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2022-07-16

第一篇: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37条的规定,解决合同纠纷共有4种方式。一是用协商的方式.自行解决,这是最好的方式;二是用调解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机关解决;四是用诉讼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纠纷的解决。为了帮助读者了解这4种方式,我们分别作详细介绍。

(一)协商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合同签订之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纠纷,有了纠纷怎么办 应当从有利于维护团结、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发,怀着互让、互谅的态度,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协商求得纠纷的解决。对于合同纠纷,尽管可以 用仲裁、诉讼等方法解决。但由于这样解决不仅费时、费力、费钱财,而且也不利于团结,不利于以后的合作与往来。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程序简便.及时迅速,有利于减轻仲裁和审判机关的压力,节省仲裁、诉讼费用,有效地防止经济损失的进 一步扩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友谊,有利于贡固和加强双方的协作关系,扩大往来,推动经济的发展。由于这种处理方法好,在涉外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中,也相当盛行。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强迫对方进行协商,更不能以断绝供应、终止协作等手段相威胁,迫使对方达成只有对方尽义务,没有自己负责任的“霸王协议”.二是合法原则。即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其内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则.当事人之间为解决纠纷达成的协议无效。

发生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分清责任是非。协商解决纠纷的基础是分清责任是非.当事人双方不能一味地推卸责任,否则,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为,如果双方都以为自己有理,责任在对方.则难以做到互相谅解和达成协议.第二,态度端正,坚持原则。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既互相谅解,以诚相待、勇于承担各自的责任, 又不能一味地迁就对方,进行无原则的和解。尤其是对在纠纷中发现的投机倒把,行贿受贿,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要进行揭发。对于违约责任的处理.只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合法的,就应当追究违约责任,过错方应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受害方也应当积极向过错方追究违约责任,决不能以协作为名. 假公济私,慷国家之慨而中饱私囊。第三,及时解决。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僵局,争议迟迟得不到解决时,就不应该继续坚持协商解决的办法,否则会使合同纠纷进一步扩大,特别是一方当事人有故意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更应当及时采取其他方法解决。

(二)调解 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的,这与双方自行和解有着明显的不同;

第二,主持调解的第三方在调解中只是说服劝导双方当事人

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而不是作出裁决,这表明调解和仲裁不同;

第三,调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政策,进行合法调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顾法律与政策在“和稀泥”。

发生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通过第三方主持调解解决纠纷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自愿原则。自愿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纠纷发生后.是否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完全依靠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同于审判,如果纠纷当事人双方根本不愿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那么就不能进行调解。二是指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达成。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要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相关系人的意见,在查明事实清是非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耐心劝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人既不能代替当事人达成协议,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协议的内容有意见,则协议不能成立.调解无效。

第二,合法原则。根据合法原则的要求,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不得同法律和政策相违背,凡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应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参照合同规定和条款进行处理。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合同纠纷的调解,主要有以下3种类型:

1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双方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对于企业单位来说,有关行政领导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是下达国家计划并监督其执行的上级领导机关,它们一般比较熟悉本系统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技术业务等情况.更容易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或计划的要求下,具体运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说服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属于同一业务主管部门,则解决纠纷是该业管主务部门的一项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也容易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分属不同的企业主管部门,则可由双方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出面进行调解。例如,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国家根据需要,有权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企业执行计划,有权要求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 下,与需方企业签订合同,或者根据国家规定,要求与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国家订货合同。对于这种因执行计划而发生的合同纠纷,由业务主管部门出面调解,说明计划的变更情况等,对方当事人能够比较容易接受,也比较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应当注意合同纠纷经业务主管部门调解的,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要采用书而形式写成调解书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2 仲裁调解 仲裁解决.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在仲裁机构主持下,根据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由仲裁机构主持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书、与仲裁机构所作的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执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方执行.对方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依照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强制其执行。

3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又称为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合同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后,在审理中,法院首先要进行调解。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是人民法院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方法。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 解协议,人民法院据此制作的调解书,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调解书只要送达双方 当事人,便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执行,如不执行,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请,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三)仲裁 仲裁也称公断。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断.以解决合 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现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合

司争议的仲裁是各国商贸活动中通行的惯例。

根据我回<仲裁法>规定,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般仅限于在经济、贸易、海事、运输和劳动中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因人身关系和与人身关系相联系的财 产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则不能通过仲裁解决.而且依法应当由于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就一国范围内的经济贸易仲裁来说,大致有以下3种类型:

(1)民间仲裁。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发生经济纠纷地,由双方选择约定的仲裁 人或数人进行仲裁,仲裁人的仲裁决定,对当事人来说,同法院的判决有同等的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予遵守,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对方可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决定,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社会团体仲裁。即当事人的双方约定,对于现在或者将来发生的一定经济纠纷。由社会团体内所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种仲裁裁决,同样具有法律效 力,广义上的民间仲裁,包括这种仲裁在内;

(3)国家行政机关仲裁,即对国家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纠纷,由国家行政机关设置一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不由司 法机关进行审判。

合同仲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合同仲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方法,体现了仲裁的“意思自治”的性质.即合同纠纷发生后,是否通过仲裁解决,完全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决定.不得实行强制。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仲 裁,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双方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则不能进行仲裁;另外,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以及需要仲裁的事项,也都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在仲裁协议中自主选择决定。第二,合同纠纷仲裁中,第三者的裁断具有约束力,能够最终解决争议。虽然合同纠纷的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提交的.但是仲裁裁决一经作出,法律即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合同纠纷经济仲裁作出裁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执行裁决,对方当事人则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第三.合同纠纷的仲裁,方便、简单、及时、低廉。首先,我国合同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仲裁机构作出的一次性裁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都必须履行.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起诉。因为,既然当事人自主、自愿协议选择仲裁来解决合同纠纷,就意味着当事人对于仲裁机构和裁决的信任,就应当服从并积极履行仲裁裁决。其次,仲裁可以简化诉讼活动的一系列复杂程序和阶段.例如起诉、受理、调查取证、调解、开庭审理、当事人的双方进行辩论及提起上诉等程序上的规定,这些往往是要花费数月或更长的时间,加重当事人的负担。再次,合同纠纷仲裁的收费也比较低。所以它和诉讼相比,具有方便、简单、及时、低廉的特点。 合同纠纷当事人双

方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时,应当遵守一定的原则。根据我国的仲裁实践以及我国仲裁法和涉外常设仲裁机构的有关规定.

规范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当事人自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仲裁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具体来说,该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选择冲裁方式解决纠纷是以当事人自愿协议(表现为仲裁协议)为前提的。任何仲裁机构部不应受理未经自愿协议而提交仲裁的案件。而当事人一旦自愿达成 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协议,该协议不但对协议当事人,而且对人民法院也具 有程序上的约束力、即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可以排斥法院的法定管辖权i第任何仲裁机构都不应受理未经自愿协议而提交仲裁的案件,而当事人一旦自愿达成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协议,该协议不但对协议当事人,而且对人民法院也具有程序上的约束力,即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可以排斥法院的法定管辖权;第二,当事人要以自愿协议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条规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商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这也是仲裁在某种意义上优越于诉讼之处,而且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不按行政区域设立,有利于消除当前解决合同纠纷过程中不良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第三.当事人有权自愿选择审理案件的仲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l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被选定的仲裁员行使的仲裁权并非来源于国家的司法权力或行政权力,而是来自当事人的自愿委托。因此,更便于很好地解决合同纠纷;第四,当事人有权约定仲裁事项。对于合同纠纷来说,就是双方当事人认为最需要解决的那部分争议。当然,这种需要必须双方认识一致,才能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出仲裁事项。

(2)仲裁的独立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整个仲裁法的精神来看,该原则主要表现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仲裁员办案的独立性这两个方面。

(3)仲裁一裁终局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 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主要是从仲裁裁决的法律约束力来说的。第一,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仲裁裁决具有既判力。从形式上看,当客人不得对同 一合同纠纷基于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从实质上看,当 事人对争议的合同事实与法律问题不得再次争执,即合同争执已依仲裁程序法定地给予消除。第二.对仲裁庭来说,仲裁裁决不得擅自变更,一裁即终局。第三,对 人民法院来说,对仲裁庭所裁决的合同关系无司法管辖权。

(四)诉讼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解决争议的方式有4种: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仲裁方法由于比较灵活、简便,解决纠纷比较快,费 用又比较低,所以很受当事人欢迎。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仲裁,则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采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以,诉讼是 解决合同纠纷的最终形式。

所谓合同纠纷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

它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与其他解决合同 纠纷的方式相比,诉讼是最有效的一种方式,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进行审理裁判,最具有权威化性;其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裁判的执行。

合同纠纷诉讼和其他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特别是和仲裁方式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诉讼是人民法院基于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开始的,当事人不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诉讼。当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而向其他国 家机关提出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不是诉讼,不能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予以保护。

2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是通过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来解决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议的。审判人员是国家权力机关任命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审判人员的权利, 但是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

3 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具有法定的管辖权,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就有权依法受理。

4 诉讼的程序比较严格、完整。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第一审程序又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另外,还规定了撤诉、上诉、反诉等制度,这些都是其他方式所不具备的。

5 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判生效后,不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且对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就该判决中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再 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再对同一案件进行审理。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公民、法人包括其他织织都要维护人民法院的判决,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积极负责地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判决,如果拒不协助执行或者阻碍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来保证裁判的实现.也是诉讼形式别于其他解决纠纷形式的一个显著的特点:

合同纠纷诉讼虽然属于民事诉讼,但它与其他民事诉讼相比,又有其自己的特征。

1合同纠纷诉讼的产生是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就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纠纷和争议,如果不是因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纠纷和争议,就不是合

同纠纷诉讼.2 合同纠纷诉讼具有广泛性、专业性和技术性。首先,合同纠纷诉讼涉及面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绝大部分经济活动都要靠合同来规范和调整,由此而产生的纠纷都可以纳入合同纠纷诉讼的轨道;其次、大量的合同纠纷所涉及的问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如技术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在处理这些纠纷过程中必然涉及很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知识

3.合同纠纷诉讼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性,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生产建设的规模、市场交易的数量越来越大,与此相应的合同纠纷诉讼的标的也就越来越大,及时解决这些纠纷,持别是重大的合同纠纷,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完善,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发生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之间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从社会和个体的角度来看,具有如下意义:

1 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过这几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改革开放的政策进一步实施,经济建设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商品流通分配摆脱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困扰,逐渐市场化,各种形式的经济实体都可以平等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而他们参与市场竞争的方式大量地表现为通过订立和履行合同以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因而,合同纠纷的发生,就会给正常的交易造成障碍,合法有效的权利义务关系遭到破坏,从而使社会经济生活的某个环节出现故障,造成一定的社会经济问题,如某项经济合同中断,局部生产停顿.一些设备无法使用,一定的资金不能周转流通,直接或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所以,合同纠纷通过诉讼得以及时迅速的最终解决,就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2 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对外开放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而我们无论是引进先进 技术、设备,还是吸引外商投资绝大部分是通过签订涉外经济合同来实现的。因 此,妥善地解决好涉外合同纠纷诉讼,创造良好的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的法制环 境,对于进一步搞好和扩大对外开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3 促进生产发展,保障人民生活需要 合同纠纷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国家的经济建设,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如果不能及时正确地解决、企业的产、供、销就不能正常运行,商品交易 就不能正常进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需要就得不到良好的保障.所以合问纠纷是 关系到促进生产发展,保障人民生活需要的大问题。

4 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合同纠纷诉讼的解决过程,是向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达严格执法的过程,也是向社会宣传法制的过程。通过诉讼、使当事人了解和掌握了一定 的法律知识。提高了学法、守法的意识,这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无疑是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

5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犯罪行为 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合法地获得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合同纠纷的诉讼解决,就是要分清责任是非,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同 时,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可以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区别合同纠纷和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及时地制止违法行为,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加强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

第二篇: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几种?

所谓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发生的纠纷。发生合同纠纷,如何选择适当的解决方式,及时解决,避免损失的扩大,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很多纠纷当事人不了解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深圳马成律师团知名经济纠纷律师认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协商

协商解决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解决纠纷的一种办法。自愿、平等及合法是协商解决的基本原则,协商解决的特点在于简便易行,解决纠纷的同时有利于双方的协作,更便于协议的执行。但自愿是协商的基础,在合同纠纷的分歧及标的较大时,协商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就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二、调解

调解解决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劝说引导下,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调解的基本原则也是自愿、平等及合法。实践中,依调解人的不同,调解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法庭调解。

民间调解是指当事人临时选任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作为调解人对合同纠纷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由有关主管部门作为调解人对合同

纠纷进行的调解。这两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只具有一般的合同效力,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机构调解,是指在仲裁庭的调解下,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机构调解成功的,应制作调解书,由双方签字或盖章,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庭调解是指由法院主持进行的调解。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可依当事人的申请,调解结案。法院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仲裁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我国的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其他仲裁条款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规定,符合起诉条件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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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在平时的合同制作过程中,都面临着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一般分为两类,第一,提请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二,提交仲裁机关仲裁。那么,到底是选择诉讼解决还是选择仲裁呢?

要回答此问题,相信还是应当以搞清楚诉讼与仲裁的区别为前提吧。

诉讼与仲裁都属法律程序,二者作出的裁决都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都处于平等地位;诉讼或仲裁活动都独立进行。但是,毕竟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它们在很多方面也存在区别。

一、诉讼与仲裁的区别

第一, 启动的前提不同。

要启动仲裁程序,首先,必须要双方达成将纠纷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示,这可以通过专门的仲裁协议也可以通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表现出来。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时间可以是在纠纷发生前,纠纷中也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后。其次,双方还必须一致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只有满足上述条件仲裁机构才予受理。

对诉讼而言,只要一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无需征得对方同意。由此,诉讼的条件要宽泛得多。第二, 受案范围不同。

仲裁机构一般只受理民商、经济类案件(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在此列),不受理刑事、行政案件。而对上述案件,当事人均可诉讼有门。

第三, 管辖的规定不同。

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意选择裁决水平高、信誉好的仲裁机构,而不论纠纷发生在何地、争议的标的有多大。

人民法院分为四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具有监督、指导的职能,诉讼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根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由哪一级法院及由哪个地区的法院管辖。无管辖权的法院不得随意受理案件,当事人也不得随意选择。

第四, 选择裁判员的权利不同

在仲裁中,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 1

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而诉讼之中,当事人无权选择审判员。但是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审判员回避,或者要求将审判由简易程序(只有一位审判员)转入普通程序(三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五, 开庭的公开程度不同。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可协议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六, 终局的程序不同。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庭开庭后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裁决,立即生效。但劳动争议仲裁是个例外,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page$

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然也存在特例,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定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第七,强制权力的不同

仲裁机构对于干扰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无权行使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则可以对干扰诉讼活动的当事人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时,仲裁机构无权强制执行,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持裁决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

二、仲裁与诉讼的利弊

仲裁与诉讼制度各有优劣势,二者形成相互补充的状态,也构成了我国基本的法律裁判程序。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

二者的利弊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关于效率。

当事人发生纠纷一般都希望尽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以避免投入更多的财力、时间成本。在这点上,仲裁比较占优势。首先,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对简单,诉讼相对复杂;其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立即生效。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上诉,

并且提起上诉程序仍需时间:再次,目前诉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而人民法院的诉讼资源有限,加之案件的复杂程度、法官的判案水平、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和影响等因素,一个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判决生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

2、关于灵活性。

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甚至选择仲裁的时间和地点,选择适用的实体法。特别是可以据仲裁员的经验、阅历、职称、学历、品行素养、仲裁水平等诸多方面来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而诉讼则基本确定了受理的法院、审判员、审判的程序、时间及地点。当事人只能通过调整自己的相关情况来应对诉讼。

3、关于专业性。

有些纠纷的事实判别强于法律判断,而这些事实判别又需要相当丰富的专业方面的知识,这正是仲裁机构既具社会威望、又具备权威的相关专业知识且熟悉法律规范的专家仲裁人员的优势,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利于这些纠纷的解决。而法院的法官往往只具有法律的专业知识,对纠纷所涉的专业知识不一定了解,在事实认定上可能存在不足。

4、关于国际性。

仲裁较之于诉讼,相对而言更具有国际性,它可以更多地参照国际间的有关公约、条约、议定书,乃至国际惯例,相容性较大,适合于不同制度、不同国家与民族,不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传统背景下的当事人。

5、关于权利救济。

仲裁是一裁终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时,又失去了二审的监督作用,没有了当事人进一步主张权利的回旋余地。当然在法定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而诉讼本来就是二审终审,即便是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救济途径相对更广。

在经过上述比较之后,相信各位对于诉讼和仲裁的区别以及如何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有了一定的认识了吧,以后可以根据具体个案的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篇:国际BOT 投资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研究

(特许经营)项目融资(BOT/PPP)国际前沿论坛交流论文

国际BOT 投资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研究

姜晓亮苏州广浩律师事务所

[摘要] 本文从中国有关BOT投资合同的法律规定的不健全谈起,分析了BOT投资与中国法律的冲突,从而建议采用仲裁方式解决BOT合同争议来保护投资方的合理权益;并对仲裁协议在BOT合同中的表述阐明了笔者的见解。

[关键词] BOT争议解决仲裁协议

[引言] BOT [Build-Operate-Transfer], 即建设,经营和移交,是指政府授予投资企业享有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费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在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为当地政府,另一方主体为投资企业,它们之间通过签订BOT投资合同,确立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BOT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营运由一系列的合同所组成,其中 BOT投资合同起着纲举目张的作用,而BOT投资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更是合同中必要条款之一。

1. 中国BOT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国至今无有关BOT方面的专门立法,调整BOT方式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BOT通知》);

2】 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1995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

3】 国家外汇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关于境内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

4】1997年初,国家计委与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的《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办法》。 5】建设部2004年2月24日发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这些规章的规定构成了中国有关BOT法规的雏形,为中国BOT项目的运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目前调整BOT方式的法律仍不健全,尚未形成有利于BOT项目实施的较为完善的法律环境。

2. 国际BOT投资合同与中国现行法律的冲突

2.1 与宪法的冲突

BOT合同是政府与投资企业之间的特许协议,按中国宪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这一规定将中方主体限定定在“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范围,没有确定由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BOT合同在我国外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政府可直接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合同而使政府成为合同当事人。

2.2 与外商企业法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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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司是运作BOT的公司,也是法律调整的主要对象。项目公司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中,融资是最关键的一项。一般他说,项目公司的自有资本和长期负债之比在1∶9和4∶6之间,大大低于一般股债比例。

而我国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3条分别列举四种情况,从7∶10到1∶3,显然在中国BOT方式股债比例偏高的特点不能适用上述规定。如以此为标准设立项目公司,必会成为投资者用贷款方式解决投资资金的障碍。

2.3 与担保法的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而在BOT投资合同中政府常常提供经营期保证,项目的后勤保证,不竞争保证,外汇的兑换和汇出担保,等等担保。

有一种观点认为:BOT方式中的政府保证是东道国政府为确保BOT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移交,对投资者表明其愿意承担BOT项目特许协议确立的责任的一种承诺,与我国担保法上所称的保证是不同的。在BOT方式中,东道国政府在与项目投资方签订的特许权协议中,为该项目所给予的政府保证,实际上是一种为了在特许权期满后无偿收回项目设施所付出的代价,而非担保关系中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的商业信用。因此,有关一般担保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BOT中的政府保证。但这一观点没有得到中国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认同。

2.4 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冲突

项目公司通过特许协议,从政府取得对某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权,这种特许权具有一定的专有性或不竞争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BOT投资合同的“不竞争条款”,虽然没有直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但因为其限制了市场上潜在竞争者的进入,从而间接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5 与其他中国法律法规的冲突

。。。。。。

3. 争议解决方式分析

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仲裁和诉讼。一种观点认为,BOT投资合同是内国合同,按冲突规范的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由内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不应由境外的仲裁机构处理。笔者对此持不同的观点,理由是:

国际BOT投资合同的争议是跨国的国际争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汉城公约》)在第十八条规定了东道国应该承认投资国投资担保机构有权对被担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由于根据此公约设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则私人投资者的求偿权就上升为国际机构的求偿权。《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华盛顿公约》)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投资争端可以适用国际法规则,并且对仲裁中心对于此争端所作出的裁决的效力也加以明确规定:中心裁决为必须遵守的最终裁决,在缔约国国内法院不受质疑,而中国已分别于1988年4月30日和1992年7月1日加入以上两公约,且未提出任何保留。

当地政府和投资企业在签订BOT投资合同时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从双方谈判到履约是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进行的。 因此关于BOT投资争端的解决双方地位也是平等的,如各方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话,任何一方享有同等的仲裁权利和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受仲裁裁决的约束。东道国不得以公共秩序保留排除裁决的效力,作为争议一方的缔约国政府如不执行裁决,则违反遵守条约之义务。

鉴于国际BOT投资合同与中国国内的法律冲突,为避免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窘境,笔者建议合同当事人选择第三方的仲裁机构处理BOT合同争议。

4. 仲裁机构的选择

由于BOT投资项目的涉及到许多复杂的法律关系,为避免仲裁结果的不确定性,合同当事人往往选择机构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而不选择临时仲裁的方式。对中国的BOT投资项目,可供选择的仲裁机构通常有:

1]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地址:新加坡第178958邮区圣安德烈路政府大厦3楼

电话:+65-6334 1277 传真: +65-6334 2942

电子信箱:sinarb@siac.org.sg网址: /uk/Home/

笔者建议选择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为BOT项目争议的仲裁机构。这是因为: 1] 交通便利,航班不超过数小时;

2] 仲裁所使用的语言既可以是中文或英文,也可以中英文并用;

3] 相对于其他仲裁机构,收费较低;

4] 有来自世界各地和各行业的仲裁员,供争议当事人选择。

5.仲裁条款范本

5.1协商解决

任何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存续,效力或终止等任何问题),在收到任何一方的书面请求后,可以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者,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将双方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5.2提交仲裁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并按照其现行有效的规则,在新加坡进行最终仲裁。本合约签订后,若仲裁中心对其仲裁规则有所修订,则按仲裁中心已通过且生效的最新修订规则进行仲裁。仲裁中心的现行规则或上述修订规则应被视为本条的一部分。仲裁程序和裁决使用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

5.3 仲裁庭组成

双方应按仲裁规则及仲裁庭的要求提交文件及证据。仲裁员应为3名。申请方在发出仲裁通知后30天内应选择1名仲裁员;被申请方收到仲裁通知后30天内应选择1名仲裁员。上述

仲裁员应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名册中选择。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应将从名册中选择非中国和非投资方国籍的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如果任何一方在对方选定了仲裁员后30天内未能完成己方指定仲裁员程序,该仲裁员将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指定。

5.4 裁决效力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应是双方就呈交给仲裁庭的任何争议、索赔、反索赔等所能得到的唯一救济。

5.5 合同履行

在任何仲裁程序作出裁决之前,本合同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予以充分的履行,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5.6 裁决执行

双方保证全面地、无迟延地遵守并执行所有程序性决定(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临时保全措施) 或任何由仲裁庭做出的任何裁决。

仲裁裁决根据中国为签字国的1958年联合国《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予以执行。

5.7.放弃豁免权

双方声明并保证:本合同是商业协议而不是公共或政府法令,因而各方放弃就其本身或其任何资产由于主权或根据任何法律或在任何管辖范围内要求免予诉讼的权力。每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都受民事商法的制约,各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只构成民事和商业行为,而非政府的公法行为。每一方不可撤销地陈述、保证并同意本合同是一个商业行为,而非政府的公权行为;每一方都无权以主权,或以任何法律,或为本合同任何义务的执行提出管辖地为由为其自己或任何其资产提出免于法律程序的要求。如果任何一方或任何其资产现在或以后可能因主权或其它理由享有抵销、法律诉讼、判决前的扣押、其它扣押或判决执行的任何豁免权,该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涉及本合同有关义务的此类豁免权。

[结论] 由于BOT投资合同在中国无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地规范,因此在签订BOT投资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各个方面的不确定因素,查考相关的BOT案例,以避免不必要的投资纠纷。而BOT投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越是详尽和全面,越是有利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作者简介] 姜晓亮,国际法学硕士,苏州广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专长: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

地址:中国苏州太仓上海西路3号邮编:215400。

电话: +86-512-53519435传真: 0512-53516040

信箱:email@colaw.cn网址:

第五篇:沈阳合同纠纷律师苗琦为您讲解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公司与公司之间或者是公司与个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要如何解决呢?下面由苗琦律师来为您介绍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大家都知道合同纠纷是最常见的纠纷,无论是公司之间还是个人间合同纠纷的发生最多的,因为合同纠纷涉及的事项多受影响的因素多,所以合同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下面由著名的合同纠纷律师苗琦律师来为大家介绍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希望通过苗律师的介绍能让您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更多的了解。

苗律师介绍解决合同纠纷有四种方式,但是最常见的方式只有诉讼与仲裁,诉讼与仲裁都属法律程序,二者作出的裁决都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都处于平等地位;诉讼或仲裁活动都独立进行。但是,毕竟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它们在很多方面也存在区别。

苗琦律师为您介绍诉讼与仲裁的区别:

第一,启动的前提不同。

要启动仲裁程序,首先,必须要双方达成将纠纷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示,这可以通过专门的仲裁协议也可以通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表现出来。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时间可以是在纠纷发生前,纠纷中也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后。其次,双方还必须一致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只有满足上述条件仲裁机构才予受理。

对诉讼而言,只要一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无需征得对方同意。由此,诉讼的条件要宽泛得多。

第二,受案范围不同。

仲裁机构一般只受理民商、经济类案件(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在此列),不受理刑事、行政案件。而对上述案件,当事人均可诉讼有门。

第三,管辖的规定不同。

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意选择裁决水平高、信誉好的仲裁机构,而不论纠纷发生在何地、争议的标的有多大。

人民法院分为四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具有监督、指导的职能,诉讼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根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由哪一级法院及由哪个地区的法院管辖。无管辖权的法院不得随意受理案件,当事人也不得随意选择。

第四,选择裁判员的权利不同

在仲裁中,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

定仲裁员。

而诉讼之中,当事人无权选择审判员。但是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审判员回避,或者要求将审判由简易程序(只有一位审判员)转入普通程序(三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五,开庭的公开程度不同。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可协议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六,终局的程序不同。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庭开庭后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裁决,立即生效。但劳动争议仲裁是个例外,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然也存在特例,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定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第七,强制权力的不同

仲裁机构对于干扰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无权行使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则可以对干扰诉讼活动的当事人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时,仲裁机构无权强制执行,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持裁决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

苗琦律师为您介绍仲裁与诉讼的利弊:

仲裁与诉讼制度各有优劣势,二者形成相互补充的状态,也构成了我国基本的法律裁判程序。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

诉讼与仲裁的利弊:

1、关于效率。

当事人发生纠纷一般都希望尽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以避免投入更多的财力、时间成本。在这点上,仲裁比较占优势。首先,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对简单,诉讼相对复杂;其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立即生效。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上诉,并且提起上诉程序仍需时间:再次,目前诉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而人民法院的诉讼资源有限,加之案件的复杂程度,往往需要较长时间。

2、关于灵活性。

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甚至选择仲裁的时间和地点,选择适用的实体法。特别是可以据仲裁员的经验、阅历、职称、学历、品行素养、仲裁水平等诸多方面来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而诉讼则基本确定了受理的法院、审判员、审判的程序、时间及地点。当事人只能通过调整自己的相关情况来应对诉讼。

3、关于权利救济。

仲裁是一裁终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时,又失去了二审的监督作用,没有了当事人进一步主张权利的回旋余地。当然在法定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而诉讼本来就是二审终审,即便是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救济途径相对更广。

4、关于利益。

仲裁是调节当事人双方来达成一致协议然后来生效,当双放无法达成协议时仲裁能难进行下去,而诉讼是法院强制判决,企业或者个人可以索要由于纠纷给带来的损失让利益最大化。

苗琦律师介绍如何避免发生合同纠纷

一、合同的基本条款要具备,尤其是交易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

二、要注意对方的主体情况。

三、要审查对方是否有资金和信誉。

四、要注意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

五、防止对方进行合同欺诈。

六、要选择适当的合同形式

七、不能漏掉主要条款。

八、在合同中防止出现笔误,防止出现有歧义、模棱两可的词句出现,以防止出现争议。

九、诉讼管辖权的约定。

十、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的约定。

十一、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苗琦律师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公司及涉外法律事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沈阳市青少年

维权法律顾问、辽宁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正在行动》栏目特邀点评律师。先后担任土耳其星摩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国勒丽斯商贸有限公司、中国最大的变压器生产企业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之一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娱乐网等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

苗琦律师从业多年来不断钻研,在涉外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公司并购、公司法律事务等领域成绩卓著,同时在承办的诸多经济、民事、刑事案件中探索和积累了大量成功的经验,并形成自己独到的处理法律问题的理论及操作方法。这些理论及操作方法对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委托人的法律成本、实现委托人的法律目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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