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实施规定

2022-07-02

第一篇:安全生产实施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目标工作奖惩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公司安全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版)》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贯彻实行“以责论处”和“重奖重罚”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 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班组和有 关责任人给予批评和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对失职、渎职或违 反规程、制度虽未造成后果,但为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同样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三条 实行奖惩制度时,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 相结合;处罚上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章 奖 励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目标完成享受

1、公司百日安全奖。

2、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3、安全基础工作奖。 第五条 百日安全奖的扣罚

1、对事故、障碍、异常(含未遂)隐瞒不报,由部门发现并查明有弄虚作假、有意隐瞒事故真相,其情节已构成隐瞒故障者每次扣罚该班组安全奖总额的30%。

2、发生人为责任或违章造成的一类障碍或人身未遂,直接责任者扣发当次百日安全奖,主要责任者扣发当次百日安全奖的80%/次(按次数累计,超出部分不倒扣),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 所在部门(公司)专责(主办)及以上领导均扣发当次百日安全奖的20%/次(按次数累计,超出部分 不倒扣)。

3、发生人为责任或违章造成的二类障碍、严重未遂、火险,直接责任者扣发当次百日安全奖的50%/次(按次数累计,超出部分不倒扣),主要责任者扣发当次百日安全奖的30%/次(按次数累计,超出部分不倒扣)

4、对违章个人扣发当次百日安全奖10%/次(按次数累计,超出部分不倒扣)。

5、对于在百日安全期间,重复发生同一性质的不安全事件的,加倍处罚 第六条 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由各部门或个人提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公司审定批准,符合要求的予以奖励。可直接兑现给部门、班组、个人或若干人组成的攻关集体。

1、凡被确认直接避免设备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立功者,或对避免事故有重大贡献者,奖励1000-6000元,并视情给予表彰。该项奖励由部门提出,经公司生策、安监部门评定,提交公司安委会讨论后由领导批准。

2、在未出现有关现象之前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及时汇报和处理,发现实际工作出现重大错误或严重违 章并及时制止和纠正,被确认防止设备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发生者奖励300-1000元。该项奖励由部门 提出,经公司生策、安监部门评定,报送领导批准后给予奖励。

3、在事故处理和事故抢修中做到迅速、果断、正确,被确认避免了事故扩大或使事故性质降级者,奖励300-1000元。该项奖励由部门提出,经公司生策、安监部门评定,报送领导批准后给予奖励。

4、发挥个人(或集体)聪明才智,研究并提出实施方案,经过实践证明解决了重大安全隐患,或解决 重大技术难题,或完成科技项目开发,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保障了安全生产的,由部门提出,经公司生策、安监部门评定,提交公司安委会讨论后由领导批准,给予300-5000元的奖励。

5、工作认真,通过对有关数据、运行工况、现象、历史台帐等的综合分析,发现设备或设备系统存在 隐性缺陷,经过证实和处理被确认可避免故障的扩大者,按缺陷分类相应给予100-1500元的奖励。该 项奖励应由分析人提交具体的分析报告,由部门初审后报送生策部审核确认并经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6、开展小改小革活动,事先报部门及公司生策部备案,活动结束后上报详细报告,经公司审议,按照所产生的效果不同,给予该小改小革的集体或个人50—500元的奖励。效果特别的由公司研究决定。

7、上级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评选由公司推荐;上级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金额按照上级颁布的标准下发,公司内不再予以奖励。

8、对特别重大的立功表现,由公司研究决定奖励金额。 第七条 基础工作奖

1、个人办理工作票(含动火工作票)无差错奖

(1)机组大修计划工作时间贯穿整台机组更新全过程的电气第一种工作票、机械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奖励 60 元,开工许可人奖励 30 元,签发人奖励 20 元。 (2)机组小修电气第一种工作票、机械工作票、主变大修电气第一种工作票或其它单一工作且计划时间在 15 天以上的工作票负责人奖励 30 元,开工许可人奖励 15 元,签发人奖励 8 元。

(3)其它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奖励 5 元,开工许可人奖励 3 元,签发人奖励 2 元。

(4)工作票连续累计办理 200 份无差错者,奖励 100 元,累计办理 500 份无差错者奖励 200 元。

(5)无差错以合格工作票(静态、动态不合格均统计工作票不合格)及实际操作无差错为准。每份工 作票中工作负责人按一个统计对象给予累计,工作票签发人、开工许可人、销票许可人均按 0.5 个统计对象分别累计。

(6) 动火工作票中第(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签名人员不进行奖励。 (7)工作负责人有变更的按担任负责人时间的比例进行分配奖励。 (8)工作票不合格的中断累积数。

2、个人倒闸操作千项无差错奖

(1) 每千项操作无差错奖励 50 元,每达五千项者一次性奖励 300 元(含第五个千次的奖励)。

(2)千次操作无差错以合格操作票与实际操作无差错为准。即操作票合格但实际操作差错或实际操作无差错但操作票不合格均中断每千项操作无差错记录。 (3) 每份操作票的项数:操作人和监护人按该票实际操作项数统计,批准人(值长)按该票实际操作项数的一半统计。

3、对“两票”的奖惩按月进行,具体办理程序是:部门申报(盖章有效)→安监部审核→分管厂领导审定→人资部办理。

3、凡在生产区域内灭鼠或小鸟等较小的动物每只奖励5元,灭蛇或其它较大动物每只奖励10元。不得因消灭小动物而危及设备安全、人身安全,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当在生产区域消灭了小动物后,应及时电话告知安监人员,并保留实物待安监核实。

4、主设备(包括开关、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正确动作奖。

(1)、 机组(含励磁变,不含机组辅助设备)、厂近变(含柴油发电机组及其电源切换系统)、主变、110KV电压等级设备的开关、保护及自动装置(含液压元件)等元件正确动作按月为单位,动作一次及以上且全部正确动作的一次性奖励检修部300元。

(2)、 同一次事故(障碍)中所有设备各保护动作均计为保护动作一次。 (3)、同 一次事故(故障)中不论所动开关几个或几次均计为开关动作一次。 (4)、事故(故障)中仅涉及一个元件的主机、主变(含线路)的保护及自动装置动作,则按上述标准的一半统计,其他单元件的保护动作则不予奖励。 (5)、“正确动作”系指系统或设备发生故障时,开关(保护及自动装置)均能按设计要求动作。

(6)、其正确动作次数由检修部统计,经生策部、安监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7)、对因开关、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误动或拒动造成的后果由安监部根据《事故调查规程》认定性 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生策部应对全年正确动作率进行统计,无法实现年初责任目标的按照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5、发现缺陷个人奖

(1)、每位员工在当年内发现一类缺陷累计达3条,奖励发现者100元;发现二类缺陷达30条者奖励200元;发现三类缺陷达70条者奖励200元。

(2)、所发现的缺陷必须登记在OA上,并经生策部确认缺陷及类别后方可纳入统计。

(3)、发现缺陷达到奖励条数人员(发现缺陷条数统计表如下)由所属部门每月10日前报生策部审核, 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奖励。

6、安全建议奖

积极鼓励全体员工随时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良好的建议,对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共同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水平。对安全工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0-100元的奖励。所提出的安全合理化建议应书面报送安监,并经评审,对评审意见进行公开。安全合理化建议评审人员由公司文件规定的人员组成,并根据所提建议的性质,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二章处 罚

第八条 发生事故,公司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处罚坚持行政处分和经济 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经华电集团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 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一)行政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或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的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若有其他责任者,参照以上相近责任者的处罚标准。 (二) 经济处罚

主要责任者开除厂籍免于其他经济处罚,次要责任者另停发12个月岗位薪金,直接责任者部门领导 另停发2个月岗位薪金,其他领导责任者、管理责任。 第十条 “两票”处罚

1、“两票”票面不合格的扣各相关责任人员25元。

2、“两票”在执行中,违反安规或两票实施细则的规定造成“两票”不合格的扣相应责任人75元。

3、经部门检查合格的“两票”,被公司或其它检查组检查发现“两票”不合格的扣部门检查人员50元。

4、经公司检查合格但被公司领导或上级检查发现的“两票”不合格的,扣公司职能部门抽检当事人员 50 元。

5、“两票”不合格造成后果者,按公司相关规定另行考核。

第十一条 对情节比较严重、性质恶劣的不安全事件,或一段时间内频繁发生不安全事件,应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职工行政处罚期间的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发生因《违章待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列举的恶性违章行为而引发 了异常及以上事件,则对责任者分别按照本细则和《违章待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其它事项

1、本奖惩规定经签字后生效。

第二篇:安全保卫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张家口市商业银行

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二0一0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卫队伍的建设 第三章、保卫部门的职权和职责 第四章、安全防范设施的要求 第五章、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第六章、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章、电视监控管理规定 第八章、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章、机关办公楼干部值班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章、案件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各类防抢预案

第十二章、违反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追究处罚办法 第十三章、家属院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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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下称本行)安全保卫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有效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保障国家资金、财产和职工人身的安全,保证各项金融业务的正常开展,根据公安部、人总行、银监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范金融诈骗、盗窃、抢劫、及防火灾和治安事故,保证国家财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

第三条 本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全面防范、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一票否决制,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年初要和总部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状。

第五条 各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要接受本行经营班子和保卫部门的领导,向他们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和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保卫队伍建设 第一条 保卫队伍的思想建设

一、系统内各级主管领导要做好保卫人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军事化保卫队伍。

二、保卫人员应具备坚定的政治信念,高尚的思想品质,高度的法制观念和崇高的敬业精神。

三、保卫人员要有过硬的业务技能,熟悉常用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各项考核达到要求标准。

四、保卫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有较强的自制能力,

3 遇到突发事件勇敢机智、坚定果断、沉着冷静、妥善处理。

五、保卫人员政审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人事部门,保卫部门共同进行,政审工作要实行“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政审结束要填写政审表。

(一)保卫人员的十种必审情况:近期思想、现实表现、经济状况、身体条件、个人爱好、家庭问题、内部团结、干群关系、工余活动、社会交往。

(二)保卫人员不符合要求的八种表现:性情粗野、放荡不羁、嗜酒滋事、顶撞领导、矛盾激化、悲观厌世、性格孤癖、情绪低落。

第二条 保卫队伍组织建设

一、商业银行设安全保卫部,配备保卫干部3-4人,各支行(营业部)必须设有专职保卫干部1人。

二、各支行(营业部)保卫人员的调整或调动,由各支行报商业银行人事部门和保卫部经政审合格批准后方可调动,各支行保卫机构(干部)属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上级保卫部门领导为主。

三、各支行(营业部)设安全保卫安全员,具体担负本单位接送款环节安全守护、营业网点警卫任务及对各项设施的安全检查,安全员在同级保卫部门领导下工作,并服从上级安保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动。

四、商业银行、支行的保卫机构作为本单位的常设职能部门, 具体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 保卫部门的职权和职责

第一条 保卫部门的主要职权

一、拟定本行安全保卫工作规划和计划。制定本行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经批准后下达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承办和指导组织实施本行各类案件的查办、统计和管理工作,制定和修订安全目标责任状并实施奖惩。

三、指导和组织实施本行的金库守卫和武装押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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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据《消防法》做好本行的消防安全工作。

五、根据公安部、人总行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金库、营业网点、电视监控、运钞、防卫装备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审验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系统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管理及检查评比工作。

七、负责对本系统办公营业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协助公安部门侦破重大案件。

八、承办机关安全保卫及防火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九、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条 保卫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维护机关及营业场所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严格执行保卫规定及保密制度,实施各项规范措施,保卫要害部门的安全。

三、完成本单位的社会综合治理有关工作。

四、定期对重要部位、要害岗位、营业场所、守库押运、治安防火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范。

五、及时掌握社情、民情,针对本行安全保卫工作存在的问题,适时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检查落实。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三条 安全员职责:

做好本单位安全保卫、消防、电视监控、职工安全教育、社会综合治理等项工作。

一、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保卫工作,提高警惕,常备不懈,保守秘密,坚守岗位,认真负责,确保安全。

二、加强安全防范检查,每天认真检查各种防护设施是否完好,

5 电视监控、报警系统是否正常,并填好巡查记录。每周将自查情况报支行行长,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每月向安全保卫部报告自查、整改情况。

三、负责每日接送款的安全,接送包期间安全员一般情况下必须到岗,并提前做好接送包的准备工作,对门口的车辆要及时清理,以保证运钞车尽可能就近停靠在营业场所门前。在遇到抢劫、盗窃时应临危不惧,果断处置,保护款箱安全。

四、电视监控系统须处于监控状态,任何人不得随意关闭、随意删除、复制、回放、销毁录像资料。凡属记录案件、事故纠纷等现场实况的录像资料,由案件处理部门备份后妥善保管,当办案人员或储户需要查询有关现场录像时,必须经行领导或保卫部门批准,并有相关管理人员在场方可让其查询。

五、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第四章 安全防范设施

第一条 总体要求

一、安全防范设施包括金库、营业室、守库(中心控制)室、计算机室、电视监控室、运钞车的技术防护设施。安全防范设施配置的原则:因地制宜、符合标准、方便有效、美观实用,能抵御犯罪分子的侵害,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二、各支行(部)必须十分重视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并根据犯罪分子作案特点不断加固、改造、积极推进安全防范新技术应用,提高防护能力。营业网点应当根据日均现金收付量和周边治

6 安环境审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三、在建造装修营业用房和柜台时,必须将设计图纸及四邻平面图报送商业银行保卫部,有关安全防范设施由保卫部负责审核。竣工后必须经保卫部同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二条 金库防范设施

一、 金库设在本单位建筑群体内,不得和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居民住宅相连,采取全封闭整体结构,其建筑安全标准依据人总行制定的标准执行。

二、 库房和出纳办公场地距离要适宜,出入要便捷、畅通、安全、库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或不能控制的地下室。无法避开的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金库须设置电视监控系统,防盗自动报警装置。

四、金库须具备防火功能,电源线路敷设暗线,照明灯具应具有防暴装置。安装防火监控设施,并置备灭火器材。

第三条 守库室、中心控制室防范设施

一、守库值班室必须专设,其位置必须使金库置于守库员最有效控制范围之内,能随时观察库区情况。

二、守库室建筑应符合安全要求,门窗要牢固,门应加装防盗门,窗户须安装铁栅栏护窗,门栓要牢固,门上设观察孔。

三、守库室应备有交直流两用电源或配备应急照明灯,安装联防报警装置,配备消防器材,通信工具,并能及时准确接受库房报警信号。

四、守库室应设卫生间。

五、安装电视监控设备,应设专用中心控制室,符合守库室的防范设施要求,电视监控设备应设置合理、性能可靠,并且有报警联动性能,配备不间断电源。

第四条 营业室防范设施及要求

一、营业场所不应使用泥砖墙体和瓦面屋顶结构的建筑,后院围墙要封闭,围墙应设置防攀越障碍物。高度应在3米以上,不得与其它单位建筑物或居民住宅相连通。要设置卫生设施,院

7 门要坚固,门栓牢固。

二、营业场所的前、后、侧门,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金属防护门的锁具应符合GB/T73的要求。天棚口、地沟口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固上锁。

三、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

18、间距100×300 mm的钢筋防护栏,并用“全接触”式焊牢所有接触点。窗框应用金属材料并与预埋入墙体的钢筋焊接加固。营业室在一层的,出纳区临街窗户应做特别防护,可抬高窗口至200mm,并加密护栏,所有营业网点应安装防弹玻璃。但

一、二层可侵入窗户应安装标准的防护栏。

四、现金出纳柜台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应=800 mm,厚度应=500mm。柜台两侧与墙体牢固相接。

五、现金出纳柜台上方应安装防弹玻璃(防弹玻璃应符合GA165的相关要求),宽度应=1800mm,高度应=1500mm,单位块面积应=4m2。防弹玻璃上方留5公分的间隙,防弹玻璃不允许开孔,可加装通知设施。

六、现金出纳柜台柜面应设置300mm(长)×200mm(宽)×150mm(深,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收银槽。并加装有机玻璃“推拉板”。

七、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应安装具有防撞击、防撬压、联动互乐装置的箱式防尾随门,门体上应有透明屏障,应采用防弹玻

8 璃,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八、营业场所一般不设置柜台通勤门,因特殊情况必须设置的应采用防撬、防撞击的金属门,加装自动闭门器,有条件的应安装具有联动装置的两道门。

九、窗户须使用直径在10毫米以上的钢筋安装防护栏,间距不大于10公分,窗户较大的要加装横带。

十、安装与“110”联网的防盗报警装置,报警开关应达到临柜人员每人一个,安装位置要隐蔽,便于使用。布线要合理有序、具有防折功能,配不间断电源

一、营业场所必须配备足够的自卫武器和按规定设置的假款箱。

第五章 安全防范管理

第一条 金库守卫管理

一、守库员守则

(一)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提高警惕,常备不懈,保守秘密,坚守岗位,认真负责,确保库款安全。

(二)严格执行守库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禁止委托他人看守金库。

(三)上岗时须着制式服装,警容严整,正确携带武器,集中精力执行任务。不准饮酒或酒后上岗,不得顶替出纳人员清点搬运现金,不得携带、兼管金库钥匙。

(四)守库室内严禁各种娱乐活动,不得睡觉、打闹或做与守库无关事项。

(五)进入岗位须认真检查各种防护设施是否完好,电视监控、报警系统是否正常,严格遵守交接登记手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六)在遇到抢劫、破坏时应临危不惧,果断处置,在守卫

9 目标受到严重威胁时,应机智勇敢地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保护库款安全。

二、金库非营业时间一律实行双人武装同时上岗,坐班守库,营业期间也要有一名武装人员坐班守库。出入库款时加强警戒,无关人员不得靠近。

三、守库室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夜间值班干部查库采用电话查库。守库室内不得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凭证,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认真填写守库值班登记,上下班要进行交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五、电视监控系统须处于布防状态,不得随意关闭,各种防范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六、遇有突发情况时,守库人员应按应急方案行动。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第六章 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营业前六项检查:

(一)检查门、窗、保险柜有无异常;

(二)检查边门及护栏是否牢固,卷闸门是否落锁固定;

(三)检查报警器、电话是否良好;

(四)检查防卫器材有无丢失、损坏、放置位置是否得当;

(五)检查昨日的安全情况是否详细记载,对发生的问题有无报告处理;

(六)检查款箱的锁和封条有无启动。

第二条 营业时六项要求:

(一)临柜员工要保持高度警惕,对随时发现的各种异常现象,采取有效的控制防范措施。

(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柜台内,特殊情况须按规定办理手续,待批准后由主管领导陪同方可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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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勤门全天候处于锁控状态,钥匙要放在隐蔽、固定的地方,并有专人保管。

(四)营业厅严禁放置木棒、砖、石、铁器等便于犯罪分子作案行凶的物品。

(五)临柜人员应熟练掌握公安局下发的防暴预案处理方法并会熟练使用报警装置。

(六)成捆的大额现金锁入保险柜,保险柜的钥匙要拔下,密码要打乱。

第三条 下班后六个必须:

(一)必须将重要凭证、各种印章随款箱入库保管。

(二)必须将抽屉、保险柜等全部落锁,钥匙随身携带。

(三)必须有两人以上的当班人员将款箱护送到款车上。

(四)必须切断电源、火源、熄灭火种,锁好门窗。

(五)必须填写好当日安全情况登记簿。

(六)必须将有关技防设施置于布防状态。

第四条 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登记:(各项登记见附表)

(一)联防协议;

(二)“三防一保”教育登记;

(三)案(事)件发生登记;

(四)营业网点安全员及检查登记;

(五)领导安全保卫工作检查登记;

(六)警用器具、消防器材登记。

第七章 电视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条 技防、电视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各行(部)要有固定、通风、安全的电视监控室,设专门的技防、电视监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110报警设施、电视监控的使用、性能、特点、操作要领,管好用好设施。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使用监控系统的电

11 视机、计算机收看电视节目、播放与业务无关的音像制品、上网、玩游戏或装卸软件。

二、对现金出纳、会计、储蓄收付窗口、营业大厅、金库、现金交接室、机房、大门外运钞车接送款实行不间断录像,录像资料应保存30天,按时间顺序编号设专柜保管。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删除、复制、回放、销毁录像资料。凡属记录案件、事故、纠纷等现场实况 的录像资料,备份后交由案件处理部门妥善保管。当办案人员或储户需查询有关现场录像时,必须经行领导或保卫部门批准,并有相关管理人员在场方可让其查询。

三、管理人员要重点观察营业室和出入金库人员情况,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通知值班行长和警卫人员,并报告安全保卫部。

四、监控设备使用必须设立密码,密码由管理人员设置进入控制系统,密码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变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安全监控系统的情况。同时建立相应的登记制度,管理人员每日详实登记设备开启时间、关闭时间,林时故障或停电状况下的故障处置情况等。

五、管理人员应做好监控、报警设备的维护保养。每天对控制操作台、监视器、电源开关,线路和备用电源进行检查和擦拭。每月对摄像机、报警探头定期检查、调试和清洁,确保整个系统正常运行。

六、 110联网报警系统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行,报警主机、探头、按钮、电源插座等不得随意移动或人为损坏。管理人员每日必须对110报警系统进行观察,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确需变更或出现异常及时向保卫部门和110指挥中心报告。

七、各支行(营业部)安装新的电视监控设备须报总行安全保卫部,由总行安全保卫部牵头报公安部门对安装部门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有资质的单位后,组织有资质单位查看现场做工程预算,由科技部询价,报财审会审批。财审会确定购置后,由招标办组织招标采购。各行(部)与施工方签订合同具体组织

12 实施。工程竣工后,由保卫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组织验收。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由各行(部)负责。总行安全保卫部要不定期对设备运行及登记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改正。

第二条 计算机房防范设施及要求

一、计算机机房应具备防盗、防水、防火、防雷、防鼠害的基本要求。

二、计算机房的门、窗应安装牢固的防盗门和铁栅栏,机房内装修材料应根据国家统一颁发的阻燃、防静电要求操作,并配有“1211”汽体灭火机(或二氧化碳灭火器)2个。

三、计算机房一般不应设在楼的顶、底层,确因客观原因非设置不可,应有防潮处理,接地装置。设在底层的必须具备防鼠害的功能。

四、计算机房应根据需要装置冷、暖风设备,以确保计算机的需要。

五、计算机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更不能在计算机上从事任何与业务无关的工作和娱乐。

六、计算机房内应配备牢固的软件及备份数据的文件柜。

第八章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防止火灾发生,提高预防能力和遇有火情时灭火及抢救能力,按照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机关和各支行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成立防火义务消防队并确定安全防火负责人,订立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条 防火制度

一、消防工作必须贯彻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各部门、支行(部)要加强领导,防止发生各类火灾事故。

二、各部门、支行(部)应定期对全体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增强全体职工做好消防工作的积极性、自觉性。

三、组织广大职工熟悉、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熟记火警电话119,熟知水源、电源等与防火有关的要害部

13 位。

四、严格执行各项防火规章制度,加强火、油、电的管理,防止火、油、电的事故发生。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更换失效、过期的消防器材,(灭火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八年,每年必须更换、检修一次灭火瓶)及时整改隐患、漏洞。

六、任何人不准以任何借口动用,挪用各类消防器材和工具,不准随意拆除消防设施。

七、车库、打字室、档案室、重要仓库、电子计算机室等处,严禁烟火,并要配备足够的防火器材(每80平方米配置5公斤干粉灭火器2个。各机房配置二氧化碳、其它位置配置ABC型灭火器。同时根据营业场所大小配置不同数量的应急灯和安全出口标志。)

八、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负责防火和灭火的工作。

九、发现火警时,除应迅速准确地报警外,还要组织义务消防阿队进行积极扑救。

十、由于违反本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条 安全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领导消防安全机构、贯彻执行消防法规。

二、组织制定、修订各项消防规章制度。

三、组织部署、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五、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六、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工作。

七、组织管理和维修、更换消防设施、器材。

八、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九、组织扑救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

十、调查火灾事故,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14 第三条 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平时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宣传,遵守防火人规定,开展防火检查,堵塞火险漏洞,消除火灾隐患。

二、学习消防业务技术,参加消防训练,做到既会防火,又会灭火。

三、发生火灾时,配合专职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战斗。负责抢救伤员和物资,维护火场秩序和后勤供应等工作。

第四条 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一、熟悉自己的职责分工,积极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技术水平。

二、积极参加消防演练,完成训练科目,达到要求。

三、模范遵守各项防火规定,负责检查清除责任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劝阻制止在楼内乱扔烟头、燃放鞭炮、乱拉电线、使用电炉、燃烧废物等不安全现象。提醒有关人员下班前关闭各种电源的开关。

四、熟悉消防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存放位置,经常检查并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五、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发生报警信号,并积极参加战斗,消灭初起火灾。

第九章 机关办公楼及干部值班管理规定

干部值班是保证商业银行系统政令畅通,保证我行工作秩序的一个重要环节。为加强干部值班的管理和规范,特制定下列规定。

第一条 值班人员职责

一、负责接听电话,做好记录,接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指示通知、通报及所属营业部的报告,并及时正确地处理。

二、负责接待工余时间来访的客人,并妥善处理。

三、负责完成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负责维护值班室内的各种设施,并清理值班室内的卫生。

15 第二条 值班人员的要求

一、准时到岗,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认真做好值班交接。

二、接收各种电话通知,必须认真记录。应将事项、时间、地点及联系人、联系电话详细记录,重大紧急事项应及时报告带班行长或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员,并按行领导的指示妥善处理。

三、当办公楼发生火灾、水灾、被盗等意外事故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带班行领导报告,同时立即与警卫人员联系,确保机关安全。

四、保持值班室内的卫生清洁,爱护室内的各种设施。若发现值班室设施有损坏,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维修并在值班记录上记载。

第三条 值班检查制度

一、各行实行员工值班和行领导带班制度。

二、按规定时间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项,,交班时写好值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

三、值班期间妥善处理好职责范围的事情,遇重大,紧急的事项,及时向上级带班领导汇报和请示,以便把工作做好、做细。

四、遇有特殊情况需换班或代班安全保卫部同意,否则责任自负。

五、加强安全责任,保守机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内部情况。

六、值班人员检查内容:

(一)款箱交接记录是否真实清楚;

(二)保安值班在岗在位情况,是否携带自卫武器;

(三)尾随门是否按规定开启;

(四)营业厅周边环境是否存在隐患。

(五)监控设备是否完好有效。

(六)110报警装置是否正常

(七)反劫催泪系统电源是否连通。

16

(八)灭火器是否按规定摆放,是否有效,是否存在火灾隐患。

第四条 办公楼安全管理制度

一、办公楼区域建立门卫和人员出入登记管理制度。

二、下班后,员工应自行离开办公区域,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办公楼,若员工加班工作,需所属部门开据加班通知单上报保卫部,交门卫并进行认真登记。

三、禁止在营业场所和办公区域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物品及乱扔火柴和烟头。

四、安全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应加强对监控室、计算机房、票据、凭证库、档案室、机要室,仓库等重点部门的安全管理,建立相关制度。

五、加强各种用电设备的管理。下班前,要认真检查计算机、照明灯、电水壶、空调等电器和开关,做到人走随时关闭,以防火患。

六、下班之前,各部、室要检查门、窗是否关闭锁牢,个人物品及现金等不准存放办公室内,违者后果自负。

七、未经批准,办公楼内不准进行娱乐性活动。

第十章 案件报告制度

为及时、妥善处置银行重大突发事件,切实防范化解突发事件给银行带来的分险,维护银行和社会稳定,银行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实行严格的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下列突发事件必须报告:

(一)、金融案件类(如贪污、挪用、金融诈骗、盗窃或抢劫银行等重大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件类(如金融挤兑事件、聚众围堵银行办公和营业场所、聚众上访闹事等)

(三)、安全事故类(如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大设备

17 运行事故、信息中心事故等)

第二条 报告的内容:

(一)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

(二)造成事件的主要原因及其事件的性质、等级;规模、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反映等情况;

(三)事态现状、发展趋势、损失程度、控制措施及下一步处置措施;

(四)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事件及其处置工作的态度;

(五)对平息事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报告的方式:

单位一旦发生案件后应立即报告,先口头后书面,涉及重、特大案件的,各支行一把手应亲自向行领导及保卫部门报告。安全保卫部及时向当地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公安机关报告,并随时关注事态的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重特大事件超过二小时未报的,视同不报或隐瞒,需追究领导人责任。

第四条、发生案件现场善后处理:

(一)保护好现场。

(二)认真做好抢救、善后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堵塞漏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尽快恢复正常办公和营业秩序。

(五)做好相关整改工作。

(六)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各类防抢预案

第一条 营业场所防范抢劫处置预案

营业员出入通勤门,要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口诀:远看人,近看证,不远不近看表情,一稳二藏三报警。 稳:当发现蛛丝马迹或形迹可疑,或歹徒实施抢劫时,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可假托取款稳住对方,争取时间。

藏:在稳住对方后,以柜台或桌子为依托,趁机迅速掩藏身

18 体,保护自己。

报警:然后,迅速接响报警器,并拨打110支援。 第二条 营业场所防范诈骗处置预案 口诀:一看二审三验四拖五查。

看:临柜人员接到单证,要规范操作,仔细查看是否存在疑点。

审:当发现单证有疑点,要严格审查,逐项核对。 验:疑点不能立即排除无法确定时,要利用仪器手段辨别真伪。

拖:单证被确定有诈,要假托款项不足或一人暂不能办理请其稍候,与之周旋拖住对方,迅速设法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查:数万元以上电话查询,数十万元以上电传查底印证,按商业银行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条 营业场所防范盗窃处置预案 口诀:一锁四空三关一布防

每天营业终了,安全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进行安全检查。 锁:营业终了,要将门、窗、抽屉、保险柜全部落锁。 空:营业终了钱、章、证、微机软件全部随车(运钞车)入库(金库)保管,实现“四空”。

关:关闭火源、电源、水源。 布防:检查完毕后,进行报警布防。 第四条 营业场所防范火灾处置预案 口诀:一齐二定三净四会用。

齐:照明、报警、计算机线路要规范整齐。

定:对电源电线、炉火和消防器材要定人操作定人管理,明确责任分工。

净:营业网点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各种物品要摆放整齐,保证电源、炉火附近干净无杂物。

用:营业员均要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当发生火情时,

19 营业员迅速利用灭火器(计算机处使用1211灭火器)扑救,控制火情。在火情无法控制或扑救无效时,应迅速拨打119求援。

附:灭火器使用方法 1.拔出保险销; 2.向下紧握压把; 3.对准火源根部喷射。 第五条 金库防抢应急预案

守库人员夜间遇到歹徒袭击,应如何处置。

1.夜间守库时,不论外面发生何种情况,守库人员不得离开库区。

2.发现歹徒做案,应迅速按响报警器。

3.要迅速判明歹徒使用何种武器及人数,并进行反击。 4.行政值班人员在保护好自己的同时,协助保安人员制止歹徒继续犯罪。

5.犯罪分子停止作案潜逃时,守库人员决不能进行追击和走出库区,应保护现场,向公安机关提供详细情况协助破案。

第十三章 违反保卫工作制度追究处罚

第一条 因领导不重视,全员防范意识薄弱,有章不循,隐患不整改,防范措施不落实,违规作业,给工作带来不良影响,不论造成后果与否,均视情节轻重经予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者一定的经济处罚和相应的政纪处分。(政纪处分按商业银行有关规定办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在营业期间,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100元以上处罚,并处以警告处分。

一、 营业网点临柜人员无故离岗或脱岗者,不遵守制度而造成后果的;

二、 不执行全封闭式营业规定,有一处不落锁的;

三、 放任外部人员及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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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日营业终了时,凡未将现金、重要凭证、印章等存入保险柜、款箱或存入后又擅自离开的;

五、 接送款期间各支行保卫人员未按规定着装或着装不整出来接送押运款;

六、各支行(部)在接送款期间不按规定时间到位或人员缺岗的。

第三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200元以上处罚,并处以严重警告处分:

一、不设消防器材或虚设,报警装置不开启或失灵、不维修、不报告、不进行检查情况登记;

二、不认真执行值班守库制度,守库人员擅自离库区脱岗、空岗或在守库室接待外部人员;

三、在值班守库期间,进行有碍执行公务的活动,如聚众博,酗酒等;

四、值班守库期间不锁门,监控报警系统不开启,夜间办公楼未经领导批准而私自留人住宿的;

五、金库、保险柜钥匙不按规定保管,不使用密码锁定。 第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所规定的范围,均属追究处罚之列,将根据其具体情况,由安全保卫部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追究与处罚。本《细则》由张家口市商业银行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章 家属院安全管理规定

一、家属院各住户要自觉遵守家属院文明公约和各项管理规定。

二、家长要根据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和机关对治安工作的有关要求,经常进行家庭教育,提高家庭成员的防范意识和安全责任感。

三、楼上住户不准在晾台以外悬挂东西和晾晒衣物。严禁从楼上往下扔东西、倒水、倒垃圾。一旦被发现将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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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中无人时,要切断电源汽源,关紧水管,锁好门窗,生人叫门时,要隔门盘问,切忌随便给陌生人开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五、不准在家属院地下室或宿舍内存放汽油,不准在楼内燃放烟花爆竹。家长要教育好子女,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燃放时间,并确保烟花爆竹燃放时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期间,警卫人员将进行巡视,一旦发现违规者,将强行制止或没收。

六、不准擅自动用或损坏各种消防器材,不准在电缆井、安全疏散通道和地下通道堆放物品,不准在垃圾道和公共场所焚烧废纸杂物,不准随便乱扔烟头。要加强液化气、煤气的管理,一旦发现泄露,要遂一关闭阀门,打开门窗,切勿使用明火、启动电器,如无法控制时,要迅速与警卫或维修人员联系,积极求援救助。发生火灾时要迅速撤离,不要贪恋财物,以免人员伤亡。

七、本单位进出家属院的车辆要慢速行驶,礼让行人,进院后停放有序,及时上锁,其它车辆一律不准入内。外来车辆(包括出租车)特殊情况(如接送危重病人,运载货物等)确需进院的车辆,必须先到警卫值班室内与户主取得联系,并进行登记后方可放行,否则警卫人员将阻止进入院内。

八、带有家电、自行车、摩托车及大件物品的车辆以及陌生人带物出门时,要主动到警卫值班室进行登记,接受警卫人员的检查,否则不准出门。

九、遇有可疑人员或暴力侵袭、抢劫时,要机智敏感,灵活机动,稳住罪犯,迅速向警卫值班室报告。

十、不准带身份不明的人员和小商小贩进入家属院,进院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到警卫值班室进行登记,凡来宾来客进院时必须进行登记,在院内的临时工作人员执行挂牌上岗制度,不准串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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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质[2004]148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16篇)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建设部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三)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

(四)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建设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部主管业务司局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生产许可证。

与行业发展司。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是指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名单见附件一)。

(五)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

(六)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具体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其中,第2至第13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七)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颁发

(八)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

(九)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道、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意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意见第6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十二)对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审查合格或有效期满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十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统一样式。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证书式样、编码方法和证书订购等有关事宜见附件三。

(十四)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章有效。由建设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五)每个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取得一套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企业需要增加副本的,经(十六)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持原安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查后,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十七)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六、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的监督管理

(十八)2005年1月13日以后,建设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包括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九)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逐级向本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既包括在本地区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包括跨省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其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抄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根据下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其他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抄告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并将处理结果通告原报告或抄告部门。

(二十)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同级建设主管部门;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二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二十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企业依法终止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二十三)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定期通过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以及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况。

七、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的行政处罚

(二十四)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二十五)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立即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9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二十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附则

(二十七)由建设部直接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建法[2004]111号)进行,使用规范许可文书并加盖建设部行政许可专用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文件规定,规范许可程序和各项许可文书。

(二十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照《规定》和本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附件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名单

附件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样式

附件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事宜

附件一: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名单

1.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2.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4.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5.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6.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

7.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

8.中国有色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10.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

11.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12.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13.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

14.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

附件二: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样式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时间:

受理时间: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类别:首次申请[ ] 延期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建筑施工企业首次申请或者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

三、申请编号、申请时间、受理编号、受理时间由发证机关填写,本表第一至第五部分由企业填写。表中“证书有效期”一栏,请填写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企业应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如遇没有的项目请填写“无”。

四、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本表在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型纸。

六、本表所需附件材料请按第七项所列目录顺序用A4型纸单独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时,需要交验附件材料中涉及的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七、本表可在建设部网站()或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www.jzaq.net)下载后用A4型纸打印。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 ┃

┃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 ┃ ┃明,本企业填报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 ┃部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本企业此次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企业和┃ ┃本人愿意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

┃ ┃企业法人代表:

┃ ┃(签名)

(企业公章)

┃ ┃年

┃ ┃

┃ ┗━━━━━━━━━━━━━━━━━━━━━━━━━━━━━━━━━┛

第四篇:安全监管总局制定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实施办法

中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近日印发《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

一是进一步改进调查研究。要注重调研实效,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严格按规定标准安排住宿和工作餐。调研工作要紧紧围绕安全生产中心任务,确定课题、制定计划,提高针对性、实效性。总局党组成员和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班子成员每年下基层调研一般不少于60天。要注重调研成果运用,调研结束后要形成报告。针对调研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提出整改建议,认真加以解决,重要问题提请总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

二是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要减少会议数量,规范会议审批程序,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提高会议质量,严格控制会议经费。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只安排、邀请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参加,人数不超过300人,时间不超过1.5天。坚持开短会,会议发言和领导讲话要精炼、简短、直接,力戒空话、套话,避免重复。全国性会议在不涉密的情况下,一般采取电视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直接延伸到基层。

三是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要减少文件数量,减少简报数量,提高文件简报的质量,增强文件简报的时效,压缩《安全生产要情》内容。发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凡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简报应当坚持少而精的原则,该压缩合并的压缩合并,该精简的精简,适当减少简报数量,原则上不再新增简报。

四是进一步规范出访活动。要严格控制一般性出国考察,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和在外时间。

五是进一步改进新闻报道。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的新闻宣传报道,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严格控制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同志出席活动的新闻报道篇幅。

六是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狠抓落实。

第五篇: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集团公司、总公司(见附件一)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生产活动。

第四条 河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归口管理工作。省交通、水利、铁路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设厅实施相关专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坚持五项原则:即按标准办事、按程序办事、集体研究、政务公开和严肃查处的原则。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企业申请、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直有关部门初审)、专家评审、建设厅审批发证(或上报)。

第二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第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以文件汇总报省建设厅。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下列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具体要求):

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3.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主要包括本企业书面形成履行有审批程序的:

(1)本企业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本企业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满足国务院第393号令的要求); (3)本企业完备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5.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6.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具体人数要求如下:

(1)企业三类人员除主要负责人可担任项目经理外,其他人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岗位职务;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执行。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参加两个保险的管理办法,今年在建工程统计表和项目交纳保险费的票据复印件);

10.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近

一、二年来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及汇总表);

11.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及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办法和台帐);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清单)。

其中,第2至第13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第九条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颁发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主项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道、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省建设厅自受理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告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书面通知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整改,整改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意见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对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审查合格或有效期满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力效力。

每个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取得一套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企业需要增加副本的,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第十六条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有效。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查后,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地市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第五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2005年1月13日以后,建设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包括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及时、逐级向本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既包括在本地区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包括跨省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跨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其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抄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根据下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其他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抄告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并将处理结果通告原抄报部门及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企业弄虚作假、欺骗获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企业依法终止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定期通过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以及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况。

第六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规定》中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立即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9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参照《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建法[2004]111号)进行,使用规范许可文书并加盖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工程承包活动外国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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