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货运代理协议书范文
货运代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工商注册号: 工商注册号: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甲、 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关于乙方委托甲方办理国际货物进出口订舱、报关、运输、费用结算等方面代理
业务,共同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责任与范围
1. 乙方负责提供货源,并将货物交予甲方安排出运。
2. 订舱时,乙方应及时传真或送交甲方正确的货运委托书(要求是打印件),委托书应明确标明乙方订舱本身单位名称、乙方公章、电话、传真、联系人、运输条款和费用承付方全称等业务操作必须的内容。委托书内容应如实注名所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名称、运价和特别要求条例。
3. 货运委托书必须在受载运输工具截单日前交给甲方,给甲方留有足够的操作时间;甲方收到乙方的委托书后应尽力办理订舱业务并及时向乙方通知订舱情况。
4. 乙方订舱后,应及时提供有关进出口报关文件,依不同贸易性质备齐所需之单证,包括:合同、商检证明、核销单、许可证、报关单、手册、发票、装箱单以及国家规定之有关批文等合法、合格的正本文件。乙方所出运的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国家规定禁止出口的物品。危险品出运必须事前向甲方书面申明,在取得订舱认可之后必须提供相应的单证并按照相应的危险品操作规程才可以安排出运。乙方若有隐瞒货类,则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责任。
5. 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乙方要盖公章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与甲方操作人员电话确认,以方便甲方做出及时更改减少费用,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通知过迟而产生的责任、风险、费用亦由乙方承担。若货物已经进港或已离开港,甲方有权拒绝更改要求。
6. 乙方托运的货物如因自身造成的原因退关,乙方仍需支付甲方因前期操作而产生和垫付的各项费用,如:报关费、运输费、仓储费、移箱费、查验费、滞箱费等等。
7. 正常情况下,甲方不负责货物运输内陆段以及海空运段的保险业务,乙方如有书面提出,甲方可以代为办理,并具体书面确认结算。
8. 在业务操作中,由甲方自身的操作失误导致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二、提单签发及其风险责任
1. 由承运人及其代理签发的提单,甲方不承担任何的风险和责任。 2. 由甲方签发的提单,甲方只承担提单条款规定的风险和责任。 3. 乙方代表甲方签发提单的,乙方将承担所签发提单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4. 特殊情况,乙方要求倒签或者预借提单,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正本书面保函和相应的单据(如信用证等),甲方征得承运人同意后方可以办理。
三、 费用收取
1. 海运费按照具体情况、具体书面确认内容结算。 2.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制度,海运费一律以美元现汇结算。
3. 人民币的包干费用按具体情况、书面确认结算。其他额外费用如:海关查验、退关、滞箱费等,按照实际发生情况收费。
4. 甲方有义务在在船开前及时向乙方提供对帐单,乙方请在2个工作日内核对并书面确认清单上所列内容。
5. 乙方订舱发生的海洋运费以及相关的人民币费用按照 种方式结算:
(A) 月结帐并抵押真实可信的空白支票给甲方: 乙方每月以月结帐的方式和甲方结算所有的费用,即每月10日前乙方将上月(1-31日)应付的所有费用汇付甲方帐户予以结清。并附上所付费用的发票号码,以便双方对帐。
(B) 付款买提单。
(C) 航次结帐并抵押真实可信的空白支票给甲方:乙方以航次结帐的方式和甲方结算所有的费用,即在实际开航日后30天内将该航次应付的所有费用汇付甲方帐户予以结清。并附上所付费用的发票号码,以便双方对帐。
6. 凡由乙方指定由第三方付款的,发生拒付、少付、延期支付等事宜,乙方仍负有支付的义务。
7. 若乙方未按此协议签定的有关条款及时付清费用,甲方将以行业惯例善处所尽事宜,可扣押任何一票经甲方定舱之提单或者其他有效单证,并有权对甲方委托出运之任意一票货物行使留置权,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中止此协议中有关延期付款的条款,实行款赎单制。
8. 在执行本协议期间,如果承运人临时更改费率、附加费、其他应急费用,涉及本协议的有关运价也做相应调整,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
四、 协议修改
本协议可经双方书面确认通知另一方修改内容,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依签字日期为准立即生效,任何修改或者补充内容双方未签字确认前仍按原协议内容执行。
五、 协议终止
1. 如遇乙方未按照协议内容准时付费,甲方有权利立即终止协议,并于目的港暂扣货物及国内暂扣乙方所有的单证和国内未出运货物,直至乙方结清费用为止,扣货、扣证期间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
2. 预终止本协议一方,应提早一个月电话确认及正式书面通知另外一方,双方同意后签字,协议终止即刻生效。
3. 本协议失效后,协议双方应继续承担原协议所规定的双方应履行但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六、其他
1. 承运船公司提单和运价条款,以及双方签署的有关协议或者协议附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2. 本协议内容,双方均应向第三方保密。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将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共同协商解决。 4. 本协议一经签署,双方原有的货运代理协议自动终止。
5.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署,自甲方签字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日之前,甲乙双方如未接获对方正式书面通知,本协议自动延长一年;若任何一方对此协议有异议,请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一式正本二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留存,以昭信守。
甲方: 公章:
代表签字:日期: 乙方: 公章: 代表签字: 日期:
第二篇: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1、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合同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电话:
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般规定
1、乙方愿意将货物委托甲方办理订舱手续,甲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接收订舱,并按乙方要求的时间负责安排向有关航空公司订舱,并进行安检、报关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
2、除非另行书面约定,货物不包括危险货物、贵重物品、尸体、骨灰等。其中,危险货物系指可能会变成有危险性的、易燃的、放射性的、有毒性的或有破坏性的货物;贵重物品系指金银、硬币、钞票、可流通的票据、宝石、古董、字画、工艺品及类似财物。
3、除非另行书面约定,否则甲方无义务为出运货物安排保险。
4、如果运输单证(提单和/或空运单)是以甲方的名义签发,并且,该单证明确载明甲方为承运人,当该单证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管辖法院和法律适用条款)和本协议的规定不符时,则该次运输适用以该单证的规定为准。
5、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或任何用电子方式所作的记录。
业务操作要求
1、乙方在出运前应递交(或传真)给甲方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正确、清晰,必须载明托运货物的品名、件数、唛头、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货日期、运价以及其它特别要求,并加盖乙方“订舱章”或“公司业务章”。对于乙方要求加载的货物,甲方应该积极配合办理加载。乙方须在合理期限内将委托书原件交付给甲方。
2、托运单证的变更、退关,乙方必须在出港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因此引起运单与场站收据不符、无法报关、提单不能按期签发、退税单无法办理等一系列问题,以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只负责办理托运单证的更改,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如与甲方签有运价协议,应在托运单上明确注明该运价协议编号及运价,否则甲方将不承担运费误差责任。
4、乙方应不迟于截关日前小时持甲方提供的进仓编号将货物送仓(场站),办理交接手续,签收收货记录单,否则,由此引起的航班延误等后果概由乙方负责。
5、如需甲方提供门到门服务,乙方应在航班开始前一天将详细的装箱地址,联系人以及电话等联系方式提供给甲方。如为乙方自行安排做箱,乙方须于装箱后将装箱单留底传真至甲方处,否则由此可能造成制舱单与报关资料不符,甲方只负责办理更改,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委托甲方报关,应在规定的时间里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报关单证,保证报关单内容必须与出运货物一致,否则因此遭到海关处罚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并承担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7、在正常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将核销单等,于货到后运费结算
1、空运费按照甲方公布运价执行。(公布运价如有调整,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2、甲方已与乙方签定协议运价的,乙方必须在托单上注明运价,否则甲方按IATA的公布运价结算。
3、如需要和甲方单票确认的,乙方必须在航班起飞后的1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进舱的公斤数、体积数向甲方提出书面的申请,超过时间申请的甲方将不予接受运价申请,按甲方按IATA的公布运价结算。
4、人民币收费标准:
1)制单费:RMB票
2)报关费:RMB元/票
5、收货人在目的港逾期提货或不提货,乙方应连带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费用。
6、甲方在货物出运后开具发票交由乙方,乙方必须按如下方式以人民币付款。
A.甲方先签放提单,乙方以日前核对上月费用,每月10日前以支票及电汇方式结清上月费用。
B.甲方签放提单,乙方在到港后
C.银行托收。
7、乙方有义务提供付款明细或其他付款凭证以利甲方及时销账。如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有权留置乙方单证(包括核销单退税等),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滞纳金。
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戒严,及其他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迟延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或迟延履行不应视为违反合同。
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可随着环随情况的发展相应推迟。如不能履行义务超过天,履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证,有权解除本合同。
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任意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保密条款:
乙方应该保证并且不会发布或向社会公众披露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客户信息、价格等,除非法律要求披露或取得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方可披露。该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乙方的雇员和代理人。乙方对于其雇员和代理人违反该项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情况严重时将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争议条款: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双方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协议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提出不再续签,则本协议自动延长xx年。
2、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署,双方原有的货运代理协议自动终止。
3、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4、协议终止后双方应承担原协议期内已经发生的业务所引致的义务与责任。
5、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2、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协议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愿意将全部进出口货物委托乙方办理货物进出口的相关手续,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的委托,并负责安排相关的订舱、配载、制单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内容完整、正确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有效印章,以便乙方及时订舱、报关及安排公路运输等。
2、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备妥货物直至装箱或将货物发往乙方指定地点。如系产地装箱,则由甲方按乙方开列的提箱单到指定箱站提箱,然后到产地装箱,并及时将箱号、铅封号及实际装箱数量及时通知乙方。如委托乙方办理公路运输的,甲方应提前进行书面委托,并注明装箱地点、时间、联系人电话和通讯地址等详细情况。
3、甲方提供的单据应与实际货物相符。单据与实际货物出现不符,需要更改单据时,要及时通知乙方,并积极协助改制有关单据。
4、甲方如果委托乙方报关,则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向乙方提供齐全、有效的单据,并配合乙方共同做好海关的检查工作。
5、甲方应在装箱/拆箱之前做好备货/提货事宜。
6、甲方须在乙方通知的时间内确认海运提单样本的内容,审核提单样本的记载是否符合要求。
7、如因目的港收货人弃货、拒付海运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所属的结算月,将目的港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仓储费用、海关费用以及代理费用等)全部支付给乙方,支付费用均以乙方目的港代理所提供账单为准。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负责安排进出口服务。
2、乙方接受委托后,按委托要求及时安排订舱、配载、报关、商检、装箱、陆运、装船等相关手续,但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除外。(不可抗力因素是指双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其发生的任何因素)
3、乙方在整个操作过程中应及时将船名(航班)、提单号等有关配载信息反馈给甲方。
4、乙方在收到承运人的确认出运信息后,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签发提单并交付委托人。
四、费用及结算方式
1、乙方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运费及杂费清单传真给甲方,由甲方进行核对。
2、甲方应及时审核乙方开出的发票及运、杂费清单,如有异议应在自收到发票或运费清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同甲方同意按照乙方开出的发票金额或者运杂费清单的金额进行结算。
3、甲方最迟于每月25日前付清上月所欠乙方的全部费用。
4、拼箱货物如发生弃货,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卸货港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港杂、拆箱、堆存及处理费用。
5、甲方就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货损或其它争议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的货运纠纷,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解决。除乙方认可,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的索赔作为理由,以扣减或拖欠支付本协议项下的运费及杂费。
五、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过错,如:单证与货物不符、延迟装/送货物、延迟出单或出单后更改(包括报关单据及提单等),甲方承担由此相应产生的责任/风险及费用等。
2、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甲方货物损坏、丢失,非海运保险责任范围内由乙方承担赔偿。
六、其他
1、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要更正、补充,要求一方必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签字认可后,作本合同的补充部分。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日期:日期:
3、国际货运委托代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兹有甲乙双方发生货运业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就乙方所能辐射的国家和地区及代理线路达成如下货运代理协议:
第一条、授权代理范围
一、甲乙双方执行本协议必须以正常情况为前提,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不可抗力因素即当事人各方都无法预测而突然发生的事情。(包括货件因承运方DHL、UPS等]因素无法准点到达;到达地因政府组织、海关或其它民间组织管制、禁行或其他事情发生而无法提货、派送;到达地邮政行业管理处的临检抽查;自然灾害及人为恐怖事情;其他未包括的不可抗力因素按国家相关法规定义。)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乙方所能通达的国家和地区的货运业务。
三、乙方代理服务范围为乙方承诺的到达国家和地区,如出现超出服务区域或中转范围以外的业务,甲方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四、乙方承诺到达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代理的航线、收取资费的标准:深美联国际货运价目表(以最新通知为准),如是偏远地区的按承运方规定收取附加费。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合同期内按协议可享受乙方提供的收货员免费上门收货服务。
2、甲方托运货物时应认真填写乙方提供的货物托运单及商业发票等,要求详细填写收货人姓名、收货人地址、收货人电话、物品内容、报关货值等如因甲方未能正确填写运单而造成货物清关、送货问题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甲方所交乙方货物由于异常情况(如:收货人迁址、地址错误而无法联系到收货人等情况)而不能正常送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该货件返回甲方或甲方提供新的信息进行再次派送,但甲方必须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发货费用或再次派送的费用。
4、甲乙双方在合约期间所产生的业务费用均以乙方清单开出的价格为准。甲方要求乙方为其提供特殊服务(时效加急件)所产生的费用均以当时协商的运价为准。
5、甲方在交运货件时必须保证所装运的货件都要在运单中作品名的中英文描述,甲方保证其所托运的货物应符合目的地、始发地、过境地或飞越地海关时出口及其他方面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不得交寄乙方不能承运的物品,如甲方有意或无意在运单上对交寄的物品作了错误的描述或错发乙方不承运的物品,或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如交运的属易碎物品应妥善包装、也可由乙方代为包装但乙方要收取因包装而增加的重量产生的运费。如因甲方包装方式不合理而造成的损坏,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于因以下情况(如收货方地址电话不详或错误、收件人外出、他人拒收、到付款拒付等)而无法派送的问题货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上情况在甲方未作确认之前,乙方对该货件有暂时滞留权,如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2、甲乙双方合作期内,如甲方未能在协议规定时限内支付乙方费用,乙方有权暂时滞留甲方所发货件,并且相应收取滞纳金,直至甲乙双方相关问题得到解决,方可派送或中转,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3、乙方对于甲方交寄的货件有权进行查验核查(但无此义务),不应受到任何限制。如乙方发现货件短缺、破损(因雨淋或其他介质腐蚀)等情况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并要求甲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乙方不予受理。
4、乙方为甲方在交件之日起30天内无条件为甲方提供有关“签收人”“签收日期”等的查询服务。
5、乙方为甲方提供最新的价格,如价格、分区等有变动须及时通知;所报价格如有变动乙方有权更改。
第三条、赔偿责任
1、甲方交寄的快件在乙方服务过程中未保险的情况下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的,由乙方向代理甲方向承运方(DHL、UPS等)进行索赔,赔偿标准以承运方(DHL、UPS等)规定为准。
2、如甲方需要投保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投保服务,购买保险按千份之三收取保费,如投保后发生邮件丢失的乙方将按保险法规定进行赔偿。
3、甲方交寄的货件经查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丢失或损坏的乙方原则上不予赔偿。
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条、双方结算
一、甲乙双方结算周期为日,每月日前(节假日顺延)对上期往来的帐目进行核对并于日前结算完毕,逾期不能支付则按当月应付月结款的1‰元/每天支付滞纳金。
二、对帐以乙方二联单(收货清单)开出的价格为依据。甲方持寄件人联,乙方持存根联。乙方在收件时,应清楚写明寄件人姓名、时间、品名、重量等;甲方交件时应签上经手人姓名,以便于月底对帐。
三、乙方每月1日至5日将上期对帐单传真或送达给甲方,甲方应在日内确认并签字盖章传真回乙方确认。
四、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核清应付款帐目,或未对帐目提出异议,乙方可视甲方确认所对帐目无误,转入催款程序。
五、甲方付款可以采用转帐、支票、或现金结算方式,如果以现金方式结算乙方由专人持加盖乙方公司公章的委托书上门办理结款事宜。
六、如需我司提供发票、收据而当时无法付款的需开据证明已收到发票或收据。付款请向我司员工索取收款凭证。
第五条、其他条款
一、合约管辖:甲乙双方同意凡因本协议内容引起的纠纷,应向乙方所在地地方法院提出诉讼,乙方所在地法院享有管辖权,且双方地址、电话如有变更,应通知对方及时更正,以保证书信到达。
二、甲乙双方因组织变更、歇业、停业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商业活运时,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善后工作。
三、协议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为准。
四、本协议纯属经济行为,甲乙双方的相关个人对本协议无任何约束。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另一方可终止协议的履行,同时有权对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情况而定。
七、本协议中部分条款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执行时,其它条款仍然有效。
八、本协议生效日期为20XX年月日,终止日期为20XX年月日。
九、本协议有份附件。附件所记载事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公章:公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第三篇: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集装箱货物出口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 接受甲方的委托,办理集装箱货柜的订舱、报关、报验及有关手续。
2. 订舱后即使将船名航次、提单号传真给甲方,并负责督促船公司安排发放空箱计划。
3. 负责办理货柜的订舱报关、海关查验工作。
4. 船舶开航后二天内,即将经确认后的正本提单送交甲方。
二、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 根据乙方提供的船期,应在船公司接受订舱的截单时间前,将货物委托书连同正确的报关单证交给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办理货物订舱和报关。
2. 交乙方的货物委托书,应注明运输条款,运费支付方式,货物备妥时间和存放地点等。
3. 货物委托书内容更正应在船开之前书面通知乙方,船开以后的更正,乙方将向甲方收取更正费用。
4. 特殊情况,甲方要求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或电放的均需出具书面保函,乙方征得承运人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 费用结算
1. 甲方委托乙方出运货柜所发生的海运费,订舱包干费,报关费等费用以及出口运输中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如查验费,电放费等额外费用),由乙方开具国际货运代理专用发票进行收取。
2. 甲方如发现发票有误,应及时通知乙方。
3. 乙方应给予甲方最优惠海运价格,甲方按双方书面确认价格予以支付。甲方另支付乙方订舱包干费(人民币):
270元/20’(无论何种箱型) 、380元/40’(无论何种箱型) 包干费内容为:订舱、报关、单证缮制以来往快递费等。 4. 对于目前收取的码头操作费THC(美加线除外),乙方按实际情况向甲方结算(人民币)。
5. 甲方对乙方发票确认无误后应于每月月底前付清上月所有运费。
6. 甲方如不遵守本协议书中有关运费结算的规定,乙方有权立即对其实行付款签放提单的方法,直至终止接受甲方的订舱委托业务。
四、 其他
1. 承运船公司提单与运价条款,以及双方签署的有关协议或备忘录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2. 乙方对于出口货物装运进港后,船舶的离港起运日及到达日不承担责任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 4. 本协议自2008年08月01日起到2009年12月31日止。 5.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主管: 经办: 日期:
乙方: 主管: 经办: 日期:
第四篇: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详细版
国际货运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
乙方:
兹有甲乙双方发生货运业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就乙方所能辐射的国家和地区及代理线路达成如下货运代理协议:
第一条、 授权代理范围
一、甲乙双方执行本协议必须以正常情况为前提,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不可抗力因素即当事人各方都无法预测而突然发生的事情。(包括货件因承运方DHL、 UPS等]因素无法准点到达;到达地因政府组织、海关或其它民间组织管制、禁行或其他事情发生而无法提货、派送;到达地邮政行业管理处的临检抽查;自然灾害及人为恐怖事情;其他未包括的不可抗力因素按国家相关法规定义。)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乙方所能通达的国家和地区的货运业务。
三、乙方代理服务范围为乙方承诺的到达国家和地区,如出现超出服务区域或中转范围以外的业务,甲方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四、乙方承诺到达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代理的航线、收取资费的标准:深美联国际货运价目表(以最新通知为准),如是偏远地区的按承运方规定收取附加费。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在合同期内按协议可享受乙方提供的收货员免费上门收货服务。
2、 甲方托运货物时应认真填写乙方提供的货物托运单及商业发票等,要求详细填
写收货人姓名、收货人地址、收货人电话、物品内容、报关货值等如因甲方未
能正确填写运单而造成货物清关、送货问题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3、 甲方所交乙方货物由于异常情况(如:收货人迁址、地址错误而无法联系到收
货人等情况)而不能正常送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该货件返回甲方或甲方提
供新的信息进行再次派送,但甲方必须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发货费用或再次派
送的费用。
4、 甲乙双方在合约期间所产生的业务费用均以乙方清单开出的价格为准。甲方要
求乙方为其提供特殊服务(时效加急件)所产生的费用均以当时协商的运价为
准。
5、 甲方在交运货件时必须保证所装运的货件都要在运单中作品名的中英文描述,
甲方保证其所托运的货物应符合目的地、始发地、过境地或飞越地海关时出口
及其他方面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不得交寄乙方不能承运的物品,如甲方有意或
无意在运单上对交寄的物品作了错误的描述或错发乙方不承运的物品,或由此
产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 甲方如交运的属易碎物品应妥善包装、也可由乙方代为包装但乙方要收取因包
装而增加的重量产生的运费。如因甲方包装方式不合理而造成的损坏,乙方不
承担相关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于因以下情况(如收货方地址电话不详或错误、收件人外出、他人拒收、到付款拒付等)而无法派送的问题货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上情况在甲方未作确认之前,乙方对该货件有暂时滞留权,如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2、甲乙双方合作期内,如甲方未能在协议规定时限内支付乙方费用,乙方有权暂时滞留甲方所发货件,并且相应收取滞纳金,直至甲乙双方相关问题得到解决,方可派送或中转,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3、乙方对于甲方交寄的货件有权进行查验核查(但无此义务),不应受到任何限制。如乙方发现货件短缺、破损(因雨淋或其他介质腐蚀)等情况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并要求甲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乙方不予受理。
4、乙方为甲方在交件之日起30天内无条件为甲方提供有关“签收人”“签收日期”等的查询服务。
5、乙方为甲方提供最新的价格,如价格、分区等有变动须及时通知;所报价格如有变动乙方有权更改。
第三条、赔偿责任
1、 甲方交寄的快件在乙方服务过程中未保险的情况下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的,由乙
方向代理甲方向承运方(DHL、UPS等)进行索赔,赔偿标准以承运方(DHL、UPS
等)规定为准。
2、 如甲方需要投保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投保服务,购买保险按千份之三收取保
费,如投保后发生邮件丢失的乙方将按保险法规定进行赔偿。
3、 甲方交寄的货件经查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丢失或损坏的乙方原则上不予赔偿。
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条、双方结算
一、甲乙双方结算周期为日,每月日前(节假日顺延)对上期往来的帐目进行核对并于日前结算完毕,逾期不能支付则按当月应付月结款的1‰元/每天支付滞纳金。
二、对帐以乙方二联单(收货清单)开出的价格为依据。甲方持寄件人联,乙方持存根联。乙方在收件时,应清楚写明寄件人姓名、时间、品名、重量等;甲方交件时应签上经手人姓名,以便于月底对帐。
三、乙方每月1日至5日将上期对帐单传真或送达给甲方,甲方应在日内确认并签字盖章传真回乙方确认。
四、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核清应付款帐目,或未对帐目提出异议,乙方可视甲方确认
所对帐目无误,转入催款程序。
五、甲方付款可以采用转帐、支票、或现金结算方式,如果以现金方式结算乙方由专人持加盖乙方公司公章的委托书上门办理结款事宜。
六、如需我司提供发票、收据而当时无法付款的需开据证明已收到发票或收据。付款请向我司员工索取收款凭证。
第五条、其他条款
一、合约管辖:甲乙双方同意凡因本协议内容引起的纠纷,应向乙方所在地地方法院提出诉讼,乙方所在地法院享有管辖权,且双方地址、电话如有变更,应通知对方及时更正,以保证书信到达。
二、甲乙双方因组织变更、歇业、停业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商业活运时,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善后工作。
三、协议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为准。
四、本协议纯属经济行为,甲乙双方的相关个人对本协议无任何约束。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另一方可终止协议的履行,同时有权对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情况而定。
七、本协议中部分条款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执行时,其它条款仍然有效。
八、本协议生效日期为2010年月日,终止日期为2010年月日。
九、本协议有份附件。附件所记载事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公章:公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第五篇:货运代理协议书(空白与客户签的)
货运代理协议书
协议号:
甲方:乙方:上海益海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地址:上海市杨树浦路61号6A11-13
邮编:邮编:200082
电话:电话:021-65456741 65450386
传真;传真:021-65370086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海口岸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上海口岸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进栈、提单签发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作业的货运代理业务。甲方、乙方在具体业务中遵守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条:委托及单证制作要求
1. 乙方凭甲方的货运委托书接受货运代理业务。货运委托书必须由打印(字)机缮制,除
内容完整、正确外、还必须显示:甲方公章(或业务章、订舱章)、联系人及电话、陆运条款和费用承付方全称等业务操作必需的内容。甲方应保证所托运之货物不夹带任何危险品、禁运物品及未向海关申报之物品。
2. 货运委托书必须在受载运输工具截单日前交给乙方,给乙方留有足够的操作时间:乙方
收到委托书后应尽力办理订舱业务并及时向甲方通知订舱情况。
3. 甲方应尽量在船开之前将委托书内容更正情况书面通知乙方;船开之后更正,乙方将向甲
方收取必要的更正费用。
4. 报关单证的制作必须符合海关要求,并做到与委托书单单相符,以防报关困难。报关单
证必须在截关前一天交给乙方。
5. 甲方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得于货物进港前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操作人员电
话确认,以免引起提单签发困难或海关退单困难。若货物已进港或船已离港后甲方要求更改,由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提单签发及其风险责任
1. 正常情况下,乙方在船开后第二天向甲方提供正确、清洁之正本提单。提单内容以经甲
方确认之内容为准。如在正本提单签发之后或船开之后,甲方需要更改提单内容,乙方将根据不同情况,向甲方收取必要的改单费用。
2.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或信用证条款要求出具提单,如此要求与承运人的提单规定或格式有
冲突,甲方应向乙方或承运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书面保函,乙方征得承运人同意后方可办理。
3. 遇特殊情况,乙方要求甲方签发倒签或预签提单或预借提单。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
书面保函,甲方征得承运人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费收
1. 甲方订舱发生的海运费及与此相关的其他费用按如下方式结算:
船开后25天付款:即船舶开航已超过上述日期的费用均应及时付出:
2. 乙方将结合上述结算方式及时向甲方提供对帐清单。甲方承诺在受到清单后3个工作日
内核对并书面确认清单上所列内容,并按时付款。
3. 海运费及与此相关的以美元结算的费用,甲方必须以美元承付。除非双方另有协定,可
以双方协定之汇率折以人民币支付。
4. 凡甲方指定由第三方付款的,发生拒付、延期等事宜,均由甲方承担全责。
5. 若甲方未按此协议签订有关条款及时付清费用,乙方将以行业惯例善处所尽事宜,由此
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甲方负责:乙方有权终止此协议中有关延期付款的条款,实行付款签单制。
6. 甲方有义务提供付款明细或其它有关单据,以便乙方查账,若甲方不能按上述付款,乙
方有权采取一切措施保障运费回收,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含律师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7. 在执行本协议期间,如果承运人临时更改费率或增减附加费或增收其它应急费用,涉及
本协议的有关运价承诺也作相应调整,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五条:运价,包干费及佣金
1. 海洋运费:请参阅乙方每月提供的船期运价表或单票运费确认。
2. 内陆运费:
3. 上海港人民币定额费用:
订舱费:RMB230/20’,RMB340/40’(如果船公司或其代理另有规定,按船公司或其代理公布的标准收取).
第六条:其它
1. 承运船公司提单与运价条款,以及双方签署的有关协议或协议附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
割的部分。
2. 与本协议相关的运价、佣金协议等内容,双方均应向第三方保密。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解决。
4.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署,自二0年月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双方无
异议可自动延长效期,若任何一方对此协议有异议,须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昭信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