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课程标准》明确指出:“学生是数学学习的主人, 教师是数学学习的组织者、引导者和合作者。”高中课堂教学已不再是教师简单地把准备好的知识灌输给学生, 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亲身经历获取知识的过程。因此, 在高中数学教学中应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 让学生真正成为主人。
1 让学生做数学课堂的主人
尊重学生的主体性, 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 是新课程教学中提得最响亮的口号。
在数学教学过程中, 要让学生做数学课堂的主人, 教师首先应注重新课的导入。在导入的过程中, 应以“激发学生的兴趣, 快而有效地吸引学生”为立足点, 使学生乐意入主课堂, 为充当主角作好心理准备。这就要求教师要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学生, 抓住学生的兴奋点, 同时深入地分析教材。
叶圣陶先生曾说:“上课, 在学生是报告和讨论, 不是一味地听讲;在老师是指导和纠正, 不是一味的讲解。”人的能力并不是“听”会的, 而是“做”会的, 只有动手操作和积极思考才能出真知。因此, 我们不能让学生在课堂上做“听客”和“看客”, 要让学生动口、动手又动脑。应该给学生提供充分的活动空间, 尽量地把时间还给学生。教师的角色定位要从一个单纯的“播音机”转变为学习活动的组织者和引导者, 灵活运用多种教学策略, 引导学生在实践中展示自我, 肯定自我, 超越自我。要强调凡能由学生提出的问题, 不要由教师提出;凡能由学生解的例题, 不要由教师解答;凡能由学生表述的, 不要由教学写出。有专家建议这样划分一堂课的40分钟:教师占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其余的30分钟完全交给学生活动。这是很有道理的。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充分信赖自己的学生, 尽量放手让学生自主探究。在学生充分自主探究之后, 采取汇报成果的方式谈自己的所获和所疑。教师对学生的汇报要快速反应, 恰当处理, 对于学生谈得不够深的问题要抓住契机主动出击, 引导学生深入理解, 对于学生个别性的问题, 教师要经过整理制定出下一环节的学习任务, 做到以学定教。从而使每个学生都能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学习, 在自主的课堂内全力达到自己的至高点, 取得成功。另外, 教师在评价学生的答问时要以正面的引导和激励为主, 不能简单的以对或错来判断, 应重视展示学生的思维过程, 只要有益于发展创新能力就应该赏识和表扬。对于学生微不足道或幼稚可笑的答案, 教师也切忌大发雷霆、恶语伤人。一个亲切的微笑, 一句“你再想想”, 就能激发学生继续探索, 并保护他们的自尊心。在这种宽松自由的教学氛围中, 相信会有更多的学生自愿入主课堂。
2 让学生做数学学习的主人
课程标准指出:数学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 实现人人学有价值的数学;人人都获得必需的数学;不同的人在数学上得到不同的发展。因此, 在数学教学过程中, 教师要利用数学本身的规律和诱人的奥秘, 更好的诱导学生思维, 帮助学生构建认知结构, 从整体上提高综合解题能力。
从书本中获取知识就是学习的途径之一, 所以在数学教学中应特别注意指导学生养成看书的习惯, 指导学生逐步学会看懂书上的数学表达方式, 抓住重要的词和句, 依据自学提纲, 寻找答案, 理解抽象句子的含义, 有问题让学生自己想办法解决, 规律让学生自己去发现, 方法让学生自己去寻找, 结果让学生自己去探究。从而不断地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为主体独立参与学习, 发挥主体作用奠定基础。教学中可恰当使用现代教育技术, 使学生通过亲手操作、直观感受和仔细观察, 得出数学问题的正确结论。如研究二次曲线的形成过程时, 请同学利用几何画板生动的把离心率的大小变化与圆锥曲线的形状变化完美的展现出来。上述思想情境的创设, 引导学生亲自动手实践, 从亲历过程中参与发现, 体验知识产生的过程, 在领悟中培养自己的思维能力。
3 让学生做高考备考的主人
毫无疑问, 高考是高中生命运的一个转折点。而数学是高考所有学科中一门普遍反映较难的学科, 因此, 高中学生最可能出现的一种问题就是考试焦虑。
这时, 正确的认知高考, 是解决考试焦虑造成的负面影响最好的办法。心理素质和知识水平的结合是高考的内涵所在。心理素质好, 即便是学习成绩不好, 相信将来社会上也一定会有你的一席之地, 但是如果仅仅是学习水平高, 但心理素质非常不好, 长此以往, 总有一天你会被淘汰。而且高考并不是决定我们一生命运的绝对转折, 它只是我们人生的一个驿站而已, 因此, 一定要摆正自己的心态, 调整好自己的情绪, 提升自己对高考的认识, 在高考中才能正常发挥, 甚至超常发挥。
总而言之, 在数学教学中, 我们应当大胆放手, 引导学生结合自己活生生的生活实例, 对数学问题、数学现象敢于猜想、探索、推理、验证等, 培养他们能用数学的眼光和数学的方法来看待和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的信心, 以及勇于克服困难的坚强意志, 让学生的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从而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并具有良好素质的社会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