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走出税收筹划误区探究论文

2022-04-10

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企业走出税收筹划误区探究论文(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摘要: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安排,减少交税,节约成本支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缴税或降低部分税负却往往不能达到理想的预期效果。为了在合理、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达到节税的目的,纳税人必须进行税务筹划。本文将结合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从所得税筹划的方向入手,具体谈谈企业筹资、投资、经营等环节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走出税收筹划误区探究论文 篇1:

浅谈小型微利企业的税务筹划

【摘要】税收制度是关系税收筹划的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大多数小型微利企业做最有效收收筹划的根本依据。本文结合当前我国小型企业的发展现状,分析了这类型企业税务筹划合理性。

【关键词】税收筹划;微利企业;债权发生制

税收政策的好坏与税收筹划的质量是息息相关的,它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做出最有效税收筹划的依据。而税收筹划的合理是以国家政策的制定为前提下方能称之为合理合法的。因此,制定一个优良合理的税务筹划规格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将是价值大化的标志,同时也能够使其在税收方面提高获益能力。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少至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毛利润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另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禁止行业和非限制性,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第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解决就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第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如果企业从业人数与资产总额都在其规定标准之内,那么这时就出现了两极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包括30万元)时,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0%;超过30万元时,其全部应税所得按2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面对超额累进税率,存在非常多的税收规划筹措思路,但其本质是把握好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范围,在其适用范围内而定。

通过计算,可以得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可行区域为:(300000,320000)1,即在这一区域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额不足以弥补因此而增加的企业所得额,换句话说,与其在这个区域内实现应税所得额(或利润总额)的增加,还不如把应税所得“刚好”维持在30万元以下或者是突破32万元。因此当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在这个不可行区域内时,其中一个筹划思路就是将应纳税所得控制在30万元以下。利用税法中的一些允许扣除的规定,可以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的下降,如用足准予扣除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部分的职工福利支出、用足准予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部分的公会经费、用足准予扣除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用足准予扣除的符合条件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部分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等政策。如有需要,企业还可以利用税法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和广告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扣除政策,扩大并在各纳税年度之间合理调节这两项支出。目的是很明确的应纳税所得的控制区域得以合理化,同时相应政策得以运用。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是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是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于是,可以考虑通过事前签订合同将收入分期实现,并且实现跨年度收款,这样可以减少当年的应纳税所得并将其控制在30万元以下。

另外一个筹划思维思路是减少费用支出,从而提高和扩大应纳税所得额度,使其超出32万元,当然这个思考思路可能不利于职工福利的提高改善和企业品牌形象的不断推广,只有在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在32万元左右时方能采用。当然,企业财务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通常受益越大越好,所以从长远来看,最好的筹划思维思路则是不失时机地增强生产和销售能力,突破超出32万元的规模,实现更多的价值利润,这也是国家政策对小微型企业实行低税率优惠政策意图所在。

此外,小型微利企业在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小型微利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计算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务筹划工作的合理,协调了税务征管单位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促进和推动作用。使得税务征管和纳税人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在沟通中降低了纳税风险,不仅使得小型微利企业自身利益得以维护,同时也协调了社会秩序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曹玉术,石广义.小议企业税收筹划与安排[J].公用事业财会.2004(2)

[2]何元慧.论企业的税收筹划[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6(7)

[3]郜林平.企业走出税收筹划误区之探究[J].会计之友(下).2007(4)

[4]鞠增龙.民营企业税务筹划[J].企业导报.2009(10)

[5]林熙.浅谈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J].广西电业.2006(11)

作者:张燕柯

企业走出税收筹划误区探究论文 篇2:

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探讨

摘要: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安排,减少交税,节约成本支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缴税或降低部分税负却往往不能达到理想的预期效果。为了在合理、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达到节税的目的,纳税人必须进行税务筹划。本文将结合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从所得税筹划的方向入手,具体谈谈企业筹资、投资、经营等环节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关键词: 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内涵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定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企业的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的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利润的合法行为。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纳税筹划已作为控制企业费用支出的一个重要手段,很多公司都设立了专门的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一起沟通协调,事先筹划安排公司事务,以获取节税收益。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开源节流是每一个企业增加企业利润的重要手段,在销售额一定的前提下,企业一般都会考虑,怎样在合法的范围内减少纳税,从而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纳税筹划已逐渐被社会所接受,为企业所重视。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企业结合自身的情况,利用企业所得税法的各种优惠政策和可选择性条款,事先安排本企业的筹资、投资、经营等环节的活动,以获取节税收益,达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行为。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企业所得税统一了原来的内外资所得税,其内容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企业应在充分解读的基础上,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无疑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总体思路

1、减少费用支出,增加企业税后利润

企业所得税是一种不可转嫁的税负,必须由本企业承担。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决定了企业必须无条件地缴纳足额的所得税,所以对企业而言,所得税也就是一种纯粹的费用负担。在企业间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控制成本、减少费用支出,是非常必要的。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增加企业净利润的一条有效途径。

2、延迟纳税,增加企业当期现金流量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也就是,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尽可能地延迟纳税。流动资金是企业的血液,同时,占用流动资金也要付出一定的机会成本,如果当期的部分现金用于缴纳所得税,那么这部分现金就失去了其他投资运作的机会。所得税纳税义务对企业而言不仅是一项费用支出,而且需要企业用现金支付,是企业当期现金流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延缓纳税,可以增加企业当期的现金流量,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3、可以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

纳税筹划是一项高难度的综合性管理活动,需要各部门相互配合和有效沟通才能做好。在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销售部、人事部、财务部、生产部、企划部之间必须沟通协调共同筹划,才能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筹划方案,以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这对公司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生产部要控制成本;销售部要有明确的销售计划;人事部对要用什么人、用多少人都要心中有数;企划部对未来企业的发展走势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这就要求财务部和其他各部门必须进行有效的沟通,才能在事前站在整个企业的高度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所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有效地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4、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税收环境、税收秩序

企业自觉地进行纳税筹划并与税务机关进行适当的沟通,一方面可以减轻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另一方面有利于企业进一步熟悉和掌握关于所得税的法律法规,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税收环境和税收秩序。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向

对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具体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税收政策筹划

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通常有两个,即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就越少。因此,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时候就应该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充分利用税收法规的相关条款和税收优惠政策,尽量减少计税依据、降低税率。

(二)办税费用筹划

办税费用包括办税人员费用、资料费用、差旅费用、邮寄费用、利息等。尽管办税费用在纳税成本中份额不大,但仍有筹划的必要。企业之间竞争非常激烈,只有精打细算严格控制成本费用,使企业形成节俭之风,才有机会在众多的企业中脱颖而出。对办税费用的筹划,可以通过对企业财会人员进行合理分工,由财会人员兼任办税员;通过网上申报纳税等手段降低办税费用。

(三)额外的税收负担筹划

额外的税收负担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该予以征收,但是却完全可以避免的税收负担和纳税成本,包括由于纳税筹划不当陷进“纳税陷阱”而被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企业没有按相关规定操作,因此失去享受税收优惠的机会;以及成本资料、费用凭证等残缺不全导致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而增加的税收负担等等。

企业要避免承担额外的税收负担,就必须加强财务核算;按规定履行各项报批手续;做好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工作;认真做好纳税调整;详尽了解税收法规政策,尽量避免因对税法不熟悉、对某些条款理解不到位、在纳税筹划过程中掉进“税收陷阱”而增加额外的税收负担。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应用

(一)、筹资环节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筹集资金,无论通过什么渠道,都存在一定的资金成本。本文将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出发安排资本结构,使得企业的资金成本最低。

企业资本结构的选择,主要是指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选择。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也就是说债务资本虽然需要还本付息,但筹集资金的费用和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权益资本只能在税前扣除利息之外的其他筹资费用。而且,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务筹资的成本相对要小,但是风险比权益资本大,到期一定要还本,利息也是固定要支出的;而权益资本筹资,其筹资的主要成本——股息,却可以根据企业情况灵活分配。在选择资本结构时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风险与收益。一般情况下,当企业现金流量稳定,投资收益率高于债务利息率,而且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时,可以采用债务筹资,减少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享受财务杠杆带来的收益。反之,则应采用权益性资本,避免财务杠杆风险。

(二)、投资环节的纳税筹划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领域,应围绕资金运动而展开,因为资金运动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成为联结企业与市场、企业与政府的纽带,要做好税收筹划也必须站在整个企业的高度,从投资行业及设立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进行选择。

1、 投资行业的选择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由以前倾斜于地区优惠,转向了以“行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农、林、牧、渔等行业,实行减征免征所得税,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政策。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50%。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研发费用的支出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再加计扣除50%,抵税作用就更加明显。选择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不仅可以适用低税率,而且还可以减少计税依据,从而大大减少企业的所得税。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旧税法对比可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没有高新技术开发区这一地区限制,更多的非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低税率。当然,在选择投资行业的时候,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把企业发展战略与纳税筹划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才能制定出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投资方案。

2、设立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享受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章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汇总计算并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分公司的所得税应与总公司合并缴纳。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因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后,可以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而设立子公司就得不到这一项好处。但如果下属企业在开设的不长时间内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亏为盈,那么设立子公司就比较适宜,可以得到作为独立法人经营便利之处,如果属于国家重点扶持或鼓励的行业还可享受免税期或低税率。企业应该对公司的发展势态做出估计,根据实际情况在这两种组织形式之间选择。

(三)、经营环节的纳税筹划

经营环节是企业现金支出最频繁的环节,也是进行纳税筹划空间最大的环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此环节较旧的所得税法也作了较大的变动,笔者将结合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介绍经营环节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1、利用公益性捐赠进行纳税筹划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额,是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变动较大的部分。旧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企业捐赠支出的扣除范围,统一了各行业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企业在回报社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同时,也可结合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为: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而旧的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的两档照顾性税率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到10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从总体来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更有利于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在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前提下,应纳税总额略大于30万时,可通过公益性捐赠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享受20%的低税率。

企业的利润总额为多少时,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全额扣除且适用20%的税率呢?假定应纳税所得额与年度利润总额相等,无其他调整事项。通过以下公式我们可以看到答案:

A*(1-12%)<=300000,A<=340909,即当利润总额等于340909元时,扣除通过公益性机构捐赠340909元的12%(40909元)后刚好适用20%的优惠税率,当A>340909元时,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讲,企业的捐赠支出只能扣除利润总额的12%,应纳税所得额依然大于300000元,不适用20%的低税率。比如企业利润总额为350000元,扣除12%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08000元,大于300000元,不能享受20%的低税率。

从企业利润的角度看,还存在一个平衡点问题,即企业利润总额为多少时,节税收益与捐赠支出相等。我们假设利润总额为“300000+B”,通过以下公式来计算:

(300000+B)*25%=300000*20%+B 算出B=20000,即利润总额为320000元时节税收益与捐赠支出相等。让我们检验一下,当企业利润总额为320000时应纳所得税额为80000,通过公益性捐赠20000元后,应纳所得税额为60000元,节约所得税20000元,与捐赠支出的20000元正好相等。当企业利润总额小于320000时,通过公益性捐赠将增加企业税后利润。如:企业利润总额为310000元,则应纳所得税额为77500元,税后净利润为232500元;通过公益性机构捐赠10000元后,应纳所得税额为60000元,税后净利润为240000元,产生节税收益7500元。

适当的利用公益性捐赠,不仅可以增加企业税后利润,还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当然,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条件和数额,不一定受制于纳税筹划得出的结论,因为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效应,在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且资金条件允许下,也可抛开税收顾虑增加捐赠的数额。

2、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筹划

目前,很多企业都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但进行筹划时往往由于对税收法律理解不透彻而掉进“纳税陷阱”。最普遍的做法就是随意地缩短折旧年限,随意采用折旧方法,过低地计提固定资产残值率,以期增加企业当期费用,减少所得税税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对于折旧方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作了明确规定: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同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对由于技术进步,使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高震动高腐蚀的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双倍余额法、年数总和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所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

由此可见,固定资产折旧有一定的纳税筹划空间,特别是加速折旧的运用,但同时税收法律对于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也有一定的限制,对于大多数资产,所得税法都明确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随意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以增加企业费用,减少所得税税基的做法是行不通的。不遵从法律的规定盲目筹划,往往会反而增加企业额外的税收负担,应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恰当的纳税筹划。

3、债券溢折价的摊销方法的选择

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的摊销方法,企业可以选择直线法或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由于采用直线法,每期的溢折价摊销额和确认的投资收益是相等的,而实际利率法,每期按债券期初的账面价值和实际利率的乘积来确认应计利息收入,且其金额会因溢折价的摊销而逐期减少或增加。债券摊销方法不同,并不影响利息费用总和,但要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因此,当企业在折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选择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投资收益也就小于直线法的投资收益,公司前期缴纳的税款也就相应的较直线法少,后期缴纳的相对较多,从而取得延缓纳税收益。相反,当企业在溢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应选择直线法来摊销,对企业则更为有利。

4、利用工资薪金、三项经费进行筹划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新的所得税法改变了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标准,这是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由以前的计税工资标准变化为据实扣除。它放宽了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在此基础上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也随之而增加,此政策意在鼓励企业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和福利水平,利用工资和三项经费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就有了更大的空间。

增加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能够有效促进企业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既是企业创造和增加更多收益的有效手段,又可以为企业带来节税的好处,能促进企业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因此,在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时,企业应注意尽量避免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形式向员工派发福利,这样就不会因视同销售而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额外的税收负担。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何鸣.企业所得税改革利弊分析.常熟理工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9

[4] 李伟义.税收筹划的六个误区.会计之友.2007.4

[5] 郝林平.走出纳税筹划误区之探究.会计之友.2007.4

[6] 杨宏.新企业所得税法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考.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0

[7] 王淑霞.关注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把握新的纳税筹划点.财务与会计.2007.6

[8] 程坚.也谈固定资产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会计之友.2006.2

[9] 崇明瑶.也谈两税合并的影响.管理世界.2007.3

[10] 鸿鸣远.所得税纳税筹划.冶金会计.2007.3

作者:张瑞芳

企业走出税收筹划误区探究论文 篇3:

浅析中国金融理财市场的前景

摘 要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人们可支配的财富比重不断提高,对金融理财服务的需求在与日俱增的同时也呈现多样化、差异化。与人们日益增长的理财需求相比,我国金融理财市场的发展就明显滞后。本文将通过阐述中国金融理财市场的现状,分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此来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前景进行探究。

关键词 金融理财市场 资产 财富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居民的财富不断增加,根据中信银行和中央财经大学联合发布的《2012年中国私人银行发展报告》指出:可投资资产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近年来迅猛增长,人数总量由2006年的36.1万人增长到2011年的118.5万人,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超过30万亿元,预计在2015年,人数总量将达到219.3万人,持有的可投资资产总数将增加到77.2万亿元,占高净值人群收入总数的34.5%。高净值人群的大规模增长和财富的高度集中,为我国金融理财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市场机遇。与此同时,在通货膨胀持续走高的经济环境下,人民对于资产贬值的忧虑也在不断加重,而一般的银行储蓄无法满足民众对于资产保值和增值的需求,在双重因素的影响下,人们对于理财市场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一、金融理财的定义

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对金融理财的定义是:金融理财是一种综合金融服务。专业理财人员通过分析和评估客户生活各方面的财务状况、明确客户的理财目标、最终帮助客户制订出合理的、可操作的理财方案,使其能满足客户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达至人生在财务上的自由、自主和自在。

从金融理财的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金融理财是一个评估客户各方面需要的综合服务过程。它不仅限于某种单一的金融产品,而是针对客户综合需要量身定制合适的理财方案并及时执行、监控和调整,最终满足客户不同人生阶段财务需求的金融综合服务,它是一种全方位、分层次、有个性的服务。一般而言,金融理财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第一、金融理财是针对客户整个一生而不是某个人生阶段的规划,它包括家庭财务分析与预算、家庭信用和债务管理、退休规划、居住规划、教育规划、投资规划、个人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个人税务筹划及遗产规划等各方面。

第二、金融理财应该是一个标准化的程序,它包括六个方面:建立和界定与客户的关系、收集客户的数据并判断客户的目标与期望、分析客户当前的财务状况、提出理财方案、执行理财方案、监督理财方案执行。

第三、金融理财由于其从事的业务的特殊性,导致其对从事金融理财工作的从业人员的要求非常高,它不仅要求从业人员受过严格培训、掌握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应水平证书,还要遵守一定的职业道德准则,金融理财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也是评价其专业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我国金融理财市场的发展现状

与国外发达国家的理财业相比,我国的理财业虽然起步较晚,还处在兴起阶段,但发展前景十分广阔。据美国波士顿咨询公司2010年底发布的中国财富管理市场报告,中国大陆企业及个人拥有的财富正在成几何级数增长,2010年中国一千万以上资产的人已经达到96万,并且每年正以9.7%的速度增长,金融资产在10万美元以上的中国家庭可能已经超过200万户,是全球财富增长最快的市场之一。中国已经成为世界财富管理业务增长速度最快、发展潜力最大的理财市场,不少专家预测,金融市场理财业务将是未来十年中国市场上最具成长性的业务。

在国民经济稳步向前,理财市场不断扩大和理财业务蓬勃发展的大环境下,我国金融理财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为了在理财市场的竞争中抢占有利地位、增强自身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各金融机构纷纷打破传统,积极开发新产品,拓宽金融理财范围,金融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不再局限于单一的财富增长上,他们在财富安全、子女教育,养老保障等业务上也有所突破。像建设银行“乐当家理财”、农业银行“金钥匙理财”、光大银行“阳光理财”、招商银行“金葵花理财”、中信银行“中信理财”、浦发银行“卓信理财”、广发银行“真情理财”等,正以各自领域的独特优势和特色服务吸引着各个不同层次的客户源。根据西南财大信托与理财研究所和普益财富联合发布《2011年度银行理财能力排名报告》显示,2011年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有明显提速迹象。全年发行数量为22441款,较2010年上涨100.58%;发行规模为16.99万亿元人民币,较2010年增长140.99%。无论是产品发行数量还是产品发行规模,其同比增速均大幅超过2009年和2010年。金融机构对理财市场的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促使他们不断加强对理财产品的研发、增设投资渠道、拓宽金融理财业务,这对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总的来说,金融理财的发展是适应了居民财富水平迅速提高、财富集中度不断上升、居民支出结构逐步演化的客观需要,有利于个人和家庭实现资产的保值、积累和增值,实现理财收入的增加。预计未来十年,我国理财市场还将以年均30%的幅度快速增长,大约40%的私人客户将持有4种或更多的金融理财产品。金融理财市场的飞速发展还将加强了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其他产业之间的合作和互动,有利于我国财富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分配,为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三、中国金融理财市场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各类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不断推入市场,但是总体而言,我国金融理财水平还是不高,金融理财行业发展不够理想,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不完善、理财观念落后、市场机制不够完善、专业理财人员的匮乏和理财产品单一等因素造成的。

(一)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面对我国日益增多的资产管理业务,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纷纷介入理财领域。在此过程中,由于各部门分头监管,缺乏统一的监管政策和制度,制度的层次和效力不一,市场准入门槛不一,使得我国金融理财市场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局面和不正当竞争,加剧了理财风险。比如:2012年我国信托资产规模已达55382.2亿元,远超证券、基金行业资产规模,接近并可能超越保险业成为我国第二大金融子行业之势头强劲。但2012年9月17日,我国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发布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都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却对信托只字未提。由此可见,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与金融理财市场的发展现状是不协调的,金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将给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带来重大影响。

(二)金融理财观念落后

首先,民众对金融理财的概念及内涵还比较陌生,对金融理财产品的了解也不全面,大多数居民的资产保值方式就是银行储蓄,平时与理财产品接触得较少,在各种理财产品中,只偶尔购买一些债券、股票,对信托之类的产品就知之甚少了。其次,中国人的“不露富”传统观念,也是影响我国金融理财市场发展的原因之一。一般而言,客户都不会向理财经理透露自己的真实资产状况,只会表明自己愿意拿出多少资金来投资。这样一来,理财经理根本无法了解客户真实的财务状况,更无法按照理财本应该遵循的步骤,通过分析客户财务状况来为客户量身设计理财方案了。甚至有些客户认为,金融理财的对象就只是针对高收入人群,金融理财业的门槛高,只有“富人”才能购买理财产品,这就使得我国理财市场无形中就失去了一部分客户群。

(三)分业经营政策的制约

目前,我国金融业仍然实行的是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这一分业模式下,银行不能直接投资证券、保险等直接投资领域,彼此处于割裂状态,而理财服务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外汇等多个市场,资金、客户信息等需要在多个市场之间得到充分的整合和循环,但受分业经营体制的影响,金融机构无法对客户的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只能售卖自家理财产品,不能对客户的资产做到真正的合理配置;客户经理无法拓展产品的创新范围和创新深度,只能在单独的领域内为客户设计理财方案,不能满足客户的多层次需求及进行业务拓展;客户的资金无法进行有序流动,只能在独立的领域内循环,不能利用其他市场实现理财增值。由此可见,“分业经营”限制了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活动,削弱了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和合作,阻碍了金融资产的优化配置,制约了金融理财市场的发展壮大。

(四)专业理财人员的匮乏

在影响金融理财市场发展的因素中,人才是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我国缺乏专业的理财人员,尤其缺乏精通各种金融业务、综合素质高的复合型人才,这主要是由我国金融业的市场特点造成的。一方面,在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模式下,从事理财业务的专业人员只能在自己所属的金融领域内活动,只能在本行业业务范畴内为设计理财方案,不能利用其他金融领域在理财市场中的资源和信息,导致我国理财人员都只是掌握某一类金融理财业务,而严重匮乏精通各种金融业务的综合型人才,极大地阻碍了理财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大多数金融机构的理财人员往往是由一线营销人员兼任,担任客户经理的甚至是些信贷员、外勤人员、柜台人员等,这些人员由于缺乏专业系统的金融知识,没有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式和各项经济指标的能力,他们甚至对自己售卖的理财产品也不甚了解,更无法为客户制订个性化理财规划,再加上政策与法律的制约,很难跟上日益专业化、复杂化金融理财市场发展步伐。此外,道德缺失也是影响理财人员专业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我国从事金融理财业务的专业人员中,有些理财师一味的追求高报酬和高业绩,千方百计的提高理财产品的销售量,不顾客户的财务状况和抗风险能力,在推荐理财产品和设计理财方案中有所缺失,提高客户的理财风险,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理财不是单一的为了保值增值,理财规划还是一个标准化的程序,从建立客户关系到提出理财方案,并监督这个方案的执行,整个工作流程都要按照标准运行,这就要求从事个人金融理财工作的从业人员受过严格的培训,并取得相应水平证书。专业理财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是金融理财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应引起重视。

(五)金融理财产品单一

由于我国金融体制和法律政策等各方面的限制,我国理财产品的创新与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阻碍,导致中国金融机构缺乏对理财产品的研究和开发能力,金融理财产品过于单一,缺乏差异性和多样性。从金融机构的角度看,他们在设计理财方案、开发理财产品时,只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并没有根据目标客户的需求进行有效地区分,更没有针对不同客户群体采取个性化、差异化的理财模式,并且大多数金融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都是以货币基金、债券基金为主,投资渠道狭窄,理财产品的附加值较低,对客户的吸引力明显减弱。从理财师的角度看,部分理财师对缺乏从事理财业务应有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在销售金融理财产品时往往重销售、轻规划,不会将客户人群进行细分,对不同特点的客户提供的理财服务往往是大同小异的,更不会针对客户的真实情况和需要来为客户量身设计理财方案,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到单一的金融理财产品不能满足客户的理财需要,也不能适应理财市场的发展。

四、中国理财业发展前景探究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及时消除各种制约因素,健全我国金融理财法律体系、加强理财意识宣传、改变金融业现有的分业经营模式、提高理财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快金融理财产品的开发与创新,以推动中国金融理财市场的蓬勃发展。

(一)健全我国金融理财法律体系

建立一套规范、完整、清晰的理财法律制度框架体系对于促进我国理财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金融理财业务与人们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只有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才能让人们对理财业务产生信任感和安全感,完善的金融理财体系还能有效的防止金融机构之间的无序竞争。因而,我国通过不断健全金融法律体系,根据市场变化完善制度,及时堵塞制度漏洞,为中国金融业健康发展、为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基础。

(二)加强金融理财观念宣传

在当前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众的理财热情和理财需求日益迫切,我们应当从改变民众传统守旧的观念入手,加强对社会金融理财观念的宣传。首先,要加强民众对金融理财意识的宣传。让民众了解到,金融理财是一种综合金融理财服务,而不仅仅是购买一种理财产品的行为,让普通百姓都树立起“你不理财,才不理你”的观念,对金融理财有更加具体全面的认识,从而产生更多的理财需求。其次,要加强民众理财知识的教育。通过对民众理财知识的宣传教育,在改变消除中国人长期以来存在的害怕露财的思想、让老百姓走出传统理财误区的同时,也对理财方案、投资计划有了更多的了解,让民众知道如何利用现代的金融理财工具为自己的财富实现增值和保值,从而让更多的人将闲余资金投入到理财规划中来,进一步壮大我国的金融理财市场。

(三)改变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

面对我国金融理财市场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尽快改变现有的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模式,加快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的改革和推广,促进居民资产在证券、保险、基金等投资领域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为金融服务的综合发展创造良好的空间,使得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互相渗透、交叉,有效的整合资源,提高客户信息的利用率,从整体上提高金融业运行的效率。其次,我国有关部门应逐步完善我国现有的金融法规体系,制定符合金融发展和开放要求的金融法规。再次,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转变监管模式,因为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发展,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会逐渐走向融合,彼此之间的联系和依赖程度显然会不断提高,在这种形势下,就需要各监管机构的相互配合。我们必须要在推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下探索出一条适应未来金融理财市场发展方向的监管方式,为金融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四)提高理财人员专业素质

金融理财是一项综合性很强、高智力的中介服务,涉及到市场、金融、投资、贸易等多个领域,它对理财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极高。它不仅要求理财人员具备利率、汇率、保险、股票、基金、税收和退休保障等广泛而系统的金融知识,还要能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投资工具,能对国内外经济形势、金融理财市场进行精确分析。根据国外的经验,金融理财师是在满足了各国标准委员会确定的教育、考试、从业经验和职业道德四大标准以后所取得的专业水平的资格证书。因此这也需要我们银行的理财师,首先知识面要扩大,同时要将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第三方机构有机的联系起来,为客户量身定做全方位的理财方案。此外,金融理财师的道德准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要求,金融理财师为客户服务的质量不仅直接关系到客户的财富安全,甚至可以改变客户未来的生活,因此对金融理财师而言,不仅仅要具备理财师应有的知识水平,还要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理财经理应更多的为客户考虑,严格按照规则制度办事。要深刻的意识到,一旦成为一名客户的理财师,也就成为客户家庭的一份子,要全心全意的从客户的角度来想问题,办事情。只有这样,才能为客户提供更贴心的服务,才能留住客户。

(五)加快金融理财产品创新

要实现理财产品的多样化和差异性,就要重视对理财产品的研发与创新。首先,在现有理财产品的基础上,强化整合,提升应用效率,把握市场契机,增强与客户的联系和沟通,针对不同的高、中、低收入客户群,为客户设计和提供适合的产品与服务,吸引不同层次的客户群,拓展和延伸现有的理财业务,尽快形成覆盖面广、多层次的金融理财产品体系。其次,要加强对理财产品的研究、开发和销售,加强业务创新,提升金融理财服务层次,发挥好资源配置和价值创造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金融理财市场的发展需要,不断开发出具有市场前景和行业竞争力的新型理财产品,并逐步建立自己的理财产品及服务品牌,提升客户的满意度。最后要全面强化自己理财品牌独特的文化内涵,建立合理的理财品牌结构,培养良好的理财产品创新意识。

“十二五”时期,预期我国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增速将高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速,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将保持在 5%左右。国际经验表明,我国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呈缓慢增长态势。我国应该抓住市场机遇,借鉴国外成熟的金融理财市场经验,立足于中国经济发展现状,积极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金融理财业发展的道路,促进我国金融理财市场不断完善和成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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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汉鸣.论我国金融理财业务的发展.法制与社会.2008.08(上).

[3]赵越.浅谈中国金融理财及金融理财师事业的发展思路.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6.06.

[4]吴育华,李关贺.我国金融理财市场发展趋势的探讨.辽宁工学院学报.2007.08.

作者:马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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