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消防工程建设

2022-07-15

第一篇:合肥消防工程建设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南京建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单位(简称甲方):承包单位(简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及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安徽省消防部门有关规定以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四、合同价款:

本合同造价按建筑面积元/m2核算,总价为。

五、合同工期:

自收到甲方施工通知后,乙方在天(总日历天数)内完成全部工程量。如施工过程中遇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停水、停电等情况或第三方原因,则工期顺延。

六、承包方式:

6.1防验收。

七、工程款项支付及结算:

7.1本合同按施工进度付款,合同签定后,甲方支付给乙方作为工程备料款,工程施工结束甲方再次支付方,工程通过当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在10日内付清该工程所有余款。

7.2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时,从超过起,该款金额按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息并且乙方有权甲方停工,所造成损失按第9条第二款执行,工期按实际停工天数顺延。

7.3甲方工程款以现金支付或者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八、责任范围:

8.1甲方责任:

8.1.1负责向乙方提供项目施工图及相关资料;

8.1.2负责解决施工用水、用电,办理临时用地及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保证道路畅通,并承担上述所发生的费用。

8.1.3负责向乙方提供堆放施工工具及器材的房间和场地。

8.1.4组织甲、乙方或其它方参加的工程会议,并有专人配合、协调各施工方之间的工作。

8.1.5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期限办理工程结算。

8.1.6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防火、防盗等工作。

8.2乙方责任

8.2.1严格按图及规范施工,确保项目施工质量、工期及项目交付使用。

8.2.2应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

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2.3工程竣工未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负责出资修复。

九、其它事项:

9.1如甲方要求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项目或改变工程内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书面签订或补充预算(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竣工验收后按实结算。否则,乙方有权拒绝设计和施工。

9.2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使乙方被迫停工,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9.3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擅自提前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问题,由甲方负责。

9.4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全部或部分返工的,由甲方负责。

9.5乙方在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甲方递交工程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签收之日起十五天内应将结算审核完,工程结算款以审定后的结算书为依据。

9.6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了,由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

9.7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凡因政策变化而引起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9.8本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工程竣工办理交工验收及

工程结算款付清后失效。

十、合同附件

10.1防火涂料预算清单。

10.2室内消火栓预算清单。

10.3乙方银行账户信息。

十一、本合同外的所有协议与本合同条款有出入的,以本合同为依据。

十二、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签章):乙方单位(签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2013年月日2013年月日

第二篇:合肥后勤中心消防演练方案

顾家家居合肥后勤中心消防演习方案

一:目的

增强合肥后勤中心全体人员的消防意识,提高对火灾扑救工作的组织能力和处理能力,培养员工掌握消防灭火技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和降低仓库库存产品安全隐患。 二:指导思想

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为指导,认真贯彻“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精神。

三:参加演习人员

公司后勤支持部经理、合肥区域城市经理、直营合肥后勤中心所有人员及送货服务人员 四:特邀单位

合肥市新站区管委会和新站区公安消防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前来观摩指导。 五:演习时间

2011年6月14日上午8:30----9:30分

六:演习地点

顾家家居仓库前停车空地(2011年6月14日上午8:00清理场地,所有车辆必须在早上8:30前离开,仓库后勤人员负责具体清理工作)。

七:前期准备工作

1、 备齐所需器材:(安全消防标志、安全管理宣传版、4kg手提式干粉ABC灭火器5支、35kg推车式干粉ABC灭火器、消防水带、水枪、防毒面具、相机).

2、 所需物品:大铁桶、汽油15升、旧布料一堆、干柴少许、打火机、喊话器

八:成立临时指挥中心(任总指挥、任副总指挥、任指挥员、任指挥员---具体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九:演习分工

1、 警戒组:任务是负责清除路障,指导车辆离开现场,劝导过路行人及无关人员离开现场;维护好演习秩序,人员具体安排()

2、 灭火战斗组:组织现场义务消防员利用消火栓、灭火器立即赶往着火地点扑救(着火地点设置),争取在消防队到达之前将火势控制在最小状态。人员编排人()。

3、 安全疏散组:负责组织疏散着火地点()周围人员,指引群众有序疏散,不要慌乱,保持队形迅速撤离火灾现场。

4、 后勤保障组:负责消防泵、水电的安全后勤保障工作。

十:演习过程

1、 介绍消防器材、器材的名称、性能、用途,约15分钟。(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管委会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指导)

2、 讲述利用灭火器、灭火毯灭油火的方法(最好有示范),动员合肥后勤中心员工积极参与示范灭火,时间约15分钟。

3、 利用仓库现有消防水栓进行灭火示范(示范),时间约15分钟。

4、 救火疏散,同时指挥中心及时报119请求支援。过程约时间约15分钟。

十一:安全疏散地点

仓库门前空地(安全疏散完毕后,相关工作人员清点损失情况)。

十二:演习结束

讲评本次演习的效果,并对所有参与演练的全体后勤人员表示衷心感谢!(后勤支持部经理或区域经理致词)

演习总结: 对本次演习全过程、各环节、各行动组的反应速度、技能进行讲评;对救火组织协调、指挥与消防义务队的配合进行总结,肯定优点,指出不足,进一步提高演习水平,使平日训练、演习接近实战,提高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的实战能力。同时安排演习结束后器材、物质的保养、复原、归位等有关工作。

第三篇:合肥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

合肥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每年的11月6日为学校的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六)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七)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建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指导、协调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防火委员会下设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办公室。

第十一条 保卫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更换和维修;

(四)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负责对学校和校内各单位及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并协助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校内各单位必须建立防火领导小组,指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义务消防员,根据本单位的特点逐级签定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妥善消除火灾隐患,无法现场处置的,应当立即上报;

(五)确保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完好有效,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公寓)、教职工宿舍(公寓)、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学术会议中心、超市、宾馆、附属中学、幼儿园、工业培训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斛兵礼堂、东风报告厅、翡翠湖校区301大学生活动中心、翡翠湖校区图书馆报告厅、各学生活动固定场所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电教楼、校广播站、校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部门;

(三)车队、印刷厂、书库、配电房等部位;

(四)图书馆、工程认知博物馆、校史馆、档案馆等;

(五)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国防装备技术研究院、机要室、试卷库等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宿舍(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公寓)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下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各类学生组织所属管理(指导)部门应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校内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由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由管理单位负责。若有物业外包管理的,物业外包合同必须有明确承包方消防管理责任的条款。

第十六条

在校园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报保卫办公室审批并经保卫办公室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严格值班、交接班等相关工作要求。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各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器材需要添置、更换、维保的,由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保卫办公室负责实施。如有损坏、丢失的,由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自行恢复。

各实验室消防设施、器材的添置、更换、维保和检查由实验室与基地建设办公室负责。

校内各经营性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添置、更换、维保和检查由该单位自行负责,费用自支。

第十九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保卫办公室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办公室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馆和保卫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要有专用仓库储存,制定防范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完备出入库手续,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和保卫办公室备案。

校内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办公室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禁止在校园内焚烧垃圾、树叶、枯草, 禁止在学校教学区、学生区、办公区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发生火灾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事故单位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时及时向保卫办公室、党政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告。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保卫办公室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保卫办公室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 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 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 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 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填发《消防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通报制度,由学校防火委员会向全校各单位下发消防安全隐患及整改通报。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 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巡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对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场所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行为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保卫办公室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保卫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保卫办公室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有关责任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有关责任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并报送保卫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 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三)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宣传活动。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校重点防火部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各类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归口管理部门及保卫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日常消防经费应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整改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必须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其他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第四十七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单位,学校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学校取消相应单位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合肥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校保字〔2006〕7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篇:合肥城市建设学校、合肥市第十六中学

增强共青团员意识教育活动简报

(第2期)

2005年10月17日

合肥城市建设学校、合肥市第十六中学召开增强团员意识主题教育动员大会 在全党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蓬勃开展的同时,我校为进一步发挥共青团组织的桥梁纽带和教育引导作用,把最广泛的青年团结在党的周围,巩固和扩大党的青年群众基础,永葆团的先进性。积极响应团中央号召,按照上级团委的文件精神与要求,2005年10月17日下午,校团委以阶梯教室为主会场,各班级为分会场隆重召开了“增强共青团员意识主题教育”动员大会。

校党总支龚维陆书记作了动员报告。她指出,在全团开展增强共青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是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继续和延伸,是“党有号召、团有行动”的生动体现,也是共青团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化,是全面贯彻落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精神的实际行动。扎实开展好教育活动,对巩固和扩大党的青年群众基础、永葆党的先进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她对团员特别提出,活动中要重点解决好团员理想信念动摇、团员意识淡薄、组织观念不强、作用发挥不够、团干部作风不实、能力素质不高等问题。努力成为勤奋学习的先锋、思想解放的先锋、艰苦奋斗的先锋、勇于奉献的先锋。

校团委张蕾书记对各阶段教育活动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明确提出了增强团员意识主题教育的目的和任务。各团支部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认真开展“九个一”活动;要注重实践,深入并创新的开展“参与志愿服务,建设和谐校园”、“我为团旗添光彩”、“永远跟党走”等主题实践活动以及“新时代新风采”团员标准大讨论等内容丰富、形式多彩的活动。在接下来几个月的时间里,我校“增强共青团员意识教育活动”将在市教育局团委和校党总支的指导下按布署有序进行。

第五篇:合肥无为商会建设分会会员名单

洪林

张兴保

王忠贵

吴仲华

陈伟 安徽帮格工贸有限公司 合肥云飞建材有限公司 合肥润亚商贸有限公司 合肥鹏龙安防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鸿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林霞

张开鹏

胡先策

张正年

胡韶山

倪民羡

刘恩海

陈宏

邢献友

侯志远

王建国

利立华

倪合俊

徐观起

包义猛

丁诗昱

伍玉木

查日全

张建华

江家舵

张军

范玉龙

张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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