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经济法规制论文提纲

2022-08-20

论文题目:电影票房造假行为的经济法规制

摘要:近年来,电影票房造假行为层出不穷,成为笼罩在电影产业上空的一朵乌云。电影产业链条由上至下分别包括制片方、发行方、院线及电影院,随着互联网兴起,在线票商平台成为新的产业端。电影产业经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变迁,市场化程度逐步提升,最终确立了制片、发行、院线及电影院比例分配票房收入的产业形态。这一过程中,电影票房造假行为经历了院线控局的偷票房,制片方、发行方与院线合谋的买票房,又衍化了制片与发行联合在线票商平台后造假行为。造假行为表现随着产业形态不断变化,根本原因在于放映资源稀缺与票务数据优势的转移。市场主体在分账制模式下存在矛盾关系,既具有合谋造假的倾向,又存在利益分配的紧张关系,同时由于票务信息屏障导致各方之间信息不对称,使市场主体产生造假偏好;而从监管机构的角度出发,我国的票房统计、监管机制存在技术与结构双重问题,无法实现实时、主动抓取票房信息数据;同时,行业组织功能缺位,行业规范缺乏,电影质量评价机制不健全等多种原因。在法律框架内,票房造假行为符合《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虚假交易、虚报瞒报电影销售收入行为,应承担五十一条之责任;票房造假行为同时也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八条关于商业贿赂、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两条不同的法律适用路径,且在虚报票房这一情形中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发生竞合,考虑到竞争法目标价值的第一性应当通过产业法的“竞争法化”逐步实现,结合规范要件的可操作性及合理性考量,同时考虑到电影这一文化产业的特殊性,本文认为《电影产业促进法》是更合理的适用选择,但虚报票房情形中同时进行商业贿赂的,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中的商业贿赂进行规制。治理票房造假,美国通过更加开放的票房利润分享机制,日本借助独立的数据来源以及畸高的造假成本,法国则将观影人次取代票房成绩作为主要指标,均值得我国借鉴——合理设置违法成本,创建行业协会、构建多元合理评价机制。在明确造假行为形态及背后机理、域外经验的基础之上,最后提出规制改进,从监管角度,明确电影职能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联合功能性监管,发挥专业性及执法规范性优势,严格执行票务软件准入标准,完善票务软件备案,通过开发电脑检票入场技术等手段,推动行业标准升级;在市场主体之间,推行分账改革,通过阶梯式分账寻求利益平衡,同时拓宽电影周边产业,增加电影产品收入渠道,探索建立独立票房监察公司,丰富票房监督队伍;最后,健全其他机制的效用,通过建立各从业主体协会,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信用机制,使造假名单公示实现常态化,扶持与激励评价机制建设,合理引导观众进行观影决策。票房造假行为的规制,要坚持在创作环节放松,提高产业活力与创新,而在放映环节实行严格准入与监管,宽头严尾,促进电影产业有序发展。

关键词:电影票房;票房造假;虚假宣传

学科专业:经济法学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第一章 电影票房造假行为表现及原因

第一节 电影票房造假行为的相关主体及利益格局

一、电影票房造假行为市场参与主体

二、市场参与主体利益格局

第二节 电影票房造假行为表现

一、院线控局的偷票房行为

二、制片方、发行方与院线合谋的买票房行为

三、制片方、发行方联合票商平台后造假行为

第三节 电影票房造假行为产生的动因

一、市场主体角度

二、监管机构角度

三、其他主体角度

第二章 电影票房造假行为的规制路径选择

第一节 《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制路径

一、行为主体

二、行为方式

三、损害后果

四、责任承担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路径

一、商业贿赂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三节 《电影产业促进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竞合及适用选择

一、产业法与竞争法终极目标之趋同

二、《电影产业促进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选择

第三章 电影票房造假行为规制借鉴及改进

第一节 电影票房造假域外经验及借鉴

一、美国、日本、法国的规制机制

二、域外规制经验的借鉴

第二节 电影票房造假行为的规制改进

一、实施功能性联合监管机制

二、促进监管技术标准实质升级

三、推动阶梯分账、增加营收与监督方式

四、提升行业信用与评价机制效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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