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快递行业法律规制

2023-04-15

第一篇:我国快递行业法律规制

我国反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规制

我国反滥用税收协定法律规制及案例分析

13国经 陈斌 2013201060193

一、反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规制

截止2014年3月底,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99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7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1(来自商务部查询数据)

大多数中外税收协定所规定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款中都通过引进受益所有人的概念来规制滥用中外税收协定的行为"由此,受益所有人法是现有中外税收协定都采取的反滥用措施。

(一).中外税收协定中的反滥用条款

截止2014年3月底,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99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7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

大多数中外税收协定所规定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款中都通过引进受益所有人的概念来规制滥用中外税收协定的行为"由此,受益所有人法是现有中外税收协定都采取的反滥用措施。

中国一美国协定以及最新的中荷兰双边税收协定中均包含了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

1.中国一美国税收协定

中国与他国的税收协定中,较为完善地制定规则管制滥用税收协定措施的是中美税收协2定:

中美 1984 年《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附属议定书。该协定引入了“受益所有人”概念,并在股息、利息、使用权费条款中做了相应规定。

一、协定第 4 条规定,如果根据协定的标准,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注册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美利坚合众国负有纳税义务的居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第三国的税收协定,同时为第三国居民时,该公司不应作为美利坚合众国的居民按照本协定享受优惠。

12 商务部网站,http:///,2015/3/9 翁晓建:中美税收协定反滥用条款述评.[J].涉外税务1996年第7期

二、附属议定书第 7 条则是针对滥用税收协定所设计,根据该条规定,中美双方税务当局如果发现第三国的公司主要为享受中美协定优惠的目的而成为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可经协商不给予协定第 9 条至第 11 条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优惠。

虽然上述附属协定书已经签署,但在美国国会未能获得通过,其依据是这条规定不足以阻止第三国居民滥用税收协定,并且需要双方对于具体的纳税者进行实时沟通,尚不具有现实的操作意义。

因此 1984 年中美签署对附属议定书第 7条解释的补充议定书。该议定书对于税收优惠的适格获得企业进行了具体划分,标准是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个人、美国公民、在缔约国一方公开上市的公司、行政机构或地方当局拥有 50%以上该居民企业的收益权益,并且在该居民企业在取得股息、利息、使用权费等所得时,所得收入中直接或间接用于支付除上述各方以外的其他人的部分不得超过 50%。这条规定从企业的性质和获得收入的用途两个方面有效划定了享受协定优惠者的范围。

2.自2014年8月31日起正式生效 中国—荷兰税收协定

第一,新版协定第10 到12 条都另外附加了一款,规定一旦任何人牵涉权益(股权、债权或特许权)的创造或转移,其主要目的(Main purpose)或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获取协定利益,则此协定条款(也就是预提税的优惠税率)不能适用。

第二,根据新款协定第13 条第4 款,若以中国为被投资国,被转让的中国居民公司股份价值50% 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组成时,中国税务机关有权就该股份转让产生的收益征税,也就是通过对以转让公司股权来转移不动产的控制,实现规避不动产税收的防堵规定。

同条第5 款也是有关股份转让征税问题的规定,即一旦荷兰居民有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份的行为,发生前12 个月内曾直接或间接拥有该中国公司至少25% 的股份,则中国有权对该转让收益征税。

第三,新款协定第23 条更是明确,协定内的任何条文,除非产生违反协定的税收,不能阻碍缔约国行使国内法和反避税法令(Domestics laws and measures concerning the prevention of tax evasion and avoidance),不论名称为何。因此,有评论指出,这就是在协定中引进了特别纳税调整规则以及著名的601 号和698 号文

(二)中国反滥用税收协措施的国内法规定 1.“受益所有人”条款

为了确定何等纳税者可以获得税收协定的优惠,国税函[2009]601 号文最先确定了“受益所有人”的概念。根据该文,“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并且明确将代理人和导管公司排除在受益所有人的范围之外,导管

33 反滥用协定的重要实践:新中荷税收协定的签订与蒙荷税收协定的废止.[J]. 国际税收2013年第5期 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计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第三条规定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该文还列举了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的标准:

(1)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 12 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 60%以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

(2)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3)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

(4)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

(5)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6)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7)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从上述认定标准来看,可以分成三类,一类是申请人自身性质,即申请人是个人或是公司实体;其次是资金性质,即获得的资金是否有转移给他人的义务,申请人对资金是否有最终的控制权等;最后是其他关联交易情况,即是否存在与获得收入合同有联系的其他关联交易的合同。

该文综合运用了受益所有人法、排除法和管道法,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申请人需要证明在中国境内进行了实质的经营管理活动并具有相应的财产和雇员数量,但这在 OECD 的条约范本中并未提及,所以该文中对受益所有人的划定范围比 OECD 范本更窄。同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制定的上述 7 条标准也比 OECD 范本更高,所以申请人滥用税收协定的难度更大。并且该文还要求申请人提供能证明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与上述条标准所列因素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会对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逐个审查,这也加大了滥用税收协定的难度。

2.合理商业目的条款

2009 年 12 月 10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函[2009]69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表示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 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

44 王晓慧:论国际税收协定地方滥用及限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 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1提供股权转让合同、2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3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4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5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以及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并且对于境外投资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实践中,税务机关发布了两个案例,“新疆案”和“重庆案”。案例1新疆国税局成功阻止税收协定滥用案例

3.程序性规则

国税发[2009]124 号文中根据不同的税收优惠规定了审批和备案两个不同的程序。审批程序适用于针对股息、红利、利息、特许使用费以及资本所得的协定税收优惠,规定非居民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做深度的披露、提交证明材料并且获得税务机关的许可之后,才能享有协定税收优惠。这也使得准备审批材料通过税务机关的审查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而针对其他所得的税收优惠,而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以及独立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只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材料备案即可。

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12月14日国税总局出台的《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的一般反避税章节

5形成完整的一般反避税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

首先,该《办法》制定了一套严谨的一般反避税管理程序,贯穿立案、调查、结案三个阶段,并对每个阶段中不同层级税务机关承担的职能和权限作出详细且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旨在通过严谨的程序来保证一般反避税措施能够透明、公平和公正地执行。《办法》也赋予被调查企业提出异议、申请救济、协调解决争议等权利,切实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其次,更为重要的是,《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一般反避税的适用范围和判断标准,也明确了“税收利益”的含义、“避税安排”的主要特征等概念和问题,有助于税务机关在实践中更精准地掌握启动一般反避税的尺度。

《办法》:

第三条 税收利益是指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第四条 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

(一)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5 国税总局网站,http:///n810341/n810755/index.html,最后检索时间:2015年3月9日

(二)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二、新疆国税局成功阻止税收协定滥用案6

(一)案件背景

(二)涉税问题

理由是:根据中国和巴巴多斯税收协定“第十三条财产收益”的规定,该笔股权转让款4596.8万美元应仅在巴巴多斯征税。

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及时对此项不征税申请进行了研究,并将情况反映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引起了上级机关的高度重视,围绕居民身份的确定及税收协定条款的适用问题开展了疑点一:巴巴多斯D公司是美国NB投资集团于2006年5月在巴巴多斯注册成立的企业。在其注册一个月后即与中方签订投资合资协议,而投入的资金又是从开曼开户的银行汇入中国的。

疑点二:关于巴巴多斯D公司的居民身份问题,税务机关提出了疑问。为此,D公司提供了由我驻巴巴多斯大使馆为其提供的相关证明,称其为巴巴多斯居民。

同时该公司还出具了巴巴多斯某律师证明文件,证明D公司是依照“巴巴多斯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成立日期为2006年5月10日(同年7月即与我国公司签署合资协议),公司地址位于巴巴多斯XX大街XX花园。但公司登记的三位董事都是美国籍,家庭住址均为美国××州××镇××街××号。 6 王骏:斩断滥用之手 巴巴多斯和中国修改税收协定.[J].税收与筹划, 疑点三:巴巴多斯D公司作为合资企业的外方,并未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进行投资,而是只完成了组建我国中外合资企业的有关法律程序,便获取了一笔巨额收益。

(三)处理经过

根据中巴税收协定,此项发生在我国的股权转让收益我国没有征税权,征税权在巴方。在D公司是否构成巴巴多斯居民的身份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付款方——股权回购公司——多次催促税务部门尽快答复是否征税并希望税务部门配合办理付汇手续。根据付款协议,如果付款方不按时汇款,将额外支付高额的利息。

对此,乌鲁木齐市国税局一方面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开展对D公司居民身份的取证工作,判定是否可以执行中巴税收协定;

2008年7月完成了该项9163728元税款(注意数款数额的计算,刚好是1217万美元的10%,当时汇率是7.5左右。也就是说,尽管D公司没有被认定成为巴巴多斯的居民而享受免税待遇,但是还是被认定成为了非居民,从而按照10%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入库工作。至此,此项工作顺利结束。 为了避免中方企业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同意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及付款方提议,对股权转让款先行汇出,但扣留相当于应纳税款部分的款项,余额部分待D公司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确定后再做决定。

另一方面将案情进展情况及具体做法及时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汇报并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向税务总局报告。税务总局启动了税收情报交换机制,最终确认D公司不属于巴巴多斯的税收居民,不能享受中巴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其在华投资活动中的所得应按国内法规定处理

三、山东制药公司滥用税收协定规避企业所得税案

(一)案件背景

山东某制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685520元人民币,主要生产经营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截至2008年7月8日,其国外股东A(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6800000元人民币股权,占注册资本的78.2912%,其国内股东B(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1885520元人民币股权,占注册资本的21.7088%.

2009年8月8日,根据山东某制药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A(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山东某制药有限公司1563394元人民币股权(占注册资本的26%)以33128333.34元的价格转让给C(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2010年4月28日,根据2009利润分配董事会决议,山东某制药有限公司将2009可共分配利润114055626.18元人民币提取盈余公积金342760元后的余额113712866.18元按照各股东持股比例予以分配,C(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共分得利润29565345.21元。这样,从2009年8月到12月投资不到五个月的时间,C(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就收回了其购买山东某制药有限公司26%股权全部成本33128333.34元的89.24%.

(二)涉税问题

2010年5月10日,C(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向菏泽市牡丹区国税局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即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股息第二款规定:“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

疑点一:国税函[2009]601号第一条规定:“‘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导管公司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在调查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充提供C(香港)投资有限公司2009财务报表、经营范围、主要经营项目、资产状况、人员组成状况、投资人名称、投资人注册地址、投资人持股比例的中文说明和主要资金来源渠道的证明资料,但未得到有利于准确判定其为“受益所有人”的有价值的资料。

疑点二:国税函[2009]60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和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或第三款“在申请人‘受益所有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一般来说,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C(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是A(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3日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其注册后即与中方签订投资合资协议,该公司2009年投资不到五个月就分得利润29565345.21元人民币,且不是企业实际经营成果,而是按事前的合同约定的。

疑点三:国税函[2009]601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一般来说,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

C(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合资企业山东某制药有限公司的外方股东,并未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进行投资,而是只完成了组建我国中外合资企业的有关法律程序,便获取了一笔巨额收益。从形式上看是投资,而实际上却很难判断是投资、借款或是融资,还是仅仅帮助国内企业完成变更手续,或者还有更深层次的其他经济问题

在是否构成“受益所有人”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付款方——山东某制药有限公司——多次催促税务部门尽快答复是否适用低税率征税并希望税务部门配合办理付汇手续。根据付款协议,如果付款方不按时汇款,将额外支付高额的利息。

为了避免中方企业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牡丹区国税局同意市国税局及付款方提议,对C(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润先行汇出,但扣留相当于应纳税款部分(依据10%税率计算)的款项,余额部分待C(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确定后再做决定。

(三)处理经过

在是否构成“受益所有人”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付款方——山东某制药有限公司——多次催促税务部门尽快答复是否适用低税率征税并希望税务部门配合办理付汇手续。根据付款协议,如果付款方不按时汇款,将额外支付高额的利息。

为了避免中方企业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牡丹区国税局同意市国税局及付款方提议,对C(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润先行汇出,但扣留相当于应纳税款部分(依据10%税率计算)的款项,余额部分待C(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确定后再做决定。

牡丹区的国税局开展C(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是否为“受益所有人”的取证工作,判定是否可以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期间,山东某制药有限公司出具了通过智能网络系统C(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进行业务联系、业务请示、生产安排、行政管理等相关往来的部分电脑截图资料,但无法准确判定其具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将案情进展情况及具体做法及时向市国税局汇报并通过市国税局向省局报告。

通过启动税收情报交换机制,最终确认C(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没有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不能确认为“受益所有人”身份。对其取得的利润不适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股息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应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0年7月完成了该项2956534.52元税款的入库工作,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1478267.26元,至此,此项工作顺利结束。

第二篇:我国快递行业存在问题分析及对策探究

我国快递行业存在问题分析及对策探究 班级:2011211409学号:2011211928姓名:蒋小超在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快递作为一种便捷的生活方式正在飞速发展。快递服务作为一种先进的邮递和运输服务方式,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进入我国,这一新兴的朝阳产业,在促进经济发展、方便社会交流、满足消费者和商家多元化寄递需求、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国经济持续繁荣和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快递服务不仅越来越受到社会各阶层客户的普遍欢迎,还与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发展相结合,成为电子商务实现实物配送的主要途径。目前,全球背景下的快递服务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产业。

可正是由于这种飞速发展,却给快递行业带来了许多问题。根据南方都市报的一篇报道,2013年全年中国快件的业务总量为92亿,也就是说平均每个人每年邮寄的快件数量为7件。但是快件的丢失损坏率为22%,其中投递服务29%,损毁6%,丢失短少16%;快件延误及其他44%。快递业存在的问题不仅于此,根据查看有关资料,我将快递业存在的问题分成三类。

一是先签字后验货,货物损毁责任难追究。网络购物目前占到快递业务的“半壁江山”。尽管很多淘宝卖家一再强调要求先验货后签字,但是很多快递公司态 度强硬,坚持不签字不提供货物,让众多消费者为难的同时又犯疑。不让现场拆封验货,一旦消费者发现邮寄物品有损毁、替换等问题,就面临举证难、索赔难等诸多维权难题。因此,很多网友质疑快递公司这种做法明显属于逃避责任。

二是快递服务不到家。部分快递公司鱼龙混杂,服务质量也有好有坏。有的快递公司以没有门牌号码、位臵偏远等理由拒绝送货上门,要求消费者到快递公司拿货。有的甚至加收费用才肯提供上门服务,让很多消费者觉得本来是花钱买方便,最后反而变成买了麻烦,反而耽误了很多时间。

三是快递遗失物品,自行限定索赔期限。一些快递公司规定,于收件之日起30日内查询和索赔,逾期则视为放弃索赔权利。还有的规定,寄件人或收件人须于寄

件次日起14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相关之证明文件,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索赔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然而究竟是什么导致了这些问题的产生,这很值得我们去思考和探讨。对这些成因我大致分了以下几类。

一是快递行业的准入门槛低,特许加盟带来的弊端。快递行业属于物流系统中对时间和送达质量要求较高的高端服务。快件延误、服务态度不好,这是快递企业被投诉的主要原因,和长期以来快递的经营模式有很大关系。在发展初期,为了迅速地占领市场份额,大多数民营快递公司都是采取加盟承包,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加盟公司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租间房子、几部电话、几辆电动自行车就开业了。当遇到快件损坏 、丢失的情况,没有能力承担相应的赔偿,抗风险能力极差,使客户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特许加盟快递企业以各自网点为利润中心,内部管理不到位,技术水平低,服务意识差。

二是快递服务行业缺乏实际的监管者。从快递服务行业本身的定义和国家的实际授权来看,对于快递服务行业的管理和规制应当是由我国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而2009年实施的新《邮政法》第60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订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这无疑将快递服务行业的监督规制权又部分转移到了行业协会上。但是快递行业协会从定义和法律规定上只是由快递企业及相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自发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对会员单位进行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管理。如果单纯利用快递行业协会对快递市场进行管理,无疑要依赖于快递服务企业强大的自觉性和自我约束性,在实际生活中也会出现管理能力和管理权认定等多个方面的分歧和怀疑,无法达到对于快递服务市场有效管理的目的。

三是快递行业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快递行业是一种面向顾客的行业,从业人员往往代表着企业的形象。但是由于快递企业为了更好的降低成本,减少从

业人员的工资,对招收的业务人员文化素质要求不高;这就导致了业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服务态度不佳。而且快递公司重使用,轻培养的策略使业务人员不能获得合理的培训,极大的影响了服务效率和质量。

为了解决这些快递纠纷问题,我结合了其他人的一些看法,提出了下面几条解决方案。

一是加强行业准入门槛,实行优胜劣汰。准入制度作为快递服务行业重要法律制度,已经存在相当严重的漏洞和缺陷,就应该要对其进行完善和弥补。就像我们在审核颁发执照时,可以仿照政府采取听证的形式进行,在审查过程中应该着重审核快递公司的管理软件与环境、员工适岗认证、快递合同规范情况、快递公司交通运输网络情况、赔付制度等方面;同时可以以立法的形式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条块分割格局,建立公平竞争的快递市场环境。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对从业人员的选择和任用也应该学习美国式的“信誉记录系统”,保证良好的服务水平,净化我国快递服务行业环境。

二是建立行业协会,完善行业管理。发挥快递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尽快培育出完善的、职能健全的快递行业协会,促进商业、物资、运输、外贸等行业协会中各物流专业委员会之间的合作,以尽快形成全国性的快递行业组织;赋予快递协会一些职责和权利,在制定和推广快递行业标准、快递教育规范、快递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等方面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三是把保险业加入到物流体系当中。物流快递的纠纷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关于快递快递丢失和延误的。就假设将快递延误做一个详细的赔付标准准则,如果客户在发货前购买了快递延迟险,可以根据客户的保价金额进行相应的赔付。当然这需要快递企业与保险公司进行详细的沟通与合作确定详细的执行准则。而快递公司为了减少赔付的可能,可以加强管理,建立相关责任人制度;将快件的责任精确到个人来减少快递纠纷。

总而言之,中国的快递业在经历了一个高速的发展期之后,必将迎来一个很长时间的调整期。这时候中国快递业将会走向正规化和标准化的道路。

第三篇:快递行业商标侵权案件适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节选)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四篇:毕业论文 我国快递行业现状及发展对策分析-以顺丰速运为例分析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学生姓名: 杨 溯 学 号: 20077069 系 部: 理工系 专业年级: 物流工程 07 级 设计论文题目: 我国快递行业现状及发展对策分析—以顺丰速运为例分析 指导教师: 陈德良教授 2011 年 02 月 15 日 毕 业 设 计(论 文)开 题 报 告1.结合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情况,根据所查阅的文献资料,每人撰写 1500 字左右的文献综述(包括研究进展,选题依据、目的、意义) 文 献 综 述

一、我国快递行业的研究进展 快递服务业进入我国已经将近 30 年了,基本形成了三大业务市场和四大势力。目前现有学者对我国快递业现状的研究主要是从我国快递业的发展情况、竞争格局、存在的问题和发展思路四方面展开的。 1.我国快递业的发展情况 快递业在我国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快递业正以每年 30%的速度持续增长,我国已成为全球快递业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 周艳军,黄中鼎在《我国快递业品牌建设现状及对策思考》一文中指出,国内大小快递企业,像宅急送、大田快递、申通、顺丰等国内民营快递公司,均存在规模小、实力弱、竞争力不强等现象,缺乏经营特色和服务优势,即使是中邮快递、中铁快运、民航快递等较有规模的国有快递企业,也没有一个叫得响的民族品牌能与外资快递企业抗衡。 陈世阳在《我国快递业现状及对策》一文中指出,我国的快递市场是一个发展中的市场,国有快递网络的自我转型与民营快递企业的市场扩张,并伴随着外资跨国公司的市场拓展和竞争,是现在我国快递市场结构的主要特点。 沈惠,曾峰,匡雪峰指出,通过几十年的发展,国内民营快递企业已经形成了以上海为首的长三角地区、以广州和深圳为首的珠三角地区、以北京和天津为首的环渤海地区三大聚集区。另外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一些大的民营企业已经形成了较大的规模,年营业额上亿。尽管我国民营快递企业大步发展,在许多业内人士看来,号称有 1 万家上百万人年营业额超 100 亿元的民营快递企业还是没能走出散、小、弱、差的困局。 周用隆在《提升中国快递业竞争力的对策》指出,我国快递业虽起步较晚,但发展十分迅速。快递业属于物流系统中对时间和送达质量要求较高的高端业务,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城市之间。目前,已经在我国东部地区形成了以沿海大城市群为中心的 4 大区域性快递圈,同时以这 4 大快递圈为辐射点,对中、西部形成逐层递进式的辐射结构。 2.我国快递业存在的问题分析 作为一个新兴的运输服务行业,我国本土快递业在其发展过程出现了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政策法规、市场准入,行业自律、市场秩序,人才技术上。 晏敬东,石银萍,李谦在《我国快递业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一文中提出,我国快递行业发展存在三大问题:第一, 《邮政法》九易其稿,关于邮政专营的范围至今尚未确定。第二,参与快递市场竞争的市场主体待遇各异,竞争不规范。第三,我国快递企业大多数经营管理与技术水平落后,服务质量良莠不齐。 陈世阳在《我国快递业现状及对策》中认为,作为一个新兴的运输服务行业,我国快递业在其发展过程出现了许多问题: (1)法律地位不明确,行政管理混乱。 (2)行业缺乏自律,市场竞争不规范。 (3)技术水平落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4)国际快递巨头纷纷进入,竞争日趋激烈。 李电生,贾金玲在《我国民营快递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一文中从宏观层面分析了民营快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邮政专营范围过宽,民营快递企业遭遇不公平竞争。 (2)民营快递企业合法性未被肯定,企业行使权力无保障。 (3)民营企业担保难,融资难。 3.进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 汪志中在《我国快递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中提出发展速递业的对策: (1)完善政策法规,推广快递行业标准,规范市场秩序。 (2)建立行业组织,加强自律。 (3)打造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增值服务。 (4)培养人才,实现人才的市场价值。 (5)快递企业应整合资源、协同合作、谋求共同发展。 (6)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企业文化,树立公众形象,提高社会知名度。 晏敬东,李谦,吕利平在《我国快递业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一文中提出,我国快递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1)规范快递市场,促使快递业健康发展。 (2)利用现代化技术,使快递服务更加便捷。 (3)提升快递服务质量,让消费者更加信任快递企业。 (4)民营快递企业强强联合,建立我国快递的民族品牌。 陈世阳在《我国快递业现状及对策》一文中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应对国内快递发展存在的问题: (1)完善政策法规,理顺行业监管。 (2)规范服务市场,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3)加强人才培养,提高行业技术水平。 (4)扶持骨干企业,维护国家的运输安全。 李征,郝静在《对中国快递业现状及发展的研究》中提出了我国快递行业发展的对策:(1)抓住机遇,深化改革。 (2)更新管理理念,优化客户服务。 (3)加强协作与联合。(4)培养专业人才,建设以信用为核心的企业文化。 陈晓云,孙俊在《浅析中国本土快递业的发展策略》一文中提出了中国本土快递业的发展策略: (1)中国本土快递企业应该继续发挥长处,制定有效的策略,对抗竞争。(2)快递企业应整合资源、协同合作、谋求共同发展。 (3)政府应该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加快中国邮政的改革,建立合理高效的快递监管体制,明确快递行业监管机构,为快递业发展肃清政策性障碍。 (4)中国本土的快递企业要放开眼界,着眼未来,不能把目光局限于国门之内,现在就应该为走出去练好内功,打好基础。 李晓超在《国际快递公司在华发展特点及启示》一文中提出,采取提高我国快递企业的竞争力的有效措施: (1)整合物流资源,加强快递营运网络建设,提高品牌知名度。 (3)积极发挥政府在市(2)应用先进的技术提升业务操作能力,提供供应链解决方案。场经济中的作用。(4)重视人员素质的提升。

二、选题依据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对社会快递需求显著增加, 要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 “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现代流通方式” 。许多地方政府积极筹划发展现代快递产业,把快递作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上海市政府规划在“十二五”期间着重 “十二五”期末基本成为全球现代快递供应链中的重要枢纽和节点;深圳发展三类快递,市政府将现代快递产业作为三个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天津从 2003 年到 2010 年,每年拿出 100 亿元的资金用于快递基本建设,把快递产业作为天津经济发展的五大支柱产业之一强势推进;北京、大连、沈阳等城市都在加快制定快递发展规划并加紧实施;我国的现代快递已经进入快速增长、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如何能客观地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来分析我国快递业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和建议就是我的论文主旨所在。 首先学校内部网提供的学术期刊网资料很丰富,查找参考文献很方便,对我研究这个课题有一定的帮助。一方面,学校安排了将近半年的时间让我们来写论文,时间非常充裕。另一方面,我的导师他对物流这方面非常的了解,能给与我很多的指导,对我的论文顺利完成有很大的帮助。另外自己也学习过物流方面的相关课程,我会充分利用自己的所学和查找到的文献再加上我导师的帮助,我的论文能够顺利完成。

三、选题背景和意义

(一)背景 快递服务业进入我国已经将近30年了,基本形成了三大业务市场即国际快递、国内异地快递、同城快递三大市场板块。快递业是我国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近年来保持了年均20%以上的增长速度,目前年产值在400亿元以上。截至2009年4月份,全国快递企业法人有2000多家,分支机构有7000多家。尽管我国快递业发展迅速,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我国经济总量位列世界第三,但邮政业务量却远远落后,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从快递行业所依托的物流大环境看,我国缺少具有一定规模的物流企业,没有形成合力,国内物流企业较为分散,仓储规模普遍较小,并且区域性较强,制约了物流行业的整体网络连接。 另外,作为一个新兴的运输服务行业,我国本土快递业在其发展过程出现了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政策法规、市场准入,行业自律、市场秩序、人才技术上。

(二)意义 快递是现代物流的组成部分,对社会的经济、文化交流和人民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加入 WTO 后,经济发展、对外交往日新月异,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现代物流作为贸易发展的支持性产业,它的发展将直接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因此,发展现代物流业,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利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经济融入全球化的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1 李征,郝静.对中国快递业现状及发展的研究J.交通与运输,2007, (03):13.2 周用隆.提升中国快递业竞争力的对策J.铁道货运,2006, (09) :79.3 晏敬东,石银萍,李谦.我国快递业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中国科技信息, 2008, (18):205207.4 王霞. 我国快递业竞争现状及对策研究J.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009, 17(01) :4749.5 张洪斌, 赵玉敏. 我国快递业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J. 2006 中国物流与采购, (09) :3437.6 陈世阳.我国快递业现状及对策J.中国水运,2007,07(09) :194195.7 王增梁. 国际快递业发展现状分析及对策J. 2008 :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06) 1318.8 关姝颖.国际快递在中国J.物流科技,2009, (03):6465.9 郭鹏程.外资快递业的现状与前途J.进出口经理人,2009, (01) :4849.10 汪志中.我国快递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市场周刊,2008, (03) :2730.11 李电生,贾金玲.我国民营快递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中国民营科 技与经济,2008, (10):6466.12 陈晓云,孙俊.浅析中国本土快递业的发展策略J.商场现代化,2007, (03):267268.13 周艳军,黄中鼎.我国快递业品牌建设现状及对策思考J.中国流通经济,2006, (09):5053.14 晏敬东,李谦,吕利平.当前民营快递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 2008,(17) :8182.15 UPS 公司网EB/OL.http:// .18 张革,刘慧勇.现阶段民营快递业应对国内外竞争的策略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8,(10) :3839.19 程军.我国快递业发展对策研究D.湖北:武汉理工大学,2004.20 The Impact of the Express Delivery Industry on the Global EconomyEB/OL.OE Forecasting 2005.21 李晓超. 国际快递公司在华发展特点及启示J. 物流技术, 26 : 2007, (08) 5153. 毕 业 设 计(论 文)开 题 报 告

3、指导教师意见:1.对“文献综述”的评语:2.对本课题的深度、广度及工作量的意见和对设计(论文)结果的预测: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所在系(专业)审查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第五篇:论奶粉安全的法律规制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奶粉安全事故层出不穷,奶粉安全已是消费者的“心头大患”,威胁婴幼儿生命健康。本文通过我国当前阶段的奶粉安全问题,分析产生奶粉安全问题的原因,学习西方先进经验,究其根本提出完善奶粉安全法律制度的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奶粉安全 法律规制 法律威慑力

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质量安全,既是重大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但受产业发展状况、社会和生态环境、从业者道德和法律意识等因素限制,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对我国婴幼儿配方奶粉行业总体形象和消费者的信心造成极大负面影响,不少大陆民众人心惶惶,许多人不敢吃大陆的奶制品,外国奶粉销量开始上升,甚至到金门或马祖购买台湾奶制品,或是到香港购买奶粉,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整治工作,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升,但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依然存在。

一、奶粉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

(一)《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第一、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多年不修订,操作性不强,有些行政法规不能及时修正,与市场发展快、变化大的现实不适应,由于法律不能及时出台,不能产生规范和协调作用,尤其是当不良的社会关系形成,再用法律禁止就出现法不责众的现象。第

二、食品标准存在严重问题,检测水平严重滞后。三鹿集团董事长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组成质量检查小组,质检均合格,权威机构检测失灵的客观背景是三氯氰胺未列入国家规定的对奶制品检测的名单,也没有此项检测标准,此项国家检测标准到2008年10月7日才出台。第

三、行政问责制度不完善。解决行政权利异化和行政权力失范的问题需要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然而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尚属空白,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并不直接享有对公务员的行政责任追究的权力,从根本上讲,必须有个专门的法律规定,由于行政问责制度不完善,对不法分子处罚缺乏严厉的惩处措施。

(二)奶粉安全监管体制不力

第一、部门之间职责不清,部门之间协调性不够导致政出多门、互相矛盾、管理重叠,管理缺位。奶站作为奶农自产自销农产品基地又不纳入市场主体监管范畴,奶站组织形式多样,管理方式复杂,监管主体不明,多头混乱管理,经营良莠不齐,制度很不完善,中国1600万头奶牛百分之八十为散养,随着乳品市场竞争加剧,奶源由买方市场进入卖方市场,在实际运作中,乳企受制于奶站,无法监管奶站,政府监管又不到位,巨祸终于酿成,因此三氯氰胺可以顺利加入原料奶。第

二、缺乏长效监管机制,长期以来我国流行的是长期性、地毯性的监管模式,往往是问题出现了,后果酿成了,才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执法运动,没有一个理性的长期有效的监管机制,这种执法往往以暴风雨的方式展开,以执法高压取得短期成效,2004年安徽省阜阳劣质奶粉毒害婴幼儿事件曝光后,全国各地掀起了围剿劣质奶粉的高潮,三年后有毒奶粉又卷土重来。

(三)法律威慑力不够

法律中刑罚较轻,威慑力不够,过轻的惩罚将直接导致生产商和销售商绕开或无视法律,在享有较轻的风险时,去违法获取较高的利益。按照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基本上是以罚款处理,相对于问题奶粉给婴幼儿带来的危害,罚款显得微不足道,违法者不怕被罚,在实际执行中,这样的措施远远达不到对奶农、奶站、奶企的威慑作用。国外或地区立法一般是高管需对企业侵权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我国往往以其职务行为为由由公司代替高管承担责任,如果立法跟上国际潮流,奶粉高管不敢不对消费者不负责。行政机关作为慢,不作为应该有明确的追责办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行政负责人要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四)信息公开有待强化

三鹿事件公开前被遮掩了十个月,在审判过程汇总被遮掩的事实逐渐显露,许多环节只要稍有作为,愿意挽救,二十多万受害儿童就能免于毒奶之害。信息公开是保障食品安全、降低社会成本的重要渠道,从预防意义上讲,奶粉相关信息公开,才可能使消费者做出理性选择,规避不安全因素;从事故处理意义上讲,相关信息公开,才可能使受害者与潜在受害者及时发现自己所处情境,按照信息中的指导做好自救措施和不安全奶粉的处理。可以使政府行为与公众行为在共同目标指引下,达成一致并效率最大化。

二、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

从西方国家的奶粉安全立法、监管着手,有利于我们更好的了解世界安全立法的基本情况和先进思想,从而对我国的奶粉安全立法和监管提出意见。以下是荷兰婴幼儿奶粉安全和质量监管的经验做法: 荷兰乳制品业是荷农业中最重要的部门之一,约占荷农业产值的20%及出口额的16%。荷乳制品以高质量、安全、品种多样享誉世界。

(一)荷适用于婴幼儿奶粉安全和质量的法律体系及监管机构 荷奶粉的优势归功于立法,荷食品安全立法的基础是其“以人为本”的理念,只要认为对人类健康存在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就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进行保护,而无需充分科学论证的评估结果,更不用等到发生了损害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事实和后果。在荷兰,适用于婴幼儿奶粉的法律法规包括欧盟、全球食品安全倡议(GFSI)等国际组织及荷本国关于乳制品生产、销售的所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监管机构方面,荷兰奶及奶制品监管委员会(COKZ)负责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的安全和质量监控,食品和消费者产品安全管理局(VWA)负责婴幼儿奶粉销售环节的安全和质量监管,两者均为独立的监管机构。为确保COKZ监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其工作人员均必须是乳制品行业的专家和业内人士,但不允许在任何乳制品及相关企业内兼任职务、持有股份或发生任何经济利益关系。

(二)荷兰婴幼儿奶粉安全和质量监控体系

经近百年的实践,目前,荷在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销售整个链条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监控体系。具体而言,包括严格把好奶源关、生产关和销售关三方面:

1、严格把好奶源关

一是对农场环境、卫生条件、技术设备、安全性等有严格要求。荷兰长期以来推行农业合作社机制,即农场主为企业的所有者,与企业利益直接攸关。农业合作社机制要求其成员即农场主确保其环境、卫生条件等安全性措施严格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二是对草料、玉米及其他饲料有严格的质量要求。一旦追溯发现饲料含有害或危险物质,饲料供应商需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三是确保奶牛的健康。荷对奶牛、奶羊进行I&R强制登记制度,每头奶牛出生后必须打上标签,用于记录该奶牛全部信息以便日后进行追溯。四是确保鲜奶的安全和质量。荷采奶车司机资质由COKZ每年加以认定,采奶车在每个农场采集牛奶前,先要对农场的储奶罐进行严格检查,并抽取样品交由专业实验室化验。

2、严格把好生产关

COKZ对婴幼儿奶粉生产流程的监管十分严格,实行企业自查、实验室检测和COKZ复核及抽查三套监管体系,其主要做法如下:一是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必须取得ISO、GFSI等国际组织颁发的证书。二是对配方严格把关。荷政府对婴幼儿奶粉的配方有极其严格的规定,奶粉所含的脂肪、蛋白质等的比例有精确的标准。三是执行极高的卫生标准。荷婴幼儿配方奶卫生标准高于其他奶制品生产标准。四是严格的监管机制确保生产环节的安全和产品质量。目前,荷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均建立了系统的内部检查体系,对奶粉生产流程进行严格地自我把关。此外,企业与研究机构的密切合作也是婴幼儿奶粉安全和质量的重要保证。

3、严格把好销售关

荷重视婴幼儿奶粉包装和销售环节的安全和质量监控,确保包装材料及包装方法的安全。在销售方面,通过签署销售合同,生产商对奶粉销售环节的安全和质量进行控制。食品和消费者产品安全管理局(VWA)对婴幼儿奶粉销售进行监管,包括婴幼儿奶粉在内的所有乳制品必须首先抽样交有相关资质的实验室检验,实验室可颁发产品安全和质量鉴定证书,只有获得该证书后,产品方可上架销售。VWA还定期或不定期对上架乳制品进行抽查,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即迅速进行下架处理,并启动追溯体系召回所有不合格产品,同时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对有关企业进行严厉处罚。追溯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向前追溯,即一旦在某个环节发现问题,即可通过对之前环节的追溯,找到问题的症结,从而有效加以解决;一是向后追溯,即一旦在生产过程的任何环节发现问题,可向后追溯到全部最终成品即问题产品,从而及时召回这些产品,或及时对消费者发出警告,减少问题产品可能造成的损害。

三、完善奶粉安全法律制度的对策与措施

针对我国目前奶粉安全体系的突出问题,在学习借鉴西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应找到一套适合我国实际的体系。

(一)完善立法,与时俱进。

我国新《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奶粉安全进一步改善,但是还有一些不足之处。一是在立法具体要求上,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必须对行政责任的范围、承担主体、责任判断、期限、程度等问题进行明确的并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切忌笼统模糊。要完善乳品行业国家安全标准,重点解决标准缺失、矛盾、重复的问题。在立法中要明确规定违法的行政责任追究,三鹿奶粉中暴露的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机关作为慢都应该有明确的追责办法,当前的国家赔偿法只对公民的人身财产损害规定了赔偿,还要对不合理的和低效的行政行为规定赔偿责任,避免给行政作为慢不作为提供法律空间。二是在立法上奶粉应纳入药品管理。参照药品管理办法严格管理。严格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参照药品管理的措施,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设备设施、奶源把关、生产过程控制、检验检测能力、人员素质条件、环境条件控制和自主研发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二)依法行政,强化监督管理。

奶粉安全事件的要害在于行政部门执法不力、监管不严。一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有两方面的含义,首先执法监管部门要具备完成依法行政工作的硬件设备,人员配备等方面的要求。要保证行政部门有必要充分的经费保障,消除行政机关的趋利避害趋向,消除行政部门扩张权利的现象,避免行政不作为现象。再就是提高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工作能力,即按照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的能力。履职能力也是制约执法的难题,要从培训制度、责任机制两个方面保障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二是我们要实施一种“全程的监督管理”,即从源头到上餐桌都全程监管,不留空隙,防止一些危害无知的不规范使用和滥用,保证奶粉的安全健康,在此基础上,又必须做完细化和明确工作。我国以前由于奶粉生产链过长而导致的多部门管理的混乱监管体制,将在这个过程中得到控制和改良。重新明确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确立分段监管体制,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流通,使用全程监管。

(三)加大打击惩处力度。

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经营单位和进口商必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赔偿。第

一、建立可追溯的问责体制。建立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奶源、配方、原辅料使用和包装标签备案制度。推行婴幼儿配方奶粉电子信息化管理,加快实现产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明确问题出在哪,应该由谁负责。第

二、严查政府行政责任。在三鹿事件中,如此恶劣的事件没有一个监管官员受审,玩忽职守罪在实际问责中没有发挥作用。我们的行政官员的追责只限于行政问责,缺少的是司法问责,官员的渎职行为达到了刑事问责标准,必须启动司法问责,应该以玩忽职守罪予以追究。第

三、严查企业责任。加大对散户、奶贩、奶站的惩罚力度,国家机关要在奶源加强监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追究其刑事责任,避免法不责众的现象。

(四)建立畅通的信息发布、沟通平台。

加强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运用,构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顺畅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加强与法律之间的衔接。新的食品安全法还应该引用“可追溯管理模式和重视企业的召回责任”。问题食品生产者不但有责任立即停止生产,还应当召回已经流通在外的产品。在下架处理的同时,还必须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停止生产和使用,如果生产者没有履行这个义务,作为监管部门有责任责令停止经营和召回。

随着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奶粉安全,奶粉安全问题让奶业重创的同时,也带来了与奶粉相关的立法的完善和科学,奶粉监管体质的变革。我们应在借鉴国外奶制品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奶制品安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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