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监督职能范文

2022-06-19

第一篇:检察院监督职能范文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职能

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概括起来为“三项职责八大任务”,它贯穿了从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既包括了对适用法律、定性等实体公正方面的监督,也包括了对收集证据、执行逮捕等程序公正方面的监督,工作方面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工作的重心要放在引导侦查取证工作,保证侦查活动的依法进行上。

一、三项职责

“三项职责“,是指侦查监督部门担负着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

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审查决定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的立案活动所实施的制约。具体来说,包括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案件的监督;对于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案件的监督;以及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

1 院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部报请立案侦查案件的制约。

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具体包括: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监督,对收集证据的监督,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等等。

二、八大任务

“八大任务”,是对三项职责的具体化,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侦查监督部门要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研究打击刑事犯罪政策,积极参与各项专项斗争,确定一个时期打击犯罪的重点,提出任务和要求,经常向检察委员会汇报。基层院每月都要研究一次当地的社会治安形势,分市院每季度研究一次,高检院每半年研究一次,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工作更符合实际,使维护稳定工作落在实处。

二是刑事立案监督。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必要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直接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尤其是越权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2 第三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案件,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

三是适时介入侦查,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参加侦查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出席重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提出侦查建议,协助侦查机关确定侦查方向,完善侦查方案,促使其及时全面地手机和固定证据。

四是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审查逮捕的规定,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对于检察机关直接立案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

五是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列出明确、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由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六是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批准逮捕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督促侦查机关按照提起公诉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据。

七是对违法取证、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等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的,通知其予以纠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五条、一

3 百二十六条、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八是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侦查机关执行批准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释放被逮捕的人以及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篇: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的思考

一、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的表现立案监督力度不够。一是案源渠道不畅,立案监督线索不多。二是对立案监督案件的事实、证据过严。有的检察机关在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时,以事实、证据是否足以定罪批捕、提起公诉来决定是否对某一个案件实行立案监督。三是有的公安机关态度消极,对通知立案的案件"立而不查"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被害人与检察机关认识有冲突时,检察机关是立还是不立,无所适从。如果被害人认为某案属于该立不立,而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该案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法律没有作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如何处理有一定难度。五是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监督,缺乏依据。侦查监督效果不明显。一是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监督困难较大。二是对另案处理案件监督难。另案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况:在逃和治安处罚。对"

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原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理论体系还远未形成。目前的法律监督理论研究多致力于检察实践经验的总结,有的就理论而理论,使许多设想和原则流于理想层次,有的则停留在低水平的重复上,成为注释法律条文和具体实践的工具。当然,这些探讨和研究,也是我们所必需的,但法律监督作为当今最丰富、最具实践性和研究性的一项课题,由于缺乏基本的理论构架和引导,使其理论研究难以达到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这也是当前法律监督理论整体感不强、系统性不够,导致法律监督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立法过于原则、空泛。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分别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范围只限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监督,而且这种监督也只限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一形式。对于民事审判过程中发生的"暗箱操作"却没有手段进监督、制约。再就目前相对完善的刑事诉讼监督来讲,虽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监督范围及程序仍有诸多疏漏和缺陷。如在立案监督中,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在立案中发生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如果公安机关不予采纳、拒不纠正,检察机关如何处理,法律缺少规定。对通知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形,法律也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缺乏刚性的保障措施。如检察机关提出的"立案监督"、"案件退查制度"、"不捕、撤诉跟踪"等,对侦查活动和侦查结果的监督措施,受到公安部门的冷遇;审判监督的"跟踪制度"、"备案制度"、"超期羁押人犯的检查制度"等,法院系统不接受。

第三篇: 浅析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更好的履行侦查监督职能

摘要:2012年的3月24日,第十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规定新刑法于今天的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刑法的修订给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检察机关几乎涉及到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新时期的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检察机关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责任越来越大,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检察机关要认清形势,强化措施,更好的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本文就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更好的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展开论述,其中对文盲案的询问处理进行重点介绍。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文盲

一、前言

2012年的3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刑法修订案,修订后的刑诉法在证据制度、庭审要求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都进行了修订,融入了新思想与新规定,这给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对检察机关人员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一定要认清新形势下的新特点与新任务,强化措施,多策并举,更好的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推进检察工作的发展。

二、新刑法为检察机关带来的新挑战

修订后的新刑诉法在证据制度、庭审要求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方面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这就为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加大了案件处理的难度。新刑法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的规定使得案件审查的难度加大、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将更加困难、对和解刑事案件的判定比较困难、简易程序出庭使得工作量加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增多,为对接增加了难度等等,为确保修改后的刑法能够切实落实到实处,检察机关应该积极探索应对措施。同时,对侦查活动中出现的不当行为一定要坚决纠正,提升侦查监督部门能力和水平。

三、检察机关更好的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几点措施

第一,采取措施,有效打击各类犯罪。检察机关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对那些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与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持高压态势,尤其是对那些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涉案金额巨大的犯罪和多发性侵财型犯罪,一定要依法适时介入、进行有效的监督侦查,对其进行及时严格的打击与制止,坚持快捕快诉,增强打击力度。

第二,探索新的公诉模式。针对出庭公诉案件大幅度增加的现状,检察机关应该加强与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建立集初步形成、分别审查、专职公诉人出庭和集中起诉与集中开庭的“四位一体”公诉模式。对于那些符合集中起诉条件的程序比较简易的案件,由公诉部门进行汇总,定期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选择一个时间集中开庭,然后检察机关再安排专门的公诉人进行支持,减少不必要的浪费,提高公诉案件的处理效率。

第三,落实好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首先要严把逮捕关,依法谨慎逮捕,对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坚决不予逮捕,控制逮捕的总量。其次增强监督的主动性,严格遵循 “必要羁押”的理念,对于那些确实没有羁押必要的,要及时纠正,及时释放。再次建立与公安机关的长效沟通机制,提高工作的效率。最后细化审查标准。对侦监、公诉各自的逮捕机制进行规范,探索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的程序,像对那些累积犯罪的、涉黑涉恶的、认罪态度差的人减少对其逮捕必要性的实质审查。

第四,积极构建证据合法性监督体系。一要树立牢固的对非法证据排除和审查的执法理念,并将其落实到案件的整个过程。二要落实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制度,对与犯罪案件有密切关系的证人、证供也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同时,将录音录像制度逐步扩展到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的全过程。三要建立公检法案件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公检法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加强对全过程合法性的侦查。四要制定对职务犯罪侦查证据的要求,特别是其合法性要素的要求。

第五,推出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实施意见。首先要建立家庭、学校、企业、律师、妇联与工会等单位的组织协作机制,联合起来加强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保护。其次加快探索建立关于未成年人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捕后未成年人及时对相关强制措施进行变更。再次尽可能的扩大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操作规定的适用范围,努力探寻最大化的立法效果。最后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管理等制度的执行力度,维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自尊心。同时,侦查监督工作人员要积极拓展各种渠道,开展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可以通过发放“青少年维权联系卡”、设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疏导中心、召开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研讨会、设立德育教育基地、开展送法进学校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增强青少年的法制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未成年犯罪案件。

第六,探索职务犯罪侦查的新制度。首先在进行犯罪侦查的时候一定要重点做好初查工作,检查把初查工作做的有效、扎实,尽可能的减少办案过程中对口供的依赖性。其次积极推行重要证人的口述、笔录的录音录像制度,强化言辞证据的合理、合法性审查。再次一定要加强与律师的交流,增进彼此间的了解与支持,促进律师的职业自律性以及检测机关侦查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七,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检查工作人员要树立“办案是业绩,化解矛盾也是业绩”的理念,坚持做好“四到位”原则,即说理到位、释法到位、教育到位、帮助到位,努力帮群众化解矛盾,切实为人民服务。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要以调节为主,依法运用刑事和解、努力促进社会关系的修复。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交通肇事案件更要加大调节力度,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积极开展说理工作,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使案件在和谐、合理的气氛下达成和解协议。

此外要通过组织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主题教育活动与组织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素能培训班等提高侦查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干警侦查监督业务工作能力,夯实党风廉政建设基础,加强侦查监督队伍的能力建设,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全体侦查监督人员的防腐拒变的意识与能力,进而提高执行力,确保侦查监督队伍本身不出现任何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三、检察机关如何更好的处理询问文盲者案件

据统计,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扫盲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成人文盲率由10年前的22.23%下降到8.72%,尽管如此,我国的文盲的比例依然较高,文盲绝对数仍高达8507万,文盲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他们不识字,在刑事案件中阅读笔录、文书、辨认等都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更要注意对他们合法权益的维护。

在刑事司法诉讼活动中,证人与被告人的供词在证据中占据较大的比重,对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一份有效的证词需要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需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但是在现阶段实施过程中,对言词证据的获取,尤其是对文盲证词的获取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证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这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我国当前刑事讯问在文盲者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司法工作者要加强重视,积极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

1、在讯问文盲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刑事讯问文盲者过程是这样的:在侦查过程中,有一项必然的要求就是受讯者在接受讯问后需要在每一页的笔录上签名按手印,由于文盲不识字,所以侦查人员的一般做法就是讲笔录念给他们听,当他们说无异议之后,侦查人员就会在笔录末写上:问:以上笔录已经念给你听,与你说的有没有不一致的地方(或:与你说的有没有异议)?答:一致(或:

没有)。然后就问问他们的名字帮他们填上,再让他们在上面按个手印。就这样,一份事关当事人定罪量刑、生死攸关的笔录便产生了。

当我们了解了审讯的过程,拿到一份这样的审讯记录的时候,试问我们不会产生怀疑么?仔细想想,其中肯定有很多不对劲的地方。一个办公室,只有两名侦查人员在对一名不识字的人进行审讯,也没有其他鉴证人在场,获取笔录的真实情况存在以下多种可能性:第一,侦查人员引进了如实的记录,文盲在听了侦查人员的真实阅读后,按照审讯者的意思签名、按手印;第二,侦查人员过失或者故意的不去全面记录,以点带面、以偏概全,然后文盲在听了侦查人员编造出来的所谓真实的阅读后,按照审讯者的意思签名、按手印;第三,侦查人员过失或者故意的进行不如实记录,以假乱真、混淆是非,然后文盲在听了侦查人员编造出来的所谓真实的阅读后,按照审讯者的意思签名、按手印。

当然,一般情况下我们是相信侦查人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素质的,相信他们会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客观真实的进行记录。但是这样的审讯过程存在着漏洞却不言而喻,不乏一些人为了一己私利,篡改事实。这样就难以保证笔录的客观真实性,同时也难以杜绝在做笔录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不认识字的他们毫不知情,以为自己提供了客观真实的资料,如此,笔录的真实性便会大打折扣,与之相联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有损法律的权威性与公平性。

2、对规范讯问文盲者过程的几点建议

当前的司法过程中,在讯问文盲者过程中存在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司法工作者、立法者与法律理论研究者共同面对,联合起来规范审讯过程,还当事人一个真实的记录。

第一,侦查人员在讯问文盲者的时候,应当有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可信赖的人在场,尤其是要签字、按手印的时候,必须有文盲本人可信赖的第三人在场,并将侦查人员的记录再原原本本的给文盲本人再读一遍,然后以见证人的名义,在被审讯人的名字下面签字并按下手印。

第二,在没有文盲可信赖的人在场的情况下,要为文盲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寻找律师,出于职业的素养与要求,律师一般代表着正义,在律师的见证下进行签字、按手印。

第三,落实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制度,对与文盲的笔录尤其要注意录音录像制度的应用。

五、小结

新刑法的修订给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检察机关几乎涉及到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新时期的司法行政工作更是提出的新要求,更加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更加强调法治建设与社会公平,“法治”贯穿于十八大报告的全文,法治精神体现在报告的方方面面。检察机关的工作就是做群众的工作,就是要廉洁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本文主要围绕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才能更好的履行其监督检察职能方面展开论述,其中对于文盲案的处理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文盲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处理好他们的问题更能彰显出我国法律的公平性、公正性与合理性,因此检察机关在进行侦查监督的时候,更应该注意对他们合法权益的维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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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刘娟娟;新刑诉法视角下的公诉部门侦查监督中的问题及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2-06 [6] 王志国;刑事诉讼监督的机遇与挑战——第三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综述 优先出版[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09 [7] 吴艳玮;论我国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制度[J];河北大学硕士论文;2010

第四篇:派驻基层检察室对派出所监督的职能定位及其作用发挥方式

派驻基层检察室对派出所监督的职能定位

及其作用发挥方式

一、依托检察室开展对派出所监督的实践经验 2009年以来,齐河县院、德城区院不断探索对派出所的监督,齐河县院与派出所建立了信息通报制度,通过提前介入、审查批捕、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全面监督;德城区院在派出所设立了派驻检察官办公室,通过登录派出所的办案信息平台来了解掌握案件情况,取得初步成效。但由于检察机关没有与派出所对应的工作机构,监督存在点多、量大、信息不畅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工作的深入开展。2012年派驻检察室的建成及其工作的开展,为深化对派出所的执法监督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条件。2013年初,市院侦监处联合派驻基层检察室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侦监部门与派驻检察室对接工作指导手册》,进一步深化了对派出所的监督,取得明显成效。齐河检察室干警走访时,了解到村民张某家中山羊被盗,价值9000余元,报案后派出所一直未到其家中调查,检察室遂将该线索移交给侦监部门,侦监干警调查核实后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经进一步侦查发现其他犯罪事实,盗窃数额达20余万元。临邑检察室通过普查抽查方式查阅了派出所近三年以来的1000余册执法卷宗,共向派出所提出口头纠正意见13件次,发出检察建议5次,监督立案2件,监督撤案4件。武城县院检察室与侦监、反渎部门联合发现的一起强制性侦查措施违法案件,某派出所所长刘某,私自截留该所70余万元的罚没款不上交财政,用于该所的个人补助、招待费等支出,后刘某以贪污、滥用职权罪被起诉。德州市院侦监处设立专刊通过典型案例引导各地检察室开展工作。9月份,全省四侦会上,德州市院的经验做法作了典型发言。

二、检察室对派出所监督模式的构建

(一)明确检察室的定位。1.与派出所的关系。不失职,不越权,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2.与派出院的关系。检察室利用与群众“零距离”接触的优势,及时获取掌握农村涉检信息,迅速向派出院报告,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3.与侦监部门的关系。协助侦监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开展品行调查等,但无权对(派出所)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原因:一是检察室的人员配备达不到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要求。二是目前检察室无统一应用业务软件系统。发现的两项监督线索,除轻微违法可以口头纠正外,其他违法行为,应一律填写《执法活动监督线索登记表》后移送本院侦监部门办理。侦监部门将办理情况反馈派驻检察室。4.对派出所监督的重点。侧重对刑事案件、处于一般违法和刑事犯罪边缘地带的治安案件的监督。

(二)全面覆盖,形成无缝监督。摸清所有派出所的工作范围、流程、受理刑事案件类型、数量,找出存在的共性问题,制定解决方案。然后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检察室作为试点,集中力量靠上帮扶,待条件成熟后全面推开,由易到难逐步扩大监督范围,在离检察室较远的派出所设立派驻检察官办公室,逐步形成检察室对辖区内所有派出所的无缝监督网络。

(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检察室与公安派出所建立案件信息互通机制,定期交换执法数据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材料,对案件提前介入,有条件的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通过随时抽查110处警记录、调阅案卷、对派出所羁押场所、赃证室、法律文书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了解情况。

(四)发挥自身优势,主动摸排线索。检察室要发挥与群众“零距离”优势,进行大走访、五进两服务;建立市院、县院、乡镇和检察室四级视频接访系统,充分利用QQ视频接访、移动视频巡访车等资源,畅通诉求渠道。发挥协检员、信息民生联络员的资源优势,排查监督线索,将发现的情况与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对照,从源头上解决知情难的问题。

(五)整合资源,形成联动机制。一是协助侦监部门审查辖区内的拘留未报捕案件。二是与控申、侦监部门联动。对群众举报的发生在自己辖区内的违法情况,检察室可以协助侦监部门进行调查摸排。三是与侦监、监所部门联动。通过监所部门调取看守所在押人员基本情况,对属于自己辖区内的人员,通过走访其亲属、所在村庄书记、群众等查找派出所是否存在违法情况。四是与侦监、自侦部门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力度和实效。

(六)实现监督与支持的统一。检察室人员协助侦监部门与派出所形成提前介入机制,转换监督意识将对派出所的监督从事后监督延伸至事前事中。通过对辖区派出所办案中普遍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于侦查人员不当扣押、讯(询)问不签名等违法情形,发出综合检察建议书。定期对派出所的违法行为分析总结,以通报的方式向派出所定期提醒纠正,提升派出所干警执法能力和水平。

通过年轻干警、新进人员挂职锻炼、轮训,业务骨干实地指导,视频授课等方式强化对检察室的人员配备与指导。加强对检察室移送监督案件质量的考核,被派出院侦监部门采用,并成功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撤案、纠正违法的,作为加分重点,上不封顶。

第五篇:检察院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服务大局、服务发展,是检察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服务××县“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要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要破除本位主义和安于现状及

单纯业务三大思想藩篱,更新执法观念,切实把思想凝聚到服务“三个发展”的新要求上来

二要创新工作思路,强化监督措施,努力增强服务“三个发 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为实现“三个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

依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为实现“三个发展”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加大诉讼监督力度,为实现“三个发展”创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三要立足法律监督,增强履职本领,努力提升服务“三个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要进一步提高把握大局的能力;要进一步提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要进一步提高处置社会复杂矛盾的能力;要进一步提高创新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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