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土地制度

2023-02-08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开制度,制度是每个人都需要遵守的规则或行动准则。你接触过什么样的制度?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黑龙江省农村土地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黑龙江省农村土地制度

浙江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浙江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登记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结合农业部要求,特制定浙江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的

按照“承包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四相符的要求,实行“一簿四到户”,对承包地块空间进行GPS“定位”,基本农田落地到户。通过试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把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的要求落到实处,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探索经验。

二、基本原则

开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要严格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现有承包关系稳定。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开展登记试点,严禁借机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二是坚持依法开展。要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规定。三是坚持规范完善。要根据试点村(或乡镇)土地承包关系状况开展试点,遗留问题未解决的要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未落实到户的要落实到户,承包地块空间位置不明确的要予以明确,登记簿未建立健全的要建立健全。四是坚持民主决策。要动员群众积极参与试点,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行推动。

三、试点单位

经商市和有关县农业部门,确定建德市航头镇罗源村、奉化市西坞街道孔峙村、瑞安市梅屿乡冯渡村、平湖市当湖街道钱家村、德清县筏头乡庙前村、绍兴县陶堰镇茅洋村、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石板堰村、龙游县龙洲街道后田甫村、常山县天马镇元青口村、舟山市定海区北蝉乡灯塔村、松阳县赤寿乡章家村、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沙山村、温岭市滨海镇岱石村等13个村为省级首批开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单位。

四、试点内容

(一)围绕二轮延包完善做好“四到户”工作。

1、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不明确或者未到户的,要在试点期间全部落实到户。未签订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因承包合同丢失、残破等原因需要补订的,要补订;未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要颁发证书;因证书遗失、污损等原因需要补换发的,要给予补换。标明承包地块的空间位置,关键要明确承包地块的四至。已明确四至的,要进一步核实;未明确四至的,要予以明确。

2、切实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工作。在试点村,凡因下列原因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村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的每宗承包地块组织核实。一是因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承包地块经营权分割的;三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四是因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五是因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六是因承包地被承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七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3、对农户承包地块进行空间定位。要综合采用GPS定位、卫星图片等技术手段,对每宗承包地进行实测定位,确定农户承包地的空间位置,并绘制图样,补充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承包档案中。

(二)围绕基本农田保护做好“落地到户”工作。基本农田入地到户工作要与开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协调,对照已设立永久保护标志的基本农田区块,做好基本农田进证入户工作,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三)围绕物权管理做好“登记簿”工作。登记簿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基础上,建立登记簿。要标注基本农田和承包地空间定位等信息,将登记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注重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工作创新,积极开展其他方式承包和流转土地的登记工作。

五、进度安排

省级首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工作,自2010年4月正式启动,分三个阶段进行,到2010年底基本结束。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0年4-5月)。省里组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工作现场会,部署全省试点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明确具体操作规程。试点县(区、市)要结合省试点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分解试点任务,落实分工责任,提出解决突出问题的预案,明确工作进度和保障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向试点村农民宣传开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的重要意义、试点内容和工作要求。各市农业部门要做好试点的督促指导工作。

(二)组织实施登记阶段(2010年6-11月)。试点县(区、市)要认真组织清理核查试点单位的土地承包方案、台账、承包合同等有关文件资料;对存在的问题做相应的完善,切实做到地块、面积、合同、权证“四到户”;对每一块承包地四至进行空间定位;与国土资源部门协调,明确基本农田区块;在农户确认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或增加承包合同、权证内容;建立健全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

(三)试点工作总结阶段(2010年12月)。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试点总结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单位所在的县(区、市)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试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试点乡镇要成立试点工作实施领导小组,具体协调试点工作。各市、县(市、区)农业部门要成立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加强试点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试点村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如期完成试点任务。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农户承包地块的地类性质,切实把基本农田登记入户进证。

(二)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开展试点是2004年土地承包完善工作的再完善,重点是建立健全登记制度,不是推倒重来,重启炉灶,防止借机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不得随意改变农户承包地块和面积,不得随意调整以二轮延包面积为依据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未确定或有争议的,暂不列入登记范围。群众要求组织实测的,经试点县(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测。实测结果经承包方、发包方签字确认后,可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变更、注销的依据。未经承包农户同意,禁止按实测结果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和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妥善解决突出问题。要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规定。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化解。

(四)加强试点情况交流。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市、区)农业部门自试点工作启动之日起,每月末向省厅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应立即报告。上报情况要及时准确反映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干部群众的反映、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办法、下一步工作打算和有关建议等。

试点单位实施方案和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分别于2010年5月底和2010年12月底前报农业厅经管处。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第二篇: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

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转包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___________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____镇____村____组的_______亩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_________________生产经营。

二、转包(出租)期限

土地转包(出租)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转包(出租)价款按下列第__种方式计算:

1.每亩每年支付(实物名称)________公斤,共_____公斤。

2.每亩每年支付人民币________元,共______元(大写:)

3.考虑物价等因素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包(出租)价款按下列第__种方式支付:

1.分期支付:

第一次支付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_公斤(元);

第二次支付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_公斤(元);

第三次支付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_公斤(元);

……

2.一次性支付: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的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出租)土地,制止乙方损坏转包(出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5.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6.转包(出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出租)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转包(出租)。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 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___%承担违约金。

4.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______%承担违约金。

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七、其他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发包方、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流转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若不继续流转的,乙方对土地进行投入提高地力的,及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响流转土地生产的,由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拆除会降低或破坏流转土地生产的,不得拆除,通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协商,决定__(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__ 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月日

第三篇: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材料解读

第一部分 主体材料

一、规划设计方案文本

1、总则

明确项目区规划设计方案目的、范围、期限和基础数据、指导思想、原则、依据和任务。

需注意的几点:

⑴第一条:目的

应结合中央、省委省政府、省厅文件,要强调以促进新农村建设、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等为目的,以全面体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目的。

⑵第三条:规划原则

主要突出两点,一是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使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二是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⑶第四条:规划依据

规划依据中文件名称、文号应准确无误,并一一对应。

⑷第六条:规划基础数据

应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基础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为基础资料。

⑸第七条: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必须在三年内完成。

2、规划设计方案目标

项目区土地整治目标,如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推进基本农田建设,加快村镇改造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等目标。

可以分为总体目标与具体目标来写。总体目标一定要全面, 具体目标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⑴耕地保护目标。应确保规划期末耕地、基本农田、标准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并明确新增耕地面积及基本农田标准化率。这一点,样本上体现的不够全面。建新区如果占用标准农田,应制订标准农田占补平衡方案。应说明通过土地综合整治新建标准农田、基本农田并划入储备库的数量、质量情况。

⑵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目标。应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各自数量、新增耕地面积。明确新建、改建道路、渠道、蓄水池等数量。样本中新建、改建内容没有区分开,要注意。

⑶新农村建设目标。应区分开保留、拆并、新建农民社区的各自数量及情况。

3、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明确项目区整治前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变化情况。

应详细阐述整治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并附表格加以说明。

4、土地综合整治工程

明确项目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整治的各类工程建设内容。

文本主要体现土地综合整治工程、村庄建设与相关设施工程布局与工程量,具体的设计标准和过程在说明中体现。

5、村庄建设与相关设施设计布局

明确农村住宅建设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具体设计布局。

主要体现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与布局,具体的设计标准和过程在说明中体现。

6、土地权属调整

明确项目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权属调整方案、做法、程序,权属调整方案要符合当地实际,能实际操作。

7、资金测算与筹措

明确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

分为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两部分来写。资金测算与筹措方式要科学合理,保障项目资金能落实到位。

8、项目区实施计划安排

明确项目区各类工程建设内容的分期实施计划安排。

要求制订项目各项工程内容分期实施计划,每年能完成的工程量统计,特别要注意耕地占补平衡。并附表格加以说明

样本中没有体现耕地占补平衡内容。

9、项目区规划设计方案实施措施

包括法律的、行政的、社会的、技术的以及其他保障措施等。

样本中体现的“五项制度”应该集中到一起来写。

10、附则

明确项目区规划设计方案成果组成、实施日期和解释。

二、规划设计方案说明

1、前言

说明编制项目区规划设计方案的缘由及主要过程等。

2、现状基本情况

现状基本情况要详细说明。要对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田、水、路、林、村现状、产业发展现状、权属及土地流转现状进行详细地说明,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已申报项目有个共性的问题是对“田”的现状和经济基本情况分析不够透析。

(1)项目区范围及土地利用现状结构

说明项目区的地理位置、行政区划、四至关系,土地资源数量和质量、土地利用现状结构和布局。

(2)自然条件及资源状况

说明项目区的气候条件、地形地貌、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及地质条件。

(3)人口、户数状况

说明项目区所涉及的行政村(自然村)、人口和户数等情况。

(4)经济产业发展状况

说明项目区产业发展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发展的利弊条件。

对基本经济情况要详加分析,分析村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务劳村民比例等等,这直接关系到安置方式的选择确定。

(5)权属状况

说明项目区有关建设用地、农用地权属现状情况。

(6)田、水、路、林基本状况

田:说明项目区农用地整理、生产路、田间道、灌排渠建设情况,分析整理潜力情况。

要详细说明项目区内已开展土地整理暨标准农田建设情况,包括已实施的土地整理暨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名称、立项时间、文号、验收时间、文号、实施面积、建成标准农田面积等等,分析有无开展土地整理暨标准农田建设的潜力和项目区内生产路、田间道、灌排渠道现状(需改建、新建情况)。同时,要说明项目区内标准农田分等定级情况,以及是否列入此次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的相关情况。

水:说明项目区内支渠以上的灌溉、排水、塘堰驳岸情况。

路:说明项目区内现状通村公路、村内公路及总长度。其中土路、己硬化路、原有石板、碎石路宽度及总长度,道路通畅情况等。

林:说明项目区内绿化情况,主干道、主干渠林带建设状况。

(7)村庄建设状况

项目区内村庄情况:说明村内各自然村的分布情况,包括宅基地规模以及新农村建设规划中的自然村撤、扩、并计划;说明村内房屋总幢数、人均占地面积、人均建筑面积、容积率以及建筑新旧情况;分析村庄的用地结构、各类用地布局、复垦潜力状况。

景观和形态:说明现状村庄空间景观状况,对建筑物的功能、用途、面积、建设年代、建筑质量、建筑风格及特色进行汇总与评价。

公共配套设施:说明现状卫生所、文化站、小学等公共配套设施分布情况、数量及规模。

环境保护:说明村庄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类型,对环境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8)村民发展意愿

通过对村民现场走访、发放调查表等形式,收集行政村的基本情况和村民意愿,对各种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汇总。

3、项目区规划设计方案编制的主要过程

说明项目区规划设计方案编制的工作步骤、技术方法。

分为工作步骤和技术方法两部分来写。主要是对前言中编制主要过程的一个补充说明。工作步骤方面可以以图表的形式来具体体现。

4、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规划设计方案面临形势

说明项目区规划设计方案编制的有利条件和限制因素。

5、土地综合整治各类工程情况说明

土地综合整治各类工程情况要与现状分析相结合,注意前后对应,确保逻辑关系的严密性。重点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程,要求达到项目立项的设计深度。

新增耕地地块应说明其规划质量等级,如是否能达到标准农田质量要求、是否达到基本农田质量要求。必须要确保新增耕地的质量,达到占优补优,经综合整治耕地质量有所提高的目标。

(1)说明土地平整工程量和基本要求。

(2)说明支渠以上的灌溉、排水、塘堰驳岸的长度、用材和布局。

(3)说明主干路、支路以上道路布局、等级标准、长度、路面材料等内容。

6、村庄建设与相关设施情况说明

村庄建设与相关设施情况等要与现状分析相结合,注意前后对应,确保逻辑关系的严密性。重点是建新区块的位置和面积以及其中农村住宅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各自所占的面积比例,房屋布局、公共设施配套等具体设计可参照村庄规划。

(1)说明撤、扩、并自然村的数量、宅基地面积,明确新村建设的位置、规模、总用地面积、人均用地面积。

(2)说明公共配套设施:电力工程、电信及有线电视工程、管线综合、消防、卫生所、文化站、小学等公共配套设施分布情况、数量及规模。

(3)说明村庄整体风格与景观环境、村镇环境和谐统一,与村镇的历史文脉联系,符合当地的自然气候条件以及保持农村风貌和当地特色等情况。

7、项目区规划设计方案的投资与效益分析

说明具体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要分类型进行估算,要按照相关定额标准进行编制,并与当地实际相结合,确保其合理性。同时要确保投资估算的细化(指项目细化,以便于实现浙委办[2010]1号文件提出的: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帐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把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与发展村级集体经验、村庄整治、下山扶贫、农民饮用水、万里清水河道、农业综合开发、农村联网公路、农村电气化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整合相关项目资金),做到文字表格相结合,工程量需与图上相一致。

具体可分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程投资、农民新村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两部分来写,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程投资估算要求要达到项目立项深度,农民新村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估算可参照村庄规划。

效益评价可参照样本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三部分来阐述(样本P27页7.3规划编制的效益评价应为规划实施的效益评价),要强调的是必须详细分析规划实施对农村产业的影响,及更深层次的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1)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程的工程量和投资金额统计。

(2)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工程量和投资金额统计。

(3)其他需统计的投资金额。

说明项目区规划设计方案对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利用、社会公众的影响。

8、项目区规划设计方案若干问题的说明

计量单位、图件等相关说明。

可分为计量单位、图件以及其他需说明的问题三部分来写。

第二部分 相关文件与基础资料

一、项目申报书

1、项目申报书中各类数据逻辑关系要准确,数据统一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比如:总计面积与分项面积之和必须一致;

2、建设期必须控制在3年以内;

3、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里指的是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规划土地利用分区应填写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等,规划用途应填写城镇用地、村庄用地等;

5、申请周转指标总面积应等于建新区块中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建新区块总面积与建新区块中原有建设用地面积的差值);

6、调剂为建设用地面积应等于建新区块中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7、项目涉及到的村委会必须全部盖章;

二、市级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三、要求审核上报的请示

四、立项请示

该三项申报材料应整合为县级人民政府立项请示文件、市级人民政府立项请示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立项请示文件(对市政府)

应明确阐述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经过论证、听证等程序,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和村庄建设规划,拆旧复垦地块在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基础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中是否为建设用地,村民是否愿意进行土地综合整治等内容。

并附项目清单,各项内容和数据应与项目申报表中一致。

市级人民政府立项请示文件(对省政府)

要明确是经审核后同意上报申请立项,对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拆旧复垦地块在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基础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中是否为建设用地,权属调整方案是否符合实际,规划设计方案是否可行,项目是否符合立项条件等要有明确的审查结论。

并附项目清单,各项内容和数据应与项目申报表中一致。

五、县级人民政府论证意见

1、组织单位应为县(市、区)人民政府。

2、论证意见应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章。

六、县级人民政府承诺意见

1、承诺意见应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级人民政府所发文件;

2、落款应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章;

3、应说明项目区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与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并同时承诺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对策措施。

七、规划局部修改方案

根据《关于改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申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31号)文件要求,参照“四类”项目纳入规划修改试点范围组织报件,上报材料可适当简化,如不需提供省厅执法局意见、市县农业部门意见、项目立项材料以及规划选址红线图,论证听证意见可采用项目区设计方案的论证听证材料等。但建设用地项目汇总表(项目清单)、修改和补划地块前后对照表、规划局部修改方案说明、标明项目区位的局部图、基本农田补划图件等资料必须提供。

八、规划设计方案听证会公告

听证会公告应加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公章;

九、规划设计方案听证会会议纪要

十、村民代表会议纪要

村民代表会议纪要需加盖村委会公章。

一、农户搬迁确认表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农户搬迁确认表需加盖乡(镇)政府、村委会公章。

二、项目区照片

项目区照片应包括三方面内容:

1、拆旧区现状照片

2、开发整理区现状照片

3、建新区现状照片

第三部分 图件资料

一、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比例尺:1:2000--1:10000。加盖当地国土局公章。

直接引用当地二调成果,必须覆盖整个项目区。有条件的地方可标注项目区内现有田间道、生产路和排灌渠道的分布情况,样图上虽已标注,但漏设了相关图例,请大家注意。

二、项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比例尺:1:2000--1:10000。加盖当地国土局公章。

直接引用当地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成果,出图时只需提供局部图,但必须覆盖整个项目区。

三、项目区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图

比例尺:1:2000--1:10000。加盖当地国土局公章。

直接引用当地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成果,出图时只需提供局部图,但必须覆盖整个项目区。图上应标明土地开发区、土地整理区、土地复垦区、建新区等。

四、项目区土地综合整治工程规划图

比例尺:1:2000--1:10000,一般应采用1:2000比例尺。加盖当地国土局和规划设计单位公章。

应详细表示各类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程要素和基础配套设施要素,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程的灌排渠道、田间道、生产路必须在图面上标注,同时要注意区分现有、改建、新建灌排渠道和机耕路的区别,挖、填土方等无法在图面上反应的工程应在项目工程量表中体现。如因项目区较大等原因,不能充分表述清楚时,应补充土地开发区、土地整理区、土地复垦区的大比例尺局部图作进一步细化表示。

样图上没有区分改建、新建灌排渠道、田间道、生产路,漏相应图例,请大家注意。

五、项目区建新地块现状图

比例尺:1:500--1:2000,一般应采用1:500比例尺。加盖当地国土局和测绘单位公章。

需标明各类地形要素、建新区范围线、拐点座标和区块面积等内容,同时符合勘测定界图要求。界址点实测精度应达到5厘米,至少测至界址范围线外10米。

六、项目区建新地块建设规划图

比例尺:1:500--1:2000,一般应采用1:500比例尺。加盖当地国土局和规划设计单位公章。

需标明各类建筑数量分布、层数、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位置及数量等内容。

其它申报注意事项:

1、为方便审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材料请按样本分三部分装订;

2、在上报纸质材料的同时,请同时上报规划设计方案文本、说明和项目申报书的电子文档以及所有图件的电子数据(E00格式);

3、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可同步上报相关征收材料,但要单独装订。

第四篇: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确保我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工作依据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开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土地登记办法》;

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6、《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7、《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8、《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9、《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10、《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11、《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12、《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工作方法

1、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充分利用原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开展。对所有权界线已经依法确认,并且没有发生变化或提出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的,可使用原权属界线,按集体土地全覆盖的要求,重新量算集体土地面积;对所有权界线未经依法确认,或者虽经确认但已发生变化或已经提出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的,应依法重新确认权属界线后,量算集体土地面积。

已经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按变更登记模式进行(权利主体、权属界线、地类、面积均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变更);未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按初始登记模式进行。

2、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对所有权范围内的全部集体土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所有权范围内各地类面积只进行调查,登记发证时不划分地类,土地证书中各地类的面积用“/”划去。

3、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进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内容和程序

(一)准备工作

1、成立组织机构: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45)要求,抓紧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班子。

2、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3、落实工作经费:根据工作要求,编制经费预算,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经费落实。

4、收集相关材料:收集最新DOM、土地详查、土地更新调查、第二次土地调查、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资料,相关部门有关土地权属资料。

5、组织业务培训:开展业务培训,使全体调查登记人员掌握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方法,熟悉技术路线,规范工作程序。

6、开展宣传发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发动,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时了解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意义、任务、方法和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各地于2012年2月底前将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及制定的实施方案以市为单位报省厅地籍管理处备案。

(二)地籍调查

1、按照《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要求,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依据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界线,结合地形特征要素和明显地物,划分地籍区。

在地籍区内,依据行政村或街坊界线,结合地形特征要素和明显地物,划分地籍子区。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定后尽量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行政或管理界线调整而调整。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应无缝衔接,不重、不漏。

2、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为宗地。

属同一所有者拥有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划分为一宗地。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等线状国有土地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单独分宗,但要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

对飞入的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等单独划分宗地。 一宗地有多个权利人,且相互之间界线无法划清的,划分为一宗地,称共有宗或共用宗。 归属不明的地块等可单独设宗。待明晰权属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划宗。

对有争议的土地或一时难以确定权属的土地,退后一定范围单独设宗。待争议处理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划宗。

3、宗地编号按《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要求进行,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县(区)地籍区地籍子区一土地权属类型一宗地号五级19位层次码编码。

县级行政区划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规定的6位代码;地籍区、地籍子区采用3位代码(阿拉伯数字);土地权属类型采用2位代码。其中,第一位表示土地所有权类型,用“G”表示国有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第二位表示宗地特征码,用“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宗地号采用5位代码(阿拉伯数字)。

宗地编号以行政村为单位,村本级从“1”开始编号,村内其他宗地按照顺序号依次排序,国有土地不编宗地号。

4、权属状况调查。

以地籍子区为基本单位,对土地详查、土地更新调查、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等工作形成的权属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在此基础上,查清国家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

5、界线调查。

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详查)、土地更新调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时的土地权属调查表及权属界线、行政界线进行复核(查)。若权属调查手续不完备的、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或有权属纠纷的,应进行补充调查;原界址已发生变化或设立不符要求、重新进行界址线测量的,需重新进行调查和指界确认,绘制宗地草图;若权属调查表中对权属界线、行政界线未加区别的,必须重新调查,对行政界加以说明,注记“行政界”字样。

历次土地调查和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中调查指界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必须按要求重新补做。

6、指界要求。

按照工作进度,通知相关土地权利人到现场指界。调查人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到实地认定权属界和界址点。

①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详查)、土地更新调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中核定的权属界线,至今未变化的,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

②调查时须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需由双方指界人在土地权属调查表(附表2)上签字盖章。

③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可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

④因依法征收、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权属调整土地等引起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直接引用征地、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若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补办必要手续并签字、盖章。

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有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共同指界、签字、盖章。

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盖章,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⑦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详查)时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范围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并办理手续。

⑧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经现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退后一定范围将争议部分单独划出,并在权属调查表上注明双方争议原因、范围和面积。对一时确定不了权属性质的土地,暂不确定权属,先查清界线范围,并在权属调查表上注明。

⑨如一方缺席指界,其界址根据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等,结合另一方指定结果确定;如双方缺席指界,其界址根据有关材料,结合实地现状界址和有关确权文件规定确定。

将确定结果及违约缺席指界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要求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

7、界址点设置。

①以下几种情况必须在工作底图上标注界址点,并作界址点注记。 A.权属性质和权属单位发生变化时应设界址点。

B.作为权属界线的线状地物类别发生变化时应设界址点。

C.以田埂、山脊、山脚线为界,在主要的转折处或附近有明显方位物时应设界址点。 D.线状地物归属发生变化时,其交界处应设界址点。 E.权属界交叉点和明显点处应设立界址点。

F.调查人员或指界人认为设界址点才能表示明确界线时应设界址点。 G.每个宗地必须设定三个以上的界址点。

②权属调查时应对重要界址点和主要权属界线走向作文字注记。

③界址点编号:外码以宗地为单元,从宗地西北角起始,按顺时针方向从“J1”开始递增编号;内码为调查区域唯一编号。 非本村宗有多个孔(内环)状宗地时,应先填写外环界址线上的界址点,再填写孔(内环)界址线上的界址点。

8、权属调查表填写

按附表2样式填写权属调查表,对经双方认定的权属界,由双方指界人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9、权属要素标绘。

为清楚反映权属单元(宗地)的所有权性质,根据权属调查结果,在底图上标注国有土地和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代码,即“G(国有)”、“X(乡集体)”、“C(村集体)”、“N(村民小组)”,其中“村集体”可省略。

两条以上境界及权属界重合时,只标出最高级的境界。

境界、权属界以线状地物为界时,线状地物标绘在准确位置,境界、权属界视下列不同情况分别标绘:

①以双线线状地物中心线为界的,境界、权属界符号标绘在双线线状地物中心线上。 ②以双线线状地物一侧为界的,境界、权属界符号离双线线状地物边界0.2毫米标绘在该侧。

③以单线线状地物中心线为界的,境界、权属界符号离线状地物0.2毫米,交错标绘在单线线状地物两侧。

④以单线线状地物一侧为界的,境界、权属界符号离线状地物0.2毫米标绘在该侧。

10、界址点测量

A.平面坐标系原则上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高斯-克吕格投影。采用地方坐标系的,应与1980西安坐标系联测并建立转换关系。

B.界址点可采用解析法和图解法等方法测定。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所有权宗地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要以最新遥感影像图、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和确定权属界线和界址点,利用数据库计算宗地面积。并在土地登记簿和所有权证书备注栏中标注面积精度说明。

C.属于宗地之间的公共界址点只有一个点位坐标。

11、面积计算。

A、宗地面积计算采用椭球面积计算,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规程》附录H要求,用宗地边界线拐点坐标计算。考虑计算公式适应条件,要求计算面积时两个相邻界址点距离不能超过70米,若超过此要求,则需物理内插宗地边界点后再计算。

B、一个宗地中含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在计算本宗地面积时,应予扣除。

C.农才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面积一般以公顷为计量单位,面积过小的可以平方米表示。面积单位用公顷小数点保留两位小数,用平方米不保留小数位数。

12、宗地图(权属图)编制

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村级权属图;村本级和飞入的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分别制作宗地图。

A.幅面

根据表达清晰原则,按宗地实际范围,可使用A4-A1纸张。宗地图图廓四边距图纸边沿应大于等于2厘米。

B.内容和形式

1)本宗地信息及绘制要求

本宗地界址点,用直径为0.8毫米的加点圆圈绘注:本宗地界址点编号,用J加点号表示,黑体,一般12K;

本宗地界址线,宽0.3毫米的红色实线: 本宗地编号,黑体,一般12K;

本宗地面积,单位公项,取二位小数,黑体,一般12K。

设宗地号为A,面积为B,则本宗地内的数字符注记形式为 。 2)四至信息及绘制要求

绕本宗地周边的两相邻宗地的公共界线 邻宗地号或相邻行政村名称 3)其他信息及绘制要求

宗地图名:本村宗地为“XXX 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飞入地宗地为“YYY 村飞入 XXX 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

其他信息:包括图廓线、指北针符号、宗地图比例尺、制图单位名称、制图员姓名、审核员姓名。

样例见附件

6、附件7。

13、分幅地籍图制作 A.内容:

图廓内要素:全部权属要素,包括宗地、界址点、界址线、宗地编号、集体土地所有者名称;全部区划要素,包括各级行政界线、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其它要素,包括控制点、坐标格网、主要线状地物和对界址点定位有参考价值的明显地物等。

图廓外要素:原则上与相应比例尺地形图要求一致,外加权属调查起止日期。 B.图面设计:

包括空间坐标系、图幅规格、图号、图名和图幅结合表。

空间参考系与前述坐标系统一致,采用国家标准地形图系列比例尺,图幅与图幅编号与相应比例尺地形图一致;采用1:2000等大比例尺调查,可选用50厘米X50厘米,或40厘米X50厘米图幅,图号采用西南角点坐标编写,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用“-”隔开。图名选择图幅内重要地名或企业名。图幅接合表的注记内容宜直接采用图号。

C.要素图示要点:

区划要素:绘出各级行政界线、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注记行政区划和地籍区(子区)名称。

权属要素:界址点用直接0.8毫米红色加点圆圈标绘,界址线用0.3毫米的红色实线标绘;宗地编号标注在宗地内部,考虑图面清晰,注记宗地号时,可不标注6位县级行政代码。

零物宗地:在图上用红色“十”符号字表示,在邻近标注地籍号。

无法按宗地面构建的按线状地物表达的国有土地,直接按线物地物表示。其表达符号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附录J要求执行。

14、农村集体所有权分布挂图编制 A.图件比例尺

按行政区域大小,选1:10000-1:50000比例尺为宜。 B.图面设计

一般采用矩形图框,其图框大小与行政区域形状和大小有关,图框内既要包含整个行政区域,又要减少空白;当行政区域范围过大时,宜采用拼幅图。

C.主要缩编要求

所有区域行政界线、名称、主要交通、水系及相应名称、地籍区、地籍子区,经纬线格网等。

(三)登记申请

1、申请主体: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政府代为申请。

依法“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仍由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的,经绝大多数村民认可,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由变化后的主体申请。

2、申请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表(附表1); (2)申请入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证明; (4)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5)委托代理的须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其他有关材料等。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证明包括: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的证明材料(土地房产所有证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证明材料;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四)权属审核

1、根据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成果资料,以宗地为单位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调查审核表》,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及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

2、权属审核的主要内容:

(1)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资格审核。核查所有权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个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的,应核查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代理资格证明等。

(2)对宗地自然状况的调查审核。包括:宗地界址设立是否符合要求;四至界线是否清楚;相邻方认界手续是否符合要求;面积计算是否正确等。

(3)对土地权属状况的调查审核。包括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属性质等。

3、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公告内容提出异议的,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复查当事人。

4、公告期满,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或经复查确认审核结果无错误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加盖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五)注册登记

1、土地登记经批准后,制作土地登记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集体土地所有证》。一个村级区域内同一所有权人的若干飞地分别进行申请、审核、注册登记,可以合并予以发证。

2、土地登记卡应由经办人、审核人签字。

3、土地登记卡以地籍区为单位按村组卷。

4、核发证书时,由领证人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字

四、工作成果

(一) 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4、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信息系统应含有数据采集、存储与管理、图形变更、查询统计、地籍调查、登记发证、打印输出、数据交换、系统维护等模块。

a.数据采集、存储与管理模块应具备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数据采集、存储与管理功能。 b.图形变更模块应具备所有权宗地图形变更维护功能。

c.查询统计模块应具备对所有权各类图形、属性信息的各类组合查询、任意范围条件统计、空间叠加统计分析和输出功能。

d.地籍调查模块应具备根据界址点与界址线关系输出地籍调查表等功能。能提供便捷的批量录入操作。

e.登记发证模块要求具备工作流流程自定义、表单自定义、设定登记流转、登记过程各类表格输出等功能。

f.打印输出模块要求具备打印输出各类表格、图件、证书、分析成果等功能。

g.数据交换模块要求系统具备常用数据交换格式,能按照汇交要求实现逐级汇交和增量汇交功能,为省厅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预留接口。

h.系统维护模块要求具备代码管理、用户管理等功能。

(二)纸质档案资料

各地应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纸质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档案资料规范、准确和完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档案应以村为单位,单设目录组卷归档。档案资料包括:

1、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2、集体所有权权利人法人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

3、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调查审核表;

5、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和测量成果资料;

6、宗地图;

7、权属情况一览表(附表3);

8、飞入地情况一览表(附表4);

9、飞出地情况一览表(附表5);

10、宗地面积统计表;

11、土地权源来源依据和土地演变报告;

12、具结保证书;

13、土地登记公告;

14、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相关文书;

15、其他需归档的资料。

五、工作要求

1、各地应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充分协调各部门的力量,充分发动乡(镇)政府的力量,充分发挥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齐心协力,密切配合,确保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各地应严格依法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权属有争议的,要加强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妥善解决争议。对一时难以调处的权属争议,可划定一定范围的权属争议地带,对争议土地暂缓确权登记发证,同时,建立权属争议土地数据库,开发相应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跟踪和日常调处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

1.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权属调查表 3.权属情况一览表 4.飞入地情况一览表 5.飞出地情况一览表 6.本村宗地宗地图样例

7.飞入宗地宗地图样例

第五篇: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土地流转方针政策、管理、监督和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第一条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指导各村土地流转,负责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汇总必报表。

第二条

负责提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政策。

第三条 主要负责建立50亩(含50亩以上规模经营的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及进收集,发布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建立土地流转储备库。

第四条 负责办理有关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变更手续,审核流转报告,指导签订流转合同及其鉴证,管理农村土地流转档案资料。

第五条

定期召开月报会,及时总结经验,负责各村推广,做好各村土地纠纷的调解。

第六条

负责调查核实奖励扶持申报材料。

二、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 建立50亩以上规模经营的土地流转信息储备库; 第二条 定点收集、定期发布,定时上报土地流转信息;

第三条 及时更新土地流转的信息发布内容;

第四条 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市、镇两级土地流转信息联网;

第五条 指导培训镇、村两级信息员,及时采集信息资源,增强信息服务功能。

三、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加强对土地流转内容、程序、用途的合法性、规范性、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二条 规范操作程序,保证流转程序和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第三条 依法审查土地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流转费用的合理性;

第四条 对申请合同鉴证的,依法进行鉴证; 第五条 对土地流转情况进行备案登记,为土地流转纠纷处理提供依据。

四、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农业土地流转资料的管理,做到资料齐全、整理规范、使用有序、保管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柜要合理放置,统一编号,档案资料排放做到科学、整齐、统一。

第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变动,应及时办理移交、接交手续,防止档案遗失。

第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土地流转资料应做到妥善保管,强化责任;

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整理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相关资料,并按规定装订归档。

第六条 加强治安保卫工作,严防档案资料被盗,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第七条 室内要经常清扫和通风,保持整齐、整洁、干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强光辐射和鼠咬虫蛀档案资料。

第八条 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查阅档案资料,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外借资料须履行登记归还制度。

五、调解仲裁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公正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特定本法。 第二条

凡因订立、履行、变理、解除和终止土地流转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双方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合同违约;因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合同违约等均属调解仲裁范围。

第三条

解决土地流转纠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进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土地流转发生纠纷,流转双方可自愿协调解决,也可与第三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土地流转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可以申请调解再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应积极主动地提供和搜集证据,交仲裁机构核查。

第七条

调解土地流转纠纷,办案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八条

土地流转纠纷调解不成或一方申请仲裁的,应组成仲裁庭进行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第九条

仲裁人员资质以及仲裁庭组成、庭裁决等事项,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法》。

六、风险预警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流转的稳定性,防止流转纠纷发生,特制定制度。

第二条 加强对流转双方诚信履约意识教育,督促流转双方严格依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条 帮助解决生产和技术方面的问题,有效降低生产成本。

第四条

宣传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帮助协调支农惠农资金、项目等措施落实。

第五条

帮助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产业开发,搞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六条

对土地流转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防止改变土地用途,摞荒等现象的发生;随时掌握土地流转后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预警,妥善处理,避免纠纷发生,降低流转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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