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出入境规定

2022-11-27

第一篇:中国海关出入境规定

中国海关出入境相关规定

2007年02月05日 14:45

一、进出境旅客通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监管。旅客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

●除法规规定免验者外,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应交由海关按规定查验放行。海关验放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规定不同的范围和征免税限量或限值。

●旅客进出境携有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应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申报单证,按规定如实申报其行李物品,报请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现场,上述旅客应选择“申报 ”通道(亦称“红色通道”)通关;携带无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的旅客,即可选择“无申报”通道(亦称“绿色通道”)通关。

●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申报单证请妥善保管,以便回程时或者进境后凭此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请不要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海关施加的封志。

二、部分限制进出境物品

●烟、酒 旅客类别

免税烟草制品限量

免税12度以上 酒精饮料限量

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包括港澳旅客和内地因私前往澳地区探亲和旅游等旅客) 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

酒1瓶(不超过0.75升)

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往港澳地区的旅客

香烟40支或雪茄5支或烟丝40克

不准免税带进

其他进境旅客 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

酒2瓶(不超过1.5升)

●旅行自用物品

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进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超出范围的,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经海关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在回程时复带出境。

●金、银及其制品

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超过50克的,应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得数量核放。携带或托运出境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特种发票”发行。

●外汇

旅客携带外币、旅行支票、信用证等进境,数量不受限制。居民旅客携带1,000美元(非居民旅客5,000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它外币现钞进境,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验凭本次进境申报的数额核放。旅客携带上述情况以外的外汇出境,海关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外汇携带证”查验放行。

●人民币

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限额为6.000元。超出6.000元的不准进出境。

●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

旅客携带文物进境,如需复带出境,请向海关详细报明,旅客携运出境的文物,须经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携运文物出境时,必须向海关详细申报。对在境内商店购买的文物,海关凭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查验放行;才在境内通过其他途经得到的文物,海关凭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未经签定的文物,请不要携带出境。携带文物出境不据实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依法处理。

●中药材、中成药

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国外的,总值限人民币300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元。寄往国外的

中药材、中成药,总值限人民币200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00元。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药,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

麝香以及超出上述规定限值的中药材、中成药下准出境。

●旅游商品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在我境内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除国家规定应申领出口许可证或者应征出口税的品种外,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

三、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征祝办法

为了简化计税干续和方便纳税人,中国海关对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实施了专用税则、税率。现行税率共有五个税极:免税、20%50%100%200%。物品进日税从价计征;其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国际市场零售价格统一审定,并对外公布实施。

四、禁止进出境物品

●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同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囚、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物或其它物品。

●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中国边防检查及安全检查须知 中国边防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目前已有对外开放口岸(包括国际机场、港口、过境火车站和通道)115个,分布在全国各地,在所有的对外开放口岸设有边防检查站。

边防检查站是国家设在口岸的入出境检查管理机关,是国家的门户。它的任务是维护同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发展国际交往,对一切入出境人员的护照、证件和交通运输工具实施检查和管理。 入境检查

外同人来中国、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互免签证的除外)。除签证上注明入、出境口岸的外,所有入出境人员,可存全国开放口岸入出境。

外国人到达中国口岸后,要接受边防检查站的检查。填写好入(出)境登记卡,连同护照一起交入境检查员检验,经核准后加盖入境验讫章,收缴入境登记卡后即可入境。 出境检查

外国人入境后应在签证有效期内离开中国。出境时,应向出境检查员交验护照证件和出境登记卡;持中国政府签发的居留证者,如出国后不再返回,应交出居留证件,出境检查员核准后,加盖出境验讫章,收缴出境登记卡放行。

中国人出境必须向主管部门申领护照,除有特殊规定者外,下沦因公因私必须办好前往国签证,才能放行。

外国对中国公民入境、出境、过境有专门规定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将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阻止人、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凡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者、持伪造涂改,或他人扩照证件者,未持有效护照、签证者以及患有精神病、麻疯病、艾滋病、性病等传染病,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者,边防检查站将阻止入境。

出境的人员如果是属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的人;有违犯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人;未持有效证件或者持用他人证件的,以及持有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人,边防检查站阻止其出境。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

文通运输工具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航空器抵达中国前,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要负责向旅客分发入境登记卡,抵达后要向边防检查站提供旅客和机组名单。出境时办完值机手续后各航空公司负责办理值机手续的人员要向边防检查站书面报告旅客人数,经批准后方可离境。 安全检查

根据我国政府规定,为确保航空器及乘客的安全,严禁乘客携带枪支、弹药、易爆、腐蚀、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旅客在登机前必须接受安全人员的检查,拒绝接受检查者不准登机,损失自负。

进入机场隔离区的迎送人员心须佩带有效通行证件,并得到安主人员允许后方准进入,对无证者或违犯安全规定者,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或依法进行处埋。望各位予以协助。

第二篇:中国海关对出入境所携带物品的规定

中国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

(中国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

凡携带任何物品入中国均要申报及接受海关人员的检查。旅游不可以为他人携带任何物品过关。

1、香烟/雪茄/烟草 入境 停留少于六个月者可携带四百支香烟; 停留多于六个月者可携带

四百支香烟; 出境

四匣烟草物品;

2、含酒精饮料入境停留少于六个月者可携带二瓶酒精饮料(0.75公斤);停留多于六个月者可

携带四瓶酒精饮料(0.75公斤);

3、中药及成药出境每人最多可携带三百元的药物到外国; 每人最多可携带一百五十元的药物到

香港和澳门;

严禁携带超过限量的药物入境;

4、礼物 入境 适量香水(自用);

5、黄金、银器及装饰品;入境不可超过五十克;出境凡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所有黄金,

银器及装饰品一律不准出口;

6、文物出境 凡出口的文物均要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许可才能出境;

7、电子器材 入境 下列任何一件器材:相机,手提录音机,手提电影摄影机,手提摄录机,手

提电脑;

8、严禁物品 入境 任何枪械,军火及爆炸易燃物品;伪钞/股票;

任何对于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及道德有影响的印刷品、胶卷、相片、录音带、录影带及其他

物品;任何有毒物品;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其他毒品;任何可能传染疾病的动物、植物和物品;出境

任何禁止入口物品;任何可能泄漏国家秘密的印刷品、胶卷、相片、录音带、录影带及其他物品

;任何文物;濒临绝种的动物,植物(包括标本、种子)。

我国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品的限量规定

一、 对出国人员带进物品的限量规定

1、 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品、普通手表和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

用品限合理数量。

2、 普通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只能享受其中一种携带入境的待遇。

3、 12度以上酒

精饮料2瓶(每瓶限0.75升)。

4、 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组合音响、收录机、摩托车等,以及价值

在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出国人员在国外每住满6个月(180天),可任选上述列举物品中的一件

免税,最多连续免税4年;因经济援助项目或承包劳务出国的人员,在国外每住满6个月(180天),可任选上述列举物品中

的一件免税;在境外停留不满6个月的短期或临时出国人员,每一年内的第一次入境可任选一种征税。

5、 普通电子琴、普

通照相机、打字机等和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凡普通出国人员,因经济援助项目或承包劳务性

质出国的人员以及短期或临时出国人员带进物品的规定同第4条。

6、 说明:① 物品价值按到岸价格核定。② 上述第4项和

第5项所列各种物品一年内同一品种不得重复带进。③ 临时出国人员多次出国在外时间不得累计计算。

二、 对回国探亲旅客带进免税物品的限量规定

1、 食品、衣料、衣着及价值人民币5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限制在合理数量之内。

2、 酒2瓶(不超过1.5升)。

3、 烟

400支(两条)。

4、 电视机、电冰箱、多用机、录像机、洗衣机、摩托车等,其他价值在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学

习和生活用品,一年内首次入境可任选上述物品中的一件。

5、 手表、播放机、自行车、电风扇、普通电子琴、电烤箱、幻

灯机、打字机、热水器等家用电器,其他价值在人民币200元以下50元以上的学习和生活用品,一年内首次入境可从本条款

所列出的物品中任选5件。

6、 说明:① 物品价值按到岸价格核定。② 汽车不准进口。③ 带进限量规定的第5条中的物品

,同一品种可以重复一件,但总件数不得超过5件。

中国海关对出入境所携带物品的规定

一、我国出境检查程序

根据我国出入境法律规定,公民须在指定的口岸出入境并向边防检查人员交验护照和出境登记卡。如因私出国,现行的习惯做法是,在到达出境口岸前,已事先在当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取得了该卡,经边防检查人员核验,如无不符要求的情况,会将护照填写后发还出境者本人,即可出境。

二、允许携带物品

中国公民出境携带行李物品免税数量和限值在限量和限值的范围内,允许携带下列物品:

1、食品、衣料、衣着和价值人民币50 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2、酒 2 瓶,烟 600 支。

3、治疗常备用药,总值不得起过人民币 200元。单一品种限合理数量,麝香,蟾酥不准带出,对当归枸杞、黄芪、肉挂、桂皮等5种药材,如超出规定的免税量时,要征收出口税,人参、鹿茸限各 200 克。

4、手表、收音机、自行车、电风扇各一件。

5、 电视机、收录音机、照相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各一件。

三、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外币及其它有价证券;

3、 无线电收发报机和通信保密机;

4、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

5、 一般文物;

6、 海关限量管理的其他用品

四、文物、书画出境查验手续

出国公民、包括入境的华侨,港澳同胞等旅客,如携带在文物商店或友谊商店购买的,或个人所有的文物,一律要事先经文物管理部门鉴定,出境时间持发票和许可证明向海关主动申报。在国内集市或私人手中购买的文物,一律不准携带出境。如将旧文物携带出境,应向设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四口岸之一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定向海关申报,否则

将按走私行为论处。如携带著名已故画家的书画作品出境,属文物出口管理范围鉴定。一般现代书画出境,海关按合理数量查验放行,不准出口的,予以退还。

五、外汇、贵金属物品检查手续

出国公民所持有的人民币、支票、汇票等和国外的债券、股票、房契、以及同处理国外债遗产、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有关的各种书、契约和授权书、委托信等,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准携带,托带或邮寄出境。如携带、白银、白金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海关在家规定内限额内查验放行。如超过限量部分,退回国内亲友或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收税,不准携带出境。

第三篇:出入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 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 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第五条 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 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l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九)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十)S1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S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十一)X1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X2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短期学习的人员。

(十二)Z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C字签证,应当提交外国运输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件或者中国境内有关单位出具的邀请函件。

(二)申请D字签证,应当提交公安部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

(三)申请F字签证,应当提交中国境内的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四)申请G字签证,应当提交前往国家(地区)的已确定日期、座位的联程机(车、船)票。

(五)申请J1字及J2字签证,应当按照中国有关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六)申请L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等材料;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还应当提交旅行社出具的邀请函件。

(七)申请M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中国境内商业贸易合作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八)申请Q1字签证,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申请Q2字签证,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等证明材料。

(九)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S1字及S2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者入境处理私人事务所需的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X1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和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X2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十二)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签证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外国人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要求接受面谈:

(一)申请入境居留的;

(二)个人身份信息、入境事由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曾有不准入境、被限期出境记录的;

(四)有必要进行面谈的其他情形。 驻外签证机关签发签证需要向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签证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签发条件的,签发相应类别签证。对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签证机关应当在签证上注明入境后办理居留证件的时限。

第三章 停留居留管理

第十条 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所持签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签证。

第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7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延长签证停留期限决定,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响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并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

签证停留期限延长后,外国人应当按照原签证规定的事由和延长的期限停留。

第十五条 居留证件分为以下种类: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发给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发给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第十六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本人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等证明材料。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

(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长期探亲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亲属关系证明、被探望人的居留证件等证明材料;入境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当提交因处理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相关证明材料。

外国人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健康证明。健康证明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第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申请办理停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

(三)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的。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以及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予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不予签发停留证件:

(一)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

(四)不宜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或者签发停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本国驻中国有关机构补办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四条 所持出境入境证件注明停留区域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临时入境且限定停留区域的外国人,应当在限定的区域内停留。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居留:

(一)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

(二)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的;

(三)外国人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

(四)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

(一)聘用的外国人离职或者变更工作地域的;

(二)招收的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离开原招收单位的;

(三)聘用的外国人、招收的外国留学生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规定的;

(四)聘用的外国人、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出现死亡、失踪等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金融、教育、医疗、电信等单位在办理业务时需要核实外国人身份信息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核实。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证件的签发管理,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调查和遣返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遣返场所。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实施拘留审查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由于天气、当事人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立即执行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应当凭相关法律文书将外国人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第三十条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的,应当出具限制活动范围决定书。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到公安机关报到;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变更生活居所或者离开限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实施遣送出境的,作出遣送出境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确定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不准入境的具体期限。

第三十二条 外国人被遣送出境所需的费用由本人承担。本人无力承担的,属于非法就业的,由非法聘用的单位、个人承担;属于其他情形的,由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提供保证措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遣送外国人出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被决定限期出境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注销或者收缴其原出境入境证件后,为其补办停留手续并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一)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的;

(二)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未被收缴或者注销的;

(三)原居留事由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公告后仍未申报的;

(四)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居留证件情形的。

签发机关对签证、停留居留证件依法宣布作废的,可以当场宣布作废或者公告宣布作废。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注销或者收缴:

(一)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或者被他人冒用的;

(二)通过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获取的;

(三)持有人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 作出注销或者收缴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签发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 含义:

(一)签证的入境次数,是指持证人在签证入境有效期内可以入境的次数。

(二)签证的入境有效期,是指持证人所持签证入境的有效时间范围。非经签发机关注明,签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于有效期满当日北京时间24时失效。

(三)签证的停留期限,是指持证人每次入境后被准许停留的时限,自入境次日开始计算。

(四)短期,是指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80日(含180日)。

(五)长期、常驻,是指在中国境内居留超过180日。 本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期限和受理回执有效期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七条 经外交部批准,驻外签证机关可以委托当地有关机构承办外国人签证申请的接件、录入、咨询等服务性事务。 第三十八条 签证的式样由外交部会同公安部规定。停留居留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1994年7月13日、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四篇: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

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出国(境)证件的管理,根据《XXXXXXXX<关于重申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和严格身份证办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XXX办【20XX】X号)、《关于开展出国(境)证照管理及个人信息登记备案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XXX办【20XX】X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证件种类

根据有关规定,纳入集中管理的出国(境)证件有:因公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因私护照、因私赴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报备对象

1、领导班子成员。

2、副高(含)以上职称人员。

3、重要岗位负责人。

三、管理原则

1、干部职工还未办理出入境证件、需要办理的,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必须严格备案、审查,并上报纪委、监察室。

2、干部职工已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在回国(境)后,必须按时上交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

四、管理的部门

- 1

绝,并向纪委、监察部门报告。

3、纪委、监察部门将不定期地对人力资源部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收回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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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生产车间出入规定

生产车间进出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车间人员、产品、设备设施管理,保证员工正确进出车间,杜绝闲杂人员进入车间,维护车间生产秩序正常运作,持续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车间的生产和财产的安全,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进出车间的所有人员、物品。

3、职责

3.1进出车间的所有人员负责执行本制度。

3.2车间主管、班组长、质检员检查督促本制度的执行。

4、人员进出管理规定

4.1 为加强生产车间人流、物流管理,保障车间内的人、财、物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4.2 凡进出生产车间的人员及物品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4.3 不管部全体当班保安员是本规定的捍卫者,有权拒绝所有违规进入者,有权按规定对违规出入者进行管理。

4.4 全体进出生产车间的人员是本规定的遵循者,同时也是本制度切实贯彻的监督者。 4.5 人员进出管理

4.5.1 生产车间作业、办公人员凭本人厂证出入。

4.5.2 原则上,非生产车间作业、办公人员严禁出入车间。但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出生产车间者应穿防静电服、戴防静电帽、穿防静电鞋,凭厂证出入。对于极少出现的陌生面孔,当班保安员有权询问,被询问者应耐心作答。

4.5.3非本公司人员因业务需要需进入生产车间者,应由接待部门提出“生产车间人员放行申请”,并填写车间人员放行条。车间人员放行条由接待部门申请,所属部门长审核,不管部和中央制造部负责人共同批准。 4.5.4 获批准的非本公司人员进出生产车间应由接待部门委派1-2人陪同,进入前应遵循本款4.5.2。

4.5.5 所有生产车间进出人员禁止携带:

本公司产品及同类产品,如手机禁止入手机生产车间,数码产品禁止进入数码车间等; 携带具有存储功能的设备,如摄相机、相机、手提电脑、U盘、MP3等; 爆品(生产所需除外),如香烟、打火机、火柴等; 链、发夹、手机卡等。

4.5.6 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私人手机进出车间者,需向公司特别申请,由所属部门长审核,不管部和中央制造部负责人共同批准。获批准人员允且只允携带获批准的手机(以IMEI号准)出入车间,当手机变更时应重新申请,同时出入口必须同一。 4.5.7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将手机带入车间。

4.5.8 所有人员在非紧急情况下出车间,必须列队,有秩序地过安检门。对于经过时安检门有异响,当事人应配合安检保安员用探测器进行检查,并主动出示可疑物品。 4.5.9 生产车间的员工必须着工装,穿工鞋,除个人必须的钥匙等必须物品外,严禁穿戴含任何金属材质的内衣和鞋袜。

4.5.10紧急情况下,所有人员出车间应按指定路线行走,并在指定地点集合,听从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

5 物品进出管理规定

5.1 所有物品均不能随意带入或带出生产车间。

5.2 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车间的公司制成品、半成品、产品元器件、产品配件,携带人必须在当班保安员处进行详细登记,说明物品名称、型号、颜色、数量等。

5.3 因工作(如宣传)需要必须进入车间的储存设备,如摄相机、相机等,携带人必须向不管部和中央制造部申请,获批准后方可放行,否则当班保安员有权拒绝。 5.4 因施工或维修原因需带入车间的工具、设备等也应按本款第2条进行管理。 5.5 所有出车间的物品必须接受当班保安员的严格检查和核对,确定无误后,方可放行;对于进入前已登记的物品,当班保安员凭登记记录放行;

5.6 对于未登记的物品,当班保安员凭车间放行条(签署权限、格式)或出货单予以放行; 5.7 进仓物品必须封装完好,对于封装异常的物品保安员有权扣留并第一时间交由车间主管处理;

携带易燃易

携带金属制品,如手表、耳环、项

6 违规处理规定

6.1 所有出入车间的人员和物品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否则当班保安员有权扣留违规物品并对违规人员开据违纪通知单。

6.2违规将私人物品带入者,违规人员在收到违规通知单后的三天内必须提交深刻的书面检讨,并接受规定惩罚:

将私人物品(非手机)带入车间,经调查属实的,处10-30元罚款; 机)带入车间,经调查属实的,处30元罚款;

将私人物品带入车间,但没法证明者,没收物品归车间所有;车间主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开放行条,只能接受违规处理和证明,否则主管负责同类物品双倍处罚。 6.3 违规将公司物品带出,除没收违带物品归对应车间外,并处下述惩罚: 值100元以下的,并处所带物品的等倍处罚,通报全系统。 并处所带物品的等倍处罚,通报全公司。

所带物品价将私人物品(手

所带物品价值100-400元的,

所带物品价值500-1000元的,开除。

所带物品价值1000元以上的,开除并扭送公安机关。

6.4所有罚款,由不管部按规定开据违规罚款通知单,从当月工资中扣除,财务部执行。

7 相关管理要求

4.8.1 全体当班保安员应精神饱满,认真仔细,严格把关,按章办事,严禁徇私舞弊。 4.8.2 当班保安员查获违禁物品后,应及时登记并主动上报。 4.8.2 保安员值勤时应礼貌待人,文明用语。

4.8.4全体出入车间的员工应积极配合保安员的工作,遵守本规定,理解并尊重保安。

8 其他

本规定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最终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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