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规定

2022-11-28

第一篇:中国铁路总公司规定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统计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总公司统计工作,保障总公司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总公司统计工作在服务铁路改革发展、推进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机关、总公司直属机构、总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组织实施的铁路统计活动。

总公司采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和受托管理运输的非控股合资铁路公司的相关统计资料。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要切实履行出资人或出资人代表职责,通过法定程序促使并保障控股和受托管理运输的非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相关统计活动。

第三条 总公司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铁路运输生产、经营管理、投资建设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总公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五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按照总公司对统计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统计管理制度,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和其他条件。

第六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总公司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七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严肃性,不得自行修改按规定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关人员伪造、篡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其他统计资料,不得打击报复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统计人员。

第八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干扰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按规定予以保护。

第十条 总公司加强铁路统计科学研究,建立科学、全面的铁路统计指标体系,不断完善统计调查方法,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的现代化。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规范设置统计机构,明确各级、各部门统计职能,理顺管理关系,建立统一管理、分工合作、信息共享、协调高效的统计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总公司设立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公司统计工作,实施全公司统计调查和质量评估。

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总公司运输企业)设立统计主管机构,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并监督本单位统计工作。各统计专业均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总公司运输企业所属运输站段的统计工作必须由职能机构承担,其机构名称应体现统计管理职能。统计工作量较大的运输站段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其他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根据统计工作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内设机构中设置统计管理岗位。

第十三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必须指定组织、管理和监督本单位统计工作的行政分管负责人。

第十四条 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总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总公司运输、设备、物流、劳动、节能、环保、物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等专业统计,并负责向有关部门报送或提供数据。

(三)负责组织总公司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业务培训,各级统计人员及各专业统计监察人员的上岗培训,并统一核发上岗证、监察证。

(四)拟定总公司统计工作质量检查管理办法和数据质量考核办法,组织开展总公司统计质量检查,协助相关部门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总公司部署的普查、调查任务和专项调查工作,汇总、公布调查结果,提出调查分析报告。

(六)编制总公司统计资料汇编、统计手册,组织开展统计分析,发布统计资料,提出统计咨询建议。

(七)提出总公司统计管理信息化建设需求,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运用。

第十五条 总公司运输企业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总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各专业统计工作,并向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提供数据。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各级统计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工作。

(四)拟定本单位统计工作质量检查办法和数据质量考核办法,组织开展统计质量检查,纠正统计违纪违规行为。

(五)负责组织完成总公司部署的普查、调查任务和专项调查工作,汇总、报送调查结果,提出调查分析报告。

(六)负责管理、发布本单位统计资料,组织开展统计分析,提出统计咨询建议。

(七)按照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本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运用。

第十六条 其他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总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完成上级统计主管部门部署的相关专业统计工作和普查、调查任务,并向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提供数据。

(三)负责本单位专、兼职统计人员及统计工作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拟定本单位统计工作质量检查办法和数据质量考核办法,开展经常性的统计质量检查,纠正统计违纪违规行为。

(五)负责管理本单位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提出统计咨询建议。

(六)组织本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运用。

第十七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足够的统计岗位,配齐具有相应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兼职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按照国家和总公司规定的条件,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八条 总公司建立统计岗位资格管理及继续教育制度。统计人员必须取得统计岗位资格,并接受统计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组织并支持统计人员参加各类相关培训、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为其创造学习条件。

第二十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国家统计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独立行使以下职权,不受侵犯: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台账和报表。

(二)统计报告权:整理、分析统计调查资料,及时准确地向上级统计机构和本单位负责人提出统计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扣压。

(三)统计监督权:对铁路运输生产、经营管理、投资建设等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参加本单位、本部门的有关会议,提供统计咨询。

有关部门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并妥善解决。

第二十一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职责,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上报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办法及统计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建立统计工作交接制度。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应当办清交接手续,先补后调;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二十三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统计报表管理制度,保证统计工作的一致性、有效性和协调性。

第二十四条 总公司统计调查项目是指总公司运输生产、经营管理、投资建设方面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归口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统计调查项目及其制度,由总公司确定。

统计调查制度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方面的规定。

总公司统计调查项目由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按照其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或者由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会同总公司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总公司运输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可以制定补充性调查项目、规定和实施办法,但不得与总公司的规定相抵触,不得与总公司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矛盾,不得影响总公司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并应报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总公司各业务部门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含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制发专业性统计调查表,应当由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对其科学性、一致性进行审查,对调查表进行登记、统一编号。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各业务部门向本单位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必须经同级统计机构审查、批准并报上级统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经总公司批准实施的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统一编号等标志。

对未经总公司批准实施的统计调查表,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有权拒绝填报。

第二十八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必须执行总公司统一制定的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制度,保证总公司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报表制度的完整和统一。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二十九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及台账的规范与管理制度、统计数据的管理与发布制度,防止数出多门、口径不一。

第三十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根据总公司各专业统计制度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纸介质和其他介质统计资料的保存、交接、保密、调用和归档等管理制度,按各专业统计制度规定的期限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及电子数据信息等统计资料。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二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确认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必须由本单位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单位统计负责人确认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根据专业统计制度或规则提供,并须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提供给本单位统计机构。

统计资料的审核确认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确认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单位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业务资料、财务资料及其他资料。

第三十四条 总公司统计数据由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定期公布主要指标数据。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统计机构负责审定、公布本单位统计数据。

第三十五条 总公司各部门使用统计数据时,必须以公布的为准,未公布的必须商统计主管部门核定,以规范口径,保证正确使用。

信息技术等部门、单位代为存储的统计数据,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或对外发布。

第三十六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及所属部门使用统计资料时,必须以本单位统计机构公布或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有义务向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提供所需要的统计资料。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的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九条 总公司建立统计监察制度、统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统计数据质量考核制度以及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统计监察工作考评制度。

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对各级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执行本办法及统计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对统计数据质量及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统计监察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依据总公司规定,建立健全统计监察制度、统计质量检查制度、统计数据质量考核制度,以及统计报表、统计分析工作考评制度。

第四十一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设置统计监察人员。

总公司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职统计监察人员。

第四十二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统计机构及统计监察人员实施统计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受检单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电、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报表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信息,索取相关证据资料的复印件。

(二)进入受检单位的工作场所和与统计原始信息、数据相关的各类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填发统计监察查询书,向受检单位查询有关事项。

(五)根据检查结果填发统计监察记录,由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六)依据检查情况,提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奖惩建议。

第四十三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质量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统计工作职责和统计质量责任,并报上级统计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 总公司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制度,对统计工作全过程实施质量管理,对涉及运输生产组织、经营业绩考核、财务清算及总公司机关考核等重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进行重点监控,确保数据准确。

第四十五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对本单位内部的统计违纪违规行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及提出处分建议。责任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报上级统计主管机构。

第四十六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发生统计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利用虚假统计资料的不当得利,按总公司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 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八条 总公司统计信息化建设必须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总公司统计信息化规划及实施方案,由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统一协调实施。

第四十九条 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总公司运输企业及其他铁路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运用。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按照总公司统计信息化规划及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五十条 总公司统计信息化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规范统计标准,整合系统资源,强化数据集成,逐步实现信息采集自动化、数据管理集中化、系统应用网络化、统计产品多样化,推进统计信息资源共享,保障铁路统计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各专业信息系统资源,协调相关专业部门开发应用计算机程序并提供数据接口,逐步实现原始信息的自动采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上级统计机构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车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铁总安监【2015】10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国铁控股企业、实施委托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企业、国铁受委托实施调度指挥的铁路企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应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 车辆部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车辆设备质量安全、劳动安全等生产安全为目标,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 车辆部门要坚持“三点共识”和“三个重中之重”,以创新发展为主线,以落实“安全管理规范化、现场作业标准化、检查整治常态化”为重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落实”等体系和安全工作制度建设,持续强化安全管理基础,确保车辆安全持续稳定。

第五条 要坚持“安全第

一、以人为本、风险管理、基础取胜、

1 从严管理”的基本原则,始终把安全作为车辆部门各项工作的生命线,始终把确保安全放在各项工作首位,以保证高铁、客车和劳动安全为重点,准确把握铁路车辆安全风险全系统性、全过程性和易发多变性特点,突出管理问题是主要风险源,强化源头控制,严把关键环节,落实管理责任,防范安全风险,要狠抓基层、基础、基本功,强化车辆段(含动车段、动车客车段、客车车辆段,货车车辆段,下同)和车间管理,加强班组建设,严格现场控制,全面提高车辆部门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分管车辆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车辆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按照领导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和岗位负责的要求,明确车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车辆部门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车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总公司发布的技术规章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车辆部门安全工作的基本准则,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背。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有关铁路车辆管理和作业人员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执行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2 第八条 本规则是车辆部门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车辆部门组织制定的技术规章、技术标准、作业办法等有关制度,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总公司所属单位应依据本规则和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具体办法措施,全面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九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车辆专业规章制度和标准的制定、补充、修改、废止、审核、发布等,并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负责。

第十条 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制定车辆专业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负责对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行业、总公司的车辆相关规章制度、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制定、细化车辆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标准、实施细则和安全措施,并将车辆技术规章转化为可具体操作的检修工艺、作业标准;负责组织对车辆段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车辆段负责贯彻执行总公司、总公司所属单位有关车辆安全技术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安全措施,及时制定、

3 细化车辆有关安全技术规章落实要求和实施办法,并将技术规章标准转化为可具体操作的作业指导书,充分发挥基层生产单位安全管控能力,不断夯实安全基础,强化现场作业控制。

第十三条 作业指导书是保证岗位第一责任人作业质量的工艺性文件,是促进岗位作业标准落实,规范现场作业行为,实现职工“零风险”作业的基本保证,也是现场作业的唯一标准。应依据相应的规程、标准,按照最小作业单元进行设臵和编制,明确职工的作业内容、作业步骤、作业标准、工装设备、检测器具、安全事项等内容,在符合“实际、实用、实效”原则基础上,务求简练,当技术标准调整、作业环境变化、产品结构性能改动以及工作内容需要补充时,应根据实际及时修、建、补、废,定期发布。

第十四条 车辆部门应逐级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每日安全信息跟踪分析、每周安全分析、每月安全分析、安全问题深度分析、安全对话会、典型事故和安全问题交班分析通报、安全预警”等安全工作制度,加强影响动车、客车和劳动安全等安全信息的追踪调查和分析,深入查找专业管理、安全管理和现场控制中存在的问题,研判安全风险,及时提出防控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 车辆部门应按规定参加有关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配合调查、分析涉及本专业的铁路交通事故,提交专业调查报告,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严格考核追责、制定防控措施、迅速落实整改,规范建立事故统计分

4 析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铁路车辆行车设备故障统计、分析、考核及评价工作;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门是车辆行车设备故障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铁路车辆行车设备故障上报、调查、处理、分析、统计工作,建立铁路车辆行车设备故障报告、处臵及管理制度,加强与行车调度、安监值班人员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发生的与车辆有关的行车设备故障信息;负责对管内及本属车辆发生的行车设备故障迅速反应,及时组织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查找真实原因,确定责任单位,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定期对发生的车辆行车设备故障进行统计分析,落实责任和考核。

第十七条 车辆部门应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人员的行为规范、工作标准。要加强安全管理问题的检查调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整改,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专业管理评价工作,确定评价方案,制定评价标准,建立评价机制,组织评价工作;车辆专业管理评价按照客观科学、标准统

一、公正公平的实施原则,从安全、效率、质量、生产、经营、设备及重点工作等方面,每月统计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专业评价月度、累计得分和排名,每半年进行评价考核和排名通报,使安全奖惩与岗位、层级风险责任紧密挂钩,促进安全管理职责、工作标准及工作流程全面落实。总公司所属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制定相

5 应的车辆专业管理评价工作标准,并抓好落实。

第三章 职工素质

第十九条 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提出车辆专业岗位准入标准、岗位设臵和铁路职工技能培训规范要求的建议,督促落实资格性培训制度。铁路车辆从业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有关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全面掌握人员配臵相关规定和实际到位情况,根据生产组织、作业方式及车辆专业岗位设臵标准,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人员配备;要严格按照规定优先配备关键岗位作业人员,并保证人员的预备率。

第二十一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应按规定督促组织铁路车辆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以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作业标准、应知应会、岗位风险、案例教育、应急处臵等为重点进行适应性培训,推行以作业指导书为主要内容的实作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和技能竞赛活动,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进入车辆有关生产场所的劳务派遣、委外作业、路外施工及学习、实习等人员,车辆段必须对其进行铁路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专业基本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并记录在案。

车辆新技术、新设备、新规章、新工艺投入应用前,以及生产组织、作业方式变化前,应对车辆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适应性

6 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培养优秀技能人才,组织开展以学标、对标、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岗位练兵活动,定期开展非正常情况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臵能力。

第二十三条 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大力推进标准化创建活动,在车辆部门各层级选树标杆典型,并与职工的晋职、收入挂钩,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加大表彰奖励和推广学习力度,大力营造“学技练功、岗位争先”的良好氛围,全面落实干部逐级负责、职工岗位达标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车辆部门各级干部应坚持深入生产一线,掌握实际情况,注重大数据分析,掌握安全规律,制定工作措施,对有利于车辆工作长远发展的制度措施,应常抓不懈,一抓到底;应尊重科学,分析问题应把注意力放在找准原因、举一反

三、制定措施上,防止问题重复发生。

第二十五条 车辆部门应健全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范围、检查重点、检查频次和质量要求,根据安全重点工作部署和月度安全风险预警,结合季节性安全特点和安全实际,以作业指导书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为检查重点,对关键作业、关键环节、关键处所、

7 关键时段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对干部的安全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加强各级干部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丰富监督检查手段,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添乘检查、全过程盯控、安全包保、专题调研、调阅视频音频资料、监控数据分析等多种手段,依法合规、对规对标,重点检查规章标准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培训、设备质量、应急处臵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安全问题整治情况。

第二十七条 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针对安全关键和突出问题、事故暴露问题、季节性安全重点和上级部署,组织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促进作业标准落实,规范安全管理,防控安全风险。

第二十八条 严格安全问题追踪整改和复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严重问题应通报,对影响安全的严重问题,应实行督办。要追踪复查问题的解决情况,实现过程控制和闭环管理。应突出高铁和客车安全,针对安全风险关键项点、突出问题实施重点控制和专项整治,对高铁和客车发生的事故、故障及典型安全问题,做到件件分析、盯住不放、立即解决。

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查指导以及检查指导工作不力的,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将在专业评价中定期进行通报批评和考核。对检查指导的单位在短时期内发生责任事故或重大问题的,必须认真分析原因,对能发现问题而未及时发现以及发现问题后

8 未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解决的,以及没有按规定时间、范围检查到位的,应严格追究检查指导人员的检查失职责任。

第五章 设备质量

第一节 造修质量

第三十条 凡进入国家铁路以及委托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的合资铁路线和非委托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的国铁控股合资铁路线的铁路车辆设备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国家铁路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的铁路行业推荐性标准,以及总公司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标准性技术文件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铁路车辆有关产品准入制度,全面推行车辆设备零部件招标采购,健全评价机制,严格对车辆设备供应商的审查。铁路车辆部门在引进车辆先进技术装备时,须同步引进关系车辆安全及检修作业的专用设备、故障诊断、操作程序和相关技术资料。

第三十二条 配属管理的铁路车辆使用单位和部门应制定新造车接车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分工,规范交接程序,铁路车辆接车工作由总公司所属单位牵头组织。铁路车辆制造交付时,须保证车辆各部技术状态良好,满足合同约定技术质量要求;动车组新造交车时接入单位应成立车辆、机务、电务专业组成的接车组,在保证动车组各部技术状态良好的同时,还须对电务车载设备进行检查确认,保障状态良好。在车辆接车同时,应接收完整车辆

9 履历,车辆制造、运用单位须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做好填报工作。

第三十三条 由机车供电的铁路客车车辆和动车组在新造出厂后上线运营前,须组织安排进行接车整备和试运行工作,及时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问题并组织解决;试运行时,配属单位须做好添乘记录。

第三十四条 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车辆检修规程,明确动车组、客车及货车的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总公司所属单位负责按照修程要求,落实相关费用,严格执行检修标准,保证铁路车辆按期检修,严禁过期车上线运行。

第三十五条 铁路车辆及其零部件的定期检修工作须严格按总公司发布的检修规程以及相关的办法、文件的要求进行。总公司所属单位须建立健全专业技术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工艺规程和技术标准;各车辆段配备所需的技术规章、技术标准、工艺文件、产品图样、维护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并依据工艺规程、技术标准及铁路车辆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制定适合现场操作的作业指导书。

第三十六条 车辆主要行车设备设施应实行履历管理,强化动态检测和监控,建立检查、检修、保养、验收等记录,实行“一车一档”管理,配备车辆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车辆主要行车设备技术状态及主要零部件质量、养修履历的全过程和质量可追溯管理。

第三十七条 应加强车辆设备设施源头质量管理,对铁路车

10 辆在维修、运用中发现的设计、制造质量和运用等问题建立信息收集和反馈制度,建立定期分析研判机制,分析问题发生原因,并研究验证整改方案,确保问题得到及时销号。

第三十八条 为消除安全隐患、提升车辆性能、改善运行品质,应做好铁路车辆加装改造工作,具体加装改造项目的确定及技术方案的设计、审查和批准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并做好运用维护手册的更新工作。

第三十九条 建立铁路车辆质量追溯制度,在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基础上对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责任故障进行汇总统计,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存在制造、销售及质量源头问题单位的相关责任,按照要求进行考核索赔,并将考核结果与招投标的评标工作挂钩。

第四十条 建立铁路车辆检修质量对规检查制度,对车辆检修工作质量、产品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定期进行对规检查。

第二节 运用质量

第四十一条 铁路动车、客车实行固定配属管理,动车组实行包乘制或轮乘制、旅客列车实行包乘制,运用维修实行以计划预防修和状态预防修并重的检修制度。铁路货车原则上实行无固定配属管理,全国运行,安全实行区段负责制。

第四十二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根据运用工作需要设臵车辆运用技术作业地点,配备相应的办公、安全防护及检修设备、设施,列车技术作业地点和作业方式,按规定报总公司或总公司所属单

11 位批准。动车所应设臵在路网客运中心和始发终到客流较大的地区,其设臵、建设、维护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满足快速检修、安全可靠、高效运营的技术要求;客整所应设臵在客运枢纽车站,始发及终到旅客列车较多的车站,地理位臵特殊的车站;新线建设时,客列检应设臵在相隔500km~800km的车站;货车列检应设臵在编组站的车场及相应的区段站和中间站,根据列车数量、路企直通运输、战略装卸车点、机车交路、运行工况、列检安全保证距离和铁路货车技术状态等合理设臵。

第四十三条 动车组应突出“防燃轴切轴、防配件脱落、防动车火灾、防制动故障、防高压牵引系统故障”(简称动车五防)等行车安全防范重点;铁路客车应突出“防燃轴切轴、防配件脱落、防客车火灾、防制动故障、防列车分离、防运行品质不良”(简称客车六防)等行车安全防范重点;铁路货车应突出“防冷热切轴、防部件断裂、防配件脱落、防车辆脱轨、防列车分离、防制动放飏、防制动抱闸”(简称货车七防)等行车安全防范重点,加强质量控制,确保编入列车中的车辆符合运用质量要求。

第四十四条 每年组织对全路动车组运用质量进行鉴定,对动车组春季整修情况进行检查,开展动车组防寒整备工作。每年于春、秋两季对“三进”旅客列车进行质量鉴定,每年春运前对春运外借和自编临客整修质量进行检查。货车定期开展质量调研或质量抽查,每年开展一次厂、段修质量对规检查,每季开展交接口列检作业场列车技术质量评价。通过鉴定和检查,对车辆质

12 量进行评价。

第四十五条 车辆部门作为动车组运用维修一体化的牵头部门,应组织机务、供电、工务、电务、客运、运输、公安等部门和车辆售后服务单位,建立运用检修的一体化管理体系,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明确定期协调沟通及一体化奖惩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一体化作业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并考核各专业结合部问题。

第四十六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部门应根据运营管理需要,按有关规定或约定组织提前介入新线工程中车辆相关的设计、建设、施工过程,及时提出相关意见,督促建设遗留问题整改,熟悉相关设备设施功能和性能,落实人员配备,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开通运营安全管理准备工作。

第四十七条 车辆部门应加强铁路车辆运行安全环境的保护工作,加强路外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强化与非铁路单位的协调配合,主动联系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建立爱车工作领导和组织机构,健全爱车工作制度和协调沟通渠道,完善爱车工作监控手段和监督考核机制,组织学习和宣传铁路车辆有关知识,规范装卸作业方式,指导、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作业设施和铁路车辆装臵,保护铁路车辆配件免受损坏,加强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拆卸、偷盗车辆配件等行为。

第四十八条 车辆段应按规定的作业性质、作业方式、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列车技术作业,积极发现和处理车辆故障,防止车辆带故障运行及定检过期车上线运行。对发现的车辆故障,

13 积极组织在列车或车列中修理;对需摘车处理的故障和定检到过期车辆,及时通知车站和有关单位;对摘下施修的车辆,车辆段应及时组织修复。

第四十九条 对封存、备用及未上线运行的车辆须集结成列(组),停放在规定的场所。总公司所属单位应制定管理制度,落实车辆防火、防盗、防溜职责。车辆部门按规定做好车辆技术检查工作。

第五十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部门应加强运用车辆技术质量的分析、评价和管理,分析和总结规律性质量问题,对新造车、定检车和主要配件进行质量监督和反馈,指导源头质量控制。动车定期对百万公里故障率情况及总公司所属单位动车组运用率和检修率进行统计分析。客车定期对TCDS系统运用情况、客车检修率、使用效率情况及KMIS数据维护情况进行分析。货车定期对车辆热轴和制动故障情况、货车安全防范系统运用情况及运用货车典型故障发现率、反馈率情况进行分析。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部门应对车辆运用中发生的重要、典型事故和故障组织进行专题分析,下发通报,吸取教训。

第五十一条 对进入国家铁路运行的自轮运转设备或非国家铁路车辆,产权企业(或企业委托的第三方)应与总公司或所属单位车辆部门签订过轨技术检查协议,协议应明确技术检查范围、质量标准、运行安全保证责任等;铁路车辆过轨前,由车辆段按规定进行过轨技术检查,不符合国家铁路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

14 定的,不得办理过轨手续,不符合总公司铁路车辆运用技术条件的车辆禁止过轨上线运行。

第三节 专用设备管理

第五十二条 车辆专用检修设备(简称车辆专用设备)包括车辆及关键部件探伤、试验、检测类,及作业人身安全防护类设备,是保证车辆运行安全的重要设施。总公司所属单位是车辆专用设备建设、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车辆专用设备专业管理。

第五十三条 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车辆专用设备技术标准,按车辆检修及安全需要提出配臵标准及建设规划。总公司所属单位制定车辆专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确定车辆专用设备研发、引进、审查、采购等工作,使用的设备应符合总公司颁发的技术标准。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门应制定车辆专用设备建设及更新改造的滚动计划,按年度推进实施,满足车辆检修需要。总公司所属单位在新线建设、既有线改造和车辆段能力建设时须按总公司公布的技术标准和配臵要求配齐相应专用设备。

第五十四条 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车辆专用设备检修维护管理规则。各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门负责制定车辆专用设备检修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确定设备更改大修计划并组织落实,指导车辆段制定设备操作规则、检修维护作业指导书,检查、指导、考核车辆段设备管理工作,督导车辆段提出检修计划并抓好落实。各车辆段加强设备维修队伍建设,配齐配足设备维护人员,

15 建立激励考核机制,保障设备维修质量。

第五十五条 总公司车辆、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车辆专用设备的信息化管理,建立统一的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车辆系统运用检修能力、基础设施、设备履历、检修维护、设备事故及故障、更改大修、台账报表等信息化管理,全面、及时掌握车辆专用设备使用情况。

第四节 监造验收

第五十六条 采购铁路车辆及其零部件合同中应明确双方权责,约定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责任、产品验证接收条件、事故及故障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并要求制造单位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确保铁路车辆产品质量优良,性能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五十七条 监造和验收人员签认的铁路车辆整车竣工移交记录是买方产品接收、上线运行、运用车统计及财务结算的依据,零部件竣工移交记录作为产品买方(最终买方)接收的依据。按规定应实行监造验收但未经监造、验收的车辆整车不得上国铁线路运行,零部件不得装用。

第五十八条 对纳入监造范围的铁路车辆整车及总公司、总公司所属单位组织以集中采购方式购臵的零部件,总公司、总公司所属单位在铁路车辆的相关科技开发、采购、维修项目的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中应明确与监造有关的事宜及要求。

第五十九条 总公司主管车辆部门组织制定相关《铁路车辆

16 产品接收准则》,通过专家组评审后公布,作为采购产品监造的重要依据,监造项目部、驻段验收室依据执行。

第六十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设备监造处、安全监管办机辆验收室根据合同(协议)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产品接收准则等组织监造项目部编制《铁路车辆产品监造、验收细则》。监造细则应明确相关产品的文件见证点、现场见证点和停止见证点等监造控制点的设臵及核查内容。文件见证点、现场见证点和停止见证点的设臵主要根据生产企业的《产品检验试验计划》等确定。

第六十一条 在铁路车辆产品制造(检修)和组装(落成)阶段,按照《铁路车辆产品接收准则》《铁路车辆产品监造细则》规定的见证控制点、方法、频次、判定依据等开展具体监造、验收工作。

第六十二条 对生产企业质监部门检查合格并向监造项目部、驻段验收室申请移交的竣工车辆产品,监造、验收人员应按规定对实物质量进行全数或抽样检查,对发现的车辆产品质量缺陷,应列入车辆产品一次移交拒收率统计,并要求企业消除缺陷后重新申请移交。同时发现生产企业关键工序、特殊过程存在失控,导致或可能导致产品出现严重缺陷或批量不合格的系统性问题时,应暂停产品接收,要求生产企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经监造项目部验证企业完成整改后即可恢复产品接收。因监造、验收人员失职,或未按规定监造、验收范围开展工作造成行车事故时,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监造、验收机构及人员的监造履职

17 责任。

第六章 作业安全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六十三条 车辆部门各单位应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制定和完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工作环境和条件、劳动安全装备、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和评价,落实职业健康体检、防暑防寒、工伤保险和女工特殊保护等工作。

第六十四条 应根据季节特点和劳动安全管理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劳动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原因,落实整改,积极制定防控措施。

第六十五条 车辆段应定期对车辆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安全规章和有关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车辆有关主要工种岗位准入制度,从业人员在任职、提职、改职前,必须经过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外单位进入生产作业现场进行检修、维修作业时,需与车辆段签订安全协议后才允许进行作业。

第六十六条 应组织建立生产作业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确认和控制等有效的安全风险卡控制度,结合天气情况、作业处所、环境条件的变化和工作重点任务,对人身作业安全关键进行周密的安全风险预想,在作业过程中抓好落实。

18 第六十七条 应建立生产、生活区域环境卫生分工负责制度,道路应平坦畅通,门窗地面应整洁,距离线路较近的房屋,门前道路与轨道交叉处,应设安全栏杆或装设警铃、警告牌。为生产、生活需要所设坑、壕、池和窨井,应有围栏或盖板;作业线路应平整,不得铺设凹型水泥轨枕,不得铺用大块石碴。

第六十八条 应组织建立劳动安全装备、设备“管、用、修”管理办法,明确维修保养与安全检测、安全监督检查、基础资料、应急预案等管理标准。专用劳动安全设备应专管专用,加强日常检修和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发现状态不良的,禁止使用。

第六十九条 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总公司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法规、标准及办法;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管理。

第七十条 应按照标准配备和设臵安全防护装臵,并指定专人保管交接,保持良好状态;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制定防护信号插撤“一看、二插、三确认、四监督、五反馈”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七十一条 上班前,严禁饮酒,并制定有关岗位班前酒精含量测试标准,未经酒精检测或酒精检测不合格严禁上岗;要充分休息好,保证工作时精力充沛,思想集中;工作前,要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检查确认所使用或交接的工具、设备的技术状态良好;工作中,要保持场地整洁,通道畅通,作业中必须保证精力集中、严守两纪,不准做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事情;下班前,

19 要关闭风、汽、水、电等开关,工具、材料要收拾整齐,打扫周围环境,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七十二条 在站场上作业和行走时,要随时注意两邻线来往的机车车辆,防止被车上坠落物品、篷布绳索等击伤;严禁在枕木头、轨道心、车底下、车端部和站台边坐、立、闲谈、休息、避雨或乘凉;顺线路行走时,不走轨道中心和枕木头。横过线路和道口时,注意了望机车、车辆,执行“一站、二看、三确认、四通过”制度。严禁抢道、抓车、跳车、钻车;横越停留车辆的线路时,应先确认无调车作业及车辆无移动可能时,再由车钩上方通过,手抓牢,脚踩稳,严禁踩钩锁、钩颈和折角塞门把手。从停留车辆的端部横过线路时,要留有足够安全距离,迅速通过,不得在轨道中停留。

第七十三条 接发列车时要提前到达接发车地点,蹲在两线中间安全地点,目迎目送,并注意车辆运行、货物装载、篷布绳索状态;线间距小于规定标准的线路,邻线上、下行同时到发列车时,要在两线外侧接发列车。遇有动车、直达、特快旅客列车通过且无防护设施时,严禁对相邻线路的列车进行现场技术作业。

第七十四条 两人以上从事同一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指挥,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呼唤应答;搬运材料、配件应在两线间行走,不得紧靠线路。两人以上扛抬物品时,应同肩同步,同起同落。

第七十五条 登高作业之前,应检查确认登高辅助设备完整

20 良好,设有防滑、固定等装臵,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时,要思想集中,不得用力过猛和探身过远或高空跨越;升降台在上下升降或左右移动时,必须了望确认安全后才能开动;高空作业时,应佩戴安全带或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安全带应定期检验;露天工作场所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高空作业。

第七十六条 分解组装车辆或机械上的配件时,应密切注意其连接情况,在没有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严禁拆卸。组装需吻合对孔的部件,严禁用手指探摸孔槽,必要时应以工具拨动;一切零部件、工具材料不得丢掷。

第七十七条 在电气化区段通过和使用各种车辆、机具设备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任何人员及所携带的物品、工具等必须与接触网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车辆上方的接触网设备未停电并办理安全防护措施前,禁止任何人员攀登到车顶或车辆装载的货物上。

第七十八条 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防护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在施工中行车安全管理职责,做到精心组织、预想充分、准备细致、措施具体、现场可控、总结认真;应根据施工等级制定安全措施,安全措施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施工前的准备,施工中的单项作业、安全卡控及安全防护,施工后检查试验以及发生故障时的应急处臵等措施;应规范驻站防护员、现场防护员、作业负责人之间的联控办法;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需要相互配合或在同一封锁区段进行的作业,应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明确防护主

21 体及各自的安全职责和安全防范措施;有关行车安全设备施工必须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安全有关规定。车辆部门应依据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制定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5T)上线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条 应建立健全车辆部门调车作业人身安全互控联防责任标准;应将调车作业的走行速度、连挂作业、制动机使用、联控、穿越正线等内容纳入专题分析,加强车辆推进(顶送)和作业人员上下车作业等易发惯性人身伤害的薄弱环节控制;应制定作业前人身安全预想预警防控提示制度,明示作业前人身危险因素辨识排查规范和作业中安全动作、安全位臵、禁止行为等标准要求;应定期进行调车作业安全专题培训,遇站场设备、作业方式、作业场所(区域)以及调车机型等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专项培训。

第八十条 要组织建立生产用机具、设备“管、用、修”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满足运用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用机具、设备应专人负责保管、监督,经常检查保养,保持其良好状态,使用前应确认技术状态良好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使用前、使用中发现不良时,严禁使用,并关闭相应的风、水、电、气等装臵;多台机具、设备配合作业时,应明确作业负责人以及设备之间联系方式,并由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各种机具、设备及其附属配件、吊具、吊索等必须严格按要求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八十一条 各种机械设备转动的外露部分,都要设有安全

22 防护装臵。机床及各种转动机械设备在开机前,要检查防护装臵是否齐全良好,给油状态是否良好;操作时,衣袖要扎紧,女同志的头发应挽在工作帽内。严禁戴手套操作;进行金属切削工作时要戴好防护眼镜。

第八十二条 各种锤、铲、挫、冲、斧等手动工具的材质硬度要适中,表面须平整,无卷边、缺损、裂纹。把柄须用硬木制作,要平滑光洁,无裂纹,不松动。锤柄应装有金属防脱楔子(不得用铁钉代替)。活动扳手、管钳子不准加装套管,不准用二个扳手咬合使用或用扳手代替手锤使用。挥抡大锤不准带手套,在打击第一锤之前,应注意周围环境,确认安全状态。一切工具、材料不得抛掷传递,不得放在车顶、机械转动部位和边缘处所。

第八十三条 使用各种镐类、干斤顶起重时,重心要找准,底座安放平稳牢固;镐体垂直,铁与铁接触部要加防滑木垫,其行程不得超过全长的四分之三(或安全线)。在一个起重物上同时使用多台镐时要有专人指挥,平衡起落,防上倾倒,在起重过程中,起重物尚未垫妥架稳前,操纵人员不得离开岗位,身体任何部位不得伸入起重物下方。

第八十四条 要根据生产防火防爆要求配足消防器具,建立消防组织,消防器具禁止乱拿乱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室,应严禁烟火,易发生伤亡事故、中毒、爆炸、触电、火灾等场所,应悬挂明显的国家统一规定的警告、提示牌,锅炉房、空气压缩机室、乙炔发生器室、配电室、危险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处所,

23 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冬季安装取暖火炉应符合公安部门防火要求。

第八十五条 要按照用电安全的有关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电器、电动机具设备维保与安全检测、安全监督检查、技术档案基础资料、应急预案等管理标准,协助做好用电安全工作。全体干部职工除应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定外,必须懂得触电急救知识。

第八十六条 要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预防职业危害的责任体系,协助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八十七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门应配合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特种设备使用、检验、检测等相关工作。

第八十八条 在作业场所,人员、机动车辆移动时必须按规定路线行走;交叉作业时,应采取可靠防护措施。

第八十九条 动车组维修或存放停留时,必须采取有效防溜措施。

第二节 检修作业

第九十条 检修架落车作业前,应组织对架车负重量及基地状态进行技术检查,并做好防滑、防溜工作;装载液体的罐车、装载不均衡货物的重车、非指定可架重车的地面、有大风雨时、镐顶与窄车体的侧梁搭载量不足100毫米时、少于三名作业人员时以及车顶、车内、车下有人时(不包括架车人员),严禁进行架落车作业。

第九十一条 分解、组装转向架时,应使用专用机具或天车

24 吊运大型配件,并由两人以上操作;要加强联系,专人指挥、吊具牢靠、防止误动,严禁在吊起配件下方进行任何作业。

第九十二条 分解、组装车钩缓冲装臵时,应使用专用工具,配件严禁直接落地,要安装好防护装臵,禁止敲打、震动。

第九十三条 拆装、检修制动装臵配件时,必须先截断风源,排净余风,方能作业;作业结束后要恢复开通位臵;吹扫各种储风缸、制动管,其风压不得超过规定;开放折角塞门吹尘时应紧握制动软管连接器。

第九十四条 使用单车试验器试验前,要大声呼唤或鸣笛确认车下无人后方可进行;车体未落妥前禁止施行单车试验,因故暂时离开,要关闭截断塞门。

第九十五条 制动软管试压时管堵要安装正位,进风要缓慢,风、水压力不得超过规定,严禁在有压力的情况下处理故障;制动阀试验时,严禁在有压力的情况下处理故障,严禁两人在一台制动阀试验台上同时进行作业。

第九十六条 在车体上部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站稳并注意周围情况,用力要适当,防止失身跌下;进行车体作业需撑起车门时,应使用规定的专用工具或吊勾撑牢;在车顶作业时,禁止骑在车帮上或悬空俯身作业。

第九十七条 木工机械作业中,周围木料应码放整齐,保持操作通行的空间;刀具安装时必须卡牢与紧固好,试运转正常后,方可进行工作;操作中遇有异常状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检查

25 处理。

第九十八条 检修暖气、给水装臵必须确认管内无水、无气后方作业;检验、调试各阀门时,不能用力敲打,送气前要通知周围有关人员,并缓慢开启阀门。

第九十九条 进行室内及车辆内部油漆作业时,大面积喷漆与明火作业不得同步进行,应保持通风良好;喷漆、喷油、吹尘作业不得与其他检修作业同时进行;使用脱漆剂在车内脱漆时,要在车辆两端挂上标志牌,严禁明火靠近。对车体进行电气焊作业,应按规定拆除四周易燃物并即时浇水防燃,同时确保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在焊割物未冷却并无人看守时,应在焊割物上标示“热”字,焊割余料有尖角余边时应及时处理。已切割完毕或待焊的把手、脚蹬和配件等不得浮摆形成假象,以防其他工作者攀登、踏脚时发生意外。

第一百条 轮对检修作业时,不得脚踩钢轨,要随时注意前后轮对的动态,设好防溜装臵,严禁骑跨钢轨推送轮对;堆放车轮和车轴时,要采取防滑、防滚动和倾倒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严禁在列车中进行危及列车运行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故障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检修客车内顶灯、配线,要使用专用登高设备,不得脚踏座椅靠背,要做好隔离防护,保证周围人员安全。

第一百零三条 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罐车清洗作业前要编制详细计划,将有关事项详细记录,并向作业人员

26 公布;作业中,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使用专用作业工具,罐口要专人监护了望,严禁携带火种及其他能引起火星的铁制品进入罐内,并要采取通风降温措施;采用溶剂洗刷时,应确保溶剂与罐内残留物不致产生有剧毒、爆炸、起火或其他危及人体安全的气体反应;洗罐作业完了,应将残油、残液、残渣及棉纱清除干净,存放于指定地点,工具、防护用品等要按规定处理;作业完毕后,要使用可燃气体报警器测定,用测爆仪测试合格后送至指定地点进行明火试验,工组长负责做好安全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 各型罐车在施修前必须经洗罐站进行洗罐,罐内的残油、残液、残渣应全部清除干净;遵守验收交付制度,指定专人下罐验收,装载过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须进行二次测爆和二次明火试验,挂上票签,涂打标记,并将车型、车号、调出时分、测爆数据报段调度登记;非经洗刷过的罐车,不许进入检修线,也不得进入车内进行修理作业,严禁入罐掏油,以防中毒窒息。

第一百零五条 抛丸(打砂)除锈作业开机前须确认抛丸室内无人,检查待抛配件悬挂是否牢靠。吊钩运行过程中,严禁任何人员进入吊钩运行轨道下方。抛丸器没有完全停止时,严禁打开抛丸室门;抛丸设备运行状态出现异音、震动异常时,应停止使用。

第一百零六条 对电气设备进行维护工作时,应断开相应的断路器、闭锁开关,设臵接地连接、短路、放电回路,使用绝缘

27 工具进行操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电和电击伤害。

第一百零七条 对车下高压设备、变压器、变流器进行检查维修工作时,禁止升弓。当安全接地保护开关闭合时间符合放电时间规定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期间,始终闭合安全接地保护开关;作业结束后,须断开安全接地保护开关;对带有电容器的设备进行作业时,必须确认电容器已完全放电。必须在动车组放电完毕后方可进行车顶检修作业。

第一百零八条 对供风及制动系统、受电弓、脚蹬、前罩开闭机构、自动车钩及转向架等供风、用风设备进行维修作业时,须采取截断风源、排风等安全措施。

第三节 运用作业

第一百零九条 运用作业应备足防护装臵并指定专人保管交接,保持良好状态。机车不得向脱轨器上放水、排沙或其他污物。

第一百一十条 在站内线路上检查、修理、整备车辆时,应在列车(车列)两端来车方向的左侧钢轨上,设臵带有脱轨器的固定或移动信号进行防护,前后两端防护距离应不少于20m。作业线路应平整,不得铺设凹型水泥轨枕,不得铺用大块石碴。

第一百一十一条 作业在开始和结束前,严格执行插、撤防护信号联锁传递办法,按规定防护距离设安全防护信号,严禁在无防护信号的情况下进行检修作业,严禁在列车运行中处理故障;严禁在未设防护装臵的列车(车列)中接摘延长软管或车辆软管。

第一百一十二条 作业人员要熟悉本站内线路、设备、建筑物,

28 以及列车运行、调车作业、车辆取送等情况。严格执行整队出发,列队归所制度,严禁单独行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线路上作业时,禁止戴防碍视觉、听觉的色镜帽子。有冰冻时应采取防滑措施,以防滑倒摔伤。

第一百一十四条 处理制动故障时,要先关闭截断塞门,排净副风缸余风后方可进行,作业结束后恢复开通位臵;调整鞲鞲行程时,严禁用手指探摸圆销孔;拆卸制动缸盖螺母时,头部要闪开;更换折角塞门时,要关闭本车另一端及邻车的折角塞门;更换闸瓦时严禁将手伸入闸瓦与轮对踏面间;更换大型配件时,班组长要亲自组织指挥和负责安全工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 装载危险、易燃、易爆物品的重铁路货车,未经洗刷、消毒的毒品车,未经洗罐的罐车,严禁明火接近、敲打罐体或进入车内、罐内。

第一百一十六条 非列检人员在列车队中进行其它检查作业时,应事先与有关人员联系,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运用作业人员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直接、间接地与接触网导线接触和攀到车顶、罐顶、冷藏车工作台上和装载的货物上面以及在棚车、高边敞车的人力制动踏板台上进行检查修理作业;携带的任何物件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应保持2m以上距离。

(二)运用作业设备的安装,工具、材料、配件的堆放,必

29 须与电气化有关设备隔开0.5m以上的距离。

(三)接触网导线折断下垂搭在车辆上或其它物品与接触网接触时,作业人员不要进行处理,应保持10m以上距离,同时对现场进行防护,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查处。

(四)接触网下的车辆安全防范系统装臵和电气信号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绝缘状态,有关地线的埋设要与接触网导线路隔开一定距离;严禁任何人员在电气设备处所倚靠或坐卧。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动车组出检查(修)库前,要确认动车组具备移动条件;在动车组入检查(修)库前,要对库内设备状态进行确认;动车组出、入库前,须通过语音广播提示库内检修人员在动车组移动过程中,严禁穿越该股道;动车组在进行调车作业(含解编、重联作业)或出、入库作业时,必须关闭动车组所有侧门、窗;动车组出、入库须有记录。动车组司机在动车组出、入库前须进行联控,确认具备条件后,再进行动车组出、入库作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动车运用所(检修车间)供断电作业必须由动车所值班员、操作员、监护员共同进行,做好呼唤应答,操作员、监护员必须具备上岗资格,并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供断电作业前须确认是否具备供断电条件。作业人员必须办理申请和签认手续。

第一百二十条 动车组库内登顶作业人员须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填写记录,领取和交还隔离门钥匙(门禁卡)。登顶作业前须确

30 认接触网已断电并实施可靠接地,严格执行一人一卡制度;作业时应在防滑带行走,防止坠落。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动车组车下作业前须采取动车组防溜和人员防触电措施,作业中重点防止碰上、砸伤和电机、风机等设备运转引起的伤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动车组进行车门开关试验时,应先广播通知作业人员,防止坠落;进行通电试验,须确认车下设备检修完毕。

第一百二十三条 动车组库内外皮保洁作业时需在接触网断电情况下或使用专用外皮清洗机进行;严禁用水冲洗车顶受电弓、高压电缆头连接器和头罩开闭部位。

第一百二十四条 动车组临修库作业人员须确认移动接触网、隔离开关状态,临修库设备不侵限,动车组受电弓升弓状态等。

第四节 乘务作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车辆乘务员应做到列车开动前上车,停稳后下车,严禁飞乘飞降。列车未停稳前,不得打开车门;下车时要注意地面落脚处有无障碍物、坑洼,要注意积冰、积雪、积水和汽、风、水井,防止滑倒和跌伤。列车运行中禁止打开车门处理车体外部故障。

第一百二十六条 车辆乘务人员进行技检作业或技术作业及进入车辆限界内检查处理车辆故障时须设臵防护信号。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机车供电列车进行电力连接线摘结作业前,车辆乘务员与司机、客列检办理供电钥匙交接手续,电力机车还

31 须确认受电弓降下后,方可进行摘结作业。

第一百二十八条 车辆乘务人员途中检查车辆时,应掌握停留时间和上车地点。在电气化区段作业时,要保证随身携带的物品与接触网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在无法确认车体上方接触网无电和无法保证作业期间接触网可靠接地时,严禁登顶作业。

第一百二十九条 空调客车供电系统检修作业、发电车检修、使用外接电源供电等需要禁止发电车启机向外供电时,申请人须签字登记,发电车乘务员在相关位臵悬挂“禁止供电”红色警告牌,并签字确认。作业结束后,由申请人签字销记,发电车乘务员摘除警告牌并签字确认。接到供电申请需启机供电前,发电车乘务员须查看供电防护登记记录,若有供电防护登记,禁止向列车供电。

第一百三十条 除列车乘务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发电车。因检查、检修等原因确需进入时,须由有关人员陪同,并再先关记录登记。

第一百三十一条 动车组运行途中停车处理故障时,随车机械师要与司机呼唤应答,在高速铁路还应确认得到列车调度员已按规定发布邻线限速调度命令的口头指示,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后方可下车。在接触网带电区域严禁上车顶,必须登顶时需在申请得到允许并做好防护的情况下方可登顶作业。

第五节 安全防护设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车辆部门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

32 和保护作业人员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和影响作业人员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安全防护设施应在设计中充分考虑,并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制定管理、使用、维修办法,保证设备设施性能良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一百三十四条 车辆检修作业场要保持场地平整,道路通畅,无积水结冰,按规定设臵安全警示标志;站场须设灯桥或灯塔,照明范围须覆盖全部作业区域,照度符合相关规定。夜间及光线较暗的作业时间内,灯桥或灯塔应处于照明状态。

第一百三十五条 动车所及动车存放点应在作业危险源、关键系统和设备等处所设臵安全警示标记,作业人员依据作业具体情况正确使用。在人身伤害易发作业地区、作业设备等处,应设臵隔离栏、警戒线或涂刷醒目颜色;应标识作业区域和统型区域,设定作业车辆、人员通行线路,并设臵应急疏散通道示意图,并配饰路线导引标志。

第一百三十六条 现场作业人员需穿越正线或邻近正线作业的列检作业场,作业线路应有列车接近语音报警提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车辆检修作业场的作业线路相对固定的作业线路须安装具有集控联控安全防护功能的固定脱轨器,固定脱轨器的安装位臵应根据本股道的警冲标及机车停车位臵标的位臵、机车长度等情况确定,脱轨器、脱轨表示器、信号灯应符合规定

33 标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客整所须配备起重、运输、换轮、充电、试风、车顶作业等检修设施和作业安全防护设施、通信装备等。检修设备及工装应满足客车检修需要。

第一百三十九条 动车所及动车存放点、客技站应实行全封闭管理,须配臵周界报警、监控装臵以及消防灭火设施和交通通信工具等安全防范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动车检查(修)库须有进、出库专用通道,设臵安检设施和刷卡机,所有作业人员应通过安检后刷卡进入。动车组及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供电”、“断电”等安全标志牌,动车所应在线路一侧分别设立单组和重联停车位臵标。动车段(所)存车线须设臵动车组登乘平台。

第七章 车辆安全监控系统及应急管理

第一节 安全监控系统

第一百四十条 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是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设施,包括探测站设备、传输通道、联网应用系统和车辆段集中监控中心、所属单位车辆运行安全监控中心、总公司车辆运行安全查询中心联网监控设备等。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整、体建设、联网运行和综合监控的原则,由车辆部门牵头负责,信息、通信、工务、电务、运输等部门按专业分工负责,共同协调推进系统建设和应用管理工作,保障车辆运行安全。

34 第一百四十一条 5T探测站设备全路联网运行,为确保探测标准统

一、检测数据共享、降低设备成本、方便现场使用,由总公司运输局组织提出统一的技术要求(下称统型),委托铁科院牵头开展统型工作,负责统型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当设备生产厂家达到三个及以上,并有三个及以上所属单位提出统型建议时,由铁科院提出统型实施方案,征求多数所属单位同意,组织确定统型设备产品图纸、技术要求等技术文件,并会同所属单位提出新增设备生产厂家的达标审核办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探测站设备布局、联网方案及建设规划。所属单位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推进实施。所属单位在新线建设、既有线改造和车辆段能力建设时,须根据总公司公布的布点原则同步建设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设备选型应采用已完成统型的设备,设备选址须符合设备安装技术要求,并按标准配套建设探测站机房、传输通道、供电等设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应用方案,并统一组织联网系统建设和运维管理。各所属单位制定管内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时,要同步确定车辆段安全监控中心建设方案,考虑管内探测站及探测车辆数量、作业组织方式 和发展需要,确定服务器、传输通道配臵标准。总公司及所属单位铁路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及信息综合应用建设纳入总公司信息化应用体系统一建设。

35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组织制定5T运用管理办法,明确人机作业方式、报警范围、故障信息报告流程及处理要求。各所属单位车辆部门负责制定5T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督导车辆段配齐使用人员、建立作业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制定系统故障应急处臵办法,做好相关运用工作,保证车辆运行安全。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组织制定5T设备检修维护管理规则。所属单位负责制定5T设备检修维护管理实施细则,所属单位车辆部门要设定专人负责5T管理工作,并发挥车辆检测所专业检修和辅助管理作用。所属单位要根据管内5T设备数量和定期检测标准,配备5T检测车,建立使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考核5T设备维护质量。所属单位要按照专业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实施的原则确定车辆部门与工务、供电、通信、信息部门的管理分界,并建立协同配合的检修维护机制。

第一百四十六条 车辆段是5T设备检修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检修维护管理制度各工作机制。设立专门的5T设备维修班组,工作量较大的应设立专门的设备维修车间。加强设备维护队伍建设,开展设备维护标准化活动,建立5T设备无故障运行考核机制。制定设备检修维护作业指导书,作为检修维护人员现场作业、管理人员检查指导的基本依据,并加强作业指导书执行情况的写实检查,及时修订完善。

第一百四十七条 车辆段应建立5T设备故障处理快速反应机制和应急预案,设立故障应急抢修点,配备应急抢修车辆,加强

36 备品备件储备、管理。设备出现故障须及时处理,恢复设备性能,保证设备正常使用;对于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故障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节 应急管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车辆部门应组织构建车辆应急救援体系,制定非正常情况应急处臵预案,并负责补充、修订、审核、发布、演练等工作,相关岗位人员应熟知、掌握并严格执行。非正常情况应急处臵工作应纳入常态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应制定车辆应急处臵管理办法,明确应急处臵组织机构、工作职责、保障基础、人员构成、信息传递、指挥权限等要求。

第一百五十条 应组织规范应急处臵信息传递流程,确保传递流程规范、及时准确;要按照车辆专业制定和发布车辆应急处臵作业指导书,并实施动态管理,明确应急处臵作业流程,将应急处臵作业步骤和标准进行图示化、流程化,出现新故障、新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增补,定期公布。

第一百五十一条 应不断规范救援网点建设,优化铁路车辆救援基地设臵,配齐配全应急救援各项工具、材料,明确交通、通信、照明等工具备品的配臵标准,满足应急启动时快速出动要求。

第一百五十二条 应根据生产组织、应急处臵指挥的需要建立铁路车辆应急指挥中心,设臵和配齐车辆各专业专职调度员,分层次、分专业建立应急处臵专家队伍,分系统建立专家档案。

37 第一百五十三条 应制定公布车辆故障应急处臵演练管理办法,明确应急演练评价考核制度并定期演练,并及时总结分析,开展评比表彰。

第一百五十四条 应建立应急处臵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明确应急处臵工作分析总结、考核评价管理要求,及时优化完善应急处臵手册和作业指导书,形成良性循环。

第一百五十五条 要把行车事故故障安全信息传递工作纳入到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门安全管理细则进行管理,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流程,做到信息传递准确、沟通及时、处臵果断。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调度必须贯彻运输集中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主动接受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门的专业指导,发挥车辆专业管理和运输调度组织的纽带作用,加强车辆日常检修和运用生产组织以及应急处臵工作。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门作为车辆调度的专业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车辆调度的专业管理、队伍建设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应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同时组织车辆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规范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38

第三篇: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推进铁路供给侧改革深化现代物流建议

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供给侧改革的要求,适应企业货主降低物流成本的需求,充分发挥铁路运输绿色环保低能耗的优势,扩大铁路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市场份额,现就进一步深化货运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铁路局运价调整自主权。以煤炭、冶炼物资为重点,通过扩大铁路局运价调整自主权限,坚决实现货运量止跌回升。一是直通运输运价自主下浮幅度由现在的15%调整为30%,下浮幅度不超过30%时由始发局自主确定,超过30%报总公司审批;管内和邻局运价仍执行既有政策。二是煤炭运价下浮不超过20%,由铁路局自主确定(包括管内和直通),已经实行管内下浮的铁路局仍执行原管内政策。三是石油仍执行既有运价政策。四是氧化铝(0562)、铝锭(0561027)由总公司统一协商确定,目前暂时执行既有运价政策。五是对关联性强的港口金属矿石(04),运价下浮不超过20%由铁路局自定,超过20%时由总公司统筹协商确定。六是对焦炭(03)实行实重计费,并执行统一的运价下浮政策,敝车装运焦炭时禁止加装围挡,禁止收取围档杂费,并应装满敝车容积。七是对钢铁及有色金属产成品(钢锭钢坯0520、钢材0530、有色金属及其加工村057

1、半导体材料057

3、石油套管油管0574),实行实重计费,严格执行装载加固方案,并执行统一的运价下浮政策。八是原联动区域内高于可变成本且运价下浮超过30%的项目仍可延续。

二、统一合资铁路与国铁直通运价。对直通运价高于国铁的合资铁路,调整为国铁统一运价水平;经由国铁和合资铁路并有运价下浮的,国铁和合资铁路实行统一的运价下浮幅度。有关合资铁路的运价调整工作,由铁路局组织相关合资公司依法合规办理。

三、加快推进35吨敝顶箱运用。35吨敝顶箱是充分运用现在车辆能力,改进集装箱适用范围,提高集装箱运用效率,争取零散大宗货源、有效降低两端物流成本的有效手段。一是明确35吨敝顶箱计费方式。为保证合理比价关系,35吨敝顶箱按货物对应的整车计费方式计价,铁路建设基金等亦按整车相关政策执行。敝顶箱吊装费用免收。敝顶箱使用费占用费另行公布。二是加快购置35吨敝顶箱。鼓励铁路局和企业自行购置敝顶箱,对企业自备敝顶箱实行免费回空。三是各铁路局加快35吨箱办理站建设,对已有吊装设备达不到35吨的抓紧加入,非集装箱办理站抓紧配置简易移动吊。

四、加强专用线收费管理和建设运用。一是规范铁路部门的专用线收费,铁路局要制定规范合理的铁路部门代运营、代维护费用标准,统一收取费用,禁止各专业部门和下属单位向专用线产权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降低专用线产权单位运营成本。二是3月底前完成管内所有专用线产权单位、经营单位、收费项目、收费依据的摸底,制定清单目录。三是大力协调地方政府和专用线产权单位,清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并签订相关协议,杜绝专用线产权单位高收费、多收费问题。四是加快路产专用线建设,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企业,努力推进“煤进厂”、“线进港”。五是积极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的社会资本修建铁路专用线,严格落实新出台的专用线建设管理办法,对违反“四公开、三不得、四不准”要求,阻碍专用线建设的严肃处理。

五、加强运价监督检查和指导。一是各铁路局要严格执行先降两端杂费、再降运费等相关要求,清理两端不合理收费。二是铁路局要制定避免价格不实和恶性竞争相关制度措施,严格下浮程序,狠抓规范操作。三是对铁路局利用自主定价权造成铁路内部恶性竞争的情况,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加大问责。四是制定制度,防止产生利用运价下浮、内外勾结的腐败问题。

六、推出新的激励考核措施。一是出台财务清算激励政策。铁路局要找准运价最佳平衡点,最大限度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经济效益,总公司以全路实际完成的分品类大宗货物平均运价率水平为基准,对铁路局各品类大宗货物完成运价率高于全路平均水平的,按月奖励始发局。具体办法以财务部发文为准。二是加强货物发送量考核。为大力开发货源,将货物发送量纳入铁路局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以2015年各局货发送量为目标值,货物发送量较目标值增(减)1%加(减)1分。

七、建立到达端营销责任制。明确到大局为到达货物营销责任主体,到达局要对大宗原材料到达企业进行调查分析,通过货物到达梳理供给货源,通过到达端掌握供货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营销,将铁路运输植入到达端企业供应链。对跨局到达货,总公司组织统一协调。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6年3月18日

第四篇: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属下: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北路1号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马家花园路10号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大街269号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望江东路96号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市枣山路23号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 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 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00号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车站街167号 中国铁道建设工程总公司属下: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103号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西矿街130号

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2138号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和平路1号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四通路

2号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甲2号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平阳路266号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柳林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辽阳市和平路17号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太华路89号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市和政路156号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复兴路40号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东门街84号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会文路2号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山一路55号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中铁一局 陕西西安 中铁二局 四川成都 中铁三局 山西太原 中铁四局 安徽合肥 中铁五局 贵州贵阳 中铁六局 北京海淀 中铁七局 河南郑州 中铁八局 四川成都 中铁九局 辽宁沈阳 中铁十局 山东济南 中铁大桥局 湖北武汉 中铁电气化局北京万寿路 中铁隧道局 河南洛阳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房山区 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 四川成都 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 天津河北区 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 甘肃兰州 中铁西南科学研究院 四川成都 中铁工程机械研究院 湖北武汉 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 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湖北武汉 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 天津 北京电铁通信信号勘测设计院 北京 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秦皇岛 中铁宝桥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宝鸡

中铁武汉工程机械厂 湖北武汉 中铁宝工有限公司 陕西宝鸡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CRCC)总部地址:北京市复兴路四十号网站地址:中铁十一局 湖北武汉

中铁十二局 山西太原 中铁十三局 吉林长春

中铁十四局 山东济南 中铁十五局 河南洛阳 中铁十六局 北京朝阳区 中铁十七局 山西太原 中铁十八局 天津河西区 中铁十九局 辽宁辽阳 中铁二十局 陕西西安 中铁二十一局 甘肃兰州 中铁二十二局 北京石景山 中铁二十三局 四川成都 中铁二十四局 上海 中铁二十五局 广东广州

中国土木工程集团 北京海淀 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 甘肃兰州 铁道第四勘察设计院 湖北武汉

铁道第五勘察设计院北京大兴

中铁建设集团公司北京丰台 中铁物质集团公司 北京北京铁建工贸集团 中铁建电气化局

北京石景山 上海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昆明中铁大型养路机械集团公司

中铁里十二局和十九局比较好

中国建筑,下属八个工程局,一局、二局总部北京,三局总部在湖北武汉,四局总部在广州,五局总部在长沙,六局总部天津滨海新区,七局总部河南郑州,八局总部上海浦东。

第五篇: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

铁总计统„2014‟97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进一步深化铁路建设路地合作机制,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在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方面工作优势,依法合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部署,坚持并创新铁路与地方政府合作建设铁路的机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的机

一1一

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运输需要,路地双 方发挥自身优势,落实各自责任,切实做好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工作,共同推进国家铁路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实施推进的主体,对建设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负责;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对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实施、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及各项手续完善负责。

(二)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总公司与地方政府合资(合作)建设的铁路。其他铁路可参照执行。

二、政策措施

(三)确定征地拆迁组织推进模式,新开工项目按征地拆迁费用合理包干组织实施。新开工路地合资(作)项目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确定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并按照双方核定批复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完成。建设单位已初步设计批复征地拆迁费用为基础,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督促地方政府按建设工期和费用包干要求组织实施。

(四)依规计算征地拆迁费用,足额纳入项目估(概)算。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按规定合理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或总概算,批准后作为项目突施、投资控制和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的依据。征拆费

一2一

用包干项目除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外,原则上不再调整;如确需调整,由总公司与省(市、区)级地方政府重新协商确定。

(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拆人合法权益。征地拆迁工作坚持依法合规和维护被征拆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一般执行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后,可执行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或采用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价。

对于单项拆迁额500万元以上的重大补偿事项须由建设单位上报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核备后执行(其中1000万元以上项目报总公司计统部核备),核备材料需附被拆迁入(或单位)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或法人)证明,以及拆迁数量和补偿决策依据。

(六)妥善处理既有铁路资产,保证既有铁路资产不流失。涉及拆迁或占用铁路既有资产,按照“同地同价、同区同价”的原则,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概算。其中利用国铁土地和拆除未还建的国铁生产设施经评估后费用作为铁路方资本金注入,铁路运营单位及时提供既有用地。

(七)加快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地方政府组织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按照设计单位提供的铁路用

一3一

地图、征拆资料和临时用地图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在开工报告批复前提交50~80%的红线用地,或与产权单位签订80%议上补偿协议,全部征地拆迁工作在6-8个月内完成。

(八)建设单位积极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加强过程监管。建设单位对征地拆迁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依规参与征地拆迁实施全过程,对征地拆迁事项的执行要形成建设、设计、监理单位与地方政府、被征地拆迁人五方确认签证,及时对已完成征地拆迁验工计价;对征地拆迁总费用核定或重大单项征地拆迁事项可委托第三方审价单位审价并出具审价意见,对征地拆迁资金流向进行管理和支付情况进行监管。

(九)及时调整征地拆迁费用,满足工程融资和进度需要。对未执行征地拆迁费用包干的在建项目,实际补偿费用超出初步设计批复费用的,建设单位根据实际补偿标准、实施数量、融资情况及时进行阶段性清理,调整征地拆迁费用,满足工程进度需要。

(十)按规定交纳各项费用,及时完善征地拆迁手续。在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要督促地方政府和实施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完善失地农民保险、耕地占补平衡、临时用地复垦、建设用地报批、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交纳相关费用。 一4一

三、职责分工

(十一)路地合作铁路建设项目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确定双方职责。受建设单位委托,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工作包干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完善征地拆迁手续、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筹集落实征拆资金及时到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

1.配合建设单住完成土地预审、先行用地报批,组织建设用地报批、土地登记等工作;

2.核实地面、地下建(构)筑物数量;负责对路地双方确认铁路沿线建(构)筑物监管,杜绝突击私搭乱建、抢栽抢种等现象;

3.按照铁路用地图、临时用地图,组织征用土地或租用临时土地及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计划提交建设(重大临时)用地;及时完善征地拆迁相关手续;

4.根据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组织实施“三电”及地面、地下管线迁改,评估沿线压覆矿产资源,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文物保护和处理地质灾害,实施道路、沟渠改移工作,协调省级及以上道路与铁路交叉跨越问题;

5.对项目建设造成居民农田。、水利设施、水系损坏及房屋损坏进行修复或补偿(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损坏除外)。

(十二)设计单位负责征地拆迁数量、补偿标准调查收

一5一

集,定测阶段形成完整的征地拆迁数量影像资料,并按规定计算征地拆迁费用,配合建设单位、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和费用;对征地拆迁实施数量提出确认意见,对征地拆迁设计阶段数量的真实性、准确性,补偿标准和迁改方案的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十三)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实施推进责任主体,设立专门征地拆迁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组织前期征地拆迁调查和土地勘界工作,与地方政府、设计单位共同核实数量和补偿标准,确定迁改方案和补偿费用,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全过程参与征地拆迁实施工作,协调地方政府落实征地拆迁资金按进度到位,提供建设及临时用地;会同地方政府对征地拆迁实际数量和费用进行确认,组织第三方审价和征地拆迁验工计价,拨付资金,确认股比等,对实施阶段征地拆迁数量和补偿标准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十四)总公司计划部门牵头与省市地方政府沟通协调,落实建设项目路地合作方式;按照总公司与各省(市、区)合作协议原则,对重点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工作给予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按程序办理前期土地预审工作,落实可研阶段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出资,协调建设过程中地方征地拆迁资金到位及费用入股等。

(十五)总公司建设管理部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规范办 一6一

理建设用地手续。

(十六)总公司工程设计鉴定机构负责审查批复征地拆迁费用,及时办理各阶段征地拆补偿费用审批。

(十七)总公司工程管理机构协助落实征地拆迁包干工作,指导建设单位签订实施协议和规范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加强和改进征地拆迁基础管理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在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征地拆迁过程中落实相关责任;及时掌握征地拆迁进度和存在问题,帮助建设单位协调解决征地拆迁重难点问题,推进征地拆迁工作。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前发其他涉及往地拆迁管理文电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附件:1.征地拆迁费用包干范围

2.征地拆迁数量和费用核定程序及依据 3.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及程序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4年4月12日

一7一

附件1

征地拆迁费用包干范围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包干范围原则上包括以下下内容:

1.征用土地、租用土地费用,以及必须交纳或发生的失地农民保险、耕地占补平衡、临时用地复垦等与土地相关的费用;

2.拆迁地面、地下建(构)筑物(含环保拆迁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涉及拆迁,既有铁路生活设施和多经、集经设施拆迁)的补偿费用;

3.“三电”及地面、地下管线迁改,道路、沟渠改移费用;

4.压覆矿产资源及进行文物保护和处理地质灾害引起的补偿费用;

5.因建设造成居民农田、水利设施、水系损坏及房屋损坏的修复或补偿费用(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损坏除外)。

一8一

附件2

征地拆迁数量和费用核定程序及依据

1.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单位贯彻“地质选线、环保选线、拆迁选线”的原则,尽量绕避密集居住区、大型企事业单位或矿产资源等重难点拆迁。同时,要认真调查落实征地拆迁数量及道路、管线、沟渠和“三电”等建筑物改移方案,按照国家和沿线省区的征地拆迁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

2.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会同地方政府对设计单位提报的征地拆迁方案、数量和补偿标准共同核实并出具意见,路地双方共同确认后征地拆迁费用纳入初步设计批复。

——设计单位按要求完成征地拆迁范围、数量的测绘工作,核定征地拆迁范围、数量和重点建筑物改移方案;调查和收集当期执行的省区(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市场评估参考价格等资料,进一步落实道路、管线、沟渠和“三电”等改移方案,计算征地拆迁补偿总费用。

——建设单位会同地方政府组织设计单位、沿线市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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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对设计单位提出的征地拆迁方案和补偿费用进行核实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重点建筑物和企事业单位拆迁,建设、设计单位要与相关产权单位签定征地拆迁框架协议。

——设计单位按照确认意见,对征地拆迁数量、方案和补偿费用进行修改,纳入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单册文件报铁路总公司审查批复。

3.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各项应缴纳规费执行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的补偿标准或综合区片价,或经省级政府批准相关补偿标准。大型临时设施应结合地方规划和铁路车场分布、铁路综合开发合理选址,尽量永临结合或利用非农用地。无法永临结合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要求计算费用,及时进行土地复垦。夹心地、边角地原则上可按永久用地总量的2%以内控制。

4.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被压覆矿产范围,按照补偿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和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计列相关费用。

5.拆迁工程包括征(租)地范围内地面及地下构筑物和 一10一

征地范围外的环保拆迁,补偿标准执行省或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或依规采用评估方式确定补偿费用。

6.征地拆迁管理费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采用半包方式(包工作、时间)的原则上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2%控制,采用全包方式(包工作、时间、费用)的原则上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2.5%控制。特殊情况由地方政府与铁路总公司另行协商解决。

7.对未执行征地拆迁费用包干的在建项目,实际补偿费用超出初步设计批复费用的,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设计、监理等五方确认的工程数量和实际已签订的补偿协议计算费用上报征地拆迁清理文件;末次清理文件应包括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调整依据和征地拆迁完成数量五方确认资料、征地拆迁相关实施补偿协议、第三方审价报告,及实际发生拆迁数量和补偿标准与原批复对照分析。其中2012年及以后开工的建设项目,实际补偿标准高于初步设计批复的,可根据实际补偿标准和初步设计批复数量计算费用对征地拆迁费用进行阶段性调整。对确需调整征地拆迁费用的,比照I类变更设计程序办理。建设单位向总公司上报调整文件时须附建设单位确认意见。

抄送:各设计院,中铁设计咨询集团,上铁院,总公司计统、建设部,鉴定中心,工管中心。

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 2014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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