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与电子提单概念论文

2022-04-21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国际贸易与电子提单概念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目前国际航运中绝大多数提单为纸质载体,但纸质提单传递时效性差、容易被伪造。相比之下,电子提单更为有效和安全。随着分布式记账、时间戳、公钥基础结构等基于区块链的技术发展,能够保证区块链电子提单有效背书、转让、放货。同时,联合国联合国近年来发布的电子商务领域示范法,肯定了区块链电子提单与纸质提单同等的法律地位。

国际贸易与电子提单概念论文 篇1:

国际贸易中电子提单问题研究

[摘要] 提单是国际贸易中的最重要的物权凭证。电子提单是将电子数据交换与提单相结合的一种形式,它有着不同于传统书面提单的特点和优越性。在电子商务日益发展的今天,电子提单在很多发达国家都已开始使用。由于电子提单仍然是新鲜事物,因此无论是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在技术支持上都有着明显的缺陷。本文首先总结了电子提单的概念和种类,其后说明了它的优越性,最后阐述了电子提单运作的技术和制度障碍。

[关键词] 电子提单 传统提单 技术和制度障碍

一、电子提单的概念和种类

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简称EBL)是电子数据交换与纸张提单相结合的一种新的提单形式。通过计算机,提单信息被转换为数字信号后在电信网络中高速传递,最后由接受方计算机处理还原为原信息。邢海宝在其著作《海商提单法》中认为:“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来实现提单作用的新的提单形式。它实际上是利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转让海上运输中货物物权的程序。其目的是加快单证流转,防止提单转让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以及解决日渐广泛地使用海运单后产生的在海上货物运输途中如何转让货物物权的问题。”

电子提单的缮制、修改、流转、储存等一切过程都在计算机内进行。因此,严格地说,电子提单并不是一种书面单证,而是一组电子信息。应用电子提单时,租船定舱由计算机自动进行,承运人在收到货物之后发给发货人一份收讯电,相当于传统意义上的承运人签发提单。该讯电除包含装运货物的说明外,还包括传统提单在反面所记载的条款内容。所以,电子提单与传统提单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只不过电子提单表现为储存于计算机存储器中的电子数据,其交换和处理也由计算机自动进行。由此可见,电子提单的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提单。

对于传统提单,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提单分为不同的种类。比如,按照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可以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按照收货人的不同可以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按照提单的签发日期不同可以将提单分为“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等。

这些传统提单的分类方法对于电子提单是同样适用的。因为承运人完全可以用电子的方式对提单的批注、收货人以及签发时间等内容做出相应的记载,与传统提单惟一的不同是表现形式而己。相比较传统提单,除了可以用上述传统提单的分类方式将电子提单做出分类之外,还可以针对电子提单流转方式特殊这一特点,根据电子提单在流转过程中所处的状态将电子提单分为“运行中的电子提单”(active 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中止的电子提单”(suspended 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和“终止的电子提单”(end 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

二、电子提单的优点

电子提单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具备技术上的支持(计算机及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但是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与传统提单相比电子提单具有以下一些显著的优点:

1.传统提单的流转会产生高额的成本

据联合国统计,国际间全年的贸易总额约为6万亿美元,而其中约7%被用于制作、管理、寄送和处理各种贸易单证。据估计,如果以电子提单形式的贸易,将可以节省50%的费用。

2.用电子提单可简化许多重复和繁琐的手续,提高提单签发的速度,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而且电子提单可避免纸张单证分次、分散缮打时发生不一致的错误,即便有错误也可以立即由单据的签发方通过电子数据交换进行更正,减少拒付事件。

3.安全性角度来看,电子提单的收发不存在先天的风险,且有自己的确定程序,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提单欺诈

高额的成本,缓慢的流转速度以及在处理时容易出现疏漏等传统提单的弊端引发了诸多的贸易冲突。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提单的价值。因此,航运业对提单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电子提单在克服传统提单的缺点方面具有显著的优点,同时它又继承了传统提单的基本功能,因此电子提单的使用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关注,电子提单的使用似乎成了众望所归的选择。

三、电子提单运作的技术和制度障碍

电子提单的运用不仅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个商业和技术问题。从一些国际组织解决电子提单运作问题的有关尝试来看,电子提单要得以顺利运作和普遍接受,需要建立顺畅的电子贸易环境及完善电子提单本身的制度。而这些条件,目前还未得到满足。

1.电子贸易环境尚不完善

电子提单的产生与电子贸易的发展息息相关,而其运作也离不开电子贸易环境特别是EDI三大要件(即计算机应用、数据标准化和通讯网络)的建立与完善。电子提单的普及不是某个国家通过立法改革就可以解决的。首先,它需要建立一个广泛的并最终覆盖全球的计算机网络,以实现跨地域的电子数据交换;其次,在建立计算机网络、完善网络技术的同时,应加快计算机的普及和国际统一EDI标准的完善和普及。但在目前,电子贸易所遇到的障碍恰恰主要是:存在相互竞争的、互不兼容的专有网络系统,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电子数据的安全性,但并不利于建立统一的世界电子贸易环境,更不利于形成全球统一的电子贸易法律和技术标准;尚未形成全球统一的市场规范,而使用电子贸易手段的当事人需要的是能够适应自身系统同时也可被任何交易对方接受的系统,这不仅需要在计算机软件和硬件技术上形成统一的市场,而且需要在国际贸易所涉及的不同行业、不同国家间建立统一的市场规范 。

2.电子提单本身的制度漏洞

(1)保密性问题。在电子提单模式下,无论是以承运人为中心的《电子提单规则》,还是设立登记中心的欧洲提单示范计划,都存在着物权变动公示与商业信息保密的矛盾。一方面,由于物权变动公示原则,为保护作为担保人的银行、第三方债权人和提单项下的货物买方,确保信息的可靠性、易得性和交易的中立性,电子提单的公开登记是合乎逻辑的选择;另一方面,大多数交易方都不愿将自己的商业信息轻易地透露出来,尤其不愿意让自己的商业信息为竞争对手所轻易得知。电子提单中信息的公开化,确实有可能损害交易方的商业利益。如何限制电子提单公开登记的内容范围,哪些人有权获取相关的商业信息,怎样兼顾商业秘密的保护与物权变动的公开安全,这些问题尚未解决。

(2)交易安全性问题。电子提单虽可解决纸面提单的欺诈问题,但它本身也可能存在欺诈问题,令人产生如电子密码是否安全、交易数据是否可能被人为更改而不留痕迹等顾虑。就《电子提单规则》中仅凭承运人来发送信息与密码的模式而言,承运人本身的诚信就颇值考量。毕竟提单受让人对于是否接受提单的判断是以承运人传送的信息为基础的,而承运人所传送的信息是否真实便极为关键。而在现阶段,对以上问题的监督程序与防御措施尚不完善。

四、结语

提单是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单证,围绕提单形成的一套制度是现行国际贸易体制的基石之一。EDI技术具有快速高效的优点,能弥补传统提单的诸多弊端,使提单与贸易的现代化相适应。电子提单是现代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高度发展的产物,是“有纸贸易”向“无纸贸易”演变的重要内容,将对21世纪的国际贸易与航运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法律的滞后是难免的。但为了尽量缩短期间的差距,在研究和立法上采取前瞻与务实相结合的态度无疑是科学和明智的。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所有障碍都不是不可逾越的。电子提单能够向当事人提供至少是目前纸质提单可达到的安全保障。加之在法律被相应修改后,电子提单的普及是必然的。

参考文献:

[1]杨良宜:《提单及其付运单证》[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齐爱民:《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3]邢海宝:《海商提单法》「M].法律出版社,1999

[4]司玉琢等:《海商法详论》「M].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5

[5]李宇宁:《提单电子化法律问题研究》「J」.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

[6]傅廷中:《关于电子提单的业务与法律问题》「J].世界海运,1998

[7]林春雨:《电子提单法律问题研究》「J].装箱化杂志,2000

作者:王 斌

国际贸易与电子提单概念论文 篇2:

论区块链电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摘 要:目前国际航运中绝大多数提单为纸质载体,但纸质提单传递时效性差、容易被伪造。相比之下,电子提单更为有效和安全。随着分布式记账、时间戳、公钥基础结构等基于区块链的技术发展,能够保证区块链电子提单有效背书、转让、放货。同时,联合国联合国近年来发布的电子商务领域示范法,肯定了区块链电子提单与纸质提单同等的法律地位。由此,区块链提单可以履行货物收据、运输合约的证明、物权凭证等提单三大功能,改善纸质提单和传统电子提单的缺陷,广泛适用于国际贸易领域。

关键词:区块链技术 电子提单 国际贸易

2017年11月,全球最大的集装箱航运公司之一ZIM集团完成了首个区块链电子提单试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提单成为了现实。本文将从区块链电子提单适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使用实践等三个方面,论述其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运用。

一、适用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必要性

提单作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单据,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约证明、物权凭证三大功能,是国际航运的基石,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绝大多数提单为纸质。在使用过程中,纸质提单暴露了较多缺陷。首先,纸质提单和背书容易被伪造。在The Dolphina案 See The Dolphina [2011]SGHC 273; [2012]1 SLR 992; [2012]1 Lloyd’s Rep 304.中,第三方伪造了提单背书,导致了实际收货人的损失。其次,传递时效性差。大宗商品国际贸易中,货物到达卸港前通常不止一手交易,提单在不同国家之间寄送需要耗费较长时间,导致提单正本晚于船舶载货到达卸港,并可能因此造成卸货和清关迟延。

相比之下,区块链电子提单更为安全高效。区块链系统作为去中心化的数据库,使用分布式记账技术、点对点传输,使得提单签发、转让、背书、交付各环节中的所有相关方可以在系统中完成相应操作。同时,区块链系统采用当今广泛使用的、最安全的加密方式 See Shawn S. Amuial, Josias N. Dewey, and Jeffrey R. Seul, The Blockchain: A Guide for Legal and Business Professionals (Thompson Reuters 2016) para.1:3.来实现数据完整性和用户身份验证,相关数据对所有参与者来说不可篡改。因此,推广适用区块链电子提单,将有效解决目前国际贸易提单流转中的痛点。

二、适用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可行性

物权凭证是提单最核心的功能。区块链电子提单适用于国际贸易领域,必须能够作为物权凭证,对此学界有较大争议 Stephen Girvin,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2nd ed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para 13.02。本文认为,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近年来发布的电子商务领域示范法,确认了区块链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

(一)国际贸易中对物权凭证的要求

1870年英国最高法院判例Barber v Meyerstein See Barber v Meyerstein (1870) LR 4 HL 317,确立了普通法系对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认可,引用该案中Hatherley大法官的判词:“持有人拥有提单即意味着拥有货物本身”。在国际贸易中,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是“通过提单的背书和交付来进行转让” See Sanders Bros v Maclean & Co (1883) 11 QBD 327.,提单上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 或“可流通”(negotiable),是提单构成物权凭证的关键要素 杨良宜.提单及其他付运单证[j]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31.。对于有形的纸质提单,背书和交付动作很容易实现。而对于区块链提单而言,能否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背书”和“交付”,并由此使得该提单“可转让”,是区块链电子提单履行提单功能的关键问题。

(二)区块链电子提单具有可转让性

1.使用电子签名“背书”。要背书纸质提单,背书人需要在提单的背面手写签名。在区块链系统中,则需要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背书。200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签名示范法》(Model Law on Electronic Signatures,以下简称“MLES”)。MLES旨在“通过建立可靠技术性的标准,使得电子签名等同于手写签名,由此启用和促进电子签名的使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也都制定了电子签名相关法案 See UK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Act 2000. ,承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因此提单背面的手写签名和区块链系统内的数字签名都将被视为有效背书。

2.“交付”区块链电子提单。有形文件在交付之后,交付一方不再持有该文件。但在数字环境中电子文件可以无限复制,且副本与原件完全相同。如果允许转让人将电子提单发送给受让人后仍保留提单副本,将导致一货多卖的风险,区块链领域称之为“双花”(double spending problem)。作为可靠的电子提单,必须保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是唯一的,并且在任何时候都仅有一个持有人。

區块链技术为“双花”问题提供了更好的解决方案,满足了“唯一性”的要求:区块链是在时间上有序的、由区块组成的一根链条。通过时间戳(time stamping)技术,每个区块都包含对其前一个区块的数字指纹(哈希值)。如果更改区块的任何部分或其中的任何交易,则将产生不同的哈希值,且该区块将不再有效 K. Blythe Daly, ‘Blockchain: Potential Impact on Shipping and Logistics’ (11 April 2018) <https://m.hklaw.com/files/Event/a470c8c6-5304-494e-99f0-e9c832501deb/Presentation/EventAttachment/0dac6986-b7d9-486f-9b63-4a507b2c6690/SMABlockchainPresentation.pdf> (访问时间2020年7月16日)。如比特币发明人中本聪所述,“要让收款人知道付款人没有就该比特币签署任何较早的交易” Satoshi Nakamoto, ‘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 <https://bitcoin.org/bitcoin.pdf> (访问时间2020年7月16日)。同理,时间戳技术保证了在区块链电子提单转让之前,当前的提单持有人没有进行任何其它背书,避免了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双花”。

三、使用区块链电子提单放货

(一)区块链电子提单“正本”问题

电子系统中的物权凭证,最终要落实到现实世界的放货指令。根据提单放货规则(presentation rule),船东应当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 See The Stettin (1889) 14 PD 142, 147(Butt J)。但“正本”是一个基于纸质的概念。在数字环境中何谓正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以下简称“MLEC”)曾给出定义:电子正本是指“初始生成的最终版本(first generated in its final form)”。但本文认为,MLEC的定义不适用于提单这一特殊单据。国际贸易实践中,在货物交付给最终收货人之前,提单持有人通过背书转让,将提单正本在贸易链条中传递。每一次的背书都会改变提单所载信息,形成一个新的版本。按照MLEC的定义,电子提单需要等到最后一次电子签名背书后才构成“正本”,这显然与贸易实践不符。

2017年,《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Model Law on Electronic Transferable Records,以下简称“MLETR”)发布,对MLEC的“正本”概念做出了改进。针对电子可转让记录,MLETR并没有使用“正本”这一名词,而是通过判断提货人是否“占有”(possession)电子提单,来识别该提货人是否拥有货权 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发布的MLETR注释:Explanatory Note to the 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Transferable Records (UN,2018)。这意味着在电子提单系统中,根据提单放货规则,船东应当向占有电子提单的人交付货物。

(二)区块链密钥与“占有”问题

MLETR第11条进一步对“占有”的构成要素提出要求:“如果使用可靠的方法满足如下要求,则法律视为对电子可转让记录构成占有:(a)建立一个人对该电子可转让记录的排他性控制;(b)能够确定控制人身份”。

本文认为,区块链电子提单系统满足MLETR对“占有”的要求。首先,区块链技术可以保证一个人对电子可转让记录的专有控制。公钥基础结构(PKI)是区块链技术的核心组成部分,被认为是当今广泛使用的最安全的加密形式。它通过使用数学方程式生成一对数字密钥,被称为公钥和私钥。公钥向全网公开,私钥则由持有人保管 Shawn S. Amuial, Josias N. Dewey, and Jeffrey R. Seul, The Blockchain: A Guide for Legal and Business Professionals (Thompson Reuters 2016) para.1:3.。私钥构成了区块链中“占有”的基础,拥有私钥的人拥有对数字资产的排他控制权。

另一方面,公钥提供了识别区块链提单实际占有人身份的方法。公钥是将私钥通过算法推导出来,且推导过程单向不可逆。用私钥对原数据进行签名,只有对应的公钥才能验证签名串与原数据是否匹配 同上注。由此,区块链提单各环节相关方都可以通过提单持有人提供的公钥来验证其是否为该提单的真实占有人。

(三)匿名性问题

尽管区块链系统的PKI能够保证持有人对提单的排他控制,并能让所有环节参与人有效验证控制人身份,但这并没有解决区块链提单放货的全部问题。在区块链系统中,所有参与者都是匿名的,这意味着“占有”提单的人是一个化名而非真实主体。在这种情况下,船长只能将提单项下的货物放给“向船长提供可验证匹配的密钥的人 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发布的MLETR注释:Explanatory Note to the 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Transferable Records (UN,2018)”。

但是,除了船东以外,国际贸易中还有海关和银行等其他角色。目前这些政府和金融机构不接受匿名货物和资金跨境往来,以防由此产生的逃税和洗钱等问题 同上注。对此,MLETR的第5条规定:“本示范法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任何可能要求个人披露其身份、营业地点或其他信息的法律规定的适用”。尽管认可区块链技术,示范法仍然强调了必须遵守其他法律规定的披露义务。

(四)全套提单“一式三份”问题

国际贸易实践中纸质提单通常成套签发,通常为三份正本。这种一式三份的做法,长期为实务界诟病。在著名的Glyn案 Glyn, Mills & Co v East & West India Dock Co (1882) 7 App Cas 591.中,提單持有人以三份正本中的第一份去质押贷款,又用第二份正本私自提走了货物,且没有清还债务。因此,有学者建议在区块链电子提单系统中应删除提单正本一式三份的规定 Elson Ong, “Blockchain bills of lading” (2018) CML Working Paper Series, CML-WPS-1807239, http://law.nus.edu.sg/cml/wps.html。本文对此持不同看法。

区块链电子提单正本也应当“一式三份”。Bowen大法官在Sanders Bros案中曾指出:“提单是用于打开或仓库门的钥匙。该仓库可能漂浮在海上或固定在陆地”。对钥匙持有者而言,拥有备用钥匙显然更保险。区块链系统无法基于公钥信息生成私钥,如果私钥所在的存储介质发生物理损坏或故障,则对应账户中的区块链电子提单将永远消失 Shawn S. Amuial, Josias N. Dewey, and Jeffrey R. Seul, The Blockchain: A Guide for Legal and Business Professionals (Thompson Reuters 2016) para.5:5.。“一式三份”发行区块链电子提单,将有效降低因某一个私钥存储故障带来的风险。

四、小结

本文旨在探讨区块链电子提单是否可以作为纸质提单更高效和更安全的替代方案。本文认为,区块链电子提单具有与纸质提单同等的法律地位。尤其是作为可转让的电子货权凭证,时间戳技术保证了每条记录的唯一性,区块链电子提单可以在数字环境中可靠地背书、交付和转让。在放货环节,公钥基础结构确保了持有人对提单的排他占有,船长只需将货物交付给提供可以验证的密钥的人。

目前,以色列科技企業Wave和新加坡国际贸易电子平台GeTS等许多机构都致力于开发区块链电子提单。有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MLETR的加持,相信区块链电子提单能够蓬勃发展,但其取代纸质提单之路仍然任重道远。海关、银行等政府和金融机构的认可,以及目前比特币市场面临的交易时间较长等问题,都是区块链电子提单需要不断完善之处。但无论如何,从环保角度来说,国际贸易的无纸化将是行业的努力方向。

参考文献:

[1]Amuial S, Dewey J, and Seul J. The Blockchain: A Guide for Legal and Business Professionals [M]. Thompson Reuters, 2016.

[2]UNCITRAL. Explanatory Note to the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Transferable Records [R]. UN, 2018.

[3]Girvin S.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M]. 2nd ed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4]Nakamoto S. 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 [EB/OL]. https://bitcoin.org/bitcoin.pdf.

[5]Ong E. Blockchain bills of lading [EB/OL]. http://law.nus.edu.sg/cml/wps.html. (2018) CML Working Paper Series, CML-WPS-1807239.

[6]Takahashi K. Blockchain technology and electronic bills of lading [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Maritime Law, (2016) 22.

[7]UK P&I Club. 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 [EB/OL]. https://www.ukpandi.com/knowledge-publications/article/legal-briefing-electronic-bills-of-lading-138374. May 2017.

[8]杨良宜.提单及其他付运单证[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柯卿,中石化国际事业(新加坡)有限公司矿产部〕

作者:柯卿

国际贸易与电子提单概念论文 篇3:

电子商务对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分析

作者简介:奚文(1968—),女,江苏南京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嘉发展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研究方向:国际贸易。

摘要: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中国电子商务在高速发展着,在国际贸易经济领域中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冲击着传统的国际贸易模式,同时也促进了国际贸易朝着无纸化趋势不断发展。此外虽然中国的电子商务行业的起步比较晚,但是其发展速度较快。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给我国国际贸易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的同时,也带来更多的挑战。为此,笔者查阅相关文献,从简述电子商务的定义入手,探究它给中国国际贸易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各种影响,并总结提出加强电子商务发展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国际贸易发展;电子商务;各种影响;有效措施

引言

网络技术高速发展以及广泛应用的今天,一种全新的货物交流以及信息交流媒介,即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行业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在我国的国际贸易经济发展领域,电子商务既实现国际贸易成本的降低,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还产生了法律问题以及消费观念问题对。因此深入研究电子商务给中国国际贸易经济发展造成的各种影响,总结发展措施尤为重要。

1.电子商务的定义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就出现了电子商务这一概念。根据WTO针对电子商务所作专题报告,将电子商务定义为:利用电信网络,完成生产、销售、营销以及流通等所有商务活动。电子商务在互联网基础上银行进行交易,也是利用各种电子信息技术,解决交易问题、增加收益、创造商业机会以及降低成本的一种商务活动。在这个活动中主要包括了利用互联网实现原材料的查询、采购、成品展示、产品订购、出货、储运、电子支付等所有贸易活动[1]。

2.电子商务给中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所带来的各种影响

2.1对国际贸易产生的积极影响

2.1.1国际贸易成本的降低

从订单数量方面而言,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要多得多,且处理费用高。而在中国国际贸易领域中国,通过电子商务,那我能够降低85%至95%的文件处理费用,加快资金的周转,节约利息开支,缩短交单结汇时间,降低成本。与此同时,因为中间环节的减少,买方与卖方能够利用互联网进行商务交易活动,降低了交易费用。由于中间商的参与,使得国内生产厂商的交货价格在不断提高,而利用电子商务,将中国生产企业以及国外进口企业的所有供求信息加以整合,并放在互联网上,在互联网上进行直接交易,完成交易活动,减少中间环节。

2.1.2提高了交易效率

以电子商务作为交易平台,进行国际贸易活动,采取电子化、标准化格式的隔离、保险凭证、汇票、发票、提单以及信用证等,利用互联网完成所有单证的传递,能够蒜段单证传递时间,避免在输入数据的过程中出现各种错误,提高了交易效率。此外,在以往的国际贸易经济活动中,洽谈、签约、租船订仓、签订合同、保险、支付结算等所有工作均是指派相应人员来完成的,交易效率偏低,常出现各种错误,并且会受到时间的制约。而在互联网上办理有关业务,则不会受到时间的制约,减少人工的参与,提高业务办理的灵活性,方便了客户[2]。

2.1.3客户更加满意企业所提供的服务

因为全球各个地区之间存在着时差,在国际商务谈判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不便之处。而对于企业而言,通常情况下,提供每星期七天、每天二十四小时的服务,将会让职工感到疲惫不堪。而依靠电子商务则能够真正做到全天候服务,不同地区的客户能够在任何时间段从互联网上获得有关企业的所有商务信息。假设无法获得理想的信息资料,客户可以利用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咨询,有关企业及时答复后即可获得满意的答案。而电子商务这种不间断、全天候的运行,能够为全世界范围内的所有客户提供满意的产品服务,提高产品交通效率。

2.1.4扩大了交易范围,创造了更多的交易机会

互联网是一个全球性网络,能够消除地域限制,对于增加国际贸易交易机会发挥重要作用。在互联网上进行贸易活动,并不会受到宗教信仰、种族、经济实力以及企业规模等方面的严格限制。电子商务促进了中国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提高了国际贸易的业务量;同时也推动了全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推动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发展[3]。

2.2对国际贸易产生的消极影响

2.2.1对消费观念产生的影响

因为电子商务的影响,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客户利用互联网挑选商品,货到后才发现并未所需商品,且售后服务不到位,使得客户在购买商品时,缺乏了安全感;电子支付存在着各种网络安全问题等。

2.2.2法律法规方面的消极影响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各种假电子单据或电子商务资料等不断出现;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以及地点等方面也存在着问题。此外,在国际税收征管上存在着征税困难的[4]。

此外,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会导致国际贸易中的税款流失。在我国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扩大了国际贸易额,也给企业提供了逃避国际税款的机会。电子商务基础上的各项交易活动具备了虚拟化与无纸化特征,贸易主体的国籍、经营地点、收入来源地以及课税对象等方面无法确定,使得我国税务机关在获取税收证据上加大了工作难度,无法明确国际税收的管辖权,容易导致国家与国家质检的税收冲突问题。而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改进,使得我国税务机关在掌握以及手机纳税人的相关交易信息上,加大了工作量以及难度[5]。

3.我国加强电子商务发展的有效措施

笔者结合上述各种影响,总结提出以下发展措施。其一,在电子技术方面,应采取各种可靠的技术措施,确保电子交易的安全性与可靠性,提高企业的信誉度。通常情况下,可以采取:数字证书、秘钥密码、数字信封、数字摘要以及数字签名等技术措施,确保买方信息的安全性与可靠度。其二,完善国家法律以及法规制度。我国政府在电子商务方面的法规、税收、政策以及制度等建设中,应逐渐加大投入力度,为我国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提高电子商务的市场竞争优势提供法律支持。此外,国家还应借鉴世界先进经验,制定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完善关税、版权、消费者权益、支付、专利等诸多方面的法规制度等[6]。

4.结语

在我国国际贸易中应用电子商务,促进了国际贸易行业的巨大变革。电子商务在推动中国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同时,简化了贸易程序,逐渐提高了满交易成功概率,但也带来了法律法规以及消费观念等方面的不利影响。这就要求,在应用电子商务,发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国家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利用各种先进技术提高交易的安全性与可靠性,提高企业的信誉度。(作者单位: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嘉发展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应小凡.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积极影响与存在问题分析[J].商业时代,2011,01(11):335-336.

[2]王雯.浅谈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和影响[J].科技资讯,2011,09(27):443-444.

[3]刘电威.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策略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 2012,12(29):229-230.

[4]龙伟,陈继元,高福海,等.国际贸易发展趋势的若干理论问题探讨[J].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报,2010,07(03):677-678.

[5]应小凡.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积极影响与存在问题分析[J].商业时代,2011,12(11):707-708.

[6]陈昊.电子商务对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与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2,11(01):111-112.

作者: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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