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2022-12-01

第一篇: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价格、规划、土地、建设、市政、公安、工商、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交流物业管理经验。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作为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行为规范,调解物业服务企业纠纷,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有或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有、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新建物业在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建设单位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重新划定。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经备案确认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九条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需要实施物业管理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在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补选或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必要经费及来源以及经费管理办法;

(四)撤销或者变更业主委员会超越权限的决定;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六)决定提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申请;

(七)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业主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于会前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告知或者申请后三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报送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并负责核实材料和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后十日内报送材料,并协助成立筹备组。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派员共同组成。 第十六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和业主所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四)拟订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三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一名。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前款第

(一)项至第

(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业主人数或者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提出异议者复核结果。

第十七条 业主拥有物业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计算,一个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业主人数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数计算,一个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位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提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对本条例第十一条第

(六)项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并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参加。 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的,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少于五人,应当为单数。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业主委员会主任是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并由业主委员会罢免。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候补委员制。候补委员的名额和产生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组织能力;

(三)按期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

(四)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工作;

(五)具备履行职务的健康条件和文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一)业主委员会名称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办公场地、联系电话。

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和公示。

第二十五条 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公示(备案)事项的产生过程违反程序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要求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根据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持备案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并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使用印章。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公示业主大会决定;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组织并监督管理规约的落实;

(五)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或者参与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

(六)每半年公示一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使用情况;

(七) 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协调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九)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或者仲裁;

(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的相关工作;

(十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每季度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要求召开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主任可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并作好书面记录,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决定作出后三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七日以上。 未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并公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无效。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四)泄露其他业主的信息;

(五)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成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成员职务。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受业主监督。业主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作出是否予以罢免的决定。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被终止资格或罢免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业主有权查询相关资料。

业主委员会成员被终止资格或被罢免的,其担任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相应终止,并应在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账簿、文件资料以及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的,应当按照组织首次业主大会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成员经递补仍少于五人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逾期未换届的,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物业档案、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解散的,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补选或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必要经费及来源以及经费管理办法;

(四)撤销或者变更业主委员会超越权限的决定;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六)决定提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申请;

(七)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业主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于会前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告知或者申请后三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报送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并负责核实材料和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后十日内报送材料,并协助成立筹备组。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派员共同组成。 第十六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和业主所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四)拟订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三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一名。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前款第

(一)项至第

(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业主人数或者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提出异议者复核结果。

第十七条 业主拥有物业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计算,一个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业主人数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数计算,一个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位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提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对本条例第十一条第

(六)项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并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参加。

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的,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少于五人,应当为单数。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业主委员会主任是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并由业主委员会罢免。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候补委员制。候补委员的名额和产生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组织能力;

(三)按期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

(四)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工作;

(五)具备履行职务的健康条件和文化水平。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拟订临时管理规约,并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管理规约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

第三十九条 物业中有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标投标。

对于物业中有住宅的预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中有住宅的现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条 设单位应当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签订后十五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时将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书面承诺。 第四十二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物业交付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物业交付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且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配置。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市和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前两款的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等相关资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位置。建设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公布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作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业主有权查询。

第四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物业档案,并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从事物业服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 提倡业主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并移交物业档案。

物业服务合同需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在提交业主大会审议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在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时,对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措施的建立、公共秩序的维护;

(三)共有绿地、花木等的养护与管理;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的维护;

(五)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六)其他物业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合同只能约定属于民事服务内容的事项,不得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行使应当由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责。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合同,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当树立既为全体业主服务,也为每一个业主服务的观念,不得侵犯或者越权限制业主权利。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管理事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行使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但应当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主对人身、财产安全有特殊保护要求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第五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供水、供电、供气事故,物业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进行具体规定。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紧急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单位报告,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完成物业管理区域内机电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配合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续聘决定为止。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物业档案、物业服务相关资料和物业服务用房;

(二)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员;

(三)结算物业服务费用和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向业主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五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最终用户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其中,属物业专有部分的费用,由业主缴纳;属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

专业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存业主信息资料,不得泄露。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三)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六)将卫生间、厨房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的上方;

(七)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九)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十)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十一)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十二)损毁树木、园林;

(十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因上述行为导致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十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业主、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依法申请。在设立(开业)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及其他登记所需材料。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

第六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口头或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告知事项进行登记并将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提醒业主或者使用人以及装饰、装修人员。 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可以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获取的收益归业主共有,业主可以约定将该收益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第六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使用需要。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可以向业主出售车位、车库。拟出售的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低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

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个人。但是,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四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以及相关收费和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不得收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第六十五条 物业专有部分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专有部分所有人应当及时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其费用由专有部分所有人承担。

物业共有部分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第六十六条 物业共有部分由于人为原因损害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修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合理期限内相关责任人未进行修缮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修缮,其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六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

物业专有部分、共有部分进行维护、更新和改造时,相关业主负有协助的义务。

第六十九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十条

拥有两户以上业主的物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与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专有部分业主承担;

(二)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部分共有的业主分担;

(三)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因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导致物业共有部分未到维修、更新年限而需要维修、更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与其责任相当的费用。

第七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告知投诉人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中有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移交物业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泄露业主信息资料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资质;

(四)退出服务时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五)泄露业主信息资料的,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限制或者侵犯业主权利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资质。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未履行相关职责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予以通报。

第八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按约定申请仲裁。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违反第八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违反第九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公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违反第十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规划、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七)违反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物业,指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业主,指房地产权证载明或者其他法定文件确定的物业所有权人。 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前期物业管理,指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大会成立之前进行的物业管理。 本条例使用的数字含本数。

第八十五条对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项目,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使用与维护的相关事项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篇: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房屋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和房屋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镇住宅小区、公寓、别墅、商住楼、写字楼、商场、厂房以及住宅小区内车场(库)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重庆市物价局是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区、县(市)物价部门是本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重庆市物价局与区、县(市)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重庆市物价局的管理职责是:

(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二)制定全市管理服务收费价格水平;

(三)办理在重庆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收费标准的审批手续;

(四)调解由重庆市物价局审批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区、县(市)物价部门的管理职责是:

(一)办理所在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在本辖区二级以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批手续,并报重庆市物价局备案;

(二)对本辖区二级以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审查成本以后,转报重庆市物价局审批;

(三)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调解在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公共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 公共性服务收费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清洁卫生管理。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浇水、治虫,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三)治安管理。设保安人员负责小区或楼宇的安全防患和治安管理工作。

(四)维护公共蓄水池。楼内公共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保证住(用)户的饮水质量。

(五)水电管理。对配电设备、水泵房及公共水电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修,维持设备正常运行。

(六)排污设施管理。清疏和维修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确保正常使用。

(七)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八)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服务项目。

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和重大维修工程费用从按规定建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包括在公共性服务收费项目内。

第六条 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国家政策规定提取的费用;

(二)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

(三)绿化管理费;

(四)清洁卫生费;

(五)保安费;

(六)办公费;

(七)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

(九)合理利润。

第七条 公共性服务收费的管理。未成立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独立实施物业管理的楼宇,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已经成立了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独立实施物业管理的楼宇,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根据物价部门公布的同类住宅小区或楼宇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的水平,通过签定合同协商议定。

物业管理单位凡经批准(含经管委会协商议定)向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均应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公开悬挂由物价部门核发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价牌》。收费人员收取物业管理费应佩戴收费工作标志,填写用户所持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记录手册》,否则,产权人或使用人有权拒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八条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中的公共设备、设施养护维修费由产权人交纳,其余各费和据实分摊的公用水、电费由使用人交纳。

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其公共设施设备及房屋本体公共部位的维修按房改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由物业管理单位抄表代收代缴的水、电、气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据实分摊的公用数量必须是总表与各分表之间的差额。

第十条 特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为确保房屋主体结构和公共设备、设施不受损坏,向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的装修保证金,在装修完毕经验收房屋主体结构和公共设备、设施未受损坏,装修保证金必须如数退还。若损坏,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应负责赔偿。

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弃土清运倾倒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在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半月内应向物价部门申报,登记备案。

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向重庆市物价局申报登记备案,其余向当地区、县(市)物价部门申报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小区或楼宇管理办法和房屋使用公约;

(四)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申报表和物业管理服务公共性服务费构成的详细分析说明;

(五)已入住的小区或楼宇应提供业主(住户)代表或管委会对收取物管费的意见。

第十四条 物价部门审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调查研究,既要考虑物业管理的合理成本费用,又要考虑住(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不同类型的物业情况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深度,核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除本办法允许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收取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同时还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张贴在住宅小区(或楼宇)的醒目位置,并将各项收支情况定期(一般为半年)向产权人和使用人公布,接受管委会和住户监督。

第十七条 依法成立的业主管委会可依据管委会章程、业主公约、管理服务合同审核和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按时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应交的费用。

第十八条 凡物业管理单位实施了物业管理,产权人和使用人应按核定的收费标准自觉交纳各项应交的费用。不按规定交费的,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可依据管委会章程、业主公约和管理服务合同追究违约责任,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凡物业管理单位接受委托并实施物业管理已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

3 公共性服务费用的住宅小区或楼宇,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或内容相同的费项。

第二十条 凡已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或楼宇内的待销商品房和已购买尚未入住的房屋,开发商和房屋产权人应缴纳50%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利用小区或楼宇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应用于小区、楼宇住房的公益事业,或用于弥补公共性服务费之不足。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或使用人之间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争议纠纷,争议双方可申请物价部门调解,也可申请仲裁委或法院裁决。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和国家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由各级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为促进物业管理单位搞好物业管理,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优质服务,每年由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对物业管理单位执行本办法和向管理服务范围内的产权人或使用人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一次群众测评。凡获市以上优秀小区、示范小区称号的,给予表彰并授牌;服务质量差、住户意见大的,降低核定的收费标准或责令进行整顿,个别严重的,吊销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办法》)、《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已于2015年5月1日采取分批方式实施,第一批实施的区县为涪陵区、江北区、永川区、奉节县。” 不属于《办法》第一批实施的区县,仍应执行渝价[1999]398号和渝价〔2004〕778号文。

根据《办法》规定,对于《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原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公摊水电费和空置房物业费等收取方式和收费标准。其中,半价收取房屋空置期间物业费的仍按半价收取。

对于《办法》实施后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中有约定房屋空置期间物业服务费有关事项的,从其约定,未作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全价收取。

4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价(1999)398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计委)、房管局(处、所):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修订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广泛征求了意见,召开听证会进行了论证,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贯彻执行。对贯彻执行中的有关事宜通知于后:

一、本《实施办法》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原我市其它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二、万州、黔江开发区及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将本实施办法贯彻到本行政辖区内的各物业管理企业,并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办理有关收费手续。

三、本实施办法贯彻执行15日后,仍不到物价部门申报登记,办于是有关收费手续的,由物价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本实施办法贯彻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各级物价部门及时报告重庆市物价局,由重庆市物价局统一作出解释。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

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房屋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和房屋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重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镇住宅小区、公寓、别墅、商住楼、写字楼、商场、厂房以及住宅小区内停车楼、场(库)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重庆市物价局是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是本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重庆市物价局与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重庆市物价局的管理职责是:

(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

(二)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水平;

(三)办理

一、二级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批手续;

(四)调解由重庆市物价局审批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五)对全市物业管理收费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的管理职责是:

(一)办理三级(含三级,下同)以下物业管理单位在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审批手续,并报重庆市物价局备案;

(二)对本辖区内三级以下的物业管理单位申报

一、二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和跨区、县(自治县、市)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审查成本以后,转报重庆市物价局审批;

(三)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调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五)对本区、县(自治县、市)的物业管理单位收费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公共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 公共性服务收费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清洁卫生管理。小区或大厦公共场所和共用部位的卫生清扫、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修枝整形、浇水、施肥、治虫,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三)治安管理。设安全保卫人员对小区或大厦进行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

(四)共用蓄水池的维护管理。共用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保证饮用水符合卫生质量标准。

(五)水电管理。对业主共用的供电供水管线设施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证正常运行。

(六)排污设施管理。清疏和维修业主共用的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确保正常使用。

(七)道路维修管理。对小区内的小区级道路(不含市政道路)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持道路良好。

(八)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养护维修。对房屋屋顶、外墙面、楼道等共用部位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持完好。

(九)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使用。

(十)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服务项目。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和大、中维修工程费用从按规定建立的专项维修基金中列支,不包括在公共服务收费项目内。 第六条 公共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国家政策规定撮的费用;

(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小修)及保养费;

(三)绿化管理费;

(四)清洁卫生费;

(五)安全保卫费;

(六)办公费;

(七)物业管理单位用于为业主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

(九)合理利润。

第七条 公共性服务收费的管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独立实施物业管理的大厦,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已经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独立实施物业管理的大厦,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价部门公布的同类住宅小区或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共和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水平,通过签订合同协商议定。

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户型与建筑面积相结合确定收费标准,商场、写字楼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确定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单位凡经批准(含经业主委员会协商议定)向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均应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实行公开、亮证收费,否则,产权人或使用人有权拒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八条 和执迷不悟管理公共性服务费中的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养护维修费由产权人交纳,其余各费和据实分摊的公用水电费由使用人交纳。

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其共用设施、设备及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费用按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由物业管理单位抄表代收代缴的水、电、气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据实分摊的公用数量必须是总表与各分表的差额。

第十条 特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一条 为保障业主在装修房屋时,房屋主体结构和共用设备、设施不受损坏,装修队进场时应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的限额:住宅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非住宅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0元。装修完毕,经验收房屋主体结构和共用设备、设备未受损坏,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装修保证金必须如数退还;若有损坏,业主装修队应负责赔偿。 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弃土应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清运。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清运,其清运费用由双方协商议定。

7 第十二条 和执迷不悟管理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和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后半月内,应向物价部门申报、办理收费手续。

一、二级物业管理单位,向重庆市物价局申报,其余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管理服务收费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

(三)小区或大厦和执迷不悟管理章程或业主公约;

(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物业管理单位对业主(住宅)的服务承诺;

(五)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申报表和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构成的分析说明;

(六)已入住的小区或大厦还应提供业主(住户)代表或业主委员会对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意见。

第十四条 物价部门审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调查研究,既要考虑物业管理的合理成本费用,又要考虑住(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情况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深度,核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除本办法允许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收取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同时,还应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和多收费少服务。 第十六条 和执迷不悟管理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各项收支情况定期(一般为半年)向产权人或使用人公布,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住户的监督。

第十七条 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据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管理服务合同审核和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收支情况,并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按时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应缴的费用。

第十八条 凡物业管理单位实施了物业管理,产权人和使用人应按核定的收费标准自觉交纳各项应缴的费用。不按规定缴费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可依据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管理服务合同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凡物业管理单位接受委托,并实施物业管理已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的小区或大厦,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第二十条 凡已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或大厦内的待销商品房和已购买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尚未入住的房屋房屋产权人(含开发商)应交纳50%的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利用小区或大厦的公共场地、共用设备、设施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应用于小区或大厦的住户的公益事业,或用于弥补公共性服务费用之不足。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或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争议双方可申请物价部门调解,也可申请政府仲裁委或法院裁决。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和国家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由各级物价

8 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为督促物业管理单位搞好物业管理,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执行本办法向管理服务范围内的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服务的情况的检查,对服务质量好,业主(住户)满意的物业管理单位,推荐评选取优秀小区(大厦、楼院),给予表彰鼓励;对服务质量差、多收费、省服务,业主(住户)意见大的物业管理单位,降低核定的收费标准,责令进行整顿;个别特别严重的,吊销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篇:重庆某商厦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第一部份

关于我们

一、 企业简介(略)

二、 企业理念

以“管理服务品牌化,管理项目品牌化”的双品牌战略为指导,始终以客户需求,市场发展为关注焦点,与“业主、商户、发展商”真诚合作,通过对所服务项目精细化、专业化、前瞻性的运营管理,塑造项目市场品牌形象,带动项目物业市场价值的稳步提升,实现项目在区域市场内可持续发展,创造属于业主、商户、社会公众的共同价值。

三、 质量方针

以市场为导向,持续不断地引导和满足客户需求。 质量方针内涵

1、以客户满意为关注焦点,根据市场变化,对客户现有需求和潜在需求作出迅速、敏感的反应及决策,引导和满足客户需求。

2、协作、诚信、专业、严谨。公司文化内涵是每位员工的行为准则,为客户提供诚信、专业、优质、高效的人性化管理服务,确保管理服务质量,促进物业的保值和增值。

3、持续改进,持续发展。以ISO9001:)))0为标准,实施科学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不断改进和提高管理服务质量,通过创新服务,为客户创造超值和持续价值。创造客户、公司、社会共同价值,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质量目标

1、确保服务及时率100%

2、客户服务满意度85%

3、环境及保洁达到市容(商场)卫生管理标准(优秀等级)

4、设施设备完好率98%,设备有效利用率95%

5、重大消防、治安、安全生产事故率为0

6、管理服务质量同业领先,争创地区/国家级优秀物业管理企业。

四、公司管理优势(略)

五、公司发展历程

六、********面积数据

第二部份

“********”商业物业管理方案

一、管理服务原则

1、以市场竞争态势、市场发展为导向。

2、以满足终端消费者需求,扶助商户商品经营为经营管理指针。

3、以商户需求为关注焦点,以持续提升商户满意度为服务目标。

4、以项目商业品牌塑造,实现物业保值增值为经营目标。

5、以建立完善管理体系,打造高效商业管理团队为管理目标。

6、依法管理,为业主利益、商户利益、市场整体发展服务。

二、********SWOT分析:

鉴于¥¥¥¥商圈“服装市场”竞争加剧,且目前¥¥¥¥服装批发重心有往“大生圣名”方向转移的趋势,目前********处于“不进则退”的不利地位,因此我们必须在充分认知市场竞争态势的基础上扬长避短,提出具有

#特点的可行、实效又具有前市场瞻性的营销思路,以先导者的姿态,差异化的策略取胜于未来的市场竞争。

》》优势(S)

1、 ¥¥¥¥女装先行者,积累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品牌效应初显。

2、 ********以5万余平方米规模成熟经营10年,经营女装、面料与窗帘三大品类,三大品类在¥¥¥¥市场的相关领域均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属于¥¥¥¥商圈的领跑者。

3、 继5楼调整,

7、

9、10F新开,********以形成了6个楼面的女装批发格局,服装经营规模逾2万平方米,通过5年的营销推广********取得了¥¥¥¥品牌女装的话语权与领导权。

4、 商厦锐意创新,通过构建“女装网站、零售商俱乐部、时装发布中心„„”等一系列前瞻性的营销举措,辅助商户经营,给商户增添了信心。

5、 商厦10年的经营过程中打造历练了一支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产权式商场的综合运营管理能力。

》》劣势(W)

1、“锁定重庆高中低档女装批发市场,¥¥¥¥女装批发重心随之偏移,原本具有的区位优势逐渐丧失。

2、商厦硬件设施与配备相对滞后,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商厦的进一步提升与发展。

3、产权式商铺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商厦顺应市场调整应变的效率,在竞争中相对被动。

4、目前部份高区楼层(

5、

9、10F)出租率下降,尤以5F为甚,商铺闲置近半,市场形势极为严峻。

》》机会(0)

1、 逐步推进关键硬件设施的改造,以充分满足女装规模扩展后的经营需要,提升市场竞争力。

2、 在扶助批发业务的同时,强化商厦的零售功能,提升商厦人气,通过零售业务提高商厦代理商的盈利水平。

3、 结合¥¥¥¥市场竞争态势,推进商厦经营结构调整,寻求与竞争对手间的差异化竞争;引导楼层之间经营品类的差异化,实现各楼层之间的良性发展。

4、 强化客户关系管理,增强与客户间的互动,深度开展大客户营销工作,提升客户的忠诚度。

》》威胁(T)

1、 竞争导致的核心客户外流,目前

9、10F闲置11间商铺;5F空置近半,形势较为严竣。

2、 产权商铺带来的管理与经营调整困挠。

3、 主城区零售业态强力频繁促销对商厦零售份额形成冲击。

4、 商厦在多年经营过程中一直未向商户收取广告宣传费,将导致商厦在后期经营过程中因缺乏广宣资金来源而无力进行持续的营销推广,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三、********商业管理服务重点难点分析

1、10年商厦设施设备相对老化,日常维保,有计划的开展中大修,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2、目前商厦先期销售的商铺未缴部份的公共维修基金足额征收,以确保设施设备中大修资金的来源。

3、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10年商厦如何进行品牌再造,续写商业辉煌,实现广大业主物业的保值增值。

4、商厦业主构成复杂,既有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也有自然个人;数量多达1000余户,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力量,保持与业主委员会的顺畅沟通,在商场运营管理过程中统一业主思想,应对市场变局尤为重要。

5、 商户数量庞大,商户构成复杂,涉及3大经营门类,建立与商户间的常效沟机制,密切与主力商户间的关系,构建商厦忠诚客户团队,稳定商城经营,促进持续发展。

6、 确保商厦未来的市场竞争立于不败之地,前瞻性的营销推广思路,充足而持续的广宣投入必不可少。

7、 进一步强化商厦商业管理队伍,提高市场运营水平,不断调整优化商品经营结构,提升商户整体素质,是实现商城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8、 在商厦经营调整时期,巩固补强的政府公共关系,求得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营造相对宽松的政府公众环境有积极意义。

四、********基础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范围

(一) 安防管理

确保业主、商户、顾客生命财产安全,是商场正常运营的基本条件,强有力的安防工作是商场正常运营的有力保障。

1、保安工作:

商场营业时间内人流量大,人员庞杂,商场安防工作重在加大巡防频率与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实行明岗与便衣巡逻、视频监控相结合,与当地派出所密切配合,重点打击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行为;清理占道经营行为;营业结束后统一清场,实行周密的进出货管理制,紧急治安事件的应急处理„„切实营造安全放心的经营消费环境。 工作要点:治安巡逻、经营秩序维护、清理占道、营业结束后的清场管理及出入登记

2、消防工作:

消防责任重于泰山,消防是事关人民生命财产的头等大事。消防工作应坚持“防消结合,重在预防”的原则,切实做好日常管理防范措施:消防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建立重点防火部位档案、严格装修审批与过程监督、商场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动用明火„„建立商场火灾应急预案,一年内组织不少于两次消防演习。

工作要点:消防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检查、各类消防隐患的排查、消防法规的宣传贯彻、装修过程的安全监控„„

(二) 保洁消杀绿化管理

洁净的公共环境,是商场管理服务水平、商场形象的重要衡量指标。营业时间内实行公共场所(通道、楼梯、前厅、卫生间、天棚、墙面„„)不间断循环保洁,清理垃圾杂物,定期检查卫生死角,确保整洁的经营环境;定期开展商场公共环境的消杀工作,确保安全健康的经营环境,做好商厦内绿化维护,提升商厦环境品质。 工作要点:公共场所巡回保洁、定期清理卫生死角、定期消杀„„

(三) 物业公共部份、公共设施设备维保

1、物业公共部份维修养护

商厦物业公共部份(楼道、通道、前厅、外墙、天棚、楼顶平台、下水道、化粪池)的日常维修养护,是维护商厦良好形象,延长物业使用寿命,避免意外伤害、“水损”发生的重要手段。********投入使用已达10年,许多物业公共部份(外墙砖、平台、下水道„)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一些问题,重在做好日常检查,及时修复、排除安全隐患,拟定中大修计划,分步实施。

工作要点:重点部份日常巡检、提前排除隐患、分步实施中大修计划„„

2、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商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是商场正常经营的前提条件,是商场经营环境质量的重要保证。作为有10年经营时间的********,重要设施设备(中央空调系统、电梯、配电、消防系统、公共照明系统等)多数已到了中大修时期,梳理设施设备档案,更为仔细的做好日常维修保养,拟定详细的设备中大修维保计划,分步实施,确保重大设备正常运行尤其重要,更是一项目极富挑战性的工作。

加强商场重要设备日常检查、维保,即时处理事故隐患,有效预防相关问题的发生,并拟定相关设备意外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其制度化,重在日常检查与保养。

工作要点:档案梳理、日常巡检、提前排除隐患、分步实施中大修计划„„

3、商户日常维修服务

商户日常维修服务是商场物业管理中基本的客户服务项目,也是商户感受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与效率的重要途径,做好商户日常维修服务,无疑会赢得商户的肯定与支持。做好商户日常维修服务应注意三个方面:其一,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公平合理,并提前以书面形式告之,让商户心中有数,避免事后算账的分歧;其二,维修服务的效率要高,即:服务及时(商户报修,限时服务制度),维修技术过硬、质量较好,与商户沟通交流顺畅(诚恳有礼)并注意细节;其三,建立客户维修质量评价制度,将客户对维修质量评价纳入日常考核,切实提升服务水准。

工作要点:收费公示、限时服务、客户评价„„

(四) 客户服务

客(商)户的存在、商户的发展、商户的盈利是商城存在、商城发展的前提,从商户角度思考,从市场发展角度思考,切实满足商户各类需求(基础物业管理、关联服务、经营引导、营销培训、广告促销、商铺租赁„„),不断提高商户对客户服务的满意度,争取商户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支持,调动商户参与商城活动积极性,并积极引导商户提升经营档次,服务质量,形成商户、管理公司团结一致,共谋发展的良好局面。所谓客户服务无小事,客户服务无止境,细节与执行力决定客户服务水平。

工作要点:良性沟通、了解需求、及时服务、持续跟进、关注客户发展„„

(五) 财务管理

商场财务管理主要涉及管理费用的预算,管理成本的控制,各类费用(租金、物业管理费、广告费、水电费、其它代收费)代收代缴,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要求的定期公布物业管理运营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等。商场财务管理重点在于透明清晰、有据可查。 工作要点:成本控制、收支透明、有据可查„„

(六)档案管理

做好商厦物业管理运营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重要事项、设施设备的档安管理工作,使前后工作得以有效衔接。包括:重要设备的完整档案资料、重要设施的完整档案资料、重要合同协议、重大决策的会议纪要、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

工作要点:保证所有档案的完整、连续、系统

(七)、中大修管理 ********的重大设施设备已连续运营10年,已进入中大修阶段,对商厦设施设备进行拉网式排查,完善细化设施设备档案,结合设施设备情况与商厦公共维修基金情况,分主次、轻重、缓急,拟定切实可行的中大修方案,报业主委员会审批后分步实施,以确保商厦经营的正常进行。

工作要点:仔细排查,周密计划,量入为出,合理分配。

五、商业(推广)运营管理

管理原则:实行商户业主自主经营下的“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宣传”。

(一)、商业运营要点

》》商业推广

1、坚定商厦市场定位:重庆极具规模的品牌女装专业批发商城。

2、营销策略:长线品牌营销推广与短期商品促销相结合,通过持续、系统的多媒介、多形式(SP、PR)整合营销,保持商厦一定的公众暴光率,持续累积强化品牌与市场影响力印象,吸引更多的目标客户(服装零售商、普通消费者)来商场消费。

3、强化商户对推广活动的参与面,形成商城、商户合力,确保活动的影响与规模。

4、建立良好的政府公共关系,营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

5、建立良好的媒体公共关系,树立积极公众形象,避免负面宣传。

》》商业管理

1、建立商场管理服务体系,切实为商户、消费者提供各种便利,提高顾客满意度。(如广播宣传、时装发布、服装修改„„)

2、建立商场信誉体系,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环境。

3、建立商场“五心”(专心、细心、同理心、舒心)管理服务体系,切实为商户经营提供全面、贴心、专业、高效服务。

4、建立商场“五星”商户评选体系,培养忠诚商户、中坚商户、实力商户,形成核心商户团队,并在实际工作中给予扶持。

5、建立定期客户意见征询机制,及时了解客户需求,调整管理服务方式,实现管理服务的高效运营。

》》招商管理

代为招商,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对商户、业主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不仅有益于业主、商户,更重要的是通过公司代为招商,可以对入驻商户的综合实力,经营品类进行筛选,确保新入伙商户符合商场的整体定位,具备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租赁管理应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环节:与业主形成书面有委托租赁协议明确其商铺的招租条件及经营品类,把好入场商户经营资格审查关(至少要“五证”齐全),明确告之入伙流程,并与之签定相关协议(物业管理协议、商场管理公约、治安消防责任书„„),最好在租赁协议中明确不能“转租”约定,防止“炒铺”等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发生。

》》经营调整

发展变化是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商业项目要实现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唯有根据市场的发展规律,适时调整以适应市场的变化,从容应对市场变化,实现经营调整的平稳过渡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关注市场、竞争对手,进行竞争态势的SWOT分析,找准项目市场竞争机会点。

2、拟定市场经营调整策略,确定调整范围、调整目标、商业格局,并与业主委员会达成共识,征得相关业主支持授权。

4、确定招商目标客群,拟定调整招商建议政策(租金体系、协议时间、免租装修期限、入驻商家资格标准„„)报业主委员会审批。

5、广泛积累客户资源,至少按照3:1的比例进行客户资源储备。

6、协助业主完成相关法律文本协议的签定。 „„

总之,经营调整必须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并且掌握调整的主动权,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确保商场经营定位按照预期目标发展;避免出现商户大面积撤场,商城重新洗牌的极端局面。

(二)********商业推广思路

》》商业推广目标

持续推广宣传********

#重庆极具影响力的品牌女装专业批发商城的市场定位,进一步巩固前期宣传成果的基础上,将长期品牌推广与近期商业促销相结合,将专业目标受众(服装批发商、服装零售商)与普通目标受众(普通消费者)相结合,采取批发、零售三线出击,引进更好的品牌、吸引更多的零售商到商城拿货,更多的普通的消费得到商城购物,实现商城商户、商品结构的优化,商城人气、商气的提升,广大商户在

#这个平台上服装经营事业的稳健发展。商户发展,商城经营稳定,业主投资物业保值增值,实现业主、商户、管理公司多方共赢的大好局面。 》》营销推广思路

整合现有资源,创新思维,以实效活动营销为主线,采取分众媒介策略,三线(批发商、零售商、普通消费者)出击,提升商厦人气,扶持商户经营,稳定客户群体,推进商厦经营结构调整与优化。 每月强化促销,提升人气,做活零售业务,提高商户盈利水平。

1、每月强力促销。

人气即商气,人气旺则商气旺,则市场火,竞争力强;提升人气,做“火”生意是解决商厦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主要矛盾的根本办法,是提升商厦影响力,稳定客户群体,提升商厦综合竞争力的根本办法。

2、以

#的名义在主城区商业中心范围内外联促销卖场进行展销,协助商户处理库存。

构建

#网上商城,为商户开避新的销售通路。

整合目前商城内的商户服装资源,与目前主流成熟的网上购物商城(淘宝、易趣等)合作,开避一个名为“********

#”的网上商城,为商户提供网上零售通路,切实扶持商户经营,并以此作为商厦的一个创新营销举措进行推广,体现

#前沿营销理念,提高

#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分众营销,构建属于

#的零售网络,扶持商户的批发业务。

A、《女装快讯》:

在深入定期与服装零售商进行沟通,继续做好做精《女装快讯》这本目前重庆唯一的面向服装零售商家的专业招商刊物,突出专业性、实效性、可读性,保持

#同女装零售商之间的密切联系,影响服装零售商向本商厦转移,在批发业务上给予代理商支持。 《女装快讯》的发展方向:

1、 专业性:增设服装零售店经营方面的专业知识(品牌选择,加盟、选址、卖场设计、陈列、导购、培训„„),给予服装零售商以经营上的有效引导。

2、 实效性:每期特荐少量品牌,但内容更有深度(产品系、设计风格与经营理念、加盟政策、代理商情况),让零售商获取更多信息。

3、 可读性:增加一些时尚流行资讯,增强其趣味性。 B、二级市场客户拓展与市场调研。

1、 每月派1-2名员工到重庆区县中心商业区向女装零售商派发《女装快讯》一次,收集其店铺信息(店名、店主、地址、电话),将其发展成为买家俱乐部会员,以后则通过邮寄的形式送达。

2、 对区县市场商业进行针对性调研(商业中心分布情况、商业业态、消费习惯与水平,租金水平),收集典型项目信息,为公司项目拓展提供支持。 C、开展中高档社区家居宣传展销活动,促进窗帘城销售。 强化客户关系管理,密切公司与商户之间的联系,保证顺畅的沟通渠道。

每两个月进行一次客户意见与消费者意见调查,充分了解市场面反馈信息,及时调整商厦营销推广与经营管理策略,顺应市场要求。 开展星级客户评比活动。 构建“五心客户服务体系”。

定期举行商户经营提高培训学习交流活动。

全年举行两次商厦客户联谊会,作为与客户之间的正式沟通渠道。

(三)、公共部份经营业务代管。

目前********在公共部份设置了一些必要的商城经营配套项目(小吃冷饮摊点、外立面广告位等),为了便于这些资源的有效利用充分起到对商厦经营的支撑配套作用,本司可在业主委员会授权下对公共部份经营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协商收取合理的管理费。

六、********商业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目标

序号 管理服务项目 目标 保障措施

1 商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 完善商场物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消防治安、公共卫生、广告发布、装修、公共设施设备使用,公共区域等各项管理制度及行为规范。 形成系统的完善的管理体系,无管理空白,实行一对一的宣传解释,确保广大业主商户对各项管理制度的理解与支持。

2 经营秩序维护 杜绝严重占道经营行为,确保公共通道畅通 营业时间内管理人员巡视检查清理各类影响公共通道畅通的行为和物品。 3 商业促销 根据季节需要或在重大节日组织商户进行宣传促销,提高商城知名度与交易额 在有资金来源的情况下,提前拟定广宣计划,报业主委员会核准后执行。

4 物业公共部份养护 保证物业公共部份完好率90%以上。 物业重点公共部份日常巡检,及时修复,定期清理、消除隐患。

5 公共设施设备养护 做好日常维保,确保正常运行。 档案梳理,日常及时维保,按需提拟中大修计划,报业委会审核后执行。 6 化粪池的清陶、水管网、下水道疏通 化粪池按规定每年清掏,水管网、下水道定期检查,保证完好畅通。

定时巡检,清陶记录、保证正常使用。 7 保洁

消杀工作 营业时间内公共区域巡回保洁,清理杂物、垃圾;定期开展消杀工作。 楼面管理人员巡回检查,随时督促保洁工作。 8

商户报修 维修人员24小时值守,随时待命。报修后及时到场,小修不超过1小时,中大修及时处理。 公示电话,定员定责,实行客户签单回访制。

9 消防设施 按消防规定补充完善,做好维护工作。 消防设施设备建档,定期巡检。

10 火灾、重大事故,治安事件发生率 为零 24小时保安巡视制度记录,定时或不定时护卫巡检制度,确保安全。每年组织商户进行消防演练不少于一次。 11 公共照明

确保正常合理节约使用。 严格执行开关时间,日常巡检,及时更换。 12 环境美化、形象维护 商厦内VI标识完好整洁率95%以上,重大节庆进行节日气氛装典(有专项资金保证的情况下) 商厦内所有张贴宣传物品分区、分类定员管理,每天巡视,如出现松脱及时处理。 13 授权的代收代缴费用 及时率100% 根据相关行业的缴费要求,提前15日以书面通知和室内广播通知业主与商户,办理缴费相关事宜。 14 业主/商户联谊会 每年不低于1次,得到业主、商户肯定。 与业主委员会充分沟通,取得一致后精心筹备组织。

15 商户培训沟通 定期举行商户针对性培训沟通会,全年不少于4次 观看培训教程或请专业讲师授课(有专项资金保证的情况下) 16 信件报纸收发及投递 及时内完成业主或商户信件报纸的分发投递工作,送达率达100% 由客户服务人员负责,限时分检送达。 17 争优创先 两年内争创区文明商业街。 实施科学规范管理,倡导为业主真诚服务的理念,贯彻政策法规,与业主商户充分交流,搞好邻近关系。

18 经营业务代管 强化管理,保证良好的经营秩序。 在业主委员会授权范围内执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19 招商代理 及时补商,确保经营稳定 储备客户资源,在业主授权的范围内执行。

20 说明

3、

12、

15、

18、19项不属于基本服务范围,其项目开展须在业主委员会授权下,并拨付专项资金的前提下实施。

七、人员配置方案

(一) 组织架构

岗位配置说明: 总经理:1名; 副总经理:1名; 工程部:

经理:1名;主管:4名;职员:15名; 行政人事部:

经理:1名;主管:2名(质量管理主管、人事主管各1)文员:1名; 财务部:

经理:1名;会计1名,出纳1名,库管1名; 策划部:

经理1名,主管1名; 客户服务部:

经理1名;主管2名;职员:11名; 保安部:

经理1名;正副队长:6名,消防主管1名,内勤主管1名,队员:36名。 合计:91人。

八、********物业管理综合成本测算

附件一:

********商业物业管理制度体系

(一) 管理制度目录

(二) 岗位说明书目录

附件二:特约收费服务收费标准

第四篇:重庆鑫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海新城管理处:

邓正海、包运洪在綦江银海新城物业管理处工作期间,工作在辛经理的直接指挥、安排下、带头遵守公司及管理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中尽好做好自己的工作职责,任劳任怨,不辞辛苦,不分上班下班,有事是谁叫随到,外出联系相关工作,回来是及时汇报,使得较多问题得到及时处理和圆满解决。办好较多事项辛经理是清楚的。由于我们在管理上对员工严格要求、严格劳动纪律、因此受到有个别前科人员(是綦江东城派出所查出的),胡乱编造不属实的事情,在员工中挑拨离间、乱造言论,引起了不明真相的人员起哄,给綦江银海新城管理处造成不利开展工作的麻烦,造成了2011年9月13日银海新城对邓正海、包运洪给予开除处理的决定。

我邓正海身为银海新城保安队队长,包运洪系辛经理直接安排工作,我们所做的工作辛经理是最清楚的,大家也看到的,没有违反公司及管理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工作中没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我们认为银海新城管理处作出对邓正海、包运洪的开除是错误的,现邓正海、包运洪要求银海新城管理处对我们的开除意见给予撤消,恢复其工作。

特此要求

签名:

签名:

2011年9月18日

第五篇:重庆大学物业管理工作调查报告

调查地点:重庆大学虎溪校区

调查方式: 寝室走访以及随机抽取部分班级

进行问卷调查

调查对象:2007——2009级本科在校大学生 调查时间:2010-4-12——2010-4-20 调查组织:重庆大学艺术学院

团委学生会调研部

一, 正文:

1.调查背景(引言):

当今社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屋住宅的增加,以及小区建设的增长,使得一个新的管理部门应运而生,及物业管理部门。物业管理是指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它具有委托和有偿服务两个最基本的特征。

而处在大学校园这个特殊的环境之中,物业管理也就尤为重要了,它与学生的正常生活与学习息息相关。是大学校园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今天,我们艺术学院团委学生会调研部针对这个部门的工作情况,向广大在校学生争取宝贵的意见与建议。

希望能尽我们微薄的力量给广大学生提供更多的便利与帮助。

2.调查目的:

我们这次做的调查只是针对重庆大学虎溪校区,所以会有不足,当然涉及的问题也会有不全面的地方。但是我们的宗旨在于给广大的学生提供便利。使他们可以更好的在大学校园里生活与学习。通过对物业管理部门与学生权利与利益的权衡以更好的发挥各个部门的本职工作,最终达到更好的服务于同学的目的。

3. 结果分析:

下面将调查情况分以下几个部分进行论述:

1) 校园环境——学校设备方面

大学之所以吸引人,不仅仅在于它为我们配备了最优秀的教授,为我们营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也在于它给我们配置了帮助我们生活与学习的优良设备。我们艺术学院团委学生会就学校设备方面设置了有关大学生学习与生活的几个问题,希望能通过它反映出学校物业管理在有关学生设备配置方面的问题。通过调查显示:

在有关一卡通充值方面中的调查中显示:67.30%的同学对于学校的充值设备的态度是一般。23.00%的同学对于其设备是满意的。

在有关学校洗衣房的调查中显示:69.00%的同学对于学校的

洗衣房设备不满意,认为洗衣房打卡机经常出故障,洗衣机没有定时清洗。 20.30%的同学对洗衣房的设备态度一般,因为他们不常用洗衣房设备,觉得公共洗衣房不卫生。有 10.70%的同学对洗衣房的设备是满意或较满意的。

在有关宿舍是否装空调的调查中显示:52.00%的同学认为学校应该装空调。 33%的同学认为不应该装空调。而有15.00% 的同学则对这一问题保持中立的态度。

在有关图书馆设备的管理问题上。有 85.00%的同学对新校区的图书馆是不满意的,而有15% 的同学对老校区图书馆设备满意。没有一位同学对这一问题不置可否。

2) 关于安全方面

处在大学这个大的环境之中,我们都或多或少要受到外在环境的影响。尤其是安全问题,尤为重要,而物业公司作为大学生生活的协调者之一,与大学生们的关系就十分密切了,他们应该起到为校内有偿服务的作用。物业公司同时也对学校内的各项安全负责,校内安全包含着校内硬件财务设施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据调研部同学间走访了解,同学们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有:监控仪器不开而成为摆设,路灯损坏无人修理,低楼层缺乏有效防护,学生遭受人身伤害,师生财物盗窃事件等。根据该情况我们在本次调查中对重庆大学大正物业公司和校园安全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

调查显示:在有关在学校最担心出现的安全问题中:有98.5%的同学认为我们的身边存在安全隐患。而只有1.50%的同学认为这种情况不存在或视情况而定。

在有关你身边出现过的安全问题的调查中显示:72.30%的同学在学校最担心出现的安全问题是人身安全,15.00%的同学最担心财物安全,10.00%的同学最担心出现的是健康安全,7.70%的同学最担心自己的隐私安全。

在同学们最担心出现的安全问题中:有91.50%同学选择了财务问题。在有关身边出现了安全问题后的应对措施中显示: 62.30%的同学认为发生校园安全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的是物业公司,10%认为责任在学校。7.50%的同学在当出现安全问题后会向学校申诉,20.20%的同学会自认倒霉。

3) 关于服务类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也逐渐将服务质量的好坏放入公司的评价之中。“服务精神”对于一个服务类公司的每一个员工来说都是进入公司后的必修课,好的服务态度不仅令顾客满意,更是能让公司向长远发展迈进。此次关于服务类的四个问题则是从最贴近学生生活的几个方面来阐述。

对于学校水电缴费处的服务调查显示:对于工作人员的态度上认为其服务态度非常好的占0%;认为其服务态度比较好的占4%;对其服务态度不好的占78%;认为其服务态度恶劣的占18%。而在学校水电缴费处的工作时间问题上12%的学生认为

比较准时;36%的学生认为一般;认为其很少按时工作的占52%。“水电”是与学生生活最为贴近的日常需求,可见其重要性。在调查过程中很多学生对于这个问题深有感触。数据表明,大多数学生不满意学校水电缴费处工作人员的服务,希望得到改进。

对于宿舍楼下物业管理人员的调查显示:非常满意的学生占20%;比较满意的学生占62%;认为其一般的占14% ;觉得不满意的占4%。占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学生对宿舍楼下物管人员的服务态度表示比较满意及以上,说明在这方面物业人员服务态度不错,应继续发扬。而仅占4%的那部分同学为何会对其工作态度不满呢,有同学表示,有个别物业人员在某些场合下会表现出极不耐烦的情绪。

对于到大正物业解决问题情况调查显示:35%的学生的问题每次都能解决;32%学生认为他们的问题一般能到解决;30%的学生认为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3%的学生则没去反应过相关问题。数据显示,大正物业在处理相关情况时态度还是比较积极的,大部分同学的问题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但是仍有30%的同学所提出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针对这样的情况大正物业相关管理人员应该做出合理的解释,并且采取相关措施,把不能解决的问题降到最低比例。

四:小结

针对这次调查结果及上述论述总结如下建议,希望通过调研部对物业管理部门的建议。为在校大学生争取到更多的合理应得利益。

1.物业公司理应更加积极努力,履行其校园安全的相关责任,比如:加强学校校门尤其是商业街连通大学校门进出检查,加强校园摄像头(不得关闭摄像头,监控中心徐24小时派人盯守)监控,加强校园巡逻(巡逻车,巡逻队),更新学校报警系统,对底层寝室的安全也要加强,同时建立相关渠道及时向学生宣传近期安全状况和安全建议。

2.学校也加强相关管理和宣传,设立一些学生反馈形式,更好的监督学校地各项安全事宜。

3.同学们加强自我监控和安全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和财务安全,也要加强安全方面的觉悟,同学和各寝室间要相互联络,拓宽与学校和物业之间沟通联系,勇于反映身边出现的安全问题,更好的保护自身和身边同学的利益。

4.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服务态度应该专业公正,合理。旨在为广大同学提供更多的便利。

5. 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更积极的处理同学们反应的相关问题。

6. 有关学校设备方面,物业管理公司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对于损坏的设施积极给予修理,特别是公共校园设施,如

路灯,图书馆设备,校园一卡通机器等。

7.在校园寝室设备方面,物业公司应该积极听从调配,对于学生的保修事项,也应该按时解决,以方便同学们的生活。

艺术学院团委学生会调研部 20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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