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卡

2022-11-19

第一篇: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卡

已婚育龄妇女查体信息反馈通知单

夫妇同志已参加年第季度查体,无孕、在孕月,目前已采取()节育措施。

组织查体单位(公章)

年月日

签发人:

已婚育龄妇女查体信息反馈通知单

夫妇同志已参加年第季度查体,无孕、在孕月,目前已采取()节育措施。

组织查体单位(公章)

年月日

签发人:

已婚育龄妇女查体信息反馈通知单

夫妇同志已参加年第季度查体,无孕、在孕月,目前已采取()节育措施。

组织查体单位(公章)

年月日

签发人:

第二篇:已婚育龄妇女承诺内容

1、认真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自觉参加妇检、康检及其他的生殖健康服务。

2、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三日内主动申报有关情况,新生儿或收养的子女死亡的,24小时内主动申报有关情况。

3、按要求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生育后90天内在计生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自觉落实放环或其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4、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怀孕》后,不私自鉴定胎儿性别,未经城区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做人流引产。落实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或计划外怀孕的,自觉落实补救措施。

5、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如外出务工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自觉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自觉接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6、当诚信小组其他成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出现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等行为时,积极主动做好其说服劝解工作,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和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处罚,违法生育的要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篇: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中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人数/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总人数×100%;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技术服务覆盖率=流入已婚育龄群众免费接受国家规定计划生育手术项目的人数/流入已婚育龄群众应当免费接受国家规定计划生育手术项目的人数×100%;

流动已婚育龄人口免费药具获得率=实际获得免费药具的流动已婚育龄人口数/应该获得免费药具的流动已婚育龄人口数×100%;考核办法:通过抽样的方法考核。应该获得免费药具的流动人口数从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平台抽取计算,确定目标人群和人数;在选定的人群中,现场调查是否得到免费药具,计算实际获得免费药具的流动人口数;

流动已婚育龄人口免费药具可及率=流动人口居住区域内网点数/流动人口居住区域面积(平方千米)÷1.2×100%;考核办法:通过抽样的方法考核。在被考核城区抽取2个流动人口较多的区域为考核对象;流动人口居住区域内免费药具服务网点数通过现场调查计算;流动人口居住区域面积由被考核部门行政机构提供,经核实后计算获得;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接受孕检率=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获得免费孕检服务的人次/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在流入地孕检的人次×100%;

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办证登记率=已登记或办理了《婚育证明》的流出成年育龄妇女数/流出成年育龄妇女总数×100%;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查证建档率=已建档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数/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总数×100%;

流动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统计期内流出(流入)流动人口符合政策生育人数+统计期内补报的符合政策出生人数/统计期内流出(流入)流动人口生育人数+统计期内补报的出生人数。

信息入库率=符合国家数据上报规范的信息数÷上报总数。

第四篇: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

协议书

甲方:乡(镇、街办)计生办

乙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①负责查验乙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证明》;并登记建档,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同管理、同服务。

②负责向乙方宣传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督促乙方定期至计生服务机构接受避孕节育、生育检查及生殖保健服务,并出具有关证明,协助乙方办理务工、经商、暂住、租房等有关手续,并提供子女上学、就医学等便利条件。

③负责与乙方户籍地计生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互通信息,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乙方责任:

①流入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在15日内主动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查验《婚育证明》,并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②乙方在未取得户籍地计生部门《生育服务证》前,不得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经批准后生育子女的,应选择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并定期到现居住地的计生服务站(所)授避孕节育检查和有关生殖保健服务。

③对申请生育子女的,应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政策外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违反政策生育子女的应按现居住地的现行生育政策处理。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乡(镇、街办)计生办(盖章)

乙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

协议书

甲方:乡(镇、街办)计生办

乙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①负责查验乙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证明》;并登记建档,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同管理、同服务。

②负责向乙方宣传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督促乙方定期至计生服务机构接受避孕节育、生育检查及生殖保健服务,并出具有关证明,协助乙方办理务工、经商、暂住、租房等有关手续,并提供子女上学、就医学等便利条件。

③负责与乙方户籍地计生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互通信息,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乙方责任:

①流入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在15日内主动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查验《婚育证明》,并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②乙方在未取得户籍地计生部门《生育服务证》前,不得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经批准后生育子女的,应选择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并定期到现居住地的计生服务站(所)授避孕节育检查和有关生殖保健服务。

③对申请生育子女的,应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政策外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违反政策生育子女的应按现居住地的现行生育政策处理。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乡(镇、街办)计生办(盖章)

乙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出租房主与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协议书

甲方:出租房主

乙方:租房流动人口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太原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村(居)自治章程,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义务

1、向乙方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2、督促其到乡镇社区办查验乙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积极督促乙方回原籍办理;

3、关心乙方的身心健康,督促乙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助乙方参加村(居)组织的生殖健康检查、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和“三查”服务。

4、在生产生活生育生殖等方面为乙方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二、乙方义务

1、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暂住地有关规定,服从甲方管理。

2、乙方应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主动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登记、申报《暂住证》,并交纳一份身份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

3、乙方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或生育,违者将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由计生部门予以处理。

4、乙方在本辖区内生育子女的,必须持原籍签发的《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结婚证》、《身份证》及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到现居住地申报出生,并将上述四证复印件交由社区(村委)计生干部存档。

5、乙方应按照参加村(居)组织的计划生育政策、生殖保健知识培训,按规定每季度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三查”并将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原户籍所在地,存根交社区居委会。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月日

出租房主与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协议书

甲方:出租房主

乙方:租房流动人口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太原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村(居)自治章程,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义务

1、向乙方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2、督促其到乡镇社区办查验乙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积极督促乙方回原籍办理;

3、关心乙方的身心健康,督促乙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助乙方参加村(居)组织的生殖健康检查、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和“三查”服务。

4、在生产生活生育生殖等方面为乙方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二、乙方义务

1、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暂住地有关规定,服从甲方管理。

2、乙方应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主动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登记、申报《暂住证》,并交纳一份身份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

3、乙方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或生育,违者将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由计生部门予以处理。

4、乙方在本辖区内生育子女的,必须持原籍签发的《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结婚证》、《身份证》及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到现居住地申报出生,并将上述四证复印件交由社区(村委)计生干部存档。

5、乙方应按照参加村(居)组织的计划生育政策、生殖保健知识培训,按规定每季度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三查”并将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原户籍所在地,存根交社区居委会。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月日

第五篇: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实施方案

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2009年行署为民办好的十件实事工作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26号)精神, 为办好十件实事之一即对全盟农村牧区已婚育龄妇女年内每人进行一次免费生殖健康检查,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完善计划生育经常性技术服务工作机制,进一步充实创建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活动内容,通过为农村牧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免费生殖健康检查服务,促进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促进低生育水平进一步稳定,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惠及民生,为全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知情同意,自愿参与原则。通过宣传发动,正确引导服务对象在知情自愿的前提下自主选择检查项目。

因地制宜,方便群众原则。结合预约服务,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和快捷方便的服务方式,保证服务对象就近接受安全可靠的服务。

统一标准,规范操作原则。按照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为服务对象提供检查服务。严格消毒灭菌,防止交叉感染;严格规范操作,防止各种事故差错的发生。

健康指导,随访服务原则。生殖健康检查与宣传指导和随访服务相结合,帮助服务对象树立定期检查、预防为主的健康理念,进而提高农村牧区已婚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意识,建立随访服务和转诊制度。对查出患有疾病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给予成本收费的初步治疗或提出转诊意见,并跟踪随访,实现早治疗早康复。

三、总体要求

1、综合实施。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人口计生部门牵头,宣传、卫生、财政、妇联等相关部门配合,周密组织,广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在保障计划生育经常性技术服务工作的同时,实施并完成好这一惠及民生的实事。

2、保障经费。免费生殖健康检查服务经费, 要根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2009年行署为民办好的十件实事工作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26号)要求,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于6月底前拨付到位,不得用“四术费”和计划生育事业费顶替免费检查服务经费。

3、基本覆盖。努力使农村牧区已婚育龄妇女均能享受到一次免费生殖健康检查服务。

4、合力推进。要把免费生殖健康检查与岗位练兵、创优工作、服务机构“四优一满意”建设和经常性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共同推进,在高质量完成检查服务任务的同时,进一步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努力拓展与生殖健康相关的服务领域。

四、具体安排

服务对象:锡林郭勒盟户籍的农村牧区已婚育龄妇女 。

检查时间:2009年3月下旬开始, 2009年9月底结束。

检查项目:妇科常规检查,阴道分泌物检查,子宫及附件B超检查,乳腺检查。

建立档案:为检查服务对象建立检查档案(样式附后)。检查档案在旗县市(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集中留存,并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于2009年10月10日前上报盟人口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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