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管理范文

2022-05-31

第一篇:国土资源管理范文

国土资源管理

【概 况】 盐城是江苏省土地面积最大的地级市,全市土地总面积1.70万平方公里,其中沿海滩涂面积45.53万公顷,占全省沿海滩涂面积的75%。现有农用地111.8万公顷,其中耕地82.74万公顷;建设用地23.25万公顷;未利用地34.62万公顷。设有150个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总面积77.26万公顷。

年内,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主动适应宏观调控新形势,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解难题、保发展、促集约”要求,一手抓保护资源,一手抓保障发展,保证了全市重大项目用地及重要民生设施用地,有效满足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市国土资源局被表彰为全国市县测绘管理先进单位,并作为地级市测绘管理机构唯一代表在大会上作典型发言。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建成盐城市文明行业,市国土资源局连续六年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三个文明建设综合先进集体。

【用地计划】 在国家严格控制用地计划指标而地方用地需求量很大的严峻形势下,既注重向上争取,又注重内部挖潜,想方设法通过点供、城乡增减挂钩、独立选址等途径多渠道争取用地指标。全市共获得用地计划1800公顷,其中,国家农用地转用计划42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445公顷,点供指标436公顷,独立选址计划指标451公顷,有效满足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

【节约集约用地】 严格项目预审制度,坚持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全市供应土地2133公顷,其中,普通商品房923公顷,工矿用地1204公顷,商服用地155公顷。全年出让土地756宗,实现土地出让金67.9亿元。

【耕地保护】 落实政府保护耕地责任制。加大对基本农田的投入力度,土地开发整理资金、项目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达85%以上。全年共实施复垦整理项目库项目255个,总面积0.98万公顷,新增耕地0.4万公顷,居全省第一。全市争取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

9.38亿元,其中易地补偿资金3.58亿元;省以上投资项目22个,总面积2.7万公顷,争取项目资金5.8亿元。积极开展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

【矿产资源管理】 不断规范矿产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为全市35家采矿企业及时办理采矿权变更、延续手续,全市共挂牌出让采矿权257宗,公开出让率达100%。矿产资源管理费用全部征收到位。

【土地执法】 全年共组织对各县(市、区)巡查4次,检查在建项目382宗,制止、查处违法用地13宗。进一步强化大市区的分片包干巡查,制止处于萌芽状态的土地违法案件30件。顺利通过了国土资源部百日执法行动成效显著单位考核评审,荣获全省唯一的一等奖。

【土地规划】 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专题研究成果通过省级专家评审论证,成果质量居全省前列。积极编制全市沿海土地利用规划。完成了土地变更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高度重视《盐城市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顺利通过专家评审,在全省13个大市中第一家通过评审。

【征地补偿】 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和“补偿款预存”制度,依法确定农用地征转用补偿标准,全市发放征地补偿款9.7亿元。年内全市涉土群众来信431件,比上年下降31%。(张中俊 程德宝)

第二篇:国土资源管理报告

一、2006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情况

2006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的领导下,紧紧围绕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全面落实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国土资源工作目标,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

(一)结合新农村建设,全市耕地得到进一步保护

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为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耕地保护意识和责任感,严格耕地保护责任制,市国土资源局草拟《贵阳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实施。一是加大基本农田的建设力度,在每个区、县、市(除云岩区、南明区外)均建成了一个500亩以上高标准基本农田,全市共建成3500亩。二是积极组织开展土地整理,争取国家和省的投资在乌当区新场乡及息烽县九庄镇、青山乡进行3个土地整理项目计8516.55亩,加上贵阳市投资进行的11个项目17300亩,全市全年共完成土地整理25816.55亩。三是对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了查处。通过以上措施,不但耕地保护得以加强,而且有力地支持了新农村建设,耕地保有量达到省确定的指标,基本农田面积也未减少。

(二)努力为全市经济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和服务

《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展顺利。在总体规划修编专题研究成果通过省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的基础上,4月16日省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市有关领导和专家对《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进行了审核。按照审核提出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对《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进行修改,并在省国土资源厅支持下争取国土资源部于10月16日对规划大纲进行评审并获得通过。国土资源部于12月14日正式下发书面评审批复,对贵阳市土地总规修编大纲给予较好评价。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的同时,各区、县、市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也同步开展,从而使全市土地总规修编总体上得到同步推进。

按照有保有压,确保重点项目用地原则,较为科学地加强了土地利用计划管理。2005年底,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带领有关处室负责人,到各区、市、县对2006年建设用地需求等方面情况进行调研。省下达用地计划后,市国土资源局结合调研掌握的情况及各区、县、市经济发展实际,科学合理地对全市土地利用计划进行安排,并严格督促执行,从而使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2006年初,省下达贵阳市农用地转用计划686公顷,其中占用耕地551公顷。由于贵阳市2006年经济建设发展较快,用地计划存在较大的缺口,市国土资源局积极向省国土资源厅汇报,多次申请追加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同时积极组织用地报件。在省国土资源厅的大力支持下,全市共获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用地1830.3398公顷,其中农用地转用1406.3373公顷,占用耕地1134.7556公顷,比年初省下达的农用地计划多776.3373公顷,占用耕地多583.7551公顷,基本满足了经济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特别是保证了兖矿贵州能化有限公司开阳磷化工基地年产50万吨合成氨、开阳西洋磷业有限公司50万吨磷铵、贵州民族学院人文学院、贵阳至罗甸二级公路改扩建、老干妈食品基地、花溪大地之舞综合开发项目、息烽县红色旅游项目等一大批省、市重点项目的用地。完成了国家重点工程扎南公路用地(共计252.54公顷)和贵阳绕城公路西南段用地(共计519.56公顷)的报批,及时将土地移交给用地单位使用。完成了贵阳机场扩建工程征用土地的前期工作。受理建设用地预审41宗,办结41宗。

深入落实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全市(不含小河区、金阳新区和白云开发区)共出让土地

814宗,收取土地出让金8.433亿元。其中市国土资源局共出让土地771宗,收取土地出让金7.435亿元,为市政府下达目标(3.5亿元)的212%。收取土地收益金310万元,为市政府下达目标(300万元)的103%。同时,加大了土地储备力度,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调查成果,制定了盘活存量土地的措施,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共储备土地11宗,面积100余公顷。

大力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工作。在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工作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土地资产进行处置,积极为企业做好服务,维护企业职工权益。为贵州省石油总公司贵阳分公司、贵阳仪器仪表工业公司永恒精密电表厂、贵阳市机械化施工处等23家改制企业完善了用地手续,促进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三)大力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和确保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

全市将征地补偿安置和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工作作为切实保障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各级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结合本地实际的多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政策措施,推动了全市多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工作的开展。针对贵阳市过去征地多采用货币化单一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不能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产生“三无”农民(无土地、无一技之长、无生活保障)情况,积极探索货币化安置方式、留地安置方式、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机制、多渠道提供就业岗位等多渠道安置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取得较好效果。贵阳市的经验还在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进行了交流。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在市财政大力支持下,落实了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地质灾害任务较重的区、县、市也建立了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在汛期认真落实《贵阳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加强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排查和监测预报。全年没有发生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在2006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另一个工作重点是落实《贵阳市自然因素造成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搬迁方案》。此方案确定全市共有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点1016处,危及7839户37886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其中有142处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需实施治理搬迁。为做好该项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向各区、县、市下发了《关于组织申报2006地质灾害治理搬迁项目的通知》(筑国土资环通288号),要求各地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白云区、清镇市、息烽县、开阳县共申报了25个项目,正在实施之中。开阳县在地质灾害防治中基础工作扎实、监测预警系统完善、宣传深入、治理资金落实,全县各方共出资2863.70万元,搬迁受威胁群众747户2614人,效果显著。

按照市政府的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包保责任书”,落实矿山巡查责任制,不但组织矿山安全生产检查,而且还抽调干部参加各级政府和安委会组织的矿山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取缔无采矿许可证采矿,杜绝了无证矿山伤亡事故发生。

(四)矿业秩序整顿规范工作继续深入

为认真做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拟定了《贵阳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并报经市政府批转执行。按照《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时限要求,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行了清理检查,对查出的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权、以探代采、未按勘查设计方案进行勘查等103宗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并认真开展了小煤窑炸封等专项工作,从而全面完成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清理检查、整顿和查处阶段工作,通过了省整规办的检查验收。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取得新进展。全市共设置采矿权38宗,全部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开阳县成功拍卖龙水乡水库淹没区磷矿采矿权,成交额达1330万元。完成了2006年采矿权年检工作。全市应检矿山941个,通过年检并合格的有844个,注销75个。对22家逾期未按要求年检的矿山进行了处罚,追缴矿产资源补偿费38万元。通过采取煤矿关井压产、资源整合、扩大生产能力、对矿山生产规模小的砂石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不再延续等措施,使全市矿山生产能力进一步提高。

(五)坚持依法行政,加强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积极组织听证。组织实施了贵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片综合地价方案、贵阳市云岩南明两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方案和贵阳绕城公路用地选址方案、补充耕地方

案、基本农田规划调整及补划方案的听证。贯彻《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电子政务建设为载体,全面推进网上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

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将基本农田保护和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作为巡查重点,及时制止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全市共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465件,结案433件。通过开展闲置土地清理、矿山安全大检查、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等专项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查处有影响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40多件,其中在贵阳日报和局公众网公开曝光5件,起到了查处一件、警示一方的效果。

(六)国土资源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

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继续深入。制定了《贵阳市国土资源系统2006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意见》,将开展学习宣传《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耕地保护制度、征地制度改革、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开展了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法律法规宣传月暨“6·25”土地日宣传活动。各地都拟定了宣传方案,采取上街设点、宣传车、报刊、电视、广播等多种宣传形式,开展了大规模宣传。通过这些活动,使国土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更加深入人心,收到较好效果。

制定专项工作规划。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建议》,编制了《贵阳市“十一五”国土资源利用和保护专项规划》。该规划已通过市长办公会审查,并提交贵阳市“十一五”规划办公室统一发布。同时,各县、市开展了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开阳县、清镇市、息烽县已发布实施。贵阳市“十一五”测绘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和贵阳市“十一五”基础测绘规划已上报市政府审批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测绘管理依法推进。贯彻落实《贵州省测绘条例》、《贵州省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完成了贵阳市丙、丁级测绘项目备案工作,按时将备案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对全市地图市场进行综合治理,进行了专项检查。开展了清理和规范房产测绘市场秩序工作。对全市测量标志(三角点、GPS点、水准点等)进行了清理和检查,保存完好的各类国家测量标志共计122个,全部进行了摄影、记录和委托保管。对测绘市场进行了执法检查。从检查情况看,测绘单位在工作质量上执行了国家质量管理标准,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能按章按程序进行,没有发现测绘市场存在恶性压价的情况。完成了省下达给贵阳市建立7个区、县、市的国家高等级GPS(C)级控制网的选点、埋石和布控工作。完成了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注册和2005年测绘成果目录汇交工作。

农用地分等工作和农用地定级估价试点以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进展顺利。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的农用地分等,云岩区、南明区、开阳县的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均已完成。白云区、乌当区的农用地定级估价试点工作正按要求开展。

地籍管理取得新进展。有卫星照片资料的乌当区、花溪区、修文县、清镇市列入了全省第一批更新调查工作开展名单,均制定了《更新调查方案》,与作业单位签订了《更新调查合同》并进行外业调查,其中修文县外业工作已完成。

电子政务建设进一步完善,启动了“金土工程”建设。在完善市国土资源局机关电子政务系统的基础上,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分局(局)已实现电子政务,并与市国土资源局实现专线联接。每个区、县、市至少有一个乡镇国土资源所完成了电子政务建设,并与区、县、市国土资源分局(局)实现了数据交换。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建成了建设用地远程报批系统,从10月1日起实现了建设用地远程报批。矿权远程报批也已具备条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金土工程一期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8号),贵阳市是全国一期建设的32个试点城市之一。据此,市国土资源局成立了“金土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贵阳市 “金土工程”一期建设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审查通过。

(七)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

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基本完成。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并积极支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批准贵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为贵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贵阳市土地交易管理处更名为贵阳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管理处,对两单位领导职务实行高配。批准贵阳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管理处、贵阳市土地开发中心、贵阳市土地登记处共增加人员编制36名。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局按照“三定”方案

完成了机构调整和人员充实。对2005年开展规范化建设的21个乡镇国土资源所进行了验收,新开展规范化建设23个所,到2006年底已完成全市82个乡镇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任务。组织建成了乌当区东风镇、白云区艳山红镇“文明国土资源所”示范点。

二、2007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展望

按照“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总要求,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为中心,积极参与宏观调控,坚持从严管理、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全面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继续加强耕地保护;二是搞好服务,努力为全市经济建设提供用地保障;三是加强矿产开发和地质环境管理,切实提高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四是进一步加大基础建设,努力提高行政效率和社会服务水平;五是深化“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篇:国土资源管理报告

一、2005年工作情况

2005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紧紧围绕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目标,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全市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得到进一步保护

全市进一步采取措施,严格保护耕地,并从注重数量保护向注重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转变。一是对已退耕还林和种植经济果树林、坡度在25°以下未破坏耕作层的基本农田,严禁非农业建设占用。二是进一步将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农户和地块。三是加大了基本农田建设投入。除云岩区、南明区外,其他区、县、市均建成了一个500亩以上的高标准基本农田保护区。组织完成了14个项目共2450亩耕地开发。四是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没有土地利用计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报批和使用土地。五是加大了保护基本农田宣传教育力度,并加强执法监察巡查,有效地防止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六是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全市继续实现了占补平衡的目标。据统计,2005年末,全市实有耕地282888.3公顷,达到了上级确定的耕地保有量。

(二)加强征地管理和监督工作,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在供地时严格核查征地补偿情况,杜绝征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的发生。二是开展了土地年产值测算,市政府已将拟定的统一征地年产值补偿标准上报省政府。三是开展了拟定多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措施工作,已将涉及国土资源管理中多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和建议上报市委。四是在土地征收、征用和农用地转用中将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作为审批的重要条件。五是加大了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管力度。六是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定额标准审核和上报建设用地,对前一批次用地超过50%未使用的,不报批所在县(市、区)下一批次用地。

(三)全市建设项目用地基本得到保障

2005年初,经省政府批准,我市全面恢复了农用地转用报批工作。据此,市国土资源局多次到国土资源部协调2004年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冻结在国土资源部的三个批次用地。经过努力,国务院同意并批复了三个批次用地,共计543公顷(其中金阳新区用地2个批次,520公顷)。完成了国家重点工程西南环线、铁路枢纽等项目的征地标准测算。上报了贵阳警备区、息烽变电站、清镇站街变电站、扎南公路、息烽县60万吨重钙建设等重点项目用地申报手续。在五区、三县一市和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地进行了存量建设用地调查,共调查出闲置土地35宗,总面积631亩;空闲土地23宗,总面积1432亩,并核实了贵阳市批而未供土地共4360亩。根据调查数据,自主开发了存量建设用地运用软件。

(四)国土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取得新进展

进一步加大了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力度。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将修编大纲基期数由2002年的数据统一调整为2004年。根据国办发(2005)32号文件要求,开展了“四查清、四对照”专项工作。在原有8个专题的基础上,新增了4个专题。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大纲通过市政府审核,上报到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开展了《贵阳市“十一五”国土资源保护与开发规划》的编制工作,完成了规划文本编写。组织编制了《贵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已由市政府发布实施。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取得全面进展,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三个重点县(市)和白云区、乌当区、息烽县均已编制完成,其中清镇市矿产资源规划通过

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开阳县已报到省国土资源厅预审。

(五)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改革继续深入推进

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全市(不含两个开发区)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55宗,面积57.39公顷,成交金额达4.14亿元,其中市本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19宗,面积34公顷,成交金额3.7亿元。收取土地收益金315万元。

全年全市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82宗(主要是建筑砂石矿权),收取出让金71.05万元。同时,加大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入库力度,共征收入库619.8万元,为省下达征收目标360万元的172%。

(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成效显著,确保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市和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局均在汛前拟定《200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组织人员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应急调查和参加抢险救灾。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地质灾害月报制度的规定,及时将发生的各类地质灾害灾情、成功预报地质灾害的实例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对发生和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及时开展应急调查,拟定了全市142个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搬迁方案报市政府审查通过。通过扎实的防灾治灾工作,全市没有发生因灾的人员伤亡。

(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继续深入

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安排,成立了全市规范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继续深入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加强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完成了采矿许可证和探矿权年检工作,共年检采矿许可证794个。通过年检,取缔非法采矿16个,注销《采矿许可证》26个,查处违法开采12起,罚款11.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追缴矿产资源补偿费65万元。完成了全市2004矿产储量统计和占用矿产储量登记工作。对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进行了更新,辖区内所有矿山均进行了占用资源储量登记。

(八)地籍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

全面开展了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有卫片基础资料的云岩区、南明区、白云区的工作基本完成,通过了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的预审。继续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全市应登记发证294626本,已发证195528本,登记发证率达66%。加大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力度,全市初始登记应发证45953本,已发证40160本,登记发证率达87%。完成了土地变更调查和地籍管理进度汇总,其中土地变更调查被省国土资源厅评为一等奖。开展了云岩区、南明区、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的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已完成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完成了白云区农用地分等定级试点。

(九)测绘管理取得新成果

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测绘成果保密资料专项检查。监督贵阳四维测绘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完成了测绘成果目录汇交。完成了贵阳市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测绘成果资料管理认定和复审换证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在全市开展了地图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对全市的交通要道、车场、机场、新华书店、学校等进行检查,查处违规单位2家。对9个测绘单位开展了质量监督。

(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一步加强

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将基本农田保护和非法勘查开采煤矿作为巡查重点,及时制止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同时,采取措施,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全市共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262件,结案246件,其中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查处了贵州青旅友谊贸易有限公司非法转让土地、贵州宏和矿业有限公司以采代开等14宗有影响的违法案件,有4宗在《贵阳日报》和局对外网站曝光。认真落实维稳工作领导责任制,完善了值班制度、信访工作制度,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接到群众来信来访104件(次),均已按规定妥善办理。

(十一)电子政务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的大力支持下,市国土资源局3月份全面建成了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 4月1日投入运行,并与省国土资源厅专线连接。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实现了土地、矿权审批及各项业务

在网上办理,建立了对外公共服务网站,做到了规定内容的公开和信息及时发布、更新,对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推行依法行政、促进政务公开产生了积极作用。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分局(局)也基本实现了电子政务,同市国土资源局专线连接,并都建立了自己的对外发布网站和网页,其中清镇市实现了国家、省、地、县四级建设用地远程报批。

(十二)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推进

为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对五区国土资源分局的人员、经费、资产深入进行了调查摸底,对昆明、成都、兰州、南昌、长沙、南昌等城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情况进行了考察。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修改拟定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和五区分局“三定方案”上报市编办并经市政府批准执行。五区国土资源分局的经费、资产上划工作已全面完成。县、市国土资源局“三定”方案已报当地编制部门。

二、“十五”计划执行情况

(一)严格保护耕地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

各级政府耕地保护的责任更加明确,措施更加有力。全社会保护耕地的意识得到普遍提高。全市现有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1.22万公顷,实现了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十五”期间年年实现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投入机制基本形成,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2386.9公顷。

(二)规范和整顿国土资源市场秩序成效显著

开展了土地市场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市场秩序治理整顿,非法占用和非法转让土地、无证采矿等违法行为受到查处。全市土地市场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进一步规范,各项基本制度逐步建立,通过市场配置国土资源的新机制初步形成。2001-2005年全市共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416宗,其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301宗。收取土地出让金18.44亿元。收取土地收益金2263万元。

(三)各项建设用地基本得到保障

2001~2005年共提供建设用地3950.3公顷,年均提供建设用地790.06公顷,保障了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用地需求。一是保障了城镇和独立工矿发展的用地需求。二是保障了水利设施建设用地需求。三是保障了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四是保障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保障了大量居民住宅、城镇道路、给排水系统、废水、废渣处理、城区危旧房改造等一系列重大工程的建设用地。

(四)地质环境保护初见成效

完成了三县一市、六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调查出地质灾害隐患点1229处,其中滑坡658处,崩塌339处,地裂缝和地面塌陷215处,其他类型地质灾害17处,为防治地质灾害,确保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打下了坚实基础。

(五)落实依法行政,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全面清理了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推行了政务公开,各类行政审批事项更加合法、规范、透明。加大了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力度,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国土资源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在不断改善办公条件的基础上完成了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电子政务建设,实现了公文和行政性审批业务的网上运行办理和政务信息网上公开。

三、2006年工作展望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以及“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原则,深化改革,努力创新,在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增量、节约利用土地和规范矿业开发秩序、防治地质灾害等方面进一步采取措施,既保护好国土资源,又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国土资源保障。一是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二是加快国土

资源专项规划的修编、编制和实施的工作进度;三是继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大力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四是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扎扎实实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五是严格保护群众合法利益和人民财产生命安全;六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七是加强基础业务建设,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八是继续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篇:强化地籍管理工作 服务国土资源管理大局

地籍管理工作是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

一、认识地籍:

所谓地籍,是指记载宗地的位置、界址、数量、质量、权属、用途等基本状况的薄册,也称为土地的户籍。地籍的发展阶段可分为税收地籍、产权地籍和多用途地籍。最初,地籍只是确认土地权属,以便为征收税务服务,所以称谓税收地籍。产权地籍是在土地私有化时国家为了维护土地私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体现形式。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地籍逐渐成为国家管理土地,取得土地有关资料、巩固土地制度、合理利用土地的综合措施,即发展为多用途地籍,也可成为现代地籍。

地籍管理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地籍管理是我国土地管理体系的基本手段。因为城乡地政管理的核心是土地的权属管理,它只有通过地籍管理,才能真正有效的将资源管理起来。同时,只有通过地籍管理才能将有关的各项土地数据、图件资料和信息收集、储存起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服务。因此,地籍管理工作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

2、实行地籍管理,通过土地登记,使土地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对根本上制止违法用地、保护土地以及巩固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具有重要意义。所以说,地籍管理是保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3、实行地籍管理,通过土地调查、统计、评价等有关资料,为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正确确定土地用途以及实行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制度提供客观的依据。地籍管理的核心是土地的权属管理。

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土地的所有权

所谓土地的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益。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形式。

国家土地所有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是国有土地的唯一体现形式,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1.城市市区土地属国家所有;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荒地、山岭、滩涂、林地、和森林、草原、水域所覆盖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3.国家依法没收、征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4.国有公路、铁路、学校或其他公共事业占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5.其他不属于集体的所有土地属国家所有。

(二)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国家通过法律授权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主要通过以下方法行使:

1、依法登记确权

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合法占用的国有土地,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2、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3、收回土地使用权

国家可以将土地交由土地使用者使用,也可以依法予以收回。如在以下情况下国家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土地;用地单位已经撤销的;铁路、公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届满的;国家建设需要的等。

(三)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确认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确认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国家土地所有权进行确定的行为。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确认除法律上应该归国家所有的以外,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若干规定》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国家土地所有权。如县级以上公路线路用地属国家所有;县级以上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国家所有;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人均耕地1分以下全部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1962年9月国家公布《六十条》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迄今没有退还给农民集体的,属国家所有。如:1997年原南阳市砖瓦厂与七里园乡大屯村

3、4组土地所有权纠纷一案。

1962年9月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条例》公布时至,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国家所有:(1.)签订过土地转移有关协议的;(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购买原集体所有建筑物的;(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如蒲山镇供销社确权一案。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时指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可分为三级。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也就是通常说的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演变过程:

1950年国家颁布的土地改革法国家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并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1950年—1956年间,农村土地所有权形式为私有制,1956年左右,国家走合作化道路,先后成立初级社、高级社,农民将自有的土地、牲畜、大型农具等通过入社的形式集中为合作社所有,土地所有权形式变为公有制。1958年国家实行人民公社化,合作社的土地转为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当时一些地方打破了生产队的界线,生产大队、人民公社成为最基本的核算单位,

实行“一平二调”,无偿平调生产队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的现象非常普遍,1960年底,国家开始纠正“一大二公”、“一平二调”的错误,清理并退还了平调生产队的资产。1962年国家颁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这样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土地所有制基本确定了下来。但当时基本上都没有留下来有效的文字记载,埋下了大批土地所有权纠纷的隐患。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有以下内容:

宅基地、自留地使用,或通过承包经营合同发包给农民使用

3、可以依法使用土地兴建乡村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和国有企业联营等。

4、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在下列条件下可以收回:

(1)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解散;(2)原宅基地房屋拆除后,房主不再该宅基地上建房的;(3)因建设需要必须收回的。另外:原国家土地局颁布的199526号文件《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若干规定》规定: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给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确定的行为。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的依据:

1、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

2、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到20年或在20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如潦河坡乡闫沟村康家庄与闫小庄两组土地所有权纠纷。。

3、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农民集体所有。

4、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1962年9月国家公布《六十条》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1962年9月至1982年国务院颁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时至占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1.)签订过用地协议的;(2.)经县、乡、村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经过一定补偿的;(3.)原集体企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对其使用的土地,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利用和取得收益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的确认: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

用权。

三、地籍管理的内容

当前,我国地籍管理包括: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土地权属管理、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和地籍档案管理等7各方面工作内容。

(一)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是地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调查是指查清土地的类型、数量、质量、权属、利用状况所进行的一种活动。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条件调查三种。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按照土地利用进行分类,查清各类用地的分布、面积和利用状况为主的调查。目前我国实行的土地分类为3大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农用地就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业、工矿、仓储、公共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等用地;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地籍变更调查属于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地籍调查主要是对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地界、面积等进行调查。地籍调查的最基本单元是一宗地。所谓一宗地就是被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地籍调查主要服务于土地登记发证。

(二)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是指依法对土地权属进行登记。 它是通过行政和技术手段,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利进行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的过程。通过土地登记,可以依法将上述权利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而有效保护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可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

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11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 土地管理法》第13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的程序:

依据《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可分为以下步骤:

1、发布通告

一般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内容包括:登记区划分、申请登记的时限、应提交的资料、受理地点等。

2、申请登记

应提交登记申请书、土地权属证明、地上附属物证明、有关身份证明等资料。

3、地籍调查

就是登记机关根据申请,进行实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实地核实土地权属来源、认定土地权属界线、设定土地权属界址点、测绘制图,为注册登记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

4、审核公告

登记机关认为受理的土地登记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应当发布登记公告。

5、注册登记

公告期满后,申请人或相关权利人对公告无异议的,登记机关报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如公告期间申请人或相关权利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可要求登记机关复查,暂缓登记。

6、核发证书

证书可分为三种即: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土地登记费

(三)土地统计

土地统计是以数据形式反映出土地的分类、面积、权属、分布状况。目前土地统计是土地管理部门唯一的数据来源。

(四)土地权属管理

土地权属管理包括土地确权和土地纠纷的调处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这里指的土地所有权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仅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包括在内。

土地纠纷的处理程序:

国土资源部17号令,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五)土地利用遥感监测

遥感技术是从高空到地面各种对地球观测的综合性技术系统的总称。它由遥感平台、探测传感器以及信息接受、处理与分析应用等组成,周期性地提供监测对象数据处理和动态情报。

土地遥感动态分为常规调查和遥感监测。常规调查是采用常规手段,实地调查土地利用发生的变化。遥感监测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对多个时相的遥感图像进行对比分析,辅以封面调查,获取土地利用变化信息。

国土资源部成立以来,非常重视监测工作,将其列为部中心工作之一,国土资源大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项目从1999年开展,连续12年,每年开展对全国重点地区的遥感监测。

2003年我区属国家监测范围,监测了小城镇建设与发展情况、城市扩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复核土地变更调查等内容。

(六)地籍信息系统建设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监测”。

1986年以来,我国开展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取得了大量的基础性资料。随着用地现状的变更,要随时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变更登记、统计等日常地籍管理工作,基础性资料要随时进行变更以保持资料的现势性,而地籍信息是非常复杂的,当前常规的手工管理模式和模拟存储方式,满足不了地籍管理的需要,造成大量的地籍信息与现实情况不符,制约了数

据的变更,这是地籍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地籍信息系统提供了有利条件。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将从根本上解决地籍管理工作量大、技术难度高、图件数据变更困难等难题,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地籍工作的现状,大大促进地籍资料成果的应用和社会化服务,是加强地籍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地籍信息的管理、更新和应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面临的形势:

一方面,计算机技术和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为地籍管理信息化和地籍资料的数字化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地籍管理繁重的基础性业务工作及所面临的机构人员精减的实际现状,要求地籍管理尽快实现信息化和自动化。

发展现状:

鉴于地籍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从八十年代末就开始着手抓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制定了《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开展了地籍信息系统软件测评工作,推广了一些应用软件,促进了地籍信息系统的建设。成立国土资源部后,地籍司更加重视地籍信息化工作,并结合国土资源大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动态监测、土地登记、证书年检及信息公开查询等业务工作,全面推进地籍信息化建设,开发了相应的应用软件,实现了与各省局(厅)的联网,并着手进行信息化规范建设。

从目前系统建设总体情况看,全国许多大中城市,特别是东南沿海的发达地区,都建立了地籍信息系统或以地籍为主要信息的土地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系统,一些中小县、市、区也建立了地籍信息系统或满足土地登记、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软件系统。从1999年开始,利用国土资源大调查的机会,开展1:1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建设,地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超过了土地管理其它业务的信息化建设。

(七)地籍档案管理

四、近期地籍管理工作

1、村庄调查。

2、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3、协助做好基本农田的整治工作。(1)做好图件保障,及时提供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图件与现状不一致的及时变更。(2)配合做好整治前的地类、权属、面积认定及勘测定界工作。(3)把基本农田整治成果及时反映到图件和数据上。

地籍科

2005年11月28日

第五篇:国土资源管理 简答题

简答题

1、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国策是什么,如何落实?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什么是土地用途管理制制度?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3、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4、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偿出让的条件是什么?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后,该幅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5、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国家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6、建设单位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是什么?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7、请说出200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9、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是哪些建设用地?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10、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手段是什么?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11、为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了哪些禁止行为?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12、农用地与建设用地的区别?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1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谁经营、管理?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14、什么是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15、什么是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1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分几级?

分为五级: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设区市)、县(县级市、区)和乡(镇、街道)

17、建设用地预审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18、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9、什么是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域。

20、国土资源部明确提出征地要坚持哪4个必须?

一、必须按规划、计划征地

二、必须征求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三、必须在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才能动工建设

四、必须公开征地政策、补偿标准、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

21、基本农田保护实行什么方针?

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

22、土地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土地案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23、集体土地按用途划分为什么?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为什么?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农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24、6月25日定为“全国土地日”。是什么时候决定的? 答: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

25、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目的是什么?

答:严格限制农用土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6、实行基本农田保护的方针是什么?

答: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

27、申请补发土地权利证书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1)遗失、灭失的书面说明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具结保证书;(2)刊登遗失、灭失土地权利证书启事的报纸。

28、哪些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答: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①城市市区的土地;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③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④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他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⑥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9、什么情况下可无偿收回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

答: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③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④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⑤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国有土地。

30、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作何种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有:⑴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⑵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⑷罚款;⑸行政处分;⑹追究刑事责任。

31、我国《刑法》中关于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有哪几条?

答:关于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共有四条: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②非法占有耕地罪(刑法第342条);③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④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

32、土地管理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答: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非法所得;④责令退还土地;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⑥责令限期治理;⑦责令退赔;⑧收回土地使用权。

33、什么是土地他项权利?

答:土地他项权利是指非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一定权利,或者说是设定在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权利。

34、什么是土地租赁?

答: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

35、征收土地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答:⑴是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⑵征地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⑶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⑷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⑸征地后的土地性质和权属发生变更,由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

36、我国《刑法》中关于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有哪几条?

答:关于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共有四条: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②非法占有耕地罪;③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④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37、征地补偿包括什么内容?

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三项内容。

38、什么是非法买卖土地?

答: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向其支付价款的行为。

39、什么是非法占用土地?

答:非法占用土地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少批多占也属于非法占用土地。

40、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刑法中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1、哪些情况下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土地登记的决定?

答:①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②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③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④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土地资源管理知识竞赛简答题(附答案)】土地资源管理知识竞赛简答题(附答案)。

42、根据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分类,土地可分为哪几类? 答:

1、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

2、工矿用地;

3、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4、旅游用地;

5、军事设施用地;

6、其他建设用地。

43、什么是土地违法行为?

答:土地违法行为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44、什么是非法买卖土地?

答: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向其支付价款的行为。

45、对非法转让集体土地应作何种处罚? 答: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46、当事人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哪几条?

答:主要有两条:一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7、何谓非法占用耕地罪

答: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48、什么是土地?

陆地表层一定范围内全部自然要素相互作用形成的自然综合体。

49、什么是五不登记制度?

答:(1)对于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得登记;(2)对于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不得登记;(3)对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得登记;(4)对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得登记;(5)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得登记。

50、我省土地资源的特点是什么?

我省土地资源的特点是(l)土地资源总量在全国居中,人均土地资源数量小。全省士地总面积为188848.07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335.4人/平方公里,人均土地面积为0.28公顷(4.3亩),土地总面积居全国第14位,人均占有土地面积为全国水平的三分之一。(2)土地类型多,地形构成错综复杂。我省地处黄河下游北部,境内有高原、山地、丘陵、盆地与平原,其中山地占37.4%,坝上高原占13.0%,丘陵占4.8%,平原占30.5%,盆地占12.1%,湖泊洼淀占2.2%。这种地理位置、地形地貌特点造成组成土地要素的区域性差异大,土地利用的区域差异特征突出。(3)耕地资源总体水平差,且地区分布不平衡。全省耕地面积为10270.58万亩,人均耕地1.523亩,略高于全国1.478亩的平均水平。我省由于缺水,全省旱地占耕地面积的39.86%。其中地处黑龙港流域的平原耕地,旱碱威胁大,产量低而不稳。地处西部太行山的山地、丘陵和地处北部的坝上高原地区,由于水资源严重短缺,无灌溉水源,大多是靠天吃饭,作物单产较低。我省耕地分布不平衡,人均耕地最多的是张家口市,人均耕地为4.32亩,而人均耕地最少的石家庄市只有1.15亩。全省还有17个县(市、区)人均耕地低于1亩,其中11个县(市、区)人均耕地低于联合国制定的0.8亩的警界线。(4)后备土地资源潜力不足,特别是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全省共有未利用的土地405.6万公顷,占总土地面积的21.48%,近期可供开发利用的土地面积228.56万公顷,占未利用上地面积的56.4%,其中可开发成耕地的仅有17.74万公顷。

51、我国土地基本国策的内容是什么?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52、国家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而未及时使用的有何规定? 答: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53.我国现行土地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哪些?

我们的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土地法制建设,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了一系列土地法律、行政法规。改革开放后我国进一步加快了土地立法的步伐,使我国土地管理走上了法制的轨道。据不完全统计,自1982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先后制定颁布了40多个土地法律、行政法规,较重要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256号令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257号令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6)《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0月21日国务院通过,同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7)《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2月15日国务院发布,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54、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是何时颁布、实施的,修改过几次?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87年1月1日起实施。其后共修改过两次:第一次是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第二次是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55、新修定的土地管理法与原法相比有哪些重要变化?

首次以立法形式确认了土地管理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确立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明确了省级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

确立了以土地用途管制为核心的新型土地管理制度。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依据,将农用地转用审批,作为实施用途管制的关键。

对土地管理权限进行合理划分。【土地资源管理知识竞赛简答题(附答案)】文章土地资源管理知识竞赛简答题(附答案)出自http:///article/1418480910002.html,转载请保留此链接!。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农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批权、耕地开垦的监督权、土地供应总量的控制权等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将执行性的权力下放到市县政府。

明确规定国务院是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调整了土地收益分配比例。 强化了国务院士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权。

上述变化中最主要的变化是确立了上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管理方式由过去的限额审批制度转变为用途管制制度,这是一项重大的改变,也是新土地管理法区别于原有法律的关键之处。

56、《土地管理法》是如何对公民土地财产权进行保护的? 土地制度是最基本的财产制度之一,越是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就越应保护公民的土地财产权,从根本上调动人民群众珍惜土地,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土地管理法》根据这一思路,对公民特别是对农民士地财产权利加大了保护力度。

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明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产权代表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建立新型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财产组织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解决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赋予了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上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改变了过去在土地管理实践中行政机关的违法批地行为由用地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做法。规定“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7、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根据这一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土地使用者享有以下权利:

(1)对土地占有、使用和依法取得收益的权利 (2)有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其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3)有依法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法律保护,要求对方停止侵犯、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返还土地、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4)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土地使用者有以下义务:

(1)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有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义务。

(3)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4)有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权利。 (5)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

58、哪些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除此之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59、国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是,农村集体可不可以不同意?为什么?

国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农村集体不可以不同意征用。这是因为:第一,国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土地的单位不得对抗和阻挠;第二,土地是一种特殊的生产生活资料,为公共利益依法征用土地,这事政府取得建设用地的通用办法;第三,为了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益,法律法规就征地的权限,程序,补偿与安置等作了严格的规定,充分尊重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第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用土地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0、哪些土地使用权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对该集体土地使用者是否应当给予补偿?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应当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或者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61、怎样办理宅基地登记手续?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6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应如何解决?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下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被侵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

63、为什么要对耕地特殊保护?

为什么要对是由耕地的重要性所决定的。首先,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工业特别是轻工业的原料主要来源于耕地保护耕地;其次,耕地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耕地为农村人口提供了主要的生活保障,是城市居民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我国是有12亿多人口的大国,人均占有的耕地面积仅1.59亩,只占世界人均耕地的44%,而且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人均耕地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会进一步减少。所以,在我国未来经济发展中,必须采取世界上最严格的措施,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稳定一定的耕地面积,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否则,别无出路,也没有选择。

64、占用耕地补偿责任归谁?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占用情况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占用的耕地。

农民不可以擅自在自己承包地里取土。如果自己的承包地属于耕地,因为建设或者生产确需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取土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批准的取士深度取土,保留耕作层土壤,进行复耕。

69、农民申请宅基地,什么情形下不予批准?

为了维护村集体和村民利益,切实保护耕地,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农民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的情形作了如下规定:第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第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第三,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

71、在外地工作的国家干部、教师、职工等人员,能不能在原籍申请宅基地?引进、招聘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是否可以在工作所在地申请宅基地?

在外地工作的国家干部、教师、职工等人员,户口不在本村不属于本村村民,不能在原籍申请宅基地。

引进、招聘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只能由招聘的单位或村、镇在工作所在地提供临时住房,而不能在工作所在地申请宅基地。 7

2、农民申请宅基地,需经谁批准?

农民缺少住房需要使用本村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应由本人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7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可以收回:(1)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2)为进行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5)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未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6)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的宅基地。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是否要补充相同面积的耕地?不补充的怎么办?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应当如何处置?对依法收回的宅基地,是否需要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依法收回农民一户一处以外的宅基地,就土地使用权而言,无需给予补偿。如果被收回的宅基地上有房屋、树木等附着物,就应当参照房屋、树木及其他附着物的实际价格,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什么是临时使用土地?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有多长?

临时使用土地是指国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空闲地或未利用地,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土地。它不包括临时使用建筑或设施而引起的使用土地的行为。【土地资源管理知识竞赛简答题(附答案)】知识竞赛试题http:///article/zhishijingsai.htm。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结束后,必须对原有土地恢复原貌或改善土地利用状况。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确实需要延长的期满前应提出申请。 农村村民占用上地或多占土地建住宅如何处罚?

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擅自买卖宅基地的应如何处理?

国家禁止非法买卖土地。对擅自买卖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2)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3)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认定破坏耕地行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耕地质量遭到破坏。

什么是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2)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3)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行为。

82、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

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83、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核心是什么? 保护耕地。

84、哪些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良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8

5、基本农田保护实行什么方针?

答: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8

6、什么叫闲置土地?

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88、征用哪些土地,应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89、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多少上缴中央财政,多少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七十。

90、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什么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耕地。

占多少、垦多少。

91、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最长不超过多少年?工业用地最长不超过多少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最长不超过多少年?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用地最长不超过多少年?综合或其他用地最长不超过多少年?

70年;50年;40年;50年;50年。

92、在土地利用、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审批权限如何规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定?

(1)一次性开发2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2)一次性开发20公顷以上4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3)一次性开发4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93、征用耕地补偿费用包括哪几项?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9

4、世界地球日”是每年的哪一天,第一个世界地球日在哪一年? 世界地球日”是每年的4月22日,第一个世界地球日在1970年。 9

5、目前我国在册基本农田面积有多少? 目前我国在册基本农田面积近16亿亩。 9

6、某企业准备在开发区内新上一个项目,经审查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勘界,该项目用地面积40公顷,其中耕地36公顷,请问该项目应如何报批?

答:如果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地,由于该项目占用耕地超过36公顷,应报国务院审批。如果该项目确实需分期建设的,则可按照项目建设期分批次报省政府批准。

97、某企业原有一宗划拨的工业用地,该企业根据城市规划,准备对该宗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现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协议出让。请问国土资源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吗?

答:不能。根据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98、某农村村民全家在市区购买商品房并定居工作生活,现准备将其在农村的住宅卖给一城镇居民,请问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批准吗?

答:不能。根据“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的规定,该村民只能将其在农民的住宅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它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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