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获得北京户口

2022-07-27

第一篇:如何获得北京户口

怎样获得北京市户口@HiAll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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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站: 北大未名站 (2000年11月19日17:55:52 星期天),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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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Sun Nov 19 10:54:36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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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站: 一塌糊涂 BBS (Sun Nov 19 14:39:09 2000)

发信人: autumtree (因为单身所以单身), 信区: Job

发信站: BBS 水木清华站 (Sun Nov 19 14:06:55 2000)

一、适用对象

根据《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 的规定及存档单 位实际情况,凡在市人事档案社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档 案管理中心)委托存档的高新 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 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适用本细则。委托存档 单位凭档案管理中心立户协议 或相关协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凭北京市科委颁发的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或 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认定。民营科技企业凭市科委及授权的区县科委出 具 有关证明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凭市对外经贸委出具 的证书认 定。

二、办理条件

1、办理引进人才的条件:凡45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属本市紧缺人才, 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引进: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 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2)在国内外 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办理《工作寄住证》的条件:凡35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属本市紧缺 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工作寄住证》:

(1)具有学 士学位且成绩突出者;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3)获得国外学士学位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留学人员。

三、办理程序

申请办理引进人才和《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手续,由存档单位向市人 才服务中心 提出申请,报送有关材料,经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人事 局审批。

具体程序是:

1、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有关材料报档案管理中心受理。

2、档案管理中心初审符合条件后,指导单位填写相应报表。对于引进人 才需借 阅本人档案的,办理借档手续。

3、档案管理中心再审合格的,报市人才服务中心领导签批。

4、有关材料报市人事局审批。

5、将审批结果通告申报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四、需要材料

申请办理引进人才或《工作寄住证》应按下列要求报送有关材 料,复印件一律用B 5纸:

1、单位的书面申请及复印件一份。主要内容:企业的基本情况,引进人 才理由 ,被调人(或办证人)基本情况,突出业绩等。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份及立户协议;

3、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 的认定 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4、引进人员或办理《工作寄住证》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 份证等 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5、引进人员或办理《工作寄住证》人员取得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原件 及复印 件二份;

6、引进人员或办理《工作寄住证》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有关 证明复 印件一式二份;

7、办理引进人才的,需填写《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二份)及《调动 人员情 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办理《工作寄住证》的,需填写《 工作寄住证申请表》(一 式三份),并附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

8、引进人员完整的人事档案及原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鉴定。9、引进人员的体检证明。

10、随调人员单位接收函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集体、民营、私营等单 位接收 的,接收函需由人才服务中心或上级人事部门盖章,由中央或 市属单位接收的,需局级 以上人事部门盖章,经办人签字,注明联系 电话。

11、随迁子女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子女年龄超过16周岁的, 需学校 出具在校证明,无工作的需当地劳动部门出具待业证明。

五、有关事项

1、办理引进人才调京后,其人事档案应由委托单位存入档案管理中心。

2、持《工作寄住证》者,不再办理户口《暂住证》,在购房、子女入托、 入中 小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3、《工作寄住证》有效期两年,过期自然失效。因工作需要可办理延期 手续。 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档案管理中心申请,并报市 人事局批准。

4、持《工作寄住证》在单位工作满三年的,可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市 人才服 务中心报市人事局批准,办理调京手续。同时由用人单位收回 其《工作寄住证》,交档 案管理中心统一送市人事局注销。

第二篇:企业法人如何办理北京户口

一,北京市规定:凡纳税额超过300 万元的工商业主,可将自己和家人的户口由外地迁至北京;

二, 外省市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一)申请入户人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须是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2)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

(3)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申请人在京开办的企业要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申请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人民币(营业税+所得税)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90%以上;

⑤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2)申请人申请在城八区以外的区(县)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15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50%以上;

⑤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办理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登记。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购房所在地区(县)公安分(县)局申请,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人或配偶的在京房屋所有权证;

4.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情况证明和纳税的税票;

5.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中本市人员就业情况的证明;

6.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证明和入户申请人连续三年担任该私营企业负责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7.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的户籍证明;

8.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9.结婚证;

10.独生子女证; 11.申请人及配偶为外省市居民户口的,须提供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1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违法记录的证明;

13.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须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其他合伙人放弃办理进京户口的声明;

14.其他证件证明。

根据《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73号)第八条的规定,在城八区以外地区落户的申请人,从户口迁入之日起,5年内不办理市内迁移,5年以后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市内迁移。

办理时限

由派出所、分(县)局、市局三级审批的时限为50个工作日;由派出所、分(县)局两级审批的时限为35个工作日;由派出所一级审批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三级审批的具体时限安排如下:

(一)派出所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二)分(县)局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受理私企人员在京入户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市局办理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四)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工作时限。

第三篇: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服务指南(教你如何轻松获得上海户口的几种途径)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服务指南

21世纪人事服务网 咨询专线021-53027368 客服:王老师 在线QQ客服:8912029

办事依据

1、《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字第1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

2、《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 9号) 申请主体

由夫妻分居中在沪方作为申请人,由夫妻分居中在沪方的(在沪)所在单位作为申报单位,提出申请。 受理条件

本市户籍的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省市的配偶系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且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身体健康,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在沪有接收单位,并签订聘用期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其在外省市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 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 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 部。

2、在外地的配偶系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3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3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函)。

2、申请人(在沪方)本人向所在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照、法人代码证)(以上证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4、填写完整的《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申报单位、调入单位、申请人分别填写签署意见并盖章);调出单位未签署意见和盖章的,由调出单位(须具有人事调动权)另行出具本人政治表现及同意调动函(商调函)。

5、调入方的学历(学位)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和学历、学位验证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在沪方的学历(学位)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在沪方的学历、学位作为申报条件的,还需提供学历、学位验证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6、双方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人员还需提供职称批复证明。

7、调入方由本市二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表。

8、调入方在沪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入函或者聘任期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核对原件、留复印件,试用期内暂不受理),并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户口簿上不能准确反映出在沪方何时何原因进沪的人员,另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10、婚育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无子女:结婚证书、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委出具的已婚未育证明(留原件)。 有子女: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

11、反映调入方落户何处的落户证明:

申请落户自购房处:房产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并提供所属派出所名称。

申请落户在沪直系亲属处:落户处户口簿与产权人身份证(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住房产权人签字同意落户及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集体户口户口簿复印件或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申请挂靠服务窗口集体户口:服务窗口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的意见。

12、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调入方的外省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证明等。 注:申报单位必须对所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报流程

1、凭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介绍信,至服务窗口领取《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和《本市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服务指南》等相关材料。

2、根据《服务指南》要求,备齐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的人事专员提交服务窗口。

3、服务窗口受理后,进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通过后,通知申报单位领取《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调令”、“确认单”等证明。另提供《调动须知》详细说明后续流程。

4、调动人员持《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沪落户确认单》、本人身份证到本市落户地区(县)公安分局的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5、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调令》到外省市原单位办理人事关系调出手续。

6、调动人员到本市调入单位报到后,填写《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须填写完整)并加盖调入单位公章。如人事档案需委托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应当及时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7、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存档凭证》到原调沪手续承办部门换领《申报户口证明信》。

8、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申报户口证明信》、《迁沪落户确认单》、落户地址户口簿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受理程序

1、夫妻分居中在沪一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无单位的向户口所在街道或乡镇申请。

2、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单位到委托人事代理的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报。

3、区、县属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及街道乡镇报所属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市属主管部门、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独立大型企事业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的情况与原登记信息不相符合时,申报单位应及时通知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应及时更改该单位的网上登记信息。

2、申报个人应提供准确信息和真实材料,申报单位应在确认材料真实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如实提出申请。如申报单位和个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记入该单位和个人的诚信记录

第四篇:北京户口|北京户口办理办法

夫妻投靠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办理

夫妻投靠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 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入户条件:

1、投靠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投靠人超过45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5年;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年龄原则不超过18周岁,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及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80年以后出生的二胎以上的子女应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应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的处理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办理市外迁入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5-10-11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

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

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

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或《入户通知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护照》。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驻京办事处和编制内人员户口的办理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5-10-11

办理经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的外地在京设立的驻京办事处和联络处编制内人员申报常住户口,应到市局人口管理处户籍接待室办理。

(一)办理申报户口条件:持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介绍信及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申报户口登记表。

(二)应交验的证明材料:

1、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介绍信;

2、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申报户口登记表。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寄养未成年人在京入户的办理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5-10-11

办理寄养未成年人在京入户 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入户条件;

1、由本市到青藏高原地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工作的职工的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无法随身抚养,外地无亲属投靠的;

2、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应有部级单位在市局备案)职工,单位无基地和托儿设施,子女无法随身抚养,外地无亲属投靠的。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本人要求入户的书面申请;

2、投靠人父母双方单位证明;

3、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投靠人父母在青藏高原工作,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要求来京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要求有当地区、县级医院证明,并由当地派出所证明子女父母的籍贯及出生地,如子女父母一方原是由北京迁出的,还需北京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5、投靠人的父母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工作,要求来京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其父母所在流动单位的部、局、大队(处级)、小队(科级)四级证明。证明要写明父母具体工种、流动情况、有无生活基地和托儿设施;

6、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子女投靠父母办理在京入户的办理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5-10-11

子女投靠父母办理在京入户 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入户条件:

投靠人应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须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及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户口的办理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5-10-11

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 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入户条件:

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身边无子女且其他城市的市区也无子女;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的(离)退休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第五篇:北京集体户口迁移为个人户口小整理

北京集体户口就是北京户口的一种。

户口分为两类:个人户口、集体户口。个人户口就是自己家的户口本,上面的地址是门牌号码的,是正式户口。集体户口分为三类:学校集体户口、驻京办事处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学校和驻京办事处的集体户口是临时户口。个人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都是正式户口。

真正意义上的集体户口,一般是单位集中管理,具备北京常住户口指标,属于北京常驻居民户口,只是户主不同罢了,集体户口由于人多,在单位保存,用起来相对麻烦些,且对于以后自己单独立户生孩子上户口时,不太方便。

从集体户口迁出很简单,迁出和迁入2个派出所就能完成,但要具备条件,比如迁入地的直系亲属户口或单位宿舍住房户口。

或是自己买的住房,大小没有限制,买个小平房都可以迁(不在拆改冻结户口范围内的那种),迁入迁出必须是对等的城八区,原则上讲,从西城的集体户口迁出到丰台去相对容易些,若从石景山迁出到东城,麻烦些。也可以把户口放在人才管理部门,但那还是属于集体户口。

市内他所迁入登记

一、受理

(一)条件:

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在本市范围内将户口由原登记地迁到现居住地的户口登记。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非本人或户主办理的应提供迁移人授权委托证明。小城镇户口、驻京办事处工作户口以及非北京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户口为限制市内户口迁移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办理市内迁移的,应当提供相应证件证明,经批准后办理。

(二)查验证件证明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非直系亲属迁入的,提供户主同意迁入及在此居住证明;农业人口迁入的,提供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

4.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提供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的提供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提供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5.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的:本市生源提供《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与就业报到证一致)的证明;未分配工作的,出具学校证明。非本市生源提供中组部、人事部、市人事局出具的报户口介绍信,市局或分县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与就业报到证一致)的证明。

二、审核: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办理。

三、审定:同审核。

四、告知

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二)存档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立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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