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光荣证模板

2022-08-27

第一篇:独生子女光荣证模板

独生子女光荣证

附件一:

陕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2、此表一式三份,三个盖章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3、此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自行印制;

4、申请人填写此表,并附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节育证明和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

件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及男女双方个人1寸照片各4张。

第二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程序

原办《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记录无法查找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遗失证件的夫妻女方尚在育龄期内的,也可按新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处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符合条件发证。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办证对象:18-49周岁成年流出育龄妇女;

办证应提供材料: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近期免冠登记照;已婚育龄妇女还需提供本人结婚证。

《生育证》审批发放程序

个人申请——提供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照3张;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填写《生育第二子女申请审批表》或《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村(居)委会审查——乡级计生办审核——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

办证对象: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流入已婚育龄夫妻;

办证应提供材料: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办理机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生育服务证》登记发放程序

个人申请——填写《登记表》——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村(居)委会登记——乡级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审核发证。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市、省、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市、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对象确认程序

农村独生女考生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登记表》——填写《登记表》——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查,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县(市、区)人口计生部

门对申报材料与育龄妇女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公安部门对其户籍信息进行核对——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查、公示,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审查公示报送市招生办公室——市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核上报省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公室公示,加分投档。

避孕药具服务工作流程

1、发放:上门采集信息——了解群众避孕需求——指导群众选用适宜药具——发放避孕药具——做好发放记录。

2、随访:首次使用药具对象(使用药具10天左右)——上门随访——询问使用情况、副反应情况——及时指导处理副反应——做好随访记录;

长期使用药具对象(一月一次)——上门或电话随访——询问、查看药具品种、数量及质量——补充药具——及时指导处理副反应——做好随访记录。

3、避孕药具免费自取箱维护:定期巡视(每周2次)——补充药具——清理污渍——出现损坏通知维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不可以领证的情况:

(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

(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

只有一个孩子的(〈细则〉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经领证的,可换证并继续享受)。

注意事项:

(1)《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

(2)领取《独生子女证》以自愿为原则,必须由独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请,不申请者不得领证。

(3)孩子年龄超过16周岁的,不予发证。

(4)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予发证。

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丧偶或离婚对象的领证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其他情况的领证程序:

(1)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照“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办理。

(2)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

有关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相关的信息:

一、《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发放条件答:。①夫妻双方均系初婚未生育的; ②再婚夫妻再婚前均未生育的; ③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二、《再生一胎生育证》办理条件: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夫妻必须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

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发放程序答:夫妻应当在生育第一个子女前,及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和有关待遇。

三、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应当提供哪些证件答: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持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夫妻二寸照片,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提供的材料不全者,应当补齐材料,方可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制证机关答:《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由山东省人口计生委统一制发,交付各地使用。

五、《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办证机关答:《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办证机关是夫妻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在生育前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如何补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答:在哪方长期居住,由哪方户籍所在地在其生育后30日内补发。

七、在第三地居住的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在生育前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如何补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答: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在生育后30日内补发。

八、如女方户籍不在本省,

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在生育前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如何补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答:可由男方户籍所在地在生育30天内补发。

九、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如何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答:应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并在其补办《结婚证》后的7天内,由生育地补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十、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且生育地不是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如何补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答: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其补办结婚证后的7天内。

十一、逾期未补办结婚证的,如何补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答:不再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十二、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又死亡的该怎么办答:要重新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第三篇:独生子女光荣证办理办法

阜南县关于进一步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

和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的实施意见

讲解员汪东

各乡镇(区)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范我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和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工作,保障公民享受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办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领取条件:

1.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2.夫妻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子女,因死亡只存活一个的;

3.独生子女死亡后,经批准再生一个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4.夫妻未生育,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二)办理程序:

1、正常办理程序

(1)城乡居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以外的人员)的办理程序: a、夫妻双方向所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经村(居)委员会核实后,如实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b、村(居)委员会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布7日后无异议的,将申请人的申请表、身份证、夫妻及子女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节育措施证明、子女的出生证明或合法收养子女的证明等材料,递交该乡镇(区)计生办审查。

c、乡镇(区)计生办对村(居)委员会报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及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名单张榜公布7日后无异议的,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县人口计生委;对有异议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d、县人口计生委对乡镇(区)计生办提供的申请人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核实无异议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办理程序

a、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属二级机构的须经过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如实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b、单位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布7日后无异的,将经审核后的有关证明材料和加盖公章的申请表一并报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c、县人口计生委对各单位申报的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核实无异议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补办和补领程序

(1)独生子女满16周岁,未曾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现在申请补办证的,按上述的正常办理程序补办,但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再享受。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需要补领的,需提供申领原证审批表,原证号继续有效。不能提供原证审批表的,除履行正常审批程序外,还要提供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三)管理办法:

1.县人口计生委要将独生子女领证户的基本信息输入微机,建档立卡,规范管理。

2.各乡镇(区)计生办须在每月5日前,向县人口计生委报送一次城乡居民新增和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象名单,由县人口计生委进行核实汇总。

3.县直各单位(含二级机构)须在每月5日前,将申报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名单,以女方单位为主报县人口计生委;女方是农业户口或无业人员的,由男方单位申报。

二、独生子女保健费管理办法

(一)城乡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筹措发放

城乡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县财政筹措,县人口计生委和县财政局负责具体发放。具体发放办法如下: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6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保健费25元。

2.县人口计生委对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进行资格确认后,向县财政局提供保健费发放对象名单,由县财政局以“一卡通”的形式发放到户。

3.独生子女保健费原则上一年发放四次,每季度发放一次。

4.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二孩的,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由乡镇(区)计生办收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计划生育奖励,填写《阜南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退回保健费登记表》,上报县人口计生委,并将追缴已发放的保健费如数上缴县财政部门。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的筹措发放;

1.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筹措发放50%

2.夫妻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业人员的,由在职一方单位全额筹措发放;

3.夫妻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为农业户口的,由所在单位全额筹措发放;

4.夫妻一方病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或无单位的一方所在的乡镇(区)上报县人口计生委改由县财政局全额筹措发放;

5.夫妻离婚的,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或无单位一方所在的乡镇(区)上报县人口计生委改由县财政全额筹措发放;

6.停薪留职人员由原单位负责筹措发放;

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原则上按月发放。

三、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监督考核

(一)建立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责任制。各乡镇要明确申报、审核、筹措、发放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责任人的责任。对在筹措发放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加强社会监督。县人口计生委设立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不能及时足额领取保健费或有弄虚作假现象的,要会同县监察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并按有关规定从严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第四篇:独生子女光荣证申请报告

申请《独生子女光荣证》报告

本人XXXX与XXXX于20XX年X月XX日办理结婚证,并于20XX年X月XX日生育壹男孩,取名XXXX,属于晚婚晚育且第一胎,现申请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恳请领导按照相关的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给予审批。

此致!

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第五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流程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夫妻响应国家号召,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荣誉证书。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双方或女方具有本省户籍;

2、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丧偶或者离婚的,可以由一方(女或男)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 下列情况视为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未生育而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2、夫妻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两个及以上子女,而只存活一个子女,且女方未满49周岁的;

依法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夫妻,不因收养子女影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及子女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婚姻生育状况证明;

3、夫妻近期免冠二吋合影照片三张(丧偶或者离婚的提供本人近期免冠二吋照片二张)。

五、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对其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三)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持证人在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期间,应于每年的5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年度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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