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部门工作总结

2023-04-18

时光流逝着,岁月沉淀着,在众多个日夜中,我们辛勤的工作,换来了一份份工作佳绩。回首看每个阶段的工作,都有着独特的成长点,应当写一份工作总结,作为自己工作路上的前进参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污水处理部门工作总结》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污水处理部门工作总结

污水厂年底部门工作个人总结

自x年x月参加工作到现在已经快有一年了。在这过去的一年里非常感谢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关心和帮助,使我很快适应了自己的工作岗位,完成了从一名学生到一名公司员工过渡的过程。在工作中兢兢业业,踏实工作,很好的完成了岗位职责内规定的各项工作指标。一年的学习、工作,时间并不算太长,但我得到的实在是太多太多,一年来我的感受就是要做一个学习型的人。

刚到xxx时,由于工厂正处于筹建阶段,条件极为艰苦。厂领导经常与我们谈心,并积极为我们解决生活上的困难。老员工也积极耐心的传、帮、教,把自己的专业知识毫无保留的传授给我们。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互帮互助。

这良好的工作氛围,使我获得了很多知识。刚到**路工作时,我发现自己知道的实在是太少了。为了尽快适应工作岗位,自己就在工作中刻苦学习专业知识并积极投入到工作实践中去。我阅读了大量的资料,并在同事的指导和帮助下,很快掌握了污水处理的工艺流程,并了解了大量的污水处理专业词汇。因为当时工厂正处于筹建阶段,厂领

1 导便安排我暂时管理资料,负责设备随机资料的签收、整理、保存和借阅等工作,我很快摸索出一套管理资料的方法,工作起来得心应手。另外,我还利用空闲时间阅读了所有的设备随机资料,不但弄懂了设备的工作原理,还与实际到货设备相结合,随时发现缺少哪些资料,并及时与机电公司相结合,保证安装工作的顺利进行。

随着工程日益接近尾声,我们的工厂也由筹建逐渐转入运营,工作也面临着转型,我被分配到了中控室。面对新的工作、新的环境,我积极调整自己的心态和工作方法,在组长与同事的悉心指导下,我通过学习本岗的工作规章制度了解了本岗位的工作范围以及本岗在污水处理厂与其它岗位之间的关系。时值各种设备的安装调试时期,很多设备厂家的技术人员都到厂里来进行调试,我抓住这个有利时机,积极参加调试工作,多听、多看、多记、多操作,学会了总结经验。并能够严格按照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各类现场仪表进行维护、保养和校准,坚持每天对仪表进行巡视检查。通过对仪表的调试及维护,使我对仪表的功能及参数设置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我还参与了整个工厂自控系统的编程工作,自控系统对于污水厂来说具

2 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做好这项工作,我们每天都到现场去反复的察看和调试,深入细致的学习各个工艺环节的自控专业图纸及与之配套的选型样本、技术资料等,查阅自控、仪表方面的专业技术书籍,并将其与现场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相结合,查找问题,为厂家人员提供第一手资料,保证编程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通过日常工作积累经验的同时,我也积极参加各种培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我曾先后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入职前培训和新员工培训,对污水处理和公司现状有了一个深刻的认识。通过参加厂里的安全教育培训,使我增长了安全知识,提高了安全意识,并能够在工作中做到文明生产、安全操作,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各项相关的规章制度。平时经常参加各个设备厂家举行的培训,如各种仪表、细格栅、鼓风机、变频柜等。今年五月份,我参加了市政党校举办的电工培训。另外,我现在正在参加档案培训和计算机培训,尽量拓宽自己的知识面。

在适应岗位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上级领导和同事们对我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通过这近一年的工作和自己不断地学习,现在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已经适应,并对能够干好自己的岗位工作更加有了信心,也相信自己能够把工作做好。在过去的一年里,

3 我在工作上取得了一些小的成绩。但我也清楚地认识到自身还存在不足之处,还需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我将一如既往的以最饱满的精神、最踏实的作风、最稳健的工作和最积极的态度完成各项工作,为咸阳路污水厂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二篇:部门经理要处理的五种关系

部门经理虽然权力不大,职位一般,手下也就那么几个人,却是对上负责对下发挥带动作用的关键岗位。部门经理必须要处理好以下五种关系:

一、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部门经理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一方面受总经理和分管经理的领导,当好他们的参谋,做他们决策的执行者。一方面又是本部门的领导,尽管手下人手不多,也要运筹帷幄, 一是要当好上司的执行官。对待上司安排的工作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即使在条件有所欠缺的情况下,也要创造条件,力争把事情做到最好。二是要做部门的先行官。做先行官并不是凡事必亲身去做,而是要讲究领导艺术,充分调动所属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把自己手下的人带好。

二、分内工作与额外工作的关系。 认真遵守职责,完成分内工作是最起码的要求。部门经理更重要的是要有大局观念和一盘棋意识,只要是集体的事,就是自己的事,没有分内分外之分,都应当义无反顾地带领自己的部属去力争做好。上司把分外的工作交由你去办,说明上司十分信任你,肯定你的工作能力,也许是上司有意向你压担子,重用你的前兆。所以,即使是额外工作,只要不超过你的承受能力,就接受下来,把它干好。

三、批评与鼓励的关系。部门经理既然是部门领导就要担负起部门领导的管理和带队责任。在工作中部门经理要善于做到有效地同下属沟通,正确处理好批评与鼓励的关系,把握好二者的度。批评不能在下属出了大的纰漏的情况下才去大发其火,为时已晚,而是要在平时就要对每个下属的工作情况了如指掌,善于发现下属的不足,做到及早预防。

四、付出与回报的关系。付出与回报是辩证的统一,有付出才有回报。部门经理是企业内部一个部门的责任人,其责任是第一位的,回报是第二位的。有了责任、有了重担、有了困难,作为部门经理要挺身而出,有了失误不能推诿他人。集体荣誉最重要。否则,就很难把自己部门的人员拢在一块,形成合力。

五、成效与成长的关系。作为部门经理,只满足于带领大家把工作完成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担当选才、培养人才的重任。俗话说:强将手下无弱兵。不要怕自己的手下比自己强,也不要担心手下往高处跳,只有爱惜你手下的人才,重用培养你的下属,才会有更多的人才向你这里靠拢。虽然部门经理没有人事权,不能直接提拔别人,但你有介绍权、参谋权、推荐权等等,如果你充分行使了这些权利,才能让你的下属感觉跟你工作有干头、事业有奔头、在部门中才能形成你追我赶、争相进步的风气。部门出了成绩,职位晋升、薪金的提高自然就是瓜熟蒂落水到渠成的事。

第三篇:《机务部门非正常情况下行车应急处理预案》

机安函〔2010〕209号

第一条、运行中发现折角塞门关闭时?

发现制动力不足,初步判断折角塞门关闭时,立即汇报前方站,并做到:

1.有运转车长的列车,除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外,同时通知运转车长(车辆乘务员)采取紧急停车。

2.无运转车长的列车:

(1)有列尾装置时,立即使用列尾装置停车。

(2)装有电阻制动且良好的机车,保持最大电阻制动力,自阀置于制动区;使用电阻制动后,禁止将自阀置于紧急制动位。

(3)机车电阻制动力弱时,乘务员适时改用单阀制动停车。电力机车可使用电阻制动停车。使用电阻制动停车后,须撤除电阻制动。

第二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可能妨碍邻线时?

按“一报告、二防护、三检查”顺序进行处理。

1.报告:立即通知两端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为车辆乘务员),并通知邻线上运行的列车。

2.防护:立即在列车头部附近邻线上点燃火炬;自动闭塞区间还应对邻线来车方向短路轨道电路。发现邻线有车开来时,急速鸣示连续短声的紧急停车信号,并显示停车手信号。

3.检查:司机亲自或指派人员沿邻线一侧对列车进行检查。发现妨碍邻线时,立即从两方面按线路最大速度等级规定的列车紧急制动距离位置处设置响墩防护,如确知列车开来方向时,仅对来车方面防护。并迅速汇报;如不妨碍邻线时立即撤除防护。

防护人员设置的响墩待停车原因消除后可不撤响墩。

第三条、遇线路故障或障碍时?

1.运行中发现水漫路肩时,有限速要求(含慢行标志)时按要求的速度运行,无限速要求时以不超过25km/h的速度运行。遇有落石、倒树等障碍物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停车,及时报告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排除障碍并确认安全无误后,继续运行。列车遇到线路塌方、道床冲空等危及行车安全的突发情况时,应立即停车,同时立刻通知邻近车站、邻线列车及追踪列车。

2.列车运行途中,司机发现严重晃车时,必须立即减速慢行或采取停车措施,并将晃车里程记录于司机手册,同时,立刻向车站值班员报告。

3.区间停车再开时,有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为车辆乘务员)的列车,与运转车长(车辆乘务员)联系开车;无运转车长(车辆乘务员)的列车,司机自行开车。

第四条、列车运行中突然起非常制动停车时?

1.自阀手柄置制动区,主手柄回零。

2.可能妨碍邻线时,按第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3.司机及时将停车原因通知两端站,并与运转车长取得联系,同时问明是否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并按要求进行列尾装置试验。

4.停车后,单阀制动。首先,关闭机后第一位折角塞门进行制动试验,判断是否为机车原因;其次,如机车制动机良好时,重新开放机后第一位折角塞门进行列车充风试验:客车通知运转车长、车辆乘务员,按其要求配合处理;货运列车必要时,由学习(换乘)司机携带手持机和有关防护用具,进行后部检查直到最后一位,确认列车完整。未进行制动机简略试验,严禁强迫起动列车。

5.列车分离。在车站,由车站处理。在区间,无运转车长及车辆乘务员的列车,由机车乘务员处理;有运转车长或车辆乘务员时,司机指派学习(换乘)司机配合处理,按其指示办理。

(1)后部车辆不能连挂时,对遗留车辆放置铁鞋、拧紧手制动机(电气化区段为人力制动机紧固器)进行防溜。及时汇报,按调度员要求办理。

(2)制动支管破裂时,关闭该车辆截断塞门并排净副风缸的风,汇报前方站。

(3)停车原因消除后,有运转车长的列车,与运转车长联系,经简略试验后发车;无运转车长的列车,司机按规定进行简略试验后开车。

6.连挂车辆和起动列车前,须确认被挂车辆的防溜措施实施与撤除情况。严防遗留车辆,开车后向车站汇报。

第五条、列车在区间内发生冲突或碰撞异物及路外交通事故时?

1.可能妨碍邻线时,按第二条要求进行报告、防护、检查。

2.碰撞异物停车后,通知车站和运转车长。清除异物,检查线路。确认机车走行部、排障器等是否影响运行。风管故障可关闭第2塞门或以木塞堵塞。无法处理时,立即请求救援。

3.发生路外交通事故,致使机车排障器不具备排障能力时,应请求救援并按照列车调度员的指示办理。需继续运行时,应以遇到障碍能随时停车的速度(最高不得超过20km/h)继续运行至前方站,禁止盲目常速运行。

第六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请求救援时?

1.立即通知两端站、列车调度员及运转车长(车辆乘务员),汇报列车前后部准确的停车位置、列车编组、停车原因及是否分离等。按规定做好防溜、防护。(停车位置应根据地面实际位置报告)

2.已请求救援的列车不得再行移动。

3.了解救援列车开来方向,从救援列车开来方面,不明时,从列车前后两方面距列车不少于300m处设置响墩并手持信号旗(灯)防护。防护人员跟随救援机车到达被救援列车处,协助做好连挂事宜。

4.救援机车挂妥后,被救援列车司机按规定处理制动机、列尾装置、监控装置等。

第七条、救援列车进入封锁区间时?

1.以调度命令作为进入封锁区间的许可,全员与车站值班员核对调度命令(包括:救援列车车次、返回车次、停车地点等有关事项)正确无误,命令不清、停车位置不明确时,不准动车。

2.救援机车进入区间时,按规定将救援车次等参数输入LKJ,确认发车信号。

3.在自动闭塞区间正方向进入区间时,LKJ按照通常监控状态操作,严格按分区通过信号机的显示要求行车;在距被救援列车或车列2km时,须停车后按压LKJ【出入库】键,进入26km/h限速状态,并控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在自动闭塞区间反方向或在半自动闭塞区间进入区间时,LKJ使用[调车键],严格控制速度运行。

4.距被救援列车(车列)2km时,与被救援司机联系,以在瞭望距离内能随时停车的速度继续运行,速度不超过20km/h。

5.在防护人员处或压上响墩后停车,并与防护人员联系,了解情况。

6.与被救援列车司机联系,连挂列车(车列)后进行制动机试验,试闸正常后撤除防溜。列车凭运转车长或车站救援人员的发车信号起动列车。

7.救援机车牵引列车返回车站时:在自动闭塞区间正方向运行时,LKJ输入后方站车站号等相关参数,认真按照LKJ车位调整的规定进行操作,运行中严格按照分区通过信号机的显示要求行车。到达前方站进站前如LKJ距离存在误差时进行降级,侧向进站时按照该站最低道岔限速运行,进站停车后输入相应参数重新对标开车;在自动闭塞区间反方向或在半自动闭塞区间运行时,LKJ使用[调车键],运行速度不得超过40km/h,到达前方站停车后输入相关参数重新对标开车。

8.救援列车返回进站时,按进站信号机或引导手信号的显示要求执行。

第八条、列车必须退行时?

1.自动闭塞区段报告车站值班员,必须得到列车调度员或后方站值班员的准许。

2.由列车调度员指派车站胜任人员携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结挂简易紧急制动阀,简略试验后,站在列车尾部负责瞭望,方可退行。

3.监控装置使用【调车】键,列车退行速度不得超过15km/h。

4.未得到后方站值班员准许,不得退行到车站的最外方预告标或预告信号机(双线区间为邻线预告标或特设的预告标)内方。5.自动闭塞区段,准许退行的列车,再变更向前进方向运行时,仍可凭通过信号机的显示运行。

第九条、列车不得已分部运行时?

1.货物列车由司机指派学习司机(换乘司机)负责做好遗留车辆的防溜和防护工作,司机牵引前部车辆运行至前方站。

2.在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不得无动力停留机车车辆。

3.遗留车辆挂妥后,方能撤除防溜措施,司机方可牵引遗留车辆按规定运行。

4.半自动闭塞区间,列车必须在进站信号机外停车(已用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车站除外),将情况通知车站值班员,得到准许后再进站。

5.解除列尾装置的车号记忆。

第十条、列车冒进信号时?

1.列车冒进信号机后,不得擅自动车,司机须立即报告车站值班员,按车站值班员指示办理。

2.冒进进站(接车进路)信号,待接车条件具备后,由站方派人以调车方式将列车领入站(场)内。

3.冒进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是否退回站内,按车站值班员指示办理。退回时,无运转车长的列车,由车站派人以调车方式领入站内;如不退回,发车时发给司机规定的凭证后开车(按自动闭塞法行车的凭证为绿色许可证。按半自动闭塞法行车,冒进出站信号机时,按超长列车行车凭证办理;冒进进路信号机时,为调度命令)。

第十一条、列车反方向行车时?

1.停止基本闭塞改电话闭塞,双线反方向行车时:

(1)须有调度命令,并持有加盖“反方向行车”章的路票。两线、多线区间使用路票时,应在路票上加盖“XX线行车”章。

(2)监控装置按照“路票行车”方式进行操作。

(3)进站凭反方向进站信号机显示的进行的信号或引导手信号进站。手信号引导接车时,确认引导手信号已显示正确后,操作LKJ按引导方式进站,站内调整LKJ降级,出站重新对标。地面进站信号机和机车信号均显示进行的信号时,进站前按规定降级,出站重新对标;机车信号为停车信号时,列车在地面进站信号机前停车,确认地面信号开放后,调整LKJ降级,出站重新对标。

2.双线双向(反向大区间)自动闭塞区段反方向行车:

(1)须有调度命令。

(2)进入区间的凭证为出站信号机显示的进行信号(绿色灯光),并确认反方向发车进路表示器的白色灯光;未装设反方向发车进路表示器或该进路表示器故障时,发车人员口头通知司机及运转车长后(包括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可凭出站信号机显示的进行信号(绿色灯光)发车。

(3)监控装置按照“路票行车”方式进行操作。3.LKJ有反方向数据时,使用反方向数据监控运行。

第十二条、停止基本闭塞改电话闭塞正方向行车时?

1.持有调度命令和路票。2.将命令号和路票电话记录号输入监控装置,监控装置按“路票行车”。3.凭发车信号(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的发车通知)开车。

第十三条、使用特定行车办法时?

只适用于双线自动闭塞区段正方向正线通过或停车后再开的列车。

1.凭接车端信号联锁设备良好的进站信号机开放的进站信号进站。引导接车并正线通过时,列车凭特定引导手信号的显示进站。特定引导手信号显示方式为:昼间为展开绿色信号旗高举头上左右摇动,夜间为绿色灯光高举头上左右摇动,引导进站速度不超过60km/h。

2.司机复诵车站通知的调度命令及行车凭证号码后,将调度命令号码、路票电话记录号码(绿色许可证编号)输入监控装置。(核对)3.凭通过手信号通过车站或凭发车手信号由车站开车。

第十四条、双风管供风设备故障时?

1.当列车总风管压力低于550kpa或泄漏、供风设备故障、更换机车需改单风管供风时,须报告车站值班员,转报列车调度员,并通知车辆乘务员和运转车长,按规定要求操作或维持运行到前方车站停车处理。

2.运行途中遇车辆空气弹簧故障时,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

第十五条、运行中遇几种特殊情况时?

1.发现机动车辆抢越道口,紧急鸣笛,果断停车,并紧急避险。

2.司机失去驾驶能力,学习司机以不超过15km/h的速度驾驶至前方站停车;双班单司机列车,由换乘司机驾驶至前方站。上述情况均须报告列车调度员,听候处理。

3.在自动闭塞区间,机车信号发生故障时,司机应立即停车,报告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接到继续运行至前方站内停车的调度命令后,将LKJ转为20km/h限速工作状态,严格按地面信号机的显示要求,运行至前方站停车处理;在半自动闭塞区段,机车信号发生故障时,司机应立即报告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确认地面进站信号机开放后,按引导方式操作LKJ,操纵列车以规定的速度进站,进站后机车信号故障未消除时,停车报告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按其指示办理。

4.遇监控装置故障时,应立即报告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按其指示办理。继续运行时,以不超过20km/h维持运行至前方站。

5.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故障时,前方站停车汇报。

6.遇列尾装置故障,应报告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按其指示办理,并根据实际情况掌握速度运行。

7.在夜间运行中,遇机车头灯、标志灯均不能使用时,应维持运行到前方站停车处理。修不好时应报告列车调度员,通知前方各站,可继续运行至机务段所在站入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发现防护拦截或接到险情通知时?

1.运行中听到停车呼叫、道口预警、轧上响墩、发现火炬、拦截信号,立即停车,保压防溜。

2.了解原因,汇报就近车站值班员。

3.遇火炬的火光或轧上响墩停车后,如无防护人员,查看线路无异状时,列车以在了望距离内能随时停车的速度运行,但最高不超过20km/h。自闭区间运行至前方第一个通过信号机前,如无异常,按该信号机显示运行;半自闭区间,运行1km后,无异状,恢复常速。

4.其他情况停车后,确认具备开车条件后,按规定开车。

第十七条、遇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时?

遇天气恶劣,信号机显示距离不足200m时,司机或车站值班员须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应及时发布调度命令,改按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的办法行车。

1.列车按机车信号的显示运行。当接近地面信号机时,司机应确认地面信号,遇地面信号与机车信号显示不一致时,应立即采取减速或停车措施。

2.当无法辨认出站(进路)信号机显示时,在列车具备发车条件后,司机凭车站值班员(运转车长)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其通信记录装置须作用良好)的开车通知,起动列车,在确认出站(进路)信号机显示正确后,再行加速。

3.天气转好时,应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恢复正常行车。

第十八条、运行中机车发生故障时?

1.原则:能停站内,不停区间。发生不能加载或停机故障时,司机立即报告前方站,要求进站处理故障,不准跨区间惰力运行。进站后,根据情况一次停妥。

2.区间停车处理故障,10分钟内不能恢复运行时,必须请求救援。站内停车处理故障:客车20分钟、其他列车30分钟处理不好,必须请求救援。

3.列车在区间发生运缓(货物列车超图定10分钟、旅客列车超图定5分钟),司机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两端站、列车调度员,按其指示办理。

4.发生动轮崩箍、弛缓外移、轴承塌架、齿轮卡死等故障时,立即停车,并汇报调度员请示处理办法。禁止冒险运行。5.轴温报警装置显示温升超过规定,按使用要求处理。

第十九条、机车发生火情时?

1.立即停车。手柄回“零”、断主断、降弓、停机、拉下蓄电池闸刀。内走廊式机车未停稳,不得开启侧门侧窗。停车后,立即报告车站。

2.判明火情处所。电器部分火情,使用二氧化碳或水系灭火器;其它部位使用水系或干粉灭火器。

3.电气化区段发生火情,应立即通知车站转报供电部门停电。

第二十条、区间接触网停电时列车运行?

司机发现接触网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停车并降弓,并做好防溜、防护。报告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车辆乘务员),说明停车原因和停车位置。

1、接触网有电后,司机升弓充风至定压,汇报车站值班员和列车调度员,按其指示办理。

2、区间开车前按规定进行列车制动机试验,撤除防溜措施,确认列车完整后,按规定开车。

第二十一条、站内接触网停电时列车运行?

1.区间有电而站内停电时,经列车调度员准许,可采用列车滑行进站接车或通过。当进站方向为平道或下坡道时,司机在停电站的后方站接到“降弓滑行按信号显示进入或通过xx站”的调度命令后,在停电站与区间接触网分段绝缘器前,保持规定风压和速度,按进出站信号显示要求,降弓滑行进站或通过。

2.当进站方向为上坡时,禁止采用滑行进站或通过。

第二十二条、自动闭塞区段单机紧急制动停车时?

1.无论可否继续运行,机车乘务员均应立即在机车后部短路轨道电路,然后向就近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报告。

2.机车乘务员确认前方无运行障碍,应先将机车前移不少于15米停车,并及时撤出短路铜线,再按信号显示要求和有关规定开车运行,并报告就近车站值班员。机车乘务员确认单机不能运行时,二位司机(学习司机)立即按《技规》有关规定进行防护。3.追踪列车听到要求停车的呼叫后,立即停车,没有接到车站的开车通知,不得开车。

第二十三条、发生弓网故障时的应急处理?

1.运行中司机发现网压突然为零或异常波动,初步判断为弓网故障时,应立即停车并降弓,做好防溜。报告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停车原因和停车位置,问明情况。

(1)如接触网故障时,按调度员指示办理;

(2)如接触网正常,司机确认受电弓故障、可换弓继续运行时,汇报调度员,按其指示办理。

(3)司机如需登上车顶检查处理受电弓时,必须接到“接触网已停电,准许登上车顶作业”的调度命令,并验电、接地良好后,方可登上车顶作业。作业完了,司机须立即向列车调度员报告。

2.运行途中应注意故障受电弓、接触网状态和机车网压表的显示变化,发现异状,必须采取果断措施,防止弓网事故。

第二十四条、电力机车被迫停在接触网电分相无电区?

1.立即降弓,就地制动,不准退行。查明列车前方接触网无电区长度,报告两端站、运转车长、列车调度员,汇报停车原因和停车位置。

2.换弓不能继续运行时,立即请求救援。

3.列车被迫停于接触网电分相前方,不具备越过电分相条件时,不准退行,应立即报告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按其指示办理,并按规定做好防溜、防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电力机车区间被迫停车请求救援规定?

1.电力机车在区间被迫停车时,尽可能避免停在无电区,应在分相断电标前不少于800米处或过分相后停车。

2.汇报内容除按救援规定执行外,还应报告是否停在无电区或距前方无电区的距离。

3.如须停电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停电、验电、接地手续。4.其他作业按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电力机车牵引的列车遇有长时间停电时?

电力机车牵引的列车遇有长时间停电,在总风缸压力不能保持700kPa时,在站内由机车乘务员通知车站并配合做好列车防溜,在区间由机车乘务员、运转车长(车辆乘务员)负责做好列车防溜。

第四篇: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一、预、决算编制及预算批复方面

1.预算收入不完整,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未纳入预算或未全部纳入预算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十七条“部门收入预算,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和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含财政专户核拨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

其他收入等预算”。

(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津财预[2 0 1 0]7 6号)“自2 0 1 1年1月1日起,除教育收费继续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外,市级预算单位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填报缴款

书,上缴市级国库”。

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动用上年结余安排本年支出未纳入预算管理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上一结余用于本安排的支出”。

(2)《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的意见》(津政发〔2009〕038号)“

四、终了后,部门项目资金结余总额超出项目预算规模20%以上部分,以及中项目未实施形成的结余,原则上由市财政局核减预算并收回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3.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

定性依据

(1)《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三十条“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将部门预算中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2)《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津政发[2001]51号)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目录要求,将公用支出预算和专项支出项目备选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进行筛选和分类排序后编制”。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4. 未按规定申报追加或调整预算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四十条“部门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由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不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财政部门相应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5. 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拨款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预算执行情况和本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二十三条 “人员支出预算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人数和人员支出定额标准编制。在职人数以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编制为依据,超过编制的按编制数核定,没有超过编制的按实有人数核定;编制管理部门没有确定编制的单位,以1999年财政部门核定的人数作为编制核定。离退休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人员支出定额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缴费等标准,综合考虑下一正常晋职晋级等因素核定”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6. 部门为所属非预算单位申报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套取基本支出财政拨款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第七条“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 56号)第三十九条“主管预算部门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本部门或所属单位,转给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使用,也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转回本部门使用,严禁用财政预算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7. 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不充分,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申报

定性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的意见》津政发〔2009〕038号“

三、严格预算审核流程,实行项目动态管理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对项目预算实行逐级申报审核制度。各部门要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项目内容、预期效益、资金需求及筹资方案等进行审核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确保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并与本部门发展规划和计划相衔接。

基层预算单位上报的支出项目和主管部门申报的支出项目,都要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按照统一规定进行动态维护、合理排序、滚动管理,并与市财政局实行联网。各部门向市财政局报送的项目预算建议方案,要区分轻重缓急,一律从项目库中筛选上报。市财政局对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审核论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经综合平衡后,提出部门项目预算草案,并与申报部门沟通后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8. 项目支出预算明显超过实际需要,造成“小项目大预算”

定性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的意见》津政发〔2009〕038号“

三、严格预算审核流程,实行项目动态管理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对项目预算实行逐级申报审核制度。各部门要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项目内容、预期效益、资金需求及筹资方案等进行审核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确保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并与本部门发展规划和计划相衔接。

基层预算单位上报的支出项目和主管部门申报的支出项目,都要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按照统一规定进行动态维护、合理排序、滚动管理,并与市财政局实行联网。各部门向市财政局报送的项目预算建议方案,要区分轻重缓急,一律从项目库中筛选上报。市财政局对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审核论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经综合平衡后,提出部门项目预算草案,并与申报部门沟通后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9. 项目预算编制不细化,项目预算未落实到具体执行单位和具体项目

定性依据

《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 56号)第二十九条 “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应将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的

7 0%以上资金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第三十六条“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年初未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的项目资金,应在预算执行的9月底之前,商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全部予以细化。超过上述时间仍未细化的项目资金,一律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并相应核减有关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10. 虚报项目支出,骗取财政资金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预算执行情况和本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 56号)第二十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实行逐级申报审核制度。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要对相关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根据本部门发展规划和计划确定项目轻重缓急,按照财政部门明确的资金规模组织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财政部门对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审核论证,经综合平衡后,提出项目支出预算草案”。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11. 未将经批复的预算支出及时拨付用款单位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12. 未经批准,随意在上下级之间或所属单位横向间调整预算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第五十四条“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13. 未经批准,随意调增或调减项目支出预算

定性依据

《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 6号第三十二条“部门预算经批复后,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数额、科目和用途执行。主管预算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滞留、挪用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 第四十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由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不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财政部门相应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14. 未经批准,将预算拨款在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相互调剂使用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 6号第四十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由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不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财政部门相应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15. 违反规定批复所属单位预、决算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第六十三条 “各级政府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七十二条 “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3)《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三十九条 “主管预算部门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本部门或所属单位,转给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使用,也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转回本部门使用,严禁用财政预算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16. 决算编制不完整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第六十一条“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4)《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四十七条“ 部门预算执行结束后,主管预算部门应按要求及时编制部门决算草案。主管预算部门要将部门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全部收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纳入部门决算草案”。第四十八条 “部门决算要贯彻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部门决算要以基层单位上报并经审核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随意调整科目,不得估列代编。决算报表要保证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完整,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不能瞒报、漏报,形成表外资产,更不能虚列支出、随意结转,造成决算不实。”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17. 决算编制不真实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4)《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四十八条 “部门决算要贯彻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部门决算要以基层单位上报并经审核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随意调整科目,不得估列代编。决算报表要保证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完整,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不能瞒报、漏报,形成表外资产,更不能虚列支出、随意结转,造成决算不实。”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二、预算执行方面

18.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10]56号)第三十二条 “部门预算经批复后,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数额、科目和用途执行。主管预算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滞留、挪用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19.未按规定的预算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或向非预算单位拨款(属于挪用预算资金)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3)《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三十二条 “部门预算经批复后,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数额、科目和用途执行。主管预算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滞留、挪用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 第三十九条 “主管预算部门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本部门或所属单位,转给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使用,也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转回本部门使用,严禁用财政预算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20.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预算执行情况和本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七条“部门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二)真实可靠原则。部门预算数据要真实准确,不得随意夸大或隐瞒。”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移送依据:

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1.未经批准,预算科目之间相互调剂使用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10]56号)第三十二条 “部门预算经批复后,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数额、科目和用途执行。主管预算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滞留、挪用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2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10]56号)第三十二条 “部门预算经批复后,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数额、科目和用途执行。主管预算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滞留、挪用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23.收入不及时入账

定性依据: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2)《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者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进行计量。”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24.转移收入

定性依据: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10]56号)第三十九条 “主管预算部门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本部门或所属单位,转给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使用,也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转回本部门使用,严禁用财政预算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

(4)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114号)第三条“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严禁私设收入过渡性账户,严禁转移、截留、坐支和挪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25.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其他收入、动用上年结余安排本年支出,未纳入预算管理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4)《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第六条“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分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将政府非税收入分步纳入预算管理。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3]470号)的规定,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二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分期分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具体实施步骤,确保这项工作扎实稳妥进行。三是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新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按照本通知规定新取得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四是要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为非税收入纳入预算实行分类管理提供制度保证”。

(5)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10]56号)第十七条“部门收入预算,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和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含财政专户核拨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预算。”和第三十三条“主管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也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26.无预算支出或超预算支出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27.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28.虚列支出、重复列支或提前开支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收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29.在往来中列收、列支

定性依据: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四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30.在本单位工会或其他单位列支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31.违反规定办理个人商业保险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金[2004]第88号)第七条“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购买虽在本规定险种范围之内,但具有投资分红性质的商业保险;

(二)购买本规定险种范围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

(三)为本规定受保人员范围之外的其他人员购买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

(四)违反本规定的财务列支渠道,挤占、挪用其他资金购买商业保险,以及私设“小金库”购买商业保险等;

(五)利用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管理职权,指使或接受主管范围以内的下属单位为单位领导干部或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六)利用职务之便,在购买商业保险的过程中收取“回扣”等谋取私利的行为”。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方面

32.违规收费(超范围、超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

定性依据:

《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市政府124号令)第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而自行设立收费项目的;

(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分解收费项目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收费项目已明令取消仍继续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

(六)涂改、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七)将《收费许可证》转借他人的或利用他人《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八)拒绝接受年审或审验不合格继续收费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收费行为”

处罚依据:

《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市政府124号令)“第七条 对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行政领导,根据事实和情节,可以给予以下处罚和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交款单位和个人;

(三)不能退还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四)罚款;

(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的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33. 擅自将应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定性依据:

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114号)“

三、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进一步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管理制度,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从严审批。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得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同时,严禁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都要依法征税。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市级审批制度,区县政府和各部门不得越权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财政、物价部门必须会同农民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审批。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严禁私设收入过渡性账户,严禁转移、截留、坐支和挪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严禁将执收执罚权力擅自下放给所属事业单位。”

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

第三十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收费款项:

(一)擅自改变收费主体的;

(二)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 (三)擅自撤销收费项目的;

(四)擅自缩小收费范围、缩短收费期限的;

(五)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收费的;

(六)未按规定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文件的;

(七)拒绝接受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资料的。

(2)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第87号

“第五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34.违规减免、返还土地出让金

定性依据:

(1)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第十条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2)《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三部分组成, 即土地补偿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政府净收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标准一般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其中,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5.土地出让金未上交财政入库

定性依据: (1)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2)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津财综[2008]47号)

“第一条从2008年7月1日起,市和区县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市或区县级国库”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6.预算收入未及时上缴国库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2)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

第二十九条“收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将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收费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7.行政事业性收费未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定性依据:

(1)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第87号第二条“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以下称“执收执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下同)和罚没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执罚单位使用。”第五条“执收执罚单位应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津财预[2 0 1 0]7 6号 “自2 0 1 1年1月1曰起,除教育收费继续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外,市级预算单位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填报缴款 书,上缴市级国库。”

处理处罚依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第三十七条 收费单位未按规定将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收费收入。

四、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方面

38.在国库集中支付中采用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或者造成财政资金流失

定性依据:《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暂行办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的。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39.将零余额账户资金划拨其他账户

定性依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库[2 0 09]2 6号

一、按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构建和管理要求,除以下情况外,预算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基本账户或其他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财政资金:

1.按规定应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可以从零余额账户划拨至预算单位相应的专用账户;

2.每月需缴纳的必须通过银行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办理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可以据实从零余额账户划拨至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代缴账户;

3.公务卡结算账户备用金额度不足时,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金额从零余额账户划拨至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账户;

4.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划拨的其他资金。

二、未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制度的预算单位,每月工资、离退休费等实行银行代发的,不得将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至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账户,应将资金划拨至收款人为代发银行名称的银行代发工资专户。

三、在预算指标和用款计划尚未批复下达前,因特殊或紧急事项需要从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实有资金账户垫付资金的,预算单位应事先向市财政局国库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垫付。待预算指标和用款计划批复下达后,主管预算单位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并附《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资料,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归垫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正式发文通知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办理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实有资金账户划拨垫付资金手续。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40.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天津市财政局发布的各《天津市XX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41. 应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变为其他采购方式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09】147号)

第一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

(3)天津市财政局发布的各《天津市XX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42. 委托不具备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政府采购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2005年)第五条“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53. 无预算、超预算采购

定性依据:

第五篇:伊莱克斯 售后服务投诉处理部门介绍洗衣机分类

除了常规的擦擦抹抹之外,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家电产品,又该如何清洁和保养呢? 伊莱克斯 售后服务投诉处理部门告诉大家:

冰箱洗衣机空调清洁保养和保养身体一样,合理的家电保养周期能够延长使用寿命,保障产品在使用年限内正常的工作,而不当的操作及保养习惯则会使家电寿命缩短甚至出现一些严重的事故,从而发生安全隐患,很多家电故障都是此而来,与产品本身质量无关。

认识到家电保养的重要性,伊莱克斯 售后服务投诉处理部门今天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几个常用的大家电的保养方法。

春节前肯定家家都要采购年货,大量的食品堆积在冰箱里,整个春节期间冰箱都在超负荷运转,很容易滋生细菌,污染到食物。伊莱克斯 售后服务投诉处理部门提示冰箱的清洁工作必不可少。

伊莱克斯 售后服务投诉处理部门提示清洁冰箱前,要切断冰箱的电源并把所有的食物从中清理出来,用温水搭配清洁剂清洁内部的分隔网罩、玻璃板等。大多数冰箱的玻璃板都可以拆卸下来,清洁还是很方便的,最后用清水洗干净后自然风干。

清洁后还需要为冰箱除臭,这里就涉及到一些冰箱的使用习惯了:伊莱克斯 售后服务投诉处理部门提示把剩菜放入冰箱前要盖上保鲜膜,生熟食物需要分开摆放。此外,食物之间的摆放也不宜过于密集,一旦发现冰箱内存在异味,可以利用柠檬、茶叶、柚子皮作为自然芳香剂来吸收异味。

伊莱克斯 售后服务投诉处理部门提供洗衣机内筒清洗方法

有了脏衣服,也需要随时洗。洗衣机的使用频率次数多,如果不注意保养,洗衣机内部很容易成为细菌滋生的温床。当再次使用洗衣机时,就会造成衣物的二次污染。

通常需要三个月清洁一次洗衣机,去除内部污垢的方式也很直接。只要买一桶水用除垢剂,按照除垢剂与水1:2的比例配置即可。之后将配置好的洗衣液倒入洗涤剂的添加盒中,启动洗衣机,通过洗衣机的自转来进行除垢。

伊莱克斯 售后服务投诉处理部门提供空调使用保养全攻略

大多数家庭的空调在冬季都是闲置状态的,还是有些家庭集中供暖不给力,冬季需要使用空调来辅助供暖,伊莱克斯 售后服务投诉处理部门提示空调的清洁和保养必不可少。伊莱克斯 售后服务投诉处理部门解释空调内部主要污渍来源于滤网后面的散热片,细菌和灰尘的聚集地,清洁空调时需要重点照顾一下,可以选用专业的空调清洗机喷淋其上,然后开启,空调送风30分钟,即可实现清洁效果。

伊莱克斯 售后服务投诉处理部门提供空调保养小技巧

另外,伊莱克斯 售后服务投诉处理部门提供空调使用的一些小技巧:

1、使用时门窗要关严,否则会泄漏室内热风或冷风,增加空调的工作电耗。但切忌不可长期使用空调不通风,此条仅限于短期内提高室内温度的情况。

2、伊莱克斯 售后服务投诉处理部门提示使用空调的房间应禁止吸烟。否则,空调内的水分和烟雾形成烟碱,腐蚀空调。也会因此形成恶循环,导致室内和衣物上有烟味。

3、不可在房间温度和空调制冷度差距太大,导致空调耗电;合理调节风扇速度,以利节电。

4、温度不必过低。空调温度应调在26℃左右,人感觉很舒适。调温过低则既费电又感

到不舒服。

5、使用的窗帘布宜厚些,保持过滤网清洁和分体式空调器的室外机组与室内机组之间的连接管路尽量短,以及室外机加盖阳罩,都有利节电。

6、伊莱克斯 售后服务投诉处理部门提示新风开关不应常开,否则冷气大量外流,浪费电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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