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技术规程范文

2022-06-27

第一篇:厦门市技术规程范文

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操作规程(厦发改高技〔2009〕64号)

【发布单位】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厦发改高技〔2009〕64号 【发布日期】2009-09-25 【生效日期】2009-09-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操作规程

(厦发改高技〔2009〕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使项目验收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项目验收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操作规程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提高验收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福建省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办法(修订)》(闽发改政策〔2006〕571号)和《厦门市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是指获得各级财政性专项扶持资金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含国家增投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国家专项”)、福建省、厦门市促进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扶持项目(以下简称“省、市6?18专项”)、厦门市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市级专项”)。

第三条第三条 项目验收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简称“项目评审中心”)组织开展。

第四条第四条 验收工作按以下职责进行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下达项目验收计划;

(二)项目评审中心负责项目验收资料审查、验收会议的组织等工作;

(三)各区(发改局)、火炬高新区(经发处)负责督导项目单位按计划申报项目验收。

第五条第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流程如下:

(一)申请。由项目单位填写“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申请表”(详见附件1-2)向所在区(发改局)或火炬高新区(经发处)提交申请报告(详见附件3-4),其中国家专项直接报市发展改革委;

(二)转报。所在区(发改局)或火炬高新区(经发处)接到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盖章工作,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初审。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登记后转送项目评审中心,项目评审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验收项目进行资料完备性审查;

(四)下任务书。初审合格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金宏网流程下达任务书给项目评审中心;

(五)复核。项目评审中心根据任务书,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资料的前置审查,对有疑问的项目可赴项目建设现场前置考察;

(六)评审。项目评审中心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报告送市发展改革委;

(七)审定。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审定,符合要求的交付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装订、存档。

第六条第六条 经初审验收资料不完整的,项目评审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补件通知单,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七条第七条 资料前置审查重点包括:

(一)资料深度是否达到要求,章节是否完整,相关资料内容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二)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规模及生产能力是否与计划相符;

(三)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有无发生重大变更事项。

第八条第八条 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要求包括:

(一)总投资达到计划投资90%的项目,认定为具备验收条件,其中重要单项投资完成未达到计划投资90%的,项目单位须对其调减原因进行合理解释和说明。

(二)总投资未达到计划投资90%的项目,需经项目批复单位同意项目投资调整后才可进行项目验收。

第九条第九条 前置现场考察的项目,应书面告知项目单位考察目的、要求、内容及时间。

第十条第十条 资料审查及前置现场考察后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可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可采取集中评审、书面评审、自行评审等和简易评审等形式。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以验收会形式进行的,邀请专家5人为宜,专家组由行业、管理和财务专家组成(技术1人、财务1人、管理2人、基建1人),省6?18专项可增加邀请成果提供方。

验收会工作程序如下:

(一)项目单位代表介绍验收项目建设投资完成情况;

(二)专家组实地勘查验收项目建设现场(重要场所必须拍照存档);

(三)专家组成员核对相关票据、质疑,项目单位答复;

(四)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五)总结项目验收情况,提出下步工作意见或建议;

(六)项目单位代表发言。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验收会后,项目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项目验收资料。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于认定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正式函复项目单位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省6?18专项扶持中,安排市级财政预算内配套扶持资金的项目应同时验收。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国家专项验收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省、市6?18专项和市级专项验收工作经费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安排,项目评审中心不再另行收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验收项目应按国家、省、市三级专项分类编号存档。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验收资料的审核、盖章,原稿一式二份。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申请表(国家专项适用);

2、厦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申请表(市级专项和省、市6?18专项适用);

3、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验收证书;

4、福建省(厦门市)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扶持项目验收表。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9月25日印发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操作规程

为了加强医疗费用报销工作的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的合理支付与安全运行,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108号令,市政府122号修正令)、《厦门市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府[2000]综126号)、《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府办[2006]281号)、《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府办[2006]282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规程。

一、报销范围

1、报销对象:参加厦门市医保的人员、及委托社保机构管理的各类人员(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上述人员均简称参保人。

2、支付范围:

(1)本规程中所指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因病在国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除外)发生的、由参保人现金垫付的、且符合《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办法》、《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2)社保经办机构依照医保相关文件规定的诊疗项目最高限额支付标准,对参保人所提供的诊疗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本地和外地的诊疗项目费用,一律按照《厦门市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结算支付。 (3)已由其他险种、第三方责任人赔付的,或慈善捐助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3、报销类别: (1)异地就医的费用:

①已办转外就医、异地工作、异地安置或异地居住等手续的就医费用;省医保联网不能正常刷卡的费用; ②办理“异地报备”选定的药店购药的费用;

③外地出差、探亲、旅游期间的急诊(急性病)费用; ④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医保内体检的费用; ⑤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

⑥属于《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未办转外就医(异地报备)手续异地医疗费处理的通知》的异地医疗费。 (2)本市就医的费用:

①社保计算机系统停机或故障期间、社会保障卡(原IC卡)挂失期间(含挂失前应急就诊时的当日费用,发票须经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社保制卡延迟期间、每月门诊超20次就诊限制的费用; ②参保人工作单位或身份变更后次月内续保暂停期间、地税托收延迟,到帐月1日起发生的费用;

③120院前急救(医药费部分)、急性病门诊当天费用;

④离休干部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临床需要并经审批,由所在医疗机构提供的医保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和特殊材料的费用; ⑤肾移植、骨髓移植等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垫付费用;

⑥新生儿按规定及时投保,且是新出生三个月内垫付的医疗费用; ⑦在尚未开通刷卡的,按协议管理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参保人垫付的医疗费。 (3)其它医疗费用:

①参保人因交通事故,其本人承担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酒后开车或无证驾驶者等其它自我故意行为所致者除外); ②参保人交通事故本人无责,但肇事者逃逸无法追究责任,时间超过一年的;参保人受他人伤害、且伤害人无法追究(属本人参与斗殴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者不能报销),时间超过一年的及其它另有特殊情况的,须经医疗费报销审核小组讨论审定,按审定结论处理。

二、具体要求

1、参保人属转外就医的,须事前按《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办理“转外就医”审批手续(如

病情紧急,须转外入院7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就医终结后,凭附表中所列材

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同次转外住院因病情确需延期的,须在期满之日起7天内携转入医院出具的病情近况治疗证明、到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2、参保人属异地安置、异地居住、异地工作的,须事前按《关于在异地工作、居住的医保参保人员实施报备工作的通知》办理“异地报备”审批手续;已办理异地报备的参保人需转外就医的,须由报备的三级医院出具转外建议书并加盖公章。

3、参保人外地出差、探亲、旅游期间因急性病产生的医疗费用,须提供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4、在异地住院期间需进行所在医院以外的他院检查和治疗时,须经所在医院的科、院两级书面审批,此审批件作为报销凭据之一。

5、异地分娩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提供单位产假证明。

6、灵活就业等个人参保人员因就业而长期居住外地:超过6个月的,由个人申请报备后按异地工作人员管理;若外出工作时限小于6个月的,仅限于急诊费用的报销和慢性病的门诊维持医疗,除需提供外地的工作证明材料外,后者还需提供平时在厦有关的医疗门诊病历。

7、未办转外就医(异地报备)手续的异地医疗费:

(1)属于恶性肿瘤病例治疗方案疗程内的化疗放疗及定期复查,申请报销时提供除简明表中所列的材料之外,还需提供原转外就医医院开具的后续化疗放疗治疗方案及疗程证明;

(2)在厦住院期间无人照顾,确需投靠直系亲属,并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申请报销时提供除简明表中所列的材料之外,还需提供当地居委会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在职人员外出学习、退休人员外出期间的慢性病的门诊维持医疗,申请报销时,须提供除简明表中所列的材料之外,前者提供外出学习通知书、后者还需提供平时在厦有关的医疗门诊病历; (4)参保人对政策不了解,其疾病又确需转外住院医疗,且是第一次未办转外就医手续的;

(5)虽已办转外就医手续,属于超转外医疗期限而无延期医疗证明的,申请报销时提供除简明表中所列的材料之外,还需提供原转外就医医院开具的延期治疗证明;

(6)参保人对政策不了解,转外医疗后自行转入当地其它同级或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又属第一次的; 属上述情况者,参保人在申请报销时,均须提交书面的申请报告和相关情况说明材料。

8、参保人属抢救的急诊、经确认属社保卡损坏或挂失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凭病历和费用清单报销。医保停机结算和医保计算机系统故障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须由院方备书证明并签章。

9、参保人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先由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至医疗终结后,持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凭简明表中“本地门诊”、“本地住院”所列材料,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以参保人责任比例为准。

10、参保人非本人责任而被他人伤害所发生的,或交通事故中本人无责,但肇事者(或伤害人)逃逸无法追究责任且时间超过一年的医疗费用,被伤害的参保人须写出申请报销的“情况说明”书,还须提交简明表中“本地住院”所列材料和公安机关的结案材料或证明材料由经办机构审核。

11、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当月就诊次数超20次的,须提供完整的门诊病历记录,次月起统一报销。

12、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需要到本市其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保范围内的检查、治疗和配药时,必须经所住医疗机构书面审批,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垫付,在出院结算时由所住院医疗机构报销,并纳入此次住院总医疗费用中。

13、参保人提供的票据必须符合财务票据管理规定,提供的材料须有相关的签章。

14、本市医保报销采用银行转帐支付方式,申报者需提供本地本市银联卡(所有信用卡及招商、中信银行所发的卡除外)。

15、委托他人代办医疗费用报销的,以被委托人出示委托人社保卡并提交完整报销所需材料为委托关系成立。被委托人还应出示其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银联卡的原件与复印件。(注:委托人的社保卡、被委托人的身份证、银联卡三张卡可一并复印在一张A4纸内)

三、办理机构

由厦门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医疗费审核报销。

四、报销时限

医保为每年7月1 日至次年6月30日。在外地发生的跨医保住院费用必须于该医保的6月30日预结,费用清单亦以6月30日为界分别打印。费用报销申报截止时间为次个医保的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受理时间

经办机构受理医疗费用报销时间为每周一至五的正常上班时间内,如有特殊情况,由经办机构另行预约。

六、申报材料简明表

厦门市社保中心医疗费报销须知

附录1:医保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参保人员在6月30日前未出院的,须与医疗机构预结至6月30日的费用;在一个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下一个开始后的3个月内(即9月30日前)报销完毕,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办理的,不予结算医疗费用。咨询电话:5369019,5369020 附录2:各区属参保人,单张发票报销金额,门诊小于1000元,住院小于4000元者,请到所属区社保中心报销。思明区社保中心:禾祥东路168号,联系电话5863095,58630077;湖里区社保中心:湖里区仙洞路1-3号,联系电话5635093;集美区社保中心:集美区滨海路898号3楼,联系电话6289981;海沧社保中心:滨湖北路9号,联系电话6051045;同安区社保中心:同安环城北路1号,联系电话7229192;翔安区社保中心:新店镇新兴街中段农行4楼,联系电话7889775

第三篇: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拟订质量技术监督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2、 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标准化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推行国际标准、国外行进标准和服务标准,制定、审批、发布农业地方标准;依法管理企业标准和办理企业标准和产品标准备案;对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组织查处标准化违法行为。

3、 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管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负责对计量公正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4、 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研究制订提高全市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计划和质量工作的政策、措施,实施名牌战略,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建立全市质量信息网络。

5、 综合管理全市质量监督工作,制订全市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生产企业实施新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指导、协调并依法查处假冒伪劣新产品的违法行为;管理质量投诉工作,调解质量纠纷;负责工业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强制性认证的新产品实施监督;组织查处质量违法行为。

6、 依法管理质量认证工作,贯彻国家有关认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GBIT9000-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列标准,推行质量认证和产品认证。

7、 统一管理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负责有关规章制度,技术规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充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处理有关安全事故。

8、 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管理全市防伪技术工作,负责全市授权的检验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检验、检定(校准)、认证等社会中介机构,指导市计量测试学会、标准化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等社团工作。

9、 负责本系统的干部、人事、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工作,组织承办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资格工作。

10、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厦门市标准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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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监督情报研究和质量信息技术机构,同时担负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厦门办事处和厦门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中心的工作职能。业务内容有:收集、研究、加工国内外各类技术标准和质量计量情报,建立厦门质量信息网站,提供标准检索采集、标准制订修订、质量认证咨询以及标准化项目的研究和推广;负责厦门市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推广应用,受理本市企业的商品条码申办、制作、维护,开展条码印刷质量检测及印刷认可,推动商品条码的普及和条码技术的应用;负责厦门市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日常管理和码段分配,受理全市统一代码标识的申办和颁发代码证书,建立及维护国家代码数据库厦门分库;内设有机构代码室、物品编码室、文献资料室、信息中心等;建设有联机网络网站、条码质量检测、标签印前制作、国内外最新标准光盘计算机检索系统;收集有国内外标准和检定规程10万余件册以及全套台湾标准;与国内外标准情报机构开展直供和联网,可提供准确权威的标准化和编码技术服务。

第四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发布《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

的通知

厦科联[2012]1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简称“监理”),客观评价项目的执行效果,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监理是指具备监理资格的监理机构,接受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委托,依据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及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合同,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的行为。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接受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委托的监理机构监理。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作为委托方负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的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管理规范,按规定程序确定监理机构、与监理机构签订合同等。

第二章 监理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监理范围:

(一)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计划,并获国家、省和市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计划项目;

(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实施监理的其他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和资金计划进度完成情况;

(二)项目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包括企业配套资金落实和专账核算管理、专款专用情况等;

(四)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六)项目效果评价及对今后项目立项工作的建议,并对所监理项目出具实施情况意见。

第三章 监理机构与监理人员

第六条 申请从事科技计划项目监理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厦门市注册或虽在外地注册但已在厦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正常执业连续3年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具备与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监理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自动化、信息处理、通讯条件,具有一定的科技信息资源、市场信息渠道;

(三)具有规范的监理制度,有较丰富的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经验和良好社会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四)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单位人员总数的70%,业务结构应当包括科技管理、财务等方面;

(五)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的咨询评估专家资源。

第七条 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理业务相适应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监理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项目监理分为书面监理和现场监理两种方式。 一般项目每年度安排现场监理不少于一次;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每年安排现场监理不少于两次;资助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每季度监理一次,每年至少现场监理两次。

第九条 监理工作的主要流程:

(一)委托方与监理机构签订监理合同书;

(二)监理机构编制监理工作计划;

(三)启动监理工作;

(四)实施全程监理;

(五)定期按要求出具监理报告;

(六)项目验收前出具项目验收监理意见;

(七)项目验收完成后,委托方及时将项目验收情况通知监理机构。

第五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委托方的职责:

(一)确定监理项目、监理机构;

(二)审核监理机构监理计划,明确项目监理的内容、范围和要求等;

(三)协调项目监理过程中各有关单位、组织之间的关系;

(四)根据监理意见和其他有关情况,评价项目执行情况;

(五)根据监理意见中提出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发送整改或约谈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评价监理工作情况和质量;

(七)按监理合同书的约定向监理机构支付项目监理费。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的职责:

(一)监理计划编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监理委托书,编制监理工作计划,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项目进度监理:制定项目进度监理制度,并按进度对项目实施过程动态管理、进度分析,定期向委托方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当项目研发、产业化进度等内容严重偏离计划或不能按期完成时,应及时提出意见,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尽快采取措施,并报告委托方;

(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监理:检查项目经费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并向委托方报告;

(四)项目组织监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变化、不可抗力等影响项目的重要情况,需进行调查了解,发现问题要提出意见,并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五)项目目标监理:对即将验收项目取得的技术、经济数据结合平时监理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并出具项目验收监理意见;

(六)监理文档管理:对项目监理中产生的各类文档和信息进行管理,项目验收后,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

(七)服务及保密: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全面的项目监理咨询服务,保守与项目有关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与权利:

(一)接受监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配合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有权要求监理机构就出具的监理意见进行说明;

(四)对监理机构违反纪律的行为有义务向市科学技术局反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监理机构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但依法不需要公开招标的,可由委托方根据规定条件共同指定监理机构。

第十四条 项目监理费用标准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依法不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其监理费用标准参照公开招标确定的同档次监理费用。监理费用从厦门市科技发展经费中安排。

第十五条 实行总监理负责制,总监理行使合同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 监理任务下达时,委托方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委托方工作人员在监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相关部门将根据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一)干预正常项目监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三)索取和收受贿赂的;

(四)未经允许,擅自公开和泄露有关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的;

(五)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坚持诚信、中立的立场,廉洁自律,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委托方根据情况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减少监理任务、追回项目监理费用、终止监理委托的处理;违反相关规定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没有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消极应付,影响监理质量;

(二)未经委托方允许擅自转让或转包监理业务;

(三)监理人员在项目承担单位兼职或与项目承担单位及人员有利益关系的;

(四)索取和收受贿赂的;

(五)监理工作过程中,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办公、通讯、生活设施等从而增加承担单位负担的;

(七)侵害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的;

(八)其他影响公平、公正行为的。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若有以下行为之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经核实,情况属实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不再受理其申报项目等处理措施。

(一)不配合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的;

(二)无故阻挠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相关项目实施材料的;

(四)未按合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对监理机构提出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

第二十条 对按合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且实施情况好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市科学技术局对其后期申报项目将优先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实行监理考核制度。由市科学技术局及市财政局定期组织专家对监理机构监理工作的组织、监理质量、监理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下年度监理任务下达指标进行调整,评估未通过的监理机构原则上暂停一个年度监理任务安排,连续两年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监理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五篇: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厦门科技创新体系,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能力,充分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集群公共技术研发与服务平台建设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依托在行业或技术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研发实力的骨干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等非贸易实体组建的财务独立核算或具独立法人地位的研发机构。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工程中心的确认和管理等工作。

鼓励、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工程中心,经确认后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扶持。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攻关,带动原始创新;积极转化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组织技术集成和关联配套,开发成熟配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技术装备和新产品;协助企业引进急需的国外技术,充分发挥产学研合作优势,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装备。

(二)积极为行业培训急需的各类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结合国内外智力引进工作,积极开展各种技术和管理培训、行业或领域的新技术

讲座、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等,特别是开展海峡两岸产业与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地方政府、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研究开发和检测任务,创造条件争取各种认证资格,积极为企业提供研发、检测和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

第二章 申请与确认

第五条 申请确认市级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性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高校必须依托专业学院(每个学院原则上只建一个);科研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规模在100人以上(每个研究机构原则上只建一个)。

(二)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在该技术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研发人员超过30人。

(三)企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曾经承担、完成国家或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或自主研发的项目获得过国家、省市科技奖励,或有科技成果转化经验,创新绩效显著。

(五)组织体系完善,有明确发展目标和规划,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科学的运营管理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能够提供开放服务。

(六)负责人重视工程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公共服务意识和科学化管理能力,能为工程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并确保对工程中心的持续投入和提供后勤保障。

(七)拥有若干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和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批较高水平的工艺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分析检测技术人员;拥有一定数量的熟练技术工人。

(八)具备工程技术试验设备和工艺设备,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手段,具有一定的科研开发场所等基础设施。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成熟一个,确认一个”的原则,组织确认。对于多个同类企业申请确认同类工程中心并且具备招标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招投标。

第七条 申请工程中心确认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书面确认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1、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确认申请表;

2、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情况报告;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

(二)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申请材料对申请单位进行调研核实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在厦门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中心,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批准,颁发统一制作的牌匾、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财政科技经费资助。

第三章 绩效考评

第八条 对已确认的工程中心,按照《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程序如下:

(一)工程中心根据要求报送以下评价材料:

1、近两年的工作报告;

2、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近两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情况;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对,按照《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分析评估,评估结果在厦门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

第九条 工程中心评估结果分为以下等级:

(一)评估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估得分80~89分为良好;

(三)评估得分70~79分为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

1、评估得分低于70分;

2、逾期一个月不报送评价材料且未有正当理由的;

3、提供虚假评价材料。

第十条

通过绩效考评的工程中心,优先获得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并推荐申报国家项目;评估优秀且符合国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申报条件,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

(二)所依托单位自行要求取消;

(三)所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四)所依托单位有偷、漏税或骗取出口退税、侵害知识产权等严重的违法行为,或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所依托单位提供材料的内容及数据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鼓励、支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工程中心。工程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次年1月向市科学技术局报送工作总结,分析报告其所在领域的工程技术科研进展及国内外产业发展动态与趋势。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和地方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指导下,发挥市场机制,面向全市相关行业、企业和科研单位,承接技

术开发和工程化设计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再开发的良性循环,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其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要采取开放、流动和竞争的机制,不断吐故纳新,保持精干力量,逐步形成一支年龄梯次、专业结构合理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队伍。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所依托单位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书面报告有关变更情况;

如属国家、省认定工程中心的,需同时将有关变更情况向国家、省主管部门报告。对市级工程中心,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确认的工程中心资格是否保留。

第五章 资助经费及使用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对获得市级工程中心确认的,市财政按厦委发„2006‟13号文规定,以项目的形式给予资助,其中:获得市级工程中心确认的,给予5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获得国家级工程中心确认的,给予补足30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 政府资助资金根据预算安排,由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提出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的具体项目报送市科学技术局,经专家评审论证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项目完成后,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必要的技术及软件,不得用于基建支出。

第二十条 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和高价值软件等,按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经费使用情况由依托单位编报决算表,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备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厦科联字„2007‟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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