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

2023-02-12

第一篇: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拟定

本报讯(记者郭爱娣)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昨天上午举行,继续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审议城乡规划法草案、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等。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劳动合同的订立、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等方面的修改情况作了汇报。

受国务院委托,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向会议作了关于城乡规划法草案的说明。农业部部长孙政才作了关于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劳动合同法草案

经济补偿按两种不同标准

【内容】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解读】劳动合同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补偿标准,三审稿规定了不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专家认为,经济补偿标准可以把高端的劳动者和一般的劳动者区分开,进行两种经济补偿。对高端劳动者进行了两个高额限制,一个是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限定,一个是经济补偿金总额的限定,对最低端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则没有限制。

【举例说明】北京去年职工年均工资是36097元,月平均工资约为3000元,如果高收入者的工资超过了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超过9000元的,就按一个月9000元进行补偿,如果其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就按12年发,也就是应该给该劳动者补偿约11万元。对于月平均工资低于9000元的职工,则按其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补偿。

企业技术进步可经济性裁员

【内容】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解读】对于经济性裁员,有些意见认为,企业由于转产、技术进步等原因会使企业对劳动者的需求发生变化,也应允许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因此,三审稿在二审稿规定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基础上增加了一条: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城乡规划法草案

规划不得因地方官变更而变更

【内容】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解读】“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不如领导一句话”的规划年代将结束。汪光焘说,规划不能因为地方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更不能因为个别领导人的意见而擅自修改。各级政府应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当地的总体规划,并控制频繁修改城乡规划。

为严防政府某些领导人或者建设单位随意变更规划,草案明确规划修改的审批程序,要先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专家认为,原审批机关和原审批程序两个尚方宝剑可以避免部门利益或长官意志的泛滥。

规划制定须向公众公示

【内容】规划制定要充分听取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健全专家咨询制度。

【解读】“你家门口的路怎么规划必须要听取你的意见,城市规划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唐凯说。因此,草案明确,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将规划予以公告,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擅自改规划将被撤职或降级

【内容】地方政府不组织编制规划,或不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解读】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表示,为了完善法律责任,草案加大了处罚力度,对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批准实施违法行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特别是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

单位个人禁擅自发布疫情

首次提交常委会审议的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布全国动物疫情,并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当地的动物疫情,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草案在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和公布方面进行了修订,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的,要立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为增加疫情的透明度,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军队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并依照中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草案还吸收其他国家区域化管理的成功经验,规定在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动物疫病,并经国家评估合格的特定区域,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要按照规定经检疫合格。

第二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计算及依据

沈斌倜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计算离职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实发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从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的时间的工作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等,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显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

第三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计算及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计算离职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实发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从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的时间的工作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等,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显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

根据《财企[2009]242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在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另外,还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期限跨越2008 年1 月1 日时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 条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跨越2008 年1 月1 日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遵循的原则是:单一基数、分段计算、合并相加,也就是说,对于2008 年1 月1 日之后的部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对于2008 年1 月1 日之前的部分,按照当时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然后把两部分相加,就是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而作为计算基数的月平均工资,均为劳动合同解除前12 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当然,关于经济补偿金2倍的解除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有很多争论,许多问题到现在为止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加班工资和双倍工资基数计算: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仲〔2009〕2号):

38.加班工资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

前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第四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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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另外有四种情形不需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a. 劳动者依法随时解除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

b.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c. 用人单位依法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

d. 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e.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

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f. 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

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g.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种情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预告解除(F37)

a.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b.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随时解除 F39)

a.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能过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 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

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

附: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者预告解除(F37)

a.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随时解除(F38-1)

a.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c.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d.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f. 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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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立即解除(F38-2)

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随时解除(F39)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过错)

a.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能过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 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

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F4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没能力)

a.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F41)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单位效益不好)

a.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d.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只是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的。

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仍然可以使用即时解除的情形,即劳动者有过错)

a.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

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b.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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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变更劳动合同 解除 经济补偿

【变更劳动合同 解除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仲裁申请书的格式: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单位地址、家庭地址、电话等被申请人:企业名称(名称要写准确,写明地址,便于仲裁机构联系);法定代表人(老板姓名)

请求事项:也就是你想主张的事项。比如,支付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事实与理由:(应叙述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方式、手段和后果等,特别是要把引发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关键性事实客观地交代清楚。应叙述的全面而又简洁。)(结束语)……“特向贵委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为盼!”

“此致

×××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姓名

年月日

附:XX证据份

1.“上班一年了,没签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你可以主张以下权利:

一、双倍工资从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之日起算二倍工资。当月工资乘以2计算工资。如果这个期间是2400元,那么当月工资应

该计算为4800元;如果这个期间是1600元,那么当月工资应该计算为3200元;如果包含了两类情况,那么分别计算,然后再汇总。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与用人单位已经视为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2.无故突然辞退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法定理由,《劳动合同法》三十

九、四

十、四十一条规定了三类情形。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度和本单位的客观实际情况,在规章中予以明确规定。首先该规章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并且经过公示、劳动者知晓,另外其合理性也需要认真考量。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此,你可以主张以下权利:

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不要求继续履行,可以要求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按照你的阐述,应该可以要求一个月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你可以简单计算一下。但是,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能重复计算,折算赔偿金后不能再要求经济补偿金。所以,你能主张的就是: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

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你可以以和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或调解不服,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劳动监察大队宣武区永内西街5 号 100050 83172994 63044923

东城区劳动监察大队交道口南大街2 7 号 100009 64041222 64041222

西城区劳动监察大队西直门南小街2 0 号 100035 66206137 66180004

崇文区劳动监察大队大都市街南七楼东侧 100050 67074638 67074638

宣武区劳动监察大队宣武区自新路2 4 号 100054 83542742 83529394

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东直门外霄云路3 4 号 100027 84487040 64678220

海淀区劳动监察大队北四环中路2 7 5 号 100083 82373059 82373060

丰台区劳动监察大队丰台镇东安街3 条1 号 100071 63812540 63812595

石景山区劳动监察大队 杨庄西口 100043 68878442 68878442

门头沟区劳动监察大队 新桥南大街1 3 号 102300 69831534 69831534

房山区劳动监察大队良乡西路5 号 102488 89367054 8 9 3 6 7 0 5 4

通州区劳动监察大队运河大街9 号 101100 81537029 8 1 5 3 7 0 2 9

顺义区劳动监察大队石园西路 101300 89445756 8 9 4 4 5 7 5 6

昌平区劳动监察大队政府街1 号 102200 69744520 6 9 7 4 4 5 2 0

延庆县劳动监察大队高塔街8 0 号 102100 69101155 6 9 1 0 1 1 5 5

怀柔区劳动监察大队迎宾中路2 1 号 101400 69641730 6 9 6 4 1 7 3 0

大兴区劳动监察大队黄村镇兴丰大街5 号 102600 69290313 6 9 2 4 1 3 2 0

密云县劳动监察大队新西路3 2 号甲 101500 69041504 6 9 0 4 1 5 0 4

平谷区劳动监察大队府前西街9 号 101200 89985416 8 9 9 8 5 4 1 6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万源街4 号100176 67880177 6 7 8 8 0 1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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