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财产保全申请书

2022-12-02

第一篇:执行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您执行中的“定心丸”

发布时间:2010-12-29 15:33:00

您作为债权人到法院打官司,然而,如果在起诉前或案件审理过程中您发现债务人正在试图转移、藏匿财产,存心赖帐,这很可能造成您最后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结果。这时候,如果您掌握了确实的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财产保全无疑为您日后执行中切实实现自己的利益吃了一颗定心丸。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财产保全,那么,申请财产保全应符合哪些条件呢?首先,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属给付之诉。其次,财产保全应具有法定的事实根据和事由。另外,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财产保全分为两种,一种是诉讼财产保全,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措施,这叫做诉前财产保全。比如王经理和某食品厂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他将1吨菠萝交付给食品厂,但食品厂却迟迟不付货款,这时,焦急万分的王经理来到法院,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发出裁定并查封了食品厂的部分财产。但是有一点需要提醒您注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并且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十五日内起诉,过期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因财产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予以赔偿。

申请财产保全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申请费用。《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申请费缴纳标准可参阅我院相关的宣传册。法院认为需要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应与保全的财产数额相等。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该立即开始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在审判实践中,不乏这样的例子: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最后是败诉方,他的申请是错误的。这时候,申请人应该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此可见,申请财产保全一定要慎重考虑,妥善行事,否则,要为此付出代价。

第二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罗士中,男,1948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

宝安区宝城灵芝新村79栋101号,联系电话:13682678101

身份证号码:44032119480208003X

被申请人:

蒋雪光,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花

园一村29栋401号,联系电话:13975139513

身份证号码:430202195201240075

请求事项: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蒋雪光的银行账户,冻结其账户存款40万元事实与理由:

2010年4月至今,被申请人批发和零售侵犯申请人专利权的汽

车方向盘锁,情节严重,2010年5月申请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请求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申请

人销售的产品侵犯申请人的专利权,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销售,并且

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但被申请人目中无法,拒不赔偿损失,也不执行处理决定,为了

牟取非法利益而继续大量销售侵权产品。为此,申请人请求长沙市公

证处对被申请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和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现申请

人诉被申请人侵权纠纷一案已在贵院已经立案,案号:(2010)长中

民五初0581号 ,索赔标的40万元。因被申请人藐视国家法律,视

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如废纸,在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的庭审调解时,被

申请人曾口出狂言:“一分钱也不赔”其无所畏惧的法盲姿态可见一

斑。现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和隐匿财产,导致判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 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申请人愿以名下的长沙市星沙镇长沙碧桂园威尼斯城的房产作

为担保。

如因我方申请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由我方负责赔偿。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罗士中2010年11月10日

第三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王永霞,女,汉族,35岁,现住东胜区富强小区3号楼中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7710255728,电话:13948877966。

被申请人:屠玉平,男,汉族,32岁,现住东胜区华研国际水岸21号楼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150424198004293616,电话:15335535744。

被申请人:乔琳君,女,汉族,30岁,现住东胜区华研国际水岸21号楼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152701198202150329,电话:18647192870。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乔琳君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万佳奥城13-3-307住宅一套(建设面积为72.96平方米,合同编号:2008-0019440,许可证号:2008-211-001);

2、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乔琳君宝马车一辆(车牌号:蒙KCB005,发动机号:09717490N52B30AF,车辆识别码:WBAKB2102AC416786)。

事实和理由:

2011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约定利率为3.0%,未约定还款期

限,并将利息已结算至2011年9月10日。期间,申请人因急需用钱,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该笔借款,但被申请人却利息不予给付、借款不予偿还。为此,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万佳奥城13-3-307住宅一套(建设面积为72.96平方米,合同编号:2008-0019440,许可证号:2008-211-001)和宝马车一辆(车牌号:蒙KCB005,发动机号:09717490N52B30AF,车辆识别码:WBAKB2102AC416786)。

此政

东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9月日

第四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诉前)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因交通事故纠纷,申请人即将向贵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损毁(或隐匿)诉讼争执标的物的可能(或因其他原因),为此,申请给予实施财产保全。申请的事实和根据如下:

事实和理由:……

请求目的:……

此 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诉讼中)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因交通事故纠纷,于 年 月 日向贵院起诉在案,被申请人有损毁(或隐匿)诉讼争执标的物的可能(或因其他原因),为此,申请给予实施财产保全。申请的事实和根据如下:

事实和理由:……

请求目的:……

此 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五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 请 人:陈艳义,男,汉族,1972年8月25日生,

住东昌府区郑家镇郭庄村64号

被申请人:孙广涛,男,汉族,1983年3月17日生,

住东昌府区郑家镇大孙村114号

身份证号:37250119830317707X

申请事项: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孙广涛的车辆一部,车号:。 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10日,孙广涛向申请人借款10万元,用于拉料,并由郑乃维、孙广军担保,借款期限5个月,但到期后未还款,申请人已起诉至贵院,现被申请人孙广涛已回家(起诉时失踪),现发现被申请人有车辆一部,车号为, 因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因此请贵院立即将该车辆查封。

此致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艳义

2012年5月8日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作物栽培学名词解释下一篇:作文我对生活的感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