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择财政制度论文

2022-04-23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公共选择财政制度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央地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是当前中国政府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研究政府职能的公共产品理论、研究政府决策行为的公共选择理论、研究财政分权制度的财政联邦主义理论基础上,总结出当前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的四个基本原则:按受益范围划分、激发政府积极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以及注重信息效率。由上述四个原则再推导出我国当前财政事权划分的基本框架。

公共选择财政制度论文 篇1:

浅析财政腐败原因与对策

【摘要】公共选择视角将利益概念引入对官员行为的分析,以寻租理论解释利益集团与行政官员之间的关系,以“宪法约束”理论挖掘财政腐败的制度根源。公共选择理论为财政腐败治理提供了思路:首先,财政腐败症结在于决策规则,因此建议建立“一致同意”的决策模式;其次,决策规则的参与性原则也该应用于公共服务领域,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关键词】财政腐败 公共选择 宪法约束 决策规则 社会发展

财政腐败的表现形式

财政腐败的概念界定。围绕着公共财政支出所产生的权力,是各级政府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行政权力。国家的公共财政支出,来自于由税收、国有财产经营性收入、国债等组成的国库收入。公共财政预算的制定、财政的拨付与审计、公共政策的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实施与验收等都与公共财政支出密切相关。国际上对腐败的通行定义是“腐败就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Tanzi,1995,IMF)财政腐败,指的是围绕着公共财政支出的过程所滋生出的一系列腐败现象。从财政支出的过程看,这一系列的腐败既包括对公共财政的给付有所影响的国家公务人员的腐败,也包括公共财政的无效支出所带来的腐败,还包括对公共财政支出项目监督过程中公务人员的玩忽职守与不作为。从性质来看,财政腐败既包括明显的违法性行为对公共财产带来的损失;也包括公务人员对公共资源的过度占有、过分使用等灰色地带;还包括行业自律性,公共服务项目监督、评估、验收的流程、标准等更具技术性的具体问题。财政腐败带来了公共财政支出的低效,并将损害由公共财政支出所保障的公民共同利益。总而言之,财政腐败指的是在国家公务人员代理公民行使公共财政权力过程中,因为主客观原因把公共利益转化为个人私利,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和现象。

由财政权力引起的公务员腐败。财政权力是政府行政权力的组成部分,财政支出将受到国家宏观政策、地方和行业发展规划、具体实施方案、行政审批程序等各种行政性因素的影响。因此,财政支出的过程蕴涵着权力运作的巨大空间,由此孕育着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围绕着财政权力的运作所产生的腐败,可以划分为两类:其一,直接对公共财产的侵占,如挪用公款、贪污等;其二,利用公共财政权力为私人牟利,例如受贿等。这种类型的腐败,其本质在于公务员个体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和侵占。虽然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和侵占并非局限于公共财政权力,也非所有的滥用权力牟取私利在客观上必然带来公共财政的损失。但是,对公共财政权力的滥用具有特别严重的社会后果,对公共利益的损害特别严重,利用职权牟取私利将带来较高的公共利益损失的风险。

由财政支付的行政开支腐败。财政开支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用于支付公务人员的薪酬及行政开支。其中行政开支既包括各级行政部门的日常办公支出,也包括会务、接待、差旅、考察等费用,还包括办公场所的修建、维护等方面的支出。行政费用在财政开支中所占的比例,将直接影响到用于公共服务的资金额度。因此,有效控制行政费用是提高政府效能,创造更多的公共利益的必要条件。行政开支腐败指的是,在行政过度支出中所带来的腐败。我国政府对于公款支出中的腐败,也曾出台过多项相应规章制度进行控制。但是,从实际效果来说,却难以获得明显的成效。从本质上看,这种性质的财政腐败,具有一定的群体属性,即公务员群体能从这种类型的腐败中普遍享受一定的利益。因此,这种性质的财政腐败,也具有一定的制度属性。也就是说,虽然这种类型的腐败有时会违反某些相关规定,但是却能在现有的财政制度下得到审批。更多的时候,只有在某些具体的资源滥用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之后,才会出台相应的规定对某些行政支出做出较具体的规定。

公共服务支出中的财政腐败。财政支出的社会效益,直接产生于投入公共服务领域的财政支出。这一部分支出,包括各种公共设施建设、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以及为发展地方经济所做出的政策性投资。这一部分的投入的效果将直接影响到公共利益的实现。公共服务支出中的腐败,主要涉及到“政府出资或援助的公共投资中的腐败损失,在中国还包括国有经济投资(指国有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投资);政府采购合同;政府其它公共支出,在中国还包括由政府资助的机构(学校、医院)支出中的腐败损失。这既是一种经济腐败又是一种政治腐败。”在公共服务支出中的财政腐败,主要表现为公共服务的成本过高,质量过低,资源浪费严重,甚至以次充好,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公共服务支出的所有领域,几乎都可以发现财政腐败存在的风险。例如,人们所广泛关注的医疗体制问题,高校的教育质量问题,层出不穷的豆腐渣工程,社保案等等。公共服务支出中的财政腐败,将更为直接地影响到公共服务支出的社会效果。因此,将更为严重地损害公共利益的实现。而这一类型的财政腐败,往往与政府未能充分行使其监督职能密切相关。

各种财政腐败的内在关联。如果说,由财政权力所引起的公务员的腐败,更多的是在权力面前的个体迷失;行政开支中的财政腐败,反映的是公务行政开支中财政约束机制的缺乏;公共服务支出中的财政腐败,涉及到的是公共服务支出的监管机制。那么,三者在以下方面具有共同点:首先,三者都与公共权力的行使密切相关;其次,三者都将以削弱公共利益的实现为代价,来实现少数群体的利益;最后,三者都将影响财政支出的效果、社会共同利益的实现,并最终削弱行政权力自身的合法性根基。

对三者进行比较,实际上能够发现其存在着内在的关联性。首先,虽然不同的财政腐败类型产生于不同的领域,腐败受益人群有所不同,但是公务人员始终是权力行使的主体;其次,由财政权力所引起的公务员腐败,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行政开支、公共服务支出中财政腐败的前提;最后,三种不同类别的财政腐败形式,能够相互作用共同加强,因此必然有着共同的制度性根源。所以,对财政腐败的探讨,必然需要进入权力运转的深层逻辑。

从公共选择理论视角对财政腐败进行深入分析

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观点。公共选择理论的兴起是西方世界政治危机的产物,公共选择理论创造出了一种新的国家形象以取代之前占据主导地位的“慈善国家”形象。作为20世纪后半叶的主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已经融入到西方社会的各种制度实践中。本质上,公共选择理论是经济学向政治领域延伸的产物。按照布坎南的说法,公共选择是政治上的观点,它是在把经济学家的工具和方法扩大运用于集体或非市场决策过程中产生的。因此,公共选择又被称作政治经济学或政治学的经济学,是一门介于经济学和政治学之间的新的交叉学科。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需要重新统一在“经济”与“政治”两大领域对人的基本假定,主张把利益分析应用于政治领域。因此,在人类社会中,有两个市场,即经济市场与政治市场。在经济市场中的活动主体是需求者—消费者,供给者—厂商;在政治市场中的活动主体、需求者和供应者,则分别对应于选民、利益集团和政治家、官员。政治市场与经济市场的区别在于:经济市场中,人们通过货币选票来选择能给其带来最大满足的私人物品;政治市场中,人们通过政治选票来选择能给其带来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案和法律制度。前一类行为是经济决策,后一类行为是政治决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主要是做出这两类决策。

因此,公共选择理论将经济学的视角引入对政治领域的分析,形成的是一种交易政治学。公共选择理论用交易的观点看待政治过程,把社会选择或政治决策过程作为一种交易,把政治过程看作是市场过程。只不过市场过程的交易对象是私人产品,而政治过程交易的对象是公共产品。进入政治领域的人们也有各自不同的价值观和偏好,这些价值观和偏好都应该受到承认和尊重。

同时,公共选择理论强调个人主义方法论,认为人类的一切政治、经济行为都需要从个人的角度去寻找原因。在这个理论框架中,公共选择理论就把高高在上的抽象国家,还原成了具有现实利益的政治家、官员,神秘的政治过程被比拟成政治家、官员与利益集团、选民之间的利益交换。传统国家理论强调的是国家对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与保护,而公共选择理论通过交易政治学的分析则指出,公共利益的实现并非政治过程的必然结果,而只是其中一种可能的结果。正是在此处,公共选择理论区分为两个最大的研究方向,其一是以布坎南等人为代表的弗吉尼亚学派,表现为更加关注所谓的“立宪式契约”—“宪法”形成原因的解释;另一方向则以芝加哥学派和罗切斯特学派为代表,表现为更为关注政治市场上受特定制度规则约束的个人行为选择。换而言之,这两种不同的研究取向的共同基点在于承认在政治过程中实现共同利益的条件性,分别在于前者深入挖掘共同利益实现的制度前提,后者则侧重于探索复杂政治环境中的现实利益后果。

公共选择理论对财政腐败的原因分析。第一,公共选择理论发展出了官僚理论以解释政府官员的私人利益。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官员与私人雇员同样具有私人效用。尼斯卡南的官僚理论认为,政府官员并不是一心追求社会福利的社会公仆,他们偏爱那些有助于增进其地位和升迁机会并为其提供更舒适生活的措施。这一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释,在财政支出中为何会有大量的重复投资和政绩工程,也能解释行政办公支出中产生的腐败行为。

第二,在公共选择理论基础上发展出的寻租理论,解释了个人与公司的利益如何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寻租理论认为,个人和公司始终在千方百计寻求为其带来(下转256页)( 上接49页)利益的相应租金的垄断地位。由于对这种租金的控制权归政府、议会和公共行政部门所有。因此,寻租者便想方设法通过政策倡导或直接贿赂影响这些机构,以确保获得这些非生产性的收入途径,或是免于相应的国家调节,甚或直接接受转移支付。寻租理论被广泛应用于分析社会转型过程,因为权力对经济发展过程的干预所带来的政府腐败问题,对于与财政决策权力相关的政府官员腐败问题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同时,这一理论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公共服务领域的腐败现象。

第三,布坎南对“立宪约束”的研究,明确探讨了腐败产生的制度原因。布坎南认为,“要防止可能存在的对国家的利用,唯一的手段是契约—立宪约束,它能严格限定国家活动和国家职能的范围。当政治被限于只负担少量的并有明确规定的任务时,是不可能有严重的掠夺性的。”

因此,公共选择理论就形成了一个涵盖官员个体的心理机制,官员与利益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官员侵占公共利益行为得以产生的制度背景,形成一个整体性的有关财政腐败的解释框架。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在特定的制度背景下,自利的官员与自利的利益集团,最终将相互勾结,使公共资源的投资出现偏移,公共财政的公共利益回报有所削弱,最终损害的是更为普遍广泛的公民利益。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政治市场中供应者的官员和作为需求者的利益群体不当得利,而公民中的大多数则为此承担后果。而因为制度性障碍,公民无法把自身的利益诉求反映在政治市场中,因此必须通过“立宪约束”为政治市场的整体权力运转机制树立新的决策规则。

策略选择与治理结构

公共选择理论对财政腐败治理的启示。首先,财政腐败治理的症结在于决策规则的确立。无论是关于寻租的研究,还是布坎南的“立宪约束”,其核心问题都在于行政决策的权力范围。布坎南指出“政治应该受到立宪规则的限制”,因此“立宪约束”规范的对象即国家政府统治行为的合适边界。在布坎南看来,经济学家的任务不是向政治家们提供决策建议,而是关注进行政治决策的结构。因为,任何一项政策都是在一定的决策规则下做出的,不同的决策规则会带来不同的决策结果和性质不同的决策。布坎南认为,选择规则的标准是一致同意,这实际上表明“在法律范围内,一个政治组织的全体成员都有同等的权利进入决策机构,即恰当定义的事先意义上讲,具有集体决策的同等权数。”这种“宪法约束”下的共同决策模式,从根源上对国家的财政权力进行了限制,有利于防止围绕财政决策权产生腐败,并将制约行政过程中的腐败。

其次,决策规则的参与性原则也必然应用于公共服务领域。布坎南指出,“宪法”对政治的限制,需首先区分集体活动的三种不同层次。其中“第二层次的集体活动包括在现存法律限度内的集体活动。……用经济学家们所熟悉的语言来说,这类活动包括筹措资金、供给和提供‘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这些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如通过个人和私人集团在现存的合法规则下提供,是不能有效的。”这说明,只有在决策规则进行变革的前提下,对于“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提升才可能实现。因为,这一领域的腐败与决策规则、权力的程序与运转相关,这一领域腐败的解决,也就必须依赖于参与性原则的确立。

治理结构的转型与公共财政的模式改革。从公共选择视角对腐败问题进行治理,必然涉及到更为宏观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这一问题的解决,本身既具有社会转型的宏观意义,又需要具体领域的实践智慧。实际上,公共财政模式的改革,既是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必要前提,又是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两者互为因果、相互促进。

综观改革开放三十年来,财政制度改革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我们就会发现不同的财政制度在不同时期适应并促进了中国社会的发展,却又带来了新的问题。“改革在不同的阶段中也构成了前后连接和扬弃的辩证环节:双轨制可以通过渐进改革的方式来突破总体支配问题,催生基层社会经济的活力,却最终演变成制约市场发育的瓶颈;分税制可以纠正地方保护的市场化障碍,用集约权力的方式推动资本化进程、推动经济增长,却带来了地方政府行为的扭曲,终致社会分配格局的严重倾斜;行政科层化的治理改革,既出于与全球经济接轨的外向型经济和国际标准的要求,也出于将改革成果惠及广大群众的初衷,但技术治理的形成与强化,却也带来了政府职能过重、行政成本过高、社会空间发育不足的矛盾。”

以确保公共利益实现为目的的公共财政模式改革,符合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十八大明确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这充分说明,对公共财政模式的改革,符合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普遍性规律。

(作者单位:广西财经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责编/王坤娜

作者:葛琳玲

公共选择财政制度论文 篇2:

我国央地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的理论分析

摘 要:央地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是当前中国政府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研究政府职能的公共产品理论、研究政府决策行为的公共选择理论、研究财政分权制度的财政联邦主义理论基础上,总结出当前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的四个基本原则:按受益范围划分、激发政府积极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以及注重信息效率。由上述四个原则再推导出我国当前财政事权划分的基本框架。

关键词:财政事权;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财政联邦主义

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与国家性质、财政职能、政府决策、财政分权体系等有着密切关系。在这些领域中,已经有许多代表性的理论,从研究政府职能的公共产品理论、研究政府决策行为的公共选择理论、研究财政分权制度的财政联邦主义理论等方面,为我国央地财政事权划分提供理论依据和总体划分框架。

一、公共产品理论

(一)公共产品概念

公共产品理论思想的渊源可以追溯到1740年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在其《人性论》中提出的“搭便车”问题,随后,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对公共产品做了一个初步分类,他提出的政府作为“守夜人”的职能中就包含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公共事业等公共服务,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做了一个初步区分。后来,李嘉图、马歇尔等人都对公共产品有不同程度的涉猎。

1950年代,萨缪尔森在其《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和《公共支出理论图解》中对公共产品给出了经典定义,他认为,公共产品是“每一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并不减少任何他人也对这种产品的消费”的一种物品。在其《经济学》一书中又将公共产品定义进一步修正为“公共产品是指能够将效用扩展于他人的成本为零,并且无法排除他人参与共享的一种商品”。公共产品这一名词的明确提出出现于马斯格雷夫1959年的《公共财政论:公共经济研究》一书中,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成为公共产品区别于私人产品的基本特征,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都成为学界共识。

(二)公共产品理论发展概况

公共产品理论的实质是构建了一套与私人物品不同的产品定价方式和供求机制。而公共产品理论研究的核心内容是其供给问题,即公共产品应当如何提供才能满足社会需求和经济效率。根据萨缪尔森等凯恩斯主义学者的观点,由于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现实中难以通过市场机制来有效配置公共产品,市场在这一领域失灵。“公地悲剧”、“囚徒困境”、“集体行动的逻辑”几个理论模型指出市场自发供给公共产品的低效性,为公共产品的供给应当由政府出面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但随着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显现,斯蒂格里茨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布坎南对公共产品研究的重要进展为公共产品提供问题给出了新思路。在布坎南1968年的《公共物品的需求与供给》一书中指出,通过某些技术设计或制度安排,公共物品消费的排他性可以实现,俱乐部物品私人供给是可能的,因自愿结社形成的俱乐部内蕴含特有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这一机制能够使公共物品高效供给并保证俱乐部规模稳定,可以保证供给公共物品的高效性和俱乐部规模的稳定性。在他的基础上,学者们逐步构建起公共产品市场化供给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奥尔森(1965)[1]指出,集体规模大,则“免费搭车者”的比重也大,要调和集体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可以运用“选择性激励”,以集体行动合作方式提供公共物品同样可以是有效的。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中指出,对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物品与私人物品进行捆绑销售,可以有效解决“搭便车”问题,从而颠覆了政府垄断提供公共物品的传统理念。1980年代以来,公共事业民营化管理模式逐步在世界流行起来,萨瓦斯(1992)[2]将这种模式的手段归纳为委托、撤资和替代。学者们对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公共产品提供的市场化改革成效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公共产品的提供效率在不同程度上有所上升。如今,公共产品理论中,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的新公共管理模式逐渐成熟,罗伯特·伍思努(1991)[3]提出,公共产品供给由政府、公民、私营组织等多个主体共同提供,在这些主体之间建立有效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方优势,构建“多中心治理”模式可以实现各方利益增进。Denhardt等人(1999)[4]进一步发展了新公共服务理论,提出公共产品供给由政府、公民、市场、社会的共同互动下的多元主体承担,但政府是服务者,而非“掌舵人”,是其他各方沟通协商的中间人,负责构建利益风险共担的供给体系。可以看到,公共产品理论的未来发展趋势是注重公民诉求,实现多方共同利益,强调政府责任复位。

二、公共选择理论

(一)公共选择理论起源与发展

公共选择理论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孔多塞与勃劳德对于投票规则特性的分析,以及霍布斯等人对社会契约理论的阐述。20世纪初,维克赛尔和林达尔尝试用边际价值论分析公共选择行为。此外,意大利财政学派的公债理论和国家学说也成为影响公共选择理论产生的重要成果。公共选择理论正式产生于1940年代末,1948年英国经济学家邓肯·布莱克的《论集体决策的原理》一文中阐述了单峰偏好理论和中間投票人定理。1951年肯尼斯·阿罗在《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中提出了不可能性定理,说明由于个人偏好不同以及信息不对称,因此不可能从个人偏好次序中推导出一致的社会偏好次序。公共选择学派领袖人物布坎南与塔洛克的《同意的计算》(1962)一书则是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之作,书中全面分析了公共选择理论中的基本问题,对公共选择理论的定义、研究方法、研究内容进行了系统的阐述。近年来,公共选择理论仍在前人研究的主流理论上衍生出了新的若干子领域,如文化与生物进化解说、宪法动力学等。

(二)公共选择理论概述

公共选择理论可以定义为非市场决策的经济研究,或者简单地定义为把经济学应用于政治学中。公共选择的主题与政治学是一样的:同样研究国家理论、选举规则、投票人行为、政党政治学以及官员政治等。但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中的参与人都是同一种人,因此可以采用经济学方法将政治活动中的人也假设为自利、理性、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分析个人偏好、决策、选择与行动在一个既定的组织结构中是如何影响集体决策和公共选择的。

公共选择理论在1960年代快速发展与成熟,其代表人物布坎南、塔洛克等人建立和完善了公共选择理论研究框架,他们主要研究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民主制度下的集体选择行为。公共选择理论对投票决策成本进行了分析,研究了不同情形下,如何选择投票规则可使决策成本最低。二是经济人组成下的政府行为。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是由经济人组成的,因此政府的决策行为也带有经济人的特性,这与实现公众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并不总是一致。三是对官僚主义的分析。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官僚主义的根源在于官僚主义行为能为官员带来个人利益以及政府官员工作的垄断性质,政府的决策结果往往暗地里有利于官員而非公众集体。四是对政府模式的分析。公共选择理论提出了三种政府模式:第一种是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慈善专制者政府,第二种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巨人”式政府,第三种是介于巨人模式政府和慈善专制者模式的西方民主政府。

三、财政联邦主义

财政联邦主义主要研究财政制度如何设计能够更好发挥财政职能,提高财政体系整体运营效率。其发展历程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50—1978年,代表人物有蒂伯特、马斯格雷夫、奥茨等人,称之为第一代财政联邦主义。1978年以后则是第二个阶段,为第二代财政联邦主义,代表人物包括温加斯特(Weingast)、钱颖一等。

(一)第一代财政联邦主义(FGFF)

第一代财政联邦主义的主要内容包括蒂伯特的“用脚投票”理论、奥茨的分权理论和马斯格雷夫的“财政三职能”论等。蒂伯特在其1959年的文章《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中提出,人作为经济人,会将自己在当地的纳税支出与获得的公共服务进行比较,寻求一个最佳组合,使自身效用达到最大化。因此,在自由流动的前提下,人们会选择“用脚投票”,相似偏好的人聚集到一起,形成一个可以满足共同利益的社区,这个社区的公共产品供给和纳税制度符合集体偏好。这样,不同偏好的人会依据自身选择达到效用的最大化,从而实现公共资源有效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奥茨在1972年提出了“分权定理”,他认为,如果在全国范围内等量地分配某种公共物品,且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提供该物品的成本相同,那么让地方政府将一个符合帕累托最优的产出量提供给当地居民,则总是要比中央政府有效,因为地方政府更了解自己辖区内居民的效用与需求。马斯格雷夫在其《公共经济理论》中提出,财政有三大职能,分别是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稳定和发展。公共政策的制定要围绕财政职能,但地方政府是否遵循这一原则是存疑的,因为决策者是政府官员而非良善的社会规划者。马斯格雷夫的观点成为了第一代财政联邦主义和第二代财政联邦主义的理论转折,人们逐渐将视角从关注收益分配转移到地方政府行为研究中。

(二)第二代财政联邦主义(SGFF)

在第一代的基础上,由温加斯特、钱颖一等人对政府内部激励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从而形成了第二代财政联邦主义理论。FGFF认为,政府是良善的社会规划者,而SGFF则试图研究如何设计政治和财政制度以激励政府官员为公众谋求社会福利,使政府接近FGFF中的样子(温加斯特,2013)[5]。在SGFF理论中,政府为追求自身利益,会有不断自我扩张的倾向,约束政府行为的解决办法是设计政府内部激励机制。20世纪90年代,研究者们相继提出“市场维护型的财政联邦主义”,该观点反对FGFF中的政府模型假设,但也不认可公共选择理论中假设的“邪恶政府”。市场维护型的财政联邦主义认为,政府是一套政治系统,为市场效率提供支持维护作用,因此,高效的市场来自于良好的政府结构,政府行为既要有效,又需要受到限制。为达到这一目标,有效的激励相容机制是政府结构设计时必须考虑的,以达到让中央和地方政府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和推进市场机制。钱颖一(1995)[6]提出,构建市场维护型的财政联邦主义对政府有五大前提要求,一是存在政府系统内的层级体系,二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权力划分,三是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具有稳定性,四是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且地方政府对其辖区内经济负主要责任,五是各层级政府都面临预算硬约束。在这样情形下,最重要的结果是带来地方竞争,从而形成地方政府经济社会领域的激励机制。

四、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原则与框架

(一)划分原则

央地财政事权的合理划分在全世界都是普遍的难题,并不存在一个完美的、普适的划分方案。但是学界在理论方面的研究和进展为我们在解决这一问题上有了理论依据。在前文所述理论的基础上进行延伸,再结合我国实际,本文提出了我国央地财政事权划分应当遵循的五个原则,具体如下:

按受益范围划分。政府是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按照公共产品理论,公共品根据其外部性程度不同划分为地区性公共物品和全国性公共物品,根据其外部性范围由不同层级政府提供。因此,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基本公共服务,中央政府提供全国性基本公共服务。而涉及到省际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则应当由受益省与中央共同协商提供。

激发政府积极性。第二代财政联邦主义研究的核心问题是政府内部激励,良好的激励相容机制能够让中央和地方政府各司其职,提高政府运行效率。同时,公共选择理论中的“经济人”政府假设表明,政府自身有“经济人”特性,有时候会选择做出有利于政府官员的决策。因此,在央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上,需要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保证地方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上不偏不倚,经济增长与民生发展均衡进行。

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公共产品的外部性决定了成本与收益的不匹配,而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方法就是将外部成本内部化。因此,中央和地方根据各自的财政事权,各自承担支出责任,中央与地方根据共同财政事权;按照受益程度不同划分支出责任。

注重信息效率。奥茨的“分权定理”提出,如果在全国范围内等量地分配某种公共物品,且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提供该物品的成本相同,那么让地方政府将一个符合帕累托最优的产出量提供给当地居民,则总是要比中央政府有效,因为地方政府更了解自己辖区内居民的效用与需求。这表明,财政事权划分应当充分考虑信息获取方面的比较优势。

(二)總体框架

本文认为,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其目的在于明确政府部门权责,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让政府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民生建设。从理论和原则出发,我国的央地财政事权应当根据其外部性程度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划分;在划分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实际运行中的信息成本问题,财政事权一旦确定,相应的支出责任就应当同时明确,保证央地政府有财政能力履行相应职责。为保障政府有效运行,还要构建一套完善合理的考核激励体系,对政府行为进行正确引导。基于此,本文试图构建一个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总体框架,具体见表1。

参考文献:

[1]  Olson,M..,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M].Cambridge,Mass.:Harvard Press,1965.

[2]  Savas,E.S.“Privatization”in Mary Hawkeaworth and Maurice Kogan,(eds).,Encylopedia of Government and Politics[M].New York:Routledge,1992.

[3]  Wuthnow,R.Between States and Markets:the Voluntary Sector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M].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1.

[4]  Denhardt,Robert B.,and Janet Vinzant Denhardt.Leadership for Charge:Case Studies in American Local Government[J].Arlington,VA:Price Water house Coopers Endowment for the Business of Government,1999.

[5]  Weingast,Barry R.Second Generation Fiscal Federalism:Political Aspects of Decentralizat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J].World Development,Stanford University,2013.

[6]  Qian Yingyi and Gerald Roland.“Federalism and the Soft Budget Constraint”[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 88,No.5,December 1998.

Key words:financial power;public goods theory;public choice theory;fiscal federalism

作者:余亮

公共选择财政制度论文 篇3:

财政改革关键在于冲破利益固化的藩篱而兼顾各方

■在错综复杂、牵动全局的纠葛中,财政改革宜力求“渐进式”“统筹型”,关键在于“冲破利益固化的藩篱”而兼顾各方,不激进亦不积累矛盾至积重难返。

■财政制度是人类社会演变进程中最为关键的制度中枢,而历次财政改革是社会成员最关注的利益转换机制的总体考验。政治家主导的财政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采取一切手段追求相对的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必要的制度优化建设来理顺利益分配关系,特别是回应下层民众的利益诉求并引导全社会的理性精神,追求可持续性。

■当下,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也许中国的改革之路仍旧还很漫长,也必然艰难无比,但远见卓识者于“事在人为”的空间中,如能牢牢把握财政与民众生计、民主政治的密切关系,树立“为国理财,为民服务”理念下的全局观与创新观,勇于正视矛盾之所在而敢于、善于攻坚克难,冲破利益固化藩篱,即便前途有荆棘,过程有代价,但终将两岸猿声啼不住,长风破浪会有时。

从中外财政历史可以看到,财政关乎民生忧患,联通民主建设。如何通过财政改革触动和改变既得利益格局既是一个需要统筹全局的技术问题,更是一项考验执政者智慧的政治问题,其艰难程度超出常人的想象。我们在财政史中能够看到很多故事:财政改革的错综复杂,阶级之间的斗争与合作,民众的生计维艰与激烈抗争,妥协、改良、利益调整、利益固化与革命的抉择,财税改革对民主政治的促动,等等。这些内涵厚重、精彩纷呈的故事不仅让我们真切地感知历史长河的缓缓流淌或突发潮涌,而且故事背后的经验教训也给予我们诸多启示,这些启示如同源自各方的江流,推动我们走进思考之海洋。

调整利益格局的财政改革

根本上是一种政治决策

财政作为由公共权力主导的资源配置,不仅是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更是政治制度的集中体现。古今中外,无论在什么时代和社会制度之下,政府的运作必然都要建立在一定的财政基础上,财政作为国家政权的经济支柱,既是政府经济收入与经济支出的反映,又体现经济资源在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分配,涉及一国公共事务的政治决策过程。

财政由国家政权的性质所决定,与人民生计与地位的确定、国家自由民主制度的构建、现代法治的形成等密切相连。换言之,向谁征税,收什么税,收多少税,怎么收税,公共资源的配置方向和数量分割,税收权、预算权如何分配,通过什么程序决策等等,都不是纯粹的财政问题,而是切实关系到民生、民权、法治的重大问题。正是财政这条主线,使得从民生到民权,再到政权,合乎逻辑地生成执政者“自然法”式的合法性的内在依据。

财政与政治的密切关系,首先体现在财政深刻地影响民生,关联公平,进而影响社会政治局面的和谐或动荡。财政直接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社会财富的分配,涉及国家和社会各阶层、各集团的切身利益。国民收入与社会财富分配如有利于民生安定,社会就和谐,反之就会产生冲突和动荡。在世界历史上,17世纪的英国、18世纪的法国很长时间都处在民生凋敝、财政危机和政治骚乱的状态中,根源在于民生的不振与民众感受的不平。在中国历史上,每个朝代前期,统治者往往能够汲取前朝灭亡的教训,实行轻徭薄赋的“与民休息”政策,注意各阶层税负的公平,节制社会财富的差距,从而取得社会安定局面。相反,如果统治者肆无忌惮地剥夺人民创造的大部分财富,并坐视社会各阶层在财富占有上严重不公平,弱势群体的反社会倾向就会日益凸显,最终形成声势浩大的造反行为。中国历史上发生过的数百次农民起义,大多是底层“民不聊生”之后为了“均贫富”而掀起的。

其次,财政改革不能仅停留于经济领域的技术性变革,势必同时改变利益格局,顺应民权诉求,改进政治层面,否则改革会举步维艰,甚至完全失败,进而导致国家动蕩乃至政权崩溃。1879年5月5日,法国的三级会议开幕时,恐怕没有人会想到,一个以财政改革为主题的会议竟然一步步引发天翻地覆的社会巨变。在获得路易十六支持的历次财政改革中,或多或少都包含打破旧制度下利益格局的内容,其核心就是废除等级特权,提升民权。但在召集三级会议的时候,路易十六却不再提及相关内容,只期望第三等级接受强加在他们头上的新的纳税方案,以此解决国家财政困难。这说明,路易十六没有认识到或不敢去推进实质性调整财政分配关系这一直接牵涉利益分配关系变化的既有利益格局改造。财政改革问题说到底是一个由民生利益而延伸到民主权利的政治决策问题,他只是把财政改革看作是纯技术问题,未能进行包括政治体制在内的全方位改革,期望通过局部矛盾关系的调整解决全局性问题。在民众的权利意识和民主精神已经有所觉醒、社会矛盾急剧激化的状态下,这种局限性极大的技术层面小修小补,充其量只能带来经济紧张状况的暂时缓和,却无法拯救旧制度的政治命运。

国家财政制度的变迁

财政运作机制的实质是如何运用社会集中分配权力来配置资源。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财政分配权力运作的不同规则决定了不同的财政制度。从历史演进的全球走势看,可以清晰地知道:国家财政制度的变迁就是从专制、王权财政走向民主、公共财政的过程,而这种变迁首先是最为鲜明而有震撼力地表现在从中世纪走向近现代的英法王权政治向民主政治的演变。

王权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化经过长期艰苦斗争的案例,在西欧中世纪,具有典型意义的首推英国。财政特权一直是王权的一个主要方面,其经济基础是国王作为封君对土地占有的支配权,而王权的专制倾向和随意征税行为所引起的对王权扩张的不满与抵制也持续存在。这种斗争的两个革命性的成果——《大宪章》和议会,即是围绕财政的斗争而产生,又进一步推动了财政分配规划由专制向民主转变。

由专制财政、王权财政向民主财政、公共财政的发展演进,也是王权政治向民主政治转变的过程,在英国二者可谓一卵双胞,互为依傍,最终以“君主立宪”的政体实现了“虚君共和”的国体,居功至伟。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现象是财政与政治密切关联之下实现社会代价较小的关键性制度转变的一种体现形式。

财政改革直指执政者执政智慧

财政制度是人类社会演变进程中最为关键的制度中枢,而历次财政改革是社会成员最关注的利益转换机制的总体考验。财政改革必然触及各阶层利益,尤其是高端既得利益集团。如何处理国家、民众、既得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不仅直指执政者执政智慧,而且往往直接关联改革成败和国家兴亡、苍生命运。从英法财政历史以及中国历代财政改革史来看,财政改革在错综复杂、牵动全局的纠葛中应力求“渐进式”,尽可能统筹考虑各方面,同时配套其他改革。不敢触动高端既得利益集团而过分强调技术性的改良,或急于获取民众支持而过快过猛地冲击既得利益壁垒,都可能导致改革的困境甚至完全失败。纵观中外财政史,和风细雨的财政改革固然值得赞扬,但更多的则是方向早明而举步艰难、演进无方,矛盾眼睁睁积累到积重难返,最后酿成惊心动魄的“非规范的公共选择”,改革迟滞而引发社会动荡的事件不胜枚举。

当改革成为迫切要求而社会形势存在着不易把控的新局面时,改革可能会激发动荡,不改革则最后必然崩溃,如何取舍与把握,就成为考验执政者的大问题。根据托克维尔的研究,社会动荡不一定起因于绝对剥夺,反而更可能由相对剥夺引发。当改革开始之后,旧制度剩下的部分就更让人难以忍受。旧制度好比一间牢牢封闭的铁屋,屋中人本已习惯了污浊的空气,此时改革措施为铁屋劈开一道缝隙,突然涌入的一丝新鲜空气为铁屋中的人带来了希望,也对境遇的进一步改善抱有更多期待。“最危险的时刻通常就是开始改革的时刻”,拆旧盖新本应力求有一个有序过程,但如果此时改革不得力、不得法、不持续,铁屋中的人对不平等待遇的怨气会比在没有希望时更大,他们会不顾一切地彻底砸烂铁屋,哪怕一时间没有挡风遮雨之所也在所不惜。很多人认为,在三级会议召开中途,路易十六如果能正确运用自己的权威,及时顺应民意,积极启动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说服特权等级主动放弃一些不合时宜的封建特权,法国仍然有可能不必遭遇激烈的大革命而渐次迎来新制度的建立。但在特权等级顽固且愚昧的抵制下,以及对社会稳定表象的本能追求下,性情软弱的路易十六在正确的大方向下刚有新开缝隙之举,便再无实质进展,一步步错过了拯救法国和自己的机会。

我们当然不能因为变革要付出代价就因噎废食,昧于大势而退缩或一味掩耳盗铃;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全然不顾变革成本大小而一味肯定过激行径。这里的关键,就是能否有效化解既得利益的阻碍,实质性以“渐进式”“统筹型”的改革取得“冲破利益固化藩篱”的效应而最终使改革取得正果。

公共财政要回应公众诉求

王权财政向民主财政的过渡发展成为客观规律,迟早要发生,在欧洲典型地体现为财政决策权由王权转向民意机构议会的过程。促使英国向民主体制发展的《大宪章》《权利请愿书》《权利法案》等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文件,都是在议会反对国王征税权的斗争中产生的。在这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中,最终主宰人类主流文明的民主精神得到树立和源源不断的承袭。在民主政治下,财政的实质就是议会中心主义,议会成功地拒绝了国王随意征税的要求,更成功地限制了国王的其他不合理决策权,这里面体现的是一种纳税人至上、王在法下的精神。正因为如此,马克思称税收是“可以用来扼杀君主专制的一条金锁链”,英国也流行有“税收是代议制之母”的俗语。

既然历史发展规律如此,在非危机局面下的财政决策,就应有前瞻性,即有远见地发展民主化、法治化的机制。但手握统治权者囿于其偏见,往往对此认识模糊、举措被动。

同中世纪的英国不同,中国在漫长的专制社会中,皇权一直得到延续和固化,没有任何力量能够与之抗衡。自秦始皇确立了“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的原则以来,皇权专制始终是传统政治的唯一核心,其间虽然也出现了一些多少限制君主权力的手段,如封驳、台谏等,但皇权专制制度的自我抑制只能在极其有限的范围之内,其专制性不仅不可能被有效消除,相反会随着自身内在逻辑规定的方向恶性发展。

随着王权政治的消亡,近现代的民主政治框架逐渐建立起来,公共财政则应当以充分实现法治民主前提下的理财为核心。政府运作公共财政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政府的存在和运作来源于纳税人以纳税方式提供的物质基础。在民主政治下,人民有权依据宪法制定财政方面的规则和制度,财政收入的征取是国家合法分取公民财产的行为,财政支出则涉及政府是否在为人民利益最大化提供公共服务的问题,因此财政收支等重大问题必须要由人民“当家做主”去决定。

从一定意义上说,财政民主的核心是资源和利益配置上“规范的公共选择”。人民基于自由意志,把个人的权利转让给国家,以此换取国家对人民权利的保障,民主政治及其规范也由此而生,这是人类文明发展、上升过程中代价最小、痛苦最轻的公共选择形式。在理论抽象上最简约地说,人类社会公共事务的决断这种“公共选择”的形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范的,即以可预期的程序、社会代价较低的方法完成的公共选择;另一类是非规范的,即以難以预期的矛盾爆发成外部冲突、社会代价极大的方式实现的公共选择。前者以民主为代表,后者以非民主之下矛盾积累后的社会革命和暴烈冲突为代表——中国专制历史上几十次改朝换代、几百次农民起义是最典型的非规范公共选择,几乎每一次都要以付出巨大的社会代价来做了结。

从历史可选择的弹性空间而言,人们当然应力求当权者引导和顺应社会的理性发展即规范的公共选择。在财政视角上,财政分配的基本要求是:人民依法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对国家重大资源配置事项的决定权,即重大的财政事项必须经过代议机构的同意,并由其制定法律予以规范。如果没有议会决定或法律授权,无论是财政收入还是财政开支,都可能被指责为违反人民意志。财政民主与法治的制度安排,作为民主政治的实现途径,是实现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和谐统一的基础。

《史记》有云:“千金之子,坐不垂堂。”意思是说,有钱有身份的人养尊处优,总会爱惜自己的性命,也不会对社会表示不满。反之,历史上每次揭竿而起的都是民不聊生的中下层群体。所以,回应公众诉求是财政的重要功能,即财政分配要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这样才能保证政权的稳固安宁。同时,财政改革还需要以广大民众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把民众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协调起来,推动社会进步。

然而,认清和顺应历史潮流、自觉而有作为地在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上化解利益固化的阻力而推进变革和降低社会成本代价,毕竟是伟大政治家的千秋伟绩,万世功业。社会经济在发展中会不断发生波动,利益结构中的矛盾、社会财富分配的问题,总会引发财政危机和社会危机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政治家主导的财政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采取一切手段追求相对的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必要的制度优化建设来理顺利益分配关系,特别是回应下层民众的利益诉求并引导全社会的理性精神,追求可持续性。“计利当计天下利,谋功应谋万世功”,是具有远见卓识,有抱负、有担当、有作为的政治家的应有情怀。

无论是英法等国的历史,还是美国“进步时代的启示”及其后成为头号强国崛起的历史,抑或中国自身的历史,财政发展与改革的历程都彰显了财政在一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地位,也充分说明了财政与相关各方的制度安排必须与时俱进。改革是永不停歇的发展主题之一。当下,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也许中国的改革之路仍旧还很漫长,也必然艰难无比,但远见卓识者于“事在人为”的空间中,如能牢牢把握财政与民众生计、民主政治的密切关系,树立“为国理财,为民服务”理念下的全局观与创新观,勇于正视矛盾之所在而敢于、善于攻坚克难,冲破利益固化藩篱,即便前途有荆棘,过程有代价,但终将两岸猿声啼不住,长风破浪会有时。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的顶层配套改革和下层先行先试创新开拓的积极互动,必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延伸至其后“中国梦”的宏大愿景,贡献决定性力量。

(作者贾康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申学锋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史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

作者:贾康 申学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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