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论文

2022-04-15

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中国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论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摘要:国际环境法是现代国际法为应对人类环境问题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分支,与传统的国际法及其各个部门相比,国际环境法具有公益性、科技性、综合性、早期性、超前性和区域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反映了现代国际法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最新发展。

中国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论文 篇1:

中国对非洲区域公共产品供给评析

【关键词】中非合作;非洲区域公共产品;“一带一路”;战略对接

【DOI】10.19422/j.cnki.ddsj.2020.04.011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和国际政治地位的提升,提供国际公共产品已成为中国参与重塑国际秩序的重要方案。基于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身份定位,区域公共产品供给被视为中国参与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有力切入点和重要抓手。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先行先试”,[1]中非合作为非洲提供了大量区域公共产品,其中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国发展经验与非洲发展战略的对接是中国为非洲提供的最为优质也是最为独特的公共产品。
中国对非洲區域公共产品供给的贡献

2000年中非合作论坛启动后,中国与非洲国家关系进入快速和全面发展阶段。随着中非合作的深化和战略合作层级的提升,中国为非洲提供的区域公共产品也从硬性公共产品,例如公路、铁路、学校、医院等大量基础设施,转型为软、硬公共产品兼而有之的双轨驱动模式。其中,软性区域公共产品包括有利于非洲可持续发展的知识、经验和制度等。

一、物质性公共产品:促进非洲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

美国学者帕拉格·康纳认为,在“冷战”时期和“冷战”结束之初,全球安全被普遍认为是最重要的公共产品,其主要提供者是美国;但在21 世纪,最为重要的公共产品是基础设施,而中国是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贡献者。[2]据世界银行2017年数据,非洲国家每年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缺口高达480亿美元,[3]而非洲开发银行估算约为680亿—1080亿美元。[4]中非基础设施合作被列为2015年中非合作论坛约翰内斯堡峰会宣布的“十大合作计划”之一和2018年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宣布的“八大行动”的重要领域。据美国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中国为非洲五分之一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了资金支持,并承建了非洲三分之一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出资和承建非洲项目最多的国家。[5]

其中,交通基础设施是中国向非洲提供的最重要公共产品,这是由中国自身的发展经验和优势决定的。其一,“要想富,先修路”是中国从自身的减贫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中国将自身实践经验推广至非洲,帮助非洲实现“三网一化”(即建设非洲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和区域航空“三大网络”及工业化)。其二,区域公共产品往往是一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内公共产品在区域层面的投射。[6]中国国内公路、铁路四通八达,拥有全世界最大的建筑市场。在全球范围内,中国建造的比较成本优势明显,因此中国成为非洲基础设施产品的最大供给方。2000年10月至2018年6月,中国共参与了非洲200多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其中高速公路总里程约3万公里,铁路总里程约2000公里,港口吞吐量约8500万吨/年,净水处理能力超过900万吨/日,发电量约2万兆瓦,输变电线路长度逾3万公里。[7]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的引领下,曾被西方援助边缘化的非洲基础设施建设再次受到世界大国的重视。2019年4月,英国启动了为期三年的繁荣基金基础设施项目,与中国合作,致力于改善非洲的基础设施状况;日本也将扩大海外基础设施投资列为对外援助的首要议题,加大了对非公路、铁路、港口和电力等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力度。

二、制度性公共产品:提高非洲议题的重要性

二战结束以来,非洲等发展中国家虽然在名义上被平等地纳入全球治理体系,但当前国际秩序本质上仍是西方国家主导、更多地反映西方发展历史经验且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国际制度安排与规则体系。[8]非洲在国际秩序中仍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非洲国家参与国际议程设置的能力和自主性不足。非洲不但在全球经济体系中处于外围,在国际发展议程中也长期被边缘化。另一方面,西方仍通过援助在非洲推行西方民主和经济自由化,这种单向性和不包容性导致非洲自主探索发展道路的空间严重受限。[9]

以往西方只注重对非进行教育、医疗等碎片化传统援助,很少从结构转型的角度真正推动非洲发展。而中国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动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从非洲发展的需求出发,利用机制化的新发展平台引领国际社会向非洲提供更多公共产品。在中国的持续努力下,二十国集团(G20)成为推动非洲发展的制度性平台。2016年,中国作为G20杭州峰会主席国发起了《二十国集团支持非洲和最不发达国家工业化倡议》。该倡议在2017年G20汉堡峰会上得到延续,德国作为轮值主席国发起了G20非洲契约(Compact with Africa,简称CWA)。非洲发展议题在2018年G20布宜诺斯艾利斯峰会、2019年G20大阪峰会上得到持续推进。中国倡议成立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简称“亚投行”)虽然将业务重点落在亚洲,但同时重视非洲的业务发展。早在2017年9月,亚投行便向北非国家埃及提供了2.1亿美元贷款,以支持其太阳能项目建设。2019年5月,亚投行与非洲开发银行签署谅解备忘录,标志着亚投行的业务进一步向非洲延伸。截至2020年3月,亚投行成员增至102个,其中包括阿尔及利亚、埃及、埃塞俄比亚、贝宁、吉布提、加纳、科特迪瓦、肯尼亚、利比亚、卢旺达、马达加斯加、摩洛哥、南非、塞内加尔、几内亚、苏丹、多哥、突尼斯等18个非洲国家。

三、思想性公共产品:提供替代性发展知识和经验

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对非洲的发展知识供给具备诸多优势。与西方自上而下的、灌输式的知识传播路径不同,中非合作开创了横向、平等的互学互鉴模式。由于具有相似的历史背景并面临共同的发展挑战,中国的发展理念和思路对非洲国家而言更具借鉴意义。此外,中非之间的产能合作、技术合作和经验交流等适应性较强,易于形成示范性的合作成果。
近年来,中非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开展了一系列重大合作。中国的资金、技术、装备制造和管理经验进入非洲,提升了非洲的基础设施水平,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改善非洲国家人民生产生活条件作出了实实在在的贡献。 图为2017年12月1日拍摄的由中国承建的喀麦隆曼维莱水电站。

中国的发展经验和理念有利于打造全球范式的思想公共产品。除了物质层面的支撑之外,理念、价值和文化等无形的公共产品也是衡量国际行为体国际贡献的重要方面。[10]2015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发展峰会上宣布中方将设立中国国际发展知识中心。该中心自2017年成立以来,围绕“可持续发展”“中国发展经验”“国际发展合作”三条主线进行知识生产,致力于在提供发展性知识方面对包括非洲国家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思想性公共产品,贡献中国智慧和经验。与以本国经验为中心的教条总结不同,以提供思想性公共产品为目的的知识生产更注重经验的适用性及发展战略的对接。中国发展知识和经驗的传播有利于打破西方在发展知识体系上的垄断地位,为非洲国家发展战略提供可供选择的替代性方案。值得强调的是,中国并不是要成为非洲区域公共产品的主导者,而是希望通过分享智慧和方案,促进非洲的自主发展,最终推动实现非洲区域内自主提供公共产品的目标。
中国对非洲区域公共产品供给面临的机遇

现阶段非洲区域公共产品呈现多种供给机制并存的局面。一是由美欧等域外大国主导的供给,二是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参与的创新型公共产品供给,三是通过区域组织、次区域组织推动,由非洲域内成员国相互协作的区域公共产品自主供给。非洲区域公共产品供给面临着缺口巨大、供需不匹配和域外西方大国“私物化”倾向的困境。同时,非洲自主提供本区域公共产品的意愿不断提升,但仍无法满足现实需求,这些都为中国向非洲提供创新型公共产品提供了新的机遇。

第一,由于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国内公共产品严重不足,非洲区域公共产品缺口巨大。西方殖民时期人为划分边界的做法导致当前非洲大陆社会和经济发展碎片化,虽然非洲国家正在努力推动实现经济和政治一体化,但区域公共产品赤字仍然严重。同时,非洲国家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低,自身无法提供所需的国内公共产品,从而进一步阻碍了区域公共产品的建设和使用。

第二,非洲传统的区域公共产品供给者提供的产品与非洲的实际需求不尽匹配。非洲国家的决策者们已经认识到,“区域公共产品必须成为非洲增长和发展战略的关键环节”。[11]但由于非洲区域公共产品供给过去主要由域外西方大国主导,西方发展思想指导下的对非援助和公共产品与非洲国家国情脱节,供需不匹配阻碍了非洲的经济发展和对发展道路的自主探索。以非洲工业化最需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为例,由于西方援助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将官方发展援助的重点放在社会部门,导致用于撒哈拉以南非洲基础设施建设的援助额占总援助规模的比重从1990—1995年间的29%下降到了2000—2004年间的19%。[12]世界银行也在2007年《非洲增长的挑战》的报告中承认,长期忽视基础设施投资对非洲国家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13]

第三,西方向非洲提供公共产品的意愿和能力下降。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作为非洲区域公共产品传统供给者,美国和欧洲国家自身经济实力遭到削弱,向全球提供公共产品的动力下降,对非洲公共产品的供应严重不足。2000年美国颁布了《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允许非洲向美国免税出口货物。在该法案生效后的10年间,非洲相关受益国对美出口增长了近3倍,该法案成为美国为促进非洲贸易提供的重要公共产品。但近年来,由于卢旺达等国为扶持本土纺织业而提高对美国二手服装的关税壁垒,美国于2018年宣布终止卢旺达在《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下所享受的零关税待遇,凸显了对非提供公共产品逐渐让位于“美国优先”的私利。

第四,非洲自主供给本区域公共产品的意愿提升,但其供给能力远无法满足本区域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在区域公共产品供给方面,域外大国过去一直是非洲区域公共产品的主要供给方。非洲缺乏像其他地区那样公认的地区强国,因此缺乏既有能力又有意愿提供区域公共产品的域内主导型国家。南非与尼日利亚虽是非洲区域大国,但双方对地区领导权的争夺已经成为两国关系的常态,[14]而在获取国际资源上的竞争进一步削弱了两国在地区事务上的协调与合作。自2001年7月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NEPAD)实施以来,非洲自主发展的意愿和能力不断提升,非洲区域一体化进一步深入,为本区域提供了大量物质性和制度性公共产品。例如,由非洲开发银行融资的连接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和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到蒙巴萨的公路走廊长达895公里。据非洲开发银行统计,到项目完工时,肯尼亚和埃塞俄比亚之间的贸易额将从3500万美元增加到1.75亿美元。[15]非洲自主提供的制度性公共产品包括非洲和平与安全架构(African Peace and Security Architecture)、非洲互查机制(African peer Review mechanism)以及非洲基础设施发展规划(PIDA)等本土方案,但这些公共产品远未满足非洲的巨大需求。

在国际力量对比“东升西降”的背景下,过去由美欧国家主导的对非区域公共产品的霸权式供给模式越来越难以为继。尽管非盟在推动非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作用日益提升,但其提供区域公共产品的能力与区域内公共产品的需求仍存在巨大差距。上述条件为中国对非提供区域公共产品、加强对非合作,推动构建中非命运共同体提供了重要机遇。在南南合作的框架内,中国对非区域公共产品供给秉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理念,契合非洲联合自强、自主解决非洲问题的愿望和趋势,为非洲区域公共产品供给提供了新动力。
中国对非洲区域公共产品供给面临的挑战

中国对非洲区域公共产品供给是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以需求为导向的双向互动模式,这有别于西方霸权式的单向供给。但作为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后来者,中国对非洲的区域公共产品供给依然面临诸多挑战,主要包括基础设施等物质性公共产品如何保持可持续性,中国的发展经验、思想和方案等非物质性公共产品与非洲发展战略能否精准对接,以及西方国家构陷中国对非实施“新殖民主义”、让非洲国家落入“债务陷阱”等负面论调。

一、基础设施公共产品如何保持可持续性的挑战

从供给侧的角度看,基于中国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产能优势和非洲巨大的基建缺口,未来中国对非洲区域公共产品的供给仍会以基础设施为重点,但中国对非洲提供基础设施公共产品面临如何保持可持续性的挑战。一是财务和融资的可持续性。中国一国的金融资源难以满足非洲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巨大需求。二是基础设施在建成后面临经营和维护的问题。中国在非洲建设的大量基础设施项目,如农业技术示范中心、医院、学校等,在交付后常常因所在国人才短缺、管理能力不足而陷入经营困境。三是基础设施项目面临所在国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挑战。中国建设或融资的部分基础设施项目因对非洲当地社会、环境的影响评估不足(或当地社会、环境标准远高于其经济发展水平),或缺乏与项目所在的非洲国家社区和非政府组织的有效沟通,而引发当地民众不满,使项目实施受阻。例如,由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拉穆的肯尼亚首个燃煤电站项目因环境影响评估不达标,被当地环保组织于2016年11月告上法庭。2019年6月,肯尼亚国家环境法院作出裁决,取消电厂建设许可证,并要求对该项目进行新的环境影响评估。

二、中非发展战略能否精准对接的挑战

区域公共产品的优势在于可以更有针对性地解决区域问题。以非洲东道国的发展诉求为基础,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是中国与西方霸权式公共产品供给的重要区别。中非发展战略对接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中国方案与非洲各国中长期发展战略的对接;二是中国方案与非洲联盟《2063年议程》的对接;三是中国方案与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对接。中国对非洲的援助和投资亟需从东道国“请求导向型”向“需求导向型”转变。精准对接既需要了解非洲国家自身需求,又需要有了解中国发展经验的国际化复合型人才。作为区域公共产品供给的后来者,中国的国际化人才储备不足,与西方国家已经形成的庞大发展援助产业和专业人才队伍还存在一定差距。

三、西方国家大肆对华进行舆论抹黑

目前非洲区域公共产品的域外供给方既包括西方大国,也包括中国等新兴经济体,不同供给方之间的竞争易引发冲突。西方国家掌握对非传播话语权的优势,担忧中国对非影响力不断上升,推动西方媒体和受西方资助的部分非洲国家媒体针对中国大肆进行舆论抹黑,“新殖民主义”“债务陷阱”“资源掠夺”等论调甚嚣尘上,对中非合作造成负面影响。值得注意的是,涉华负面舆论在非洲容易发酵,与非洲知识精英大多有西方教育背景、受西方话语影响较深不无关系。此外,部分非洲国家中的政治反对派为了提高选举支持率,也会在竞选期间炒作中国议题,并不惜以妖魔化中国的方式博取相关势力的支持。
中国提高对非区域公共产品供给的路径

近年来,随着西方大国纷纷加大对非投入,大国在非洲竞争态势加剧。然而,西方大国對非区域公共产品供给着眼于自身利益,霸权式单向供给模式难以满足非洲自主、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中国对非提供的创新型区域公共产品也面临着产品的可持续性、供需对接和供给方竞争等挑战。中国可从提高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和经营可持续性、提升非洲自主提供区域公共产品能力、加强与非洲发展战略对接以及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等方面,进一步改善对非区域公共产品的提供,为非洲贡献高质量的区域公共产品。

一、提高中非合作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和经营可持续性

一是创新投融资模式,发挥援助的撬动作用。2019年中国政府工作报告针对“一带一路”建设,提出要“遵循市场原则和国际通行规则”,这就要求中国在规划非洲基础设施项目时需要更加考虑项目收益、可持续性等问题。在投融资、还款条件等相关制度上对标国际规则和惯例。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针对不同类型的基础设施项目,应探索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发挥援助的撬动作用,利用无偿援助进行基础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具体而言,对商业上具有营利性的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市场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吸引私人资本参与建设;对规模较大且短期内无法有较大经济回报的基础设施项目,通过政府、开发银行和私营企业以公私合营(PPP)等模式开展合作;对财务回报较少但社会收益较大的民生基础设施项目,例如学校、医院、打井供水项目等,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使用无偿援助提供公共产品。

二是加强与非洲国家的对话和协商,了解非洲国家长期发展规划和真实需求,共同遴选合作项目。在运营基础设施存量项目的基础上,与非洲国家共同商定需要优先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清单。积极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战略规划和设计,充分评估项目风险,审慎决定新的基建项目。

三是加强能力建设和技术转移,增强基础设施建设对非洲当地的技术溢出效应。中资企业应加强对非洲当地人才的培训,向非洲本地建筑承包商和运营商进行技术转移,培养非洲本土技术人才。一方面这将有助于创造就业机会,确保基础设施完成后的可持续运营,帮助非洲国家通过学习和模仿,优化自身在全球分工体系中的地位。另一方面这将提升中国作为非洲区域公共产品供给者的国际形象,更有力地应对舆论风险和大国竞争。

二、促进非洲增强自主提供区域公共产品的能力

在非洲自主提供区域公共产品意愿不断增强的背景下,中国可通过加强与非洲联盟、非洲次区域组织和非洲主要大国,特别是南非、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国家的合作,助力非洲自主提供区域公共产品。

一是加强中非治国理政经验交流,帮助非洲编制区域、次区域、国别和领域发展规划,提高非洲的自主治理能力。与非盟和非洲国家加强发展战略对接,同非洲一道制定并实施立足非洲经济发展规划的中非合作项目规划。

二是通过培训帮助非洲培养经济治理人才。除了帮助非洲培养技术人才,还可以通过中国商务部国际商务官员研修学院等平台帮助非洲国家培训经济管理、金融、法律和工程人才,协助非洲官员和专业人才了解中国改革开放经验、中国产业转移路径、中国地方政府产业承接途径以及产业转移过程中的政策、金融服务等。为此,中国可优先培养一批了解中非双方政策的培训专家,使其既精通中国经验又了解非洲发展战略。

三是增强中非经济合作对非洲当地的外溢性。在项目设计阶段即考虑中非共建的工业园区与非洲当地经济的关联,促进当地中小企业的发展,推动相关产业在当地实现全价值链发展,助力非洲经济一体化建设。

三、中国方案与非洲战略的“三步走”对接

习近平主席在2017年首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指出,“‘一带一路’建设不是另起炉灶、推倒重来,而是实现战略对接、优势互补。”借鉴中国发展经验的必要性已经成为非洲国家的共识,关键是如何将中国的发展经验和非洲国家发展战略进行对接。具体而言,中非发展战略的对接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加强中国与非洲国家的发展政策沟通,了解非洲国家具体的发展战略和需求,满足非洲区域互联互通的实际发展需要。第二步,基于非洲需求视角,提炼总结中国发展的相关经验。第三步,推动中国发展经验与非洲发展战略实现对接。这种对接既包括中国与非洲联盟发展倡议的对接,还包括与非洲各次区域组织、非洲国家政府及其地方政府的战略对接。

四、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

为减轻西方国家对中非合作的疑虑,提高中国对非公共产品的适用性,中国可通过三方合作的方式与西方大国的对非公共产品进行协调。一是在政府层面推进农业、医疗、青年培训等非洲民生领域的三方合作。例如,利用无偿援助与欧美国家共同开展对非洲的人才培训,尤其是加强对非洲青年的技术培训和能力建设,提升项目建设运营的可持续性。二是推动中国企业与具有国际经验、熟悉非洲当地营商环境的欧美国家咨询公司和投融资机构合作,共同在非洲第三方市场开展经济合作。以市场为导向,发挥中国企业和西方企业的互补优势,共同推动非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水平提升和民生改善。三是发挥智库、媒体、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增强沟通和互信,提高国际社会和非洲当地社会对中非合作项目的认可度,减少其对中国的疑虑。
结   语

对非区域公共产品供给是中国参与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重要抓手。中国为非洲提供的区域公共产品既包括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也包括有利于非洲自主、可持续发展的知识和经验。当前,非洲区域公共产品仍面临巨大的供需缺口,但西方大国“私物化”倾向严重,无法提供与非洲自主、可持续发展相匹配的公共产品。随着国际力量对比的“东升西降”以及非洲自主发展意识的提升,中国对非区域公共产品供给迎来了良好机遇。中国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的供给方式打破了西方的霸权式供给,是为数不多的既有能力也有意愿向非洲提供区域公共产品的世界大国。面对公共产品的可持续性、供需方的对接、不同供给方之间的竞争等挑战,中国可从提高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和经营可持续性、提升非洲自主提供区域公共产品能力、加强与非洲发展战略对接以及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等方面,改善对非区域公共产品供给,切实为“一带一路”建设打造公共产品合作的先行示范。

【本文是中国非洲研究院中非合作研究资助项目“中国在非洲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可持续性”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

(责任编辑:苏童)

[1]《专访刘贵今:中非合作是小型“一带一路”》,载《第一財经日报》,https://www.yicai.com/news/4623242.html。

[2] [美]帕拉格·康纳:《超级版图:全球供应链、超级城市与新商业文明的崛起》,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1页。

[3] “Africa’s pulse (English)”, http://documents.worldbank.org/curated/en/348741492463112162/Africas-pulse.

[4] “African Economic Outlook 2018”, https://www.afdb.org/fileadmin/uploads/afdb/Documents/Publications/2018AEO/African_Economic_Outlook_2018_-_EN_Chapter3.pdf.

[5]《德勤咨询:2018年非洲基础建设市场动态报告》,http://www.199it.com/archives/841427.html。

[6] 樊勇明:《从国际公共产品到区域性公共产品——区域合作理论的新增长点》,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年第1期,第150页。

[7]同[5]。

[8] 贾庆国:《国际秩序之变与中国作为》,载《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第53页。

[9] 曹远征:《“南北国家”实力趋近与世界经济治理体系的重构》,载《文化纵横》,2019年8月,第22-23页。

[10] 蔡拓、杨昊:《国际公共物品的供给:中国的选择与实践》,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年第10期,第115页。

[11] Kwesi Botchwey, “Regional Public Goods and African Development: Concept and Application”, https://pdfs.semanticscholar.org/e2ee/570758262bf416468d6d12ba47663bbf2301.pdf.

[12] Kennichi Ohno and Izumi Ohno, Eastern and Western ideas for African growth,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13, p.3.

[13] “Challenges of African Growth: Opportunities, Constraints, and Strategic Directions”, https://openknowledge.worldbank.org/handle/10986/6656.

[14] 周玉渊:《南非与尼日利亚关系:从合作到竞争》,载《西亚非洲》,2015年第1期,第107页。

[15] “Nairobi-Addis Ababa Road Corridor Boosts Trade in East and Horn of Africa”, https://www.afdb.org/en/news-and-events/success-stories/nairobi-addis-ababa-road-corridor-boosts-trade-in-east-and-horn-of-africa/.

作者:周瑾艳

中国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论文 篇2:

国际环境法的特点初探

摘 要:国际环境法是现代国际法为应对人类环境问题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分支,与传统的国际法及其各个部门相比,国际环境法具有公益性、科技性、综合性、早期性、超前性和区域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反映了现代国际法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最新发展。

关键词:国际法;环境保护;国际环境法;发展

国际环境法指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在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发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体现它们之间由其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的,调整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P54)。它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分支,也是国际法为了应对人类环境问题对其提出的挑战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与传统国际法特别是国际法的传统部门相比,国际环境法具有公益性、科技性、综合性、早期性、超前性和区域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也反映了现代国际法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最新发展。

一、国际环境法的公益性

国际环境法的产生,是因为生产力的发展严重危害了全人类共同的生存和发展基础——生态环境。也就是说,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前提是人同自然之间发生了冲突和矛盾。这个前提决定了国际环境法的宗旨是保护地球环境,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使人类社会得以在与自然的和谐中持续发展。可见,国际环境法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它服务于造福人类、惠及子孙后代根本利益的国际环境保护事业。

国际环境法的公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护利益范围的全球性。这是指,国际环境法所保护的不是某个国家或区域的局部利益,而是整个地球的全局利益。第二,保护对象的共有性。这是指,国际环境法所保护的对象除了国家所有或多国共享的环境与资源外,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环境与资源应当属于全人类所有,无论其是“人类共同财产”、“人类共同遗产”还是“人类共同关切之事项”,地球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不会因国家疆界而受影响。第三,保护宗旨的公众性。这是指,国际环境法所保护的利益就其归属和分配而言,应具有公平性,而非独享性,它是属于地球上所有国家和全人类的,而不是少数国家及其国民的。也就是说,各国及其人民,无论在政治制度、价值观念、经济发展社会水平和自然禀赋等方面存在多大的差异,都可以平等地从中获得惠益。事实上,诸如水和空气的质量提高、自然资源得到保存和恢复等环境利益也不可能为个别国家所独享。第四,实现手段的共享性。即各国在处理有关的环境问题时会采取相同或相似的措施和方法,国际环境保护的实现特别有赖于各国之间本着“新的全球伙伴精神”进行信息交流、资料共享、资金援助、技术转让等全球环境合作的诚意、内容、形式和程度。国际环境法的公益性应是上述四个方面的有机统一。

国际环境法的公益性自其产生伊始就在有关的国际法律文件中得到了体现。早在1946年,《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的前言中就已经承认:“为了后代

保护以鲸这个物种为代表的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世界各民族的利益。”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所宣布的“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的共同认识,实质上就是对国际环境法这一特点的深刻揭示。此后,几乎所有重要的国际环境条约,如《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都在其前言部分中强调这一点。

国际环境法公益性的凸显,标志着国际社会奏响了新的基调,展示了新的转向。国际社会的中心发生了从成员的个体利益到集体利益的革命性转变。对此,有西方学者认为:“国际法不再围绕国家主权概念,人类共同利益成为国际法律制度真正的核心。”[2](P16)笔者认为,这种说法虽然有些偏激,但也确实反映了国际环境法的基本特点和发展趋势,昭示着国际法未来的发展方向。

二、国际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

国际环境法的宗旨是保护地球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而自然界是按照自己所固有的客观规律发展的,不以国家或人的意志为转移。尽管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要受社会经济规律的制约,但在根本上它主要还是受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规律的制约。因此,国际环境法必须遵循自然规律,依靠科学技术才能实现它的目的。所以,国际环境法具有较强的科学技术性。具体说来,国际环境法的科技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国际环境法以自然规律为基础。国际环境法要想解决各种环境问题,保护和改善环境,就必须将自然规律作为其立法的指导原理。国际环境法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利用和依赖专门的科学技术知识,需要自然科学与法学之间紧密的结合。[JP2]

其次,国际环境法通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关系来达到协调人与环境关系的目的。因此,它就必须把体现自然规律要求的大量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环境标准等吸收到国际环境立法之中。许多国际环境条约本身就包括诸多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规范,有的环境条约还通过制定议定书和(或)附件的方式专门规定技术规范,有的国际法律文件是同时采用这两种吸收方式。这样就使国际环境法成为国际法中一个技术性极强的法律部门。

第三,国际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还体现在它对科学技术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科学技术是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重要环节,几乎所有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中都有关于重视科学技术的作用、推动“环境友好技术”(英文为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Technology,或称“有利于环境的科学技术”)的开发、研制、运用和转让等的规定;同时,环境友好技术也是国际环境合作的基础和主要内容。所有这些,都极大地推动着环境友好技术的发展,从而有利于人类环境问题的解决和全球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提高。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环境法中,所谓的“科学技术”不仅需要现有已知的知识及其建议,还需要在科学的不确定性范围内预测和评价风险的方法。由于与环境相关问题的“解决”可能转而引发新的问题,所以关注后者才至关重要①。这也就是国际环境法中特别提倡“风险预防”原则的原因。

三、国际环境法的综合性

国际环境法所调整的国际环境关系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它的广泛性,国际环境关系牵涉到国际社会的各个方面,并与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与资源的广泛社会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与之相适应,国际环境法保护的方法也具有多样性,这就决定了国际环境法是一个具有明显综合性的国际法部门;而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交叉和相关学科的融合与渗透,更是为这种综合性奠定了雄厚的基础。国际环境法的综合性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国际环境法保护的范围和对象,比现有的任何国际法部门都要广泛,这就决定国际环境问题不可能只依赖于其中一个或几个方面的一种或几种手段就可以解决,国际环境法宗旨的实现必须借助于来自多方面、各个环节的综合力量。所以,国际环境法原则、制度和措施的具体内容一般都体现为政治、经济、法律、科学技术、宣传教育等多方面手段和方法的交叉与综合。

其次,国际环境法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其他法律部门相互渗透、互相交叉。国际环境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中既有公法关系,又有私法关系;既有国际关系,也涉及一定的国内关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要求有不同的法律规范来加以调整。调整国际法主体在有关的环境保护领域形成的关系,需要借助于国际条约法、海洋法、空间法、外交法等部门法的公法规范甚至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调整国家间的自然人、法人因跨界污染等原因产生的法律关系需要国际私法的规范;国际经济活动与环境保护的密切相关性更是使国际环境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密不可分。同时,国际环境法所涉及的国内关系的调整使得国际环境法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特别是环境法有着密切的联系。

第三,以国际环境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国际环境法学也因为国际环境法的综合性而具有突出的边缘学科的特点。国际环境法学与环境科学、经济学、伦理学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很多情况下,其他学科的知识或被国际环境法学视为本学科的前提和基础,或被借鉴为进行学科研究和发展的方法,更或被直接吸收为国际环境法学的一部分。

四、国际环境法的早期性

国际环境法的早期性是指国际环境法仍然处在它的早期发展阶段,与国际法其他部门(如海洋法、外交法等)相比,很多方面还不够成熟,有待加强与完善。

首先,国际环境法尚未形成一个有机、协调的体系。由于种种原因,国际社会缺乏一个类似于国内法上的环境基本法那样的能够规定各国的基本环境权利与义务、对现有国际环境法的各种规范具有提纲挈领作用的纲领性国际法律文件,使得现有的国际环境条约彼此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有的甚至还有相互抵触、矛盾之处。此外,国际环境法在许多重要的领域如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机制、环保资金与技术转让等方面发展缓慢,存在较大的空白;即使在发展较快的领域,国际环境法也有很多薄弱之处,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与完善。

其次,国际环境法律规范发展不足,特别是一些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有着根本重要性的基本战略和核心原则,如可持续发展、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目前还只表现为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软法”,还没有在国际条约中获得普遍承认,更没有得到具有强制效力的国际习惯法的支持。

再次,由于经济困难、科学技术落后、情报信息不足和缺乏专门人才等原因,发展中国家往往不能够真正平等地、充分地和有效地参与到国际环境立法之中。这极大地影响了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及其效果,成为制约国际环境法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还有,国际环境法难以实施。实施难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通病,国际环境法在这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由于各国在愿望和实际能力间的差异各有不同,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不足,发达国家又缺乏转让资金和技术的诚意,再加上缺少强有力的国际环境组织以及条约监督机制不健全,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困难颇大,在很多情况下只能依靠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道德机制加以保障。

五、国际环境法的超前性

国际环境法的超前性,是指国际环境法中的某些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在确立之前,国际社会为了达到保护全球环境的目的,通过科学预测,提前制定了调整未来可能出现的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律文件或法律规范[3](P246)。这是国际环境法与传统国际法“滞后性”立法形成鲜明对比的特点。

国际环境法的超前性是由环境问题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环境问题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可变性很大,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又有一种缓发性和潜在性,囿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人类对损害环境的活动造成的长远影响和最终后果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认识。但问题在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或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因此,在宏观上,就有必要预先制定有关的国际法以避免环境恶化之可能性;在微观方面,应在国际立法中采取防范措施,以制止或阻碍环境损害的发生。国际社会为防止气候变暖而制定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就是国际环境法超前性的具体体现。

国际环境法的超前性特点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首先,超前性是国际环境法以成文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重要原因。传统国际法以国际习惯为主要渊源,而国际习惯的形成多具有“滞后性”;它在时间上往往需要有较长的延续性,因此不能满足国际环境保护的客观需要。国际环境问题的紧迫性要求国际社会必须在一旦发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并不一定要有科学上的确定证据或已经出现严重后果)就应当立即制定相关的国际立法,而这种立法,一般采取成文的国际环境条约的形式。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覆盖面上,国际条约都取代了国际习惯而成为国际环境法的首要渊源。其次,超前立法促成了国际环境法中“框架公约模式”的产生及广泛应用。由于是超前立法,环境条约不可能一次就对所调整的国际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得全面而又具体。因此,一般先以“框架公约”的形式作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将各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具体的事项留待对有关环境问题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后,由缔约国以议定书和附件的形式加以规定。这种“框架公约+议定书+附件”的环境条约形式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六、国际环境法的区域性

与国际环境法的超前性相联系的是国际环境法的区域性。国际环境法的区域性是指在国际环境法的体系中,区域性国际环境法律文件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都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区域国际环境法推动着全球性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与完善。

环境问题既有全球的共性,也有地区的个性;就是在一国以内,不同的区域之间也有差异。这是因为每一个地区都有其独特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环境整体和生态系统。地球这一庞大的生态系统包含无数个“中”、“小”生态系统,而地球环境的整体保护有赖于各地区区域环境的保护。由于各地区环境问题的特点并不完全一样,人类活动对其影响又有深浅之别,因此各地区环境资源保护的目标、要求、措施自然迥异。由于分布在同一地区的各国面临大致相同的环境问题,对该地区环境资源采取保护措施也因为各国在地理、历史、语言、文化、经济等方面的相互联系而更容易找到共同的语言,协调彼此的意志。于是采取区域性的合作方式签订国际协定便成为重要的途径,区域性多边的或双边的环境协定当然构成国际环境法的重要部分。而且,这样的协定往往较全球性的环境协定更易于有效地执行。基于这一认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成立后,特别重视区域性的国际环境立法活动。在环境规划署的倡导下,建立了一些区域性的环境保护国际组织,也签订了不少区域性的环境保护协定,其中关于海洋环境的区域性协定最多。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区域海洋行动项目》,截至1997年底,已经有地中海、波斯湾、中西非、东南太平洋、南太平洋、红海、亚丁湾、加勒比海、东非和黑海等九个遭受到严重污染的区域性海域制订了区域性公约[4]。另外,东亚海域、南亚海域以及西北太平洋也已通过了行动计划,走出了签署公约的最初一步,西南大西洋的行动计划也正在讨论当中。

应当注意的是,国际环境法的这些特点,是与国际法其他部门相比较而言的,并非指其他部门法绝对没有这些特点,而是说国际环境法更为明显,或者在具体内容上有所不同。如就公益性而言,国际人权法的公益性体现在对世界上所有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与保障,而国际环境法则是对全人类共同的生存与发展基础的保护,二者的内容有很大差异。就科学技术性而言,国际航空法中也有技术性规范,但其技术性规范无论是地位还是数量都无法与国际环境法中的技术性规范相提并论。

参考文献:

[1]王曦.国际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 [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M].张若思编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 毛庆国.论国际环境立法的超前性[A].蔡守秋,王曦.当代环境法[C].香港:中华科技出版社,1992.

[4] UNEP.UNEP Environmental Law Training ManuaL[Z]. Nairobi, 1997.

注释:

① [ZK(]A. Kiss, D. Shelton. Manual of European Environmental Law[Z].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7-8. 转引汪劲著:《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Study on Characteristic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QIN Tian-bao

(School of Law, 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China)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law;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development(责任编辑:周振新)

作者:秦天宝

中国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论文 篇3:

国有企业“走出去”与当代中国外交海外困局

内容提要 伴随中国经济海外投资规模的扩大和国际影响力的提升,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有关能源开发、工程承包、投资安全、领事保护等海外事务中的影响与日俱增,成为当代中国外交政策新的参与者。然而,由于自身认识、经验、能力等主观条件及客观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所限,日趋独立的国有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为当代中国外交的海外行动制造了一些棘手的困局。

关键词 “经济怪兽” “不公平竞争者” “代理者” “新殖民主义者” “挟持者”

自中央部署并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和中国加入WTO以来,中国国有企业的海外行动与中国国家利益的海外得失愈益息息相关。伴随中国经济海外投资规模的扩大和国际影响力的提升,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有关能源开发、工程承包、投资安全、领事保护等海外事务中的影响与日俱增,并日益成为当代中国外交政策新的参与者。但另一方面,十余年的“走出去”经历为中国国有企业带来的不仅仅是增长和扩张,由于自身认识、经验、能力等主观条件及客观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所限,国有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与麻烦。面对不时出现的诸如“经济怪兽”、“不公平竞争”、“新殖民主义”,甚至是“挟持”或“绑架”中国外交等种种质疑与指责,握“牌”不多的中国外交常常饱受争议,进退两难。

一、全球猎食的“经济怪兽”?

近年来,西方世界指责中国企业“猎食”全球能源、特别是“锁定”(locking out)非洲的负面评论从未间断。在许多西方分析者眼中,崛起中的中国犹如一只巨大的“怪兽”而满世界找油开矿。2006年《经济学家》杂志的一篇文章曾颇为形象地描绘到:“大约六个世纪以前,明朝的航海家就到达这片大陆(非洲)的东部海岸,带回了一头长颈鹿以满足中国皇帝的好奇心;今天,中国的船只在同样的航线定期航行,带回了石油、铁矿石和其他商品,以满足这个发展中的庞大经济体的贪婪胃口。”

此外,不少来自西方观察者和非洲本土人士的指责和抱怨表明,中国企业在非洲国家中的形象同样不尽如人意。由于部分中国企业在开发非洲矿业和木材资源时欠缺考虑环境保护和可持续问题,许多资源产地居民和国际NGO已经发出了不满和批评的声音。事实上,某些中国企业在资源过度开发、环境保护不力、社会责任感淡薄、不尊重当地法律法规与文化习俗等方面确实留下了为人说道的口实。

2011年的赞比亚大选为探讨中国企业在非洲的经济影响制造了一次广受瞩目的辩论机会,因为广大赞比亚选民的投票将主要围绕一个在外人看来不可思议的议题而分出阵营,那就是他们是支持还是反对中国在赞比亚的大规模投资。时任总统班达及其领导的“多党民主运动”相信,赞比亚需要中国的企业来推动其经济增长;而由迈克尔·萨塔领导的反对派“爱国阵线”、工会组织和进驻当地的国际NGO则认为,中国投资者正在“接管”赞比亚,剥削他们的自然资源和劳动力。他们批评中国的投资几乎全部投入到赞比亚的矿业开发领域,而仅有10%的投资用于建筑业、农业和制造业,并指责中国企业为获取更高利润而无视环境法和劳动法。如今,萨塔领导的民族主义团队已成功赢得大选,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赞比亚选民对中国企业和中国资本的负面情绪,而现任政府的对华政策为未来中赞关系带来的不确定性或将逐步显现。

冷静思考以上对中国企业的种种指责与阻挠,可以发现,海外中国经济外交的困境主要集中在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一是如何顺应并助力缓解一时难以突破的国内资源能源“刚需”问题,二是如何监督或管理“走出去”企业的海外经济行为从而使它们更“受欢迎”的问题。

毋庸回避,快速发展的国内经济和城市化进程使中国对石油、天然气、铁矿石等能源、资源的消费需求持续上升。现在,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石油进口国,中国钢铁企业的原料需求也已占到全球铁矿石需求的60%,但仅以需求量或开采量的具体数字判定中国企业“锁定”非洲甚至是全球能源资源的说法并不客观。已有研究显示,中国的“石油贷款”协定既没有减少国际市场中可供交易的石油量,也没有挤占他国获取海外能源供应的渠道;相反,由于中国能源企业常常在西方国家不愿进入的国家或地区寻找突破口,它们的开发行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增加了国际能源市场的供应量。

而且,抛开某些中国企业的不当做法,中国企业的进驻不仅为非洲各国、特别是那些曾饱受战乱频仍之苦的所谓“失败国家”带来了新的希望,使它们能够利用许多自己的资源优势成为“被需要”而不是“被遗弃”的国家,也为这块积弱积贫的欠发展大陆带来了适应它们发展条件与生产方式的“中国经验”。因此,推进国有企业走进非洲对中国与非洲大陆来说将是一个实现“双赢”的战略契机:它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快速发展的中国对非洲地区丰富资源的巨大需求,而且将使广大非洲国家在中国贷款、资源开发与各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获得新的发展动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中国与非洲共同获益的双赢模式中,那些作为具体操作者而进驻非洲的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所发挥的作用与影响即被提升至某种特殊重要的地位。而从企业的经济法人属性角度出发,中国企业,即使是西方人眼中受到政府鼎力资助的国有企业,在进行具体的经济决策时也并非是(或说不仅仅甚至主要不是)以国家能源战略或外交政策目标为行为导向的。事实上,伴随经济实力及其在国内、国际影响力的上升,当代中国国有企业不仅常常作为国家推行外交政策的“先行者”参与中国外交的海外行动,更以日益增强的独立性间接、甚至直接影响中国外交政策的制定。

因此,要实现外交工作为国有企业的“走出去”行动“保驾护航”的目的,国有企业日益增强的独立性就必然成为中国外交不得不考虑的因素。然而正如季北慈(Bates Gill)与詹姆斯·赖利(James Reilly)所言,由于企业常常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并缺乏与其政府监管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中国国有企业在非洲的某些做法并不符合中国政府的利益,并可能损害中国更为重大的外交与经济目标。事实上,在中国外交——特别是以外交部、商务部等外事部门为实体——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上,由于相关部委对企业既没有直接的管控关系,又未能形成某种统一、及时的联席协调机制,常常造成中国外交政策整体布局的诸多麻烦。在这方面,中国外交部门应发挥的主导性和协调作用不可推卸;而作为中国外交海外运作的重要参与者,国有企业则应当主动配合国内外事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起在投资国当地的相关义务。

二、享受高额补贴的“不公平竞争者”或“代理者”?

对于中国国有企业在中国外交对非政策中的角色与影响,西方评论者中一个较为普遍的看法是,中国国有企业附属于中国国内上下一体的社会主义政治与经济体制,长期获得政府提供的低息贷款、政府拨款、税收减免等财政补贴和大量低价的土地资源、经济开发区项目等优惠政策支持,因此在国际经济角力中享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在一些情况下,中国国有企业的海外投资与并购行为正在受到来自当事国的重重阻力,而西方世界、特别是美国对中国国有企业日益扩展的全球性影响更是心存顾虑。

中国石油公司中海油竞购美国石油公司优尼科(Unocal)一案即为美国国会出面干预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行动的典型。在优尼科进行商业抉择的关键时刻,两名共和党议员联合致信美国总统,声称美国在处理牵涉中国的能源事务时,应对由此产生的经济安全、外交政策、国家安全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在美国国内某些人士看来,由中国政府控股的中海油对优尼科公司提出的并购要约是一个国家行为,例如当时与中海油进行竞购的美国雪佛龙公司的副总裁曾公开表示,中海油的国有母公司以低于市场利率的价格为其子公司的竞购要约提供70亿美元资金的做法等同政府补贴,相当于为每股优尼科股票补贴约10美元,而雪佛龙无法达到这一水平,这种竞争显然是不公平。为此他们积极游说美国政府及国会,使美国国内一直抽象存在的“中国威胁论”重新抬头并更加具体化,最终形成了一股出人意料的政治压力。

又如在美国学者邓丽嘉(Erica Downs)完成的研究报告《看中国:国家开发银行的跨境能源交易》中,根据作者的统计,2009年和2010年,中国国开行分别向来自巴西、厄瓜多尔、俄罗斯、土库曼斯坦和委内瑞拉的石油公司或政府提供了总额约650亿美元的商业贷款。虽然邓丽嘉强调投资盈利是国开行大量发放“石油贷款”的主要动因,但包括作者在内的西方评论者均大体认为,这些贷款背后的政治利益,即通过“贷款换石油”方式帮助中国石油企业抢占国际能源市场也是中国政府的重要政策目标。

客观讲,企业参与外交、或在某些外交事件中充当“代理者”的情况在各国外交实践中均较为常见。事实上,以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看待二者间关系,国有石油企业在某种程度上的确是中国国家能源战略的“代理者”;但在现实中二者之间利益并非完全协调一致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代理者”角色需要大打折扣。

这是因为,中国国有石油企业生成于20世纪80年代的国家能源产业调整与部门重组,在此后一系列的改革实践中已逐步建立其起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具有自身利益理性的“经济人”。由于股东大会与企业形成的更具根本性的“委托—代理”关系具有强烈的经济导向,即企业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的本质属性要求其在进行海外能源投资与开发时首要考虑的是投资回报关系,因此一旦企业的经济性目标与外部委托者界定的政治性目标发生冲突,企业应对各种利益需求的内部决策与选择便会出现纠结;当某个利益需求在博弈中占据上风后,它就有可能激励企业采取一些旨在影响企业决策和使其他委托者改变其政策的政治性行动。而在现实中,经济利益优先、甚至并非完全合理的经济要求超越它们被期待承载的国家或社会责任的案例并非罕见。

因此,外界看来的中国国有企业享受国内高额补贴政策并作为中国国家战略海外“代理者”的角色,与中国国内或具体到中国外交感受到的同一个“现实”并非完全一致;特别是当深入到国有企业作为国际行为体的内部时,企业自身界定的“组织化利益”相较外界视其为“原子”时所承载的利益要复杂得多。但无论如何,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基础上,健全中国国内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使其由内至外地处理好企业与国家、经济利益与国家利益、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中国国有企业更好地实现“走出去”的关键。

三、人道主义缺失的“新殖民主义”?

2006年2月,英国外交大臣杰克·斯特劳(Jack Straw)在访问尼日利亚时发表演讲,将中国与贫困、地区冲突、恐怖主义等一起列为非洲国家面临的十大挑战,并声称“现在中国在非洲所做的事情和我们150年前在非洲所做的事情是一样的”,由此引发了西方世界有关中国在非洲推行所谓“新殖民主义”政策的讨论。多年来,某些西方政客和评论者时常指责中国的非洲政策和中国企业的对非出口、工程承包和能源资源过度开发行为。2011年6月,美国国务卿克林顿再次提醒非洲国家在与中国交往时应当注意“新殖民主义”,将中国的非洲政策重新引向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西方社会的批评与挑拨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目前中国外交面临的更为棘手的困境,是类似指责中国在非洲国家实行“新殖民主义”的“话语”已在部分非洲国家与非洲人民之中产生了负面的共鸣。在他们看来,中国企业在非洲影响力的扩展一方面确实为普通非洲民众带来了实惠,但另一方面也对少数非洲国家的某些支柱产业造成了严重的外部冲击。此外,某些外部声音还将其批判的矛头引向了中国特有的对非“一揽子”援助模式,认为这种将人道主义援助和商业行为挂钩的做法正是中国推行所谓“新殖民主义”政策的重要方式。按照伊恩·泰勒(Ian Taylor)的看法,“石油换贷款”的援助与开发模式虽然在短期内为许多非洲国家发展带来了大量低成本的财政收入,但长远来看,长期依赖“石油换贷款”的发展模式将使非洲国家难以逃脱典型的“资源诅咒”的困局,逐渐失去发展其经济多样性的动力。此外,在部分西方人看来,中国政府与中国企业对非洲的兴趣仅仅在于石油资源与工程承包交易,而对西方国家长期以来关注的民主、人权与反腐败问题漠不关心;而且正是由于中国政府以“不干涉内政”外交原则为基础对诸如安哥拉这样的“问题国家”提供低息石油贷款,使它们能够最终绕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要求受援国政府提高贷款使用透明度的条件,从而大大阻碍了国际社会为其民主改造进程做出的努力。

对于西方世界的质疑与指责,温家宝总理曾明确指出,“‘新殖民主义’这项帽子绝对扣不到中国的头上”。实际上,中国与非洲国家的关系贯穿新中国成立后的六个十年,在西方国家普遍将非洲视为“失败大陆”的时候,中国也从未间断过对非洲的关注与援助。诚然,伴随中非关系的迅猛发展,来自中国的优惠贷款、国有及私营企业,以及更为具化的大量的中国人的涌入正潜在改变着非洲大陆的政治和经济版图。但与西方国家提出的严苛援助条件相比,中国的贷款协议显然对那些急需发展资金的非洲国家来说更具吸引力。

更为重要的是,伴随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国内对外援助政策与方式的改变,国有企业已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中国海外贷款流向与使用的新的“监督者”。现在,以国家开发银行为首的中国政策性银行在发放对外贷款时会特别关注借贷国的偿贷能力及借贷国与中国企业间合作的经济效益。例如,在国开行与委内瑞拉签署贷款协议之前,中国方面就曾派出一个超过30人的专家代表团对委内瑞拉的偿贷能力与中委石油开发合作项目进行评估,并借助法律条文对双方协议内容进行保护。此外,由于中国的“石油贷款”一般以项目方式进入当地能源企业,而不留经受援国政府,恰恰改变了以往受援国政府截留贷款的10%作为管理费这种更易导致政府腐败的援助方式。在中非经贸关系中,中国的资金与技术不仅仅使中国企业进入非洲能源资源基地,更使非洲受援国借力发展建立起自己的石油生产、加工与运输体系,甚至从以前的石油进口国成功转型为出口国,促成了中国—非洲合作的“双赢”局面。

当然,对中国外交与中国国有企业的非洲战略或政策来说,近年来并非一帆风顺的中非关系的确存在一些值得反思和探讨的地方。问题之一,是中国商品的大量涌入确已引起部分非洲国家的反感,中非贸易不平衡局面一时难以打破。例如,中国纺织品的冲击使非洲南部小国莱索托等国的服装厂大量倒闭,而南非纺织业者更因中国产品的大量涌入和由此造成的大量失业而采取罢工抗议行动。面对抱怨与指责,中国政府曾经做出妥协,例如主动对中国的纺织品出口设置限制等。但事实上,“出口设限”并非解决中国与南非及其他非洲国家贸易失衡难题的长期手段。客观讲,中非贸易困局并非中国政府与企业可以独力解决,但中国企业在当地树立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和竞争形象将大大有助于中非贸易关系的改善。

问题之二,是中国在非洲国家应用的“石油换贷款”援助方式的可持续性的确需要更加客观的论证与反思。最先应用于安哥拉的“石油贷款”模式在实施之初的确产生了可观的双赢效应,它既使受援国能够在发展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将本国石油资源“变现”并借力兴建起自己的资源开采基地,同时也让具备实力中国的国有石油企业获得了受援国的资源开采权。但这一模式运行数年来,已在实践中遭遇到现实的瓶颈。具体来看,中国在援助过程中大多利用商业合作模式带动项目运营,这一方面导致非洲当地普通民众很难真正体会到中国贷款带来的切实利益,使其误解甚至怀疑中国援助的目标与意图;另一方面,大量援助项目将中国企业设立为绝对执行主体的做法很可能带来一些潜在的不良影响,比如导致中方企业的意愿在援助项目产生、确定的过程中举足轻重,甚至影响相关政策,还可能使实力强大的中国国有企业及其带来的巨额资本更容易无风险地进入受援国。

此外,不得不承认的是,部分中国国有企业将其在国内“高效率”生产模式应用到他国的同时也带去了社会风险,比如使当地农户处于弱势地位、“先开发后治理”等等。也就是说,当国人开始思考三十年来中国发展中的“带血GDP”导致的资源过度开发、环境污染和贫富差距等经济、社会问题时,某些国内企业可能已将那些曾经司空见惯的不良经营习惯带到了海外的生产基地。客观讲,某些项目式的开发行为并不利于能源资源利用的长期经营,中国“高速高效”的生产建设方式确实需要类似西方国家授权或委托某些公益性援助项目或非营利性NGO进行事后监督、管理等方式的补充。

四、中国外交政策的“挟持者”?

与某些主张西方世界谨慎防范中国国有企业对外经济活动背后可能隐藏的“国家战略”意图等类似看法不同,西方研究与评论者中也有部分观点认为,中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石油企业在中国国民经济体系中的特殊垄断地位已使其获得了摆脱中国政府控制的巨大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它们的海外投资活动并非如想象中那样反映中国国内协调一致的海外发展战略,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挟持”或“绑架”了中国外交政策。

上文已经提到,西方国家对中国非洲政策和中国石油企业的一个典型指责,是批评中国为了获得能源与资源甚至与苏丹、安哥拉、津巴布韦这样的“问题国家”合作,对西方在非洲大陆一贯坚持的民主化努力造成了极大阻碍。客观讲,虽然“问题国家”、“民主”等类似字眼中充满了过多的意识形态的内涵,孰是孰非并非黑白分明;但中国国有企业、特别是石油企业进驻非洲所选择的许多投资国的确有一个明显的共性,即它们的国内政局常常动荡不稳,甚至战乱频仍。

在海外投资基地选择的问题上,是经济先导还是外交先导多数时候很难界定。有时是国家首先主动寻求海外合作机会,并在谈判几近成熟时引入企业的角色;有时是企业先行一步,在与海外能源产地做好合作准备甚至展开具体开发项目后,外事部门才后续跟进。无论是哪种形式,重要的是企业与外交之间及时、有效的沟通机制的建立。特别是在评估某些政局动荡的非洲国家投资前景时,中国企业的海外抉择关乎中国外交政策实施的可行性。然而,作为受经济利益驱动的“理性人”,中国国有企业做出到哪里投资、如何投资以及如何使用投资回报等决策并不受外交部或商务部的管制,而且很多时候企业还做不到事先向这些外事职能部门进行咨询或“备案”;这样一来,一旦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遭遇意外与风险,中国外交便左右为难,只能充当事后“救火队”或“收场者”的角色,而企业即成为事实上的“挟持者”或“绑架者”。

这里的“挟持”或“绑架”既有其表面含义,即近年在海外、特别是非洲战乱国家频发的中国企业员工遭遇的恶性人质事件,也包括其引申含义,即当代中国的非洲战略严厉考验着中国外交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即一贯坚持的“不干涉内政”原则。客观讲,近年来的尼日利亚绑架案、埃塞俄比亚恐怖袭击案、及最近苏丹与埃及绑架案的发生,既有受援国当地政治不稳、社会动荡等方面的原因,也有中国国有企业自身经营或管理不善导致的问题,它们实际在愈益扩大的中国海外经济利益中几乎不可避免。在这类事件中,外交部门充当与当事国政府进行沟通、协调并组织国内、国际救援力量的角色;特别是在如“利比亚大撤退”这样的重大外交事件中,外交部门甚至需要联合军事系统的力量对成千上万被“绑架”的海外中国公民及数以亿计的国家资产实施解救。但事后反思,在一些政局动荡、社会混乱、恐怖主义活动盛行的国家和地区,国有企业的许多海外投资从初期的风险评估、到末期的投资收益结算都是盲目和缺乏协调的。例如,2003年萨达姆政权倒台之后,中国国有企业在伊拉克的70多亿美元投资一夜间成为伊拉克国内征款,至今无法收回。而在2011年的利比亚,虽然此次中国政府的“撤退”行动比海湾战争时期及时、有效,但中国企业在这个高风险地区的基础建设或能源投资项目仍比重过高,这与国内企业对投资地情况了解不足甚或抱有的“富贵险中求”的轻视或侥幸心态有直接关系。

在“绑架”的引申含义上,外事部门的角色处境更显劣势。例如在苏丹达尔富尔问题上,一段时期内的中国外交政策曾经进退维谷,饱受争议。正如某些西方媒体分析的那样,由于中石油在苏丹积累了大量资产,中国在苏丹成为一支关键的外部力量。然而,尽管确保苏丹政局稳定显然是中国必须维护的利益,但在公投问题上中国依然犹豫不决。其根本原因即是中国外交对于如何将海外经济利益和国际责任与“不干涉别国内政”的传统外交原则相协调缺乏共识。

“不干涉原则”形成于新中国成立初期,那时这一基本外交政策的提出正是为呼应广大亚非拉新独立国家之间的承诺与愿望。然而,半个世纪以后,中国外交却不得不为日益复杂难解的“不干涉原则”而左右为难。仍以中国一苏丹关系为例。中国国有石油企业中石油自20世纪90年代西方能源公司相继撤离以后即迅速进入苏丹市场,并在十年时间中建成了一条集油气勘探、开发、生产、管道、炼油化工和销售于一体的完整石油产业链,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但自2003年以来,苏丹国内达尔富尔危机迅速升级,中石油在苏丹的投资利益受到苏丹南北之争的严重挑战。危机初期,在“不干涉内战”政策的指导下,中国外交坚持“商业是商业,政治是政治”的行事原则,未将中国企业的经济利益与中国的国际责任结合起来。由于在国际社会解决达尔富尔危机的进程未能发挥建设性作用,中国外交在一段时期内曾饱受西方国家的指责。面对维护国家利益与承担大国责任的双重压力,至2006年,中国外交开始积极介入达尔富尔危机进程。

可以说,中国外交一贯坚持的“不干涉原则”已在决定介入苏丹问题时发生了某些变化,从设置“中国政府非洲事务特别代表”到积极开展游说、斡旋,中国外交政策在面对一度难解的达尔富尔危机时实现某些“创造性介入”式的跨越。客观上讲,石油企业作为公司法人的属性决定了它们正常经济行为的合理性,其本意不会是通过“挟持”政策来获取利益;而且在多数情况下,中国国有企业能够较好地处理企业自身经济利益与其所承载的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但在类似国内经济部门与外事部门之间“失调”的问题上,有效建立起外交部门与海外运营企业之间的事前通报一预警机制,特别是理顺外事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协作关系,却应是由达尔富尔危机引发的更深层次的思考。

毋庸置疑,中国国有企业已经成为当代全球经济政治舞台,特别是能源资源市场中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而伴随中国国有企业的空前发展而来的不仅仅是它们迅速增长的经济实力与国际影响,更有来自国内、国外的更多关注与对其所承载的国家责任、社会责任的期待。事实上,类似中国国有企业是国际经济秩序中的“经济怪兽”、“不公平竞争者”等的“话语”犹如存在于某种“平行世界”中的另一个“现实”,中国国内、西方世界和广大能源资源产地的政府层面、民众层面的感受均不相同。如果以经济世界、政治世界和社会世界划分我们所处环境的基本构成的话,那么显然,中国国有企业在政治世界、特别是社会世界中所需做的事情还有很多很多。

作者: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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