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综合应急预案范文

2022-06-26

第一篇:市综合应急预案范文

**市**舆情应急处置预案

为切实加强公司日常工作中舆情突发事件处理与信息发布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舆情突发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掌握引导舆情的主动权,及时、有效的处理客户的意见和建议,营造和谐、稳定的供用电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1、准确把握、快速反应。舆情事件发生后,首先与市公司新闻中心取得联系,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的不准确报道,掌握舆论的主动权。

2、加强引导、注重效果。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事件的舆情发布有利于公司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

3、讲究方法、提高效能。坚持舆情突发事件处置与宣传同步启动、同时落实,积极引导和应用好媒体,处置舆情突发事件的各部门密切配合舆情发布工作,确保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发布最新消息,正确引导舆论。

4、严格制度、明确职责。完善公司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健全制度,明确责任,严明纪律,严格奖惩。

二、组织机构

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应对、早处置日常工作中发生的舆情,经公司研究决定,成立**市**舆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经理虞忠凯、党委书记刘佳华担任,副组长由营销副经理迟晨林、生产副经理李春文、纪检书记王超、物资副经理闫铁君担任,综合部、生产部、经营部、安监部、党群工作部、客服中心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负责舆情的评估、预警、分析和报告。

工作职责:

1、根据舆情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启动应急预案,决定各相关部门介入突发事件的处置。

2、审定舆情控制与信息发布方案,决定新闻发布的口径、原则和内容,确定负责新闻发布、审定新闻发布稿和接受记者采访的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3、对舆情突发事件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会商,提出解决方案及处置措施,确定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4、依纪依法对当事人、责任人、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和责任追究意见建议,并按有关程序交相关部门处理。

5、落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应急程序

舆情应急,应坚持以正面导向为主,把握主动权,增强事件处理透明度,以疏代堵,具体程序为:

1、各部门、各班组要密切注意舆情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主要领导报告,由各部室负责人集体对事件进行初步分析,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召开舆情应急处置工作会议。

2、舆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汇报后,召开应急会议,有针对性地布置处置工作,形成新闻通稿并组织宣传报道。

3、工作领导小组将舆情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公司新闻中心,及时上报事件有关信息,并与新闻媒体及时保持信息沟通。

4、做好突发公众舆论事件的24小时全程处置工作的文字、声像记录工作。

四、健全制度

1、建立信息反馈常态机制

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要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切实加强工作调度,认真做好信息反馈,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

2、建立舆情监控体系

积极应对于媒体舆情,如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传播的舆情信息,要加强监测监控力度,设专人进行监控,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应对、早处置。

3、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要全力做好信息公开透明,尤其是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要做到及时、客观、透明,把握舆论的主动权,最大程

3 度消除突发事件所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促进事态向良性方面发展。

4、完善信息摸排机制

针对用户对公司工作的不良言论、片面认识或错误倾向,要第一时间做出反映,集体研究、集体协商、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摸清情况,向用户作出解释说明,让用户全面了解和正确认识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充分体现社会的法制性、民主性和公平性。

**市** 2012.3.22

第二篇: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快速、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范和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工作机构,实行应急部门联动、应急专家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制度。

成立嘉峪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Ⅲ级以下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其机构组成如下: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雄关区、镜铁区、长城区、市军分区、武警嘉峪关支队、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安监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

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

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根据需要报请市应急委员会组成抢险救灾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指导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援工作;

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第五条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国土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市军分区、武警嘉峪关市支队和市人民政府各应急联动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见附件1)。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协调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负责汇集、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指导和协助镇、村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负责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整理归档工作。

第六条当发生地质灾害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市国土局,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应急联动部门及职责

市军分区司令部: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武警嘉峪关市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护灾区重要目标。

市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

做好市场价格监督工作,实施价格干预等措施,确保灾区市场价格稳定。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的险情排查;

组织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发现险情或发生灾害时做好在校学生疏散避险等工作。

市工信委: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调拨;

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协调通信运营企业迅速恢复受损的通信设施,负责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证救灾通讯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重要设施、对象的保护等;

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情况紧急时强制组织群众避灾疏散、发布紧急交通管制及治安管理通告;

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进行扑救,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民政局:协调市政府做好转移和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指导三区做好调查受灾人口,申请、筹备、分配应急救灾物资并监督发放使用,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组织救灾捐赠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应急救灾资金,审查应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救灾款项的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应急调查、核查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

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险情灾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组织应急治理项目,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灾区次生环境问题的调查、监测与评价,加强监控,防止环境污染。

市建设局:负责受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指导损毁供水、供气等设施的抢修,保障供水、供气等设施正常运行。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交通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和损毁道路修复工作,保障道路畅通;

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抢险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受灾群众疏散运送;

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对公路交通沿线地质灾害险情的排查。

市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检查、监测水利工程损坏情况;

负责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及时为灾区提供生活用水保障。

市农林局:负责灾区动物防疫工作,协调和指导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开展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工作,做好动物疫情监测,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

及时开展灾后农牧业灾害调查、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灾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加强卫生防疫工作,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和传播媒介开展公众健康教育,并根据卫生救援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公众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市广电局: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积极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灾情险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播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协助做好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

市安监局: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灾区旅游设施保护,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在旅游景区内发生险情灾情时,负责组织引导游客疏散避险。

市粮食局:负责落实救灾粮源,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粮的供应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所需的天气和雨情等气象信息,与国土资源部门会商,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市地震局:负责灾区地震趋势预测及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提供抢险救灾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

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损毁的供电等设施,保障抢险救灾用电,及时恢复灾区正常供电。

第八条应急专家队伍及职责

市应急办负责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为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必要时直接参与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指导救灾工作。对灾情及趋势进行应急评估,提出地质灾害成因分析意见,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预防和预警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完善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保障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

市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对全市群测群防网络和相关部门的地质灾害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建立全市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风险分析、评估。

第十条市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每年冰雪消融期、汛期前,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基层组织及防灾责任单位,对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对每一处地质灾害危险点划定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在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明确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以及发现险情后的报警方式、撤离路线。

第十一条国土局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排查的基础上,会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初拟订本地区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表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的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已排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把群测群防工作责任落实到村委会和社区,将“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隐患威胁的村、组、社区和住户的手中。

第十三条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关闭移动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联络电话变更,及时报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加强警报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Ⅱ级:警报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

Ⅲ级:注意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

Ⅳ级:关注级,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第十五条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分别报告市、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

第十六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警信息后,应迅速进行处置,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初步核实险情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和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必要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通知市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专家组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核查险情灾情,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当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堤防、桥梁、隧道、铁路、公路等重要设施安全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沟通灾情信息。

第十七条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国土资源、气象部门专家组会商,提出预报等级意见,按程序审批后,由国土资源局与气象局联合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针对性强的方式公告。

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为Ⅲ级、Ⅳ级时,要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当预报预警等级达到Ⅰ级、Ⅱ级或气象短时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联合预报机构通过广播、电视向社会公众发布,同时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息,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乡镇人民政府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作出调整和解除的,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八条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后,对可能达到Ⅲ级以上的,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部署,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当预报等级为Ⅰ级时,市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隐患体和降雨量的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应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当预报等级为Ⅱ级时,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人员加强巡查、监测,并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注意防范;

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当预报等级为Ⅲ级、Ⅳ级时,市、镇人民政府立即通知群测群防组织和群防监测人员,注意加强隐患点巡查、监测。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漏报,而当地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注意防范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当发现临灾特征时,应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适时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所在地的镇、村委会、社区必须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对于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灾害发生后3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灾害情况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先行预报,并说明具体原因。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后,要在1小时内汇总核实并报告省人民政府,重要信息和情况要随时上报,同时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灾害造成的死亡、失踪、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或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灾情险情和损失扩大,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当突发地质灾害为Ⅲ、Ⅳ级时,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划定危险区,紧急疏散危险区群众,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加强监测,全力控制灾害势态扩大,防止和避免二次灾害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必要时,由市应急委员会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进行支援。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专家及专业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民政局要迅速设立受灾群众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安排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并做好受灾群众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完善新闻发布工作预案,按照国家、市上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地质灾害基本情况、政府应对措施、抢险救援情况以及公众防范措施等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会、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通过驻嘉和市内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第二十六条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的请示,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委员会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开放应急处置阶段划定的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第五章灾后恢复与重建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及法律援助。有关部门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遗体,做好现场消毒、疫情监测与预防控制工作。保险机构提前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及时做好单位和个人参保理赔工作。

第二十八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性质、规模、灾害损失以及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并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应急保障

第二十九条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保障其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报预警、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快速高效运行。应急平台建设突出基础支撑系统、综合应用系统、数据库系统和移动应急平台等重点,配备必要的装备。

第三十条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市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要保证不少于10名技术人员。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具体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技术工作,包括应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信息、远程会商及综合研究工作。

第三十一条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急防治工作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保障的经验和教训。

第七章应急预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嘉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三十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组织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突发地质灾害相关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及基本技能,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相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环境保护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五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协调组织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主管部门。

第八章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及时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避免重大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有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市大气重污染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应对大气重污染,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重污染导致的公共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省区域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点》《**省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工作方案(暂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在未来2天内持续出现不利气象条件,秸秆焚烧、外来沙尘入境等造成大气污染物聚集,导致空气质量持续恶化,可能出现大气重污染的情况或已经出现大气重污染的情况。

(四)预案体系。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是我市为应对大气重污染制订的专项应急预案。预案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演习、附则。《预案》将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着力强化大气重污染的防治与应急处置力度,最大限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响应,充分发挥市(县)、区人民政府作用。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我市成立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担任。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应急办、供电公司、电信分公司、市气象局等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以及所辖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组成。

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大气重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督促其实施;

2.负责指挥、协调本市大气重污染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3.研究确定应对大气重污染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4.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政府对本市大气重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

5.及时组织开展大气重污染信息的上报和通报工作;

6.统一监督管理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等事项;

7.落实大气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二)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协调大气重污染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市发改委:配合做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的实施;协调做好大气重污染的预警、预测工程的规划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制订苏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督促、协调各地相关工业企业制定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会同市环保局制定减少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应急措施,并协助各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大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的监督监察。

市教育局:负责制订苏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全市中小学和幼儿园落实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健康防护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制订苏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会同市环保局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会同市安监局、环保局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措施;做好大气重污染社会秩序的维护,配合属地政府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民众的救助工作,指导转移安置民众;协助当地政府管理、分配应急物资和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制定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大气重污染预警系统建设资金和应急处置资金,做好经费的审核、划拨及其监督

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制订苏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对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的检查和执法工作,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在大气重污染时的污染防治工作。

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负责制定苏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组织采取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措施,督促、协调各地环卫管理、作业单位开展道路清扫工作。组织查处渣土运输、市政道路大修或改扩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焚烧垃圾等有害物质、市政道路两边违规露天烧烤等污染大气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查处非法使用小煤炉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苏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的检查和执法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市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交通线路畅通;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农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及时通报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门诊诊疗情况。

市文广新局:负责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广播电视台及时发布。

市环保局:负责制订苏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大气污染防治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及其变化情况的综合分析,会同市气象局建立市级大气污染预警会商制度,搭建信息交换与会商平台,实时交换监测信息,并向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提供监测信息;加强对环境风险源工业企业的监管,制定并落实减排方案,指导督促企业实施污染整治措施,查处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市应急办:根据市领导要求,协助做好大气重污染应对的协调工作;做好各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制订苏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全市大气污染的气象条件监测和预报、霾天气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

苏州供电公司:协助江苏省电力公司执行全市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协助市经信委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实施限产、停产。

苏州电信分公司:为大气重污染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和移动通信保障。

各市及吴江区政府:建立辖区大气重污染的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针对辖区特点编制应急预案,明确不同事件等级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发生大气重污染或收到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加大防控力度,努力减轻大气重污染的环境危害。

(三)专家组。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聘请相关专家成立大气重污染处置专家组,指导全市大气重污染的应对工作。专家组的工作职责如下:

1.指导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完善;

2.对大气重污染进行预测分析,为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做好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决策建议等工作;

3.参与并指导大气重污染的调查分析和后果评价;

4.调研大气重污染形成的原因,提出大气重污染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市环保局负责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测预报,各市区通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开展辖区内空气质量监测。市区的环境空气质量采用地面自动监测系统开展24小时连续监测,该系统设有彩香、轧钢厂、苏州工业园区和相城区等8个自动监测子站,主要监测因子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一氧化碳和臭氧。

市气象局负责霾天气和气象数据的监测分析与预测预报。全市建设有自动气象观测站系统和霾监测系统。全市的霾监测系统通过设在市区、常熟、张家港等地的6个霾超级监测子站,初步实现对全市霾天气的24小时连续实时监测。

(二)预警分级。

依据大气重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我市大气重污染预警分为三级。

1.三级预警:为重度污染,即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2.二级预警:为严重污染,即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5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一级预警:为极重污染,即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500,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三)预警发布与等级调整。

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气象局根据可能发生的大气重污染等级报请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确认,由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发布或进行预警等级调整。

三级预警:由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会商后,经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确认,经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发布黄色预警。

二级预警:由分管副市长召集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等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共同会商确认后,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发布橙色预警。

一级预警:由市长召集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共同会商确认后,由市政府发布红色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根据大气重污染的变化情况,适时报请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确认后调整预警等级。当区域内连续3天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200时,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确认后发布预警调整的信息直至解除预警,转入正常工作。

(四)预警措施。

1.三级预警。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博客、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各级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应依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强监测,加强预防,做好大气重污染应急准备,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组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大气重污染的防范工作;积极落实好防范措施、资金和应急物资的筹备和调配;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

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采取行动,必要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部署辖区内机关、厂矿、学校和广大人民群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大气重污染的应对工作。

2.二级预警。

增加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信息的频次,告知公众积极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提醒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并做好防护。

各级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应急值守,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密切监视污染情况,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积极落实应急物资的调配,做好大气重污染的应急准备。气象和环保部门做好监测和预报,对大气污染范围、程度及变化情况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大气重污染信息的频次。

成员单位按职责启动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通过各种渠道通知辖区内的人员尽量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针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3.一级预警。

进一步增加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信息的频次,告知公众尤其是易感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博客、手机短信等手段告知公众车辆限行方案、中小学停课等信息。

各级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密切监视大气重污染的情况,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积极落实好应急物资和调配,做好大气重污染的应急准备,随时启动抢险应急预案。气象和环保部门加密监测,加强预报;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大气重污染的信息。

成员单位按职责启动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停止体育比赛、大型集会等户外活动,中小学停课,受影响区域的高速公路依据应急预案暂时封闭道路。针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市公安局会同交通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指导公众进行有序撤离。

(五)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现有的环保、气象监测网络,在全市范围内布设完善的霾(灰霾)大气质量监控点,设置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常年密切监控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各地、各部门建立相应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队伍,配置并完善相应的大气重污染应急装备,建立和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系统及环境风险源档案。

四、应急响应

(一)预案的分级响应和启动条件。

本预案分为三个级别响应,原则上由低到高逐级启动。由低到高分别为:三级响应由分管副市长批准启动;二级、一级响应由市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在特殊时期及突发情况下,按相应程序,可越级启动响应级别。

(二)扩大应急范围。

当大气重污染主要污染物由境外污染物输入时,应启动扩大应急程序,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会商,确定污染物的来源后报请市政府协调境外省市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分级响应措施。

1.三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2.二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户外作业人员应开展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停止露天烧烤;加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秸秆焚烧与杂物焚烧等的工作力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大气污染达到严重等级的区域,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监察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方开挖规模;停止建筑拆除工程;严格控制渣土运输作业;根据道路积尘情况,适时延长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时间;对石化、化工、冶金、建材、电力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实行减产、减排;对非重点、非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采取阶段性停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3.一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建议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人员要加强防范;建议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尽最大可能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停止露天烧烤;加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秸秆焚烧与杂物焚烧等的工作力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在大气污染达到极重等级的区域,实施更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监察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施工工程;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土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根据道路积尘情况,适时延长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时间;对石化、化工、冶金、建材、电力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实行限产、限排;对非重点、非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采取阶段性停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实行交通管制,根据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实施的排放标准、行驶区域等指标有选择地进行限行。

(四)信息发布。

由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对信息发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送,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大气重污染发生后,根据事件的级别由辖区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提供准确、权威的信息,宣传部门组织统一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五)应急等级调整。

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根据监测结果视情况调整应急响应的等级,并随时组织信息发布。

(六)应急终止。

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200,并预测未来2天的天气情况有利于大气质量好转,空气质量指数(AQI)仍将低于200时,表明大气重污染天气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根据气象条件、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做出最终报告,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报相应的指挥机构确认后终止应急状态,发布应急终止的信息,转入正常工作。

五、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以及应急专家组,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必要时提出修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建议;对应急工作和应急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调查报告经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确认后存档备案。

六、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对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所需的专项资金和物资储备资金,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大气重污染防控准备,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和运行、大气重污染防治及应对工作的研究、应急物资的储备、应急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生态恢复和应急工作奖励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

(二)应急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生产、储存、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应急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补充、更新。

(三)通信保障。

负责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值班电话应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特殊情况下,建立、开通临时通讯体系。

(四)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大气重污染的技术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大气重污染应对知识,充分掌握各类大气重污染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市、区、辖市以及相关企业组成的大气重污染应急网络,保证一旦发生大气重污染时,能迅速组织抢险救险、监测监控等现场处置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应急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大气重污染的监测水平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大气重污染时能妥善应对。

(五)技术储备与保障。

加强大气重污染应对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字化,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以属地管理为基础,各地区建立、完善大气污染源基础数据库、应急处置专家库,确保大气重污染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同时,由专家对大气污染源进行勘查确认、分析危害、对症处置。

(六)安全防护与生活保障。

现场监测和处置工作人员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现场。由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管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由民政部门管理、分配应急物资和资金,指导转移、安置民众,配合交通部门确保24小时内应急物资运送到位。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宣传教育。

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媒体,积极开展有关大气重污染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二)培训。

定期组织大气重污染应急人员的培训,使得大气重污染应急人员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促进有效沟通,提高防控效率和效果。

组织公众开展大气重污染应对知识的培训,提高广大民众大气重污染的应对能力。

(三)演习。

根据《江苏省突发事件预案管理办法》要求每年至少定期开展一次应急演习。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大气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大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二)奖励与责任。

1.表彰奖励。

在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未按照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应急措施开展先期处置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它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三)制定、更新。

本预案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各相关部门的子预案由各部门负责制订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1.3.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技术人员及技术专家组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并依照以下原则诊断疫病,确认疫情:

(1)疫情的确认应当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以及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作出综合判定;

(2)对临床特征明显,流行病学背景清楚的,已发生过的老疫病,可由技术专家组进行现场诊断,现场无法确诊的,进行实验室诊断,诊断结果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后作为疫情紧急处置的依据。但现场诊断必须拍照(或录像)记录流行情况并采集病料保存以供进一步技术分析备用;

(3)辖区内新发生的疫病、已消灭的疫病以及难以确认的动物疫病由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确认;

(4)Ⅳ、Ⅲ级疫情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确认;Ⅱ级疫情由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协助县区共同确认;特别重大的Ⅰ级疫情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协助市、县共同确认;

(5)人畜共患病疫情必要时会同卫生部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有关专家共同确认;

(6)对疑为国内从未发生过的疫病,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邀请国家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

1.3.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病种、危害程度、发病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I级疫情(特别严重):下列疫情列为I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危害畜牧业安全生产的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暴发态势的,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2个以上相邻县的;或一个县内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发病畜数量特别大的(牲畜在500头以上,家禽在5000只以上)疫情;

(2)本市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病原体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

(3)本市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发生面较广,有可能呈现暴发态势并对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人畜共患疫病;

(5)呈暴发流行的,对畜牧业生产危害严重的其他

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I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Ⅱ级疫情(严重):下列疫情列为Ⅱ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疫点数量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一个县区内3个以上乡镇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畜数量较大的(牲畜在50头以上,家禽在500只以上);

(2)本地区内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病原体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

(3)本地区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局部地方发生,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人畜共患病;

(5)呈暴发流行的其他

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Ⅱ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Ⅲ级疫情(较重)下列疫情列为Ⅲ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疫点数量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一个县区内1个乡镇2个以上村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畜数量较大的(牲畜在50头以上,家禽在500只

以上):

(2)本地区内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病原体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

(3)本地区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局部地方发生,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人畜共患病;

(5)呈暴发流行的其他

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Ⅲ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Ⅳ级疫情(一般):下列疫情列为Ⅳ级疫情:

(1)在C级疫情程度以下或1个疫点(户)上的一类动物传染病;

(2)在C级疫情程度以下的,具有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

(3)对

某一县区已经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列入Ⅳ级疫情管理的。

1.4 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本预案所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呈暴发流行的、

可对全市畜牧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以及我市尚未发现或不明病原的动物疫病所引发的疫情。

(3)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具体病种由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疫病分类目录以及疫情通报的动态情况不定期通报。

1.5 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负总责,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政府负责人务必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落实各自职责,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层级联动、社会群防群治”的防治机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科学防治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相结合,社会防治与专业防治相结合原则。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在最短时间内发动和依靠群众,动员一切防疫资源和力量,按早、快、严的灭病原则,及时开展全民防疫和高效、快速、有序的应急处理工作,控制和扑灭疫情。

根据动物疫情态势的变化,疫情预防分为一般预防和紧急预防。

①一般预防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A、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以及本地区疫病流行的动态制订疫病预防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督促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全面实施免疫标识管理制度,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的稳定提高。

B、规模饲养场(户)的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督促落实规模饲养场(户)联场带户责任制,推行防疫标准化管理,建立全过程安全检测监控体系,促进免疫、检疫、消毒等综合防疫措施到位,全面实施全进全出的饲养管理模式,提高规模场防疫管理水平。

C、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全面改善检疫设施和手段,规范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提高检疫人员的素质,严格按照国家规程到场到厂到户检疫,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要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D、有外源性动物、动物产品输入的地方,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公布的疫情通报统一组织开展对输入地动物、动物产品疫病风险评估分析,严格实施准调制度,督促屠宰场(点)、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严禁从疫区调入动物及其产品。要完善公路、铁路、民航、水路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网络,加大检查力度,加强流通环节的防疫管理。

E、工商、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依法配合支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严格实施《动物免疫户口册》和免疫标识制度,严厉打击和查处未经检疫以及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上市交易行为,规范动物饲养、动物产品的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疫活动。

F、宣传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动物饲养、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单位和个人的动物疫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动物疫病的防治意识,健全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防治氛围。

②紧急预防。紧急预防在IV级以上疫情时开展,紧急预防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A、在疫情发生后,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注射。

B、在疫情发生后,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C、严格落实封锁措施,关闭疫区内的牲畜交易市场,禁止疫区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和流动。

D、对疫点、疫区或受威胁区进行全面消毒。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督查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保障组、扑疫预备队。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各室组队按各自职责进入应急状态。市、县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农业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市、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农业、宣传、财政、发改、公安、交通、工商、监察、卫生、科技、商务、民政、铁路、质监、药监、民航、林业、城建、武警等。

市、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1)指导有关部门参与人员搞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2)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3)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4)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5)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评估,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6)制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7)对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8)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动物的扑杀、动物尸体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消毒等工作;(9)组织对受威胁区内易感染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10)对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的饲养和经营及动物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测、检疫和监督管理;(11)负责疫情防治的有关宣传工作;(12)监督和管理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负责动物及其产品中违禁药品的检查和监测工作;负责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违法活动;(13)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人畜共患病人群感染的防治工作;(1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及时报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弓l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到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商部门:(1)负责监督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2)负责指导各地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查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流通领域活动中违反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的案件;(4)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品等违法活动;(5)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活动;(6)协助商务部门做好定点屠宰场(厂、点)的管理工作;(7)加强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各类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8)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技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应用的科技问题。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商务部门:(1)负责做好定点屠宰加工(厂、点)的管理工作,监督定点屠宰加工(厂、点)禁止收购或屠宰未经检疫畜禽及病、死、毒等有害动物;(2)负责查处非法屠宰加工活动。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定点屠宰加工(厂、点)对病、死、毒等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3)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卫生部门:(1)负责监督宾馆、饭店、集体饮食单位和其他畜产品使用、加工单位在畜产品采购、储备及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工作;(2)负责做好人畜共患病人群感染和畜产品中毒病人的动态监测与救治工作及案件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流行及畜产品中毒事件的发生;(3)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违法经营活动、搞好疫点、疫区、环境消毒工作;(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畜产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2)做好人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查处畜牧生产上禁用的人用药品及其非法销售给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单位及动物饲养场户的违法活动;(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组织制定有关畜产品卫生质量标准及与畜产品卫生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标准;(2)负责畜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和检验;(3)协助农业、食品药监、卫生等部门查处有害有毒畜产品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安部门:(1)负责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2)负责查_处妨碍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品流通、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案件;(3)协助公(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搞好监督检查工作;(4)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5)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交通、铁路、民航部门:(1)协助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封锁区设立动物检疫消毒站;(2)监督各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严格做好运载工具的消毒:(3)协助做好公路、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以及检疫检查工作;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调运,确保安全、快速;(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政部门:(1)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对疫病防治的补助政策,并及时拨付疫病防治所需的疫苗、扑杀、检测、消毒、处理等经费;(2)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落到实处;(3)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改部门:(1)负责做好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工作,加强动物防疫、畜产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2)制定疫病防治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3)督促协调各地做好防疫物资的生产、采购、供应等工作,遇到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调运;(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察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履行职责,落实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查处有关单位的失职、渎职行为。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建部门:(1)负责犬猫等宠物的限制饲养管理及饲养许可证发放;(2)对遗弃、走失和被没收的犬只,及应扑杀的病犬猫等,实行统一处理;(3)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动物免疫、执法管理与扑杀工作;(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武警部门:组织指挥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Ⅱ、Ⅲ、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2 奖励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违反操作规定或工作不到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由财政局会同农业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5.5 抚恤和补助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从事防扑疫工作的一线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督促指导动物饲养及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并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商务部门要立即启用储备畜禽产品,以保证疫区市场供应。

宣传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工作宣传的方针政策,密切配合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疫情发生期间的对内对外动物防疫宣传工作,为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疫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财政、公安、工商、交通、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并定期举行演练,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快速处置能力。

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动物疫病防治、监测、诊断、疫情报告、防疫监督等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动物防疫监督队伍的业务水平。

6.2 应急领导保障

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作为重大事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将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长期的工作予以安排部署,协调解决好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团体要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治意识和防治能力。

6.3 应急体系建设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省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的要求,加强重大动物疫病指挥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以及动物疫情监测诊断、流通环节的动物防疫屏障、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疫情信息报告传送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设置,加强和整合各级动物防疫监督和基层动物防疫检疫队伍的力量,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

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区域性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中心。市级要建立一个无害化处理中心,各县区要根据各自的区域布局也要建立区域性无害化处理中心。无害化处理中心的建设投资由市、县区地方财政共同投入,具体建设规划分别由市、县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市、县区有关部门列项建设,维持费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能对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及时、有效、规范地处理,防止疫源的扩散。

6.4 应急经费投入保障

市、县区政府必须按有关规定将应由地方负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包括:发病动物的扑杀补助经费、无害化处理经费、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消毒药物及防护物资储备经费、防疫监督工作经费、公路检查站监督检查经费、疫情监测监控经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持经费等各项专项经费以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金。所需经费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动物饲养和消费量以及每年的防疫工作任务提出计划,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防疫工作需要。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8.1 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8.2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8.3 封锁

8.4 消毒

8.5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8.6 资金储备

附件1: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

(一)兽医专业人员,包括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二)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三)公安人员;

(四)卫生防疫人员;

(五)其他方面人员。

二、任务

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二)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

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6.其他相关知识。

(三)个人防护知识。

(四)治安与环境保护。

(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六)其他有关知识。

附件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病畜在饲养过程中,散养畜以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放牧地为疫点、养殖场以病畜所在场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病畜在市场的,以所在市场为疫点。病畜在屠宰加工过程中,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二、疫区

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范围。,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范围。

附件3:封锁

一、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请示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

1.严禁人、畜禽、车辆的进出和畜禽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的要求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的病畜及同群畜,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别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2.停止畜禽及其畜禽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畜禽类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畜禽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疫区最后一头疫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后,经一个潜伏期以上的临床观察及动态监测,未发生新病例的,经严格消毒后,由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附件4:消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一)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所发疫情病毒有效的;

(三)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

(一)养殖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二)养殖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三)养殖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四)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质,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六)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

(七)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附件5: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

所需疫苗视其动物种类存栏数量情况贮备。

(二)诊断试剂

口蹄疫、禽流感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消毒药品及消毒设备

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猛酸钾等及常用消毒设备。

(四)必要的运输工具、密封用具、通讯工具等。

(五)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卦、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二、管理办法

(一)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于市畜牧站控制物资储备库。

(二)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市政府统一调配。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不得挪用。

(五)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也应有适当的储备。

附件6:资金储备

各级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作必要的资金储备。

市级防治储备经费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疫情预测和发生情况,提出经费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办法审批。市级防治经费主要用于Ⅰ级、Ⅱ级疫情及贫困地区Ⅲ级疫情应急防治补助。

第五篇:市交通局防汛应急预案

为切实做好全市交通系统各项防汛工作,确保安全度汛。根据省交通厅、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交通系统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安全第

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工作方针,切实落实防汛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指挥到位、人员到位、物资到位、措施到位、抢险及时,确保汛期交通系统各项工作安全正常。

二、工作原则

汛期防汛抢险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部署、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分级实施”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承德市交通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在从事道路建设施工、道路养护管理、道路(危货)运输、水上运输、各项交通规费和公路通行费的征收、场站建设中所发生的水毁、洪涝、塌方、泥石流等灾害事故。

四、防汛抢险的重点部位

(一)易塌方路段

根据承德地区道路特点及新改建情况,易塌方落石的路段有:国道10

1、承秦出海路、承围线、张隆线、北凌线、112线等6条线路;

(二)重点桥梁

本市范围内共有重点危桥11座:g101线长山峪中桥、许杖子中桥;g112线红石砬梁根小桥、石井子1号小桥;承栗线岔沟1号小桥;承围支线三岔口西桥、中营子小桥;北凌线安达石后沟2号小桥、丁家沟门小桥、苏杖子小桥、乱泥沟小桥。

(三)施工工地

目前正在施工的项目有:平铁线13个标段、韩郭线个标段。由于山区公路大多是依山傍水,施工工地及施工人员生活区设置在山沟里,所以汛期应注意防洪排水,是我们防汛工作的重点部位之一。

(四)市区武烈河防汛责任河段

根据市防汛指挥部划分,我局市区防汛责任区为:武烈河东岸由承德大桥向北240米河段。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承德市交通系统防汛工作指挥部,地点设在市局五楼值班室,联系电话:2271252。总指挥由局长担任、常务副局长和分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下设一室六组:

1、防汛抢险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局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公安科科长担任,联系电话:2271260、2271298。

防汛抢险工作办公室职责:负责全系统防汛抢险组织指挥工作;对所属各级防汛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了解、收集、汇总防汛抢险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汇报;负责在汛情发生时与各级防汛指挥部门保持联系,按照市防汛指挥部及本级防汛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令开展工作;负责协调全系统防汛物资、设备、人员的调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级防汛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制(修)定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预案。适时发布、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汛情;

2、干线养护组,设在市公路处,组长:白宝合。主管领导:张义。职责:负责全市干线公路汛期保畅工作。安排部署全市各县区公路站及各大中修工程指挥部的防汛抢险工作。

3、地方道路组,设在市局地方道路管理处,组长:姜洪光。主管领导:张义。职责:负责全市地方道路的防汛抢险指导工作。

4、高速公路工程组,设在京承高速公路建管处,组长:于凤江。职责:负责高速公路及在建工程的防汛抢险工作。

5、新改建工程组,设在市局公路工程管理处,组长:王金学。主管领导:范有毅。职责:负责在建国、省干线工程的防汛抢险工作。

6、道路运输组,设在市运输管理处,组长:刘学敏,主管领导:耿国华。职责:负责汛期人员、物资运输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7、后勤保障组,设在市局机关事务管理处,组长:郭庆。主管领导:闫国辉。职责:负责防汛指挥部安排的市区防汛抢险物资的准备。

六、防汛保障

(一)人员

公路处、工管处分别组织不少于60人的机动抢险队,其他单位组织不少于30人的抢险队,随时准备参加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二)机械设备

工管处、设备处组织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吊车、水车(能自动抽水)、运输车、盘车、水泵等机械设备抢险救援队,随时准备市局防汛办调用。运管处组织防汛抢险运输车队,货运运力不少于500吨,必要时负责运送救灾物资,客运运力不少于600人,负责运送抢险人员。

(三)物资

各单位根据自己组织的抢险人数、任务,配置一定数量的草袋、编织袋、钢丝笼、断道警示牌、钢纤、大锤、锹、镐、苫布、撬杠、水上救生用具、安全帽、拖绳、小型抢险工具等,预设砂、石料源;材料处要做好材料储备,随时为道路抢修提供沥青砼。设计院对重大抢修项目、桥涵修复工程提供技术保障,必要时,根据上级要求实行现场设计,指导施工。

七、组织与实施

(一)汛期值班要求

值班员必须24小时在岗值班,各单位防汛机构人员要保持24时通信畅通,出现大雨以上天气,遇水

毁断路、塌方断路、桥梁毁坏等险情,各级防汛主管领导必须值班,各抢险队、机动队随时待命。

(二)抢险时限

一般水毁、排除积水、50立方米以下塌方、落石,做到及时清理;水毁、断路、50至500立方米塌方,24小时处理完成;处理特大塌方(500立方米以上)、多处水毁,要在48小时内抢修好临时便道。

(三)分

级响应

1、塌方处理

处理500立方米以下塌方,由公路养护部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自行组织实施;处理500立方米以上的特大塌方,由市局统一协调指挥,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2、桥梁冲毁

当桥梁冲毁时,应立即启动绕行方案,并在及时上报的同时,调动抢险队及机械设备抢修便道,设置绕行警示标牌,协调当地交警疏导交通,必要时按照上级指示架设临时战备钢桥。

3、施工工地

施工工地受山洪、泥石流威胁或侵害,在向上级上报的同时立即展开自救互救。市局根据危害程度,涉及施工人员安全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施工人员、设备安全。

4、市区责任河段险情处置

当日降雨量大于200毫米或12小时降雨量大于200毫米时,启动市局防汛应急预案,或根据市防汛指挥中心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八、防汛措施

1、对可预见的一些水毁和水害,在汛期前采取预防性的措施处理,如:清除上边坡险石险方、闸山沟和开挖鱼鳞坑、疏通河道及桥涵、维修加固破损的挡墙及凹岸处的调治构造物等。尽最大可能减小汛期水毁和水害所造成的损失。

2、对干线公路,由公路处负责,安排各养护单位准备充足的抢险物资、人力和车辆,当出现公路上边坡塌方落石、泥石流时,全力清除。当沿河路段公路路基挡墙和调治构造物发生险情时,可用较大体积的铅丝、石笼和大体积块石沉至墙基进行防护,缓解水流对坝基的冲刷,对水流不太急路段的险情,也可采用打桩和码砌沙袋的方法进行防护。同时,通过加强汛期的公路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处理。

3、对于地方道路,由地方道路管理处负责与各县(区)局一起,积极联系当地政府,发动沿线群众,组成民间抢险组织,积极作好防汛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重点是中小桥梁及涵洞和以坝代路的路段,针对不同险情,采取切实有效的处理措施,尽最大可能减少损失,保护地方道路的建设成果。

4、对公路工程建设,高速公路施工现场的防汛工作由各高速公路建管处负责,新改建工程工地由工程管理处负责,大中修工程工地由公路处负责,重点是做好宿舍区、设备停放地、材料加工储存地、预制厂等地的防汛抢险工作,通过加强对全体职工的防汛安全教育,提高对防汛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合理安排工期,并建立健全工地防汛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制定抢险预案,一遇险情能够迅速撤离涉险区域,确保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及构部件的安全。

九、培训演练

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各单位在汛期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防汛演习。

十、附则

各单位防汛应急预案,要根据本预案要求和已确定的防汛重点及时补充修订。

承德市交通局

2006年防汛应急预案

为切实做好全市交通系统各项防汛工作,确保安全度汛。根据省交通厅、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交通系统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安全第

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工作方针,切实落实防汛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指挥到位、人员到位、物资到位、措施到位、抢险及时,确保汛期交通系统各项工作安全正常。

二、工作原则

汛期防汛抢险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部署、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分级实施”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承德市交通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在从事道路建设施工、道路养护管理、道路(危货)运输、水上运输、各项交通规费和公路通行费的征收、场站建设中所发生的水毁、洪涝、塌方、泥石流等灾害事故。

四、防汛抢险的重点部位

(一)易塌方路段

根据承德地区道路特点及新改建情况,易塌方落石的路段有:国道10

1、承秦出海路、承围线、张隆线、北凌线、112线等6条线路;

(二)重点桥梁

本市范围内共有重点危桥11座:g101线长山峪中桥、许杖子中桥;g112线红石砬梁根小桥、石井子1号小桥;承栗线岔沟1号小桥;承围支线三岔口西桥、中营子小桥;北凌线安达石后沟2号小桥、丁家沟门小桥、苏杖子小桥、乱泥沟小桥。

(三)施工工地

目前正在施工的项目有:平铁线13个标段、韩郭线个标段。由于山区公路大多是依山傍水,施工工地及施工人员生活区设置在山沟里,所以汛期应注意防洪排水,是我们防汛工作的重点部位之一。

(四)市区武烈河防汛责任河段

根据市防汛指挥部划分,我局市区防汛责任区为:武烈河东岸由承德大桥向北240米河段。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承德市交通系统防汛工作指挥部,地点设在市局五楼值班室,联系电话:2271252。总指挥由局长担任、常务副局长和分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下设一室六组:

1、防汛抢险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局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公安科科长担任,联系电话:2271260、2271298。

防汛抢险工作办公室职责:负责全系统防汛抢险组织指挥工作;对所属各级防汛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了解、收集、汇总防汛抢险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汇报;负责在汛情发生时与各级防汛指挥部门保持联系,按照市防汛指挥部及本级防汛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令开展工作;负责协调全系统防汛物资、设备、人员的调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级防汛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制(修)定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预案。适时发布、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汛情;

2、干线养护组,设在市公路处,组长:白宝合。主管领导:张义。职责:负责全市干线公路汛期保畅工作。安排部署全市各县区公路站及各大中修工程指挥部的防汛抢险工作。

3、地方道路组,设在市局地方道路管理处,组长:姜洪光。主管领导:张义。职责:负责全市地方道路的防汛抢险指导工作。

4、高速公路工程组,设在京承高速公路建管处,组长:于凤江。职责:负责高速公路及在建工程的防汛抢险工作。

5、新改建工程组,设在市局公路工程管理处,组长:王金学。主管领导:范有毅。职责:负责在建国、省干线工程的防汛抢险工作。

6、道路运输组,设在市运输管理处,组长:刘学敏,主管领导:耿国华。职责:负责汛期人员、物资运输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7、后勤保障组,设在市局机关事务管理处,组长:郭庆。主管领导:闫国辉。职责:负责防汛指挥部安排的市区防汛抢险物资的准备。

六、防汛保障

(一)人员

公路处、工管处分别组织不少于60人的机动抢险队,其他单位组织不少于30人的抢险队,随时准备参加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二)机械设备

工管处、设备处组织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吊车、水车(能自动抽水)、运输车、盘车、水泵等机械设备抢险救援队,随时准备市局防汛办调用。运管处组织防汛抢险运输车队,货运运力不少于500吨,必要时负责运送救灾物资,客运运力不少于600人,负责运送抢险人员。

(三)物资

各单位根据自己组织的抢险人数、任务,配置一定数量的草袋、编织袋、钢丝笼、断道警示牌、钢纤、大锤、锹、镐、苫布、撬杠、水上救生用具、安全帽、拖绳、小型抢险工具等,预设砂、石料源;材料处要做好材料储备,随时为道路抢修提供沥青砼。设计院对重大抢修项目、桥涵修复工程提供技术保障,必要时,根据上级要求实行现场设计,指导施工。

七、组织与实施

(一)汛期值班要求

值班员必须24小时在岗值班,各单位防汛机构人员要保持24时通信畅通,出现大雨以上天气,遇水毁断路、塌方断路、桥梁毁坏等险情,各级防汛主管领导必须值班,各抢险队、机动队随时待命。

(二)抢险时限

一般水毁、排除积水、50立方米以下塌方、落石,做到及时清理;水毁、断路、50至500立方米塌方,24小时处理完成;处理特大塌方(500立方米以上)、多处水毁,要在48小时内抢修好临时便道。

(三)分级响应

1、塌方处理

处理500立方米以下塌方,由公路养护部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自行组织实施;处理500立方米以上的特大塌方,由市局统一协调指挥,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2、桥梁冲毁

当桥梁冲毁时,应立即启动绕行方案,并在及时上报的同时,调动抢险队及机械设备抢修便道,设置绕行警示标牌,协调当地交警疏导交通,必要时按照上级指示架设临时战备钢桥。

3、施工工地

施工工地受山洪、泥石流威胁或侵害,在向上级上报的同时立即展开自救互救。市局根据危害程度,涉及施工人员安全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施工人员、设备安全。

4、市区责任河段险情处置

当日降雨量大于200毫米或12小时降雨量大于200毫米时,启动市局防汛应急预案,或根据市防汛指挥中心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八、防汛措施

1、对可预见的一些水毁和水害,在汛期前采取预防性的措施处理,如:清除上边坡险石险方、闸山沟和开挖鱼鳞坑、疏通河道及桥涵、维修加固破损的挡墙及凹岸处的调治构造物等。尽最大可能减小汛期水毁和水害所造成的损失。

2、对干线公路,由公路处负责,安排各养护单位准备充足的抢险物资、人力和车辆,当出现公路上边坡塌方落石、泥石流时,全力清除。当沿河路段公路路基挡墙和调治构造物发生险情时,可用较大体积的铅丝、石笼和大体积块石沉至墙基进行防护,缓解水流对坝基的冲刷,对水流不太急路段的险情,也可采用打桩和码砌沙袋的方法进行防护。同时,通过加强汛期的公路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处理。

3、对于地方道路,由地方道路管理处负责与各县(区)局一起,积极联系当地政府,发动沿线群众,组成民间抢险组织,积极作好防汛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重点是中小桥梁及涵洞和以坝代路的路段,针对不同险情,采取切实有效的处理措施,尽最大可能减少损失,保护地方道路的建设成果。

4、对公路工程建设,高速公路施工现场的防汛工作由各高速公路建管处负责,新改建工程工地由工程管理处负责,大中修工程工地由公路处负责,重点是做好宿舍区、设备停放地、材料加工储存地、预制厂等地的防汛抢险工作,通过加强对全体职工的防汛安全教育,提高对防汛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合理安排工期,并建立健全工地防汛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制定抢险预案,一遇险情能够迅速撤离涉险区域,确保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及构部件的安全。

九、培训演练

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各单位在汛期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防汛演习。

十、附则

各单位防汛应急预案,要根据本预案要求和已确定的防汛重点及时补充修订。

承德市交通局

2006年防汛应急预案

为切实做好全市交通系统各项防汛工作,确保安全度汛。根据省交通厅、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交通系统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安全第

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工作方针,切实落实防汛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指挥到位、人员到位、物资到位、措施到位、抢险及时,确保汛期交通系统各项工作安全正常。

二、工作原则

汛期防汛抢险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部署、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分级实施”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承德市交通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在从事道路建设施工、道路养护管理、道路(危货)运输、水上运输、各项交通规费和公路通行费的征收、场站建设中所发生的水毁、洪涝、塌方、泥石流等灾害事故。

四、防汛抢险的重点部位

(一)易塌方路段

根据承德地区道路特点及新改建情况,易塌方落石的路段有:国道10

1、承秦出海路、承围线、张隆线、北凌线、112线等6条线路;

(二)重点桥梁

本市范围内共有重点危桥11座:g101线长山峪中桥、许杖子中桥;g112线红石砬梁根小桥、石井子1号小桥;承栗线岔沟1号小桥;承围支线三岔口西桥、中营子小桥;北凌线安达石后沟2号小桥、丁家沟门小桥、苏杖子小桥、乱泥沟小桥。

(三)施工工地

目前正在施工的项目有:平铁线13个标段、韩郭线个标段。由于山区公路大多是依山傍水,施工工地及施工人员生活区设置在山沟里,所以汛期应注意防洪排水,是我们防汛工作的重点部位之一。

(四)市区武烈河防汛责任河段

根据市防汛指挥部划分,我局市区防汛责任区为:武烈河东岸由承德大桥向北240米河段。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承德市交通系统防汛工作指挥部,地点设在市局五楼值班室,联系电话:2271252。总指挥由局长担任、常务副局长和分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下设一室六组:

1、防汛抢险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局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公安科科长担任,联系电话:2271260、2271298。

防汛抢险工作办公室职责:负责全系统防汛抢险组织指挥工作;对所属各级防汛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了解、收集、汇总防汛抢险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汇报;负责在汛情发生时与各级防汛指挥部门保持联系,按照市防汛指挥部及本级防汛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令开展工作;负责协调全系统防汛物资、设备、人员的调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级防汛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制(修)定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预案。适时发布、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汛情;

2、干线养护组,设在市公路处,组长:白宝合。主管领导:张义。职责:负责全市干线公路汛期保畅工作。安排部署全市各县区公路站及各大中修工程指挥部的防汛抢险工作。

3、地方道路组,设在市局地方道路管理处,组长:姜洪光。主管领导:张义。职责:负责全市地方道路的防汛抢险指导工作。

4、高速公路工程组,设在京承高速公路建管处,组长:于凤江。职责:负责高速公路及在建工程的防汛抢险工作。

5、新改建工程组,设在市局公路工程管理处,组长:王金学。主管领导:范有毅。职责:负责在建国、省干线工程的防汛抢险工作。

6、道路运输组,设在市运输管理处,组长:刘学敏,主管领导:耿国华。职责:负责汛期人员、物资运输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7、后勤保障组,设在市局机关事务管理处,组长:郭庆。主管领导:闫国辉。职责:负责防汛指挥部安排的市区防汛抢险物资的准备。

六、防汛保障

(一)人员

公路处、工管处分别组织不少于60人的机动抢险队,其他单位组织不少于30人的抢险队,随时准备参加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二)机械设备

工管处、设备处组织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吊车、水车(能自动抽水)、运输车、盘车、水泵等机械设备抢险救援队,随时准备市局防汛办调用。运管处组织防汛抢险运输车队,货运运力不少于500吨,必要时负责运送救灾物资,客运运力不少于600人,负责运送抢险人员。

(三)物资

各单位根据自己组织的抢险人数、任务,配置一定数量的草袋、编织袋、钢丝笼、断道警示牌、钢纤、大锤、锹、镐、苫布、撬杠、水上救生用具、安全帽、拖绳、小型抢险工具等,预设砂、石料源;材料处要做好材料储备,随时为道路抢修提供沥青砼。设计院对重大抢修项目、桥涵修复工程提供技术保障,必要时,根据上级要求实行现场设计,指导施工。

七、组织与实施

(一)汛期值班要求

值班员必须24小时在岗值班,各单位防汛机构人员要保持24时通信畅通,出现大雨以上天气,遇水毁断路、塌方断路、桥梁毁坏等险情,各级防汛主管领导必须值班,各抢险队、机动队随时待命。

(二)抢险时限

一般水毁、排除积水、50立方米以下塌方、落石,做到及时清理;水毁、断路、50至500立方米塌方,24小时处理完成;处理特大塌方(500立方米以上)、多处水毁,要在48小时内抢修好临时便道。

(三)分级响应

1、塌方处理

处理500立方米以下塌方,由公路养护部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自行组织实施;处理500立方米以上的特大塌方,由市局统一协调指挥,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2、桥梁冲毁

当桥梁冲毁时,应立即启动绕行方案,并在及时上报的同时,调动抢险队及机械设备抢修便道,设置绕行警示标牌,协调当地交警疏导交通,必要时按照上级指示架设临时战备钢桥。

3、施工工地

施工工地受山洪、泥石流威胁或侵害,在向上级上报的同时立即展开自救互救。市局根据危害程度,涉及施工人员安全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施工人员、设备安全。

4、市区责任河段险情处置

当日降雨量大于200毫米或12小时降雨量大于200毫米时,启动市局防汛应急预案,或根据市防汛指挥中心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八、防汛措施

1、对可预见的一些水毁和水害,在汛期前采取预防性的措施处理,如:清除上边坡险石险方、闸山沟和开挖鱼鳞坑、疏通河道及桥涵、维修加固破损的挡墙及凹岸处的调治构造物等。尽最大可能减小汛期水毁和水害所造成的损失。

2、对干线公路,由公路处负责,安排各养护单位准备充足的抢险物资、人力和车辆,当出现公路上边坡塌方落石、泥石流时,全力清除。当沿河路段公路路基挡墙和调治构造物发生险情时,可用较大体积的铅丝、石笼和大体积块石沉至墙基进行防护,缓解水流对坝基的冲刷,对水流不太急路段的险情,也可采用打桩和码砌沙袋的方法进行防护。同时,通过加强汛期的公路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处理。

3、对于地方道路,由地方道路管理处负责与各县(区)局一起,积极联系当地政府,发动沿线群众,组成民间抢险组织,积极作好防汛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重点是中小桥梁及涵洞和以坝代路的路段,针对不同险情,采取切实有效的处理措施,尽最大可能减少损失,保护地方道路的建设成果。

4、对公路工程建设,高速公路施工现场的防汛工作由各高速公路建管处负责,新改建工程工地由工程管理处负责,大中修工程工地由公路处负责,重点是做好宿舍区、设备停放地、材料加工储存地、预制厂等地的防汛抢险工作,通过加强对全体职工的防汛安全教育,提高对防汛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合理安排工期,并建立健全工地防汛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制定抢险预案,一遇险情能够迅速撤离涉险区域,确保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及构部件的安全。

九、培训演练

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各单位在汛期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防汛演习。

十、附则

各单位防汛应急预案,要根据本预案要求和已确定的防汛重点及时补充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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