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哪些

2023-03-06

第一篇: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哪些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

(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原件1份;另需附举办单位登记成立的证书复印件或举办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有许可证的交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原件1份);

(六)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拟任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章程草案(按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范草拟。原件1份,需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原件1份)。

第二篇:民办小学报名现场都有哪些摸底项目

来源:都市快报4月9日

出处: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语文组发布日期:2007-4-14发布人:刘小平审核人:刘小平

刚刚过去的星期六,杭州大多民办小学都在接受小孩报名。

杭州几所热点民办小学,这几年在社会上都有不错的口碑。这些学校招生没有学区限制,服务个性化,不少都是小班化教学,提供住宿。师资力量和教学环境,跟老牌的公办学校相比,也有得一拼。所以,当报名数超过计划数时,学校每年都会在现场做一些摸底调查,挑选生源。

学校到底摸哪些底?想考察孩子的什么能力?今天我们推出杭州部分比较受家长关注的民办学校,一是向有关家长公布“答案”,二是给明年想给孩子报考这些学校的家长一些参考和启发。

长江实验小学

(下城区·杭州万寿亭街9号)

招收90人,报名近400人,录取比例1∶4。小班化教学,学费3800元/学期(半学年)。

摸底范围:

1.玩地图拼图,让孩子摆放一些常见的地名,比如浙江、上海、北京、香港、内蒙古、新疆等。考验孩子的知识面,方位感和动手能力,40%的孩子没有过关。

2.放音乐,老师跳一组简单的舞蹈动作,让孩子跟着学,主要考孩子的节奏感和模仿能力。

3.教室地上有20来朵手工花,让学生去选自己喜欢的花。考验孩子是否谦让,与人合作能力。

4.问孩子,爸爸妈妈的名字?家住哪里?怎么走?考验基本生活常识。

校长娄屹兰:整个摸底,有几点遗憾。先说亲子绑腿游戏,有人会说考这样的东西,学校在作秀吧?我想说这几个细节,孩子落后了,有的家长一把抱起孩子冲到终点,有几个能等待孩子独立完成?绑腿的带子,有几个孩子能蹲下去帮父母系,而不是只想着父母来帮自己?事实上,这个比赛我们根本不计时。

孩子挑花,有一些孩子会相互争夺,没有抢夺到,就会非常生气。我们想要看到的是,当有人把花不小心掉落时,你的孩子会不会懂得主动帮人捡起,并且还给他。

现在的孩子都很会说,但是让他主动跟人交往,还是比较弱,比方老师站在一边,你的孩子会跑过去,向老师打招呼,或者提问吗?

大成实验学校

(下城区·凤起路岳家湾6号、新华坊7幢)

招收80人,2个班,报名300余人,录取比例1∶3.75,约40人可以住宿,学费3800元/学期。

摸底范围:

1.向老师作自我介绍,跟陌生的小朋友搭话,交朋友。考验人际交流。

2.走进两个房间,一个比较整洁,一个比较乱,让孩子判断,喜欢哪个,不喜欢哪个,该怎么处理?这是一个心理测试,能看孩子心理状态和成长的环境。

3.让孩子看四幅画,然后按图画内容说故事,老师还会不断提问,比如小动物过河,没有桥,该怎么办。考验孩子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想像力。

4.一个立体物(类似魔方),如果遮住一部分,还能看到哪些?考验空间想像力。

5.拍皮球,不是简单地拍,要按着地上画好的图形拍。考验孩子的身体协调能力。

招生负责老师胡福仪:我们不考学生识了几个字,会做哪些加减法。我们看重的是学生是否具备良好

的心理素质,健康的身体,遇到突发事情怎么应对。

钱塘外语学校

(西湖区·学院路146号)

计划招收150人,四个班,报名600多人,录取比例1∶4。一个班可住宿,学费4100元/学期。

摸底范围:

1.说过的故事,请孩子复述一遍。

2.让孩子看几样东西,然后组织成一段话。需要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

3.分几根小棒,看能不能搭出什么形状。考验求异能力。

4.老师事先把相同体积的水放到不同形状的烧杯里,水面有高低,让孩子判断哪个水多,哪个水少。主要考生活经验。

校长黄黎明:孩子需要自然成长,所具备的能力应该跟他的年龄相吻合,家长心态应该放松些。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我们不能要求过多,有健康向上的心态,有一定自控力,懂得与人合作,不太自私,就已经很好了。入学前的孩子,能否专心很重要,家长平时只要看,你跟他说话的时候,他的眼睛会不会看你,就可以做出判断。

崇文实验学校

(上城区·杭州市滨江四区近江五园)

计划招生240人,8个班,住宿30人,报名数1000多人,录取比例1∶4。学费4400元/学期。

摸底范围:

1.卡片上有不少动物,基本都是孩子熟悉的,但是一头四不像的动物混在里面,看孩子能不能向老师发问。考验孩子的质疑能力。

2.漫画书放在桌子上,看孩子能不能安静地阅读,有的三四分钟换了四五本书。

3.让孩子看图编故事,有的孩子很没耐心,几幅图没看完,就立刻回答。

办公室主任吕娟:一般跟爷爷奶奶时间长的孩子,比较胆怯,独立性弱。我们希望选择崇文的家长,自己也能比较关注孩子的教育,如果双休日都很难跟孩子在一起的家长,我们不大建议他的孩子选择住校。

春芽实验学校

(江干区·杭州景芳四区24号)

计划招收60人,报名200多人,住宿30人。录取比例1∶3。学费3800元/学期。

摸底范围:

1.羽毛球挂在树上了,怎么办?有的学生说用梯子,有的说用石头砸,有的说让松鼠来帮忙,还有人说把大树锯掉。考验孩子应对能力。

2.有一堆绒毛熊、魔方、糖果、闹钟等形状不一的物件,要求依次摆入形状不同的盒子,考察孩子的思维能力。

3.三个杯子,放质量不同的水,放三块大小一样的糖,哪一杯更甜。考生活经验。

办公室主任管田田:都是生活题,家长只要有心,平日里都能教教孩子。

江南实验学校

(滨江区·滨江区滨和路958号)

计划招收256人,报名700多人,录取比例1∶2.7,8个班,学费4000元/学期。

摸底范围:

1.跳远,走路,筷子夹玻璃弹珠。有的孩子一紧张,走路会同手同脚。考验孩子的手脚协调能力。

2.生活情景题:桌子上一堆乱放的书,怎么办?考动手和行为习惯。

两条一样长短的线,一根笔直摆放,一根弯曲放,哪条长?考生活常识。

3.多米诺骨牌,按图搭。这一项难住不少人。

校长梁广烈:不少家长领着孩子来,一开口,就说我们孩子会弹琴,会画画,还有一个家长说孩子现在能认2000字了,厉害吧!其实,我们不需要学生有什么特长,更不需要他们去认多少字,我们最看重的是孩子的生活能力,就说几个细节吧,说,“你好”,“再见”,不少孩子没有一点反应。凳子坐好后,有几个孩子会自觉摆放好。现在家长选学校很盲目,有的凌晨3点就来排队了,其实根本没必要。

大关小学

(拱墅区·莫干山路206号

报名电话88085054,88060976)

校长朱玉林:我们学校报名在4月22日(周日)进行,当天我们还会做一场幼小衔接的公益讲座,有兴趣的家长可以前来听听。摸底的情况,主要是针对孩子动手能力,听故事,然后复述,这些我们也会考,孩子的身体运动能力怎样,我们也会测一下。

学费:3000元/学期,才艺为特色。

第三篇:深圳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条件有哪些

关键词: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条件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条件有哪些

祖国的发展离不开教育的投资,而父母为儿女教育进行投资为其报辅导班、民办学校的时候,一定要重视该学校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具有国家要求的办学许可证,而民办学校也必须要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办理办学许可证,那么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条件有哪些呢? 局获悉民办培训机构不得再面向社会举办小学生语数外竞赛。民办培训机构应该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80个学时或者6个月,并且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条件要求:

第一、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式样,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第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之后颁发办学许可证。

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并且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办学许可证为民办学校办学的合法证件。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而民办学校须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

第四、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对于所审批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做好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的备案工作。 相关部门严格审核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条件,此时为了可以使得大家更顺利拿到相应证书,可以直接选择可靠代办机构小猪企业,同时提醒如果第一次办理结果失败,第二次办理审核将会更加严格,因此大家应该都需要重视于资质证件办理。

第四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合肥星火培训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学校的日常活动,根据我

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全称为合肥星火培训学校

本学校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港汇广场B座十楼

第三条

本学校的办学宗旨是: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学校的办学层次是中等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办学范围是文化类

第五条

本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校培训学校注册资金壹拾万元人民币。

本学校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有合理回报。

第七条

本学校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合肥市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合肥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学校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学校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

董事会的组成

(一)本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李东兴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

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本学校董事会由李东兴,樊蓓,廖德稳,培训学校主任及教职工代表等三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本学校的董事会任期三年。

(四)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

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职权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聘任和解聘培训学校主任;

2. 修改培训学校章程和制定培训学校的规章制度;

3.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 决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 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敢于培训学校

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学校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过讨论通过后确定。

(二)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制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

(四)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培训学校主任;

3.制定和修改培训学校章程;

4.制定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培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应对所决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合肥市经开区民政局核准。

(二)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五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三)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言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培训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培训学校主任负责制。并根据培训学校实际设置相应的内设管理机构。

第三章 培训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培新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 招收受教育者;

(四)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 管理、使用本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培训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保证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

(三)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方便;

(五) 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 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培训学校主任

第十七条 培训学校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培训学校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

培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培训学校主任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聘任培训学校主任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报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培训学校主任任期为五年,聘任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 培训学校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 用户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 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教龄或管理经历;

(三) 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四) 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

(五) 身体健康,专职在校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学校主任负责培训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

(一) 执行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行使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培训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培训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 培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

培训学校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培训学校副主任代理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培训学校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职代会的职权是;监督培训学校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培训学校主任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学校主任应予免职:

(一) 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

(二) 不能全面履行培训学校主任职责的;

(三) 培训学校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 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培训学校正常工作的;

(五) 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六) 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培训学校主任的免职由董事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备案。

第五章

培训学校的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校内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培训学校应当公示《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培训学校的主任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第二十六条

培训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

培训学校由主任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培训学校应准时参加各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

培训学校按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范围,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

第二十九条

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条

培训学校按时参加年检。每结束,按市教委办法的档案规定,建立培训学校档案。

第六章 培训学校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

培训学校应单独设立银行账号,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家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二条 培训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培训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三条 培新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由本学校制定,报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物价局备案并公示。培训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用于分配、转让、担保和学校外的投资。

第三十四条 培训学校的经费来源:(1)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2)学费收入;(3)社会资助;(4)其他合法收入。

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培训学校的发展,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培训学校从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培训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五条 培训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个会计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送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培训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法定代表人,由培训学校董事会经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核准。 变更培训学校主任由培训学校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变更其他事项报区社会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培训学校董事会同意,进行发展局财务清算后,报区社会发展局审查核准。 第三十八条 培训学校的分立、合作,在财务清算后,由培训学校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同意、区民政局核准。

第三十九条 培训学校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得到许可后由培训学校组织清算组,在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培训学校举办者代表、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课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从培训学校的结存财产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

培训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培训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结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核审通过后,报审核机关批准,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培训学校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合肥市经开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本学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培训学校董事会。

培训学校董事会成员签章:

第五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上海浦东新区英修培训中心

2005/5/

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中心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

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本

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中心全称为上海浦东新区英修培训中心

本中心住所在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2楼D座

第三条 本中心的办学宗旨是: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中心的办学层次是中等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办学范围是文化类

第五条 本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

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中心是由上海英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的,培训中

心注册资金壹拾万元人民币。

本中心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有合理回报。

第七条本中心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浦东新区民政局。

第八条本中心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本中心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董事会的组成

(一)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高翔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本中心董事会由高翔、高永光、陈晓燕、金兴国、高家伟、培训中心主任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本中心的董事会任期三年。

(四)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一条董事会职权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

2. 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

3.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 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敢于培训中心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中心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过讨论通过后确定。

(二)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制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

(四)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

3.制定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

4.制定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培训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应对所决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一)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

(二)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五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三)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言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培训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并根据培训中心实际设置相应的内设管理机构。

第三章 培训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培新中心行使下列权利:

(一)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 招收受教育者;

(四)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 管理、使用本中心的设施和经费;

(八)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培训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保证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

(三)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

方便;

(五) 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 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培训中心主任

第十七条 培训中心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

培训中心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培训中心主任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聘任培训中心主任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培训中心主任任期为五年,聘任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 培训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 用户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 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教龄或管理经历;

(三) 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四) 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

(五) 身体健康,专职在校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培训中心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

(一) 执行培训中心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行使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六) 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培训中心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培训中心副主任代理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培训中心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职代会的职权是;监督培训中心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培训中心主任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中心主任应予免职:

(一) 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

(二) 不能全面履行培训中心主任职责的;

(三) 培训中心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 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培训中心正常工作的;

(五) 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六) 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培训中心主任的免职由董事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备案。

第五章培训中心的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校内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培训中心应当公示《民办培训中心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培训中心的主任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第二十六条培训中心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培训中心由主任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培训中心应准时参加各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培训中心按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范围,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 第二十九条培训中心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条培训中心按时参加年检。每年度结束,按市教委办法的档案规定,建立培训中心档案。

第六章 培训中心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

培训中心应单独设立银行账号,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家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二条 培训中心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培训中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三条 培新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由本中心制定,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物价局备案并公示。培训中心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用于分配、转让、担保和中心外的投资。

第三十四条 培训中心的经费来源:(1)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2)学费收入;(3)社会资助;(4)其他合法收入。

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培训中心的发展,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培训中心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培训中心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五条 培训中心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送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培训中心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法定代表人,由培训中心董事会经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核准。

变更培训中心主任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变更其他事项报区社会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培训中心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培训中心董事会同意,进行发展局财务清算后,报区社会发展局审查核准。

第三十八条 培训中心的分立、合作,在财务清算后,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同意、区民政局核准。

第三十九条 培训中心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当妥善安置在中心学习的学生。得到许可后由培训中心组织清算组,在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

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清算人员一般应由培训中心举办者代表、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课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从培训中心的结存财产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培训中心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培训中心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结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核审通过后,报审核机关批准,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修改权属培训中心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本中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培训中心董事会。

培训中心董事会成员签章: 高翔高家伟曾惠真陈晓燕高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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