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

2022-09-30

第一篇: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49号)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分地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分所。

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登记。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一)成立时间满四年;

(二)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第五条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第六条 分所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地(市、县)地名+“分所”。一个分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三)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五)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报送的司法局和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分所的开办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7日内办理完毕,并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同时将派驻分所律师的执业证书更换为分所住所地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 分所凭据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具有下列权利:

(一)任免分所的负责人;

(二)制定分所的规章制度;

(三)决定分所的分配方案,对分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四)处置分所的资产;

(五)决定分所的终止;

(六)其他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宜。

第十二条 分所可以在当地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分所聘用的律师向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三条 分所的年检及其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注册,由分所的登记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分所的登记事项,应当到分所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律师事务所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分所的登记事项也应当作相应的变更。

第十五条 分所停办、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由分所的登记机关收回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分所公章及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停办、被吊销执业证书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其分所应当终止,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分所办理开办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后,由登记机关在报刊上公告。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十八条 分所应当接受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分所及其律师有违法违约行为的,由分所住所地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处罚,并向分所所属的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机关通报。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律师事务所应负的责任对其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1994年7月2日颁布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二篇:律师事务所分所增加派驻律师登记表

附表十三

律师事务所分所增加派驻律师登记表业务受理号:

注:

1、本表适用于分所在广东省内情形。

2、本表填写一式三份,省司法厅一份,市司法局一份,分所一份。

3、“总所所在地司法厅(局)意见”一栏,总所在广东的,由市司法局加具意见;总所在广东省外的,由当地司法厅(局)加具意见。

第三篇: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以该所名义设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满足《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三章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执业行为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人数50人以上,年业务收入1000万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所。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人员聘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

第六条 分所负责人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委派、监督和考核。分所人员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统一管理和调配。

根据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批准,分所可以独立办理中层以下一般员工的聘用、定级、培训、考核和奖惩等事宜,并报会计师事务所备案。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人员诚信执业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分所执业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统一的财务政策和分配制度,对全所的业务收支、会计核算、利益分配、资金调度等进行统一管理与集中控制。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定期对分所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 分所收入、费用应当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核算,收益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

统一的分配制度进行分配。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开展业务活动有效工时和执业人员职级等为基础,制定统一的收费政策,并结合分所的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承接、执行等环节的规范要求,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业务风险评估和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所承接业务的性质、类别和特点,在全所范围内合理配置符合职业道德要求、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力资源,确保分所人力资源能够承接相应的业务。

第十四条 分所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在授权范围内承接和承办业务,并报会计师事务所备案。

第五章 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统一的执业标准和质量控制制度,加强执业活动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通过培训、督导和检查等方式,切实做到执业标准和质量控制制度在全所范围内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承办业务的质量控制,通过委派质量控制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定期轮换复核人员、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分所执业风险。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统一的业务报告印章管理制度和授权制度。业务报告印章管理制度和授权制度应当与业务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相适应,并经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或者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

会计师事务所对外出具的业务报告,应当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批准,对相应类别的业务,在完成规定的复核程序后,分所可以在业务报告上加盖公章。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公章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法律和业务风险。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各分所的执业质量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对不当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对营运不佳、管理不善、质量控制不严的分所,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重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执行业务、加大研究开发信息技术的力度,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业务流程和管理规程信息化。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需要,不断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化水平,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分所执业质量和管理状况的实时监控。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所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管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于每年5月31日前,按要求报送有关报备材料。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和协作。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现分所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会计师事务所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六十二条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具备的条件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三)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四) 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5);

(二) 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四)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本表注册会计师分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分所分别填报)

(五)会计师事务所上资产负债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包括所有记录页的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八)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人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的授权委托书(不得委托非拟任本所从业人员办理)。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第

(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的省财政厅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予警告。

注:(1)报送的材料中,凡作本次申请一次性使用的有关书证材料,如审批表格、设立分所的决议、报表、授权委托书等,均须提供原件;其他材料可提供原件的复印件。(2)申报材料正文统一采用宋体四号字体、A4型打印纸,附材料目录和起始页码,按上述顺序装订整齐,一式三套,其内容、顺序、页码应一致。申报材料中涉及股东姓名及相关书证材料前后顺序应一致。(3)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5)、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

3)应在装订材料之外,单附三份原件。

三、网上提交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申请

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还应当通过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framework/faim/index.jsp)注册会计师专栏(以下简称系统)提出网上申请。事务所总所从系统中

的“事务所总所”业务进入,在业务列表中选择“申请设立分所”,按照系统提示,填写完所有表格后提交设立分所申请。

(详见:系统使用手册——事务所总所)

四、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审批程序

(一)报送初审材料。申请人根据申请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须报送的材料的要求,备齐材料后,报送至陕西省财政厅会计处初审,地址:冰窖巷6号东办公楼212室,电话:029-87611481,联系人:李海燕。

初审要点:①书面报备材料及系统申请内容是否一致、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②拟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章程是否已载明规定的内容;③拟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是否符合设立事务所的条件,核对有关复印件和原件是否相符。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和事项,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受理申请。经过初审,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予以受理。送达《陕西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单》。对不予受理的,送达《陕西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单》,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公示监督。省财政厅对已受理的设立申请的相关资料在会计行业管理网、陕西会计(http://snkj.sf.gov.cn)、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http:///index.asp)进行10日的公示,并臵于办公场所,公开接受有关各方查询。对公示期间发生的举报、反映出的问题,省财政厅在公示结束日后进行核查。

(四)联席会议复审批准。公示期结束后,省财政厅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设立申请提交财政厅联席会议进行复审,作出批准和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下达批准文件、颁发执业许可证书。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会计师事务所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书面通知中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批准公告。对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上网公告。

(七)上报财政部备案。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后,自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和附表报送财政部、中注协备案审查。

(八) 法律救济。

第五篇:律师事务所-管理(模版)

律师事务所

管理方案

【前言】

有效公平的管理机制和灵活专业的运营策略是当代律师事务所做强做大的必要基础。完善的内外管理机制能够有效的帮助律所达到控制成本、增加效率、促进竞争力、减低各项管理成本、有效维护客户的效果。管理机制因此应该着重于效率和效益管理,把服务成本量化。同时,在客户维护方面必须形成制度和常规,有效利用客户回馈改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项目应对市场变化。

【管理机制系统】

一、效率和效益对比系统

· 律师团队成本计算(月薪公司化制度)

每个律师团队应该按照团队应该分摊律所的每月固定成本,固定成本主要由房租、工资、投资者每月回报等组成,由每个律师团队按照一定比例分摊并精确到小时计算。

一、 假设律所每月总成本为100,000元,有团队4队,

每队分摊为每月25,000元,以每天实际工作时间8小

时、每月工作25天计算,每队分摊即为125元 / 小时。

如果接到一个盈利为10,000元案件时,按照分摊成本,该案件应该在8小时内完成。同时,每个团队因此也需要完成每月

25,000的盈利,才能维持律所的每月固定成本。

· 律师团队成本计算(无月薪制度)

在无月薪制度下,每个律师团队则需要在接案后负责评估出工作时间,也就是工作小时总数再对应案件分成计算出每小时成本。 · 效率记录表

由律师团队负责填写,每半小时为单位,由此可以计算出团队的工作效率,同时作为结案后的经验总结,记录表也成为律所管理部门的依据。

· 奖励 / 惩罚机制

在效率记录表的机制下,律所可以设立相对公平和透明的奖励 / 惩罚机制,对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案件或者提早完成案件的团队给予额外奖励,对于经常无法完成的给予处罚,这将帮助管理部门培养更精锐的团队。

· 客户维护机制

案件完结后,还需要建立完善专业的客户维护机制,例如规定时间内回访客户并由客户填写意见表,客户的意见和满意度也将成为奖励 / 惩罚机制的一部分。

二、 档案化记录系统

· 服务规范机制

律所应该制定完善的服务制度并形成档案机制,从接案到客户回访形成详细步骤,由执行团队按步骤跟进和完成案件。每个案件都成为档案,再归类后可以作为实用的参考资料,是把经验实质化和效益化的机制,也是有效维护专业形象的工具。

三、 市场化管理

律所应该通过客户维护所得回馈及团队办案总结的资料调整服务项目,方式和成本计算,对市场变化做出快速调整和回应。

【总结】

明确的效率计算机制,完善的客户维护制度,清楚细致的服务规范步骤,公平透明的奖励 / 惩罚制度可以帮助管理方了解效率和效益对比,对团队进行汰弱留强,培养精锐团队,打造专业品牌提供实质化依据,完善的档案系统和市场化管理机制同时为律所积累丰厚经验和帮助制定灵活的市场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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