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商业贿赂措施

2022-08-15

第一篇:治理商业贿赂措施

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特征

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行为普遍存在,已成为最主要的一种贿赂形式,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大量揭露出来的政治丑闻都与商业贿赂有关,如美国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前首相田中受贿,导致日本对田中提起刑事指控,而且牵连了三名国会议员,震动了日、美朝野内外

,在拉美与东南亚经济发展中国家,商业贿赂现象也比较严重。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竞争日渐激烈。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和管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曾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行为又重新出现和泛滥,成为严重破坏经济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为广大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社会公害,运用党纪、法律手段有效制裁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党的形象,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商业贿赂具有以下特征:

1.商业贿赂行为具有隐蔽性。商业贿赂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帐薄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

2.商业贿赂行为目的明确化。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好范文版权所有

3.商业贿赂行为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

4.商业贿赂是廉政建设的毒瘤。商业贿赂既是违法犯罪行为,又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又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及表现形式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行业中不断地滋生繁衍,影响面越来越宽,对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构成极大的危害。

1.商业贿赂背离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参予竞争企业的运行“潜规则”,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无力对抗,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一些企业迫于无奈,不情愿地选择了屈从,从而使得商业贿赂的雪球越滚越大。这种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平交易的秩序,使守法者蒙受其害,诚信遭到贱踏。

2.商业贿赂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公平合理的竞争有利于实现资源配置。但是,商业贿赂违背了市场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使交易的天平向行贿者一方倾斜,严重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生产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及产业结构的提升,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好范文版权所有

3.商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据有关部门资料显示,在我国以建筑企业为例其每年的经营费用约占营业额的2至3,而正常的费用范围仅仅在0.3至0.5之内。所有这些费用最终都会转嫁给消费者,使得交易成本增加,消费者不堪重负。

4.商业贿赂滋生腐败和诱发经济犯罪。在商业贿赂成为“潜规则”后,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商业活动相关单位人员(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已查处的高官腐败案件证明,腐败通常与商业贿赂相联系,如美国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前首相田中贿赂案,田中内阁因此垮台。在我国已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案件(如成克杰受贿案)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如厦门远华走私案)中,绝大多数都涉及到商业贿赂。因此,商业贿赂是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已经成为经济领域犯罪的一个突出问题。

5.商业贿赂损害国内投资环境,降低国外投资的吸引力。随着近来曝光的“朗讯风波”、德普“回扣门”事件,国际舆论对我国投资软环境的不利评论将直接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国际形象也受到一定的冲击,商业贿赂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利用外资发展经济。

作为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商业贿赂在人民银行系统主要涉及基建工程、大宗物品采购、行政审批、服务类

第二篇:医院治理商业贿赂措施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措施

一、健全制度,创新机制

1、在省内较早的开展了药品招标采购工作,招标制度较健全,程序较规,招标范围较广,评标制度健全。2010年进行了一次性材料、检验试剂、门诊病历、医用胶片、医用耗材、介入材料等16项招标采购,累计节约资金850多万元。其中检验试剂招标1066万元,节约资金132万元;软袋大输液招标1600万元,节约资金320万元;介入材料、医用耗材招标6000多万元,节约资金350万元,医用胶片招标500万元,节约资金120万元;一次性卫生材料招标312万元,节约资金57.5万元;门诊病历招标35万元,节约资金10万元等招标项目。

开展了双评标方式的(技术标和商务标)招标采购。2005年医院开展了骨科植入材料的招标采购,为了加强对招标采购的管理,采取了双评标的方式(技术标和商务标)进行招标采购,先由临床使用科室主任和使用医生等组成的专家组对技术标进行评定,在技术标入围3家的基础上,进行商务标评标工作,原则上以最低价中标。通过双评标工作,既满足了临床医疗使用的技术需求,本次骨科一次性植入材料招标降低了年采购成本300多万元。

2、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落实扎实全面,重点突出,实行领导负责、分工明确,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有效,工作记录详实,做到了层层发动,

层层落实。自查自纠中主动上交礼金、礼券、办公用品及医疗器械等共价值160,349元。

2010年医院与药品、器械、卫生材料等供应商签定了《廉洁商务承诺书》。

3、2004年重申了严禁收受红包的规定。如违反规定,一经差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发奖金6——12个月、行政处分,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及评职称或延聘、解聘待职,直至解聘等处理。2006年1——11月,医务人员主动上交红包16人次,9900元。

4、严格规范开方用药行为,控制医药费用,医院以文件的形式印发了《临床用药实时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实施办法》,每月对临床用药按类别进行实时监测,对异常用药情况进行通报,医生不当处方公示点评和院内公示,对不正当行为及时告诫,规范医务人员临床诊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医药代表不得擅自进入医疗区的规定,严格执行《医生外出会诊管理规定》,完善了监督制度和管理措施。

5、以文件形式规范了工程联系单制度。一是项目实施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和工期增建,必须做到及时签证,签证应与事实相符,并按照协议或者合同严格把资金关、质量关、工期关。二是根据责任权限办理签证,联系单上经手人、审核人、批准人签证齐全。涉及重大变更或者变更增加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由基建科长签字后,由分管院长签字;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的,按以上程序办理后,须由院长签证;超过30万元的,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通过。三是基建人员必须到廉洁自律,公正、公平、依法,按规定办理签证工

作。四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招投标工作、认真做好工程预算工作,以减少各种漏洞。

6、推行大型医疗设备招投标前产品性能信息介绍答疑会制度。通过公开的产品性能信息介绍答疑会,一是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投标产品的性能和各款不同型号设备的主要区别,为采购高、精、尖大型设备提供甄别依据,而且也能了解最新的科研和临床动态;二是提高了信息的公开度,避免了信息不对称或信息把握不充分的问题。三是让招标人员对标底物有全面的认识和把握,便于今后招标时能根据投标价格做出正确的选择。四是创造了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有利于降低采购价格,为提高医院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率打下基础,避免暗箱操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是建立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存在的问题

由于医疗物资采购品种繁多,数量较少,政府采购目前还不能完全满足医疗卫生机构的物资采购需求,针对这种情况,各部门要做好年和季度采购计划,减少临时应急采购,以进一步规范采购程序。

通过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效的净化和规范了医药市场,遏制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蔓延的势头,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但还未从根本上杜绝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还要进一步规范各项制度和完善监督机制。

第三篇:如何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一大“公害”。为此,党和国家在反腐败的统一框架下,把开展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六大领域作为2006年专项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重点,也自然就在情理之中。准确把握现阶段商业贿赂的特点,积极探索反商业贿赂对策,

不仅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而且也是将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了配合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使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在法治的轨道内顺利进行,推动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在已有研究队伍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研究中心。赵秉志教授任研究中心主任,卢建平教授、李希慧教授任研究中心副主任。6月6日上午,研究中心在北师大主楼举办第一期治理商业贿赂专题论坛。高铭暄教授、赵秉志教授、卢建平教授出席论坛并作了主题发言。

左坚卫副教授:从源头遏制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一对一”的行为特点以及行贿受贿双方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现实,决定了查处商业贿赂的难度较大,犯罪黑数较高。因此,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不宜放在惩办已经发生的违反犯罪活动上,而应当防范于未然,从源头上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因此,完善监管体系,从源头遏制商业贿赂,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关键。对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

在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最重要的是确立严格而明确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作为这种条件的体现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只有取得了经营资格的主体,才能够在某一核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市场退出制度方面,主要是要做到将那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极差,以及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

第二,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

(一)加快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立法步伐

(二)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

在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后,就可以通过对存在行贿记录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严格监管,甚至将一些信用极差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减少商业贿赂产生的源头,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

第三,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

从已经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相关领域行政监管的缺失,是商业贿赂得以肆虐的重要原因。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已经成为治理商业贿赂的当务之急。

1、完善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法律法规;

2、健全监管机构;

3、将监管职责落到实处。

吴宗宪教授: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

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严重影响中国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正常运行的重大问题,需要从多方面采取对策加以治理。目前,特别应当重视下列方面的工作:

一、构建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

商业贿赂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存在着极其复杂的情况,仅仅依靠某一种或者某一类法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

1.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在目前涉及到商业贿赂的立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比较笼统,而一些部门规章,法律层级太低,法律效力较弱。这些都限制了立法在遏制商业贿赂方面的作用。所以,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整合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

2.完善刑事惩罚法律。要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商业贿赂罪的刑事责任,增大这类行为的成本,遏制犯罪者从中牟利的现象。

3.制定行政法规。在颁布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之后,要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细化《反商业贿赂法》中的有关内容,解决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反商业贿赂问题。

4.制定部门规章。有可能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政府主管部门,都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情况,进一步明确本领域中商业贿赂的具体表现形式,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行政责任和预防对策。

二、完善举报制度

针对商业贿赂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的特点,要完善举报制度,畅通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

1.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

2.严惩侵害举报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3.改进举报人奖励制度

三、改进政府管理体制

四、完善监管制度

赵秉志教授:商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

商业行贿犯罪所

涉及的刑法典第164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389条第1款规定的行贿罪,第391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以及第393条规定的第一种单位行贿罪,都以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成立要件。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分歧,同时,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设置使惩治行贿犯罪陷入了某些困境。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作为行贿犯罪构成要

件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正确认定行为人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关键,在于准确界定“不正当利益”。在界定不正当利益时,应当明确以下两个问题:第一,“不正当利益”不限于“非法利益”,二者之间是一种包容关系,非法利益为不正当利益所包含,不正当利益中除了法律禁止取得的利益即非法利益外,还包括根据国家政策、国务院各部门规章不应当取得的利益。第二,“不正当利益”不同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首先,从逻辑上看,这两个概念无法等同;其次,从《通知》的规定来看,“不正当利益”也不能理解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最后,如果将不正当利益等同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那么规定行贿犯罪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就是多此一举,因为通过行贿获得的利益都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应当是对这一要件进行修改。笔者主张,将刑法典规定的作为某些行贿犯罪构成要件的“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修改为:“为了促使有关人员滥用职权或者违背职责,进而谋取利益;或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进而谋取利益”。这样,既可以将那些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行为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又可以对那些虽然谋取的不是不正当利益,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谋取利益,并且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的行贿行为,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予以刑罚制裁。同时,还避免了将那些只是为了加快官员例行职权的行使而被迫行贿的无辜者纳入打击范围。

刘广三教授:商业贿赂犯罪的证据问题

商业贿赂犯罪的证据与其他犯罪证据一样,也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特征。但除此以外,商业贿赂犯罪的证据还具有以下特点:

(1)案件证据的单一性;(2)案件证据的互证性;(3)案件证据不稳定;(4)直接证据缺乏。由于商业贿赂犯罪证据的上述特性,我们用传统的证据规则来惩治这类犯罪显得无力,为能达到预防、惩治和消灭犯罪的作用,应重新确立有关的证据规则。

第一,关于证明责任的推定规则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控方,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亦有例外,如我国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就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了证明责任的倒置。结合具体司法实践,我国也可以确立贿赂推定规则,就是当出现行贿人与受贿人单独联系的一对一情形下,行贿人或受贿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受贿或行贿后,被指控受贿或行贿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反证据以示清白,如不能提出反证,则推定受贿或行贿罪成立。当然,贿赂推定原则适用的范围应有所限制,根据我国司法实践,贿赂推定只宜在“一对一”证据情形下适用。

第二,关于商业惯例不得作为证据的规则

在审判实践中,常常会碰到被告人以商业惯例收受费用为由进行辩护,法官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不得不考虑被告人的抗辩理由,甚至宣告被告人无罪,因此在立法上确立商业惯例不得作为证据规则有着积极的意义。

高铭暄教授:中国反商业贿赂的历史进程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50年代之初,我们曾经开展过三反五反运动,从这个运动揭示出来的关于资本家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现象,如果用今天的眼光看就是商业贿赂,反行贿作为五反的目标之一。当时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但当时不用这个名字,受贿包含在贪污罪里。

1979年刑法第八章规定的渎职罪包含9个罪名,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但是没有规定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罪,但是由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也是国家干部,有关罪名也可适用公职贿赂罪名,所以就没有商业贿赂。

198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通知》制止企事业单位、经济单位在经济活动中私通买卖、禁止从中牟利、禁止回扣,1984年关于严惩贿赂犯罪的规定提高公职人员贿赂犯罪的法定刑,科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禁在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

1988年,对受贿人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的主体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规定了经营者贿赂的民事责任形式责任。

1995年2月28日《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9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受贿罪,作为商业贿赂内容之一,单行刑事法律首次予以规定。

《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商业受贿罪。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个决定开始,这种行为为商业受贿罪。商业贿赂一般是从95年开始叫的。

1995年12月18日正式在司法领域定的商业贿赂罪。

1997年新的刑法颁布,把主体严格的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后来的第三节,既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也规定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前者规定在第163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并处没收财产。

2003年底,包括我国在内120多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加强与商业贿赂作斗争。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在2005年12月和2006年4月,先后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商业贿赂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人员,并加大对商业贿赂的处罚力度。

卢建平教授: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及其启示

“朗迅”、“得普”和“张恩照”案件是我国治理商业贿赂行动中比较引人瞩目的亮点,而这些案件无一不和一部外国法律有关:这就是美国1977年的《反海外腐败法》。好范文版权所有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简称FCPA)于1977年制定,期间经过1988年、1994年和1998年三次修改,其宗旨在于限制美国公司和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是目前规制美国企业对外行贿的最主要的法律。

《反海外腐败法》的立法背景是由于“水门事件”的影响,美国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发现不少美国公司为了获取有利于自己的待遇,曾经对某些外国政府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官员大量行贿。

由于《反海外腐败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国公司和个人,给美国公司的海外扩张带来了一定的制度成本,因此,自该法颁布之时,就受到众多大公司的激烈反对。为此国会通过了1988年《全面贸易与竞争法》(OTCA),对《反海外腐败法》进行了修订,如将向国外政府官员的支付分成两类:一种称为腐败性支付,其目的在于诱导该官员滥用或偏离其职责,从而获得或者保留某些合同、特权等;另一种支付称为加速费,其目的仅在于完成或加快政府例行职权的行使。

1988年后,美国继续致力于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范围扩大,增强了其国际影响力。1988年之后的修正案继续体现了这个意图。虽然1994修正案只调整了法律的个别词语,但1998年修正案却将《反海外腐败法》的管辖范围进一步扩大,将外国企业或自然人在美国境内实施的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也纳入该法的管辖范围。

《反海外腐败法》包括了禁止条款、第三方支付、抗辩和处罚条款。

王秀梅教授:《反腐败公约》对我国惩治商业贿赂立法的借鉴价值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仅超出以往类似的法律文件中将基本的腐败方式,诸如行贿、挪用公共基金等行为予以犯罪化,而且还将影响力交易和第16条规定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我主要讲我国刑法执行《公约》,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纳入我国刑法典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准确界定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内涵和外延

关于外国公职人员的理解,《公约》第2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职人员”,系指外国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以及外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行使公共职能的任何人员。这里容易出现理解偏差的是“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行使职能的任何人员”。

第二,明确行贿、收受贿赂的主体和索取贿赂的主体范围

《公约》第16条第1款主要是关于商业活动中行贿罪的规定,在该规定中,并未对行贿罪的主体加以任何限制,即任何个人或者实体均可构成《公约》规定的行贿罪。应当说,无论所企盼的国际商务有关的商业是否成功,或者是否获得其他不正当好处,均不影响该罪的构成。

《公约》第16条第2款则明确规定了索贿和受贿罪的主体为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一方面应明确组织的概念,另一方面该款也为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构成贿赂罪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性的规定,即必须是执行公务时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第三,正确理解“不正当好处”的含义

第四,厘清向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及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索贿和受贿的前提条件

第五,《公约》规定犯罪行为国内化过程中,还应考虑“腐败行为的后果”

张远煌教授:商业贿赂的对策思考

1、完善制度建设,形成反商业贿赂的合力

我国已有包括行政、民事和刑事制度在内的反商业贿赂的基本法律框架,但现行规定存在协调程度和完备性较差、执法主体混乱、制裁力度不够、执法尺度不一等问题,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使分散的力量得以有效整合。

2、切实提高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率,遏制大要案的发生

目前应着重解决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应在一些重点行业和部门大力推行《公益举报制度》,鼓励员工揭发、透露公司、企业主管或分管人员的违法舞弊行为,并对举报人予以切实保护,使商业贿赂行为能及时被发现;其次,加大对商业贿赂双方的经济制裁力度,使行为人在经济无法占便宜,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获利动机。

3、加强对垄断行业和关键部门实权人员的预防、监督机制建设好范文版权所有

要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发生和蔓延,必须结合行业和部门的不同性质和特点,以垄断行业和关键部门的实权人员为重点,切实加强内部预防和监督商业贿赂行为的机制建设,有效抑制权力对市场经济的不当介入,最大限度地减少商业贿赂赖以产生的土壤与空间。

《如何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第四篇: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整改措施

商业贿赂的防范措施

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我局以开展国土资源系统行风建设工作开路,认真调查摸底,采取查摆问题及发放征求意见表的形式,广泛征求部门及服务对象对国土系统的意见,经梳理汇总的意见有五条:

1、政务公开方面:对矿权招、拍、挂公告宣传力度不够,建议在沿河报及电视台予以公告;

2、依法行政方面:加大

工作力度,对国有土地非法买卖及违法用地应严厉打击;

3、需进一步改进服务态度;

4、收费标准方面:(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太高,企业无法承受;(2)加大对国有土地招拍挂及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并以相应表册下发给外商。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系统行风建设,树立国土系统管理部门“为民、高效、廉洁、务实”的形象,改进不足,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经过认真深入研究,我局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一、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进行分类整改

我局采取以“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为指导思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问题的滋生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边整边改,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一)对矿权招、拍、挂公告宣传力度不够,建议在沿河报及电视台予以公告。

1、是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透明度。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全面拓开我局政务公开宣传工作,特别是做好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招、拍、挂程序的公告,确保在沿河报道、沿河县国土资源网站及沿河电视台等媒体书面公告形式进行能见到我局的公告事项。从而增加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报、拍、挂程序的透明度,预防暗箱操作行为。

2、建立和完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管理制度。好范文版权所有

(二)加大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力度,对国有土地非法买卖、矿业权违法转让和违法用地给予严厉打击。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律意识。加大《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6.25”全国土地日、“8.29”测绘日法制宣传日进行广泛宣传,并将我局的行政事务办理承诺在沿河报道和沿河电视台进行公告,同时,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也对矿山地质环境备用金的收取依据及收费标准,对土地出让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制作成宣传专栏,扩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面。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加大对全县国有土地非法买卖及违法用地的查办力度。特别是要重点查处对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干预和插入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谋取私利的行为;评估中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造成固有资产大量流失的行为;项目发包中收受贿赂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及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重大案件。并从严追究,公开曝光,惩一儆百,增强震慑力。

(三)、增强全局职工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国土系统干部自身的业务学习,全面提高工作业务水平。召开全局职工会议,对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进行业务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建立健全教育、监督、制度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八荣八耻》社会荣辱观学习“五条禁令”和“十项便民”措施,努力提高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能,全面提高国土系统工作业务能力。

二、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是预防和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推行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一是总结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中层干部轮岗制,预防了腐败滋生的环境,同时保护了我们的干部;二是进一步完善和出台内设单位相应规范制度;三是加大国土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行政”。

三、下步工作打算好范文版权所有

(一)对国土资源系统行风建设继续实行明查暗访工作,进行分级调查。

(二)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和不足,巩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成果。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整改措施》

第五篇:省医院治理商业贿赂管理措施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医院商业贿赂行为的治理力度,净化医药购销市场,优化医院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一)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誉给予的财务或回扣的行为。

(二)医疗机构领导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赞助”的行为。

(三)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及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分或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四)医疗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接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务或“赞助”的行为。

(五)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接受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以各种形式收受回扣、提成或(赞助)的人员,一经查实,除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10倍罚款以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所收钱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取消本人当年的评先选优资格,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所在科室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二)对所收财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0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停止当事人处方权6个月,延期1年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职称降一级聘用一年,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所在科室连续两年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三)对所收财物累计折合人民币2000元以上、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停止当事人处方权1年,延期2年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职称降一级聘用2年,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党内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

(四)对所收财物累计折合人民币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吊销当事人执业证书,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下岗培训,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五)对所收财物累计折合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

以上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六)医院领导和科室主任收受贿赂的,按照上述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就地免职,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七)在医院统方收受贿赂的,不论数额大小,一律调离原岗位,同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条建立违规医药生产营销企业“黑名单”,严格禁止医药代表到医院促销药品,被发现在医院促销的医药公司,冻结其药款,停止业务往来,取消其在长春地区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招投标资格。

第五条实行不当处方点评公示制,对有异议的处方要认真进行核实、剖析,一经查实有回扣现象的,要依据本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第六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收受“红包”、“明白费”、“好处费”的,必须及时、主动上交单位职能部门。未能及时上交或退还的,视为收受贿赂,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介绍病人住院、检查、手术、转院,借收机取“搭桥费”、“中介费”、“辛苦费”、“提成费”的,除追回非法所得、给予批评教育外,按实际所得处以5至10倍罚款。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当事人进行离岗培训,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医务人员违反因病施治原则,通过开大处方、滥

检查、重复检查获取“开单费”、“提成费”和私收费的,除承担不合理费用外,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给予5至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6至12个月的处方权。

第九条医疗机构接受药品、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规定如实记载私分或归个人使用的,取消单位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主管领导和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凡发现有药品回扣、收受“红包”、开单提成的科室和医院,除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外,要层层追究所在科室主任和主管院长责任,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一岗双责”追究医院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实行重点岗位轮换制度,对药剂科长、器械科长等重点科室负责人,原则上3年一轮岗,主管院长也要定期调整分工。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XX卫生局纪检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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