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协议书范文

2022-06-19

第一篇:工资支付协议书范文

工资、劳务费支付协议

工资、劳务费银行代发协议书

甲方:长春市亿美培训中心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本中心为了及时结算员工的工资,本中心将从2011年4月份起,将应付员工的工资打入员工的银行卡中。

第二条:员工必须在中国银行以本人名字开具银行卡或存折以便于中心结算工资,并将此银行卡或存折的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于中心财务备案,员工要保证此银行卡或存折有效可使用。

第三条 中心的权利和义务是:中心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可以制订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中心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和奖惩;根据对员工考核情况,中心将于每月18日按时足额支付员工的工资。

第四条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是:员工应积极负责地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员工完成任务后,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一份。

以上所列条款已经协商双方确认无误。

企业首席代表签字(签章)______员工(签章)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篇: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

附件1

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

甲方(建筑施工企业或总承包企业): 乙方(开户银行):

丙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为共同预防和妥善处理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工人利益,根据《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甲、乙、丙三方就甲方位于

的 建筑工程项目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存储、管理、提取、退款、销户等事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

(一)同意于 年 月 日之前在乙方开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

;

按照规定从应支付的首期工程款中,一次性存入人民币 万元进该账户。该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甲方工人被拖欠的工资,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支取或挪用。

(二)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况,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时限改正,同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银行从保证金专户内,直接将相应的金额划拨到被拖欠工资的工人个人工资账户。银行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后,有权划拨相应的资金。

(三)部分或全部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已用于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的,将按照规定时间和比例重新存入足额资金。

(四)规范工资支付管理,防止发生工人群体性事件;不得以追讨欠薪为由煽动工人追讨工程款;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二、乙方承诺:

(一)做好甲方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监管工作,不得擅自挪用或借用。

(二)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或加具意见的《注销保证金专户申请表》,不得办理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提取、销户等手续。保证金提取手续齐备的,应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通知要求,及时从保证金专户中划拨相应资金到核定的工人个人工资账户内。

三、丙方承诺:

(一)监督甲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开立保证金专户。

(二)甲方已发生拖欠工资并符合工资提取条件的,应出具《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通知乙方划拨相应资金用于支付工资。

(三)严格审查甲方提出的保证金销户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加具意见。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年 月 日

注:文中“开户银行”指支行以上的银行机构。

第三篇:工人工资支付专户开户及监管协议

(示范文本)

甲方:

(监管银行) 乙方: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 丙方: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和支付专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支付专户管理办法》),经甲、乙、丙三方友好磋商,就

(填入与办理施工许可证名称一致的项目名称)工资支付专户开户及监管事宜达成约定如下:

1.乙方同意在甲方开设工资支付专户,由丙方从工程款中按《支付专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拔付资金存入该账户,该账户的资金专项用于

(填入项目名称)乙方支付工人工资。

1.1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内提供有关文件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工资支付账户,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内提供有关文件协助乙方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工资支付账户,账户开立后由丙方或丙方委托的单位向该账户划付工人工

第四篇:工人工资支付证明

桦甸市长古苗木种植有限公司 在出售树种绿化工程中产生的工人工资。

每人每天约150元需50人工作6天,从树苗上车,下车运到目的地,种植定根,灌水,以此推算36800万。机器包括钩机从地里挖树和到达目的地挖坑每棵30元,共7000棵,以此推算需210000元

共计需要支付246800元工资费用

第五篇: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号)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和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可以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条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酚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走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高中新课改体会范文下一篇:工作总结半年度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