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外国人就业许可广州
外国人就业许可广州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的核发(含延期、变更和年审)
部门名称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项名称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的核发(含延期、变更和年审)
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省直、中央驻穗单位除外)
办理依据
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二十三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第8项
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穗人社发〔2011〕45号)第三章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
办理条件
广州市用人单位(省直、中央驻穗单位除外,下同)聘用外国人须为其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取得许可证书后,外国就业申请人(下称外国申请人)应凭许可证书(免办许可证书的除外)、被授权单位邀请函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签证处申请职业(Z)签证入境。用人单位在外国申请人(含免办许可证书的)凭职业(Z)签证(任职或就业)入境后十五日内,持许可证书(免办许可证书的除外)、及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其他材料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其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下称就业证)后方可聘用。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不得聘用外国人。
一、外国人在广州市就业即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是指:
(一)外国人与广州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外国人与外国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并受其派遣到广州市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不包括执行技术转让协议的外籍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外籍投资者来广州市投资需直接参与投资单位经营管理并担任管理职务;
(四)外国人在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广州市代表机构任职首席代表、一般代表。
二、广州市用人单位聘雇外国人,外国申请人须符合和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1.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的年龄,为年满18至60周岁。属于广州市紧缺且急需的专业管理技术人员、来广州市投资需直接参与投资单位经营管理并担任管理职务的外籍投资者、在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广州市代表机构任职首席代表的外国人可超过60周岁;
2.外国人的身体健康,是指外国申请人申办许可证书应持有由中国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体格检查记录或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由申请人所在国医院签发的健康证明书(由其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如为外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应持有广州市广东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或其他中国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体格检查记录或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上述健康证明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并应包括“外籍、港、澳、台人员体格检查记录”表中所规定的检查结果和“未发现患有检疫传染病、检测传染病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健康的疾病”的检查意见,项目不齐的应补齐所缺项目。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原则上应为:
1.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且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2年以上相应的工作经历;
2.大专(含大专)以下文化程度且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5年以上相应的工作经历。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无犯罪记录:
按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前置核准意见认定;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是指聘雇或接受被派遣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为在广州市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省直、中央驻穗单位除外);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六)拟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是指经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省制定的就业目录,结合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状况、就业岗位等有关情况,实行“引进高端、限制一般、禁止低端”的分类调控政策认定,且为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Z)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二篇:外国人就业许可办理
第一步:外国人就业许可办理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首先须为该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才可办理外国人工作签证
所需外国人材料
官方要求外国人年龄须在24-60岁之间
1 护照复印件
2 二寸白底或蓝底照片一张
3 境外人员体检证明复印件(盖公章)
4 中文简历(盖公章)
5 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原件及复印件
6 学历中文翻译件(盖翻译公司公章)
7 本科毕业后境外两年工作经验证明原件(如在境内工作过,可提供境内两年工作签证或两年就业证的复印件) 8 工作经验中文翻译件(盖翻译公司公章)
所需公司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2 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此项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合资企业提供)
3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此项内资企业提供)
4 聘用外国人书面申请报告(盖公章)
5 聘用意向书(盖公章)
6 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一份(盖公司公章)
第二步:外国人工作签证邀请函办理
外国人工作签证邀请函官方名称叫做“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
所需外国人材料
1 护照复印件(盖公章)
2 申请外商来访报告表一份(盖公章)
3 就业证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所需公司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2 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此项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合资企业提供)
第三步:外国人就业证办理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首先须为该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书》后,才可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所需外国人材料
1 护照原件
2 二寸白底或蓝底照片两张
3 境外人员体检证明原件
4 劳动合同复印件(盖齐封章)
5 外国人就业许可原件
6 护照首页复印件及工作签证复印件
所需公司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2 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份(盖公司公章))
办理完外国人就业证之后,接着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办理。
第四步:外国人居留许可办理
就业者是首次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须本人亲自前往北京市出入境管理处办理。 所需外国人材料
1 护照原件
2 2寸照片一张(蓝底或者白底)
3 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 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所需公司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2 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此项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合资企业提供) 3 居留签证申请表一份(盖公司公章)
第三篇: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程序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企业聘用)
行政许可项名称: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企业聘用外国人就业许可)
项目编号(空):
许可项目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审查总时限:就业许可10个工作日;申领就业证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 申请
(一)申请条件
在北京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及国内个体经济组织、公民个人除外)。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十四条
(三) 申请方式
聘用单位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携带申请材料到现场办理申请手续(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可查询特色专栏-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栏目并下载
申请表)
1、申办就业许可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资企业还需提交企业成立批准证书复印件)、公司章程、合资合同(合资、合作企业)的复印件;
(2) 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详细说明聘用原因、职务、用人单位盖章);
(3) 聘用意向书(聘用副总以上职位,须同时提供企业董事会决议);
(4) 外国人的中文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学历证书或专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需大学学历及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5) 医疗机构近期出具的外国人的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
(6) 填写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在申办单位处盖章)一份,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贴表上。
注:内资公司聘用外籍人员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并携带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办就业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正本);
(2) 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外国人健康证明;
(3)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与被聘用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 有效护照正本及复印件;
(5) 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份(在申办单位处盖章)一份,近期二寸证件照2张。
3、申办就业证延期需提交如下材料:
申办就业证延期应在就业证有效期满前30天内办理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有效护照(正本);
(3)《外国人就业证》正本;
(4)就业延期申请表(在聘用单位全称处盖章)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
申办就业证延期需3个工作日;如就业证的附页用完,须带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 受理
(一)受理(条件)标准
用人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 受理(条件)标准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三) 受理岗位
1、市职介中心一层服务大厅;
2、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外国人办证服务窗口。
(四)岗位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五)受理时限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对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要求
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高级技术、管理层次,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的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岗位。即:一是在本行业系统内部没有适合
该岗位的人员;二是在劳动力市场上招不到的合适人员。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本国医疗机构近期出具的健康证明);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它国际旅行证件。
3、提出申请的单位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根据北京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审查聘用数量。
(二)审查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
三、
六、
七、十
一、十
二、十三条;《涉外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手册》第四部分第一章第四条第五款。
(三)审查岗位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经办人员、主管主任
(四)岗位职权
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对审查合格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按时限做出行政许可;对审查不合格的,报送主管主任。
主管主任:对申请材料不合格的进行复查,根据经办人员的意见提出复查意见。
需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需延长期限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五)审查时限
就业许可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就业证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依法可以延长10日。
四、 决定
(一)审定标准
提出申请的单位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定岗位及职权
经办人员:对材料审查合格的,按时限做出行政许可。
主管主任:对材料审查不合格的,提出复查意见。
(三)审定结论及送达
批准的,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 审定送达时限
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经办人领取。
五、 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一)就业许可办理完毕的外国人因故不能来京工作的,聘用单位应将就业许可证书交回市职介中心,并说明理由。
(二)外国人就业期满终止雇佣关系、就业期间解除聘雇关系、在就业期间变更用人单位或去其他省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十日内将该外国人的就业证交还,如果未能收回就业证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十日内书面报告市职介中心。
(三)外国人在就业期间,在本市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或由外地迁入本市工作的,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办妥解除聘雇关系手续后十日内,持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或在外地工作当地发证部门签发的就业证迁移、注销证明及其它相关手续重新申办就业手续。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六、 监督检查举报电话: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1233
3被许可人违法行为举报:63044923
作出行政许可处室举报电话:6316772
4行风监督举报:12333
公告查询网址:
七、 监督管理制度及措施
(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
四、五章
(二)日常监督和管理。
(三)举报查处。
附件: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四篇:外国人就业许可办理流程-北京
北京市:代表机构办理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相关事宜代表机构外籍代表办理就业证所需材料:
1、 工商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工作证》(以下简称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外国人的中文简历;
4、 持有职业签证入境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5、 拟聘用外国人的学历证书和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拟从事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
6、 体检证明(需出示北京卫生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地址: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0号,电话:64274240);
7、 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在申办单位处盖章)一份,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两张。办理时限:需5个工作日,免费办理;
持《外国人就业证》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3号,电话:64047799)申办居留手续。
代表机构台港澳代表办理就业证所需材料:
1、 工商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工作证》(以下简称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台港澳人员的中文简历;
4、 台港澳人员的台胞证或回乡证、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5、 体检证明(需出示北京卫生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地址: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0号,电话:64274240);
6、 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表(在聘用单位全称处盖章)一份,近期二寸证件照片。办理时限:需5个工作日;
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3号,电话:64047799)申办居留手续。
注意事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及国内律师事务所聘雇外籍或台港澳人员,凭市司法局颁发的有效证件及相关有效文件办理。
就业证延期所需材料:
代表机构办理就业证延期所需材料:
1、 延期后的登记证复印件;
2、 有效护照(回乡证、台胞证、旅行证)正本;
3、《就业证》正本;
4、 就业延期申请表(在聘用全称处盖章)一份,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
说明:外籍、台港澳代表应当在《就业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由用人单位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办理时限:需3个工作日。
如就业证的附页用完,须带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公地址:宣武区永内西街5号,中国北京劳动力市场一楼大厅问讯电话:12333 邮编:100050
监督电话:63167724
接待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
第五篇: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企业聘用)
行政许可项名称: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企业聘用外国人就业许可)
项目编号(空):
许可项目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审查总时限:就业许可10个工作日;申领就业证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 申请
(一)申请条件
在北京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及国内个体经济组织、公民个人除外)。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十四条
(三) 申请方式
聘用单位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携带申请材料到现场办理申请手续(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可查询特色专栏-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栏目并下载申请表)
1、申办就业许可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资企业还需提交企业成立批准证书复印件)、公司章程、合资合同(合资、合作企业)的复印件;
(2) 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详细说明聘用原因、职务、用人单位盖章);
(3) 聘用意向书(聘用副总以上职位,须同时提供企业董事会决议);
(4) 外国人的中文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学历证书和专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5) 医疗机构近期出具的外国人的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
(6) 填写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在申办单位处盖章)一份,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贴表上。
注:内资公司聘用外籍人员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并携带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办就业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正本);
(2) 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外国人健康证明;
(3)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与被聘用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 有效护照正本及复印件;
(5) 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份(在申办单位处盖章)一份,近期二寸证件照2张。
3、申办就业证延期需提交如下材料:
申办就业证延期应在就业证有效期满前30天内办理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有效护照(正本);
(3)《外国人就业证》正本;
(4)就业延期申请表(在聘用单位全称处盖章)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
申办就业证延期需3个工作日;如就业证的附页用完,须带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 受理
(一)受理(条件)标准
用人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 受理(条件)标准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三) 受理岗位
1、市职介中心一层服务大厅;
2、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外国人办证服务窗口。
(四)岗位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五)受理时限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对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要求
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高级技术、管理层次,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的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岗位。即:一是在本行业系统内部没有适合该岗位的人员;二是在劳动力市场上招不到的合适人员。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本国医疗机构近期出具的健康证明);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它国际旅行证件。
3、提出申请的单位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根据北京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审查聘用数量。
(二)审查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
三、
六、
七、十
一、十
二、十三条;《涉外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手册》第四部分第一章第四条第五款。
(三)审查岗位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经办人员、主管主任
(四)岗位职权
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对审查合格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按时限做出行政许可;对审查不合格的,报送主管主任。
主管主任:对申请材料不合格的进行复查,根据经办人员的意见提出复查意见。
需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需延长期限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五)审查时限
就业许可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就业证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依法可以延长10日。
四、 决定
(一)审定标准
提出申请的单位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定岗位及职权
经办人员:对材料审查合格的,按时限做出行政许可。
主管主任:对材料审查不合格的,提出复查意见。
(三)审定结论及送达
批准的,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 审定送达时限
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经办人领取。
五、 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一)就业许可办理完毕的外国人因故不能来京工作的,聘用单位应将就业许可证书交回市职介中心,并说明理由。
(二)外国人就业期满终止雇佣关系、就业期间解除聘雇关系、在就业期间变更用人单位或去其他省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十日内将该外国人的就业证交还,如果未能收回就业证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十日内书面报告市职介中心。
(三)外国人在就业期间,在本市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或由外地迁入本市工作的,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办妥解除聘雇关系手续后十日内,持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或在外地工作当地发证部门签发的就业证迁移、注销证明及其它相关手续重新申办就业手续。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六、 监督检查举报电话: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12333
被许可人违法行为举报:63044923
作出行政许可处室举报电话:63167724
行风监督举报:12333
公告查询网址:
七、 监督管理制度及措施
(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
四、五章
(二)日常监督和管理。
(三)举报查处。
附件:申请书示范文本
请参考: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专栏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30
地
址:宣武区永定门西街5号
电
话:63167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