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工作实施细则

2022-07-07

第一篇:调解工作实施细则

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万载诚济医院

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及时妥善处理医患纠纷,有效化解医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加强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要以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医患纠纷调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医务科,由医务科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投诉电话:0795-8867098。

(二)医患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工作需要随叫随到的原则,具体参与调解工作。

三、工作职责

医患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在上级相关部门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社会公德开展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调解医患纠纷,防止医患纠纷激化;

(二)提供医患纠纷调解咨询服务;

(三)在调解中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医患纠纷;

(四)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医患纠纷调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和引导医患双方在不能调解和调解未达成协议情况下进入诉讼程序;

(六)协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四、基本原则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调解医患纠纷损害赔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及时进行调解;

(二)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医患纠纷的受理

医患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受理本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患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万载诚济医院

2018年2月23日

第二篇:法律援助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法律援助调解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服务人员以调解形式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是法律援助的形式之一。为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规范法律援助调解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法律援助调解的适用范围

(一)凡涉及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今后需继续相处并且有调解可能的均应列为调解案件,即应采用先调解后诉讼的程序办案。此类案件一般包括: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涉及有关社会保障、优抚规定的纠纷。对群体纠纷等特殊案件也应积极采取先调解后诉讼的办案程序。

(二)不适宜法律援助调解的案件:

1、仲裁、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案件。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在接案后,应首先注意审查该案的仲裁或诉讼时效,对于相关时效快到期的案件,不适宜采用非诉讼调解方式办理,以免使受援人因超过仲裁、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2、确无调解可能的案件。对于已经过有关组织及部门多次调解均无成效或者当事人根本不愿接受调解的法律援助案件,办案人员应放弃采用非诉讼调解方式办案。

3、易引发后续争议的案件。对于一些执行难度大、法律法规适用不明确等易引发后续争议的案件,应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以更好地维护受援人的长远利益。

4、可能涉及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案件。

5、其他不适宜进行调解的法律援助案件。

二、法律援助调解应遵循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开展法律援助调解工作必须以征得受援人的同意为前提,不得为了节省办案时间和办案开支,强行逼迫受援人接受调解。

(二)合法原则。即法律援助人员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秩序。

(三)保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原则。法律援助调解必须在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受援人在调解时对其合法权益所作的让步和放弃,必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如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履行协议时,应保护受援人的诉讼权利,及时帮助受援人提起诉讼。

三、法律援助调解的程序和方法

(一)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申请时,应对案情进行分析,对适用于调解的案件,应向办案人员提出先调解后诉讼的要求。

(二)法律援助机构办案人员应告知受援人进行调解的相关法律关系及后果,并通过谈话笔录、征询意见书等方式书面征得受援人的同意。

(三)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应根据不同的调解形式,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下列途径开展调解工作:

1、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在与非受援方联系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征求双方意见,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在进行调解时,应向双方介绍相关法规、征询双方对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见,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法律援助办案人员接受受援人的委托,依据相关法规,向非受援人就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进行交涉,并对当事人双方的意见进行沟通协商,在确保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法律援助办案人员接受受援人的委托,作为受援人的代理人,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陈述受援人的主张和要求,在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指导受援人签订相关的调解协议书。

(四)在调解成功的基础上,办案人员应及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制作规范的相关协议书。

制作协议书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合法性。调解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二是准确性。调解协议内容要表述清晰,不会产生任何歧义,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规范性。对法律援助事项事实和调解结果的文字表述,应当准确、客观、简洁,具有特定

性。应避免使用模棱两可,或词语含糊的语言,力求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五)对于一些具有执行内容的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办案人员应在调解成功后,建议法律援助案件的当事人采取公证等方式进一步确定协议书的效力,并及时帮助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减免相关公证费用。

四、法律援助调解的结案及办案补贴支付

对于法律援助办案人员通过非诉讼调解方式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卷宗后,对于卷宗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案件均应及时按照相关标准全额发放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不得擅自降低支付标准;对群体纠纷的调解或经调解不成又诉讼结案的案件可视情增加办案补贴;对于已签署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进行诉讼的事项,应将诉讼阶段的案件另行立案,并按照立案数支付相应的办案补贴。

五、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正式试行。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二○○八年二月

第三篇: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有效化解医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医疗纠纷调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由x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工作需要随叫随到的原则,具体参与调解工作。

三、工作职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在上级相关部门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社会公德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二)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

(三)在调解中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医疗纠纷;

(四)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医疗纠纷调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和引导医患双方在不能调解和调解未达成协议情况下进入诉讼程序;

(六)协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四、基本原则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调解医疗纠纷损害赔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及时进行调解;

(二)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医疗纠纷的受理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受理本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明确不同意调解的;

(二)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因非法行医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四)非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

(五)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他民事纠纷;

(六)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

第四篇: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区司法行政会议精神,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综合调解优势,根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安排意见》文件精神,现就我街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坚持调解优化的原则。建立健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为依托,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为中枢的大调解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行政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工作作用,努力实现“三个下降”、 “三个提高”、“三个防止”(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和越级上访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调解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率提高;防止恶性事件发生,防止重大民转刑案件发生,防止赴京、赴省、赴市上访案件发生)的工作目标,为我街的平安建设、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二、整合行政调解工作资源,以人民调解手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实现以调促和。

充分发挥信访、司法、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劳动与社会保障、农业、卫生、城建、环保、工商、税务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两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调处化解矛

盾纠纷的合力。每个成员单位需设立一名固定的工作联络员,县、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受理的案件,原则上根据受理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和区域管辖,可以《矛盾纠纷移交单》的形式分流指派有管辖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织进行调解。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对调解案件办理情况实行检查督办,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在履行期限结满后进行跟踪回访。对成员单位调解的纠纷案件成功与否都要以《矛盾纠纷报告函》的形式提交到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对末调解成功的案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通过召开联系会议集体讨论解决,确需联合调解处理的矛盾纠纷,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处。对现场处理,交办转办,提交会办的案件,当事人不接受处理的,均进行登记中时告诉当事人正确的救济途径和诉讼程

序。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的案件主要包括医患纠纷、劳资纠纷、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矛盾纠纷,司法所与派出所、调委会与村(社区)警务配合联动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参与各司法所辖区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治安案件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要积极拓展人民调解与工会、妇联等组织的工作对接,发挥工会、妇联在调处劳资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三、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系,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关口前移,努力做到减纷息诉。

加强与区人民法院的协调联系,积极开展民事审判诉前、诉中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工作。人民法院要设立一名工作联络员,对于常见、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起诉时或立案前,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并负责做好与各辖区的调解组织的对接联系工作。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

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委托当事人和解,尝试委托调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并负责做好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对接联系工作。针对上述三种类型案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可统一接办受理,并按照归口调解的原则分流到基层调解组织(行政调解或人民调解)进行调解,调解组织在结案后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连同《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基层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连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的案件主要以简明的离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继承、邻里矛盾纠纷和小额的债务、损害赔偿、宅基地、土地承包纠纷以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小的民间借货、借用、租赁等一般合同纠纷案件为主。与人民法院协商将设立"人民调解窗口"或"人民调解工作室”, 人民法院可邀请诉讼当事人辖区的调解组织共同调解,调解组织与人民法院开展对接联系工作。

四、建立衔接联动机制,提高调解效能。

(一)建立行之有效,能互为约束的衔接联动机制,规范指派分流、协调调度、监督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运行程序。街道矛盾纠纷排查中心办公室要从完善衔接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联动责任入手,建立健全必要的联系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重大矛盾纠纷会诊制度、信息反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调查取证协作制度、案件监督回访制度和档

案管理制度等。与司法调解衔接还要建立对应的调解协议书确认制度、协助执行制度等。要以制度抓落实,切实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根本意义上的衔接联动。要立足长远建立健全考核奖惩等长效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的要对相关部门或责任人予以处罚;对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综治维稳责任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杜绝衔接联动过程中推诿、扯皮等问题发生。

(二)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街道党委、政府组织举办调解员培训班,就调解工作程序、方式、方法进行培训,提高调解技能和水平。

(三)人民法院聘请调委会的调解员为人民陪审员,鼓励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案件审理,保证“三调”联动工作的实效性。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各部门特别是 "一把手"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认真分析调解工作的实际特点,以推进人民调解与公安、信访、法院、民政、国土、劳动、建设等矛盾纠纷相对比较集中的部门和机关的衔接联系为切入点,将社会矛盾纠纷纳入大调解工作体系,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组织网络和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参与社会热点难点、群体性上访等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解处理,严格按工作进度表的责任分解和日程安排,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抓好落实,各村、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将开展督查工作。

我街将在全街范围内全面开展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各村、成员单位要尽快选派业务水平高、协调

能力强的领导负责的具体实施工作,边总结、边推进,有步骤、有实效的抓好各项具体工作措施的落实。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将不定期对各乡镇、成员单位的此项工作进行督查。各乡镇、各成员单位在开展此项工作的同时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将阶段性、经验性、总结性的各类信息及时报送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五篇:乡镇2012年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今年我镇大调解工作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县”的要求,深入推进“平安鲜渡”建设,为实现我镇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扎实开展各项工作,以实现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良好局面。今

年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力强化组织领导体制建设

1.加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建设,调配好村调委会主任。做到人员落实,职责明确。

2.采取措施,进一步提升镇村两级调解员的政治理论、法律知识、调解实务、调解技能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推进调解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村主任、调委会主任、治保主任培训今年不少于两次。努力提升基层调解工作水平。

3.加强镇调处中心建设,聘用两名专职调员负责中心的接待、受理、调处等工作。

4.村、企调委会、调处中心在镇调处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的职能,提高调处实效。

5.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收集信息员队伍建设。做好“十户”信息员的培训和信息报送工作,对选定的信息员要明确职责,做到有其责、有其为、有其奖,更好地激发调解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6.镇调处中心办公室充分发挥调处与管理的双重职能。具体负责本镇内大调解工作部署、典型推广、督促检查、考评考核等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对接机制

7.规范“公调对接”。完善镇调处中心与镇派出所与村调委会两个层面有效对接。“公调对接”调处室设在派出所,镇调处中心聘请两名专职调解员进驻派出所调处室,负责调处矛盾纠纷。

8.做实“诉调对接”。在上级的支持下,加强镇调处中心与有庆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邀请法院到镇调处中心指导,着力提高调解人员素质。大力推行诉前调解,做到能调则调、可调必调、不可调不强调。对调节不成、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纠纷,按规定落实好就近连、快速结案、优先执行等措施,完善“诉调对接”绿色通道。

9.拓展“检调对接”。积极开展以“涉检信访息诉和解”、“轻微刑事案件检察环节和解”、“民事申诉执行和解”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工作,把轻伤害、交通肇事等多发性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和部分过失犯罪案件作为调处的重点。同时,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和影响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害人获得赔偿后自愿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刑事案件,通过调节或和解来结案,扩大调解结案率,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0.完善“其他对接”。在深化“三大对接”工作的基础上,以“大调解”机制为主线,继续探索“访调对接”、“援调对接”等新机制建设。实现化解矛盾纠纷资源的再整合、调解职能优势的再联合、调解合力的再聚合,不断扩大大调解模式。

三、进一步优化运行质态

11.完善排查预警机制,坚持做到主动排查与信息采集相结合。村调委会必须做到每旬组织一次矛盾纠纷的排查,每旬实行有矛盾报纠纷、无矛盾报平安的零报告制度。同时各单位对排查报送的矛盾纠纷要建册立档,落实调处责任人和调处期限,真正做到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发现、早调处、早化解。

12.镇调处中心要积极完善听证对话机制。

13.要深化特色和个性调解。各调委会要从实际出发,注意发现和培养一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擅长调处某种类型和特殊矛盾纠纷的“能工巧匠”,诊治矛盾纠纷的“疑难杂症”。各村要有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真正使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四、进一步落实“三三制”大调解工作制度。

一是村民矛盾纠纷在组调委会、村调委会和镇大调解中心三个层次自下而上进行调解;二是每个层次调解不少于三次;三是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1+1+1>3”的效果,将一份责任,一份耐心,一份真情融入其中,提升调解工作的整体水平和实效,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五、进一步强化基础建设

14.遵循严谨、便民、高效的原则,严格依政策,按法律、照程序调处矛盾纠纷,确保调处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避免调处工作的随意性。按照既有利于调解矛盾纠纷、又避免不必要的调解资源浪费的要求,科学界定调解矛盾纠纷的类型和范围,提高调解质量。

15.建立大调解工作例会制度,原则上镇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例会的内容是交流阶段性工作情况,分析矛盾纠纷态势,研究疑难矛盾纠纷调处方案以及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等。

16.各村、各单位要切实解决矛盾纠纷调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大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17.各村、各单位调解组织的台账资料要按照县镇调处中心的要求抓好落实,做到凡调解的矛盾纠纷必须做到一案一档,资料齐全、装订规范。

六、进一步提高工作绩效

18.镇调处中心要加大对基层大调解工作的督查指导力度。对大调

解工作相对滞后的单位进行重点督查,提出指导性意见,促进整体工作平衡发展。

19.各村、各单位要围绕矛盾纠纷的调处成功率、民转刑案件的下降率、同一矛盾纠纷重复报警下降率、法院对调解协议的采信率以及人民群众的满意率等指标,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责任制,实行量化考核,对出现“三无”(即无民转刑案件、无越级上访、无群体性事件)情况的村

,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20.要把“大调解”工作列入新农村文明建设的考核范畴,作为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把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实效与有关人员的政绩、奖惩挂钩,对调处工作中的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21.严格责任追究制,对因排查不及时、调处不力或隐瞒情况,发生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实行一票否决,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认真查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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