的交易联系第三人时, 有可能是存在订立合同机会的当事人。因此, “要约生效说”存在不足。当事人从何时起负有先合同义务, 应视双方具体缔约磋商接触情况, 根据诚信原则相应决定, 直至合同成立生效, 转而受合同义务约束。

( 三)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主体

通常为准备缔约的一方当事人, 然而也并非绝对如此。如在无权代理中, 无权代理人本身并非缔约的一方当事人, 但也有可能成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主体,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德国民法典》 ( 2002 年) 第311 条第3 款指出“本法第241 条所规定的负有义务的债之关系也可针对非合同当事人存在。特殊范围内的第三人享有别人对其的信赖并因此严重影响合同磋商或合同缔结的, 尤其存在此种债的关系。”①由此可见, 与自身根本不应当成为合同当事人的人也可以成立类似于合同的债务关系, 这特别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缔约磋商辅助人。同时, 在订约中非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负有注意义务的人, 如鉴定人等, 也被包含在内, 因为合同当事人往往因内在的客观性和中立性产生信赖, 从而对合同订立产生巨大作用。

二、给未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产生利益损失

给未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产生的利益损失可以包括多方面, 比如说信赖利益损失、固有利益的损失等。值得探讨的是, 我国通说认为, 唯有在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后使得该合同失去原有法律效率, 在法律上无效而被撤销之后, 违反的一方才需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②笔者认为, 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有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但也并非绝对。一方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并给他人造成利益损失, 但合同仍然有可能成立并生效, 仍然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另外,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相关义务, 但却没有给另外一方造成经济损失, 就算该合同在法律意义上认定为无效, 或是撤销, 其也不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因对方此时不可能存在信赖损害行为, 未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基础要素。换句话说, 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与合同最终是否成立、生效并无直接联系。

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遵从过失责任原则, 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是判断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与否的出发点。有学者认为, 缔约过失责任中所提到的过错主要是从客观上来定义的, 其过错是从违反诚实守信原则上出现的违反义务的行为。③此外,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 行为人实行了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并不能等同于其主观上存在有过失。不过, 从保护受损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 此时宜采用过错推定的形式, 即若行为人出现违反先合同相关义务的行为, 若能够证明自己未出现过错行为, 则表明其无过错, 相反, 则可以推出其有违反行为。

四、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前存在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 这里的因果关系应当是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强调了结果发生的“或然性”, 与强调结果发生的“必然性”的必然因果关系相比, 更有利于保护受损方的信赖利益。当然, 这种“或然性”应以社会的一般认知来衡量, 即在通常情形下以一般人的常识或者经验能够认识或者预见到具有可能性, 即认为有因果关系。

摘要:我国第一次在《合同法》第42、43和58条都针对缔约过失责任展开了详细描述和规定。然而, 国家相关立法仅仅只是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一般规定, 规范过于原则, 且学者对缔约过失责任基本理论争议很大,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权利人对权利的行使。本文通过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对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情形进行了界定。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信赖利益,固有利益

注释

11林景林, 卢谌.德国债法改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67.

22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310.

33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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