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健康保险管理论文

2022-04-27

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商业健康保险管理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摘要:商业健康保险和健康管理都是近些年才发展起来的新事物,发展速度迅速,但都同样面临着诸多的障碍,而两者的有效结合能缓解双方在各自发展中面临的困难,达到双赢的效果。本文就双方如何通过有效结合达到共赢进行了探讨。

商业健康保险管理论文 篇1:

制度定位税收激励与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国际经验及启示

摘要:中国“新医改方案”提出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国际经验表明,要建立高效的医疗保障体系,商业健康保险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税收激励政策是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有力杠杆。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商业健康保险应承担费用补充型和项目增补型保障的角色。有必要建立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制度,通过税收杠杆推动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定位;税收激励

实现全民医疗保障是中国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简称“新医改)的战略目标之一,而国际经验表明,要建立一个高效的医疗保障体系,商业健康保险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商业健康保险究竟应扮演何种角色,这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命题,更是一个紧迫的实践命题。在此从国际比较的视角,对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角色定位和政策激励进行探讨,并分析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和困境,提出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构想。

一、文献综述

近年来,随着中国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稳步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障制度中的功能和角色定位问题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例如,有学者认为:在世界各国,商业健康保险均在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中国全民医疗保障的制度框架不可能也不应该由公立医疗保险所垄断,在中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构建中,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不应被忽视,其地位不应被边缘化(顾昕,2009;朱铭来、奎潮,2009)。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主要为民众提供各种补充性健康保险以及参与公立医疗保险基金的“第三方管理”,具体地,可以承担三种角色,即补充保障的主要提供者,基本保障的主要竞争者,医疗保险机构与卫生服务提供者关系的探索者的角色。

各国政府为引导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大多采用税收扶持政策,即通过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来刺激商业健康保险的消费和经营,其政策核心在于国家通过支出,鼓励和刺激健康保险的需求。国外一些学者对税收优惠措施刺激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效果开展了实证研究。例如:Gnuher(2001)将健康保险需求设定为税收补贴的函数,检验税收补贴政策对企业提供健康保险的决策的影响,结果表明,当企业决定是否为其雇员提供健康保险时,税收是一个重要的解释变量,税率的变化在雇主决定是否为雇员提供健康保险的时候会产生巨大影响。thomasson(2003)检验了1954年美国税收改革对美国健康保险需求的影响,其结论是,1954年美国推行的健康保险税收补贴政策,使得健康保险从个人向团体转移,团体健康保险需求增加,家庭购买的健康保险额也有所增加。Gmber和Lettau(2004)进一步研究了税收补贴对企业是否提供健康保险的决策及保费支出的影响,其结论是,税收政策对雇主提供健康保险的决策以及保费支出都有很大影响,税收补贴是雇主提供健康保险的重要推动力。

综观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由于中国医疗保障体系尚在构建之中,各种制度尚待完善,对于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还缺乏足够的政策激励措施,尤其是税收激励措施,但国内学者已注意到商业健康保险在一个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而在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对于商业健康保险的政策激励措施,尤其是税收激励政策相对完备,因此国外学者更多地关注各种税收激励政策的执行对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实际影响,研究也相对深入。本文在中国“新医改”的背景下,从国际比较的视角,探讨商业健康保险的角色定位和政策激励,分析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和困境,进而提出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构想。

二、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

医疗保障体系的本质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医疗费用的筹资制度安排。在不同的医疗保障体制中,商业健康保险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路径。根据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发挥的作用及其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关系,国际上一般将其分为首要型(Primary PHI)、并立型(Duplicate PHI)、费用补充型(complementary PHI)和项目增补型(supplementary PHI)等四种类型。表1总结了这四种作用形态的主要特征。

在首要型(或称基本型)模式下,商业健康保险的参保者未加入任何公共医疗保障体系,商业健康保险成为其医疗保障的主渠道,乃至唯一的渠道。美国是以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医疗保障制度主干的代表性国家,其公共医疗保障体系只面向老年人、残疾人、儿童、贫困人口、现役和退伍军人等特定人群。在德国,法律规定所有有报酬的人员和其他特定的群体(如失业者、领取退休金者、农民、学生、艺术家、残疾人)都应当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但收入超过一定限度(2009年要求连续三年月收入超过4050 欧元)的人不被列为强制参保人员,同时法律禁止离开法定医疗保险体系者重新返回该体系。

并立型(或称重复型)模式主要存在于实行国家卫生服务制度的国家,如英国、丹麦、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澳大利亚等。在这些国家,商业健康保险同公共医疗保障体系并行不悖,某些人为了享受更好的医疗保健服务,可以在享有公共医疗保障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的同时,自愿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在多数国家,社会医疗保险设定一定的起付线、自付比例和封顶线,患者需自付一定的费用。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销售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对客户的自付费用提供保障,这种商业健康保险是一种费用补充型的保险。例如在法国,每个居民均可以得到公共医疗保险的保障,但这种保障并不充分,因此,大多数法国人都通过参加互助保险、民间共济会或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获得补充保障。

与费用补充型健康保险相比,项目增补型健康保险主要为法定医疗保险的例外项目或不予覆盖的健康服务项目提供保险产品,例如视力矫正、牙医、整形、长期看护、康复保健、豪华住院服务等。而在一些国家,由于政府规定商业健康保险不能覆盖公共保险所提供的医疗保障范围,如在药品费用的需方分担方面,奥地利、日本不允许补充保险覆盖,比利时和匈牙利则只允许非营利性补充保险覆盖。在加拿大,几乎所有省份都立法禁止或设法阻止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公共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护服务保障项目,商业健康保险的承保范围限于未列入加《拿大医疗法》范围内的医护服务。

总而言之,商业健康保险在世界各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中占据一定的地位。图l是2006年世界卫生组织192个成员国中143个国家商业健康保险筹资额(保费收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与人均国民收入(GNI)之间关系的散点图及拟合趋势线。在大多数国家,商业健康保险的筹资比重小于10%,在143个国家中,有16个国家该比重超过10%,其中6个国家超过20%,3个国家超过30%。

数据来源:WHO(2009):wodd Health Statistics 2009,wodd Bank(2008):wodd Devel。pinent Repon 2(108

运用143个国家的数据,以人均国民收入(x)

(取对数值)作为解释变量,对商业健康保险的筹资比重(Y)进行线性回归分析,得到如下关系:

Y=1.52 ln(x)一8.65

t=(2.89)

(一1.86)

F=8.37,R2=0.056,P=0.0044

从回归结果看,回归分析通过了t检验和F检验,但回归结果的拟合优度很小(R2只达到0.056),而且随着人均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商业健康保险的筹资比重只显示出微弱的上升趋势,这表明商业健康保险在各国医疗筹资体制中总体处于补充地位。

表2列出的是2007年部分经合组织(0ECD)国家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口覆盖率及其筹资额占卫生总费用比重的数据。从人口覆盖率看,一些国家的商业健康保险覆盖率较高,超过了60%,如美国、加拿大、比利时、法国,荷兰甚至达到92%。从筹资份额看,部分国家接近或超过10%,如瑞士、德国、加拿大、法国、美国。可见,商业健康保险在部分OECD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中已经扮演了较为重要的角色。更为重要的是,即使在那些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相对发达的国家(如法国、德国、荷兰等),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也可以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三、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税收激励:OECD国家的经验

为扶持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OECD国家大多采用税收激励政策,即通过税收优惠以刺激商业健康保险的购买和消费。这些税收激励涉及与健康保险的购买行为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措施。

(一)美国对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激励政策

美国是商业健康保险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对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激励措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对团体健康保险的税收激励政策

美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最显著的特点是健康保险多数是通过工作关系,即建立雇主资助的团体健康保险来提供。对于团体健康保险,雇主为雇员缴纳的健康保险费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作为业务费用税前扣除;对雇员而言,这部分保险费也不作为雇员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这部分费用对于雇主和雇员来说都是完全免税的。如果雇主不给雇员购买团体健康险,而是将这种福利以工资的形式支付给雇员,则这部分工资性收入需扣缴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直至地方政府在内的多重个人所得(薪金)税。以哥伦比亚特区为例,一个_丁人的联邦个人所得税率是25%,社会保障工资税率是15.3%,州个人所得税率是9.5%,因此,相对于派发等额的工资,雇主提供团体健康保险给雇员带来的税收补贴率达到了近50%。

2.对自由职业者健康保险的税收激励政策

在1986年以前,美国对于自由职业者的商业健康险保费支出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直至《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对自由职业者参加健康保险制定了一条临时性的税收优惠条款.即对于用自己的收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自由职业者,其中25%的保费可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此后,该免税比例逐年提高,1997年达到40%。

《1997年税收改革法案》决定将此项税收优惠确定为永久性措施,并逐步提高免税比例,最终实现全额免税。1998年和1999年的免税比例是45%和60%.2002年为79%,2003年及此后年度实行100%免税。

3.对个人健康保险的税收激励政策

对于未参加团体健康保险而购买个人健康保险的个人,根据美国法律,当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费支出,连同其他医疗费用(包括参加健康保险后个人需承担的医疗费用部分)相加.当金额超过个人调整的总收入额(Adjusted Gross Income)的7.5%时,超额部分可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二)其他OECD国家对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激励政策

首先,在团体健康保险方面,除美国外,至少还有6个0ECD国家(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爱尔兰、西班牙)对雇主提供的团体健康保险给予较强的税收激励,对其中雇主承担的保险费作为成本在税前列支,包括联邦、州政府的收入税以及工资税。在这些国家中,至少有4个网家(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爱尔兰)和美国一样,同时对雇主提供团体健康保险和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给予税收激励。

其次,在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方面,除美国外,其他一些OECD国家(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墨西哥、荷兰、葡萄牙、瑞典等)也对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激励,其中,对购买健康保险的保险费实行税前列支足最为普遍的税收激励方式。不同的是,澳大利亚实行直接补贴政策,即对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给予30%的保费折扣,相比较而言,政策激励的力度更大。

四、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与政策瓶颈

(一)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仍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周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属于人身保险(包括寿险、健康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一部分。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数据,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在2001~2006年间发展较快,其保费收入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比重稳步攀升,但近四年来该比重有所下降,目前为7%左右的水平,而从国际经验看,在一个成熟的商业保险市场,健康险业务占人身险的比例一般为30%左右。

从商业健康保险筹资在医疗筹资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在过去十年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筹资额在卫生总费用中所占比重虽然有所提高,但仍然很低,目前为3%~4%的水平,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即使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也还存在较大差距,这表明,商业健康保险分摊民众医药费用风险的功能尚未发挥出来。以这样的筹资份额考量,还很难判断商业健康保险已经成为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补充渠道,更不要说是主渠道。

此外,从商业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占私人卫生支出的比重看,2000年该比重仅为2.31%,近十年来有所上升,2007年为6.22%。这意味着,在我国私人卫生支出中,尚有90%以上的医疗费用风险没有通过商业保险机制来分摊,而是由患者自费承担,按2007年的数据(该年我国私人卫生支出为6175.92亿元),我国至少有5000亿元以上的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可供开发。总之,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仍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尚未在医疗保障体系中扮演其至少应该扮演的补充性角色。

(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面临的政策瓶颈

如上所述,商业健康保险在我国医疗保障体制中发挥的作用不大,其根本原因在于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不明确。从政策和实践层面来看,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还面临多重政策瓶颈。

1.经营补充医疗保险面临政策瓶颈

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同时还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在这样的政策规定下,补充医疗保险经营主体的界定事实上是模糊的。目前绝大多数地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将补充医疗保险纳人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体系,并以强制性或半强制性的方式推出。在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方式上,绝大部分地区由社会保险机构自办自营,部分地区由社会保险机构主办,同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提供管理服务。这种做法的直接结果是社会保险机构利用其事实上的强势地位挤占了商业保险的作用空间。

2.拓展团体健康保险市场面临政策瓶颈

对于企业购买商业健康保险,2003年《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做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同时规定:“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在这样的规定下,企业为员工建立团体健康保险将受到限制,团体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也因此受到制约。

3.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所需的激励性政策缺位

我国现行税制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和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在商业健康保险领域,如对于企业购买团体健康险和个人购买商业健康险,尚无税收优惠政策安排,而缺乏激励性税收政策是制约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提升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1.在制度上明确商业健康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定位

“新医改方案”提出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在这个过程中,有必要重新界定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定位,即商业健康保险应该作为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承担费用补充型和项目增补型保障的角色,主要在以下领域发挥作用:社会医疗保险中患者个人自付费用,包括医药费用的起付线以下自付部分、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和封顶线以上的自付部分。社会医疗保险基本诊疗目录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收入补贴和护理津贴。特种疾病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人群。

2.在政策上明确商业保险在经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中的主体地位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的医疗保险,建立企业补充保险可以有多种形式:一是由企业自办,二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三是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从国际经验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属于市场范畴,是商业保险应发挥作用的重要领域。当前,为扶持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发挥其应有作用,政府应明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边界,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领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交由商业健康保险予以解决。具体到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应在还原其市场属性的基础上,在政策上明确商业保险在其经办和管理中的主体地位。

(二)建立和完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制度

当前,在加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全民覆盖的同时,有必要建立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制度,以鼓励企业和个人购买更多的商业健康保险。建议国家财政、税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联合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团体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且保费支出可以税前列支,在一定额度内列入成本。对于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其缴纳的保险费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在一定额度内允许税前抵扣,且个人获得的医疗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杠杆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参考文献:

[1]顾听,商业健康保险在全民医保中的定位[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6).

[2]朱铭来,奎潮.论商业健康保险在新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J].保险研究,2009,(1).

[3]朱俊生,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角色探讨[J].保险研究,2010,(5).

[4]朱铭来,丁继红.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比较[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2).

作者:张仲芳

商业健康保险管理论文 篇2:

健康管理——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新契机

摘要:商业健康保险和健康管理都是近些年才发展起来的新事物,发展速度迅速,但都同样面临着诸多的障碍,而两者的有效结合能缓解双方在各自发展中面临的困难,达到双赢的效果。本文就双方如何通过有效结合达到共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 健康管理 共赢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以及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商业健康保险在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也由此取得了一定的发展,特别是新医改方案的出台,更是为我国商業健康保险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健康保险的特殊性,受到内外各种环境及因素的制约,其发展还是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健康管理是近几年才在我国发展起来的新生事物,飞速发展的同时同样面临巨大的困境。综合国内外的经验,两者的有机结合能为双方特别是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契机,本文就此进行了探讨。

1 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国内保险业复业时期。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已经取得了一定发展,主要表现在:①业务规模迅速增长。据统计,健康保险保费收入2001年为61.52亿元,2002年为121.55亿元,2009年达到了573.98亿元,保持了连续快速增长的势头。②经营主体不断增加,产品供给日益丰富。根据修改后的《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也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这使有资格经营健康保险的主体增加到50个以上,提供的健康保险产品数量已经超过300个。除了传统的费用补偿型产品和住院津贴型产品,保险公司也开始涉足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新领域。③服务领域日益拓宽,社会影响明显扩大。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保险已经覆盖了包括电力、铁路、邮政、通讯等行业在内的各大行业,社会影响也明显扩大。

虽然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成绩有目共睹,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商业健康保险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整体规模尚小、产品结构较为单一、风险控制能力有待提高。有数据显示,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覆盖人群总体还是较低。2008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所覆盖人群仅占人口总人数的10%左右,而美国参加各种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口占86%,台湾更是高达96%[1]。而且,商业健康保险所占人寿保险的份额也偏低,2001年为4.32%,2002年为5.38%,2003年为8.03% ,2004年为8.05%,2005年为8.4%,2006年为9.12%,2007年为7.63%,2008年为7.86%,远低于国际上成熟的保险市场中健康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30.00%左右的水平[2]。同时,我国健康保险面临着一个很大的困境,就是近年来慢性疾病持续上升,医疗负担日益加重,保险赔付率因此出现大幅度增加。数据显示,过去10年,慢性病患者平均每年新增近1000万例,2008年全国有医生明确诊断的慢性疾病病例数达2.6亿。这种赔付率较高的问题阻碍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引入健康管理机制,通过健康管理来改善被保险人群的健康状况,从而减少医疗费用的支出,降低健康保险的赔付率,在国际上已经证明是一个可行的成熟的经营模式。现代健康保险的模式必将是保险公司既承担医疗费用风险的提供者,又能为客户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2 健康管理的发展现状

健康管理作为一门学科及行业是最近20~30年才兴起的,它是一种对个人及人群的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全面管理的过程,其宗旨是调动个人及集体的积极性,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来达到最佳的健康效果[3]。一般来说,健康管理由3个步骤组成:第一步是收集服务对象的个人健康信息,包括个人一般情况、目前健康状况和疾病家族史、生活方式、体格检查等;第二步是根据所收集的个人健康信息进行患病危险性的健康评价,也被称为疾病预测,这一步是整个健康管理的核心部分;第三步是个体化的健康改善,即医生在健康评估的基础上对个人进行有针对性地指导,通过行为纠正改善健康,并追踪效果。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变化,患者群体、保健群体、健康促进群体、特殊健康消费群体和高端健康消费群体逐步形成,健康管理服务机构迅速发展。到2006年,全国健康管理服务机构至少已有200家以上。其主要的经营模式包括:①附属于医疗机构的健康管理服务模式;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健康管理服务模式;③专业体检中心健康管理服务模式;④第三方(健康管理服务公司)服务模式。

然而,目前我国健康管理尚处在初期阶段,仍存在很多问题[4]。①健康管理机构良莠不齐,健康管理服务市场混乱,运营不规范。②健康管理机构专业化程度不高,投资者众多,造成恶性竞争,普遍利润较低、经营困难。③健康管理机构未与其他健康相关组织实现信息化网络对接,区域间信息不能共享。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很多,包括相关政策法规的缺失、专业研究团队的缺乏、理念宣传和传播力度的不足,等等。但不可否认的是,健康保险业的有效支持不足也是制约健康管理长效稳步发展的重要因素。根据国外健康管理发展经验,健康保险业与健康管理是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而我国的健康保险和健康管理都处于起步阶段,行业合作严重滞后。因此,建立健康保险和健康管理的良好合作关系,探寻两者共赢之路对于双方的共同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 健康保险和健康管理共赢之路

近年来,国际健康保险行业的发展趋势显示,健康保险的风险管控已由单纯的财务风险控制向与健康风险控制结合转变,健康管理也由事后管理向事前事中事后管理转变,健康保险由保险公司独立管理的模式已经向合作方共同管理转变,健康保险正在由办法管理、被动管理向模式管理、主动管理转变。据美国霍普金斯医学会统计,健康管理可以使健康保险公司的直接医疗开支降低30%。综合国内外的经验,健康保险和健康管理的有效结合是达到共赢的必经之路。目前健康保险和健康管理的结合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3.1 健康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共建式健康管理模式

健康管理在健康保险业的应用主要在于减少投保人患病的风险,从而减少赔付。在国外,一般是从投保费用中支出健康管理的费用。对于投保人,这种办法提高了个人的健康水平,减少了患病的风险;对于保险行业,这种办法有效地减少了医疗费用的支出。而医院是实现健康管理的最佳场所,特别是在健康管理刚刚起步的中国。因此,医保合作是发展健康保险的有效之路。首先,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合作可以优势互补。第二,能够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三,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医保合作的动力。保险公司在医疗机构的配合下有效地控制整个医疗成本,这为保险公司收益最大化创造了条件。而医疗机构在保险公司的支持下赢得了一批又一批的潜在客户,这为医院业绩的提升增加了动力。因此,医保合作是一种双赢行为。

健康管理和医疗机构及保险机构的合作模式还可以有更多的尝试,如参考美国的“健康维护组织(HMO)”的做法,按人头预付费用。保险公司与医院签订医疗承包合同,超支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节余部分归医院所有。这种方式收费低廉,又能有效地控制成本。

但这种医保合作之路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保单调整、付费方式、利益分摊方式、第三方监管问题等等,特别是我国的绝大部分医院是公立医院,这就在具体操作上更增加了不小的难度。所以我们可以从一些民营医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相对容易操作的机构入手,探索出符合双方利益的具体合作方式。

3.2 健康保险公司自建式健康管理模式

这种模式在中国第一家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健康)成立后,就进行了试点运行。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建司以来,一直秉承“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经营理念,努力尝试把健康管理的先进理念和具体服务形式融入健康保险业务领域。近期,该公司投入专业力量,独立研发的“健康管理系统”通过国家版权局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取得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获自主知识产权。这标志着人保健康在贯彻落实“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经营理念的过程中,又取得了重大成果。目前,人保健康已在部分分公司对该系统展开推广试用,为团体和个人客户提供健管服务。客户填写完毕的健康状况调查问卷被录入系统后,系统即可根据有关指标和专业算法,自动对每个客户的健康状况进行分类(一类正常人群、二类高危人群、三类患病人群),同时识别出健康危险因素(如肥胖、高血压、吸烟等)。之后,系统可自动生成健康评估报告、膳食建议、运动建议、疾病风险分析等,并根据健康危险因素为每个客户制订有针对性的干预服务计划。对于团体客户,还可为其出具团体健康状况报告,列明团体内的高危人群,以及针对团体的健管服务计划。后续的各项服务计划会由系统自动分配给有关的健管工作人员,并按照预约服务、服务实施、结果记录和反馈等步骤实行流程化的管理,以保证服务时效和质量。

可以看到,随着健管服务的不断深入,一方面,被保险人的健康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赔付支出会随之下降;另一方面,客户因为享受到了专业的健管服务,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则会带来了更多的销售机会。

3.3 健康保险公司外包式健康管理模式

由于我国的健康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专营健康保险的仅有4家,其余都是在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下的一些险种经营,故除了人保健康拥有自己的健康管理公司外,其余关于健康保险的自建健康管理公司基本是空白。但同时,国内目前的健康管理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这就为这种外包方式提供了很好的条件。这种健康保险公司与独立的第三方健康管理公司合作外包,也是目前健康保险和健康管理结合的最主要的形式,其外包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健康咨询、健康体检、健康评估、预约挂号、生活方式管理等。保险公司通过跟健康管理公司签订合同的方式,从保费中提出一部分作为健康管理的费用,由专业的健康管理公司运用健康教育、健康咨询、预防保健、医疗服务网络、康复指导等多种手段,切实改善和提高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达到健康促进的目的,进而减少保险公司的风险和赔付率。

综上所述,从现状来看,健康保险公司在与医疗机构(尤其是有实力、被民众所广泛信赖的大型医疗机构)的博弈过程中,仍处弱势地位,利益共同体尚难形成;健康保险公司希冀构建自己可管理的医疗网络体系难度还很大。另外,主流医疗机构的关注点仍在疾病治疗方面,短期内恐也无暇帮助保险公司提供进一步的健康管理服务。但从长远的行业发展来看,综合国内外的经验,在健康保险中引入健康管理概念,将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由单纯重视事后风险管控延伸到包括事前预防在内的全过程健康管理,应当成为健康保险发展的方向。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必须实现真正的“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一体化,体现出专业健康保险的特色才是出路。

参考文献:

[1]汪言安.谁偷了保命钱:医保基金管理亟待“堵漏”[N].第一财经日报,2007-11-22.

[2]李雪艷.健康险公司为何越专业越尴尬[N].中国保险报,2008-01-28.

[3]Zhao Y,Ash A,Ellis RP,et a1. Disease burden profiles: an emerging tool for managing managed care[J]. Health CareManagSci,2002,5 (3):2l1- 2l9.

[4]吴小明,李安明.我国健康管理的现状和思考[J].卫生经济研究,2009(5),38-39.

作者简介:孔静霞(1979—),女,浙江嵊州,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医疗保险、健康管理。

项目来源:浙江金融职业学院2010年度一般科研项目,编号KY006

作者:孔静霞

商业健康保险管理论文 篇3:

数字普惠金融、社会信任与家庭商业健康保险参与

摘要:本文基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和北大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的数据,探讨了数字普惠金融对家庭商业健康保险参与行为的影响。研究表明,数字普惠金融显著提高了家庭商业健康保险参率,同时文章验证了家庭资产的增加与社会信任度的加强作为影响家庭健康保险参与的两个渠道,具有城乡异质性。因此需重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高居民健康风险意识,从而推动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业良性发展。

关键词:数字普惠金融 家庭保险参与 社会信任

一、引言

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全民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健康中国”不可或缺的要素。2015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要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健康中国”上升为国家战略。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把健康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同时明确指出,要“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在政策鼓励和支持下,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2011-2018年,全国健康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的年复合增长率约为34.3%。虽然近年来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速度较快,但是《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指数报告(2017)》显示,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指数为60.6,处于评级基准的第三级。相对于社会医疗保险,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滞后(吕志勇,2013),无法充分发挥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重大疾病、医疗器械等医疗费用项目仍然需要居民个人承担。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不充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宏观层面看,商业保险体系不成熟,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耦合协调度不高(吕志勇,2013)。从微观层面看,城乡居民的商业保险参与受到不同因素影响,从而抑制了他们的保险需求,是中国商业健康保险落后的最重要原因(刘宏,2012)。

数字普惠金融的出现,能够为居民健康保险有限参与带来转机。2018年数字健康保险保费为12.29亿元,占互联网人身保险比重首次突破10.3%。数字普惠金融是借助新技术改变金融服务业态,满足那些通常难以享受到金融服务的弱势群体的需求。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和理论分析,探讨数字普惠金融影响家庭健康保险参与的背后逻辑。

二、文献综述

有关居民商业健康保险行为的分析较多。宏观层面,社会医疗保障对商业健康保险有挤出和替代作用,但因教育程度、人口密度、老年人口数等因素的不同,“替代效应”大小存在差异(蒋丽彤,2019)其他研究中的宏观因素还包括税收优惠政策(朱铭来,2018)等因素。微观层面,包括家庭经济状况(Albouy and Blagoutine,2001),金融素养(秦芳等,2016)、社会互动(李丁等,2019)。

数字普惠金融是研究商业健康保险参与一个新视角,现有的数字普惠金融对家庭金融决策影响的多数研究显示数字金融的使用缓解信贷约束,满足家庭信贷需求(傅秋子、黄益平,2018),促进创业(何婧,2019)。还有部分研究发现互联网信息传递对家庭参与股票市场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周广肃、梁琪,2018)。

关于数字普惠金融对商业健康保险的研究较少。Thompson B S(2017)使用柬埔寨等几个地区的数据,认为移动支付有利于健康保险公平。但是文章主要集中于移动支付的作用,并未讨论数字普惠金融新业态发展对保险的影响。本文的推进在于探讨数字普惠金融对家庭参与商业健康保险的研究,并试图研究背后的理论逻辑。

三、理论框架

数字普惠金融通过影响家庭保险需求以及提供多样化健康保险供给影响家庭参与商业健康保险决策。从影响家庭保险需求角度来看:第一,数字普惠金融改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参与家庭健康保险的可能性提高。第二,基于互联网和移动手机的数字普惠金融能够降低居民获取金融服务的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互联网商业保险具有购买便捷、迅速等特点,居民参与商业健康保险的成本降低,购买需求增加。第三,数字普惠金融通过信息传递,提高居民金融素养、增强社会互动,进而影响居民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偏好。但是,数字普惠金融也带来数字鸿沟等新问题。某些险种设计复杂,销售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会降低居民对商业健康保险的信任程度。再者,传统商业保险业发展基于销售文化,居民某种程度上对商业保险认识固化,过度销售性质信息推送会引起用户反感。最后,数字普惠金融是否能提升居民规避健康风险的意识仍未可知。

商业健康保险有效供给不能满足居民保险需求。而数字普惠金融可以有效提供商业健康保险供给。一是指数字普惠金融中数字健康保险服务相对于线下商业健康保险而言,产品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多元化。保险与新技术结合,通过场景提供大量小额保险产品,以低价、高频、情感互动的优势满足客户需求。同时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深度了解客户需求。进而打造专属定制保险产品。二是指数字健康保险与健康服务业的融合发展提供健康管理产品。例如可穿戴技术、线上健康管理指导服务等健康管理产品与健康保险业务联合推广,提高客户健康管理能力。三是信息共享有效减少了健康保险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问题。无法对健康状况进行定价时,不当的交易选择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和成本相当大。数字保险与合作平台的信息共享,运用新技术分析居民健康状况,居民购买健康保险后,又可以通过可穿戴技术检测生理数据,同时通过移动端高频交互提供健康指导,实现有效的健康保险供给。综上,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一:数字普惠金融对家庭商业健康保险参与有正向影响。

假设二:数字普惠金融通过增加家庭资产、提高居民金融素养和社会信任三条路径,作用于家庭商业健康保险参与。

四、实证分析

(一)数据来源以及变量选取

本文研究采用了中国家庭金融调查2017年数据和数字金融普惠指数2017年数据。

CHI(commmercial_health_insurance)为被解釋变量家庭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家庭至少购买一份商业健康保险则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 0。premium为商业健康保险保费。prem_ratio是家庭购买的商业保险的总保费与去年保费总额的比值。index_aggregate表示数字普惠金融指数。coverage,usage_depth,digitization分别表示数字金融覆盖广度,使用深度和数字化程度。payment为数字支付指数,insurance为互联网保险指数,monetary为互联网货币基金指数,investment为互联网理财指数。

finfit为金融素养,取值为1到5,1表示金融素非常高。risk为风险态度,取值为 1 到 5,数值越小表示风险偏好越高。trust为信任程度,取值为1到5,数值越小信任感越强。

lnmonthly_income为家庭去年月平均收入取对数。lnasset为家庭财富总值减去负债取对数。age为户主年龄。gender为户主性别,0是女,1是男。marriage为婚姻状况,0是未处于婚姻关系 1是处于婚姻关系。health为户主健康状况,1到5之间,1是非常健康,5是非常不好。knowledge为户主的教育程度,取值为1到9之间,数值越大教育程度越高。social为社会保障,家庭有无社会医疗保险,0表示没有,1表示有。number为家庭人口个数。rural为户主的户籍,1是农村户籍,0是城市户籍。

(二)模型设定

为了研究数字普惠金融指数对家庭商业保险参保可能性的影响,构建如下 Probit 模型:

被解释变量CHI(commmercial_health_insurance)代表家庭是否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虚拟变量,如果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购买了一份商业健康保险,则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index_aggregate代表数字普惠金融指数,是本文研究的核心解释变量。Xi代表控制变量。

为了避免内生性,我们选择工具变量“智能手机的拥有率”。家庭只能手机的拥有率会影响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但是不会通影响居民金融需求,满足工具变量条件,减少内生变量的内生性。本文对工具变量进行了wald检验,证明了工具变量的有效性。

(三)描述性统计

表 1 给出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其中,CHI的均值为0.37,表明总体来说有37%的家庭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index_aggregate均值242.3301,说明数字金融普惠发展程度高,但是方差为24.69,说明各地区发展差异明显。

(四)基准回归

基准回归汇报了数字普惠金融指数对家庭参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影响。可以看到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数字普惠金融对家庭参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影响显著为正。

数字普惠金融指数以及二级指标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中的覆盖广度,使用深度,以及数字化程度对家庭参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影响。回归结果表明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对于家庭參与商业健康保险有正向影响,但由于数字普惠金融的覆盖广度和数字化程度发挥作用,使用深度没有发生作用。此外,数字普惠金融的覆盖广度在城市发挥作用,而数字化程度在农村发挥作用。说明数字普惠金融由于其数字化缓解了农村的金融排斥程度,提高了农村居民参与商业健康保险的程度。即数字普惠金融对家庭商业健康保险参与有正向影响。

五、机制探讨

表4表明家庭资产对于家庭参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影响较大。讨论家庭资产作为中介变量,数字普惠金融如何影响商业保险。用最小二乘法logic模型,结果表明数字普惠金融显著提高了家庭资产额度。这可能是由于数字普惠金融提高家庭管理财富的能力进而提高家庭资产。

表5表明,金融素养和社会信任度显著影响家庭商业健康保险的参与。理论上我们认为数字普惠金融通过影响居民金融素养和社会信任度,进而影响居民参与家庭商业健康保险决策,下面我们对金融素养和社会信任度的中介效应进行实证检验。

金融素养和社会信任度两个变量。采用oprobit回归,同时控制了其他变量后发现,数字普惠金融对金融素养的发展由负向作用,而对社会信任度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其中数字普惠金融对金融素养的负向作用主要是在农村地区产生的,在城市则不显著。而由于信息传递和社会互动带来了的普遍的社会信任度的提升。

为了讨论家庭财产、金融素养和社会信任度的中介效应,我们进一步讨论金融素养和社会信任度对家庭商业健康保险的参与作用。

家庭资产对商业健康保险的购买有显著的促进作用。结合前文中数字普惠金融对增加家庭金融资产产生显著的正向作用可知,数字普惠金融通过提高家庭财富水平促进居民商业保险参与率的提高。

金融素养对家庭商业健康保险的购买有显著的促进作用。结合前文中数字普惠金融对金融素养的负向作用,说明证明数字普惠金融的所带来的金融知识传播在商业健康保险方面还有所欠缺,由此产生了保险排斥现象。

社会信任度从全国范围和农村地区看,对家庭参加商业健康保险产生积极的影响,结合前文数字普惠金融提高社会信任水平可知,在农村地区数字普惠金融通过对社会信任度的积极影响促进家庭参与社会健康保险。说明由于数字普惠金融所带来的高频交互,商业保险过去的销售文化所带来的刻板印象在弱化,从而影响了人们对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决策。

六、结论

商业健康保险的良性发展能够保障居民人身健康,促进居民形成健康生活方式,从而推动“健康中国”战略的实行。实证研究发现数字普惠金融对家庭参与商业保险具有积极影响。因此应加强数字普惠金融对居民参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引导作用,提高居民健康管理的意识和水平,从而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业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傅秋子,黄益平.数字金融对农村金融需求的异质性影响——来自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的证据[J].金融研究,2018(11):68-84.

[2]何婧,李庆海.数字金融使用与农户创业行为[J].中国农村经济,2019(01):112-126.

[3]蒋丽彤.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关系研究——基于空间杜宾模型的分析[J].金融发展研究,2019(02):68-75.

[4]李丁,丁俊菘,马双.社会互动对家庭商业保险参与的影响——来自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数据的实证分析[J].金融研究,2019,卷缺失(7):96-114.

[5]吕志勇,王霞.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系统耦合协调发展研究[J].保险研究,2013,卷缺失(9):31-42.

[6]秦芳,王文春,何金财.金融知识对商业保险参与的影响——来自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数据的实证分析[J].金融研究,2016(10):143-158.

[7]周广肃,梁琪.互联网使用、市场摩擦与家庭风险金融资产投资[J].金融研究,2018(01):84-101.

[8]朱铭来,于新亮.税收优惠对商业健康保险购买意愿影响研究[J].保险研究,2015(02):71-81.

[9]Albouy F X,Blagoutine D.Insurance and transition economics:the insurance market in Russia[J].The Geneva Papers on Risk and Insurance.Issues and Practice,2001,26(3):467-479.

[10]Thompson B S.Can financial technology innovate benefit distribution in payments for ecosystem services and REDD+?[J].Ecological Economics,2017,139:150-157.6(Supplement 1):S29-S40.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作者:刘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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