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与社会主义论文

202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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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与社会主义论文 篇1:

村民自治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

摘要:村民自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的制度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又为村民自治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成长环境;村民自治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促进中国民主制度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村民自治; 和谐农村

文献标识码:A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确立的新的执政理念,也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为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而提出的发展思路。构建和谐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作为基层民主制度的村民自治的不断健全和发展,对于促进中国民主制度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一、 村民自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的制度基础

从制度层面上理解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就是依据法律和道德调节社会利益冲突的社会;法律制度是通过民主政治建立的,道德是建立在民族优秀文化长期积淀基础上的。在此基础上解构和谐农村,可以说,作为基层民主制度的村民自治,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新的突破点,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的制度基础。这可以从村民自治的产生、内容和特征三方面来分析。

从村民自治的产生过程看,村民自治的出现,是中国农村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变迁中产生和形成的一种新型民主制度,是市场经济社会中重构农村和谐秩序的一种尝试。改革开放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出现直接动摇了人民公社体制的根基,国家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是用何种形式将分散化的农民重新组织到国家体系中来,以实现对乡村的有效治理。此时,乡村社会自有的自治性力量开始起作用。在广西一些乡村自发建立了村委会,召集村民共同制定村规民约和管理章程,并组织农民修路建桥,植树造林和维护社会治安,给当地村民提供了一个安定的生产生活环境。这一农民自己管理自己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得到了国家的认同。1982年8月,中共中央36号文件指出,近年有些地方建立的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大家订立公约,大家共同遵守,“经验是成功的。”并要求各地“有计划地进行建立村民(或乡民)委员会试点。”1982年底,村民委员会第一次正式载入宪法,第111条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组法》)。该法明确规定了村民自治的原则和村民委员会组织的性质、组成、职能及工作方式,村民自治制度由此得以正式产生。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村组法》并取消试行而在全国实施。村民自治制度得到进一步落实。从村民自治的产生过程可以看出,村民自治制度是在国家与社会分离过程中产生的,是为了解决国家与社会分离过程中出现的紧迫性公共问题而对治理体系的变革。这种变革的重要特点是国家向基层社会和公民让渡和下放部分治权,以重新构造对社会的整合体系。其结果是基层社会和公民通过运用这部分治权而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由此,村民通过自治组织直接行使对本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既保持了农村社会的相对稳定,又重构了乡村社会的和谐秩序,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以农村地域和人口为主导的超大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石,而这正是中国民主建设赖以顺利推进的社会基础。因此,村民自治对于构建和谐农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村民自治制度的内容看,我国《村组法》规定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在实践中又具体化为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项民主权利和民主制度。这四项民主权利的行使和民主制度的运行,构成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1)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这是指由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组成人员的权利和制度。(2)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根本。民主决策就是按照《村组法》规定,在农村设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让农民和村干部一起讨论决定村内大事。(3)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实体。民主管理,就是发动和依靠村民,共同管理村内的各项事务,维护村内的社会秩序。(4)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障。民主监督是指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及村干部的行为实际监督的权利和制度。以上制度充分体现了直接民主和广泛参与的原则,有效地保障了村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同时由于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行的过程中有严格的规则和程序,由此将人们的利益诉求及其社会矛盾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从而既可通过村民自治的民主实践活动促使广大农民学习民主,掌握民主,运用民主,又可避免国家民主化进程中不利因素的影响。反过来,占中国绝大多数人口的农民的民主素质的形成和提高,对建立中国公民社会,保持社会和谐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从村民自治制度的特征看,村民自治是为解决社区内部事务而产生的,其功能指向具有向内的特征;另一方面,村民自治也是由国家提供制度支持,因而具有国家主导型特征;此外,村民自治也与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之间存在着割舍不断的联系,且村民自治的正常运作以乡村干部及村民群众的传统政治认知为基础。村民自治的这三个特征表明,国家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是农村治理效率最高而成本最低的一种,这不仅有利于节约国家财政资源,而且进一步唤醒了农民的民主意识,有利于遏制乡村组织不良行为,提高农村社区资源动员能力。并且农村地域相对分散,加上农民本身的弱组织性,使得农村基层民主很少有可能形成为针对国家的利益要求,从而在推进农村民主化的进程中,国家可以起主导作用。此外,村民自治制度本身必然彻底改造农村社会的权威基础,正是对这种权威基础的改造,不仅会迫使国家进一步提高政治制度化的程度,而且会有益于国家政治渗透能力本身的改善与加强。这就是中国民主化进程中之所以首先选择已经开始成功实践的村民自治制度作为民主改革突破口的原因。虽然这种“自下而上的演进不能代替自上而下的变革,‘非国家’层面的群众自治也不能代替国家层面的民主宪政”,但中国是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传统政治、经济体制的影响加上“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传统比较多,而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的传统政治文化的作用,使得广大民众缺乏现代民主参与者应有的独立品格,对此,托克维尔认为,“用什么办法能使人们养成权利观念,并使这种观念能被人们所牢记。结果发现,这只有让所有的人都和平地行使一定的权利。”从此意义上看,村民自治的实施不仅为8亿农民提供了一种适宜的民主实践形式,促使了中国民主建设的巨大进步,而且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说,更为其提供了一种可供示范的民主基础。

二、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为村民自治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成长环境

虽然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的迅速发展,不仅促使了广大农民民主素质的提高和保障了农民的民主权利,更为中国民主建设的全面推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制度基础。但随着村民自治的深化,它与现有的政治体制的结构性矛盾也日益突出。例如,村级集体经济的薄弱,使得村民自治运行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力支撑而难以脱离对乡镇乃至上级政府的经济依赖;自治主体——农民的素质状况对村民自治初期的影响巨大;新的统分结合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对村民自治权的制约、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人口流动对村民自治造成的冲击等等。如果把村民自治问题放到一个大的背景中去考察,则它和整个中国农村问题、农业问题和农民问题息息相关。各种历史的和现实的、政治的和经济的、社会的和心理的因素又互相影响,牵扯纠缠,使村民自治呈现出更多的复杂性和艰难性。村民自治的健全和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瓶颈问题。村民自治该如何进一步发展,这是目前摆在各级党政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提出,为村民自治的良性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成长环境。

从村民自治的外部空间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进一步更新了党政机关的执政理念,这对于主要由国家主导的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至关重要的。从以上分析村民自治制度的特征可以知道,依据《村组法》建立的村民委员会具有两面性作用,一方面是农民可据此自己管理自己,另一方面国家也希望通过村民委员会贯彻自己的意志和任务。由此就会出现政府与村民意志的角力。而在中国,作为拥有强制力的政府在实现其目标时具有天然的优势,依靠国家赋权的村民自治是很难抵御政府权力的无边界渗透的,但村民自治的成长又必须依赖于政府的行政放权,由此使政府陷入在放权和集权的矛盾之中。这就要处理好“乡政”与“村治”的关系,而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在于拥有天然政权优势的党政机关。所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能够促使党政机关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理念,在行政过程注重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从而使村民自治得以完善和发展。

从村民自治的成长基础看,任何一种政治社会现象的形成和发展都有其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动因。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实现农村民主制度建设的一种途经,它的产生和发展,也无不受其影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正是从各方面优化其影响因素,从而促进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和良好发展。这可以从两方面来说明:一是对农民公民意识的培养。村民自治兴起的主要背景是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由于村民自治所需要一系列经济、社会条件尚未成熟,村民很难以现代公民的角度从事村民自治体制的运作,具体表现为农民在追求个人利益时缺乏必要的契约和合作意识,难以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个人自由与权威的关系。而这种公民意识恰恰是村民自治制度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因素。但农民公民角色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不是仅从制度上能够解决得了的,更重要的是从思想观念上进行换位,这就必须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层面上来全方位培养农民现代公民意识,使之形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二是对农民素质的提高。村民自治与村民主体的文化状况是密切相关的,与整个农村社会环境也是密不可分的。文化知识是从事政治活动的必要条件,在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享有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权利,但如果不具备相应的文化知识,其权利的行使就会受到限制。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中国农民的整体文化素质不高,这就造成了农民的思想观念保守、政治法律意识淡薄、政治角色意识不强等,加上中国农村几千年传统习惯势力的不良影响等,这是目前村民自治实践中遇到问题的根源。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断加强对农民的科学文化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进行移风易俗等,对提高农民素质,促进村民自治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三、 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的应有之义

村民自治作为一项不同于原有乡村政治有机体的制度已成为亿万村民政治生活方式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更是农民自己创造和谐农村的制度平台。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针对村民自治目前所面临的问题,从国家层面看,迫切需要建构相应的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从乡村社会看,则需要根据急剧变化的社会重建乡村社区。

首先要注重从组织重建走向权利保障。社会学认为,社会是由人群组成的一种特殊形态的群体形式,是相当数量的人按照一定的规范发生相互联系的生活共同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即在保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其功能处于最大化状态的社会。其中最显著的一点就是人和相适应的制度供给。当前,随着村民自治的发展,作为一种外部性制度安排,村民自治正在内化为亿万村民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的民主权利,成为村民政治生活方式的重要内容,但现实生活中村民自治权利还有待保障,人与制度间也还未能形成有效和谐。而没有必要的保障和救助机制,村民自治权利就会被“悬空”。因此,进入新世纪,深化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由组织重建走向权利保障。具体说来就是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护人权”。

其次要注重从乡村改造走向社区重建。村民自治作为一项外部性的制度嵌入到乡村社会后,必然受固有的乡村社会特性社会及其变化。20世纪以来,中国乡村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其变化的基本内容是适应现代化取向,国家愈来愈深地进入乡村社会,并按照国家意志改造着与现代取向不相吻合的传统乡村社会。但是,中国乡村的基本特性没有实质性改变,这就是一家一户为单位经营数量不多的土地生产方式没有变,也就是仍然是传统的小生产。但是,现阶段的小生产与传统的小生产已有相当大的不同,这就是社会化程度愈来愈高。乡村社会已不再是封闭的、与外部隔绝的、自给自足的、缺乏分工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而是与外部、与他人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和依存度。这就是“社会化的小生产”。这种社会化的小生产将会长期存在,并成为现阶段乡村社会的基本特性。同时,乡村社会仍然长期处在迅速的变动之中。这就是村民自治制度运行必须面对的社会基础。由于家庭经营将长期存在,激进的乡村改革不再适宜;又由于家庭经营的外部条件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农民的社会化需要愈来愈多,乡村治理必须充分适应这一要求。因此,在深化村民自治的过程中,还面临着新的任务,就是从乡村改造走向社区重建。一般来说,社区建设是一种有目标、有计划引导社会变迁的行动过程。我国现阶段乡村社区建设的要义是在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框架下,通过外部支持和内源发展的结合,以市场化民主化为导向建设新型的乡村社区。通过社区重建,构造村民自治的社会基础,满足村民的社会化需求。它与以往的乡村改造最大的不同在于不是单一地实现国家意志,而主要是为了满足农民实现富裕、民主、文明的内在需求。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则需要提供相应的载体相支持,开发村民自治有效运行的资源。具体说就是建立能满足村民各种社会化服务需求的组织资源;建立能满足村民自治正常运作的经济资源;建立与村民自治相适应的传统与现代有机相通的文化价值和规范的文化资源;建立有效实行村民自治的人才资源。

参考文献:

[1]党国英.在中国建立和谐社会的可能性[J].中国新闻周刊.

[2][6]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3]沈延生.村政的兴衰与重建[J].

[4]邓小平文选(第二卷)[C].人民出版社,1993.332.

[5]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商务印书馆,1991.272.

责任编辑 张国强

作者:刘 雄

自治与社会主义论文 篇2:

“社会与国家”范式对南共自治社会主义的影响

摘要:“社会与国家”二元对立范式对南斯拉夫自治社会主义建设影响重大。南共将该范式不加批判地运用于社会主义建设,加速了南共合法性基础的减弱以及南共与南联盟的分化,并最终断送了自治社会主义。历史说明,严格界分“社会与国家”的视角有助于分析某些政治学、社会学问题,却绝不能成为国家整体设计的指导性的思维框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如何处理好社会与国家两者间的平衡,理性地、批判地对待塑造公民社会的问题将是一个迫切而艰巨的理论和实践命题。

关键词:社会;国家;南共;自治社会主义:公民社会

“社会”“国家一直是西方政治学研究的两个重要范畴,从亚里士多德到黑格尔,“社会”已经从古老意义上与国家同质的“政治社会”发展为与国家对立、并部分独立于国家的一个比较性概念。如今“社会与国家”范式大致可分为两种研究取向,一种沿袭洛克“社会先于国家”的传统,强调国家对社会而言只是一种“必要的恶”,由此推导出社会对抗国家的观点:另一种则继承了黑格尔关于“国家高于社会”的理念,强调国家对社会型塑的支配力量。随着19、20世纪日益盛行的对各种“国家主义”的反抗,第一种取向的范式越来越占据主导地位,并在南共领导的自治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发挥了巨大影响。

一、自治社会主义的产生:

社会民主改革的需要

南共诞生于1919年,是俄国十月革命的精神产物,成立之初即明确提出以列宁主义为党的根本纲领。在漫长的革命过程中,一直受共产国际领导,苏联和斯大林本人在南共党内享有极高的威望。1945年在南共带领下南斯拉夫各族人民获得解放,成立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开始社会主义建设。由于历史原因,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和实践在南斯拉夫国家建设的初期具有决定性影响。1946、1948年南斯拉夫相继颁布两个国有化法案,1947年通过第一个五年计划法令,1948年通过土改法进行土地改革和农业集体化运动,基本上按照“斯大林模式’,_一工业国有化、农业集体化、计划经济——开始了社会主义道路。但不断积累的苏南矛盾在1948年集中爆发,特别是同年6月情报局事件中,各国共产党对南共进行了“走一般资产阶级共和国道路”的猛烈攻击,并将南斯拉夫开除出情报局,戏剧性地打断了这一历史进程。这样,南共在东西方两大阵营的双重压迫下,被迫抛开苏联模式,重新思考探索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问题。

当时南共面临着最重要的问题是:真正的共产党人和真正的社会主义在不在苏联那里?在斗争初期,为了克服情报局的攻击、表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性”,不少人倾向和要求在南斯拉夫社会发展中严格采取苏联式的道路。但随着斗争的加剧,斯大林对南斯拉夫攻击的霸权主义和非道德的性质明显地暴露出来,南共的干部们开始重新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经典著作,认为共产主义所受的威胁不是首先来自资产阶级,而是来自自身的官僚化,以斯大林为首的社会主义官僚们背叛了马克思主义,苏联国内扭曲的社会关系同时体现在其对外的霸权主义干涉中。

作为南斯拉夫改革之父,爱德华·卡德尔在1949年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人民议会上所做的报告集中体现了南共的新政治观。该报告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分析巴黎公社时给我们明确指出了官僚主义是无产阶级战胜资产阶级以后最大的危险”,苏联正是由于国家机器的官僚化扭曲了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而背离了社会主义道路。为此,卡德尔提出建设自治社会主义,即逐步扩大人民自治、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改革。他认为“历史也给我们指出了一切放弃进步路线的社会制度都会变成反动的制度。这种制度把人民群众同国家机构隔绝开来,并逐步消灭一切形式的人民自治”,“因此,社会主义的发展不可能走任何其他的道路,而是走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民主的道路,即逐步扩大人民群众的自治”。由于官僚化是主要的阶级敌人,国家机器作为代表官僚化堡垒的组织,其权力必须得到限制甚至消亡,具体表现在反对国家集权主义和官僚主义——专家治国论的倾向,即从“我国社会自身找到力量,来通过争取确立劳动者在联合劳动中实行自治的斗争来反对上述倾向……”。

自此,我们可以发现“社会与国家”范式的第一种取向开始在南共的社会主义建设蓝图中显现。正如卡德尔在他的回忆录提及的那样,“自治在当时与其说是社会经济关系,不如说是民主的形式”。通过自治方式增强社会的自我管理能力,对抗日益集权化、官僚化的国家机器,成为了贯穿自治社会主义建设始终的核心议题。

二、民主改革模式的转变:

参与模式与自由模式

在“社会与国家”二元对立取向的逻辑指导下,南斯拉夫开始建设自治社会主义,此过程中实际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改革模式。一种是基于马克思主义传统理论建立的参与民主模式,在50年代的改革中占有主导性地位,但进入60年代后南共党内改革派更多地是采取了吸收了西方自由理论的自由民主的改革模式。

(一)从参与制改革到自由制改革

基于自治社会主义的内在逻辑,南共立足马克思主义民主学说中的基础概念——参与——提出了彻底分權的民主改革模式。政治上,南斯拉夫共产党改名为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六大”明确规定党只发挥“引导”作用,避免工人阶级政党演变为社会强制机关;联邦政治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下放到“区”:各选区由选举人进行经常性的投票来选举自己的代表。经济上,响应铁托“工厂属于工人”的原则,实行工人自治,工人普遍、民主地直接参与经济管理;联邦通过《国民经济计划管理法》,以指导性计划代替苏联式的强制性计划,大力精简主管经济的各个部门,将权力下放到各共和国。这一模式在原则上带有强烈的平等主义色彩,它反对使集团利益制度化,强调人民群众对各种事务的普遍参与、平等协商,追求社会的“普遍意志”、普遍价值和利益。

20世纪60年代初,南斯拉夫的经济增长速度放慢,对改革经济制度的现实需求,极大地推动了南共领导的政治民主改革模式从参与制向自由制的重大转变。它要求消除国家对经济的控制,大力发展市场经济,这就必须抛弃经济平等的思想,承认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及利益间可能存在着重大冲突。卡德尔曾明确指出:“我们的社会是按照自制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其基础是自治主体利益多元主义,而不是多党制或多党争夺对政治权力的垄断。”尽管两种民主改革制度之间存在着重叠的地方,比如反对官僚化的国家机器、尊重言论、出版和结社的自由等等。但参与制偏重的是政治责任和平等,自由制则更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表现在政治领域,南共进一步在人事上与政府分离,全党改组开始“联邦化”的过程:要求政府保护不同政见者的权利和扩大各种社会组织的自治权;国家的重要决策不再由联邦上层决定而是通过各国代表团直接接触对话的形式决定。而在经济领域,要求自

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很自然地倾向扩大经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权力,而非巩固工人的民主管理;各共和国之间的纠纷开始加深、扩大,团结统一的口号被平等协商取代。

(二)两种模式存在的问题

50年代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全面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政治上,倡导不结盟运动、赢得了国际尊重,并有力地反击了苏联的霸权主义:经济上,根据1959年南共联盟中央二中全会公布的资料,近七年内南斯拉夫国民收入增加了一倍,1957~1959年期间的年增长率高达13.3%,工人阶级在生产领域获得了法定的领导人地位;社会制度改革稳步推进,民族关系融洽。但在这大好形势下,参与模式的民主改革背后仍存在着两大隐患。首先是分权的参与模式与政党体制之间的矛盾。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党建理论,共產党是有着特定政策目标的群众性政党,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如果党员在地方参与制机构中必须为党的政策辩护和引导投票,则有可能损害这些机构的自治权力,但如果允许党员与党的政策相违背又违反了党的纪律。其次,伴随着1959年开始的调整收入制度,企业进一步获得了权力,得以自由支配除上缴金之外的纯收入,同时却出现了个人收入增长急剧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的现象。1961年经济部门的个人收入增长23%,而生产率,比如工业中的生产率仅增3.4%。除了部分先进企业的正常要求外,许多落后企业以社会平等、工人阶级物质地位应该一致等为理由也大幅度增加个人收入,这一做法严重损害了企业的积累基金,在南斯拉夫经济放缓的背景下引起了社会和南共的强烈不安。

对上述两个问题,南斯拉夫理论界仍然试图在社会与国家二元对立的框架内进行解答。他们倾向于在政策指导和具体决策间划出一条界线,党只负责指导,具体决策由政府和自治机构完成,因此只要加快党和国家的分离,党不再与国家官僚主义势力相结合,而是代表社会的进步力量,维护党的政策与自治在普遍价值和利益上就能够获得统一。而南共党内的改革派在解释1961年的“畸形”现象时宣称正是由于经济中官僚主义的陈旧关系才导致了1961年出现的经济困难。在这一基础上,南共内部改革的支持者和反对者之间开始了激烈的斗争,坚如磐石的南共联盟中首次出现了思想上的分歧和危机。改革的支持者认为自治的实现过于缓慢,应该更大胆地解放商品经济规律的作用,消除官僚主义和国家集权主义。反对者则认为自治开始走向无政府主义的混乱局面,资本主义“复辟”的苗头已经显现。与此同时,中央领导中开始出现集团利益、地区利益、民族利益的冲突。尽管在1961、1962两年中,南共领导下的自治社会主义建设一度停滞,部分领域有重回旧体制的倾向,但1963年宪法表明党内主张改革的力量仍然占优。特别是1 966年保守派的代表兰科维奇集团失势后,南斯拉夫的自治社会主义开始进入加速自由化改革的阶段。

遗憾的是,理论永远不能取代实践。自由制改革不仅没能解决参与制下暴露出来的问题,反而使这些问题进一步复杂化、扩大化。在社会民主化的进程中,不断地出现各种危机,为南斯拉夫的最终解体埋下了伏笔。

首先,并没有解决对南共“引导作用”采取模糊解释的负面影响。在党员是否应该贯彻党的政策的问题上,由于保护党员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需要而变得更为复杂,进一步损害了党内团结。而且,对党的“引导”作用摇摆不定、避而不谈的态度无法阻止自治机构由于内部成员利益的冲突而陷入低效率的协商,最终导致自治机构由于无法有效发挥国家机器下放的各种职能而失去人民的信任。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各种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运用,形成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即“管理阶层”。在追求效率和利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工人委员会丧失了实际上的决策权,而仅仅作为参与者之一。而工人阶级由于自身素质的限制,其参与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工人委员会所起的作用仅仅是通过已经由管理部门做好的决议草案。披着自治决定的外衣,管理者、专家取代政治官僚主义者成为社会的主导力量,当然也是与自治的宗旨相违背的阶层力量。最后,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出现了严重的社会危机。经济改革导致了高度的失业和贫富不均,在发现无法依靠工人委员会和南共联盟争取经济权益后,1 968年工人开始采取罢工行动,贝尔格莱德等城市也出现多次学生示威的浪潮,党内“老战士协会”为首的保守派发动对党内自由派领导人的挑战,而知识界的激进分子则开始出现质疑社会主义的声音,民族主义的矛盾则从经济领域蔓延到文化和政治领域……

1980年铁托逝世后,南共失去了可以有效调解各方利益的领导人,联邦对各共和国之间的纠纷束手无策,改革按照自身的内在逻辑的发展开始脱离南共的控制范围,南斯拉夫自治社会主义建设陷入停滞和混乱的局面。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苏联解体后,南斯拉夫由于复杂的内部矛盾于1991年开始自行解体。

三、“社会与国家”范式的有限性:

客观加速了南斯拉夫的解体

尽管出于各种因素考虑,南共领导人不希望任何一种改革模式在可预见的时期内走得太远,尤其是在后期对自由制改革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如采取联合劳动、重申党内民主集中的重要性等等。但在“社会与国家”思维框架的限制下,南共没能及时消除改革对社会主义建设的负面影响。

实际上,当自治组织尚不具备代替国家某些职能的条件时,要解决民主改革带来的种种问题,最主要有两种办法。一是加强南共内部团结,充分发挥南共在自治机构中的引导作用,从而有效地培育社会的自治能力;二是放缓下放国家权力的步伐,在关键领域保证联邦的控制力,防止各共和国成为民族主义的代言人,损害集体利益。但由于坚持认为反官僚主义是自治社会主义的首要任务,南共主要领导人坚持“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对立取向,不仅没能及时地解决改革带来的问题,反而在客观上容忍乃至加剧了这些负面影响。

(一)南共引导作用的削弱

南斯拉夫自治社会主义建设实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改革运动,它并不是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是基于南共的政治理想蓝图而产生的,这就决定了南共始终是支持和推动自治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力量。尽管为了防止党与国家机器相融合走向政治官僚主义,南共在第六次代表大会上改名为“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并通过了党只发挥“引导”作用的理论。但实践证明了只有当党内改革派取得优势时,自治社会主义的建设才能向前发展,党具有其他组织无法比拟的体制内和体制外的优势。这样,南共就处在了一个十分尴尬的位置。一方面,它注定要在自治社会主义建设中承担领导责任,另一方面,自治理论的逻辑又要求它日益与这种领导责任在法律上的主要承担者——国家相分离。

“社会与国家”二元对立的范式显然无助于解决这一问题,只能模糊地解释党的“引导”,而在实践中将其束之高阁、持放任主义态度。这就导致了大众无法从积极的意义上去理解南共的引导作用,南共的影响

力持续下降。杰斯帕.尤帕诺夫做的各种研究表明,工人们认为厂长最有权,专家顾问委员会和车间主任名列第二、第三,而工人委员会和共盟则被分别排在第四和第五位。当经济领域出现了管理阶层损害工人自治的情况,出现了资本主义“复辟”苗头的时候,南共已经无法有效地阻止情况的恶化,工人被迫自己采取罢工行为,加深了社会危机。

更有甚者,这种范式甚至客观上促使了南共在文化和意识形态领域引导作用的消除。对南共持反对态度的《实践》杂志存在了11年因为印刷工人协会拒绝承印而停刊,在克罗地亚议会辩论时,有人发言质问:“是谁供养了这个破烂货?”巴卡利奇在发言中非常不满地回答道:“是我们一直在资助《实践》,我们现在还在给钱。”这说明了南共内部改革派对不同政见者的宽容程度。类似事件尽管一定程度地影响了南共在思想领域的引导作用,却还不至于造成毁灭性的打击。但是,对克罗地亚民族主义的纵容为南斯拉夫最终的解体埋下了祸根。克罗地亚民族主义的核心组织“克羅地亚母亲社”的分裂活动居然得到了党内人士的辩护,他们运用党的“引导作用”理论,辩称民族主义之所以更加畅言无忌,是由于对不同政见的进一步宽容,但正确的反应不是将这些观点强压下去,而是予以反驳,并向更真正的自治迈进。而克罗地亚党由于采纳了合理的民族主义要求,他们争取了群众的支持,同时又孤立了极端的民族主义分子,从而达到了共盟提出的推动大众参与政治并按所期望的方向来引导这一群众运动的目的。但这实际代表着克罗地亚以自治和清除塞尔维亚政治统一分子的名义开始民族分裂活动的开端。

事实上,尽管要中断党的机关与国家机关以及经济管理机关融为一体的过程,并不意味着要“摆脱”南共对国家政治和经济管理职能的影响,党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利用各种有利条件使自己成为能对社会发展施加有效影响的政治因素,保证工人阶级和普通民众的利益,而不是只注意到党内官僚主义潜在的危险;党也不应该排除在必要时候与国家机构采取政治合作甚至暴力手段来维护社会主义道路和国家统一的可能性。

(二)南共内部团结走向瓦解

南共引导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建立在南共自身团结统一的基础上,但这个基础在改革过程中被破坏殆尽。因为伴随着对官僚主义的批判,人们认为南共已经出现强烈的集权主义倾向,成为需要被改造的对象,以便使其与国家分离、重新向社会力量靠拢。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南共放弃了所谓的集权,在1967和1968年开始了“联邦化”的改革。改革使代表大会的召开顺序发生了巨大改变,本应首先召开联邦级党代会确定政策,然后召开各共和国级党代会,以接受和执行联邦级党代会的决议,改革后,顺序则截然相反。1968年底首先召开了各共和国级南共联盟代表大会,不仅确立了自己的政治纲领而且还选举了自己参加中央机关的代表,而联邦级党代会要做的仅仅是在形式上对这些代表予以确认。

这种方式下,南共大幅度地削弱了自己对其党员的控制力,在紧接着的地区选举中,多名候选人为了追求政府职位拒绝服从党的纪律,出现了大量的选举丑闻。1969年南共“九大”章程中删去下级部门应该服从上级机关的规定,进一步破坏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和组织纪律原则。发展到1970年,克罗地亚共盟中央委员会召开著名的第十次会议,做出了如下结论:中央集权主义作为意识形态对南斯拉夫的社会发展是一种占统治地位的政治倾向和危险。这一决议事先没有得到其他共和国共盟和联邦的同意,在南共及社会上引起极大的思想混乱。这一事件标志着在马克思传统理论的意义上,南共作为一个统一的工人阶级政党实际上已经“消亡”了。南共内部的分裂不仅影响了南共引导自治机构进行民主化的效果,而且还影响了南共自身党组织的建设。在南斯拉夫解体前夕,出现了大量社会先进分子拒绝加入党组织的现象。

(三)联邦分权化

在南共逐渐丧失控制力、社会自治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如果借助联邦在某些关键领域的巨大权力,至少可以保证国家形式上的统一。但在“社会与国家”二元对立取向下,这种途径显然更不可能实现。联邦的分权化一直是自治社会主义建设的主旋律,尽管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南斯拉夫在这一问题上的政策显现出强烈的连贯性。自由制改革后凸显的共和国与民族间的矛盾本应该提醒人们放慢改革的步伐,但恰恰相反,南共的“联邦化”为各共和国在分权化的道路上走得更远提供了有利条件。

改革过程中,各共和国日益被当作国家对待,联邦在政治结构中的权威地位已经崩溃,由此产生了大量冲突。日益民主化的政治生活使公开讨论调整联邦内部关系成为可能,在所有的共和国报刊杂志中,都开始出现预谋破坏现有制度、实行多党制或退回到国家中央集权制的言论。但是在50年代以来二十年的大范围、大幅度联邦分权过程中已经不具备回到中央集权制的可能性。为了解决各共和国之间的冲突,1970年开始制定联邦宪法改革草案,1974年形成新的联邦宪法,其中第三百五十条提出联邦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方式是“联邦执行委员会同共和国和自治省的执行委员会合作,向共和国和省院提出应在共和国和省的主管机关统一的基础上通过的法律和其他一般文件的提案”。这意味着联邦一级通过决议时都必须采取观点协商一致的程序,联邦决议成为各共和国和自治省联合协商后的决议,统一的联邦实际上变成了更为松散的邦联式组织。

联邦先是在经济领域放弃了主动,随后在政治领域中丧失了权威地位。铁托死后,联邦已经无力阻止自己沦为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利益斗争的舞台,这不仅不利于解决改革带来的现实问题,甚至助长了各共和国和省内的民族主义斗争,一种可能摧毁南斯拉夫的民族对抗局面已经出现了。

四、反思:公民社会在中国

通过对南共和南联盟历史的考察,我们能大致描绘出南共是如何迫于国际环境和经济改革等压力,在“社会与国家”二元对立范式的实践上越走越远。也许南共是社会主义历史上的一个特例,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充分展示了“社会与国家”思维框架可能带来的重大影响。尽管南斯拉夫当时的国情与我国有着巨大差异,但在反官僚主义以及政治改革与经济改革的伴生问题上,我们必须重视对南斯拉夫的历史研究。它的历史至少说明了一点,严格界分“社会与国家”的视角能够被有效地运用于分析某些政治学、社会学问题,却绝不能成为国家整体设计的指导性的思维框架。尤其是在当代市民社会理论强势复兴的背景下,我们必须对“社会与国家”范式本身进行一定的反思,主要涉及三个基本问题:第一,社会是否具备充分的自治或管理能力,以便在国家退出的领域中能够承担起自我发展的重任;其次,社会是一个同质性高、追求普遍利益的社会还是一个充满内部矛盾的社会;再次,在社会主义国家,如何正确处理共产党与社会、国家三者间的关系。

我们必须认识到农村人口仍在我国占绝大多数,社会在绝大多数领域尚不具备自我管理的能力;城乡矛盾突出,社会不稳定因素仍然很多,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需要国家发挥政治职能维护社会生产的稳定。积极提倡培育公民社会、公民意识固然有助于加强社会对国家政权和官僚主义的监督,也可能被某些力量所利用造成后果恶劣的群体性事件。作为执政党,中共既需要意识到可能潜在的危险,以南斯拉夫共产党为鉴,绝不能主动放弃对社会力量的正确引导作用,在社会力量不足的领域要敢于、善于发挥领导作用;同时也应积极培育、扶持社会力量,加强公民教育,鼓励公民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事务、政治事务,尤其要避免以“维稳”的理由限制社会力量的发展。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必须谨慎地对待“社会与国家”范式、对待市民社会理论,如何处理好社会与国家两者间的平衡将是一个迫切而艰巨的理论命题和实践命题。

参考文献:

[1] 杜尚·比兰契奇南斯拉夫社会发展的思想和实践[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2] 爱德华咔德尔,论南斯拉夫的人民民主[J],共产党人,1949,(4):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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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阿波利尔·卡特尔,南斯拉夫的政治改革[M],北京:春秋出版社,1988.

[6] 丹尼森·拉西诺,南斯拉夫的实验1948~1974年[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

[7]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z].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作者:刘先春 邓嫣嫣

自治与社会主义论文 篇3:

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的三个命题及其哲学基础

摘要 总结30年改革开放的历史经验,有两个重要的理论课题需要研究: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是如何相结合的?结合的哲学基础是什么?市场经济有三个最基本的要素:货币、资本和私产。此三者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的历史过程,勾画出了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的基本图景和内在逻辑,形成了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的三个基本经济哲学命题:社会主义与货币、社会主义与资本和社会主义与私产。它们相结合的哲学基础是:马克思主义人学观、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和马克思主义历史观。

关键词 市场经济;货币;资本;私产;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人学观;马克思主义实践观;马克思主义历史观

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将我国改革开放的基本经验总结为“十个结合”,其中之一就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相结合。准确深入地把握这个结合的本质内涵,需要研究两个基本问题:一个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是如何被结合起来的?一个是这种结合的哲学基础是什么?本文是对这两个问题的一个初步回答。

一、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的三个哲学命题

市场经济有三个最基本的要素:货币、资本和私产。此三者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的历史过程,构成了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的三个基本经济哲学命题:社会主义与货币、社会主义与资本、社会主义与私产。

第一个命题,社会主义与货币。

青年马克思曾援引莎士比亚的名言对货币发出情感控诉:“这东西,只这一点点儿,就可以使黑的变成白的,丑的变成美的,错的变成对的,卑贱变成尊严,老年变成少年,懦夫变成勇士。”但是,情感终归是情感,后来马克思深刻地认识到:只要交换价值还是产品的社会形式,废除货币本身就是不可能的,“必须清楚地了解这一点,才不致给自己提出无法解决的任务”。

马克思这一著名货币哲学命题的真理性。一再地被世界社会主义实践所证明。十月革命前,列宁曾认为“社会主义要求消灭货币的权力”,并断言“只要仍然有交换,那谈什么社会主义就是可笑的”。这就是从根本上否定了货币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的可能性。十月革命后,“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要求“尽量迅速地实行最激进的措施,为消灭货币做好准备”。然而摒弃了货币基本职能的苏联社会主义实践很快就遭遇挫折,陷入困境。列宁以一个政治家的勇气正视了问题的存在,“新经济政策”随之应运而生。这个政策的核心就是要“建立比较正确的货币制度的基础”,勇敢地实施战时经济政策大后退:“我们退得很不够,必须再退,再后退,从国家资本主义转到由国家调控买卖和货币流通。”社会主义在苏联的实践由此出现重大转机,获得新生。邓小平对列宁的货币实践给予了极高评价:“社会主义究竟是个什么样子,苏联搞了很多年,也并没完全搞清楚。可能列宁的思路比较好,搞了个新经济政策,但是后来苏联的模式僵化了。”新经济政策的实施使得社会主义的实践迎来了第一个辉煌时期,其基本经验就是货币与社会主义相结合。

货币在中国社会主义实践中的命运同样历经曲折与坎坷。新中国成立近60年来,前一个30年的头10年,毛泽东对货币在社会主义实践中的作用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价值规律是一所伟大的学校”,“违反它,要碰得头破血流”。在这一时期,货币与社会主义的关系总体上处理得比较好,中国社会主义实践取得了伟大成就,顺利完成了第一个五年计划。但在此后20年中,一切与商品经济有关的市场要素都经历了“革命大批判”,货币的职能几乎被完全取消,社会主义实践在中国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大挫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30年,是货币与社会主义的关系处理得最好的30年,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就令世界震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社会主义在人类历史上的实践开辟了崭新前景。其间货币作为“需要和对象之间、人的生活和生产资料之间的牵线人”,真正发挥了“周而复始地进行流通的永动机”的作用。

货币在社会变迁中的历史作用丝毫也不亚于它对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历史存在三种相继演进的基本形态:“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形态、“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形态和以“人的自由个性全面发展”为基础的社会形态。在此过程中,货币是撬动历史进步的一个杠杆。改革开放以来,货币不断革新着国人的生活观念——致富不是罪恶,时间就是金钱,赚钱成为一种美德,等等。中国人的生存状态被深深地镶嵌在货币逻辑之中,每个人都不得不面向货币筹划人生,人们的生活越来越货币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理性化,整个社会关系变得越来越世俗化。货币逻辑削弱了“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原有社会形态,“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逐步得以确立,人们的自由个性不断发育成长。这是中国公民个体化进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是中国公民社会逐步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

随着人们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全面货币化,精神生活货币化的趋势也在不断加快。人们越来越感受到,货币以其近乎无情的客观性衡量着一切对象,甚至宰制着人们的情感世界和精神家园,人们似乎都成了单向度的货币人。货币的两面性带给人们的精神张力使得国人时常感到困惑和迷茫。这也是邓小平比较担心的方面:“不加强精神文明的建设,物质文明的建设也要受破坏,走弯路。”但他同时也指出, “我们为社会主义奋斗,不但是因为社会主义有条件比资本主义更快地发展生产力,而且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种种贪婪、腐败和不公正现象。”这就要求必须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来教育人们,尽快树立起一种成熟、健康的货币经济观、社会观和价值观。

30年改革开放证明,货币的命运连着社会主义的命运,每当货币面临生存危机的时候,社会主义事业就要遭遇挫折;反之,只有在货币的作用被认知、认同和运用之后,社会主义方能从挫折中奋起。与此同时,如何有效地缓解货币意识膨胀带给人们的价值观混乱和冲突,已是一项关系到社会主义前途的大课题。

第二个命题,社会主义与资本。

世界上没有一个思想家像马克思那样如此严厉地批判过资本,也没有一个思想家对资本驱动人类文明进程的巨大作用能够达到马克思的认知水平。马克思批判资本来到人间从头到脚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同时他又高度肯定资本所具有的世界历史意义:“资本一出现,就标志着社会生产过程的一个新时代”。资本驱动现代社会生成的深层动力源于资本无限增殖的本性:资本是一种“元止境的过程”,“它的本性是要经常地越出自己的界限”。

中国30年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存在一个最深层的驱动力就是资本意识的觉醒。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

变,迅速解放了资本的意志,极大地释放了资本的能量。资本意志的觉醒意味着中国开启了一场新的伟大革命。建国初期,毛泽东对此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在《论十大关系》中,他指出“各个生产单位都要有一个与统一性相联系的独立性,才会发展得更活泼。”但此后有一个时期私营资本作为资本主义的尾巴被彻底割掉了,直到实施改革开放战略之后,沉睡10年的资本意识才被唤醒。邓小平多次强调:“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改革开放胆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不能像小脚女人一样。”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层逻辑起点,就是要以资本的力量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而资本在国家经济生活领域中主导地位的确立,意味着资本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的实质性步骤已经完成。

资本意识的全面觉醒,推动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体制的大规模变迁,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存状态、生存理念和交往方式。中国社会转型得益于资本力量的牵引,整个经济社会关系的理性化进程大大加快,公民社会在资本意识的启蒙之下悄然成型。这一切就像一场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的悄悄的革命。事实上,这场无声的革命既是资本意志不断得到贯彻的根本需要,又是资本逻辑向经济社会生活领域渗透的必然结果。

同时不应忘记,“资本是一个活生生的矛盾”。如果放任资本逻辑的泛滥以致模糊了经济改革的价值取向,必将放大改革的负面效应,从而可能引发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结构性矛盾。资本与社会主义相结合遇到的第一位的理论课题必然是:应该如何看待和处理当今时代的劳资关系?对于这个理论问题,邓小平的观点是十分明确的:“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器是强有力的。一旦发现偏离社会主义方向的情况,国家机器就会出面干预,把它纠正过来。开放政策是有风险的,会带来一些资本主义的腐朽东西。但是,我们的社会主义政策和国家机器有力量克服这些东西。”在具体谈到资本利用问题时,他特别强调:“因为从政治上讲,我们的国家机器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它有能力保障社会主义制度。”

这就提出了一个重大的理论观点:国家政权必须超然于资本的意志之上,不能盲目地与资本共舞,甚至沦落为资本意志的奴隶。一般说来,资本意志本身就要求政治权力保持中立性,不干涉资本按照自身的规律来运行;但是,资本与政治权力从来就有相互结盟的惯性力量,政治权力的资本寻租和资本权力的政治寻租带有很大的危险性。邓小平说,“改革,现代化科学技术,加上我们讲政治,威力就大多了。”意思是说,整个改革开放过程都要强调“讲政治”,这是确保资本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的政治正确性的一个根本保障。我们适时地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增加劳动所得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出台新劳动合同法、要求政府与资本相分离等,就是要通过根本性制度安排来纠正劳动与资本力量的对比,平衡劳资关系,有效地实现对资本的牵制。

30年改革开放证明,改革开放的时代,是一个不遵循“资本的逻辑”就会走向死亡的时代;同时也是一个如果不在“资本的逻辑”的基础上建立“资本的伦理”和“资本的政治”,“资本的逻辑”就会崩溃的时代。彻底地遵循“资本的逻辑”就要求资本节制自身的欲望,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对资本提出的基本原则;而这个基本原则得以贯彻的唯一可靠的保障,就是通过社会主义制度安排迫使资本讲政治。

第三个命题,社会主义与私产。

在马克思看来,私有产权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又是生产力发展不充分的产物。这是私有产权与社会主义能够结合且必须结合的理论基础。邓小平一再强调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我们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原因就在于我们的生产力还不发达。在这样一个相对落后的生产力水平上,私有产权的存在是必然的,保护私有产权应该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根本职能。我们通过修宪明确把保护私有财产写进宪法,并对“物权”进行专门立法,其根本理由就在于此。不理解私有产权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的这种必然性,就不可能真正理解中国30年改革开放的内在逻辑,不可能真正理解改革作为一次革命驱动生产力获得巨大解放的深层动因。

但是,中国的经济改革不是对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制度的盲目崇拜,不仅如此,中国的经济转型在某种程度上恰好颠覆了产权学派所主张的私有化能解决一切问题的理论逻辑。准确地说,中国30年经济改革不是私有化的过程,而是对产权社会化不可逆趋势的适应过程;就本质而言,它是私有产权与社会主义不断相结合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社会主义政权为私有财产参与社会财富的创造提供了宽广的活动空间,私有产权的激励机制得到充分发挥,企业家个人才能作为一种私有产权不但得到承认,而且被空前地释放出来,整个经济体制充满了生机与活力,财富创造竞相进发。

财富被创造的过程就是世界生成的过程,改革开放30年的财富创造史,不但彻底改变了中国的经济图景,而且孕育着一个日渐成熟的中国公民社会。马克思曾说:“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了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生存。”私人财产是所有个人免受控制的物质基础,也是个人自治赖以植根和获取营养的土壤。在当代中国,日益积聚的私有财产在不断地为公民个体创造着相对自主而较少受国家控制的私人领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被迫不断压缩,从而形成对政府意志的限制。这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得以不断推进的深层原因,也是公民社会不断成长的内在动力。

不可忽视的是,就像货币和资本一样,私产同样具有两面性。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财富的基础是对自由劳动时间和人类文明的窃取,而财富创造的终极意义在于使“人类全部力量的全面发展成为目的本身”。作为一个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邓小平一再地强调和倡导社会主义财富观:“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可能在某些局部地区少数人更快地富起来,形成一个新的资产阶级,产生一批百万富翁,但顶多也不会达到人口的百分之一,而大量的人仍然摆脱不了贫穷,甚至连温饱问题都不可能解决。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摆脱贫穷的问题。”他还旗帜鲜明地指出:“坦白地讲,我们不会容许产生新的资产阶级。”

30年改革开放证明,个人财富的创造和累积,以一种无法替代的方式急速地促进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迁,翻新着个体公民的生存状态和精神面貌,这是私有财产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的一个伟大胜利。同时历史昭示我们,凡是私人财富集聚的地方,总会存在贫富分化,这是私有财产制度的一个痼疾。医治这个痼疾的根本途径,就是要在“财富的逻辑”基础上建立“财富的伦理”和“财富的政治”,以社会主义制度来保证财富不逾越道德底线。这将是私有财产与社会主

义相结合的一个更大的胜利。

二、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的三个哲学基础

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的另一重要课题,是如何认识和把握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的哲学基础。这里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角度,试做三点分析。

第一,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人学观基础。

依据恩格斯的说法,马克思主义实际上是“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德意志意识形态》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就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而共产主义社会则表现为人的多样化的存在,即“最后表现在以当时的生产力为基础的个人多种多样的活动方式中”。《共产党宣言》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还把共产主义社会理解为“以每一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这说明。在最终意义上,全部马克思主义哲学归结为一点,就是一种关于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学说,而全部人类历史也就是个人不断走向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历史。在此意义上,“努力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就理所当然地成为“马克思主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

然而,在很长一个历史时期内,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如何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并没有清醒的认识。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没能正确把握马克思主义人学观与市场经济的内在关系,即将马克思的物化学说片面化,并以此模糊、排斥甚至否定市场经济所具有的积极的人学意义。我们在前文提到马克思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马克思关于个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就是在这个理论框架内提出来的,其完整表述是:“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隘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在这里,所谓“第二个阶段”即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社会形态,“第三个阶段”即未来共产主义的社会形态。马克思明确指出“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这说明,虽然马克思在很多著作中对市场经济社会普遍存在的异化现象进行了深入的批判,但这并不妨碍他同时承认,唯有在第二大社会形态,即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社会形态中,个人之间的“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和“全面的能力”才会形成起来,从而为第三大社会形态中的“个人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这就是说,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人学观有着内在的相契合的诸多方面。首先,市场经济促进了个体的历史生成。马克思认为,真正独立的个体乃是近代市场经济社会的产物,“只有到十八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来说,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其次,市场经济促进了个人的自由发展。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明晰产权基础上的社会合作和劳动分工体系,其最核心的价值就是要赋予人民经济自由,引导和鼓励个人自由而又负责任地进行自主的经济活动。正是在此意义上,市场经济是实现人的自由发展的一个基本条件:“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再次,市场经济促进了个人的全面发展。市场经济通过调动人的多方面需求,引导出人的多样性活动,推动个人的全面性参与,在最广泛的交往实践中使人的关系趋向全面,有力地推动了个人的全面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说,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造就了“个人的需要、能力、享用、生产力等等的普遍性”[30)。

由此看来,市场经济在促进个人的生成以及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上,与马克思主义人学对未来社会的设想具有内在一致性:“培养社会的人的一切属性,并且把他作为具有尽可能丰富的属性和联系的人,因而具有尽可能广泛需求的人生产出来”,这同样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一个条件。这就使得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相结合有了一定的马克思主义人学基础。中国30年改革开放的一个关键布局就是引入了市场经济,实现了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相结合,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通过不断地“放权”、“分权”、“让利”、“搞活”、“松绑”,直至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极大地拓展了人们经济活动的自由空间,国民的个体人格获得了快速成长,中国社会的个体化进程不断加快,有力地促进了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为马克思主义人学做出的一大贡献。

第二,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基础。

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有两个基本维度:认识论的维度和本体论的维度。从认识论的维度看,实践作为人类认识活动的中心环节,在认识形成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一方面,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另一方面,人类的实践又是丰富多彩的,每一种理论都要面对不止一种人类实践的检验。从本体论的维度看,生存和发展是一切人类面临的前提性问题,而生存和发展又是一种实践状态,也就是说,“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因而,生存论的本体论维度乃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第一维度。其要义是说,社会必须尽可能地为个人开辟广阔的实践空间,而每一个人都必须在实践活动中解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问题。由此不难看出,无论是认识论的维度还是本体论的维度,马克思主义实践观都是开放的、多元的实践观,它从根本上拒斥人类实践路向选择的决定论和一元论。

值得深思的问题是,既然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是开放多元的实践观,为什么在很长一个历史时期内,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却被描述、论证、定格、固化为两种截然对立的历史实践呢?显然,这与错误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不无关系。简言之,在把握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时,人们容易犯两种相互关联的错误:一方面,在认识论上,将马克思主义开放多元的实践概念误解为封闭一元的实践概念,其要害是,“以抽象认识论的方式”否定不同人类实践之间的共生性和共赢性;另一方面,这种误解认识论的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结果,也必然导致对本体论的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否定,即否定个人生存实践的优先性和人类生存状态的多样性。对于个体生存的优先性,马克思曾说:“……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

对于人类生存状态的多样性,马克思在批评西塞罗对伊壁鸠鲁思想的曲解时指出,不应该把个人的生存(像德谟克里特的原子那样)“拖回到决定论的范围里去”,而应该(像伊壁鸠鲁的原子那样)“超出这种决定论”。这说明,马克思坚决反对将个人的生存状态安置于某种给定不变的意识形态和制度架构之中,抹杀个体自由而多样化的生存实践。

正如马克思所说,“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20世纪初叶以来人类的三大基本实践,即资本主义实践、传统社会主义实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无情地揭开了笼罩在资本主义和传统社会主义身上的神秘面纱,现在我们不得不以理性批判的目光审查我们走过的历史。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启新的社会主义历史实践为标志,在此之前,苏联模式是衡量各国社会主义实践的唯一标尺,因而,资本主义对社会主义的批评都以苏联模式为靶子;反之,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批评都以市场经济为目标。然而,无论是资本主义实践还是传统社会主义实践,二者都没能真正证伪对方,反而是在互相批评对方的过程中彰显了各自所存在的无法克服的问题。在此之后,作为一种新型社会主义实践方式,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相结合代表了一种崭新的人类实践道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相结合较好地克服了传统计划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双重弊端,与此同时,较好地利用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双重优点,从而在公平与效率、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私有经济与公有经济、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等多个方面取得了有机统一,实现了对传统计划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双重扬弃和超越。正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中引入了市场经济,才使得中国实现了持续快速的经济增长,积累了巨大的物质财富,翻新了中国人民的精神面貌,从而大大改变了中国人的生存境遇。

毫无疑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功实践,不但为检验各种理论的真理性树立了新坐标,而且为人类发展开辟了新道路。用这个人类实践的新坐标来观察世界和检验理论,教条的马克思主义将会失去理论话语空间,傲慢的资本主义经济学也不得不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功实践的拷问。在这个新坐标下,一方面,人类必须从对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人类也必须从对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用这个人类实践的新道路来展望人类历史的前景,我们得到一个最重要的启发就是:人类实践是不断发展的,同时也是开放的,人类可以而且必将在解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中创造出更加丰富多彩的实践形式。这其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标志着人类历史开启了一个新的纪元。

第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基础。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明确指出,“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人类“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另一方面,马克思又坚决地反对把他“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反对“使用一般历史哲学理论这一把万能钥匙”匡衡人类历史。所以他强调:“使用一般历史哲学理论这一把万能钥匙,那是永远达不到这种目的的,这种历史哲学理论的最大长处就在于它是超历史的。”由此可见,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视野中,人类社会发展的真实图景既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又是一个创造性的开放过程,任何企图把某种抽象的历史运动公式强加给千差万别的历史现实的做法,都是有悖于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

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核心是历史唯物主义学说。既然我们已经澄清了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不是一般的“历史哲学理论”,历史唯物主义当然也不是一种决定论(历史决定论或经济决定论)的学说,它真正重视的是对任何历史运动的决定性的前提的澄明,而不是撇开一切具体的历史条件来大谈特谈社会发展的规律或必然性。在此意义上,不但历史唯物主义不应被教条化为一种意识形态,而且历史唯物主义本身就是我们进行意识形态批判的理论工具,它的根本使命是帮助我们认清自己真实的历史处境,并据此运用适当的方式来改变社会现实,选择正确的发展道路。

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为我们考察市场经济、资本主义、计划经济与社会主义的实践图景,提供了根本的方法论指导。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的结合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马克思看到了这种结合的历史必然性,并对这种结合所取得的历史功绩给予了极高评价:资本主义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与此同时,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相结合的历史实践也制造了巨大的人类悲剧,如周期性的经济危机,瓜分资源的世界战争,对无产者的剥夺,物化和异化,等等。为了摆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带给人类的梦魇,人类开创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历史实践,计划经济与社会主义相结合曾经创造了人类历史新的辉煌,但它同样没能避免人类悲剧的发生,在不到一百年的历史实践中,苏联式计划经济模式在许多国家制造了短缺、饥荒和对人性的泯灭。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之后,人类历史来到了又一个十字路口,西方历史终结论者借机宣称,人类历史将终结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相结合“是唯一可行的社会制度”,舍此之外,“人类别无选择。”

这种极端论调背后隐含的一个逻辑预设就是:市场经济=资本主义。在资本主义理论体系中,这个逻辑预设被先验地接受下来,固化为一种形而上学,即马克思所批判的“一般历史哲学理论”。然而,按照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可否结合?计划经济与资本主义可否结合?这些都应该是开放性的课题,是可讨论和可实践的。邓小平以其超人的哲学智慧和巨大的政治勇气,创造性地运用唯物史观,冲破了人类思想史上的这个禁锢:“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这一著名论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精髓,为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相结合提供了哲学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就是遵循这一哲学基础所进行的伟大理论创新,它第一次科学地回答了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四者之间的内在关系,不但是当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光辉典范,而且是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社会主义化的光辉典范。

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及其在中国的成功实践证明,人类应当遵循历史规律,但完全没有必要臣服于必然性。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必然性中生活,是不幸的事,但是在必然性中生活并不是一个必然性。通向自由的道路到处都敞开着,这种道路很多”。这说明,世界是丰富多彩的,世界发展的活力恰恰在于多样性的共存;各国文明的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根本动力。

责任编辑 李 刚

作者:张雪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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