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学宪法讲宪观后感
学宪法讲宪法节目观后感
在观看了《第二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团体总决赛》节目后,深有感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宪法集中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法律效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
我们从小被教育要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但是我们似乎从来不去想为什么要这样做。在我们每天的生活中,我们接触到的都是真真切切的人、事、物,而宪法就像是高高在上的东西,是需要像佛像般供起来的。佛像不会离开佛昙,自然,宪法也不会走下神坛踏上土地。可是,生活告诉我们,从来没有一件东西会平白无故而生。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力和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不是为了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给人看的,但是多年来,宪法的实施和保障是不完备的。”在不少人的头脑中有一种观念,认为刑法、民法是比较严厉的法律,违反这些法律要受到制裁。但宪法好像是很“宽容”的,违反宪法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这种“违法可怕,违宪不可怕”的观念相当普遍。其实,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这首先是由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决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凌驾于所有法律之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内容上来讲,宪法是人民权利宪章,最大程度集中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追求和信念,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通过这次学习活动,增强了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对我以后的学习和生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我会继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
第二篇:学宪法心得体会_读后感
按人大党组通知的要求,我在会前认真的学习了刚刚颁布的宪法修正案和相关的宪法方面的知识,刚才又听了几位副主任作的专题发言,使我又得到了一次学习的机会。下面就我个人的体会谈一下我的学习心得。
一、充分认识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意义 刚刚结束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的第四个修正案。这份修正案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时代气息浓郁,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引和保障作用。它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志,特别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起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这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之后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过程中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就。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必须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各项政治主张,通过修改宪法的程序,将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变成国家意志。现行宪法颁布以来进行的xxxx修改,都是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后,在执政党确立了新的指导思想和制定了新的行动纲领的前提下,通过修宪,及时地反映执政党的最新执政理念。此次修宪是新一代党的领导集体执政治国理念的集中体现,具有历史的进步性。
二、充分了解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特点 从修正案的内容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现实性 这次宪法修改通过对以下几方面的补充和调整,进一步保证了宪法与现实的统一。 一是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宪法的指导思想。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宪法的灵魂,是引导国家各项工作和实施宪法的指南。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 二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在宪法中规定经济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特征之一。现行宪法制定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很小,宪法没有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宪法修正案把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纳入统一战线的范畴,表明我国政权的基础扩大了,合法性增强了,对于维护国家稳定,保护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是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自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特别行政区就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成部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派自己的代表。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59条第1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 四是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间的交流和合作越来越频繁,客观上要求国家主席参与更多的国事活动。宪法修正案根据现实需要赋予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是非常必要的。
二、以民为本 宪法修正案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关注和保护。 第一,宪法修正案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把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上升为国家,突出了人本精神,对于保障人权,推动我国的宪政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完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人们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这次修改,一是规定了国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职责;二是用“财产权”取代了原条文中的“所有权”,明确了“私有财产权”的概念,私有财产权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三是规定一切合法的私有财产都受保护,公民的生活资料受保护,公民的生产资料也受保护;四是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 第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14条中增加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样修改必将有力地推进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更好地保障公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
第三篇:学宪法讲宪法
附件3 山西省教育厅“学宪法讲宪法”主题
微课大赛获奖名单
小学组
一等奖(1名)
姓
名
作
品
王丽萍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二等奖(3名)
姓
名
作
品
杨丽霞
《未成年人保护法》
王素贞
《宪法和我们》
柴慧玲
《<国旗>微课视频》
三等奖(5名)
姓
名
作
品
李洋洋
《交通安全记心间,快乐生活每一天》
马晓旭
《受教育的权力和义务》
平
静
《宪法与生活》
李
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刘红赛
《学习宪法》
优秀奖(10名)
姓
名
作
品
郝燕丽
《守住绿水青山》
李剑娜
《守宪法的基本知识》
学
校 运城市盐湖区西街小学
学
校
大同市广灵县壶泉镇王洼小学 晋中市榆次区羊毫街小学 运城市盐湖区南街小学
学
校
太原市万柏林区实验小学
大同市广灵县第二小学
长治市八一路小学
运城市临猗县角杯乡角杯小学
运城市新绛县开发区联校狄庄学校
学
校
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小学
太原市万柏林区众纺路小学
武
旋
《学宪法,讲宪法》
大同市城区四十三小学
陈
红
《宪法之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忻州市宁武县东寨完全小学
张
慧
《学习宪法知识,弘扬法治精神》 忻州市河曲县黄河路小学
卫海珍
《法,与我们同行》
晋中市榆次区寿安里小学
贾
佩
《与法为伴 快乐成长》
临汾市第三小学
南志霞
王肖燕
孟
艳
一等奖(1名)
姓
名
政治组
二等奖(3名)
姓
名
武福丽
王
鑫
李华博
三等奖(5名)
姓
名
魏海龙
仝晓丽
智全利
张艳伟
秦凌霞
优秀奖(6名)
姓
名
金
瑞
知宪法 树立宪法意识》 法先行》
初中组
作
品
作
品
作
品
维护宪法权威》
作
品
《学宪法讲宪法》
运城市新绛县龙兴镇联校娄庄学校 运城市盐湖区西街小学 运城市盐湖区舜帝复旦示范小学
学
校 运城市新绛县希望学校
学
校 大同市第八中学
忻州市河曲县唐家会学校 运城市永济市韩阳初中
学
校 大同市广灵县作疃初中 大同市广灵县留疃九年制学校 忻州市河曲二中 晋中市榆次区第五中学 长治市第十九中学
学
校 忻州市河曲二中 《学宪法
《中国梦
《宪法知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学宪法,讲宪法》
《宪法的构成和内容》
《学习宪法知识
《中国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
王
翼
《走进宪法》
晋中市太谷县阳邑中学
王
静
《学宪法 讲宪法》
晋中市太谷县利民学校
李向阳
《学宪法知识 懂今日中国》
运城市临猗县北景初中
张建平
《学宪法,讲宪法 维护宪法权威》 运城市新绛县新纺学校
王梓烁
《宪法知识我先学》
运城市新绛县希望学校
高中组 一等奖(1名)
姓
名
作
品
学
校
赵翠荣
《宪法在我身边》
晋中市榆次区第三中学 二等奖(3名)
姓
名
作
品
学
校
李
波
《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
山西省贸易学校
韩慧芳
《依法解释基本法,维护宪法权威》忻州市河曲中学
陈丽丽
《宪法连着你我他》
运城市海仓学校 三等奖(5名)
姓
名
作
品
学
校
杨
帆
《学宪法讲宪法主题班会》
太原聋人学校
刘
炜
《如何理解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大同市大同八中
杨
剑
《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运城市新绛县第二中学
崔晓旭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运城市新绛县第二中学
赵
娇
《宪法的基本内容》
运城市新绛县职业教育中心 优秀奖(6名)
姓
名
作
品
学
校
王莉华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太原市聋人学校
余艳霞
《学习宪法:全国人大的职权》
大同市第八中学
武丽楠
《认识宪法》
阳泉市职业中专学校
牛
丽
《履行义务 承担责任》
长治市华北机电学校
吉
娟
《学宪法历史
扬法治精神》
临汾市第二中学
杨国红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运城市新绛县第二中学
第四篇:学宪法 讲宪法
“学宪法 讲宪法”演讲稿
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能和同学们在一起共同进行一次法制学习。 不久前我观看了同学们自己编写的法制小故事,很真实,很深刻。其中有一位同学编写的一个毛阿敏偷税漏税的故事,我深受启发,这不仅仅是一个故事,而是你们的内心深处法律意识的真实反映。在这里,我也给大家讲一个我亲眼目睹、令人深思的真人真事。事情发生在四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正是星期日,三位初中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嬉戏,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四楼摔了下来。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淌。后来,乙被市医院急救车救走。此时,我给同学们出二个思考题:①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违法?②如果甲违法,违反了什么法?结果应是:如果医疗签定部门确定为重伤,首先甲这种行为造成的后果违法,其次甲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下面,我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原因,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个方面,来给同学们讲一下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世纪以来,青少年犯罪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立案比例一直较高,约为65%,处于居高不下的局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14-18岁的少年发案率上升较快,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并以侵犯财产型犯罪与性犯罪居多,团伙作案数量剧增。人之初,性本善,这些少年,曾经天真无邪,如同一张白纸,他们的人生座标为什么变得如此扭曲?人生最初暗淡的一笔来自哪里呢?究其青少年犯罪的基因,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更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所致。
(一)青少年身心发展的不平衡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至为关键的一个时期,是人从幼稚儿童期向青年期的过渡阶段。处于这一特殊时期的人,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经历着一场巨变,从青少年的心理变化来看,主要表现为:
求知欲增强,交往需要增加,有虚荣心,喜欢刺激,富于幻想,易接受暗示,模仿力强,有好胜心,易于冲动,爱感情用事,有较强的独立意向,希望根据自己的想法、兴趣去行事,认识问题直观、片面,缺乏成年人具备的分析判断、辨别能力。
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青少年抵抗外部世界的干扰能力显得相当脆弱,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作出越轨的举动,实施违法犯罪。
(二)青少年不良的个性倾向性
人的个性倾向性是个性中最主动,最积极的因素,它决定着人对现实的态度,决定着人的认识和活动的趋向与选择。个性倾向包括人的需要和动机、兴趣、信仰、观念体系等,不良个性倾向性是大多数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因素。青少年的不良个性倾向在需要方面主要表现为:具有强烈的物质欲,权力欲,报复欲;在观念体系上,概括地说,主要表现为五观不端正,以自我为中心,只想索取,不愿奉献的极端利己的价值观;过分追求金钱,享乐,名利,实惠,讲究吃喝的人生观;善恶、美丑、荣辱、爱憎、是非、苦乐,得失完全颠倒的道德观;哥们义气高于一切的封建行帮式的友谊观;放荡不羁,崇尚低级感官刺激的性爱观等。正是在这些强烈,畸形的欲望驱使和错误观念的支配下,一些青少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
下面,我重点给同学们讲一下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希望同学们能引以为戒,拿起法律武器,把实际例子讲给父母听,纠正有些父母的不良家庭行为。
家庭是青少年个体生活、成长的第一空间,是青少年最早接触的小社会。也可以说是一个大染缸。这就要求有些同学,是莲花出淤泥而不染,家庭在青少年心目中的位置,应是最为重要的。父母代表社会对子女的教化也是最为深刻的,一些家教箴言、格言及家训会影响子女的一生,甚至有的还世代相传。调查与研究表明,青少年的身心在家庭这一环境中能否健康发展,与家长对家庭的责任感,态度,对子女的教育引导,与其自身性格和言行举止有着密切的联系,若父母对家庭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子女的态度适当,教育、引导得法,自身性格,言行举止良好,家庭的内聚力,亲和力增强,正面影响加大,子女实施不道德行为,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就很小。反之,子女受到的负面影响大,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大,甚至直接导致犯罪。 其中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不良因素主要有亲情过剩,疏于管教,家庭暴力,单亲家庭,不轨家庭五种。亲情过剩。目前,在我国城镇,18岁以下的青少年大多数是独生子女,这些在四二一家庭结构中长大的独生子女,从小就受到祖辈、父辈的百般宠爱,被过度的亲情所包围,在家中俨然是一个小皇帝、小公主,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他们中一些人因而养成了不良性格,形成了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凡事总是先考虑自己,从个人角度出发,不达目的不罢休。因此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满足自身的需要,他们可以不择手段,不受任何约束,甚至以身试法,以致违法犯罪。
近几年来,因不良家庭因素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例子屡见不鲜。如:自97年上半年以来,佛山的一个少年暴力犯罪团伙共三十多人,最小的仅11岁,最大的17岁,在追求称霸一方,为所欲为的目标下,以由小到大,由近到远,吃干吐净为盟,排列座次,三人成伙,五人成群,穿插结合,交替作案,渐渐发展一个犯罪团伙。并于1999年被公安部门依法逮捕。
我希望通过这次的法制学习,在在座的同学能认清违法、犯法的后果,坚决抵制不良的诱惑,与不良的行为作斗争,走正确的人生道路。
第五篇:《学宪法讲宪法》讲稿
正如我们所知,法律是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准绳,依法治国也是我们国家坚持的治国政策之一。我们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中,法律是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宪法,在此基础上派生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国家专门为我们青少年所设立的。
法律约束不到我们,只要遵守校纪就行。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因为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请问,如果法律作用甚微,为什么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因他的《石柱法》——即众所周知的汉穆拉比法典而流芳百世?请问,如果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为什么拿破伦会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四十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历史不会说谎。法律,无疑是一个国家国泰民安的先决条件。它的重要性更是无庸质疑。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的规定和精神。在当今这个信息时代,在这个经济社会,道德的约束在不断的被人们所淡忘,甚至开始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这促使我们更加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社会的秩序。纽约,这个世界最繁华的都市,却也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犯罪,无疑永远在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的是正义。
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和不完善。也不可否认,有一些人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为的只是金钱,只是一个“利”字。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的健全,完善中。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捍卫它,这也是在捍卫国家的尊严,捍卫自己的尊严。
而作为学生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从认真听课做起,从保证每一节自习课纪律开始。从同学之间的互相监督,到能够做到严格自律。从被动的受约束到主动的养成遵纪的习惯。从杜绝抄袭作业开始到自觉抵制社会不良思想。!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会酿成将来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体会到法律制裁的威严才悔恨呢?因此,让我们从小做起,从身边做起,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有法律武装自己的头脑,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让我们大家共同携手,在成长得到律上与法同行吧!! 根据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学法计划安排,下面由我向大家汇报《宪法》的有关情况。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必须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同时,《决定》提出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为12月4日。 上述两项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告诉我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崇高地位。那么宪法究竟是什么样的法,有什么作用,为什么如此重要,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探讨七个问题。
一、宪法的地位作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规定了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基本原则,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既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是普通法的“母法”,任何法律都不能够与宪法违背,也就是说,宪法是“法律的法律”。
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共有4条。
1、人民主权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最高权利,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2、基本人权原则
《宪法》专门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
3、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权力实行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表现为全国人大和人民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
4、法治原则 宪法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立法权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三、宪法的总体结构 现行宪法共四章138条。 序言单列,不作为章节
第一章为“总纲”共32条
第二章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共24条 第三章为“国家机构”共79条
第四章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3条
四、宪法规定的国体政体
1.我国国家性质为社会主义国家 2.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生产资料公有制 3.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4.我国的根本任务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5.我国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 6.我国国家标志为国旗、国徽和国歌
7.我国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领导力量为工人阶级,基础为工农联盟,组成部分为知识分子)
8.国家结构形式为单一制(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9.三级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县级市)、乡(民族乡、镇)
10.确定民族区域自治制 11.确定特别行政区制度(“一国两制”)
12.爱国统一战线(主体为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重要组成部分为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组织形式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
1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和村委会
五、宪法的主要特点
1、制宪机关和制宪主体的区别体现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的制宪机关是全国人大,但制宪主体为全体人民,人民是制宪权的主体,全国人大代表人民意志制定宪法,全国人大依据民意行使制宪权。
2、人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展现了“人”具有双重身份的特殊性。 人在宪政国家中的地位和身份是双重的。作为整体出现的人,即人民,宪法将其确认为国家主权的所有者,而作为个体出现的人,即“公民”,宪法赋予其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的身份。
3、土地征收和征用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将原来《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样修改极大地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4、“公民合法私人财产不受侵犯”,扩大了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保护范围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将原来《宪法》第十三条中“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规定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扩大了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充分体现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尊重。
5、人权入宪标志我国法治进入新常态
人权入宪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成果之一。在第二章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法治进步的显著标志,具有深远影响和现实意义。
六、宪法与国家机关的关系
通俗的说,就是人民通过宪法把国家权力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后者又把国家权力交给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来行使。同时,宪法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进行约束。
七、宪法的修改历史
我国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法律和其他议案只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颁布过四部宪法。
第一部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部宪法,共4章106条 ;
第二部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二部宪法,共30条;
第三部是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 第四部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部宪法,共4章138条。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之所以把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是因为1982年宪法是在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至今,1982年宪法共经历了四次修订,最近的一次是在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