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报废拆解协议

2022-08-09

第一篇:渔船报废拆解协议

渔船定点拆解责任书

篇一:渔船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年度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为深入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充分发挥政府统一管理,部门依法监管,船主自觉遵守,群众监督参与安全生产的职能机制,加强我办塘、库自用船舶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塘、库自用船舶的安全隐患,不断提高自用船舶安全航行作业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村(社区)村民与(单位)签订本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全面推行《渔业船员违纪记分办法》和《渔业船舶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和《安全管理黑名单制度》。

2、渔(自用)船不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3、辖区内自用船舶(包括:水库、渔业生产自用船、养殖船)不发生人身伤亡责任事故。

4、严格执行《安全例会制度》、《渔业船买卖管理制度》、《渔业船舶报废更新制度》、《渔业船舶年检签证制度》,渔船办证率100%。

5、按规定时间完成塘、库自用船舶检验签证年审、受检(审)率100%。

6、坚持安全例会、安全学习制度,全年6次以上,确保参会率100%。

7、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案件查处。安全值班、巡查等资料记录真实齐全。

8、积极协助上级职能部门开展渔业(自用)船舶专项整顿活动,确保取得实效。

二、自用船主、船员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渔业法律法规。

2、不违章载人载货。渔(自用)船不违规占道、冒雾航行作业、超警界水位作业。

3、按时参加主管部门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安全培训会议和各种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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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时申报渔(自用)船检验、年审签证,证照齐全有效。

5、及时对渔业(自用)船舶进行维修保养,不驾驶破损船。渔(自用)船重大改建、更新、买卖实行先报批后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作业。

6、按标准配备救生、急救、信号等安全防护设施。水上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

7、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

8、发现水上险情,及时报告并在确保自身安全下积极施救。

三、考核办法

***********单位对本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1、考核时间为 年月日至 年月日。

2、考核内容为学习安全生产法规和渔业法规、安全例会、遵章守纪、船舶安全管理等方面,结合平时检查等情况进行考核。对安全管理职责到位、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不服从管理、违规违章的,按制度给予经济处罚、批评教育、调销证照等处理。

4、对管理不到位、失职、渎职而酿成事故的,除承担经济责任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本责任书一式份,各执一份。

单位(盖章)

责任人签字: 船主签字:

年 月 日 - 2 -篇二:《船舶定点拆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关于印发《船舶定点拆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船舶[2010]642号 各直属海事局、有关拆船单位:

为加强对船舶拆解作业的防污染监督管理,规范拆船业秩序和船舶拆解单位经营行为,预防和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我局组织制定了《船舶定点拆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海事局应认真做好本办法的宣贯和落实工作,严格打击非法拆船行为。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船舶定点拆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船舶拆解作业的防污染监督管理,规范拆船业秩序和船舶拆解单位经营行为,预防和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和《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的船舶拆解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拆解活动,是指在水上和综合港区水域拆解船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各直属海事局负责船舶拆解地点的确定和公布。 第五条 船舶拆解地点应经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未经确定船舶拆解地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船舶拆解作业。

船舶必须到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公布船舶拆解地点的船舶拆解单位进行拆解。

第六条 船舶拆解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发展趋势,结合当地的特点、环境状况和技术条件,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船舶拆解地点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

第七条 船舶拆解地点应符合安全作业、预防污染及通航安全的有关要求。在下列水域禁止规划船舶拆解地点:

(一)在饮用水源地、海水淡化取水点、盐场、重要的渔业养殖场、海水浴场、风景名胜区、生态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桥梁上下游100米范围内;高压线垂直投影上下游50米范围内;居民住宅区、客运码头、渡口上下游300米范围内。

第八条 申请确定船舶拆解地点的船舶拆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

(二)符合《安全与环保拆船国际公约》及适用于我国有关国际公约规范的要求(适用于拆解国际船舶单位);

(三)建立、运行并保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划定专门的、硬底化的船舶部件拆解场地,配备与拆船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环保拆船设施设备、有毒有害物质回收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工人个人防护装备;

(五)配备符合相关标准、与拆船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设施设备;

(六)配备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船舶拆解作业的人员,业经培训,持证上岗。

第九条 船舶拆解单位申请确定船舶拆解地点,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船舶定点拆解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进口废物批准证书(适用于拆解国际船舶单位);

(四)海域使用许可证(适用于沿海水域);

(五)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批文;

(六)船舶部件拆解场地平面图以及水域使用平面图;

(七)安全与防污染设备设施、安全环保拆船设施设备、有毒有害物质回收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工人个人防护装备清单;

(八) 作业人员名单及培训证明;

(九)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船舶拆解单位的申请,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书面征求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形成初审意见书面上报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一条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初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船舶拆解地点、规模、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要求。

第十二条 船舶拆解地点确定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布,同时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船舶拆解地点一经确定,不得改变。确需调整的,须申请重新确定。

第十四条 若船舶拆解地点因环境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改变或船舶通航等原因不能满足要求时,船舶拆解单位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调整船舶拆解地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篇三:船舶定点拆解管理办法 船舶定点拆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船舶拆解作业的防污染监督管理,规范拆船业秩序和船舶拆解单位经营行为,预防和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和《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的船舶拆解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拆解活动,是指在水上和综合港区水域拆解船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各直属海事局负责船舶拆解地点的确定和公布。 第五条 船舶拆解地点应经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未经确定船舶拆解地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船舶拆解作业。

船舶必须到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公布船舶拆解地点的船舶拆解单位进行拆解。

第六条 船舶拆解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发展趋势,结合当地的特点、环境状况和技术条件,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船舶拆解地点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

第七条 船舶拆解地点应符合安全作业、预防污染及通航安全的有关要求。在下列水域禁止规划船舶拆解地点:

(一)在饮用水源地、海水淡化取水点、盐场、重要的渔业养殖场、海水浴场、风景名胜区、生态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桥梁上下游100米范围内;高压线垂直投影上下游50米范围内;居民住宅区、客运码头、渡口上下游300米范围内。

第八条 申请确定船舶拆解地点的船舶拆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

(二)符合《安全与环保拆船国际公约》及适用于我国有关国际公约规范的要求(适用于拆解国际船舶单位);

(三)建立、运行并保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划定专门的、硬底化的船舶部件拆解场地,配备与拆船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环保拆船设施设备、有毒有害物质回收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工人个人防护装备;

(五)配备符合相关标准、与拆船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设施设备;

(六)配备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船舶拆解作业的人员,业经培训,持证上岗。第九条 船舶拆解单位申请确定船舶拆解地点,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船舶定点拆解申请书;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适用于拆解国际船舶单位);

(四) 海域使用许可证(适用于沿海水域);

(五) 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批文;

(六) 船舶部件拆解场地平面图以及水域使用平面图;

(七) 安全与防污染设备设施、安全环保拆船设施设备、 有毒有害物质回收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工人个人 防护装备清单;

(八) 作业人员名单及培训证明;

(九)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船舶拆解单位的申请,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书面征求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形成初审意见书面上报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一条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初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船舶拆解地点、规模、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要求。

第十二条 船舶拆解地点确定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布,同时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船舶拆解地点一经确定,不得改变。确需调整的,须申请重新确定。

第十四条 若船舶拆解地点因环境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改变或船舶通航等原因不能满足要求时,船舶拆解单位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调整船舶拆解地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报废汽车拆解、销售合同

报废汽车拆解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第307号国务院令《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报废汽车拆解、销售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具体协议如下:

一、经协商,甲方同意将2018-2019全年回收的黄 标车、汽车等报废车,交由乙方拆解、销售。

二、权利与义务

l、甲方将回收的报废车,按一定的价格销售给乙方(具体价格随行就市,具体确定),第一次价格1100元/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定期向甲方结算支付价款。

2、乙方在收到甲方交付的报废车后,自行拆解。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307号令》拆解整车、

销毁“五大总成”处理废物、垃圾及污染物;本协议签订之前已存在的垃圾等废物由甲方处理(本协议签订之日双方确认清楚)。

4、甲方免费提供拆解场地、住房另行协商,但拆解工具、装备由乙方自备。乙方生产、生活所需要的水费、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聘请或雇请的员工、雇员,由乙方自行负责, 与甲方无关;乙方的员工、雇员的劳动关系、工资、社保、 工伤保险,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6、乙方必须对参与生产、运输、销售的工作人员进行 安全教育,提供安全保障,确保安全生产;期间如果发生人 身意外伤害及安全、火灾事故等,由乙方自行负责,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全额赔偿。

7、期间,乙方妥善处理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检 查,需要甲方协助的,由甲方协助处理。

三、结算

1、结算时间:乙方按50台车/次向甲方支付价款,结算完毕,方可出厂区。

2、保证金: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预交壹拾万元(¥100000.00元)保证金,合同终止,由甲方退还给乙方。

四、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 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第三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实施工作意见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实施工作意见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为规范报废汽车行业经营活动,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汽车消费,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规划,严格准入

按照《市城市总体规划》、《科技城商业网点规划》有关规定,设立和迁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选址在城市河道下游、城市下风口,靠近城市二环线,与生活区和城市重要公共设施边界相距500m以上,且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不

得影响城市环境、交通和居民生活。

设立和迁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须达到《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已注册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尽快组织实施改造升级工作并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整改完毕后向市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商务局组织公安、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由市商务局转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级相关部门聘请专家组现场验收,达到条件和标准的,按程序报商务部、财政部公示后,由商务部门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公安部门予以备案。验收合格的企业,允许其继续开展经营业务;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工商部门变更其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

在国家新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法规政策未出台前,各级工商部门不再注

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商务部门不得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公安部门不得受理备案。

二、依法经营,规范操作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加大投入,不断提高企业技术装备和现代化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自觉维护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秩序。

未经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批准或登记备案的企业,不得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

建立健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登记台帐,开发应用报废汽车信息管理系统。要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建立完整的报废汽车档案,逐一登记回收的报废车辆,并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定期上报回收拆解报表,提供档案备查。

按照《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的

要求,认真做好回收证明的填报和统计工作。严禁买卖或伪造回收证明,严禁以收费代替回收报废汽车。一旦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中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积极主动走访车辆单位和车主,大力宣传有关报废汽车的法律法规、报废程序、车辆报废更新补贴及汽车以旧换新等相关政策,配合商务、财政等部门做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和发放工作。

在当地商务、公安、工商、交通、农机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依法设立回收网点,开展回收业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回收网点和代办点。

三、明确职责,依法行政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属特殊行业,涉及安全、环保、资源等公共利益,做好回收拆解工作既有利于社会安定,也有利于汽车产业和汽车市场可持续发展,促进汽车消费。各级商务、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

成协同配合、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大力支持发展报废汽车破碎中心、集中拆解中心,逐步解决分散拆解、规模小、水平低等问题,提高综合拆解能力和回收利用率,防止二次污染,减少资源浪费,提高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那一世范文网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规划,合理布局回收网点,严格执行准入和退出制度;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发放和监督管理;负责收集相关信息,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请、审核、上报、下达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要求,指导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开展以清洁环境、安全生产、节约资源、推进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为重点的达标升级改造工作,并于2011年年底前完成,纳入省级示范工程的企业,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升级改造并

验收合格。

公安部门: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负责报废汽车的注销登记业务,监督解体范围的报废汽车进行解体,查处违规上路行驶的报废汽车;依法督促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立健全治安防范、查验登记和可疑情况报告等制度,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告当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严把报废汽车注销登记手续,凭有资质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报废汽车注销登记业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查上路行驶的已到报废期限未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和已到报废期限按规定申请延期使用但未经检验合格批准延期使用的汽车,一经查实,应就地扣留强制交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报废手续。及时查实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非法拼装等报废汽车有无涉嫌其他违法犯罪事项,并按相关规定予

以处理。

公安治安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报废汽车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买卖、非法拆解报废机动车等违法行为,对上路行驶的拼装车、报废车依法没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依法处以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监管回收经营行为。对未经批准的企业,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核准其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依法查处并取缔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而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行为,并没收非法所得;从严查处非法出售“五大总成”、倒卖拼装车辆及超越核准登记范围经营等行为。

环保部门:按照《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规定,加强报废汽车拆解过程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要督促企业增添废弃物

处理设施,对报废汽车中的蓄电池、空调器废润滑油、废轮胎等环境危害大的危险废弃物严格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提高报废汽车材料及物质的利用率。力争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解决报废汽车回收行业设施设备差、水平低、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

四、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商务、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联席会议,通报、交流有关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地要及时将本地区的情况汇总上报市商务局。

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市商务、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检查,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加大执法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共同推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

建立案件移送反馈制度。市商务、公安、工商等部门在查处涉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及时

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相应部门处理。

第四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申报初审流程

一、责任单位

市场建设科(行业指导科)

二、责任人

局长、分管副局长、承办人A角主办人市场建设科(行业指导科)科长,B角协办人市场建设科(行业指导科)副科长。

三、权力行使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四、申报范围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申报

五、申报条件

1、符合全省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2、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3、场地要求

(1)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作业场地(包括存储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

(2)报废汽车存储场地(包括临时存放)的地面要硬化并防止废液渗入地下,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透的材料建造,防渗层至少1米厚粘土层,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其它人工材料,要保证不对空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存储场地周边要设臵导流渠;

(3)拆解场地应为封闭或半封闭车间,地面应防止渗漏。拆解车间应通风、光线良好,安全防范设施齐全,并远离居民区,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及环境敏感区,污染控制区应设有防风、防雨设施;

(4)存储场地和拆解车间的总排水口应设臵油水分离装臵和与其相接的排水沟,能对分离的废油进行回收,污水经处理后直接排入水体的水质满足三级排放标准的要求;

(5)应设臵旧零件仓库。

4、设施设备

(1)具备车辆称重设备;

(2)具备车架剪断设备、车身剪断或压扁设备; (3)具备起重运输设备;

(4)具备总成拆解平台和室内拆解预处理平台,并配有专用的废液收集装臵和分类存放各种废液的专用密闭容器,配备可升降的台架,便于工人在底部排泄燃油等废液,废液要存放在不相容的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各类容器有明确标识,容器能防漏、防洒溅;

(5)拆除蓄电池,拆除液化气罐,在室内拆解预处理平台使用专用工具和容器排空和收集车内的废液,专用工具为抽油机、抽液机。

(6)具备安全气囊直接引爆装臵或者拆除、存储、引爆装臵,车内直接引爆装臵;或拆除后存储、引爆装臵,由汽车生产单位提供或企业购臵,确保安全气囊引爆避免事故;

(7)具备汽车空调制冷剂的收集装臵(此装臵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提供); (8)具备分类存放含聚氯联苯或聚氯三联苯的电容器、机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容器,这类物资有再利用的价值,但属于危险物,应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标明具体物质名称,并设臵危险废物警识标志。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5、消防设施、环保和存储

(1)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水池、沙池等及消防通道;

(2)各类废弃物的存储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 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地污染控制标准》; (3)存留在报废汽车中的各种废液应抽空并分类回收,各种废液的排空率应不低于90%,废液是突出的污染源,必须用不同容器分类回收,并达排空标准;

(4)不同类型的制冷剂应分别回收,目前主要是CFC-12和HFC13a两类制冷剂、回收储存设备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提供;

(5)应使用各种专用密闭容器存储废液,防止废液挥发,并交给合法的废液回收处理企业,盛装废液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材质和衬里与盛液相容,不相互反应;

(6)对存储的各种零部件、材料、废弃物的容器进行标识,避免混合、混放,避免因容器元件的混淆导致的混合、混放,污染容器和可再利用零部件;

(7) 对拆解后的所有的零部件、材料、废弃物进行分类存储和标识,含有害物质的部件应标明有害物质的种类;

6、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必须持证上岗;

7、具备电脑、监控等办公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材料

1、全体股东签名的申请报告;

2、股东大会决议(应当载明拟设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等内容),股东签名;

3、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由档案所在单位或社区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4、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

5、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包括报废汽车回收制度、报废汽车拆解制度、报废汽车拆解废金属销售制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可用零件销售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制度,设施设备检修和维护制度、废弃物环保制度等);

7、涉及国有资本或上市公司投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均应出具国资管理部门或上市公司的相关文件;

8、经营场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出具证明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9、消防设施清单及县级以上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0、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从业人员应提供基本情况,包括岗前培训及专业资格证明);

11、当地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出具的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的证明;

12、当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登记表》;

13、当地公安交警部门部门提供本地汽车拥有量,年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量不少于500辆的证明;

14、存放和拆解场地的地面要全部硬化并防渗漏处理;有封闭或半封闭拆解车间、油水分离装臵、旧零件仓库、货架、室内外拆解平台、各种收集废液的专用密闭容器;

15、电子磅、等离子切割机、真空抽油机、抽液机、安全气囊引爆装臵、氟利昂回收机、电子秤CC220、回收钢瓶CR×400TS、压力表组M2TP

5、过滤器;

16、打包机、剪切机、叉车、拖车、吊车、行车、牵引车、铲车、挤压机、升降机、压块机、拆解轨道及翻转机;

17、灭火器、沙池、消防水池、消防栓、污水处理设备、存放危险品装臵;

18、自动化办公设备、监控录像设备设施、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

19、填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一式二份;; 20、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编页码,原件一份;

21、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办理程序及时效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行业指导科)经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申请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申报事项是否符合要求,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作出如下处理:

(1)超出本局权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员;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正式受理后,经办人进行初审并在1个工作日内移交科长审核;科长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材料的复核并移交分管领导核准;分管副局长在3个工作日内复审并移交局长核准;局长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二)行文办理

1、市场体系建设科、行业指导科工作人员起草批复文件,由科长初审;

2、商务局办公室审核;

3、商务局分管局长审核;

4、商务局局长审批。

(三)时限:承诺13个工作日。

八、监督管理

对企业申报的情况进行监督

九、责任追究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2、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3、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4、其他过错行为。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申报初审流程图

第五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相关资料

拆解工艺流程简述:

废旧汽车拆解处理工艺包括预处理、拆解、分类存储几个部分,现简述如下:

报废汽车送入处理厂后,首先进行检查和登记。检查报废汽车发动机、散热器、变速器、差速器、油箱等总成部件的密封、破损情况。对于出现泄漏的总成部件,应采用适当的方式收集泄漏的液体或封住泄漏处,防止废液深入地下。并对报废汽车进行登记注册并拍照,将其主要信息录入电脑数据库并在车身醒目位置贴上显示信息的标签。主要信息包括:报废汽车车主(单位或个人)名称、证件号码、牌照号码、车型、品牌型号、车身颜色、重量、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出厂年份、接收或收购日期。完成检查和登记后将报废汽车运到废旧汽车暂存区。

对废旧汽车进行预处理时一般的流程是:①拆除蓄电池,拆除液化气罐;②直接引爆安全气囊或者拆除安全气囊组件后引爆;③用叉车将废车运到室内拆解预处理平台上,使用专用工具和容器排空和收集车内的废液,包括燃料(包括液化气)、冷却液、制动液、挡风玻璃清洗液、发动机机油、变速器齿轮油、差速器双曲线齿轮油、液力传动液、减振器油等;④用专门设备回收汽车空调制冷剂。

燃油的清除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冷却液的排出必须是在封闭系统内进行;处理可燃性液体时,必须遵守安全防火条例,以防止爆炸。在作进一步拆解前,由于某些部件的危险或有害等特性,还应根据制造商的要求拆解以下物质、材料和零件:PCM 模块、含油减振器(如果减振器不被作为再利用件,在作为金属材料回收前,一定要抽尽液体减振器油)、含石棉的零件、含水银的零件、编码的材料和零件、非附属机动车辆的物质等。

经过预处理的废车送入待拆区中转存放,然后运入拆解车间进行拆解操作。废旧汽车的解体按照由表及里、由附件到主机,并遵循先由整车拆成总成,由总成拆成部件,再由部件拆成零件的原则进行。根据车身结构的不同,执行相应的拆解操作。一般可分为两种车身结构的不同拆解流程,即承载式车身结构(乘用车)和非承载式车身结构(载货车)。

废旧汽车零部件和液体根据其回收再生特性可分为可再用件、可再循环材料和废弃物。从报废汽车上拆下的零件或材料应首先考虑再使用和再利用。因此,拆解过程应尽量保证不损坏零部件。在技术与经济可行的条件下,制动液、液力传动液、制冷剂和冷却液可以考虑再利用,废油也可被再加工,否则按规定废弃。再利用的与废弃的油液容器应标识清楚,以便分辨。在将拆解车辆送往破碎厂或作进一步处理时,应分拣全部可再利用和可再循环使用的零部件及材料,主要包括:①三元催化器、车轮平衡块(含铅)和铝轮辋;②前、后侧窗玻璃和天窗玻璃;③轮胎;④大的塑料件,如保险杠、轮毂罩、散热器格栅;⑤含铜、铝和镁的零部件等。

2.3 典型的废旧汽车拆解工艺流程图

废旧汽车拆解主要工艺流程及其参数如图1 所示。

我国废旧汽车拆解与回收现状:

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定位和起点仅仅是物资回收。低定位和低起点表现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其中年回收拆解100 辆汽车以下的企业占60% ~ 70%,且多是手工操作,专用设备和工具缺乏,机械化程度低,拆解效率不高,造成资源浪费和拆解场地环境污染,不能适应发展需要。而且,这些企业对场地、技术、人员素质、设备配置等几乎没有要求,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总体技术水平低下,拆解方式粗放。我国粗放型拆解与回收业的管理模式如图1所示。

国外废旧汽车拆解回收专业化系统模型: 世界各大汽车制造商为了达到欧盟指令中的回收利用率,积极开发新技术,除了在新车设计时充分考虑选用材料的可回收性外,还与其他企业联合开发新的回收技术,其专业化运行模式如图2 所示。正是有了专业技术的保证,目前发达国家的汽车资源回收利用率已达到85%,再利用率达到80%。

美国福特汽车公司正在建立一个旧部件交流中心,充分利用回收再制造的部件;福特、通用、克莱斯勒等大汽车公司结成回收联盟,建立汽车拆卸中心,专门研究开发汽车零部件的拆卸、再制造和再循环利用。

目前,德国拥有约200多家旧汽车回收企业,汽车回收率达到100%,并将其列入国家环保计划。实际上,德国汽车业从90年代初就开始逐年增加在汽车回收、再生方面的投资。德国的三家主要汽车生产商自1991年以来用于建造专门的“拆卸流水线”上的投资达12亿马克,年均增幅达20%,远高于其它国家。奔驰公司从1992年开始按照技术标准回收、利用汽车上的旧部件。实践证明,汽车上的钢铁、有色材料零部件90%以上可以回收、利用,玻璃、塑料等回收利用率也可达50%以上。从1995年起,奔驰公司开始重复利用处理后的电池组、织物和轮胎,收集的油料经处理后进入市场给某些生产部门使用。至于汽车上的一些贵重元件材料,回收利用的价值更高。在城市中开设专门的汽车零部件收购商店,是德国汽车业对环保作贡献的一项有效措施。宝马公司过去3年通过收购店收集的废旧零部件多达1000多种,这些零部件被送往专门的拆卸工厂,有不少材料可用于生产新的产品 [15]。如对于回收的旧塑料保险杠,经碾碎后可重新塑造,其生产成本比采用原始塑料制造低15%。在回收领域宝马公司一马当先,与兄弟公司一起建立了类似销售连锁店的全国回收网,对废旧汽车的零部件进行分类处理。德国政府也很重视这方面的工作,于1995年就在全国建立了能够回收近250万辆废旧汽车的经营网络,把德国废旧汽车回收产业推上一个新台阶。目前,德国废旧汽车回收利用率已达到85%。 德国汽车回收的管理和实施主要由德国当局、认证机构负责。政府的作用是制定法规和监管;认证机构对汽车拆解企业的资格进行定期认证,经认证合格,发给资格证书。德国政府于 1991 年公布了有关报废车处理的政府令(草案),经过政府和有关行业的长期协商,于 1996 年 2 月以德国汽车工业协会为首的 15 个行业协会同意对报废车进行自主回收处理。以此为前提,政府通过政令规定了有关解体事业者的认定条件、解体证明书、监督方法等,并于 1998 年 4 月起实施。自 2002 年 7 月 1 日起,德国开始实施《旧车回收法》。根据该法规定,制造商或者进口商,有免费回收旧车的义务,并须将车体以环保的方式回收、再利用。并且自 2006 年起,汽车材料、零件的回收必须达到 85%的再利用率,以及 80%的回收率。2015 年起则分别提高到 95%和 85%。根据这个法律,自 2003 年 7 月开始,德国汽车生产商已不能再使用含有重金属如:镉、水银、铅、六价铬等材料,以防范更严重的环境污染。

福特公司在汽车回收方面一直走在同行的前列。上个世纪末,该公司的前任总裁纳塞尔瞄准了既能减少废车垃圾又能获得丰厚利润的旧车回收业务,先不动声色地买下了美国佛罗里达州最大的汽车回收中心科佛兄弟汽车零件公司,然后悄然购并了欧洲最大的汽车修理连锁公司,摇身一变成为欧美车坛举足轻重的旧车回收“排头兵”。随后,福特公司又一举将美国各地的 1 万余家汽车回收“夫妻店”纳入自己的势力范围,利用福特制造技术加工二手车零配件,并将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网络,供所有修理行上网查询,再利用福特公司的销售运输网络,及时输送和供应二手车零部件,从而组成一个无孔不入的汽车回收利用网络。尽管纳塞尔关于在 5 年内建成全球最大废旧汽车回收中心的目标随着他的下台不再能够实现,但他提出的“一切为用户着想,一切为环保着想”的口号代表了当今汽车制造商的环保理念。

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三大汽车制造商联合建立汽车回收利用研究中心,就是为了专门研究开发汽车零部件的拆卸、再制造和再循环利用。

日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主要是通过旧车回收;废车拆解、金属切片加工( 废钢铁破碎及分选 )“三段式”来完成的。日本的旧车及报废汽车主要由汽车销售店和汽车维修厂回收。车主买新车时,原有的旧车通过评估、作价,如果尚有使用价值,便可用旧车抵价。如果没有使用价值,车主需交纳处理费,废车由销售店回收的数量占废车总量近99%。只有一小部分通过汽车维修厂回收。销售店回收的车辆交拆解企业进行拆解。拆解时先将油箱内剩余的汽油放掉,再将空调、蓄电池、废机油等对环境危害大的废弃物收集起来,交专业处理公司处理,最后将重料件拆下,剩下的以车体为主的轻抛料,连同车座等一起,用专用设备压成块。供出口或给切片厂。

目前,日本有近5100多家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其中近1/4的企业具有处理废弃物的特许。金属切片厂有140家,一部分是独立的,其余附属于钢铁厂和其他综合商社。由于拆解企业之间实行自由竞争,导致一些企业通过少收甚至不收处理费的办法从汽车销售店获得报废车,而为了盈利,部分企业便将本应送正规填埋场处理的垃圾随便找地方自行填埋,以逃避交纳处理费。这是目前日本环境管理部门最为头疼的问题。目前,日本报废汽车回收处理需要向处理企业交付约1.5万日元费用, 而十几年前是需要花钱从车主手里买的。这笔费用主要用于补贴给拆解企业,废轮胎、废机油、氟里昂处理企业以及终端垃圾填埋场。

日本中央政府指导和管理报废汽车回收的机构主要是经济产业省和国土交通省,经济产业省负责研究、制定、指导报废汽车回收处理的政策法规,国土交通省实施对车辆和道路交通管理。为进一步促进废旧汽车的回收处理,2000年,由日本自动车工业协会等九家机构发起,成立了日本废旧汽车回收促进中心,推行生产者负责制的废旧汽车回收处理制度。2005年开始施行的《汽车回收法》扩大汽车生产厂家回收废旧汽车的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消费者在购买新车时就要交纳汽车回收处理费,用于补贴回收废旧汽车;

废旧汽车回收将是我们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以下是国内废旧汽车回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回收规模小

我国正规的拆车企业有1000多家,从业人员5万多人,其中60%~70%的企业年拆解回收量在100辆以下,技术力量有限。同时拆车行业没有统一的技术规范,总体技术水平落后。车辆拆解后材料分类回收困难,大多数企业没有对可以再利用的零部件进行整理和归类。

(2)管理松散 近年来用车政策宽松,报废车的证明并不是置办新车的必备条件,而汽车报废工作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又缺乏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使得不少报废汽车没有报废处理,有40%的废旧汽车是按非正常渠道回收的。这些废车或整车拍卖、或被拆零拼装成整车出售,只有不能再重新装配使用的零部件才作为废钢铁回收。

2006年2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该技术政策第七条明确,在汽车生产、使用、报废回收等环节建立起以汽车生产企业为主导的完善的管理体系。第八条还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将适时制定、修订配套政策、标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汽车产业根据科学发展观,制定科学有效的发展规划,促进材料的高效利用,降低能耗。第十五条则明确,2010年起,我国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总代理商要负责回收处理其销售的汽车产品及其包装物品,也可委托相关机构、企业负责回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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