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博士论文范文

2022-05-11

小伙伴们反映都在为论文烦恼,小编为大家精选了《金融博士论文范文(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2005年10月,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出版了题为《陈旸及其乐书研究》的“博士论文”(以下简称“博文”)。

第一篇:金融博士论文范文

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金融专家

一、个人简历

1987年至2000年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2001年至2002年调任于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2002年8月至今就职于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现任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金融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社会兼职:中国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理事、中国软科学研究会理事、世界经济发展学会常务理事、江苏省国际金融学会理事。2013年聘为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金融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

二、研究领域及观点

陶士贵教授长期致力于国际金融、金融制度、科技金融、农村金融等领域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在《中国软科学》、《财贸经济》、《改革》、《国际金融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早在1991年5月的《中国金融内参》上发表了《人民币汇价双轨合一的构想》,而我国在1994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人民币汇率并轨,实行人民币单一汇率制。在1991年5月的《金融研究》上刊发了《“返投资”的弊端和减少“返投资”的有效措施》,国内较早发现一部分国内资金通过在境外注册法人企业后返回国内投资,进而享受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并未达到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目的,提出应该从制度上填补漏洞。对人民币自由兑换和人民币国际化问题作了超前的深入研究,较早地提出了人民币自由兑换的目标问题(1992年12月《财贸经济》),明确指出边境贸易应成为人民币自由兑换的突破口(《国际贸易问题》1996年第3期),提出了人民币实现内部可兑换的国际借鉴与路径选择(《国际金融研究》2002年第10期),建立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人民币自由汇兑圈,逐步实现人民币区域化(《管理现代化》2002年第5期),提出了稳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新路径--在实现人民币完全自由兑换前,先行实现人民币的国际普遍可接受性,同时指出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不应该界定为人民币自由兑换,而应该是国际收支均衡,人民币自由兑换应该是实现国际收支平衡的手段而非目的。近年转向了外汇储备运行及安全的研究。分析研究了我国外汇储备的形成机制(《改革》2011年第11期),论证了外汇储备累积、货币被动创造与经济转型升级的逻辑关系(《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提出要对中国外汇储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新金融》2012年第10期),人民币国际化条件下要对外汇储备功能做进一步延展(《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研究了美元量化宽松政策对中国外汇储备的收益与安全的影响,提出了非正常状态下中国巨额外汇储备安全及对金融产业的影响(录入由冯刚主编的《经济发展风险与维护产业安全》教育部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组编,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年版),构建了中国外汇储备的安全评估与预警指标体系(《中国软科学》2013年第9期)。

三、主要学术成就和荣誉

主持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3BJY171)《应对军事冲突的中国外汇储备风险防控研究》,教育部规划项目(10YJAGJW015)《巨额外汇储备对中国经济安全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9CSJ002)《长三角共同推动金融制度创新研究》、2010年江苏省软科学研究项目《江苏发展创新型经济的科技融资工具选择和金融产品创新研究》、中国科技协会《大学毕业生起薪调查》,参与国家、省部级课题多项。出版专著《中国银行业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与路径选择》(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担任《金融学》、《国际金融》教材(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版)的副主编。

论文《人民币境外存量的估算及其对我国货币供给量的影响——基于人民币跨境交易视角》获江苏省第九届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通过人民币升值抑制通胀难以成行》获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第五届学术大会优秀论文一等奖;《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增长的中国样本分析》获江苏省国际金融学会2014年优秀课题报告评审一等奖,同时获世界经济发展学会2014年年会优秀论文。获南京师范大学2009至2010年度和2013至2014年度优秀研究生导师。

第二篇:不该出版的博士论文

2005年10月,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出版了题为《陈旸及其乐书研究》的“博士论文”(以下简称“博文”)。出版者宣传语称:“这是目前对陈旸及其《乐书》最全面、深入的研究”,“必将对中国古代音乐文献方面研究产生巨大影响”,“对于音乐学术界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见该书封4勒口)。

事实如何?简述几点。

第一,作者引用《乐书》原文时所作断句-标点,错误百出。仅举一例。

“勇者,正直之德義者,刚克之德歌者,直已而陈德者也,非歌孰能保此勿失乎。”(见“博文”下篇第123页)这几句,原本意思很清楚:“勇者,正直之德;义者,刚克之德;歌者,直已而陈德者也。非歌,孰能保此勿失乎。”经作者如上标点,无法理解。足证作者并未读懂原文。“博文”中种种谬误多由此而生。(为省篇幅,不一一举例,下同。请参阅《中央音乐学院学报》2008年第二期署名尚笃的《治学应以实事求是为根本宗旨——读<陈旸及其乐书研究>》。这是一篇多年少见、有说服力的优秀书评。本短文就是为介绍尚笃一文而写)

第二,对一些古代名词术语作者显然不懂其含义(如“上庠”与“太学博士”, “文馆”与“秘书省正字”……),于是误读文本,曲解文义,妄加引申,有时把后事前移……导致结论没有可靠依据。

第三,对乐器的编列,《乐书》本无严格区分,书中有些文字并不是指乐器(或乐器品类),有些只是同物异名,等等。“博文”作者不明其义,概以不同乐器统计之。这样一种缺乏根据的“统计”,除误导读者之外,有何意义?

第四,“博文”对《乐书》的总体评价为何?作者竟全文照抄18世纪《四库提要》的文字1140余字,声称:“在此,仅以《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对乐书的评价作为对《乐书》归宿探讨的结语。”这样的研究与前述的宣传语,相距多远,如此结论得来多么轻松,多么省事,多么令人惊叹啊!

面对如此粗制滥造“学术”专著,赫然列名书中的“博士生导师”、“答辩委员会委员”、出版社“编审”,各起何种作用?各应担负怎样的学术责任和道德责任?■

七嘴八舌

面对如此粗制滥造“学术”专著,赫然列名书中的“博士生导师”、“答辩委员会委员”、出版社“编审”,各起何种作用?各应担负怎样的学术责任和道德责任?

作者:黄旭东

第三篇:法博士

放弃继承权的子女可以不赡养父母吗

刘某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外企工作。爱慕虚荣的刘某不希望父母成为自己事业的绊脚石,想通过放弃继承权,逃避赡养父母的义务,背弃自己认为的并不高贵的出身,斩断与家庭的一切联系。刘某可以这样做吗?

刘某这样做是违法的。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无论什么借口,都不能成为逃避法定义务的理由。因此,无论刘某是否宣布放弃继承权,只要不履行赡养义务,其行为也是违法的。

子债应该父还吗

童某与安某(21岁)是好朋友。一日,安某看上了一款手机,苦于身上没钱,便从童某处借了2000元,并写有借条。后来,安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还钱的日子到了,童某拿着安某的借条向安某的父亲讨债。那么,安父是否应替儿子偿还债务呢?

安父可以不替儿子还债。我国法律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确定、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并承担其后果。本案中,安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其所借款项的用途与其父无关,那么,他与童某的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仅对童、安两人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只有借债的人才有还债的法定义务,与其他人无关。所以安父可以不替儿子偿还债务。

医疗事故经多次鉴定的,应以哪一次为准

患者洪某已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前两次鉴定结果都是三级乙等技术事故,但在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却鉴定为不属医疗事故,那么到底以哪一次鉴定为准呢?

应以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准。我国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上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否定下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也就是说,多次医疗事故鉴定,应以最高一级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为准。本案中洪某虽然前两次鉴定结论相同,但最后一次是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也是最终鉴定,所以,还应以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准,只能按不构成医疗事故处理。

公积金条例13年首次修订:天价公积金将不再重现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时隔13年该条例首次修改。

近年来,缴存悬殊、资金沉淀、使用不便,住房公积金诸多问题持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此次修订稿明确提出,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上限不高于12%,下限不低于5%。

在之前的调查中曾出现:一些地方电力、金融等国有垄断行业的公积金缴纳基数多达四五万元,个人和单位合计缴纳公积金上万元,而餐饮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等低收入群体只有一两百元等情况,公积金差距几十倍,加剧了收入分配的鸿沟。此次条例修订通过后要严格执行,让“天价公积金”不再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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