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交易监管制度的完善

2022-09-12

1 引言

2016年是电子商务法形成关键的一年, 随着电子商务法草案的形成与提交, 电子商务法再次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据报道, 淘宝、京东等家喻户晓的第三方电商平台的交易规则, 很可能被我国电子商务法立法作为参考或直接纳入。对于电子商务法立法的基本原则——社会共治已被各领域内的专家学者所认可。随着《电子商务法 (草案) 》的公布, 我们不难看出, 部分电子商务法条款具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规则的影子, 而第三方平台的运行与平台规则密不可分。俗话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 同样的道理,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架构、特点、定位, 也造就了电子商务平台的规则。作为中国电子商务巨头淘宝平台虽然建设仅短短十几年, 但平台的治理规则十分完善, 基本上涵盖了从注册到售后的每一个过程。平台的设计、架构也按照平台规则做了相应的完善, 如有评价系统、消费者保障系统、纠纷解决系统等。可以说淘宝的平台规则对保障和维护电子商务快速、稳定发展起到了十分巨大的作用。

2 网规演进的三个历史阶段及要害

2.1 网规-习惯-法律演变历程——从淘宝规则到电子商务类法律

网规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所制定出来的, 它是从长期的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逐渐确立的, 有学者把我国网规形成分为四个阶段, 生产期 (2003-2008) 即网规的自由生长时期, 探索期 (2009-2010) 即网规内容的丰富期, 进化期 (2011-2013) 即网规规范更加严谨, 变革期 (2014至今) 即网规、法律法规双向互动。[]2016年注定是网规变革期中的里程碑时期, 随着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 互联网企业在近几年成指数增长, 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电商法正呼之欲出。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电子商务法列入其中, 而电商法草案也于2016年底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于该立法草案, 学界和实务界都相当关注, 不少专家都认为电商立法应吸纳网规精华。简言之, 由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发自治的实验出一些行之有效的网络交易规范, 可以被我国立法部门所吸纳, 成为指导性的规范。实践中, 一些地方政府也已经对电子商务领域初步出台了一些地方规范性文件, 这些地方规定也吸收和借鉴了网规。

2.2 从电商平台习惯到电商网规

“消费者保障计划”是淘宝网针对网购交易安全推出的一系列保障服务, 在该计划的第一阶段, 淘宝推出了“先行赔付”制度, 这是继信用评价体系、第三方担保支付工具——支付宝之后又一个保障制度。旨在打造全新的、更有效的网购行业新诚信体系。自淘宝网首先推行之后, 良好的效应已经引发网购行业的“规则跟进”, 2008年, C2C领域的易趣、拍拍分别推出了“品质保障”和“诚保计划”。同年3月, 又推出了第二阶段计划, 我们所耳熟能详的淘宝最有特色的规则“7天无理由退货服务”就是这个时候被淘宝平台正式作为一种电商行规所提出。到2009年9月又推出第三期计划, 其内容包含数码与家电类目30天维修、屏蔽搜索引擎等五大举措。同年八月, 淘宝网又面向公众公开征集“淘规则”的内容, 最后以《淘宝网用户行为管理规则 (非商城) 》的形式上线。该规定是结合淘宝2003-2009年这六年以来, 淘宝网的各种商业习惯、平台规则, 其中不仅对淘宝平台中各种特殊概念做了说明, 还根据平台自身商业运行机制, 规定了各类用户违反规定所受到的惩罚措施。

2.3 从电商网规到电子商务类法律

电子商务行业逐渐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 国家、地方政府也对电商企业的发展越来越重视, 对于电子商务行业内日益突出的纠纷、争端问题, 现行法律也不能很好的处理。而对于平台的内生规则——网规又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作为社会规范之一的网规法律化迫在眉睫。据德国法社会学家西奥多·盖格尔的观点, 法律由社会规范所转化的途径可以分为三条: (1) 司法的选择, 法官在裁判时原因社会规范进行裁判。 (2) 立法的选择, 通过国家立法吸收社会规范。 (3) 立法的授权, 即立法者指引准法律的习惯, 例如交易习惯和商业习惯。我国作为一个大陆法系国家, 又是一个对行政文件具有高度依赖性的社会, 对于社会习惯转化为法律方式选择第二种较为适宜, 即通过立法转化。实践中也确实如此, 对网规进行“立法选择”的方式为首先由地方政府以地方法律法规的形式先“试水”, 再逐步上升为国家部委规则, 最后被法律吸收。

3 从习惯到法制转变的四大要害问题

在网络习惯逐渐转变为法律的过程中, 我们不难看到由平台习惯、网规到法律每个阶都存在巨大的不同, 不论是制定主体的差异还是规范内容权利义务本位的差异, 不论是保障机制的强弱还是纷争解决、管理机制的创新, 无不展示了习惯、网规、法律有着根本的区别。在实践中, 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它不可能涵盖社会事务中的方方面面, 习惯、自治规则则为人们在法律之外提供了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由于不同规范具有不同的特性, 适合不同领域的规范调节, 整个社会运转也因此而协调。本节从规范产生的主体转变、规范实施的保障机制转变、各阶段重点调控环节转变和分解解决机制的转变四大方面, 来展示习惯、网规、法律三个阶段的异同, 以及调整社会行为的领域。

3.1 规范产生主体转变

如前所述, 对于与电商平台相关的习惯、网规、法律其制定主体分别为, 平台用户、平台管理者和国家机关。由此引发了这三类规范的产生过程、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以及内容都大不相同, 可以说由习惯到法律各个阶段的重大不同都是由于主体的转变而产生。

3.2 重点调控环节的转变

现代法律体系相较于传统的法律体系, 其代表国家利益的公法、代表个人利益的私法和代表社会利益的社会法界限更加明确, 同样习惯、网规、法律也都有各自所代表利益。三类规则的制定主体不同, 在制定规范过程中必然考虑了各主体的利益。法律由国家机构指定, 代表国家公共利益, 主要维持社会稳定、健康的发展。网规由平台管理者制定, 也就是平台企业, 代表企业利益, 侧重企业盈利、企业发展。习惯由平台用户自发形成, 可以说是一种平台社会利益, 注重个体或群体的利益。

3.3 规范实施保障机制的转变

规范的保障机制是任何规范都不可缺少的一环。规范是为了调整社会行为而设置的, 若没有保障机制的存在, 对于违规的行为就不能进行惩罚, 对于积极履行规范的行为不能进行奖励, 这样规范就不能起到调整社会行为的目的。对于平台习惯、网规、法律三类规范, 其保障机制、保障力度也各不相同。平台习惯、网规、法律的保障力度依次变强,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商品交易安全等重要领域时应由国家进行强制保障。而对于一些涉及企业、用户的灵活性、创新性的交易规范时, 则由习惯、网规去调整, 以适应高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

4 结语

我国网络电子商务类法规而言, 对其制定有影响的因素, 还有很多, 比如国家、地方政策的影响、社会文化的影响、国际化趋势的影响等。但是网规的影响是绝对不容忽视的, 冯·萨维尼曾指出“一切法律均缘起于行为方式, 在行为方式中, 用习常使用但却并非十分准确的语言来说, 习惯法渐次形成”[]。电子商务平台无疑给了电子商务交易习惯一个渐次形成之地, 对网规入法进程研究意义不仅仅是可以展现我国电子商务规范的“前世今生”, 还可以对今后电子商务规范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因为习惯绝对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形成的, 在互联网时代中, 今天的“与众不同“很有可能逐渐成为明天的“习以为常”, 当一个平台的习以为常, 扩大到一个行业的习以为常, 再扩大到一区域乃至一国的习以为常时, 法律绝对不会置之不理。新的网规正在形成, 这很有可能成为未来电子商务类法的一部分。

摘要:电子商务行业逐渐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 国家、地方政府也对电商企业的发展越来越重视, 对于电子商务行业内日益突出的纠纷、争端问题, 现行法律也不能很好的处理。而对于平台的内生规则——网规又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作为社会规范之一的网规法律化迫在眉睫。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 研究电子商务平台网规的形成发展及被法律吸收过程可以为我国今后在互联网背景下的法律制定提供良好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电子商务,交易购买,法规,完善

参考文献

[1] 颜菊阳.第三方电商平台“网规”有望纳入电子商务法[N].中国商报, 2015-8-28

[2] 颜菊阳.第三方电商平台“网规”有望纳入电子商务法[N].中国商报, 2015-8-28

[3] 张延来.网规的生成与设计[C].第九届全国高校电子商务教育与学术研讨会暨第三届网商及电子商务生态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015-7-20.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陆地生态系统植物功能群研究进展下一篇:论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