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职工董事监事

2022-07-07

第一篇:当前职工董事监事

当前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中需注意的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工作,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近期赴部分省市就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基本情况开展调研,通过召开地方和企业座谈会等形式,对国有、国有控股及其他非公企业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情况做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发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尽管已推行十多年,但就制度建设本身来看,目前仍有大量基础性的工作要做,许多知识还需要普及,许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重点加以解决。

一是部分企业党政工干部对职工董事制度的认识普遍不到位。《公司法》中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但在上述调研企业中,除少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多数设立了职工董事外,在其他建立董事会的股份公司制企业中普遍只有职工监事而没有职工董事。有些企业党政领导对于职工董事进入董事会心存抵触,一些工会主席、职工董事也自觉底气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在相关理论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所贯穿的股东至上的主导思想对他们产生了深刻影响。尤其是《公司法》在某种程度上是把国有企业职工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并以此身份进入董事会,而不是名正言顺地以劳动者的身份进入董事会,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公司法》在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问题上对非公企业没有提出强制性的要求。这些企业认为董事会从根本上说就是代表股东的,所以职工代表可以进监事会,董事会就不用进了。因此,在当前情况下,统一和提高企业党政工领导对建立职工董事制度的认识,是推进股份制公司职工董事制度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应使他们认识到,劳动者是依照劳动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不论国有企业还是非公企业,职工应享有的权利和地位从根本上讲是一样的。要达到这一目的,就要通过建立健全一系列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制度(包括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才能在国家制度安排上保证社会的公平与进步,才能使股份制真正成为我国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为此,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作为我们今后一段时期最重要的工作任务。

二是部分企业党政工干部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权范围缺乏基本了解。在座谈中,有些企业党政领导包括一些工会主席认为职工监事可代替职工董事发挥作用,甚至有些职工监事提出应适当扩大职工监事的权力和职能。这种认识在许多股份制公司、尤其是那些只有职工监事而没有职工董事的股份制公司中较为普遍,说明这些企业的党政工领导及职工代表对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的职权范围缺乏基本了解。职工董事的职责除了要参与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并代表职工行使表决权之外,在董事会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时,要旗帜鲜明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职工监事的职责则更多地体现在对董事会成员的监督以及对企业经营和财务的监督等方面。职工监事虽可列席董事会,但没有表决权,亦不能代表职代会或职工在董事会上表达意见,向职代会报告也只能涉及监事会的相关内容,却没有权利和义务传达董事会的相关内容。如果没有职工董事,就没有人在董事会上去代表职工表达意见、就没有人代表职工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在职代会与董事会之间也缺少日常性的沟通交流信息的渠道。因此,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是各有权限、不可替代的。既然《公司法》中规定了除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那就应该争取使各种类型公司制企业的职工董事制度都逐步得以完善,尽量使最大范围职工的合法权益都得到有效维护。

三是部分干部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解存在偏差。从一般的经济学角度讲,公司治理结构应是涉及公司各项权利的分配、监督以及协调相互关系的一种制度性安排,主要用于支配在公司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投资者、经理人员、职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合理配置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一种有效的制衡关系。但由于在法律上对公司治理结构未予明确,理论上也存在诸多见解,由此导致地方和企业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解更是千差万别。调研中发现,有些地方领导及多数企业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解存在较大偏差。如有的地方政府为推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专门下发了文件,但在其中有关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框架里,除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外,还包括了企业的党组织、工会,却没有职代会。从实现利益相关者相互制衡的角度讲,公司党组织和工会作为党和工会在基层企业中的一级组织,而不是属于企业本身的机构,因此不应纳入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范围。而职代会作为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着公司全体职工这一非常重要的利益群体,是企业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因此,职代会在理论上是具备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组成基本条件的。如果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将职代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具有一定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因为在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有处理财产收入权、董事会有决策权、监事会有经营管理监督权、经理层有运转管理权,而职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作为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非常重要的关系之一,其有关问题的处理和解决也应当是企业重要权利的一部分,但传统意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尚无专门负责调整劳动关系的机构。而由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企业人员代表组成的职代会作为劳动关系协调机构是最为适合的,他既符合公司治理结构所必备的基本要素要求,又可以使之更臻完善。当然,为保证职代会作为劳动关系协调机构的中立地位,有必要对职代会中职工与经营管理人员等各层次代表的比例做出明确规定。

四是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相关工作制度缺乏规范。一是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普遍存在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委派职工董事现象。调研中,国资委下属企业绝大多数是由地方国资委或企业所属集团公司直接指定职工董事人选后,再经企业通过相关程序予以确定。在调研的8个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中有7个设立了职工董事,其中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任命或指定后再经过公司领导层及职代会等相关程序的有5个,占绝大多数。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全国总工会、国资委等有关文件规定的。二是部分非公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经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后又经股东会批准。调研中有部分非公企业对《公司法》中有关内容理解有误,认为既然《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所以职代会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也要经股东会批准。实际上,《公司法》除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之外,还明确规定了股东会只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也就是说,只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才须经股东会批准,而不包括职代会选举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二篇: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为了全面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公司法》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企业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设置

1.公司董事会中,应有一名职工董事。监事会中,应有一名职工监事。

2.董事会中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件。

1.本公司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参与经营决策和财务监督的能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3、工会主席可以参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

第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支部审核确定。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补选和罢免。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从出缺至完成补选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新补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进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补选和罢免要经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公司的或者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岗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

第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责。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公司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经常或者定期深入到职工中听取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充分发表意见。

3.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涉及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要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4.职工监事要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制度。

1.知情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定期调阅公司有关的经营、财务报表;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公司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工会要主动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2.保密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接受职工(代表)质询时,要按照信息有序披露原则,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保守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涉及的公司商业秘密。同时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人员泄露。

3.报告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遇到工作受阻、待遇不公等情况时,有权向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

4.委托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或者公司董事、监事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范围。5.培训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自觉加强有关专业

知识的学习。公司要创造机会,安排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职培训。

6.述职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年至少一次。报告内容或者提纲应当提前一周告知职工(代表)。

7.评议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在认真述职的基础上,对职工(代表)提出的质询予以答复,接受职工(

代表)的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

8.奖惩制度。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要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考核,实施必要的奖惩。对履行职责好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给予表扬奖励;对不称职或者有渎职行为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进行撤换或者罢免。

9.保障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除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公司董事、监事执行。

第三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范文模版)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一、 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重要意义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指在公司制企业中,由职工民主选举出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担任董事、监事,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和监督和制度。

职工董事、监事是依照法规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职工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中主人翁地位和权利的体现;是协调劳动关系的客观要求。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将进一步推进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段指导方针在企业中的贯彻和落实;进一步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经营决策者与劳动者之间的联系; 保证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工作,是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逐步开展起来的。

1995年全总在依靠职工办企业的“六个必须”中就明确提出职工代表进董事会、监事会问题;

1999年,为配合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全总把建立职工董事会、职工监事制度列人“五突破一加强”,作为工会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在各级工会组织大力推动下,这项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二、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的依据及条件

1、《公司法》第4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56条和第121条分别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在第56条和第122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

2、设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主要是为了职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监督,保证企业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始终与职工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直接听取来自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从而增强企业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并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和管理过程实施监督。要坚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从本企业工会干部、一般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一线工人中的职工代表中产生。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条件首先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监事任职条件的规定以及必须是职工代表等硬性规定。

除此之外,鉴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特殊身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突出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够起到沟通董事会、监事会与职工群众意见的作用;

二是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知识,熟悉企业管理或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比较熟悉,有较强的参与决策和实施监督的能力,这样才能在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监督过程中,参得上,议得准;

三是必须公道正派,敢于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敢于抵制各种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否则,势必会在参与决策和监督过程中,特别是职工意见与企业管理层意见不一致时,不能坚持原则,人云亦云,甚至坐错位置。

4、对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比例问题,《公司法》中都未作明确规定,目前,全国各地出台的有关规定也不尽一致。重庆市规定:“国有控股公司职工董事人数不得少于2人,职工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河北省规定:“职工董事人数一般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职工监事人数应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5、工会是党领导下的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劳动法》、《工会法》明确规定的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工会主席是经全体会员民主选举,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工会主席作为职工董事、监事的首选候选人是顺理成章的。

从工作上讲,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有工会分会、工会小组等健全的网络,工会主席、副主席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依靠工会组织网络和职代会开展工作,既可以全面准确地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还可以通过工会组织和职代会,把董事会的决策迅速传达到每一个工会小组、每一位会员和职工。

现实中,有的单位认为,工会主要是起民主监督作用,工会主席应作为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可以更好地发挥工会的监督作用。但职工监事只能列席董事会,在决策中没有表决权。工会主席不进入董事会,企业的决策层就缺乏代表性,不利于决策的科学、民主,也影响工会的源头参与。因此,工会既要有人进入董事会,也要有人进入监事会。

一般的做法是:工会主席作为职工董事首选候选人进入董事会,工会副主席作为职工监事的首选候选人进入监事会。

第四篇:职工大会决议(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XXXXXXXX有限公司 第一届职工大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XXXXXXX公司职工大会于2014年 月_ _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已于会议召开前通知了全体职工,应到会职工_ __人,实际到会职工_____人,占公司职工的 %。会议由 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1.选举 为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2.选举 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__________ 人,占职工总数__________ %

不同意________ 人,占职工总数__________ %

弃权__________ 人,占职工总数__________ % (以下无正文) 职工签名:

2014年 月 日

第五篇:公司职工董事、监事制度(2)

XXXX股份有限公司

职 工 董 事、 监 事 制 度

六、职工董事、监事的工作制度

1.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就职工董事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重要议案审议和职工监事参与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规范咨询、论证、通报、收集意见等工作程序和相关事项,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议题应事先通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使其有充分的时间广泛收集职工代表的意见。遇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或与工会委员会充分协商后再履行表决权,并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上注明。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行使职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

4.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每年定期向职代会报告职责履行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职代会每年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反馈给本人。大多数职工代表对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表示不满意,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按照民主程序予以罢免、撤换。

5.公司要加强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培训,组织职工董事、监事了解企业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情况,为他们列席公司各部门的会议提供方便条件,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参与公司决策、监督的能力,支持他们发挥应有的作用;

6.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按民主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七、职工董事、监事的权益保障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内一般不宜调动。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动,其空缺席位实行替补制,由工会组织召开职代会团(组)长联席 1 会议提出更换意见。新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仍需要按民主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时免去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席位空缺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务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做出从业条件不利的岗位变动;任职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其劳动合同自然延长至职工董事、监事任期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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