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概论论文范文

2022-05-12

本文一共涵盖3篇精选的论文范文,关于《经济学概论论文范文(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摘要:经济法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存在着外部性问题。经济法外部性问题的产生源于经济法的特征和本位,依照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内部化外部性问题的方法,经济法外部性问题的解决可以从中得到有用的启发和借鉴,从而有助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

第一篇:经济学概论论文范文

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特点概论

摘 要: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的伊斯兰教法与东西方传统的经济思想体系所根基的历史文化土壤不同,前者必然体现出许多独特之处。从宗教与世俗的不同视角来看,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也具有与世俗经济思想的不同之处。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具有浓厚的宗教神学色彩、深刻的道德烙印与浓厚的福利精神、义利统一和相对均平的观念特点、非逻辑理性色彩和法律化、制度化、生活方式化的特点。伊斯兰教经典经济思想的内涵深邃,外延十分丰富。

关 键 词: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古兰经》;圣训

作者简介:刘天明,宁夏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宁夏银川750021)。

伊斯兰经典《古兰经》、圣训及伊斯兰教法中有着丰富的经济思想内容,这些思想以及从这些思想出发所确立的政策、法律和制度对穆斯林社会曾产生并产生巨大影响。与西方和东方传统的经济思想体系所根基的历史文化的土壤不同,伊斯兰经典中丰富的经济思想内容根基于阿拉伯社会历史文化和体现出许多独特之处。另外,从宗教与世俗的视角来看,伊斯兰经典的经济思想也具有与世俗经济思想的不同之处。

一、深刻的宗教道德烙印与浓厚的福利精神

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属于伊斯兰教整体宗教思想的一部分,同伊斯兰教神学思想相比较,它更多、更直接地关注和涉及世俗社会同现实社会的关系更为密切。但同世俗的经济思想比较,它又具有强烈、浓厚的宗教神学色彩,且突出表现在它同伊斯兰教信仰的紧密结合上。

伊斯兰教认为其经典经济思想均由真主、使者所授和根据真主、使者命诫的基本精神而加以阐释。真主所授的经济思想内容集中于《古兰经》之中,使者以真主旨意所授的经济思想集中于圣训之中,伊斯兰教法是根据社会现实经济运行和发展的需要并按照《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精神,对伊斯兰的经济制度详加阐释并使之法律化。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性法律是直接源于《古兰经》和圣训的命诫。伊斯兰教基本信仰包括信真主、信使者、信经典。“真主是独一无二的,是宇宙万物的创造者、恩养者、主宰者和受拜者,也是清算日的掌权者和裁判者”,“穆罕默德是真主的使者”,“《古兰经》是真主降示的最后一部真经”,“只有《古兰经》才是唯一神圣的、最完美无缺的经典”[1]81-95。这就使伊斯兰教的基本信仰中包含着对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的信仰,使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成为神授和圣人所授的至高信条,具有神圣、绝对的权威地位。

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中全力贯注和弘扬着基本宗教信仰,主要表现在: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的核心经济问题是财产权问题,财产权的核心问题是财产的所有权,而伊斯兰教经典经济思想认为所有财富均为真主所创造,所有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归真主所有。[2]16伊斯兰教是典型的一神教,认为所信奉的真主是独一无二的,是宇宙万物的创造者、恩养者、主宰者(16:3;15:20;16:5~14)。(注:本文所引《古兰经》均为马坚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根据万物源于真主的观念,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主张世间万物皆为真主所创造,世上一切财产权仅属于真主所有,“天地的库藏只是真主的”(63:7),“天地的国权归真主所有”(3:189)。这就把现实社会经济的根本性问题——财产权问题,同伊斯兰教崇信独一神真主的最基本信仰融为一体;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强调,人的宗教信仰比占有金银财宝更为重要。因为财富的多寡对后世的福祸不起任何作用,“在世时没有信道,临死时仍不信道的人,即使以满地的黄金赎罪,也不被接受,这等人将受痛苦的刑罚”(3:91)。将宗教信仰置于人们现实的物质利益追求之上;通过宗教“两世说”来约束、限制、调节、引导人们现实的经济行为。伊斯兰教经典经济思想中有大量旨在规范、指导人们现实经济活动的内容,这些内容均同“两世说”结合在一起,即符合这些规范性命诫的今世经济行为,将在后世得到真主给予的美好报酬,反之,将在后世遭到真主严厉的惩罚。这便将人世间的经济活动纳入到独一神真主的终极规定、约束、规范之中,使现实的经济活动同信真主、信末日的宗教信仰相结合;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认为,一切社会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领域的现象皆由真主预先安排(前定),这符合伊斯兰教信前定的宗教信仰,也使其经济思想体现出浓厚的宗教神学色彩。上述四个方面的论述说明,伊斯兰经济思想同伊斯兰教宗教信仰相融合,紧密结合,使之具有浓厚的宗教神学色彩。

伊斯兰教中,道德伦理占有相当重要地位。相传穆圣曾说过:“道德之于宗教,犹之精神之与身体。” “我是被派遣来完成道德的。”[2]中国著名的伊斯兰教学者达浦生也指出:“宗教者所以维持道德也,维持道德乃宗教之本质也。”[3]302,311道德伦理被看作是伊斯兰教的精神、本质,或者伊斯兰教本身就是一种道德或道德准则。在伊斯兰教的整体宗教思想体系之中,离不开赏善罚恶这个基本的道德主题。伊斯兰经济思想是伊斯兰教教义、教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也离不开赏善罚恶的基本道德主题。

伊斯兰经济思想把人在现实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经济行为从宗教道德的标准出发划分为善、恶两种,如勤奋工作、自食其力、施济贫穷、节俭、买卖公平、诚实守信等行为皆被视为体现真主意愿的善行为,而吃重利、奢侈浪费、赖债、商品经济中的欺诈行为等皆被视为恶行为。对经济活动中的善行,伊斯兰教主张施以美好的报酬,即现世与后世的幸福;对恶行施以严厉的惩罚,“为主道而施舍财产,施后不责备受施的人,也不损害他,这等人,在他们的主那里,要享受他们的报酬,他们将没有恐惧,也不忧愁”(2:262)。“后世之日,招摇撞骗的奸商,同暴君、恶霸复活在一起,忠实利人的义商,同圣贤、烈士复活在一起”。[4]赏善罚恶的道德命诫贯注于伊斯兰教经济思想之中。

伊斯兰经济思想在许多方面同宗教道德融为一体。如在财产权分配理论中,主张通过施舍、乐捐等善的行为对现有财产实行再分配,以达到缩小社会贫富差别、人人皆享有真主所赐财产的目的。这里的施舍、乐捐既是对现有财产的一种再分配形式,也是伊斯兰教所弘扬的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财产的再分配形式同道德行为有机地融为一体。[5]346伊斯兰经济思想中还有大量较为系统的经济道德观念、规定、命诫,欲图使穆斯林的经济活动纳入经济道德的规范之中,如商业思想之中便含有大量商业道德思想,包括勤奋经商观、诚实经商观、公平交易观、互惠交易观、凭约守信观、严禁重利观、合理竞争观、严禁投机观、保护生产观、保护消费者利益观等,使穆斯林的商品交易活动受到系统的商业道德规范约束。[2]16-29

经济思想同宗教道德相结合不仅使伊斯兰经济思想具有深刻的宗教道德烙印,而且体现出了浓厚的福利精神。福利是社会对残疾、衰老、鳏寡孤独、贫穷者实施救济和帮助的具体体现。在伊斯兰经济思想中,从人人均应享有真主所赐财富权利的原则出发,从救济穷人为善德的宗教伦理观出发,逐渐形成了伊斯兰教福利精神的基本理论原则:要求公平合理地分配社会财富、反对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以免导致社会中的贫富悬殊。为缩小社会中贫富的差别,规定在富人的财产中,“有乞丐和贫民的权利”,财产的主人有义务让他们分享。从这些基本原则出发,伊斯兰教从社会财富的占有、分配、消费、使用、人际经济关系等方面采取了一整套系统体现福利精神的措施,如完纳天课、提倡施舍、分散遗产、减免债务等。这些措施均体现出伊斯兰教所主张的“善”的道德行为。

二、义利统一和相对均平的观念特点

“义利之辩”本是中国哲学史上(主要是儒家思想史)关于伦理问题的一项传统论题。“义”指思想行为要符合一定的道德伦理标准;“利”指利益、功利。《论语》里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说法。宋代理学大师朱熹认为,分辨义利“乃儒者第一义” [2]35-40,强调兴义灭利。这里我们以儒家“义利之辩”的方法和角度来考察分析伊斯兰教的经济思想,有利于我们深入了解其特点。

伊斯兰教的“义”有着特定的内涵:“正义是信真主、信末日、信天神、信天经、信先知,并将所爱的财产施济亲戚、孤儿、贫民、旅客、乞丐和赎取奴隶,并谨守拜功,完纳天课,履行约言,忍受穷困,患难和战争”(2:177)。伊斯兰教中的“义”主要包括了宗教信仰和宗教道德两部分内容。道德信仰的“义”在伊斯兰教经济思想中始终占据重要地位。如前所述,伊斯兰经济思想具有鲜明的“宗教神圣性”和“深刻的宗教道德烙印”特点。然而,伊斯兰教既十分重视宗教信仰、伦理道德的弘扬,也十分重视现实功利,认为合理合法地积极奋斗、获取功利,满足自我的欲望,是真主所允许的:“伊斯兰教不是苦行主义的宗教,《古兰经》鼓励人们利用和享受真主赐予人类的各种幸福”,“穆罕默德确实摒弃禁欲主义。《古兰经》教导穆斯林充分享受一切允许享受的乐趣。穆罕默德肯定没有教导穆斯林实行禁欲,他自己也没有这样做过。”[6]28这说明伊斯兰教并不排斥欲利,而是主张通过合法、正常的途径来获得利益和满足欲望,并且把这些利益同大家分享。穆圣本人也是讲功利的,从他经商的经历就能说明问题。

伊斯兰教不仅重视现实功利,而且将宗教信仰、宗教道德理想的追求同现实功利的追求有机地协调、统一起来,主要表现在《古兰经》对施济行善的具体论述:“你们所施舍的任何美物,都是有利于你们自己的,你们只可为求真主的喜悦而施舍。你们所施舍的任何美物,你们都将享受完全的报酬,你们不受亏枉。”(2:272)。施舍于人,是善的行为,似乎于功利毫无关系,但将从真主那里“享受完全的报酬”确是烙有明显的“功利思想”印记的。这种施舍的善良表现,将会在现世和来世得到双倍的报酬。这样,宗教信仰、伦理道德的“义”和功利的获得有机地结合起来;宗教义务同功利的追求有机地结合起来。伊斯兰教的“正义”之中包括“完纳天课”,是穆斯林必须完成的五功之一。“信道而且行善,并谨守拜功,完纳天课的人,将在他们的主那里享受报酬,他们将来没有恐惧,也不会忧愁”(2:277)。但“完纳天课”并不是赤贫的人所能做到的,赤贫的人是真主所施济的人,但却并不是真主所特别青睐的人,要想得到真主的青睐和嘉奖,必须通过艰苦奋斗,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发家致富,然后“完纳天课”。这里“完纳天课”的“正义”行为和追求功利有机地结合起来了。这同消极忍耐、安贫乐道、灭绝欲利之念,同靠人施济的和尚、尼姑有着鲜明的区别。再如,朝觐亦为伊斯兰教五功之一,伊斯兰教规定每个穆斯林一生之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至少要到圣地麦加朝觐一次。每一个虔诚的穆斯林,都极其向往到麦加朝觐。然而朝觐麦加需要有较雄厚的物质条件,所以朝觐的愿望往往成为穆斯林勤奋工作、努力发财的动力之一,“义”和“利”在这里也得到了统一;伊斯兰教与佛教、基督教认为的今世为痛苦、灾难、罪恶的宗教学说不同,它并不以否定现世的幸福为前提来承认来世的幸福,而是既重来世的幸福又不放弃对现世幸福的追求。“谁想获得今世的报酬,我给谁今世的报酬,谁想获得后世的报酬,我给谁后世的报酬。”(3:145)来世的幸福实际上是精神的追求,现实幸福的基础是物质功利的获得。两世幸福说充分体现了伊斯兰教“义”、“利”相互统一、结合与协调的特点。当然,“应该指出,两世幸福的基点是后世幸福,而不是今世的幸福” [7]25,70。这也体现了伊斯兰教义利统一观的特点,即在义和利的统一、结合、协调之中的基点是义。伊斯兰教以“义”为前提,以“义”为根本,“利”必须服从、协调、结合、统一到“义”的基点、根本、前提之上,今世的幸福“比起后世的幸福来是微不足道的” (9:38)。

从一定意义上说,伊斯兰经济思想是私有制、商品经济的产物,具有维护私有制的鲜明特色。“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惟借双方同意的交易而获得的除外”(4:29)。这肯定了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在债务和财产继承权问题上有突出体现,即经济活动中常有借债、还债问题,伊斯兰教维护债主的权益,教导教民应积极偿还债务,维护私人占有财产制。圣训认为:“假设一个人为主道三次殉命而身负有债,他便不能进乐园,必须还了债才行。”[8]311伊斯兰教不仅通过来世学说督促债务人还债,而且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债权人的财产占有权利。如教法对债务契约、债务履行、债权的维护等都有较详明的法律规定。伊斯兰教极为重视财产的继承权问题、继承法的制定和实施,其实质也充分体现了伊斯兰教是肯定并维护以家庭个体经营为基础的财产私有社会制度。一般来说,财产的继承权问题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逐步产生,原始共产制不可能存在个人财产继承问题。

在私有制社会,贫富分化是必然的现象。[5]363肯定私有制的合法性,就等于肯定贫富差异的合法性。伊斯兰经济思想中,承认人与人之间存在着能力和天资的差别。“我将他们在今世生活中的生计分配给他,我使他们彼此相差若干级,以便他们层层节制”(43:32)。真主“使你们中的一部分人超越另一部分人若干级”(6:165),肯定了现实社会中贫富差异的合理、合法性。

在维护私人占有财产权、肯定贫富差异合理性的同时,伊斯兰教又提出了保障人人享有真主所赐财产权的主张。这也同伊斯兰教兴起时期的社会背景有关。伊斯兰教兴起前,阿拉伯社会在总体上仍属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制社会末期。一方面私有制和等级制度已逐渐确立,贫富分化已逐渐显现;另一方面,氏族社会的传统观念及制度如血缘亲情、集体主义、平等、公平、诚实守信、忠诚等朴素的社会意识和相应的社会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重要影响。当时阿拉伯地区贝都因人每年都要周期性地沿固定路线迁徙,赶着共同经营的驼群和羊群,逐水草而居。在部落内部,牧场、水源、耕地甚至牲畜也是氏族集体的财产,通常帐篷和可以携带的物品才属于私有。在此背景下,阿拉伯氏族社会的财产均平思想、互助的集体精神等传统观念积淀在阿拉伯人的社会心理结构之中,具有强大的力量,它体现在伊斯兰教经济思想中,认为真主所创造的财富是为人类生存、生活服务,社会全体成员(包括贫者甚至乞丐)都应享有真主所赐予的财产和自然资源的权利,“我在大地上为你们和你们所不能供养者而创造了许多生活资料”(15:20)。

维护私人占有财产权、肯定现实社会中贫富差异的合理性,与保障人人享有真主所赐财产基本权利的主张在社会实践之中存在着差异和矛盾。在私人占有财产制社会中所导致的贫富分化严重,必然影响贫者难以获得基本的生活资料,贫富悬殊又易使阶级矛盾加深甚至激化,影响社会的稳定。怎样既维护私人占有财产权、允许现实社会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贫富差别,又能够保障贫者享有真主所赐财产的基本权利,从而缓和社会矛盾?伊斯兰教进一步提出了富裕者的财产中有贫者的权利,穷人可以分享富人的财产,“他们的财产中,有乞丐和贫民的权利”(5l:19),旨在公平合理地分配社会财富、反对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以免导致社会中的贫富悬殊、贫者丧失享有真主所赐财产的权利,并据此提出一系列对社会产品实行再分配的有力措施,来防止社会贫富分化严重,保障贫者、弱智、低能者享有真主所赐财产的权利。这些措施包括缴纳天课、分散遗产、提倡施舍、反对囤积财富和禁止高利贷等。

上述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理论、措施中突出体现出了社会财富分配的相对均平观念:维护私人占有财产权,允许贫富差异的存在,说明伊斯兰教没有主张绝对的平均主义思想;反对财富集中于少数人之手,主张人人均享有真主的财产,并通过一系列财产再分配的措施来缩小贫富差异,说明伊斯兰教反对贫富差异悬殊。既不主张平均主义,又反对贫富悬殊,体现了伊斯兰教相对均平的观念。

三、崇商重商的价值观念

伊斯兰教发源地阿拉伯半岛的汉志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东西方商业要道之一。在这一地区的麦加、麦地那等城市,几乎人人都参与商业活动,富商的社会地位十分显赫。这种特殊的社会经济状况、自然地理条件和阿拉伯人的传统生活与文化,决定了伊斯兰教具有重视商业、崇尚商人的价值取向。伊斯兰教重商、崇商的价值观念还体现在鼓励教民远行经商的论述中:“谁为主道而迁移,谁在大地发现许多出路和丰富的财源,……真主必报酬谁”(4:100),信徒出外旅行时,即使减短拜功,也是无罪的。《古兰经》明确指出,作为对世人的一种施惠,真主为人们通过海陆交通运输,准备好了内部与外部的贸易途径,因为交通始终是国际贸易最重要的运输手段,为此反复地叙述船舶,以提示人们要记住这是真主的恩惠,而注意利用它们,甚至把航行作为表示真主的存在与全能和知慧的迹象之一。[15]110《古兰经》中多处提到“出外奋斗”者、“大地上寻找财富者”,主要指的是商人,认定经商是受真主喜爱的职业。把为经营商业而旅行,称为“寻求真主的恩惠”(62:10;73:20;4:100),把为经营商业而周游各地的人们与为真主而战的人相并提,“他知道你们中将有一些病人和别的许多人,或旅行四方,寻求真主的恩惠;或为真主而战……”(62:10;73:20;4:100)。伊斯兰教的创始者穆罕默德曾这样评价过商人:“商人犹如世界上的信使,是真主在大地上的可信赖的奴仆”,“诚实的商人在报应的日子将坐在主的影子之下”,“忠实可靠的商人,在复活日,将与烈士们在一块儿。”[9]他给予商人以高贵的荣誉。另外,伊斯兰教特别强调“逊奈”的启示。所谓“逊奈”,在圣训意指“穆圣”的言行以及经过“穆圣”许可或默认的别人的言行。就“行”来说,穆罕默德也有过经商的经历。在他年轻时,曾为古莱氏富孀赫蒂彻经商,“他从不玩忽职守,事实上他证明自己是个精明、诚实的经理人” [10]。强调“逊奈”的启示,也体现出伊斯兰教所具有的崇商、重商的传统。

比较世界三大宗教后发现伊斯兰教崇商、重商的特点极为显著。中世纪的基督教鄙视商品经济,奥古斯丁总主教说过:“从事商业工作,实质上就是一种罪恶,因为它使人的性灵从真理即上帝方面转移开了。”保罗教主曾武断地说:“在基督教当中不要有商业活动。”[11]20佛教更是宣扬禁欲出世的宗旨,同追求现实功利的商业根本不相容。

四、法律化和制度化特点

从理论思辩的视角来看,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的阐述具有非逻辑性推理、语录命诫式特点。“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惟借双方同意的交易而获得的除外”(4:20)。这是有关维护财产权的命诫。“一切相同的东西,必须等量交换,当面交清。多要多给,都是利息,双方一律同罪”[5]356。这是关于商品交换的命诫。这类严厉的命令式指示在伊斯兰经典中随处可见,其非逻辑推理式特点跃然纸上。

非逻辑性特点同中国传统经济思想的论述方式很相似。但中国的经济思想没有命诫式特点。如孔子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13]这句话直率地道出了孔子只要是求富有道就乐于躬求的心情。在表达心情的话语中体现出他的经济价值观念,但不是论辩、推理式的阐述经济思想,更不是命令、指示性的。

非逻辑性同西方的理性思辩方式不一样。西方古典经济思想奠基于古希腊时代,色诺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是主要的代表人物。他们的经济思想已透出了逻辑理性的光亮。色诺芬专论经济的著作有《经济论》和《雅典的收入》,“他最先论述了分工和市场的关系,认识到分工的规模取决于市场的大小……”《经济论》虽是以对话的形式来阐述观点,但提出问题—提出观点—举例说明—深入分析的理性思辩方法已初露端倪。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从社会分工来论证组织国家的正义原则,并且从使用价值来看分工,认为个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而才能却是片面的,因此人们必须分工和互助。分工能增进效用的质和量,分工是社会分为等级的基础,”[14]403-404理性思辩的特征已十分明显。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著作奠定了这门学科的基础。他非常重视理性归纳,“没有归纳,就不可能有从一般中‘取得的’知识。”[15]36他的经济思想主要见于《政治论》和《伦理学》中。他将理性归纳运用于经济学说中,阐述了“经济”所研究的主要内容,区分了“经济”和“货殖"的概念。不仅区分了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而且区分了“商品—货币—商品”和“货币—商品—货币”两种流通形式。亚里士多德奠定了西方古典“理性思辩”经济学的基础。

伊斯兰经典的经济主张不仅仅是一种经济思想,也是一种经济法律,一套经济制度和穆斯林经济行为的指南、准则和生活方式。《古兰经》被认为是真主的启示,是基本的法律渊源。圣训是仅次于《古兰经》的第二大立法依据。伊斯兰教法则是更为完备、详细的具体法律规定。所以伊斯兰经典经济主张同时具有法律的性质。由于伊斯兰教的基本信仰中包含着对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的信仰,使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成为神授和圣人所授的至高信条,具有神圣、绝对的权威地位,所以,伊斯兰经典经济主张又成为虔诚的穆斯林自觉遵从的指南和准则。在非伊斯兰国家,伊斯兰的经济主张并没有形成法律的效力,但虔诚的穆斯林群众也基本上能按伊斯兰经典经济主张的要求去从事经济活动,逐渐使这些主张内化为穆斯林生活方式的一部分。如伊斯兰经典中有关消费的一系列禁戒已成为穆斯林的生活习惯。

五、结语

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特点的形成同伊斯兰教产生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密切相关。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是伊斯兰教整体宗教思想的一部分,它具有强烈、浓厚的宗教神学和道德色彩。伊斯兰经典的内容具有宗教法律的地位,由此概括出的经济思想的法律权威性的特点十分突出。相对均平观与义利统一观是站在中华文化的背景和视角上来分析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的特点所得出的结论。崇商重商的特点和非逻辑理性色彩是同其他宗教和其他文化经典比较中得出的结论。总之,伊斯兰教经典经济思想的内涵深邃,外延十分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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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朱德生.李真.简明欧洲哲学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Characters of Islamic Classical Economic Ideology

LIU Tianming

(责任编辑:杨阳)

作者:刘天明

第二篇:中国经济法外部性问题概论

摘要:经济法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存在着外部性问题。经济法外部性问题的产生源于经济法的特征和本位,依照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内部化外部性问题的方法,经济法外部性问题的解决可以从中得到有用的启发和借鉴,从而有助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经济法制定和实施外部性内部化

作者简介:杨树龙(1978-),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商学院中级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法经济学和比较经济法学;薛焱(1981—),河南南阳人,武汉语言文化职业学院经管系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法社会学和法律政治理论。

在现代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中,所谓外部性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外部影响,而施加这种影响的主体却没有为此付出代价或者因此而获得补偿。而外部性问题与公共物品紧密相关。中国经济法的外部性问题,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展开,社会经济的急剧转型和经济生活的纷繁复杂化,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大规模经济法调整而出现的。在此过程中,因应经济法制定和实施与社会经济生活的互动的需要,而经由经济法学者的不懈耙梳整理,而最终加以叙述并建构起来的经济法的特征和经济法的本位,对中国经济法外部性的形成具有相当程度的决定性作用。因此,认真分析经济法外部性问题的根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中国经济法的特征与经济法的外部性

通过对经济法特征的深入分析和解读,有利于我们认识经济法外部性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深刻把握经济法特征与经济法外部性之间的关系。

首先,经济法具有经济性。因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发生在直接的物质再生产领域,具有明显的经济目的性。这种经济性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经济法对经济生活准则的表述”,通常是“由立法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直接将经济制度、经济技术性规范通过为法,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如在经济制度方面,国家通过制定颁布《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各自的财政支出范围,同时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预算收入。该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必然会影响到中央与地方的发展规划与经济运行,对中央和各地方而言,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额外收益和成本,从而在中央和各地方,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此外,在宏观和微观经济管理层面,各种具体税种的实施条例、外商投资领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等;以及,在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有序流转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规范土地使用与流转的法律法规等,都会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各地方之间、各行业和产业之间,以及在各行业和产业内部,产生相应的额外收益或成本,亦即外部性,从而影响到社会经济生活的运行、发展。

第二,经济法具有政策性。由于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和参与,其要义就在于“对万变之经济生活及时应对,以求兴利弊害,促使经济尽速平稳发展,并提高国家及其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它的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因此,“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而由于政策本身受经济形势的影响较大,经济体制也非一成不变,经济法受其影响,时常处于变动之中也就顺理成章。但是,由于政策本身对经济社会现实的影响往往比较直接,相应的政策性效应也会更加快速的在经济活动中突显,尤其是由于政策本身往往针对性更强、目的性更鲜明,其制定与实施都会对特定的群体、阶层、行业等等,产生较为明显的或正面或负面的影响,亦即外部性,从而改变这些群体、阶层、行业等相互之间及其内部原有的(经济)利益格局,并对它们以后的行为产生影响。也因此,被赋予了法的效力的这些政策,亦即经济法规范,就不可避免的具有更加明显——因为具有了法的特殊强制性效力——的外部性特征。例如在金融法领域,随着去年以来,针对表现为全国范围内的房价普遍上涨、CPI不断升高等现象的国家经济过热问题,央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命令、决定和指示,力求通过货币政策来发挥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为不断升温的中国经济降温,并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平稳运行。在此过程中,这些政策、命令、决定和指示等,首先是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制定颁布实施的,因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针对目前经济形势的“暂时性”政策,其次,也是最重要的是,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的实施,已经或者正在对社会经济产生影响,尤其是对经济活动中的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行业和产业,如养殖业、生活消费品生产行业、房地产行业、城市居民、消费者等等产生深刻的影响。这些或者是正的效应或者是负的效应,必将会影响到当前与未来不同群体的经济行为和选择,从而对经济社会产生深刻的影响。

最后,经济法具有行政主导性。“经济法是国家干预、从事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调整的是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从而与政府的管理和参与有着密切关系。”经济法上的国家干预,源于现代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失灵”,和市场的缺陷紧密相关。就新制度经济学的视域而言,政府干预也不过是市场的一种替代,换句话说,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干预比市场本身更有效率。而这种“更有效率”意味着,国家的行政干预对相关主体所产生的影响更加直接、快速和深远。然而,无论是适度的干预还是过度的干预,政府干预、参与经济活动总会给不同的市场主体、行业和产业以及其他特定的群体、阶层,带来或正面或负面的额外影响,亦即会产生外部性。而对这种外部性的不同安排,就会相应的影响到相关利益主体的经济行为。事实上,经济法作用的发挥,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通过对这种就不同主体而言各不相同的外部效应的分担与配置而得以实现的。典型的例子就是《价格法》,该法授权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在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或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可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制、提高、调整等干预措施。价格法的这些规定,对于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调整,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在市场价格异常的情况下,该法的实施能够给不同的利益群体施加不同的影响,为不同利益群体的经济行为选择增添不同的额外成本或收益。这种或正或负的额外性利益变动,必然会对相关群体产生规制性作用,从而最终起到维护经济秩序,保证经济平稳运行的作用。

总之,经济法由于其有效调整经济活动的需要而具有鲜明的经济性、政策性和行政主导性特征。这些特征的存在是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调整、管理和规制等密切相关的;这些特征也从一个角度全面反映了经济法的形貌和运行机理。深入的分析这些特征与经济法外部性的关系,有利于我们更加深刻的认识经济法外部性问题的产生原因。事实上,也正是由于经济法本身所具有的上述特征,以及这些特征背后所蕴涵的利益分化与整合、利益格局的调整,会给相应的利益主体带来这样那样的额外成本或收益,从而造就了经济法外部性问题的存在。

二、中国经济法的本位与经济法的外部性

所谓法的本位,就是指“法律运作所围绕的主体和中心。具体而言:第一,法的本位是法的立法活动的依据和出发点;第二,法的本位是法律的实施、运作所依据的基本尺度和价值取向;第三,法的本位是相应法学研究所追求的目标、价值尺度。从其核心内容来看,所谓法的本位,是指法所维护、保障的利益取向问题。”在当代中国的经济法学界,认为中国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已经成为学者的一种基本共识。而经济法之所以必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根本上是由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存在使命所决定的。一方面,就现代经济法的起源来看,最初的具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其基本内容是反私人垄断,解决因对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私人利益保护绝对的传统私法观念的一种纠正;另一方面,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就是为了弥补理性经济人的“利益最大化”行为模式所造成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漠视与损害,亦即最大限度的减少个体经济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所造成的负外部效应。

然而,令人感到吊诡的是,也正是这种社会公共利益本位以及此种本位所力图减少的个体行为的负外部性本身,构成了经济法外部性问题产生的重要根源。而这一根源的形成,源自经济法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在特征,即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与经济性。一方面,经济法本位意义上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受益对象不确定。

作者:杨树龙 薛 焱

第三篇:高校经济管理类电子商务概论教学改革初探

摘 要: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概论课程在高校广泛开展,如何结合电子商务课程特点,在教学各环节中激发学生的创新能力成为教学改革的重点。文章从电子商务概论课程教学现状出发,分析了电子商务概论教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课堂、实践、竞赛”一体化教学改革策略。

关键词:电子商务概论;高校;教学改革;经济管理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广泛应用,电子商务发展迅猛,而电子商务概论这门课程也随之应运而生,该课程通过全面介绍电子商务的相关概念、发展历史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了解电子商务功能和分类、电子商务的基础和相关行业、电子商务的基本技术等,让学生对电子商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以适应信息社会的发展。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强调了高校教育要以培养应用型创新人才为宗旨。因此通过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更好地提高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成为目前教学方法改革的重点。“电子商务概论”课程是一门实践性要求非常高的课程,如果采取合理的方式,完全可以大大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与实践能力。尤其是经济管理类学生,今后将会从事经济贸易类的工作,这类工作要求学生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因此对该门课程进行基于实践和创新的教学方法改革势在必行。

一、电子商务概论教学现状

在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主要通过标准教材的章节,结合互联网一些案例开展讲授式教学,有条件的学校还会购买一些实验软件供学生实践。虽然这样的教学模式已经关注到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授课内容问题

电子商务课程本身包含的范围非常广,从技术到商业模式再到营销推广,从整体战略到商业细节,如果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要将电子商务的所有内涵以及操作手段包括技术实现都讲述清楚,则需要花费大量的课时。另外,根据教学大纲安排,教学课时中还包括上机实践的时间,显然,这又大大压缩了授课的时间,在规定课时内要将电子商务所涵盖的所有概念、内容、技术等全部讲遍,那么其讲授内容只能是泛泛的,灌输式的,很多时候学生对一个概念或者商务模式没有很好的理解,就已经转入到下一个章节的学习,最后的结果是一个学期下来,学生仅了解了某种电子商务模式的名称,而实际的内涵知之甚少,一知半解的学习造成了学生学习主动性差的状况,实践能力也得不到很好的锻炼。这种状况与电子商务课程本身的实践性与创新性特点相背离,与我们的人才培养目标也是相背离的。

(二)教材建设问题

就目前的电子商务概论类教材来看,主要存在着几方面的问题。

1.教材内容广而泛。大部分教材与目前的课程内容存在同样问题,因为要将电子商务所涉及到的问题都涵盖在内,很多教材都是将所有的内容都点到,主要概念罗列全,但是却存在着广而全但难以深入的问题。

2.教材缺乏逻辑连贯性。由于电子商务从其概念上来看,既有经济管理类的又有技术类的,因此我们的教材中常常出现既有商业模式又有网页制作方法,章节与章节缺乏连贯一致性与逻辑性。

3.教材缺乏实践教学的可操作性。虽然目前很多教材也陆续进行了改革,在枯燥的概念中加进了很多的案例,但是这些案例还是以传授为主,并没有安排可操作的实践环节。

4.教材时效性差。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快,而教材编制订阅的周期很可能已经超过教材中某些案例与模式的发展周期,再加上一本教材并不是每年都会更新版本,其时效性就更差了,因此我们常常看到学生手中教材里所提到的成功模式或案例,实际已经失败,而书中还在介绍经验,这大大增加了学生的疑惑和教学难度。

(三)实验教学环节问题

根据电子商务概论课程的特点,课程教学过程中都会配备实验环节,但是目前实验环节同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实验模块与现实脱节。实验软件虽然能让学生了解基本的电子商务前后台操作,但是,实验软件同样也存在着由于更新等问题所造成的操作与现实脱节的问题。实验软件与教材相似,其更新的调研开发也需要一定的周期,因此就会出现软件刚更新,现实情况已经出现变化,软件本身是为了让学生更贴近现实,但是往往更新是赶不上现实的。

2.重操作轻创新。另外实验软件仅是模拟现实已有的情况进行开发的,虽然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学生的实践能力,但是由于学生只需要按照事先确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对于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没有太大的帮助。

(四)考核环节问题

传统的考核主要以卷面成绩、小论文和实验为基础综合测评,这样的考核形式目前还存在着卷面考试死记硬背,小论文复制粘贴,实验应付了事的情况,学生准备考核过程中仅仅提高的是记忆能力和查阅资料能力,综合评分很高却并不意味着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提高。

总的来说,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虽然通过了该门课的学习,初步掌握了电子商务领域一些基本的概念,了解了电子商务的基本商业模式和技术性名词的内涵,并且也得到了一些实践的机会,一定程度上锻炼了动手操作的能力,但是由于该课程性质的特殊性,在教学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以通过课堂教学的方式方法改变的同时在规定课时教学以外对学生进行连贯性的实践,才能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协调、运筹等综合能力,更有利于培养应用型创新人才。

二、电子商务概论教学改革策略

本次教改改变了传统的拘泥于课堂授课的教学模式,采取实践—教学—讨论再实践的模式,其创新性在于将竞赛结合到教学的过程中,将课堂教学、实践、竞赛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最后有部分学生将参加竞赛,其学习周期也将从原有的一学期延续到一年,参加竞赛的学生学习周期将延展至一年半或更长,教师贯穿其中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启发。

1.强化课前实践。教师在课前布置探索性阅读和实验操作题目,学生通过课堂上机,对下一次上课的内容所涉及的模式及案例进行直观的分析,这个环节旨在通过关注互联网及电子商务的最新动态,启发学生主动式学习。

实验环节将放弃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实验软件,由教师根据最新的电子商务发展状况和最新的电子商务模式,结合课堂进程,设计实验项目,根据不同的实验项目和内容,学生分组或单独完成相应的操作或实验报告,大多数实验项目将直接在互联网上完成,而不是基于封闭网络的模拟操作。

2.加强教学与课堂讨论。教学环节中,教师将就学生已经预习得出直观分析的电子商务模式进行讲解,结合辅助教材和互联网实时更新的材料和案例来分析该章节的内容,并与学生的直观分析结论相比较,解答学生的疑难与困惑。本次改革在综合考虑课时限制及经济管理类专业特点的基础上,加大了实践讨论课时,教学内容以经济管理类的电子商务模式和运营为主,技术类内容大幅度删减,仅保留基本概念和基础原理。教学内容以教师制作的、随时更新的课件和课外阅读资料为主,并加入教师的启发式引导及与学生互动的内容。

3.确立创意方向。通过课堂启发式提问与讨论,帮助找到学生对于该章节电子商务模式的创新创意方向。

4.注重课后讨论及创意。由于课时有限,课后实践不占用实验机时,主要由学生自行上机,学生将就课堂上探索创意方向进一步讨论其可行性,并可通过教学群和面对面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解惑和指导,帮助学生找到比较可行的电子商务模式创新创意。

5.变革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可根据该学期授课人数和具体情况选择开放式答题或课堂小论文的形式。无论哪种形式,都将不拘泥于辅助教材的内容,均要求学生在查阅互联网实时通过更新的内容并结合课后讨论的结果进行分析,并提出创意创新观点。开放式答题是指教师在考核前提供各个电子商务模式具有代表性的网站或平台作为研究参考对象,学生在考前全面了解这些网站或平台的基础上,回答试卷中的相关问题;课堂小论文是指,教师在考核前要求学生在掌握基本概念和电子商务基本模式的基础上,结合课后讨论结果和形成的创意方向,在课堂考查时间内当堂完成一篇教师命题小论文,论文可以电子商务创业者的角度也可以普通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的角度来写。

6.合理利用暑期实践。暑期实践主要利用暑期电子商务课程设计环节,在学生已经提出创意方向的基础上,与教师进行沟通与讨论,组员之间沟通与讨论,确定设计组长,并进行任务分配和进度安排,教师对于创意计划书的撰写进行讲解,学生通过上网和实地调研,并在组内进行协调,分工合作,初步完成一份电子商务创业创意计划书。

7.开展电子商务竞赛。教师根据暑期实践计划书的完成情况并结合学生自己的意愿,筛选出参加第二年电子商务竞赛的项目,并进一步指导,重点在项目可行性分析的调研和项目主要模块的设计,学生完成电子商务竞赛中规定的内容。

我们通过以上教改方案,建立一种通过授课扎实基础知识,通过实验深化案例研究,通过讨论提出创新理念,通过暑期实践深化创新理念和调研能力,通过竞赛全面提高协调、运筹、表达等综合能力的教学实践模式,全面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协调能力、表达能力、运筹能力和创新能力。另外该种教学模式也可以推广到其他各专业的教学实践中去。

参考文献:

[1]崔冬,胡敏,谢非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成绩考核方式改革初探[J].教育探索,2014,(1).

[2]张换成.大学英语跨文化教学模式的构建[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4,(3).

[3]胡桃,尧舜.电子商务教学方法改革与实践[J].中国大学教学,2012,(10).

作者:顾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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